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調性品格:德沃金“法律原則論”邏輯推理研究*

2014-12-04 01:35李貞元
理論月刊 2014年6期
關鍵詞:邏輯原則道德

李貞元

(南京大學 哲學系,江蘇 南京 210023)

德沃金整個法律思想都是建立在對人民民主權利完美保障這一愿景之上的,這是正確把握其任何一種理論思想的前提預設。保障民權的終極關鍵就是能夠讓接受司法審判的人民基于現有的法律而要求其應有的權利。德沃金認為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采取的法律解釋策略是威脅民權的兩大敵人。在遭遇“疑難案件”時,法律實證主義者傾向于依其私人的道德價值做出判斷;而功利主義則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政策導向左右裁決。而造成這種不利后果的最終原因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全性——存在法律漏洞。而在德沃金的“法律帝國”里,不允許法律漏洞的存在,即便是在法律規則缺失的情況下,還有法律原則、道德規范作為終極屏障和堡壘確保了法律的完全性。

法律原則在德沃金的法律體系里是一個核心概念,所有疑難案件的處理都是倚重于該原則的使用。法律原則論作為德沃金整個法律思想的理論支撐,既是實現“法律完全性”高貴夢想的依托,也是達致“唯一正解”主張的必由之路。

一、系統:原則推理法的理論模型

基于德沃金的思想,法官依其所創的“原則推理法”所進行的法律推理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其一,必須是依既存的法律規范體系進行的推導;其二,法律推理的結果具有唯一性,即“唯一正解”(the only right answer)。 德沃金的“唯一正解”命題是他的理論核心,不同時期的著作和論述都是圍繞該主題展開的,對于“唯一正解”命題,最早的表述是在《認真對待權利》一書中,他斷言“在疑難案件中,具有唯一正解”,[1](P279)“唯一正解”主張每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結果。該說引起了極大的質疑與批判,甚至被譏為神話,屬于德沃金最受爭議的主張之一。此觀點乍聽之下令人遲疑和保留,但事實上,卻是堅持“法律具有完全性”所必然導致的結論?!胺傻耐耆浴焙汀拔ㄒ徽狻笔峭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互為因果?!拔┮徽狻钡那疤崾欠删哂型耆?,如果否認法律具有完全性,則不可能承認司法判決的“正確答案”是“惟一的”。德沃金要想證明其主張站得住腳,且減弱反對的聲音——如果可能的話,則有兩個重要的工作需要完成,首先,證明法律的完全性和唯一正解的存在性;其次,如何打通完全性和唯一正解之間的通道,使得基于法律系統內的某個原則“單調性地”指向該唯一答案。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站在德沃金所構筑的法律體系之外,對該體系做一個全景考察,對體系本身的考察,要上升到元理論層面。證明德沃金的法律體系是完全的,需要分為兩個步驟,首先從系統論的角度考察德沃金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其次,考察作為系統的法律完全性如何。

系統作為一種理論最早是由奧地利生物學家貝塔朗菲提出并應用于生物和物理領域,后來該理論逐漸由自然領域擴展至社會領域。貝塔朗菲給一般系統下的定義為:“系統是處于自身相互關系中以及與環境的相互關系中的要素集合”。[2](P24)這個定義強調系統元素間的相互作用以及系統對元素的整合作用。聯系性、功能性、有機性和整體性是系統的基本特征,也是系統區別于一般集合或類的根本所在。

法律作為社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而存在,除了具有一般系統的特征之外,還具有倫理性、價值性等社會特質。把法律看做一個社會系統,大多數法學家都可以接受。然而,如果把其看作封閉且自足的系統的話,各種法學派別之間的爭議就明顯起來。例如,法律實證主義和新自然法學派把法律的自足封閉性看作其理論預設,因為,只有法律具備了自足性,才能保證法律決定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為個人提供行動的指引,維社會生活的有序性;只有封閉,才能使法律系統與政治、道德等子社會系統界限明確,確保其存在的獨立性。而社會法學派則寧愿把其看作一個開放式系統。社會法學派主張對各種法律現象進行全景性的觀察,在該理論的指引下,社會學法學派大多認為實踐中的法律并不僅僅是法律文本,這里所謂的法律文本,既可以是成文法規范,也可以是立法評注或判例匯編等,從而主張法律系統絕不是法律文本的系統。寫在紙面上的規則,它易于受到政治、道德以及個人價值觀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擾動,而法律規范恰恰是通過政治、道德、個人價值等中介因素和外部環境之間進行信息交流和轉換,進而也體現了法律系統的自主創生性的一面。

