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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法社會學分析

2014-12-02 08:24熊金才
西部學刊 2014年11期
關鍵詞:社會結構家庭暴力

摘要:家庭暴力救助機制受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制約。機械團結親密型農耕社會,以家庭、家族和鄰里形成的私力救助是家庭暴力救助的主要機制。分工協作松散型工業社會,社會分層與分化加劇,文化和組織多元,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由單一趨向多樣。中國在由機械團結親密型農耕社會向分工協作松散型工業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傳統的私力救助的優勢日漸消失,現代意義上的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機制尚不健全,家庭暴力面臨私力救助不能、公力救助不力和社會救助缺失問題?;谥袊鐣愋秃蜕鐣Y構的實際,構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協同的多元化家庭暴力救助機制,是家庭暴力救助機制法社會學闡釋的邏輯選擇。

關鍵詞: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社會類型;社會結構

中圖分類號:C913.11

家庭暴力是一個國際性和恒久性問題,但具有顯著的民族性和時代性特征。就其民族性而言,各國因其民族文化、法律文化、家庭文化等的差異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不同,家庭暴力救助的范圍和干預機制有別。西方國家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和性暴力,且部分國家(如英國、美國等)將婚內性暴力罪化。①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定義范圍相對較窄,一般只包括身體暴力,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② 家庭成員間的精神暴力、經濟暴力和夫妻性暴力仍不為東方國家社會中的多數所關注,相應的救助機制缺失。就其時代性而言,家庭暴力救助機制隨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變遷而變化。傳統中國,家庭成員間的地位,特別是夫妻和父子地位不平等,以“三綱五?!睘榇淼娜寮覀惱砦幕幏逗驼{整著家庭成員間的人倫關系,賦予父對子、夫對妻 “生殺予奪”的權力。隨著中國社會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親權由權力向權利義務一體乃至向親責轉變,夫妻地位趨向平等,夫對妻、父對子的家庭暴力在愈益廣泛的群體中不被認同,家庭暴力的救助亦由家庭、家族走向社區、社會,由私力救助逐步走向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等多元救助機制并用。

一、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類型

法國法社會學家埃米爾·迪爾凱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根據社會結構的特點將人類社會分為機械團結型社會和分工協作型社會。前者是以社會集體意識所維系的社會團結,后者是以社會分工所維系的有機協作型社會。在機械團結型社會,壓制型法律通過制裁犯罪,發泄憤怒情緒,以平復心態,達成維護社會集體意識和社會秩序之目的。在契約關系為主導的分工協作型社會,社會集體意識出現分化,人的個性得到發展,個人價值得以認可與弘揚,法律與道德發生分離,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懲罰違背社會集體意識的人或行為,而是為社會集體意識不能有效規范的領域尋求替代機制,法律較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優先地位得以確立。[1]26但機械團結型社會與分工協作型社會不是一個純粹的歷史分期概念,其兼具社會類型概念的屬性。人類在進入工業化社會之前的農耕社會時期均屬于典型的機械團結型社會,但19世紀末期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分化加劇,不同社會依據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分工、意識形態、法律特征及法治狀況等或屬于機械團結型社會或屬于分工協作型社會或是二者的混合。如西方發達國家自進入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已基本完成了由機械團結型社會向分工協作型社會的轉變,而直到21世紀,全球范圍內超過半數的國家仍然屬于機械團結型社會,中國則正處于由傳統社會至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之中,即社會轉型期。③

(一)家庭暴力界定的社會類型差異

對家庭暴力的關注事實上是對人權的關注,核心是人格權,其中包括一般人格權(如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嚴)和具體人格權(如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權保護是一個歷史過程,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演進,其保護范圍和程度與特定社會類型相對應,具有歷史局限性。傳統中國是一個高度集權和專制的國家,意識形態高度統一,法治與人權觀念淡薄,家庭成員的人格不平等、地位不平等,個人價值不被認同。個人權利,尤其是婦女、兒童的權利不被尊重,夫對妻、父對子實施暴力具有社會集體意識基礎,不為倫理、道德和習俗所排斥。

