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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錯誤界定標準的剖析與重建

2014-04-06 02:48薛亞龍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4年1期
關鍵詞:情勢偵查人員界定

薛亞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3)

偵查錯誤界定標準的剖析與重建

薛亞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3)

目前各種關于偵查錯誤的界定標準,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促進或豐富了偵查錯誤理論的發展,但是有些界定標準不符合法理或者不適用于現階段我國關于偵查錯誤應用的理論與實踐。因此,應在對各種關于偵查錯誤界定標準的分析和反思的基礎之上,重新構建適合于我國特色的偵查錯誤界定標準。

偵查錯誤;偵查認識與行動;界定標準

一、偵查錯誤界定標準的剖析

反思各種關于偵查錯誤界定標準的理論或者實踐方面的觀點,我們認為,由于各種觀點的研究出發點或者方法視角不盡相同,所以其界定標準的定位也基本是各抒己見。如果我們在研究偵查錯誤的界定標準定位方面,摒棄傳統的如靜態、單一研究方法視角,即僅僅從研究的目的、內容、主觀、客觀方面而向全面、動態、多視角的研究方面拓展,從偵查錯誤的本質出發進而分析定位其界定標準,或許可以對偵查錯誤的理論認識得更加準確深入。

(一)實體或程序方面的界定標準

實體方面界定的標準在于案件處理的法律結果是否與案件的客觀事實相符合。如果符合則沒有偵查錯誤行為的發生,反之則應該認定有偵查錯誤的行為出現。程序方面的界定標準在于是否違反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如果有違反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的就認定為有偵查錯誤的發生,反之則沒有。我們認為,這兩個方面的界定標準主要圍繞刑事訴訟法中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展開。實體方面的界定標準以案件的實體正義為目的,而程序方面的界定標準則是以案件的程序正義為落腳點。如果偵查錯誤的界定標準定位于實體方面的標準,過分地強調或者側重于案件客觀事實方面的認定而忽略程序方面的認定標準,那么就會出現為了查清案件客觀事實的實體認定而忽略或者犧牲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則。如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反刑事法律規則。反之,如果傾向于程序方面的界定標準就會放縱犯罪,達不到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法律效果。因此,不管以實體方面還是程序方面單一的界定標準作為偵查錯誤的界定標準都是不適宜的。

(二)主客觀相統一的界定標準

主客觀相統一的界定標準認為,偵查錯誤的認定標準不但要從案件的事實方面進行認定,而且還要從偵查人員主觀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兩個方面進行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才可以認定其為偵查錯誤。從邏輯學角度分析,如果否定主觀或者客觀任何一方,那么就否定了偵查錯誤的發生。但是,我們認為,偵查錯誤是指偵查人員在依法偵查被涉嫌犯罪而立案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偵查情勢①偵查情勢是指對案件偵查有意義的各種條件與狀況及其攜帶著動態信息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沌體系。詳見楊宗輝:《偵查學前沿問題研究》,群眾出版社2002年版8月第1版,第6頁。的變化而采取與涉及案件事實狀況以及法律規范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因此,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觀點:一方面,如果否定其主觀方面的條件標準,那么便沒有偵查錯誤。但是,如偵查人員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其主觀的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方面的過錯而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均作出了虛假的供述并且提供虛假的物證,導致其最終的處理結果與案件的客觀事實不相符合。我們認為,按照偵查錯誤的本質定義,其應屬于可以免責、可以原諒或者不予追究責任方面的偵查錯誤。另一方面,如果在上述方面的案件偵辦過程中,偵查人員收集的都是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有關證據,而該案件的關鍵性證據如DNA的鑒定,依據當時的刑事科學技術的確無法證明,但是該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確是無辜的。對此如以客觀標準則無法解釋。因此,如果以主客觀相統一的觀點為偵查錯誤的界定標準,那么便無法解釋是否可以免責、原諒以及追究責任方面的偵查錯誤的類型分類。