目前,關于法律系統論方面影響最大的是德國社會學家盧曼以社會學的視角對法律系統理論所做的闡釋——法律系統的自創生性理論?,F代法律系統最基本的組成單元是溝通,它是一個自創生的意義系統,具有一種規范的封閉性和認知的開放性特征。[3](P155)對于法律系統內部的組織結構而言有“縱向說”和“橫向說”兩種理論,前者較多的代表了傳統理論的觀點,即在法律系統內部呈現一種等級式的分化。這既體現在處理法律淵源問題時的效力等級問題上,也體現在自由主義法律哲學中司法和行政對立法的服從上。凱爾森的金字塔理論是該主張的典型范式,根據凱爾森的規范理論,每一個法律規范的效力都來自于另一個高位階的法律規范,如此層層授權形成了金字塔式的法律體系。哈特對凱爾森的理論加以修正,通過將法律界定為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的結合來證明法律是封閉的體系。法律規則的效力來自于承認規則的授權,某一承認規則又來自于一個更高的承認規則,最后追溯到“最高的、最終的承認規則”。[4](P97-110)法律系統“橫向說”采用中心——邊緣的這種分化模式來組織法律系統,其中司法位于系統的中心區域,立法、道德、行政等位于邊緣地帶,法律的效力通過中心區域的直接決斷體現出來,而位于邊緣地帶的立法、道德和行政等不能直接行使法律效力,而只能通過間接的方式影響和擾動司法,從而表現其效力。

依德沃金的觀點,無論是法律系統內組織分化為橫向還是縱向,都無法解決更高級法律規范來自何處這一根本問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因為兩者都把法律視為一個靜態的規范體系,難免會落入明希豪森困境。而真正我們應該做的則是把法律當做一個運作著的社會規范系統,由此解決最高規范效力來源問題。德沃金當之無愧地也屬于“法律系統封閉自足”理論的堅定追隨者,他的主張既是在這種理想誘導下的一個結果,也可看作是該學說的一個新的嘗試。德沃金所理解的法律系統的自足性,是指法官在審判時,對法源的尋找應限定在既有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內,而不應該考量使用法官個人基于道德上的權利。他通過主張現有法律系統的完全性,也即否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漏洞來確保法律的安定性,從而排除法官的專斷,使得民權得到完美保障?!耙磺械赖碌膬r值,不論法官本人認為其多么崇高,私下令其多么的信服,除非是被立法者接受、藉立法使之被納入體制,否則法官不能援用作為判決的依據”。[5](P6)

