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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緊老百姓的保命錢

2013-12-23 07:43吳路寶陳劍平
檢察風云·預防職務犯罪 2013年6期
關鍵詞:職務犯罪犯罪

吳路寶 陳劍平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發展的大方向,在這個方向的指引下,社會保障工作愈顯重要。此項工作應對生、老、病、殘、災、失業等之急,涉及全民利益,資金流量大,容易因管理不善引發職務犯罪,導致社保資金的非正常損失?;鶎由绫2块T與人民群眾直接打交道,掌管著社保資金的收支,更容易發生職務犯罪。

● 案情介紹

近兩年浙江省寧波市社會保障領域發生了三起典型的貪污犯罪案件,分別是馬斌貪污失業救濟金案、楊曉東貪污養老保險金案與施岳明貪污農村合作醫療金案。

馬斌出生于1984年,大學文化。2008年,馬斌以勞務派遣方式進入浙江省寧波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擔任社會保險管理處申報征繳、待遇審核一職。主要負責失業保險救濟金、生育保險金的受理和審核造冊工作,并由其匯總救濟金的發放對象與賬戶信息,形成報盤文件后交給出納支付。馬斌愛面子,出手大方,但剛參加工作不久,囊中羞澀,于是盯上了自己管理的社保資金。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不到一年時間,馬斌利用職務便利,在失業保險救濟金受理、審核、報盤等工作過程中,多次從“就業管理服務系統”里隨意挑選一些失業人員名單虛增到報盤文件里,并填上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報給出納,從而以虛增人數、偽造賬戶、虛假入賬等方式共騙領失業保險救濟金19萬余元。馬斌為掩飾犯罪,每次虛增后會及時刪除相關信息。

比馬斌大四歲的楊曉東大專畢業,原系寧波市鄞州區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自2001年起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金發放工作。楊曉東熱衷于投資,但是缺乏資金。于是,2005年起,楊曉東開始利用辦理養老保險金發放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虛構了35個養老保險賬戶,逐月冒領養老保險金用于投資。2007年楊曉東辭職,但仍繼續冒領,直至2010年11月,共冒領養老保險金380萬余元。

與前兩人不同,施岳明出生于1954年,高中文憑,原系浙江省余姚市馬渚鎮醫管辦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統籌資金收集、人數統計、住院費用初審、報結等業務。2005年,施岳明發現,投過商業險的新農醫參保人員報銷住院費時,只需憑加蓋保險公司理賠章的醫療資料復印件即可報審,于是動起了賺錢的歪腦筋。他采用偽造住院報銷資料復印件、私刻保險理賠章的手段,通過了該市醫管中心的審核,然后利用鎮醫管辦財務管理漏洞,騙領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金。2005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間,施岳明通過上述手段共騙取合作醫療金68萬余元。

● 案情分析

基層社保領域貪污挪用公款犯罪,其犯案特征與手法都較為相似,具有一些共性特征。

小職務、大問題。犯罪人員都在基層社會保障部門從事申報受理、審核登記、錢款發放等具體事務,部門不大,職務也不高,但他們管理著與千家萬戶利益密切相關的社保資金,工作崗位是事關國計民生的特殊領域,因其違法犯罪行為而造成公共資金的損失,自然會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上述三案中犯罪人員都采用了虛構、偽造社保賬戶資料等手段,涉及人員眾多,犯罪數額巨大,暴露了部分基層政府管理社保資金能力的不足,社會不良影響較大。

小金額、多次數。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社保資金一般都面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具有單筆金額小、次數多、連續性的特點,這些特征相應體現在了該領域的貪污犯罪案件上。馬斌虛報55人次,平均每筆冒領失業救濟金約3500元;楊曉東虛構35個養老金賬戶,數年間逐月冒領養老金,每個賬戶冒領總額從7萬余元至13萬余元不等,雖然犯罪總數額巨大,但時間周期長,分攤到每筆冒領數不過千元,從整個過程看仍屬細水長流型;施岳明騙取87人次,從其犯罪事實看,每次金額也多為三五千元。

虛報冒領,方法類同。三案皆為侵吞型的貪利犯罪,犯罪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觀察到監管方面存在的不足,見利眼開,利用管理社會賬戶等職務之便,采用虛構社保賬戶或偽造資料等手段虛報冒領公共資金。馬斌和楊曉東都是通過虛構社保賬戶的手段冒領公共資金;施岳明則是通過偽造報銷資料手段騙取農村合作醫療金。

