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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高校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追責問題研究

2015-02-06 16:38劉俊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關鍵詞:傷害事故法律責任高校

貴州高校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追責問題研究*

劉俊

貴州民族大學外國語學院,貴州貴陽550025

摘要:隨著高校學生安全事故引發的法律糾紛不斷增多,大學校園已成為社會、學校、家長關注的焦點,從法律的視角探析大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追究及如何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預防機制,是對各高校安全工作現況提出的迫切要求,同時也是推進貴州高校校園安全教育法制化的歷史使命。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

基金項目:*貴州省教育廳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項目,項目名稱《關于學校作為安全事故責任主體的法理辯解》(項目編號:14FDY011)。

中圖分類號:D923

作者簡介:劉俊(1981-),男,彝族,貴州貴陽人,云南大學法學碩士,貴州民族大學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學理論。

高等教育是大學生從高中階段走過來的一段重要教育過程,學校應該是獲取知識的天堂,完善品行的空間,提出素養的平臺。但也就是在這樣的搖籃中,卻發生了很多的安全事故,師生的生命財產受到了嚴重的侵害,其中,傷害事故就占了較大的比重。由于傷害事故產生的原因較多,也就引發了相應的賠償問題和責任追究,筆者擬就傷害事故引發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

一、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筆者從狹義的角度認為:大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大學生在校內外從事的與接受學校教育管理有關的行為過程中發生的受傷害的生理和心理的事實。本文是基于身體受到傷害的法律責任追責的研究。因此不從精神損害的視角進行探討。也是沿用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理解,即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內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二)大學生傷害事故的特征

大學生傷害事故與一般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范圍的特定性或者地域的特定性

關于地域特定性我們首先考慮到的是校園內或者校園周邊,這是空間上區別于一般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的根本特征,在高校中,校園內發生的傷害案例要大于校園外的傷害比率。其次是發生在校園外,這個空間不包括校園周邊,主要是指學生實習、實訓、軍訓等方面的空間延伸,即便是在校外,但依然是校內的教育管理。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傷害事故的范疇。

2.事故發生頻率較高

根據各省教育廳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統計數據,每一年度很多高校都有不少學生因校內外的打架斗毆等安全事故受傷或者死亡,無論是國務院綜治辦、省綜治委還是教育廳、學校、社會都關注學生的安全管理,但為什么屢禁不止?有的學校還在排查中收繳了大量的管制刀具。除了學生的問題外,學校及國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受傷害權利的特定性

學生受到傷害的是其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人格權。這一特點與一些安全事故的特點有很大的相似性。筆者以下研究的法律追責也是因這些權利受侵而展開的。

4.傷害事故起因的矛盾簡單性

在大學生傷害事故起因調查中,有很多的原因都是因小事引發,主要表征在語言傷害、肢體沖突、戀愛矛盾、酒后滋事等。大多數矛盾是可以調解和自我解決的,有的是因為利益極大的受到侵害產生的心理落差。這與學校相關部門、政治輔導員、班主任、任課老師等的重視程度和疏導有一定的關系。

二、大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

(一)學校需要全部承擔的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注意一個法律術語是“應當”,而不是“可以”,“應當”可以理解為必須,而“可以”可以包含否定的意思。這種表達對于主體承擔責任具有很大的意義。將教育部的規定簡單理解,就是學校教學管理行為無論是否與教學有關,只要涉及到學生傷害事件發生的,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是學校自身管理行為導致的,這種責任承擔更是無疑。

(二)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學校承擔部分責任是家長追責學校賠償責任中比較多的情形,因為從傷害事故構成的原因來看,學校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也談不上間接的因果關系,只是在某些環節存在過失或者事后處置措施不及時、欠妥當等,這類情況行為人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三)學校無責任

學校無責任指學生傷害全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學生自身的原因,與學校沒有任何的關系。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該條主要從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學生疾病原因、自殺或者自傷等情況發生的情形,還包括學生在放學、返校、或者擅自離校發生的傷害行為,只要不屬于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的,都屬于學校法律責任排他的情形。