關于法律“封閉完美系統”想法,早在19世紀歐洲大陸法典化運動時代就已盛行過,當今的“封閉完美系統”理論是經過揚棄和發展的產物。除非理論上的重大突破或進一步完善該主張,否則基于該理論進而視其為另一種理論的前提或預設將會承擔較大的風險。事實上,德沃金的法律完全性主張確實招致了極大的非議和批評。盡管德沃金也都盡可能地給予了相應的回應和解釋,但反對的聲音并未減弱。針對該種局面,假設換一種角度,若以盧曼的法律系統論為模型,吸收轉化后作為德沃金法律理論的基點,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唯一正解”命題在該體系下可能會獲得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效果。盧曼所構建的法律系統和傳統法律系統相比較,最大的特點就是其“封閉/開放二元性”。[6](P15)看似一對矛盾性的范疇卻體現在了同一對象上面,其實質只不過是反映在同一對象的不同方面而已,并未違反矛盾律。就法律規范而言,系統具有封閉性的特質,這也是保有法律子系統在諸社會系統中獨立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由于法律規范總是滯后于社會現象,既有的法律規范難以涵攝千姿百態的社會現實,這時法律原則和道德價值的司法效力就凸顯了出來。但是,承擔法律依據的法律原則和道德價值總是屬于當下的法律原則和道德價值,由于立法事項的滯后性,體制內外總是呈現出一種非同步化的局面。所以,不僅體制內的法律規則具有滯后性,就連系統內的法律原則和道德價值也具有某種程度的滯后性。因此,在處理疑難案件時,滯后的法律原則如何來涵攝當下的法律事實并給出一個合理的判決是擺在主張法律系統完全性者面前一個繞不過去的現實問題。對于該問題,盧曼以社會學為視角的解決方案基本耦合了德沃金的理論需求,基于該方案所結構的法律系統不僅具有封閉性的一面,同時還具有開放性的特征。這樣一來不僅滿足了法律系統的獨立性,而且還保證了系統的完全性。

德沃金的法律體系是一個自足生成的完美封閉系統,它的完全性由系統的開放性而得到保證。就如德沃金所強調的,所有被人類所珍重的主流價值觀都已被納入了體制內,這從形式上符合了完全性的標準。但在實質上并非當然如此,因為,即便是法律原則和道德規范也具有時代性特點,它總是表現為一個不斷生成變化的理念。為了保持道德規范在體制內外具有同質性,就必須使體制本身和體制外的環境進行交流,通過交流完成新陳代謝,進而實現系統的自我生長,使得體制內的法律原則和道德價值保有了鮮活的時代氣息,從而保證了法律系統實質上的完全性。

二、法律原則推理法

德沃金認為,一個“完全的法律體系”預設以及對他首倡的“原則推理法”這種推論模式的運用,兩個條件結合起來完全可以對當下任何“新的”案件提供一個唯一正確的判決。在“完全的法律體系”理念和“唯一正解”之間存在一個通道,這個通道能夠使二者由此達彼,而“原則推理法”正是打通該通道的關鍵因素。

德沃金的原則推理法主要適用對象是“疑難案件”,鑒于其主張法律體系的完全性和無漏洞性理念,他對“疑難案件”理解為“沒有被規則涵攝到,但一定被某些抽象、概括性的法律原則所涵蓋到的案件”。[7](P13)德沃金提出的法律原則論是為了解決法律實證主義無法解決的關于疑難案件無法可依的情形。當法官面對一個疑難案件而又感到沒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則時,法官所能做的就是尋找某一個政治道德立場,再由該政治道德導引出法律原則來進行判決。而該處理方法與法律實證主義不同之處體現在其所選擇的政治道德立場的性質上,德沃金認為,法官在尋找道德立場來作為其定案的依據時受到一定限制,他所尋找的道德價值是屬于公共的道德價值,進一步來說是屬于已經納入到法律體制之內的政治道德價值,而不是法官個人的道德價值。法官有義務為其所選擇的道德價值進行必要的論證,證明該道德價值非依其個人好惡而是本于法律體制之內的一種抽象結果。對此,德沃金提出了一個檢驗標準,就是用抽取于道德價值的法律原則去解釋過去的所有同類案件,如果能解釋得通,說明該原則所昭示的道德價值和既有法律體系所珍重的價值趨向一致,表明該原則本已存于法律系統之內,而非選自于系統之外,當然就不會屬于個別法官的個人道德情感。既然法律原則代表了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的價值追求和精神品格,承載著某種國家的意志,是隱藏在法律規則之后的法律文本,那么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一樣具有法律的身份。