(三)責任或語境方面的界定標準

責任或者語境方面的界定標準基本大同小異,基本要求是: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在破案的過程中,只有依法經過偵查錯誤的糾正、賠償或者救濟以及責任追究三個程序的制約,才可以認定其為偵查錯誤。我們認為,關于偵查錯誤的類型可以劃分為:可以免責的偵查錯誤和不予免責的偵查錯誤、可以原諒的偵查錯誤和不予原諒的偵查錯誤、應追究責任的偵查錯誤和不予追究責任的偵查錯誤。因此,不能以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所采取的偵查行為是否需要依法糾正、救濟、追究其責任而成為認定偵查錯誤的標準。例如,偵查訊問結束后,偵查人員沒有及時在訊問筆錄簽字,但是事后及時地進行糾正;在犯罪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本應該采取拘傳措施,由于案件情勢發展的復雜性,偵查人員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偵查措施,但案件查清以后,偵查人員及時變更偵查措施,使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得以維護或救濟;由于偵查人員的過失致使沒有及時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使其承擔了一定的行政責任,但是該責任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沒有重大的實質性影響??梢?,既使符合了關于責任或者語境方面的界定標準,也未必就是偵查錯誤。

(四)形式方面的界定標準

該界定標準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案件的法律處理結果符合該案件的客觀事實,二是該案件的處理結果必須是經過法院的審判程序而被改判才可稱之為有偵查錯誤行為的發生。形式方面界定標準最突出的標志,就是刑事案件必須經過法院審判而被改判的案件中涉及的偵查行為才可以是偵查錯誤。我們認為,該界定標準有兩個方面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的案件處理程序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以及執行等刑事司法程序,但是這并不是說每個案件都必須經過這些程序。有些案件在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沒有涉嫌違法犯罪,那么就不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另一方面,偵查錯誤有其主體的特定性、發生領域的限定性等特點,只要偵查人員在依法偵查涉嫌犯罪而立案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偵查情勢的變化而采取與涉及案件事實狀況以及法律規范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就構成了所謂的偵查錯誤,并不以法院審判機關的判決為其界定的標準或依據。

(五)應然與實然的界定標準

何家弘先生認為,偵查錯誤的界定標準由應然與實然兩部分組成。應然標準主要是指偵查錯誤的具體標準在理論研究方面應是什么,而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分析其可能出現什么樣的情況,主要分為案件認定的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兩個方面。界定偵查錯誤的實然標準以是否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各個具體環節為其標準。[1]從偵查錯誤本質的角度思考,偵查錯誤主要指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偵查情勢的變化而采取與涉及案件事實狀況以及法律規范實質性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案件事實認定方面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第二,案件適用法律規范方面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偵查錯誤的本質主要是從理論的角度說明什么是偵查錯誤,構成偵查錯誤需要達到什么樣的標準。我們認為,這也應是偵查錯誤的應然界定標準。由于偵查情勢的動態性、開放性、系統性尤其是其能動性的發展,致使在偵查實踐中如何認定具體的偵查錯誤應該依實然方面的標準為主。但是,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偵查人員對案件的法律規范適用方面的認識或者行動相對而言是比較簡單的,偵查人員只要嚴格地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并且按照刑事法律程序規則采取偵查行動,基本上可以達到法律規定方面的具體適用。但是對案件事實方面的認定就顯得比較復雜,誠如何家弘先生所言:案件的客觀事實在偵查人員面前就好像是水里的明月、鏡子里的鮮花,完全的重現案件的客觀事實是不可能的。[2]關于偵查錯誤在案件事實狀況方面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的判斷標準,主要是偵查人員搜集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基本情況的有關證據。所以,偵查錯誤應然方面的界定標準應該主要是其證據的界定標準。換言之,如果按照實然和應然兩方面為偵查錯誤的界定標準,那么案件的客觀事實方面采取證據標準而法律規范適用方面采用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具體標準就比較合理。何家弘先生提出按照應然和實然方面為其界定的標準比較合理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六)不相符合學說方面的界定標準

依據對偵查錯誤定義的辯證關系研究,楊宗輝先生結合偵查錯誤的實際狀況,創造性地將偵查錯誤標準界定為:偵查人員在特定的偵查情勢中,與案件事實狀況及法律規范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3]