古中國刑罰對家庭暴力犯罪嚴格區分犯罪主體的身份,實行差別對待。凡以卑犯尊(如臣犯君)、以幼犯長(如兒子、孫子毆打或殺害父母、祖父母等),則入于“十惡”之中,以“惡逆”加重處罰。④夏朝“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周朝 “賊殺其親,則正(殺)之”;[2]漢朝子女如毆打父母,斬首梟之,如謀殺父母,則以大逆論,本人腰斬、妻子棄市;宋律,“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3]北魏時期,“殺其親者,轘之”;⑤隋唐時期,正式列入“十惡”之中嚴厲打擊,宋、元、明、清沿襲如故。

但古中國尊犯卑、夫犯妻則減輕或免除處罰。其中,夫妻之間暴力相犯行為處罰的差異程度雖不似父子、君臣之間的差別大,但差異仍然十分明顯。秦朝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暴力相犯,《法律答問》有:“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支(肢)指、膚體,問夫可(何)論?當耐?!保ㄕ煞驓蚱拮?,撕裂了耳朵,折斷了肢體,處以耐刑,即強制剃除鬢毛胡須而保留頭發)。⑥隋唐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影響深化,夫妻相犯同罪異罰的情況進一步加強,丈夫暴力侵犯妻子的處罰比常人較輕,“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但如妻子毆打丈夫,則:“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死者,斬”。宋、元、明、清大體同唐。[4]

20世紀后半葉以來,中國社會的現代轉型加快,家庭成員間的地位趨向平等,家庭成員間暴力相犯同罪異罰的現象逐步被消除,家庭暴力受到來自倫理、道德和法律的多重約束。從夫妻地位看,男女平等是憲法和婚姻法等部門法的基本精神,夫對妻的暴力行為不僅為法律所禁止,亦開始不為社會中的多數所認同?!捌叱觥?,⑦古中國的休妻制度被廢止。從親權角度看,⑧其已經或正在經歷由權力到權利義務一體的轉變過程。公權力對親權濫用的約束加強,親權的絕對性與支配性減弱,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與財產不再享有自由的處置權,如不得剝奪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和受教育權,對未成年子女的懲戒僅限于合理適度方式,而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與保護等責任得到強化,親權之權利義務一體性,乃至向親責轉變的特征愈益明顯。⑨

(二)家庭暴力救助的社會類型差異

家庭暴力的救助可分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三種類型。私力救助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借助公權力,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釋除暴力,實現權利的救濟方式。私力救助是指“權利遭受侵害時,權利人逕以自己之腕力排除侵害,自行實現其權利?!?[5]252公力救助,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是指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實施救助或對施暴人予以制裁。社會救助,包括調解(法院外調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會力量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如村委會、居委會、物業小區等新型社區的管理或服務組織及志愿者服務組織等對受害人的救助。

不同社會類型,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不同。在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導的機械團結親密型農耕社會,社會分工少,城市化程度低,人口流動小,人際關系密切。家庭暴力的救助主要是以親屬、鄰里、家族等社會共同體基于血緣、親緣、地緣和業緣關系等建構的社會網絡所實施的私力救助。這種救助機制非為中國所獨有,而是不同文化鄉土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傳統共有機制。[6]204私力救助的基礎依據不是制定法或“紙上法”等國家強制性規范而是民間法、習慣法等“活法”規范,即人情、世故、道理等情理。救助的啟動往往是救助者主動介入,救助的方式主要是調和與隔離(將施暴者與受害者分離),救助的效力不是現代司法上的強制,而是社會網絡的約束。

中國社會轉型期,家庭成員間的關系、親屬關系、鄰里關系等發生了實質性變遷: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使人們由“家庭人”、“家族人”、“單位人”轉身為“社區人”、“社會人”;城鎮化帶來的人口流動推動中國社會由親密型至松散型演變;價值觀多元化弱化了倫理道德與習俗的規范作用;人治向法治的演進喚醒了人們的權利意識和對個人價值實現的追求。伴隨轉型期中國社會,特別是中國婚姻家庭發生的一系列變遷,家庭暴力的動因由簡單趨向復雜,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斷拓展(如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由單一趨向多元(如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會救助),傳統的依賴血緣、親緣、地緣和業緣優勢構成的社會網絡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優勢日漸喪失,由此呼喚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革新。

