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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犯罪現場勘查若干理論問題的思考

2014-04-06 02:48高源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4年1期
關鍵詞:犯罪現場偵查人員犯罪行為

高源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偵查系,江蘇南京210023)

信息化背景下犯罪現場勘查若干理論問題的思考

高源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偵查系,江蘇南京210023)

傳統觀點將犯罪現場視為場所或地點,不僅沒有揭示犯罪現場的本質,更無力指導信息化背景下犯罪現場勘查的實踐。犯罪現場的本質是在一定時間內存儲了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犯罪信息,表現為各類犯罪信息載體的總和。犯罪現場勘查工作圍繞犯罪信息載體進行,以最大限度獲得犯罪信息為目標,它在“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由案到防”四種偵查模式中均有特定功能。

犯罪現場;犯罪信息;犯罪現場勘查;偵查模式

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犯罪現場勘查理念與實踐正處于重大轉型中。傳統犯罪現場勘查工作重點關注現場有價值的痕跡、物品,但犯罪人作案過程的流竄性、智能化以及反偵查意識的普遍存在,使得許多偵查人員對勘查工作信心不足,無法發揮其在偵查活動中的應有功用。在信息化背景下,海量基礎信息、數據被收集、存儲與利用,極大改變了偵查工作可利用資源的屬性和種類,開辟了與傳統實體偵查迥異的新型虛擬偵查形態,在打擊犯罪實踐中應用效果良好、前景廣闊。部分偵查人員開始迷信虛擬偵查,而在不同程度忽略、漠視犯罪現場勘查這一傳統的偵查措施。如何正視犯罪現場勘查的功能,搞好信息化背景下的犯罪現場勘查工作,既發揮其調查取證作用,又激活其作為“信息源”的偵查指引功能,必須重新對犯罪現場勘查的若干理論問題進行考量。

一、犯罪現場本質的再探究

犯罪現場是犯罪現場勘查(學)、偵查學中的基礎概念,它與犯罪現場勘查實踐緊密聯系,決定了勘查工作的思路和重點。傳統觀點認為,犯罪現場是“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地點和其他遺留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切場所”。①類似表述見于郝宏奎主編的《犯罪現場勘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沙貴君主編的《犯罪現場勘查學教程》(群眾出版社2008年版)、許愛東編著的《現場勘查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這一概念直觀地將犯罪現場理解為地點、場所,把存在犯罪行為視為犯罪現場的本質,同時從遺留痕跡、物品的角度進一步劃定了犯罪現場的外延。

傳統觀點在學界影響極大,但仍有學者從不同維度剖析、批判此觀點。筆者認為,傳統觀點存在如下缺陷:其一,從行為角度出發,將存在犯罪行為當作犯罪現場的本質,沒有分清犯罪現場形成條件與犯罪現場本質兩個不同術語的含義,造成了某些理論研究的困境。其二,將犯罪現場定義為地點或者場所是典型的經驗主義描述,缺少深層理性的抽象,而不能適用諸如依托或者針對計算機網絡系統實施的犯罪。其三,犯罪現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周圍環境(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緊密聯系,但傳統觀點并未引起足夠重視。其四,傳統觀點突出了現場中遺留痕跡、物品的重要性,但忽略了痕跡、物品之間的排列組合及其他現場現象或者狀態中蘊含的與犯罪有關的信息。其五,傳統觀點無法涵蓋知情人記憶、電信數據庫、視頻資料庫、電子存儲設備、計算機網絡等載體中蘊含的與犯罪有關的信息。其六,“其他遺留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切場所”有擴大犯罪現場概念外延的嫌疑。

傳統犯罪現場概念因為存在上述局限,無力指導、改善信息化背景下的犯罪現場勘查工作。重構犯罪現場概念、再探尋犯罪現場本質成為犯罪現場勘查實踐轉型的理論前提。為此,筆者認為犯罪現場的本質,是在一定時間內存儲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所有信息,其表現為多種犯罪信息載體的總和。

(一)犯罪現場本質與形成條件的區別

本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屬性,它是一事物區別它事物最重要的標志。雖然“有犯罪行為則有犯罪現場,無犯罪行為則無犯罪現場”的說法無可厚非,但它只是說明犯罪行為是犯罪現場形成的必要條件,正如人類需要食物供給才能生存,而食物本身并不是人類的本質一樣。事實上,犯罪現場勘查中,偵查人員不能親見犯罪行為,只能通過對犯罪行為的結果狀態、現象“再現”部分而非全部犯罪行為。這種客觀認識是以犯罪信息為基礎的,同時包括了相關人員的主觀能動。因此,存在犯罪信息而非犯罪行為是犯罪現場區別其他現場的本質。

