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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保證期間的若干問題

2014-12-02 08:28
西部學刊 2014年11期
關鍵詞:擔保法訴訟時效法定

摘要:作為規范社會經濟發展的誠信制度之一,保證制度的建立,在規范社會各類行為的同時,也增強了社會誠信水平,為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方法,由于保證制度在社會各行業中的應用范圍、應用方式不一,使保證制度在內容及結構上存在有不同差異,特別是在對組成保證制度的保證期間的理解上,這種差異更為明顯,這樣的差異性導致相關立法部門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存在諸多漏洞,難以實現保證制度在社會各行業中的作用。本文以保證期間的相關概念、性質為基礎,結合我國現階段在保證期間的立法現狀及保證制度發展現狀,對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進行有效分析,并以此為依據探討保證期間的若干問題。

關鍵字:保證制度;保證期間;訴訟時效;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3

保證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在促進社會經濟交往的同時,也保障了相關債權交易實現環節的順利進行。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言,完善的保障制度是促進社會經濟順利進行的必要前提,也是促進社會主義誠信建設必不或缺的重要環節,而構成保證制度中最重要的保證期間,從保證時效的角度,確定了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和全面性。而在對我國現行《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分析發現,保證期間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較為混亂,使保證期間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難以全面體現。在綜合分析現行《擔保法》中保證期間與合同訴訟時效的關聯性后,可明顯發現,保證期間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明顯影響。 因此,對保證期間相關問題的研究,能夠全面掌握我國現階段保證期間的總體概況,并能在相關合同訴訟中準確把握訴訟時效,使保證期間發揮其最大作用。

一、現階段我國保證期間發展現狀

自1995年我國在《中華人名共和國擔保法》中明確法定保證期間,從法律形式上確定“保證期間”以來,法定保證期間在法律效應中的作用逐漸凸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也在不斷地完善法定期間的相關法律保障,2000年最高法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擔保期間實施五年間出現的問題出發,給予了其進一部步的規范和完善,特別是該司法解釋第二款第32條專門針對法定保證期間設立了相關司法解釋,至此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均出現了法定保證期間。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制度的不斷完善,保證期間在社會經濟中也得到了更為廣泛的應用,在此過程中,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也在不斷完善和規范法定期間,其中訴訟時效制度的出臺和應用,進一步規范了保障制度的執行。但是由于法定期間的制定、應用時間過長,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速度,現階段法定期間便存在較多問題,使保證期間難以在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大環境下與訴訟時效制度實現完美契合,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使保證期間中出現問題逐漸成為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給法律的適用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二、保證期間的相關概念

在法定期間的概念上,我國沒有明確的界定,傳統意義上的保證期間是指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如果債權人不依法定方式行為,則保證人于該期間屆滿后即免除保證責任。[1]另外,由于法定期間中,構成角色的不同,在不同角度下的保證期間概念也存在有差異,一般意義下的其存在有以下三個定義:

(一)由于保證制度中債權人所占有的主要地位,在債權人角度下,保證期間是指債權人通過制定相應的合同,從合同條款中主張債權人權力,維護個人利益的一個期間。[2]該定義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只針對合同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的權力做出相應解釋,但是債權人也可在期間屆滿后主張權力,所以說該定義只從合同期間債權人的角度進行解釋,缺乏全面性。

(二)在保證制度中,保證責任是維護保證制度中各方利益的關鍵,從保證責任角度下看,保證期間是指從法律層面定義的在保證責任的期間內,保證制度內的相關人員約定的保證責任。其從保證制度角度,充分肯定了保證人的相關權利,同時也明確了保證人的相關責任。

(三)作為保證制度中的重要角色,保證人角度的保證期間則更多偏重于保證人角度,其主要是指保證人能夠容忍債權人自由處分對其所享有的權利的期間。[3]該定義明確了保證制度中各組成要素的權力和義務,同時也明確了保證期間的時間范圍。

總體而言,上述保證期間的相關概念,只從保證制度中的各組成要素角度,闡述各自權力下的保證期間,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完善性。

三、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間的關系及區別

我國立法采取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相互銜接的立法模式,[4]從某種意義上講,保證期間與合同中訴訟時效銜接是保障相關權益最積極有益的辦法,因此了解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對保障保證制度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間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雖然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期間形態,但它們都是要求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期間,兩者分別處于不同的階段,相互銜接,各自發揮著不同的作用。[5]

(二)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整體,其不存在有任何關聯。其主要是從債權人和保證人間的作用關系探討對待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處理方式的差異性,從而判定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間的關系。