德沃金借助于Dronenburg案件來演示其提出的“原則推理法”?;景盖槭沁@樣的:Dronenburg原本在美國海軍服役,且表現優良。然而,當他同性戀的身份被發現之后,卻遭到勒令退伍。Dronenburg由此引用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美國海軍的行為已經侵犯了美國憲法賦予他的權利。而事實情況卻是聯邦最高法院之前根本沒有處理過同性戀的案子,憲法也未明確規定同性戀者的工作權應受到平等對待。盡管此,Dronenburg認為美國的法律早已給了同性戀者平等的權利,因為美國司法曾經處理過一系列有關隱私的案例,明顯地對性隱私行為持有不歧視的態度,把其看作個人人格發展的自由權利。[8](P48)對于該案件,德沃金認為,法律一直在貫徹一個原則,即自由主義倫理學家彌爾(John.S.Mill)所主張的“無害原則”(no harm principle),即“國家不應禁止一個僅因被普遍視為不道德或邪僻,但實質上對他人卻根本不造成傷害的行為”。[9](P172-187)這個原則為自由主義道德理論的抽象概括,自由道德的價值內涵早已融入美國的政治生活之中,而且美國司法也一直秉承該自由道德之思想,本于自由道德思想的“無害原則”已經內化為一種體制內的法律規范。相對于具體的案件,“無害原則”可能顯得過于抽象,不過可以通過采取限制的邏輯方法,在彌爾“無害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具體化為專門針對性行為的法律原則,比如:如果一種行為對當事人的人生具有重大意義且又無害于社會上其他任何人,則國家不應干涉該純私人領域。[10](P27-31)在本案中,Dronenburg的同性戀的性取向行為對于他個人來說當然具有“重大的人生意義”,而美國的法律中具有保護該行為的法律原則存在,因此,Dronenburg基于同性戀性取向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

至此,德沃金已完成了由內化于系統內的道德原則推理出了特定的法律結論。其推理策略是這樣的,鑒于“疑難案件”之所以為“疑難”,就在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和以往判例與之對應。此時,就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對其行為意義進行分析,循其行為指向之價值進而確定一個最高道德原則,再如前面所述,由于法律的完全性預設,該道德原則也必為法律體制內之原則。通過這樣的概括,原來具體的案件已經抽象為一種較高的類型存在,而在該類型涵攝之下的案件即為原案件的案例。經歷過這樣一個由抽象再到具體的循環之后,“疑難案件”的“無法可依”難題已經得到解決。由該分析過程我們可以了解到,像Dronenburg這樣的案件即便沒有先例存在,照樣可以在既有的法律體系內,憑借法律原則的推理方法獲得圓滿解決,而且在整個推理過程中法官沒有造法,只是使用既有的法律給予Dronenburg原本在美國法律上既有的先存權利。在Dronenburg的案件中并沒有所謂的法律漏洞填補,美國的法律也沒有增多,所增加的只是既有法律規范涵攝到的一個案例而已。這樣一來,德沃金的“原則推理法”就貫通了由“法律的完全性”這個理論預設通向“唯一正解”歸宿之間的路徑。而所有關于德沃金“法律完全性”的精神欲求也都可由投射在“唯一正解”命題上的各種信息獲得啟示和領悟。當然,投射在“唯一正解”命題上的還有各種質疑和批判。

三、單調性:原則推理法的品格

對德沃金所有關于“唯一正解”的批評和質疑其實都可以歸結為一點:如何保證不同的法官基于同一案件事實判決得出同一結果?換句話說,德沃金的“原則推理法”的單調性品格其正當性何在?該問題是德沃金整個理論體系的支柱,事實上他對此也的確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在他不同時期的著述中,都可以看到德沃金為消除這方面的質疑所作出的努力。由于德沃金對“法律完全性”和“唯一正解”兩個核心概念的堅持,表面上給人一種概念法學派的印象。事實上,這是一種錯覺。尤其是如果把德沃金的原則推理法理解為“套套邏輯”(tautology)的機械推理的話更是對他的誤解。

由19世紀概念法學派興起的邏輯機械推理,把法律推理單純的理解為邏輯推理,該學說一經產生就招致巨大爭議。又加上經過霍姆斯為代表的現實主義法學的持久猛烈的批判,該學說固有的先天缺陷早已暴露無疑,而且甚少獲得學界的少許同情。稍加比較就會發現,二者無論是從實在法還是法律方法方面都存在諸多差異。