手段簡單,隱蔽性弱?!疤搱竺邦I”的騙取型犯罪,一般都需偽造財務信息,會在賬目上留下賬實不符的“蛛絲馬跡”。上述三案件的騙取手段較為直接簡單,賬目漏洞明顯,只要認真檢查,監管到位,都易被發現。從案件發生經過看,雖都由偶然事件引發,但因財務賬目一直存在明顯漏洞,案發又有其必然性。馬斌因交通事故待崗休養,代崗人員接手后發現賬實不符遂導致案發。楊曉東的犯罪事實是其原單位在一次迎接上級檢查,梳理賬目時發現的。施岳明貪污案中,因鄰市發現虛假住院醫療發票,該市醫管中心在自查時發現了一張住院號相同但人名不同的醫療發票復印件,該張發票復印件正是由施岳明經手,從而揪出了這個犯罪分子。

● 問題癥結

癥結一:“25”現象與“末班車”現象

犯罪人員個體特殊情況與犯罪發生有內在邏輯關系。三名犯罪人員的年齡結構和工作崗位狀況與其走上犯罪道路存在一定的關聯性。馬斌和楊曉東都受到高等教育,但由于涉世未深,閱歷不足,道德素養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崇尚財富,迷失于對財富的追求之中。走上工作崗位不久就開始實施侵吞公共財產,屬于典型的“25歲”犯罪現象。而馬斌的身份則更具有特殊性,馬斌屬勞務派遣人員,被違規安排在國有單位的管理崗位上,與正式編制的同事相比,福利待遇相對較低,收入不能反映其勞動價值,且缺少個人成長上升空間,職業歸屬感不強,較易誘引職務犯罪。而施岳明著手實施貪污犯罪時,已年屆五十,且身處基層,文化程度不高,個人素質一般,仕途上已沒有上升空間,所以起了弄權謀私以金錢彌補的念頭,屬于明顯的“末班車”現象。

癥結二:人事矛盾 缺乏管理

基層人事矛盾、管理較弱是內生性的致罪因素。一些基層單位由于認識和能力上的不足,財務管理總體水平不高,特別對人手不足的小單位、小部門,更容易因制衡機制不完善、監管不到位而引發職務犯罪。馬斌貪污案中,寧波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社會保險管理處因編制、人員不足而以勞務派遣渠道引入馬斌,將其充實到管理崗位也屬無奈之舉,這種“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對道德素質本就不高的馬斌來說,起到了強化不軌心理的負面作用,為他走向犯罪道路埋下了伏筆。因此當馬斌發現了失業救濟金發放環節的監管漏洞,立即就向公共資金伸出罪惡之手,以權謀私、滿足物欲自然成了他選擇的捷徑。而監管不到位更是馬斌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如果出納對最終報盤文件進行嚴格審核,單位對資金發放情況定期核查,就能有效阻斷馬斌貪污犯罪的發生?;鶎尤耸旅苁且粋€較為普遍的現象,如果管理再跟不上,則較易引發職務犯罪。

癥結三:信息管理不暢

信息溝通不暢的外延性因素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具有關聯業務的單位之間信息溝通不暢,會造成一定的管理漏洞,從而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以施岳明貪污案為例,施岳明在經辦業務中注意到:對于未投過商業險的新農醫參保人員,與該市醫管中心結算醫療費時,需要憑相關醫療資料原件報審;而對于同時投過商業險的新農醫參保人員,因其相關醫療資料原件保留在保險公司,所以只憑加蓋保險公司理賠章的醫療資料復印件即可報審。施岳明就針對兩者手續上的差別,利用掌握的新農醫參保人員的姓名、合作醫療號、住址信息和住院報銷資料,通過復印技術張冠李戴,將沒有投保商業險的新農醫參保人員住院報銷資料復印件,偽造成同時投過商業險的新農醫參保人員住院報銷資料復印件,加蓋私刻的保險公司理賠章后向醫管中心報銷,從而騙取得手。從上述案情可以看出,醫管中心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信息溝通不暢的弊病,如果兩單位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使同時投過商業險的新農醫參保人員理賠信息能及時從保險公司傳遞到醫管中心,施岳明的犯罪就難以成功。