綜上所述,由于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關系在債權人及保證人角度均存在獨立性,所以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沒有明顯的關聯性,其是兩個相互不同的獨立個體,但是其還是使難以確定的保證責任得以確認。從整體上看,雖然保證期間與保證時效有相似之處,但是其存在本質上的差異。首先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存在性質上的不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可依據某些法定事由而發生終止、終端或延長,但是保證期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終止、終斷和延長;其次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期限不同,訴訟時效一般具有特定時間,但是保證期間則是當債權人與保證人沒有約定時間時,適用的法定期間,其存在有差異性;[6]再此,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間存在起算點不同的狀況,從訴訟時效角度來看,由于訴訟時效中存在有不同的保證責任,所以訴訟時效也因此存在差異,從保證期間角度來看,保證期間的時間有法律所規定,《擔保法》中規定,無論任何保證形式,均在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最后,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設立的法律目的不同,訴訟時效側重于對債權人在非法定期間內的相關保證權力,而保證期間則是側重于債權人利益的維護,同時也維護保證人在相關期限內的合法權益。

四、保證期間問題探討

我國自1995年在《中華人名共和國擔保法》中明確法定保證期間以來,雖對保證期間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解釋予以補充,但是社會上關于保證期間的先關立法爭議仍然存在,如:關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關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終止問題、保證期間是否受法定訴訟時效的限制及最受爭議的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問題等,現我們就保證期間現行立法中出現的較受爭議的問題進行探討。[7]

一般意義上,保證債務與主債務間具有從屬性的關系,即保證債務隨主債務的發生、轉移、消滅而發生、轉移、消滅。[8]由于保證債務與主債務間較為特殊的從屬關系,導致我國現行《擔保法》難以對其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出現較多爭議,在《擔保法》中,沒有相關規定從訴訟時效中斷及保證和連帶保證角度對保證債務與主債務進行規定,《擔保法》中第25條第2款從訴訟時效的特點出發,將中斷確定為保證期間的中斷?!稉7ā返娜毕菰谟谄洳⑽磸闹鱾鶆諘r效中斷的角度承認主債務中斷的相關作用,而其只是將訴訟時效中斷用于解釋保證期間可以中斷,從而確定保證期間的重新計算,這樣的計算方式,從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的相關法律程序結束時,以此作為重新確定保證期間的計算點,而如果保證期間相對較短,且將保證期間的計算點計算為法院接受訴訟和仲裁的時間,那么當該訴訟或仲裁結束時,保證期間就已經屆滿。而相反的,將保證期間的計算點計算為訴訟和仲裁結束之后,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請求關系已不復存在,那么債權人勢必會損失相關的利益,違背了《擔保法》在債券保障方面的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一般保證期間的中斷問題在《擔保法》中能夠得到相應的解決,但是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中斷問題在《擔保法》中卻難以得到解決,這就是現階段保證期間存在的問題之一。至于在連帶保證期間的中斷問題是否存在,則關系到連帶保證中債務人與保證人間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在對現階段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研究后發現,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不斷在終斷問題,使主權債務行期屆滿后,債務人和保證人間的平等性發生改變,之后債權人、保證人的權力得到主張,從而影響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改變了期間的計算方式,保證期間的作用既已完成。

五、總結及建議

針對我國現行保證期間制度存在的問題,可借鑒域外的相關立法,化繁為簡重構我國的保證債權保護制度,只采用保證期間來構建保證責任的約束體系,首先,將有利于維護保證人的單務、無償的地位,衡平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利益;其次,將有利于提高法治效率,避免訴累、有效的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司法資源的無端浪費;再者,可以避免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之間的沖突矛盾,消除爭議。[9]另外,針對我國現行保證期間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的解決措施(如下),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使其在社會經濟中發揮更大作用。

(1)從我國現行《擔保法》在保證期間起算點的規定缺陷角度看,應從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出發,在結合《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的基礎上,適時改變法律條款中的不合理問題,對法律條文中沖突條款進行修正,調整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2)從保證期間相關法律法規修正的角度看,應積極汲取國內外先進的保證期間的相關規定及方法,例如臺灣地區《民法》中關于保證期間的相關法律規定等;《擔保法司法解釋》中關于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間的相關法律訴訟體系等,不斷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之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

參考文獻:

[1]奚曉明.論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J].中國法學,2001(6).

[2]陳貴.論保證期間[A].清華法學(第三輯)[C].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3]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宋宗宇,王熱.保證期間的性質再認識[J].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

[5]祖丹,李強.擔保法之保證期間的解析[J].經濟與法制,2005(2).

[6]唐宏川.論保證期間的法律性質[J].內江師范學院學報,2005(5).

[7]李明發.論法定保證期間的法律性質相關問題[J].法學,2001(7).

[8]柳芃.保證期間性質新探[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7(3).

[9]孔祥俊.保證期間再探討[J].法學,2001(7).

作者簡介:潘珊珊(1987—),女,福建三明人,福州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在讀。

(責任編輯:楊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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