(二)信息與信息載體的關系

信息哲學認為,信息既不是物質也不是能量,而是與物質、能量并列的三大構成元素,它是“物質存在方式和狀態的自身顯示”。[1]人們的認識是靠信息的傳遞完成的,信息在溝通客觀物質世界和主觀精神世界的過程中起橋梁作用,其主要功能是消除主體認識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但信息不能獨立于物質,它是物質運動派生的結果,必須依附一定的物質形式,即信息載體,沒有一定的信息載體,就沒有信息的存在。因此,研究犯罪信息,必須同時關注犯罪信息的載體。

(三)犯罪現場表現為多種犯罪信息載體的總和

任何事物存在都是本質和形式的統一。形式是事物內在要素的結構或表現方式,在揭示犯罪現場的本質后,仍需進一步揭示犯罪現場的表現形式。如上所述,犯罪信息的存在必須依附一定的物質載體,而承載犯罪信息的載體種類多樣,通常包括:物品痕跡及其排列組合關系、人身傷害和尸體情況、相關人的記憶、氣味、文字符號材料、電子數據儲存介質等。它們大都陳雜于犯罪行為的場所、地點之內,成為犯罪現場的有機構成部分。

(四)犯罪實施的全過程是犯罪現場存在的時間限定

刑法學中,犯罪被認為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2]但在實踐中,偵查人員對犯罪行為的認識和利用并不僅僅限于主體侵害具體對象的抽象過程,因為準備工具、創造時機、預伏等待、來去現場、掩蓋罪行、買賣贓物、隱匿銷贓等其他與犯罪活動有關的過程也產生了標志犯罪人和犯罪行為存在方式和狀態的信息。所以,對犯罪行為的理解應當包括實施犯罪的全部過程,而實施犯罪全部過程也就是犯罪現場存在的時間限定。

現在看來,筆者對犯罪現場的認識較傳統觀點具備以下優勢:

其一,為犯罪現場勘查新模式提供了理論支持。2010年以來,公安機關確立了打好“四戰”的目標。作為“四戰”之一的“合成戰”,是指凡是發生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刑偵、刑事技術、技偵和網偵要“四位一體”,快速反應,同步上案,合力攻堅。事實上,并不僅限于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部分地方公安機關早已在實踐中探索出犯罪現場勘查捆綁作業或者立體勘查的新模式。這種模式要求勘查工作關注的重點從有形且有限的痕跡、物品、生物檢材、言辭證據等,擴展到犯罪實施全過程中產生的通話數據、基站數據、視頻數據、互聯網數據等犯罪信息。很明顯,勘查工作的實踐轉型已經擴大了傳統工作的對象、范圍。此時,只有將犯罪現場的本質理解為犯罪信息,才能使犯罪現場勘查理論穩穩扎根在信息化偵查的背景下,與勘查工作的實踐發展保持同步。

其二,契合了犯罪現場勘查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定》可知,犯罪現場勘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存儲現場信息資料,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梢园l現,該規定將發現、固定、獲取、儲存犯罪信息視為犯罪現場勘查的重要任務,它從規范層面佐證了筆者關于犯罪現場本質即犯罪信息的認識。

其三,深化了廣義犯罪現場理論。廣義犯罪現場論認為,“犯罪現場的本質是證據,犯罪現場的內涵是有關聯性的證據的集合”。[3]這一犯罪現場理論將關聯性證據提煉為犯罪現場的本質,雖然突出了收集證據在犯罪現場勘查中的地位,但其研究未對證據本質作進一步思考。根據證據學的信息論解釋,證據的本質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4]其載體表現為法定的證據種類。那么,筆者關于犯罪現場的理論便可認為是廣義犯罪現場論的深化和發展。

二、犯罪現場勘查基本任務的再定位

對犯罪現場的本質進行重新探尋后,我們需要圍繞犯罪現場本質,確定犯罪現場勘查的基本任務。筆者認為,犯罪現場勘查的基本任務即發現、收集犯罪信息。因為,只有最大程度地獲取、利用犯罪信息,才能消除偵查人員對犯罪行為的不確定認識,完成對案件事實真像的明態認識。犯罪現場勘查實踐中,偵查人員需要從多種物質載體上發現犯罪信息,其重點應當包括:

(一)犯罪場所、地點

犯罪場所、地點,通常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存在的空間三維標度,它反映了犯罪行為的空間跨度,是其他犯罪信息載體的處所,并為犯罪現場勘查提供了概略性的工作范圍。偵查人員對犯罪場所、地點的研究,不僅應當包括其自然形態特征,還包括與該場所、地點緊密相關的社會人文特征。前者指該場所、地點的地形、地貌、地物等物理特征,后者指該場所、地點的社會功用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宗教等人文背景特征。兩者均存儲了特定的犯罪信息。

(二)物品、痕跡及其排列組合關系

這里的物品、痕跡特指犯罪場所、地點內的物品、痕跡。所謂物品,從體積、數量上來看,既包括宏觀的可見物,又包括“量小體微”的微量物質,它們陳雜于犯罪的場所、地點之內。從內容上來看,物品包括:1.犯罪場所、地點內增加的物品,主要指犯罪工具、犯罪人穿戴或者攜帶物品、人體組織物和分泌物等;2.犯罪場所、地點內減少的物品,主要指現金、財物等;3.犯罪場所、地點內被破壞了的物品,主要指撬開的門窗、打碎的玻璃、切割后的保險柜等;4.犯罪場所、地點內被使用過的物品,主要指使用過的茶杯、穿過的拖鞋、清洗打掃用的拖把等;5.犯罪場所、地點內被移動了的物品,主要指座椅、電話、刀具等。所謂痕跡,指狹義上的痕跡,包括人體痕跡、工具痕跡、動物痕跡、整體分離痕跡、燃燒痕跡、爆炸痕跡等。此外,物品、痕跡之間的排列組合關系可以反映犯罪行為方式、過程等。傳統犯罪現場概念中,特別強調了犯罪現場包括遺留了與犯罪有關痕跡、物品的場所,從側面證實了痕跡、物品及其排列組合對偵查工作的意義。

(三)人身傷害和尸體情況

在某些侵犯人身權利的案件中,犯罪人因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傷亡的,犯罪信息會遺留在被害人身體或者尸體上,通過人身檢查能夠確定傷害的部位、形態、工具類型、持續時間及嚴重程度等,通過尸體檢查(包括尸體原位檢查和尸體檢驗)確定或者判斷死亡的時間、過程、原因等,它們為查明案件事實提供了科學依據。

(四)相關人的記憶

相關人指被害人、證人和其他知情人。他們因耳聞目睹案件事實,因而將犯罪信息以印象形式存儲于頭腦中。偵查人員可以通過現場訪問、辨認等措施獲取相關犯罪信息。

(五)氣味

犯罪人在現場作案時,可能將身體、攜帶物品、使用工具的氣味遺留在犯罪場所、地點內,這些氣味存儲了特定人、物的犯罪信息,偵查人員可借助警犬技術感知、識別氣味,進而搜索、追蹤發現犯罪人。

(六)文字、符號、圖形、報表等材料

犯罪過程中,犯罪信息可能存儲在文字、符號、圖形、報表等材料中,表現為證據種類中的書證。它們可以較為直觀地證明案件事實,在特定案件中甚至能夠直接證明犯罪動機、目的。

(七)電子數據儲存介質

電子數據是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客觀資料,它們通常以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為載體。目前,電子數據諸如互聯網數據、視頻圖像數據、通訊數據、車輛GPS數據、銀行數據及其他社會數據資源等廣泛存在,成為偵查活動可以利用的資源,偵查人員只需通過特定技術就能采集、查詢、傳遞、加工相關數據,就能從中獲得大量犯罪信息。

筆者上文列舉出勘查階段常見、偵查人員應當重點關注的犯罪信息物質載體,但并未在外延上窮其所有,它可以說明筆者主張的犯罪現場絕非單純的空間概念,而是包括多種犯罪信息載體總和的系統概念。這種偵查意識的確立對于犯罪現場勘查實踐意義重大。因為犯罪現場勘查圍繞犯罪信息載體展開,以獲取不同載體上的犯罪信息為基本任務,但不同載體上的信息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去獲取。所以,犯罪現場勘查是一項綜合性的調查措施,并不限于現場實地勘驗、檢查和現場調查訪問。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人們對犯罪信息認識程度的難易,我們把犯罪信息分為顯性犯罪信息和隱性犯罪信息。當然,這種分類方法只有相對意義,因為不同偵查主體對同一犯罪信息的顯性與隱性屬性認識可能存在差異。它提醒偵查人員打破思維定勢,運用相關知識、技術、經驗充分挖掘犯罪信息,完成從犯罪結果到犯罪行為的回溯認識,再進一步刻畫犯罪人的動機目的、性別年齡、體格技能、性格氣質、社會化經歷、有無心理創傷等情況,從而為偵查活動劃定更為準確的方向和范圍。