首先,從實在法的角度而言,概念法學派的法律表現為一個公理系統,這個公理系統由三個要素構成,作為公理的法律原則、充當定理的法律規則以及進行法律推理的分離規則。形成了一個由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層層遞進的由下到上的金字塔狀結構。有限且確定的法律原則統帥所有的法律規則,從法律原則可以演繹出所有的法律規則。對于概念法學派所構想的這樣一個法律系統,其完全性、可靠性和協調性都是令人懷疑的。這種想法只能當做法學家憑空創設的一個理想模型而已,沒有現實存在的可能性。概念法學派的法律系統是一個完全封閉的有法律文本構筑的封閉空間,在某一特定的時空條件下,該系統是靜止的。外界環境的任何變化都與系統本身無關,除非啟動立法程序,否則法律規范不會變化,其又體現出被動性的一面。而德沃金的法律體系更類似于一個具有自我生成能力的有機系統。該系統雖然也由法律原則、規則等要素構成。但是各要素之間的比較松散,并未形成一個遞歸的概念體系。就法律原則的產生來說,并沒有一個特別的法律程序創設該原則。概念法學的法律要素的產生是由上而下的過程,先確定法律原則,然后由法律原則演繹出更具體的法律規則。德沃金的法律系統中的原則是由各種判例抽象出來的,是由下而上產生的。

其次,從法律方法角度來說,概念法學派的法律方法過分倚重于形式邏輯的方法。其把司法判決的得出純粹的理解為形式邏輯演繹的過程,而對作為推理前提的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的證成關注不夠。德沃金關于法律方法的理論主要是關于法律規范的選擇這個環節。他雖然也重視邏輯對于法律的價值,但僅僅是把該價值理解為一個推理的工具而已。

既然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法學差異如此巨大,為何要把兩者放在一起進行比較呢?原因在于兩者的推理方法具有一個共同的外在表現形式——單調性。

關于推理的單調性可以表述為:前提事實的變化不影響結論的成立。用邏輯語言可以把其精確刻畫為:單調性當且僅當給出一個公式集{P1,...,Pn}和結論 C,如果{P1,...,Pn}├C,則對任意信息集 K,{P1,...,Pn}∪K├C。 事間、地點、情景、參與者、環境和原因等因素的變化和加入,都不會改變原來的結論。這就是德沃金原則推理法的品格,盡管他并未對其所主張的推理方式給予明確定性,但通過對他一以貫之的法律體系理念分析,不難得出這個結論。單調性推理的本質是一種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該推理類型具有演繹有效性的特點,能夠保證從真前提推不出假結論,而且前提唯一單調的指向結論。對于概念法學派而言,其推理的單調性是由其形式邏輯的演繹有效性決定的。那么,對德沃金來說,他的法律推理基于什么呢?雖然德沃金強調在司法活動中,對于一個給定的法律事實,就應該有一個唯一正解,即唯一正確答案。但是,不能就此認為德沃金的法律推理觀是一種機械法學派的純邏輯的演繹推理。盡管如此,德沃金的“原則推理法”所展現出來的單調性推理品格卻是毋庸置疑的。不同于概念法學派的司法方法,德沃金把法律的尋找作為整個推理過程的重心。如果對于每一個案件都能尋到并確定一個法律原則與之對應,那么對于該特定案件來說,獲得一個唯一正解是自然的事情。問題是,如何獲致該唯一的前提原則?德沃金給出了一個標準,即該原則應該能解釋得通以往該類型的所有案例,這是一個基本門檻。假設能夠通過該檢驗標準的原則不是一個而是多個,此時要比較諸原則哪個解釋得通更多的判例,數量多者獲勝。由于德沃金給出的是一個客觀的可經驗證實的標準,該標準是剛性的。而正是標準的剛性決定了德沃金 “原則推理法”的單調性特質。

