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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制度的完善

2013-08-15 00:48刁凌霞
關鍵詞:請求權量刑檢察機關

刁凌霞

(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人民檢察院,天津300480)

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目的在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強化對量刑裁判的監督制約,促進法院公正量刑。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確定了量刑建議制度的法律地位。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正積極開展量刑規范化工作,推動量刑更加公開公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檢、法兩家對量刑建議的認識不統一,對量刑情節的適用也沒有統一的量化標準,存在個案量刑建議畸輕畸重、采納率低等問題及情況。因此,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能不能在量刑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法官的量刑進行有效監督,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概念及性質

量刑建議權,也稱求刑權,是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特定的刑罰,即在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及執行方法等方面提出的具體建議。量刑建議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種建議性的參考意見。比如,在發表公訴意見書時,公訴人對犯罪情節較輕,具有幫教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議法院適用緩刑;對罪大惡極的被告人,建議適用死刑等。量刑建議權作為公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堅實的法律和理論依據?!稇椃ā泛汀缎淌略V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訴權、批捕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和訴訟活動的監督權等權能。刑事案件公訴權的核心就是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權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而求刑權不僅包括定罪請求權,還包括量刑建議權。

1.量刑建議權從屬公訴權。長期以來,我國量刑建議制度建設滯后的原因之一,是對求刑權理解的片面化?,F代刑法的理念表明,犯罪是和刑事責任相對應。在確定犯罪以后,隨之產生的是確定刑事責任。罪重則刑事責任重,罪輕則刑事責任輕。認為檢察機關求刑權的“刑”是“刑事責任”,即檢察機關只需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適用何種法律的條款和從重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的建議,裁量刑罰則屬于法院范疇。這種觀點實際上割裂了刑事責任與刑罰。刑罰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二者不可分離:刑罰的具體內容是刑事責任,而刑事責任也需要通過刑罰實現。因此,檢察機關對量刑提出建議,實際上是求刑權的具體化,是內在的應然,而非是求刑權的擴張。因此,檢察量刑建議權從屬于求刑權,也從屬于公訴權,具有公權性質。但這里必須強調的是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下位概念,而不能用公訴權統而界定量刑建議權的性質。因為在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中,公訴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審查決定起訴、不起訴、提出公訴以及出庭支持公訴等活動。量刑建議僅存在于提出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的活動中,因此,兩者是包含關系,而非等同關系。

2.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對量刑建議權是司法請求權還是實質處置權的界定,能夠從理論上解答量刑建議權是否越權,是否會阻礙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問題。如上所述,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下位概念,公訴權本身是一種司法請求權,因此量刑建議權也是一種司法請求權,不是實體處置權,不具備終結性;而與量刑建議權相對應的法院量刑裁判權是審判權的一部分,是一種司法裁判權,是實體處置權,具有終結性,量刑建議權并不是對法院量刑權的干預。首先兩者屬性不同,擔任的職責不同,并非替代關系,而是分工關系。其次,司法請求權與司法裁判權的應然關系是,司法請求權為司法裁判權的前提,而司法裁判權是司法請求權的結果,但是這種結果的指向性是不確定的,有可能指向支持請求的內容,也可能指向反駁請求的內容。這種不確定源于審判權本身的相對獨立性。因此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的時候雖然要在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范圍內進行,但應當獨立決定是否支持公訴。同理,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采用仍由法院獨立決定,不存在檢察機關越權之說。

二、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構想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雖然檢察機關操作量刑建議存在些許問題,但該制度卻是實現刑事訴訟公開、透明不可或缺的一劑良藥。因此,從實踐中探索合適的解決方案,才能不斷完善量刑建議制度,實現量刑建議制度的良性運作。

1.加強落實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首先,認真落實刑事訴訟法的庭前會議制度。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建立了庭前會議制度,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公訴人應當為此進行充分準備,大概了解辯護人掌握的有可能改變量刑的證據,以更為準確、全面地提出量刑建議。其次,認真落實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和解制度。司法實踐中,遇到被告人在庭審中翻供,或者先不認罪,而后在庭審中又認罪的情況,往往也會造成擬定的量刑建議與實際情形不符。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設立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檢察官應積極主持和解,提出量刑建議時充分考慮和解結果。

2.完善量刑建議前社會調查制度。推行社會調查制度,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掌握量刑情節特別是酌定情節。開展社會調查要求走訪被告人家屬、鄰居、社區、務工單位、所在派出所等,對其個人基本情況、家庭情況、犯罪前表現、社會評價等進行全面了解。開展社會調查,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應有所區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進行量刑建議前的社會調查可以由檢察機關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調查人員應具有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基礎知識,以保障社會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3.建立量刑建議制度與抗訴制度的有效銜接機制。雖然量刑建議作為檢察機關的一種求刑權,不對法院的最終裁決產生強制力,但是,為了充分體現量刑建議的價值及作用,完善法律監督,應建立量刑建議的“雙向說理”與抗訴相結合法律監督機制?!半p向說理”,即檢察機關向法院說明如何量刑的理由,法院在判決時若不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也應向檢察機關書面說明不采納的理由。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書中要寫明量刑幅度及理由,如法定從重、從輕情節,酌定從重從輕的情節,并說明在考慮此情節時應當在基準刑基礎上進行從重或減輕的理由。法院的最終判決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一致的情況下,法院以書面形式說明不采納的理由。這樣就形成了一種雙向的說理機制,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法院不采納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據此提出抗訴。這一制度不僅有利于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也有利于檢察機關總結經驗,提高量刑建議的質量。

4.建立有效的考核、交流、獎勵機制。量刑建議制度作為近年來我國推行的一項較為重大的司法改革,應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實踐中應當考慮制定相應的考核交流機制,以使該項制度不斷深入發展。鑒于此,筆者建議:首先,完善考核機制。比照其他各項工作,對各地方檢察院開展的量刑建議工作進行考核評比,重點考核各院量刑建議的提出率、采納率、抗訴率,一并考核量刑建議制作的水平,尤其是說理水平。其次,建立交流機制。參照各項工作簡報,綜合典型的量刑建議,以制作成工作簡報的形式供參照學習。第三,建立交流、獎勵機制??梢钥紤]在不同地區之間召開交流會,傳授先進經驗,以便共同提高。同時,對量刑建議工作開展得力的部門、公訴人進行獎勵,提高公訴人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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