癥結四:放任助推 缺乏警惕

周邊人員放任助推犯罪的負面因素不可忽視。辦案發現,朋友、同學、同事等周邊人員的一些放任行為對馬斌等人犯罪起到了助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預防職務犯罪社會整體意識和能力的不足。馬斌犯罪所需的銀行賬戶大多是從朋友、同學處借的,而馬斌的這些朋友、同學社會經驗缺乏,法制意識淡薄,對其借用銀行賬戶套現這一反常行為沒有絲毫應有的警惕性,從而使馬斌在短期內輕松獲取多個銀行賬戶,其中馬斌的朋友徐某某不但利用自己的銀行卡先后五次幫助馬斌套取失業救濟金,而且還借了兩位同事的銀行卡給馬斌用作犯罪。施岳明貪污案中,發放醫療保險金由鎮醫管辦出納負責,但出納在這個環節沒有嚴格按規定把好關,任憑施岳明本人在領款單上代簽偽造的住院人員姓名,并領走了醫療保險金,這種明顯的財務違規行為讓施岳明得以邁過了最后的犯罪關口。

● 對策建議

對策一:增強預防宣傳教育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強就職教育培訓力度。從馬斌、楊曉東的犯罪經歷看,剛剛離開校門、走入社會的年輕人群,大多經歷單一,閱歷不足,對法律知識了解不深,職業風險意識淡薄,容易經受不住誘惑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需要加大入職培訓力度,切實幫助他們樹立職業風險意識,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增強預防犯罪能力。二是提高基層單位職業道德教育的實際效果。進一步改進教條化、灌輸式的教育理念,創新教育方式,增強基層單位學習教育的主動性和有效性。比如:豐富內容,引入適合基層的教育講座;拓展載體,通過網絡開展菜單式的教育;編寫職業道德風險防范手冊,增強教育的針對性;通過以案析法等方式,增強教育的警示性等。三是增強全社會預防職務犯罪的意識和能力。加強社會化教育宣傳力度,培育社會大眾預防職務犯罪的意識,使之在日常工作與生活中存有一份警惕心,在防范自身陷入職務犯罪泥潭的同時,也要注意周邊人群可能發生的職務犯罪行為。

對策二:完善內控管理

一是針對基層社保部門職務犯罪案件發生情況,相關部門應對人員安排、崗位設置、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調研排摸,確定權力運行存在的風險點,找準防范目標。二是強化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內控工作的協調,健全社保資金支付的經辦、復審、審核、審批等環節制衡機制,優化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杜絕一人多崗、辦審不分、收支不分等違規現象。三是加大對社保資金的專項審計核查力度。定期核查收支數據,及時發現社保資金管理中存在的疏漏與違規之處,從源頭上消除苗頭性問題,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和完整。四是推行輪崗制或強制休假制。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任期不宜過長,實行定期換崗,增強崗位的流動性。因客觀原因無法定期輪崗的,需要實行強制休假制,起到類似輪崗的作用,震懾阻斷意圖不軌者的邪念。

對策三:暢通社保資金管理信息

一是單位內部需要運用信息技術對社保資金收支業務實行監管。設置計算機系統自動記錄功能,建立信息定期對比制度,對操作信息進行檢查核對,充分發揮信息技術系統的制約功能,防止出現諸如馬斌那樣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擅自修改信息的不軌行為。二是建立健全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存在關聯業務的部門之間需要加強信息溝通,定期對關聯信息進行核對,防止因信息傳遞不暢而出現管理漏洞。三是逐步推進社保資金信息化平臺建設,建立功能齊全、規范有序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社保資金管理的透明度。

對策四:職能部門應加大專門監督力度

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社保資金的日常管理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違規現象認真進行督促整改,發現犯罪行為及時移送司法部門。檢察機關也應針對社保領域職務犯罪發生的特點,加強對該領域的法律監督力度,通過查辦和預防手段保障社保資金的管理安全。

社保監督舉報受理工作流程

本工作流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1.舉報人可以當面舉報,也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信函或其他書面方式舉報。

2.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監督機構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指定專人拆閱 、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3.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4.凡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舉報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5.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來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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