四、結語:回歸真實的推理

德沃金的“法律原則推理法”相較于傳統的法律推理方法而言,更貼近司法實踐的實際。司法實踐的主體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人員,作為法律方法技術之一的法律推理理論理應以法律實務者的角度進行構建,至少不應該脫離司法實踐的實際運行過程。在法律推理過程中,邏輯的重要性自不待言,邏輯保證了法律推理的有效性,限制了司法權力的任意和專橫,維護了法律的安定,實現了司法形式理性化。以此而言,邏輯確有不可替代性。但是,其重要性也只應體現在程序技術層面。

法律推理的實質是一種“選擇”。具有“選擇”能力與否恰恰是人與機器的區分所在。而邏輯就是一種裝置,它本質上是被動性的,不可能代替人去判斷,從而使人類一勞永逸地獲得解脫。就整個法律推理的過程而言,可以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判斷和選擇的環節,該環節是由推理主體主導的,表現為一種心理作用的過程,是綜合運用心智分析綜合的結果,某些非理性因素,如靈感、聯想、頓悟等的參與使得形式邏輯無法刻畫和模擬該行為。第二個環節就是專屬于邏輯的環節。形式主義法學的根本錯誤就在于混同了推理主體和邏輯二者的區分。該混同進而又導致 “邏輯能力”和“邏輯工具”的混淆。邏輯能力是一種先驗的存在,而邏輯工具是后天經驗的結果。我們日常的“推理”絕大部分都依賴于先驗邏輯能力的表現,對于該“邏輯”絕對不能簡單理解為我們人類后天經驗“開發”的類似于形式邏輯的諸邏輯類型。前者是更高級的邏輯形態,盡管目前還無法用形式化的方法刻畫其運行軌跡,但每個理性主體都可以感覺到它的存在和作用。而后天經驗邏輯僅僅是對先驗邏輯的一種模擬嘗試。自從弗雷格提出邏輯的因素一定要和心理的成分徹底分開的主張之后。經驗邏輯在該綱領指引下的發展已經與人類日常實際的邏輯推理沒有太大的關系。人類基于先驗的邏輯推理能力所進行的實際推理過程和利用后天開發的邏輯工具進行的推導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一種心理因素參與之下的實際推理過程,而后者是機械地利用邏輯工具進行的純形式推理。

自法律形式主義以來,邏輯在法律領域所招致的非議和惡評,又有多少是基于理性的聲音呢?可以肯定的是,這里面既有邏輯主張者的問題又有邏輯批評者的問題,而邏輯本身是沒問題的。德沃金的“法律原則論”推理,并未像其他法律學家那樣基于形式邏輯構造出某個推理模型或范式,而且也并沒刻意凸顯邏輯的存在。但是,體現在德沃金法律原則論思想上的邏輯精神卻無處不在,他倚重的是一種屬于推理主體的真實的邏輯,并沒舍本求末地為了顯示推理的理性標簽而任意的操弄邏輯。而這也恰恰體現了對邏輯和人的尊重。

[1]Dworkin R.Taking Rights Seriously[M].London:Duckworth,1977.279.

[2]貝塔朗菲.一般系統論基礎發展和應用[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87.24.

[3]泮偉江.作為法律系統核心的司法:盧曼的法律系統論及其啟示[J].清華法治論衡,2009,(2):155.

[4]哈特.法律的概念 [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7-110.

[5][8]林立.法學方法論與德沃金[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6,48.

[6]Luhmann N.The unity of the legal system[J].Autopoietic law:A new approach to law and society, 1988, (12):15.

[7]Dworkin R.A Matter of Principl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13.

[9]Dworkin R.Law's Ambition for Itself[J].Virginia Law Review,1985,2:172-187.

[10]Dworkin R.Reagan's Justice [J].New York Review of Books,November, 1984, (8):27-31.

猜你喜歡
邏輯原則道德
刑事印證證明準確達成的邏輯反思
十二星座的做事原則
邏輯
頭上的星空與心中的道德律
創新的邏輯
黨支部的工作原則是什么?
跟蹤導練(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對道德虛無主義的思考
女人買買買的神邏輯
道德認同感提高≠道德包容度提高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