二、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結構

社會結構是指社會的分層、文化、組織和控制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模式隨社會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其中,家庭暴力救助模式與社會分層、社會組織和社會文化呈正比例關系,即社會分層越多,救助模式越多;文化越多元、組織越發達,救助模式越多樣化。救助模式與其他社會控制呈反比例關系,即其他社會控制(如倫理、道德、宗教等)越有效,救助模式就越少。從社會結構的角度看,傳統家庭暴力私力救助地位的弱化是社會分化與分層加劇、價值觀多元化、倫理道德失范及法律規范優先性的結果。

(一)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分層

分層是社會生活的垂直方面,指生存條件的各種不平等的分配,即貧富程度、權勢程度的等級。[7]14 這種等級差距是以分層的數量為依據的。家庭暴力救助模式的變化與社會分層成正比,即社會分層越多,對家庭暴力的態度越多元,家庭暴力救助的方式就越多。在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的傳統機械團結型社會共同體中,社會分工少而簡單,商品經濟不發達,城市化程度低,社會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不高,人們的經濟地位差異較小,社會分層不明顯。由于人們的生產、生活及社會交往幾乎都局限在具有相同價值觀的家庭和相應的家族內部,個人對家庭、家族形成單向的依賴關系,私力救濟是家庭暴力救助的核心機制,而對公力救濟和社會救助的依賴程度較低。

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分層與分化加劇。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發布的《中國城市發展報告(4)——聚焦民生》顯示,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比由1980年的2.49:1擴大至2010年的3.23:1,成為世界上城鄉收入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由于不同社會分層的人們因其享有的社會資源和法律保護差異對家庭暴力救助方式有不同的取向,導致家庭暴力救助方式的多樣化。比如,更多高收入群體傾向以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約30%,低收入群體約13%);低收入群體更多地傾向通過政府渠道或私力救濟解決糾紛(約21%,高收入群體約12%);中等收入群體依據其受教育程度(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多地將糾紛訴諸法律)及職業的不同(不同職業享有的社會資源不同)對糾紛解決方式取向各異,但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中產階級”更多地利用法律解決糾紛。[8]

(二)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控制

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生活的規范方面,它規定不軌行為并對不軌行為作出反應。法本身是一種社會控制,即政府對其公民的社會控制,但倫理、道德、習俗、宗教等也是社會控制。法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即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少時,法就越多;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多時,法就越少。在文化單一、價值觀趨同的機械團結型社會,倫理道德的規范作用大于法律制度規范。傳統的由家長、族長等尊長及鄰里、親屬等社會網絡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實施的私力救助具有倫理、道德和習俗等“活法”規范的支持,因而能夠獲得社會的廣泛認同。不僅如此,在人口流動小、人際關系密切的鄉土熟人社會,私力救助還具有便利、及時、低耗和高效等優勢,是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尤其是暴力實施過程中救助的有效機制,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惡化,更好維護受害人權益。

中國社會轉型期,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增強,婚姻家庭價值觀多元化,婚姻家庭穩定性降低,夫妻人身關系弱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淡化,倫理、道德與習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對婚姻家庭的規范作用減弱,家庭暴力私力救濟的傳統優勢不斷喪失,法律相對于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優先地位得以確立?;橐黾彝ビ^念的多元化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使得家庭暴力當事人更多地傾向于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求得權利救濟的權威性、徹底性和強制性?;橐鰝惱淼淖杂苫?、婚姻形態的復雜化以及家庭結構的多樣化等使得家庭暴力的動因更趨復雜,形式更趨多樣,權利救濟的難度加大,傳統的私力救助難以適應權利救助的需要,依賴親情、友情、權力和人際關系的傳統私力救助逐步讓位于普遍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行為規范。[9]49

(三)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文化

文化可以用來解釋社會生活,亦可以用以解釋法律?!拔幕牧恳蛏鐣h境的不同而變化。在文化稀少之處,法律也少;而在文化豐富之處,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變化與文化成正比?!盵7]75文化量的這種變化體現在不同文化以及同一文化的不同社會類型與不同地區之間:整體而言,分工協作型社會的文化多于機械團結型社會的文化,城市的文化多于鄉村,開放地區的文化多于封閉地區的文化等,如深圳是個外來人口構成的不同價值理念融合的開放式城市,其文化多于臨近的以本土人口占絕對優勢及價值觀趨同的封閉性城市汕頭。⑩文化的單一與多元、封閉與開放、傳統與現代等不僅決定著人們的行為,亦決定著行為的規范和規范的調整效果。