三、犯罪現場勘查功能的再認識

對犯罪現場勘查功能的認識,必須將其置于偵查模式中。一般認為,偵查模式是偵查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流程的基本樣式?;镜膫刹槟J酵ǔ0ā坝砂傅饺恕焙汀坝扇说桨浮?。[5]以犯罪現場和現場勘查作為切入點和突破口,可確定“由案到人”的偵查模式。但筆者認為,考慮到偵查的功能和效益,基本的偵查模式至少還應當包括“由案到案”、“由案到防”兩種。這四種模式并行于偵查實踐,無主次之分,而犯罪現場勘查在其間均能發揮自身功能。

(一)犯罪現場勘查在“由案到人”模式中的功能

“由案到人”偵查模式指犯罪事實發生之后,偵查人員通過勘查現場發現證據、線索,再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方式。在信息化背景下,偵查工作可以在全國范圍找人,可以由全警幫助找人,犯罪現場勘查的基礎性地位也進一步凸顯。如在2012年,上海市靜安公安分局就通過比對某案件犯罪現場勘查中提取的指紋,破獲了三十年未破獲的積案,破獲案件的關鍵是三十年前勘查工作提取到的一枚殘缺指紋??辈楣ぷ鞯闹匾钥梢娨话?。在“由案到人”模式中,偵查人員可依據前期勘查工作獲取的犯罪信息,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時空條件、物品條件、痕跡條件、贓物條件、知情條件、技能條件、身體條件、交通條件、反常條件、因果關系條件、犯罪經歷條件、區域和民族條件等劃定重點偵查的方向和范圍。

(二)犯罪現場勘查在“由人到案”模式中的功能

“由人到案”模式指偵查人員依托基礎業務、專門手段、治安措施、群眾舉報和控告等,從一定程度暴露出來的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員出發,確定其所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案件事實①可以認定的案件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預謀實施三種形態。的偵查方式?!坝扇说桨浮蹦J街?,發現犯罪現場的時間一般晚于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時間,但一旦發現或者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犯罪現場勘查,查明現場情況,提取相關痕跡、物證,為案件事實認定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條,進而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犯罪現場勘查在“由案到案”模式中的功能

“由案到案”模式是將同一個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系列案件并聯起來,統一實施偵查,實現由現案到積案、由現案到串案的偵查方式。就其本質而言,“由案到案”模式是關于嫌疑人特征和案件特征的“同一認定”或者“類比推定”,是偵查人員在前期勘查工作結束部署后續工作時應當具備的基本意識,“串并意見與根據”也是現場勘驗情況分析報告的必填事項??梢钥隙ǖ氖?,“由案到案”模式降低了偵查成本,有效集成、整合了不同案件中的犯罪信息,往往使偵查工作事半功倍。因此,勘查人員應當重視相關犯罪信息,遵循案件發生的一般規律,根據相同、相似的痕跡物品、嫌疑人特征、作案手段等進行串并案件。同時,信息化條件下,“由案到案”模式的實現要善于借助公安網案件數據庫進行,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打擊犯罪全國一盤棋”的工作目標。

(四)犯罪現場勘查在“由案到防”模式中的功能

“由案到防”模式指通過對已發案件情況研判,及時對高危被害區域、場所、人員預警,以實現偵查活動預防犯罪功能的偵查方式。當今社會,偵查功能不能單一定位為打擊、揭露犯罪,綜合治理、預防犯罪是全社會共同的任務,也是偵查工作可以預期的目標。對于某些案件,雖然犯罪現場勘查工作難以提取痕跡物證,但仍可以獲取關于犯罪時間、空間、手段、侵害對象等方面的信息。利用上述信息發布預警信息,布置視頻監控、治安巡邏等,不僅能夠有效預防、威懾犯罪,也有可能及時發現線索證據抓獲現行犯或者破獲積案。

總之,將犯罪現場的本質視為犯罪信息,認真對待犯罪現場中各種犯罪信息載體,采取多種措施、方法,同時依托信息化條件,實現實體偵查與虛擬偵查的有效溝通,最大限度地獲取犯罪信息,充分發揮犯罪現場勘查在四種基本偵查模式中的功能,成為今后勘查工作轉型的具體目標和方向。

[1]鄔焜.信息認識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17.

[2]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1.

[3]尤小文.廣義犯罪現場論[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3(6).

[4]吳丹紅.證人制度的經濟學分析[A].證據學論壇(第8卷)[C].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340.

[5]郝宏奎.淺談偵查模式的變革[J].人民公安,2002(21).

D631.2

A

1673―2391(2014)01―0006―04

2013-09-17責任編校: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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