通過對楊宗輝先生從不相符合學說為研究視角而對偵查錯誤本質界定標準的剖析,我們十分贊同和支持此觀點。首先,偵查錯誤是偵查人員的不符合案件客觀事實的認識和行動。偵查的任務及使命決定著偵查首先是一個查明案件真像的系統,其周圍環境又夾雜著一系列對查明真像的限制因素。來自系統內部的諸多限制因素與系統外部的制約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得偵查在實現它的目標的每一步中都孕育著錯誤。例如,在偵查的每一個階段,在每一個偵查行為中,都發生著信息的增加與變化,只要案件真像尚未查明,這一進程就將繼續。因此,在每一個偵查情勢中偵查人員面對的問題都是獨一無二的,解決問題的方案也應該個別化。然而,長期的偵查實踐不可避免地會使偵查人員形成某種職業性的思維定勢,這種思維定勢會影響偵查人員應用新知識、新視角來觀察事物的能動性,從而為錯誤的發生創造條件。其次,偵查錯誤是不符合法律規范的認識和行動。偵查作為一種公權力只能來源于表達人民意志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作為對犯罪的國家追訴,偵查如果想達到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目的,必須將自己的活動限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嚴格遵循法律規范的要求。偵查工作的中心任務是破案,破案的核心問題就是收集、審查證據,而證據的要素之一便是合法性,即必須由法律規定的人員提供,必須依法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查證屬實,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才能保證證據的客觀性,也才談得上證據的關聯性。因此,偵查錯誤不僅表現為不符合案件客觀事實的認識和行動,還表現為不符合法律規范的認識和行動。[3]

二、偵查錯誤界定標準的重建體系化

通過剖析各種關于偵查錯誤本質的界定標準,我們認為,偵查錯誤本質的界定標準應該是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偵查情勢的變化而采取與涉及案件事實狀況以及法律規范實質性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具體標準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界定。

(一)主體的特定性

偵查錯誤的主體必須是享有法定偵查權的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只有依法擁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或者偵查人員才能夠成為偵查錯誤的主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國家法定偵查權的機關分別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內部偵查部門以及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等機關。①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享有國家法定偵查權的機關分別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內部偵查部門以及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等等機關。如果沒有特別的說明,本文所闡述的享有法定偵查權的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中的偵查機關及其偵查人員。除此之外,其他的任何機關或者人員以及參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翻譯、律師等等都不能成為偵查錯誤的主體。雖然犯罪嫌疑人的錯誤在偵查錯誤中也需要加以研究,但是這種錯誤并不是我們所說的偵查錯誤,當偵查人員在制造或者利用犯罪嫌疑人的錯誤時所犯下的錯誤才屬于偵查錯誤。[3]

(二)行為的限定性

偵查錯誤的主體即依法享有法定偵查權的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只有其行使偵查權的行為才可能導致偵查錯誤行為的發生。

(三)領域的法定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我國依法享有法定偵查權的機關分別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內部偵查部門以及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等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都無權行使國家法定的偵查權。這也就決定了偵查錯誤只能是發生在偵查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的過程中。

(四)內容的限定性

這里主要強調的是,并不是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任何錯誤都是偵查錯誤,只有當偵查人員的錯誤對案件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的適用具有實質性的負面或者消極影響時,才談得上偵查錯誤的問題。沒有導致任何有礙于偵查目的實現的不良后果的錯誤雖然也是錯誤,但不屬于我們所研究的偵查錯誤的范疇。

(五)存在的客觀性

偵查錯誤的內容是在同一關系中與客觀事物的狀況或者法律不相符合的認識和行動,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偵查錯誤是偵查人員與案件事實狀況、偵查活動規律以及法律規范不相符合的認識和活動,不論偵查人員是否承認或者認識到它們,這些偵查錯誤都是客觀存在的。

(六)表現的相對性

偵查錯誤總是在特定的偵查情勢下發生,在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框架內,不但偵查主體即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而且偵查中的主體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辯護人、鑒定人、翻譯等等亦通過相關的訴訟行為進行互相的影響和變化,并隨著偵查情勢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如果偵查人員需要解決某一個案件的問題,那么首先的任務就是全面地對偵查情勢的發展和變化進行收集、分析、研判以及利用。只有在此基礎之上,才能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并將其方案付諸于具體的偵查工作之中。誠然,案件的性質不同,偵查情勢的性質也就不同;即使案件的性質相同,但由于偵查情勢隨著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的變化亦不盡相同。所以,偵查情勢的多樣性、復雜性、主觀性等特點也就決定了偵查錯誤具有相對性的特點。

[1]劉品新.刑事錯案的原因與對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11.

[2]何家弘.刑事證據立法與犯罪偵查觀念[J].山東公安??茖W校學報,2002(4):35.

[3]楊宗輝.偵查學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2(8):19 8,198-199,201.

D631.2

A

1673―2391(2014)01―0014―03

2013-09-22責任編校: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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