多元文化國家或地區和單一文化國家或地區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救助機制也存在顯著差異。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與寬容使多元價值并存與互動,家庭成員的個人價值得到尊重,個人與家庭、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的利益通過法律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得到規范。當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受到侵犯時,受害人更傾向于尋求法律救助,即公力救濟。在單一文化背景下,當個人利益與家庭、家族利益發生沖突時,犧牲個人利益,維護家庭、家族利益是當然的選擇。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教育勸導、輕溝通協商,重家庭整體利益、輕家庭成員個體利益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方式依據家庭人、家族人等文化傳承對個人的約束干預家庭暴力的實踐具有堅實的家中心主義價值觀基礎。[10]202

三、轉型中國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重構

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法社會學分析表明,不同社會類型中的人們和不同社會結構中的群體對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其家庭暴力的救助機制也存在差異。中國正處于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過程中,其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不同于西方,因此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設置不宜照搬西方經驗,無論是立法保護、司法救助,還是行政救濟均不例外。過度超前的立法只能是“紙上法”,不可能取得預期的調整效果。而超越社會集體意識的司法和行政救助不僅會造成司法和行政資源的浪費,也無法實質上救濟受害人。另一方面,轉型期中國雖然還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但其正在朝著民主、法治和人權的方向演進。傳統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機制已不能夠滿足當下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谥袊鐣D型期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特征,構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協同的多元化家庭暴力救助機制,有助于強化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家庭暴力實施過程中的救助,提升家庭暴力救助的效果,更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

(一) 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功能的再生

地方自治組織以其近民、便民、及時和高效等優勢在化解家事糾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組織與治理社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并曾一度成為解決家事糾紛的主要方式。[11]55自治組織的上述功能除了回應國家政權建設中的社會治理問題外,還與前社會轉型期中國高度統一的意識形態、單一的文化與所有制結構、單一的組織形式與利益主體密切相關,具有其發揮作用的土壤。隨著中國社會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原有的地域和單位組織結構發生了解體和功能轉換,自治組織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的時代局限性使其無法滿足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其干預家庭暴力面臨的人(自治組織成員的數量和整體素質與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需要不匹配)、財(家庭暴力救助經費與自治組織成員的付出及作用不匹配)、物(救助設施與家庭暴力救助所需要的食宿安排和隔離措施等不匹配)壓力劇增,影響了自治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和家庭暴力干預的效果?;谵D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實際需要,通過政策支持、經費保障和人力重組,強化地方自治組織在家庭暴力預防和救助中的作用,重新煥發其家庭暴力救助的活力,不僅是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現實需要,亦是弘揚自治組織優秀文化傳統,善用本土資源,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的理性選擇。

1.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質保障。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質保障應明確為政府責任,物質保障的范圍包括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工作經費、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培訓費用、激勵金、救助金等。物質保障的經費來源可采取國家財政支持和社會籌集資金相結合的方式設立家庭暴力救助專項經費;應建立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體系,對救助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統一劃撥。通過專項經費加大對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投入,在重點保障家庭暴力救助必需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經費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環境、設施和辦公條件,完善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激勵機制、人身保險和救助機制。對因從事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致傷致殘,無論其生活是否發生困難,當地人民政府均應提供必要和充分的醫療和生活救助。

2.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人力資源保障。當下村委會和居委會的人員結構仍然存在“兩低一高”(文化程度低、綜合素質低、年齡偏高)的情況,這與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對救助者專業素質的要求不相適應。轉型期家庭暴力的救助不僅要求救助者具有責任感和服務意識,還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調解經驗和技巧。因此,通過人事、編制、財政等多元化措施,加強自治組織隊伍建設,通過管理創新建立長效的培訓與管理機制,建立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自治組織工作者選拔、考核和激勵機制,對自治組織工作人員實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推進自治組織工作者的專業化,提升其干預家庭暴力的能力。