(四)學校責任承擔的法律再認定

學校和學生在法律上是相對的權利義務主體。都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就學校而言,法定的義務是教育管理,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主要體現在教育及日常學習和生活的管理上。如果學校因過錯未能適當履行該義務,應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來說,對學校而言,只要學校未違反其應當履行的教育、管理、保護等方面的職責且盡了“相當注意義務”,并對其無過錯能夠予以舉證的,可認定為沒有過錯,可以免責;學校未盡“相當注意義務”的,可認定為有過錯。認定學校是否有“過錯”,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上是否存在疏于或怠于履行職責或不當履行職責:二是學校疏于或怠于或不當履行職責與學生傷害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才能認定學校有過錯,學校才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大學生傷害事件的法律問責

(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依據

目前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制定的處理條例等。

(二)大學生傷害事故案件中的法律問責爭議

對于任何一件傷害案件都有一個調查、取證、分析的過程,需要確定事件的來由,有的還需要公安部門的偵查結果。即便需要學校承擔責任的也要按程序,需要走法律途徑的同樣如此,但有的家長首先將學校置于第一責任主體,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很多高校有苦難言,只要出現傷害事故,只要是學生,學校首先就可能被問責。在這里就將學校置于一個尷尬的地位,在學生、家長眼中,學校有賠付和支付的能力,只要能找到一點理由,學校承擔責任的程度就會被無限放大。如果處理不好引發新的社會事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管領導將承擔責任,現在學校領導是“一崗雙責”,很多學校只能無奈接受“被賠償”。

(三)調解與訴求的博弈

對高校而言,學生傷害事故能調解的可以調解,不管學校是不是責任的主體。至少說明學校能在一點的范圍內給予受傷害的學生予以賠償。如果學生及家長堅持走司法途徑追究學校的法律責任,可能說明學校有管理或者過失的情節被掌握。無論是什么樣的原因引發的,只要走訴訟的渠道,就在審判程序上出現一方敗訴的結果,筆者不質疑家長法律保護意識,但如果學校已經盡力最大的管理義務,原告敗訴的話將一無所獲。如果執意上訪取鬧也只能是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可能導致刑事案件的發生。在學校不是全部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站在家長的立場可以最大可能的調解。調解是雙方基于理解和讓步才能達成的協議,不是模式權威的法律途徑,而是既簡約成本,也能提高各自單位時間內的工作與生活的效率。

四、大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機制

(一)不斷完善高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體系

我們國家在對高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比較少,有的參照民法通則的侵權責任承擔作為依據,其他大部分的是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此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地方性的法規。由于學校是一個特殊的社會主體,不屬于國家行政單位的編制范疇,不能依照國家行政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學校的規章制度也只是針對大學生這樣一個特殊群體,學校對自己的校規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等上位法都具有效力。

(二)規范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學生的法制觀念,加強心理健康教育

學校的安全教育一直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斷重視的問題,也是每年都要開展安全檢查的工作,國務院綜治辦高度重視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學生的法制觀念以及學校的心理教育都非常重要。很多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起因與心理的不健康有很大關系,這需要學校、家長乃至社會的共同參與。

(三)建立高校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和責任追究制

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對因工作失誤或由于工作不落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實行一票否決,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約談教育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并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組織處理意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建立高校學生傷害責任保險制度

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高校校園傷害事故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各類安全事故連續發生,學校教育中面臨的學生意外傷害風險對學校教育教學的影響日趨嚴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務十分艱巨。我們知道,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險工具處理學校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類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有利于保障廣大在校學生的權益,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五)借鑒國外一些高校的做法

關于高校安全事故的防范,有的是防不勝防。但只要在人為可控的范圍內,都應當盡力化解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了不斷降低事故的高發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或者爭取教育管理經費完善學校的安全設施。在國外如俄羅斯有學校專門的防火隊伍,定期檢查每棟樓的防火社會及安全隱患。在加拿大,政府為每所校園提供24小時的安保服務。在歐美部分國家,有的學校在樓層通道內安裝了門禁系統、監控系統、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我們國家已經進行嘗試,但還需要不斷的拓展和創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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