3.明確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職責和內容。自治組織處于家庭暴力救助的最前沿,在家庭暴力救助,尤其是家庭暴力實施過程中的救助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動、及時干預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惡化,能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功能主要包括:第一,調查、了解所在社區家庭結構、家庭環境、家庭成員關系,特別是婦女、兒童生存狀況等,做好家庭暴力預防工作。第二,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自治組織可通過村民大會、居民大會、社區媒體宣傳及家庭走訪等方式宣傳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濟途徑,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大環境。第三,及時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對所獲悉的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自治組織應當第一時間進行干預,化解、勸阻、調處家庭暴力糾紛,轉移處于危境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對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庇護、食宿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其他救助提供幫助。

4.強化新型社區的家庭暴力救助功能。城鎮化是中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使家庭、家族和單位的社會職能外移,形成了不同地理、經濟和文化的新型社區。社區在家庭暴力救助中起著愈益重要的作用。據天津市社區調查事務所對和平區新興街的調查,居民在社會事務方面對于社區的依賴已超過對自己工作單位的依賴,50.9%的居民希望通過社區來幫助解決就業問題,76.2%的居民希望社區幫助解決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58.5%的居民希望通過社區幫助來避免家庭意外和不幸事故。因此,如何通過制度創新,發揮以物業小區為代表的新型社區在家庭暴力救助中的作用是家庭暴力救助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地帶。

(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體系

公力救助是現代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主渠道。西方國家通過反家庭暴力法,構建了由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司法救濟、行政干預和社會參與的制度體系,形成了立法、司法、執法、行政和社會聯動的完整救助機制,有效地預防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谵D型期中國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特征,在繼承和弘揚傳統救助機制的基礎上,借鑒、吸收和改良域外經驗,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體系,強化家庭暴力救助的國家責任,明確各職能部門家庭暴力救助的職責,為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是當下我國家庭暴力救助的基礎和前置性工作。

1.推進家庭暴力救助立法工作。家庭暴力的預防救助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作,需要多方參與和多部門協作,必須通過立法明確各方和各部門的職責,形成完整有效的運作機制。目前我國尚無家庭暴力救助的專門立法,有關家庭暴力救助的規定散見于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部門法,系統性不夠、可操作性不強,家庭暴力救助存在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形,致使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比如受害人取證難,家庭暴力的事前預防和實施過程中的救助措施匱乏,各救助主體職責不明確、銜接不暢,社會參與不夠,對受害人的救助不徹底以及缺乏對受害人的安全保護措施等等。鑒于此,我國應加快推進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進程。家庭暴力立法要堅持國際性和民族性的統一、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統一、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統一,強化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實證調查和研究,發現轉型期家庭暴力的動因、特征,針對常發性重點和要點問題,尋求切合實際的救濟措施,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就國際性和民族性的統一問題,中國的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不同于西方,因此對西方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的借鑒應注重改良和創新,使之符合國情。就家庭暴力救助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統一而言,應弘揚私力救濟和社會網絡救濟的優良傳統,通過文化創新賦予傳統救助機制以現代品質,構建完整的私力救助、社會救助和公力救助制度體系。家庭暴力立法還應當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統一,避免不切實際的過度超前立法和消極的滯后立法。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機制。司法救助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最終救濟方式。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司法救濟途徑主要有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提起自訴,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等,司法救濟存在事前預防不夠、事中救濟不力、事后救濟效果不明顯等缺陷,宜從下述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家庭暴力侵權責任制度,強化施暴者的法律責任,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提供有效保障。第二,改革家庭暴力起訴制度。健全家庭暴力公訴制度,彌補自訴制度之不足,更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受害人的權益。第三,重置家庭暴力證據規則。目前,家庭暴力案件適用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證據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不利于保護受害人權益,應基于家庭暴力的多樣性和隱蔽性特征,設立家庭暴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第四,明確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原則。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原則主要包括:不公開審理原則;職權探知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等。第五,創新和發展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機制,如照護令、監督令、人身保護令等。?

3.設置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專門機構。地方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救助機構,專事研究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引導落實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工作。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根據地方實際,制定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規劃。第二,組織實施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規劃。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專門機構應當發揮宣傳、引導和組織作用,推進基層組織、志愿組織和新型社區的家庭暴力預防和救助工作。第三,評估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實際需要,為有需要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經濟援助、食宿安排,為處于危險中的受害人提供庇護等。第四,對處于地方自治組織、志愿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等照護下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回訪、檢查、管理、監督和調整。

4.構建家庭暴力救助通道。家庭暴力救助通道,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救助期間及被救助之后,各有關救助保護主體依據職責分工,為受救助者提供庇護、食宿、心理疏導、咨詢建議、回歸安置、回訪等一體化救助服務計劃,確保受救助人完滿回歸,實現家庭暴力救助標本兼治之目的。對于家庭暴力糾紛,不能簡單地勸說了事,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或對施暴者采取強制措施,或對當事人實施有效隔離,或為受害人提供庇護、食宿、心理疏導,或為受害人尋求其他救濟(如司法、行政救濟)提供咨詢建議,或為需要治療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經濟援助,或對回歸安置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回訪等。家庭暴力救助通道計劃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程,需要各救助保護機構依據職責分工,協同行動,做好各救助環節的銜接,暢通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率,保證救助效果。

注釋:

①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 in a Nutshell, 1995 West Group, P147。

②2008年全國婦聯等七部委《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

③張曉群在“對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的四種分析角度”一文中認為,近現代歐洲所呈現出來的“現代社會”,大概是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的、民主化的、福利主義的、城市化的、有機團結的、工商業的、科學思維流行的、多元化的這么一種社會形態。依據這些標準,公元1000年時,全世界屬于“現代社會”的國家為零;公元1900年時,屬于“現代社會”的國家有20個;公元2000年時,這樣的國家則有70個。

④唐朝“十惡之罪”的內容是:(1)謀反:圖謀推翻國家統治。(2)謀大逆:圖謀毀壞宗廟山陵和宮闕。(3)謀叛:圖謀叛國。(4)惡逆: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叔、伯、姑,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5)不道: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及肢解人。(6)大不敬:盜大祀神御物及皇帝御用輿物器物;或制造御用藥品不如本方、飲食誤犯食禁;或指斥乘輿及對皇帝的制使無人臣之禮等。(7)不孝:控告或詛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或供養有缺;詐稱祖父母、父母死;或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或于祖父母、父母喪期嫁娶作樂等。(8)不睦: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9)不義:長官殺所屬府主、刺吏、縣令,或屬吏與士卒殺本主管五品以上官長;或殺現受業師及聞夫喪不舉哀并作樂改嫁等。(10)內亂:強奸小功以上親屬及父、祖妾,或與父、祖妾通奸等。

⑤《魏書·刑法志》(轘,用車分裂人體的一種酷刑)。

⑥《說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p>

⑦“七出”一詞起于漢代,至今可見的最早文獻是漢代的《大戴禮記·本命》,稱為“七去”、“七棄”。謂“婦有‘七去:不順父母(此指公婆),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p>

⑧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照護未成年子女之人身和財產的權利,具有身份性、絕對性、專屬性、法定性和權利義務一體性等特征。參見夏吟蘭,高蕾:《建立我國的親權制度》,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5第5期,第14頁。

⑨英國《兒童法》(1989)引入了親責(Parent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取代傳統的親權概念。

⑩盡管汕頭是中國最早對外開放的四大經濟特區之一,但卻有著明顯的機械團結型社會的特征,迄今仍較為完整地傳承了中國傳統的價值理念,如家庭為本、孝道為先、子女為貴、親情為重等傳統婚姻家庭觀以及重家庭利益、輕個體權利,崇尚權力、淡薄法治,注重人際關系、輕視制度規范等行為準則。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鎮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07年的44.7%,2009年的46.6%和2011年的51.27%。2011年,中國城鎮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達到69079萬人。數據來源:《中國城市發展報告》2011年卷。

?家庭暴力救助中的人身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通過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人身保護令的內容一般主要包括:(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暴力脅迫、威脅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2)禁止被申請人跟蹤申請人,或通過信件、電話和網絡等方式騷擾申請人;(3)責令被申請人搬出雙方共同住處,或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住所及申請人其他活動場所;(4)中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監護權或探視權;(5)為保護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See Children Act (England) 1989 (C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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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熊金才(1964—),男,河南信陽人,汕頭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責任編輯:李直)

基金項目: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未成年人救助與保障制度研究”(項目批準號:11YJA820089)及汕頭大學國家基金培育項目“中國社區養老體系的構建與制度保障”(項目編號:110-07404804)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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