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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新形勢下加強高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考

2015-03-28 17:26高雪玉丁霞
紅河學院學報 2015年6期
關鍵詞:審計工作領導責任

高雪玉 丁霞

(1.紅河學院監審處,云南蒙自 661100;2.鄭州財經學院科研處,鄭州 450000)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領導干部權力進行有效制約與監督的重要環節和機制, 已經成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也是審計機關作為經濟綜合監督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經濟責任審計雖不是反腐敗的必經程序,但在反腐敗方面的作用已經越來越突出。據國家審計署公布的統計數據:在過去30年,全國審計機關對各級各類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并移送的違法違紀事項和犯罪案件線索達4.2萬條,致8500多人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中紀委辦理的不少大案的線索即來源于審計部門的審計,據媒體報道,中石油的腐敗窩案亦因對國務院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離任中石油后審計而致更多的問題被發現。同樣地,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在促進高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從源頭上治理腐敗方面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對高校中層以上干部的監督、鑒證和評價作用不可小覷。

中共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里對“堅決懲治腐敗”的要求是:“堅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著對黨的事業負責、對干部負責的態度,對黨員干部身上的問題要早發現、早教育、早查處,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泵鎸π滦蝿菹路锤ㄔO的新要求,高校目前已經有效實施的“有離必審”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顯然已經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加強高校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未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大趨勢。

一 高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

高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干部監督管理部門(一般為高校組織部或者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委托,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學校中層黨政領導干部自任現職以來至審計時,本人和所在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完成經濟工作任務、經濟決策及實施效果、執行財經法規、內部管理,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經濟責任所進行的審計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同時對領導干部個人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的行為。

二 高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反腐倡廉作用

高校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除具有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切特征外,還具有其自身獨有的特點,對于高校懲治和預防腐敗具有重要意義。

(一) 監督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高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時間從領導干部離任時前移到任職期間內,防止和避免經濟行為的“一錯再錯”。

一是可以達到及時有效處理、降低危害、減少損失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目的。在領導干部已經離退休或者已離任的情況下實施的審計,往往問題是查出來了,但責任人已經離任,損失已經無法挽回,很多事不了了之或是新官不理舊賬,而且不利于分清責任,解決問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對于貫穿于整個任期中違規違法問題能夠早一點發現,不但有助于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且也有利于減少學校的損失。

二是可以更好的實現經濟責任審計保護干部和提高干部依法執政意識的目的。一方面,通過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對領導干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懾的作用,從而增強其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領導干部任期內短期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有些干部違紀則是由于對經濟政策的片面理解所導致,他們并沒有經濟犯罪的故意,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審計部門通過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及時進行提醒,明確哪些是應該做的,哪些是不應該做的,就能幫助領導干部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幫助領導干部少犯錯誤甚至不犯錯誤,這樣做才是對領導干部的一種真正愛護。任中審計的實施,不但有利于從根本上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勤政,而且可以有效地促進高校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整體素質的提高。

三是能夠更好地發揮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服務學校的作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改變了“蓋棺定論”的工作方式,轉變為服務學校中心工作、服務學校制度創新,著眼于宏觀解決問題。通過對內控制度、機制體制方面的分析,不但能夠及時找出違規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更重要的是查找違規違法的原因,對學校相關方面的制度機制進行修復,防患于未然,促進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同時,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領導班子科學民主決策,合理使用資金,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達到審計一次提高一次的目的,使任中審計真正發揮事前、事中監督的防微杜漸作用。

(二) 審計計劃性強,防患于細節

高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是由高校組織部門進行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出于干部工作保密性原則,往往在明確了領導干部調整方案后,才給審計部門下達委托書,審計部門在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時,往往是根據以前年度的審計任務量和學校當前的審計工作任務形勢來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不能夠做到具體準確,只能初步制定一個控制數,加之干部換屆調整往往“批量”進行,由此導致審計部門全年工作量較計劃量突增,對審計部門整體工作勢必帶來一定的影響。而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則不然,一則,審計部門在年初即可根據學校當年的實際情況,權衡考慮自身審計資源的可利用率,以及領導干部任職時間長短等因素,突出審計重點,合理確定審計任務,制定出具體的全年審計計劃數。二則,審計部門可以整合審計項目資源,將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合起來,既節約了人力成本、提高了審計效率,同時避免了各項審計工作疊加時導致審計工作的重復性,有效減輕了將來離任審計的任務量,全面提高了年度工作計劃性。這樣,無形中降低了因高校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帶來的諸如審計工作不細、取證不到位、忽略必要工作程序等導致的審計風險。事實證明,充分的審前調查、科學細致地實施審計方案,往往更有利于在審計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促進高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三) 結果利用率高,防止“帶病提拔”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組織部門選拔、任用、調整和獎懲領導干部的參考之一,作為紀檢監察機關教育、監督、懲處和保護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目前,高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先離后審”的模式使審計結果得不到合理的應用和應有的重視,不但削弱了審計的監督職能,而且給審計人員造成了消極發現問題的意識影響。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其審計結果反映的是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動態信息”,高校組織部門可以利用此“動態信息”作為考評領導干部業績、職務任免和獎懲的參考依據,使考察、選拔任用干部更加客觀公正,杜絕 “帶病上崗”“帶病履職”“帶病提拔”等問題的發生,避免選人用人的失察失誤現象,不斷完善高校干部考核、監督、評價、任用機制。

三 當前高校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困難

目前,高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步入正規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軌道,但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推行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一些沒有看到任中審計真正功效的領導干部對任中審計不夠理解。有些審計干部認為,實行任中審計后審計項目增多,大量占用高校本就匱乏的審計力量,查出的問題相比離任審計不夠集中,各項經濟行為將要或正在進行,執行結果的優劣未知,審計評價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難度,無法得出完整有效的評價結果,同時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認為任中審計沒有實質意義,同時浪費時間。

二是有些被審計對象往往由于宣傳不到位和制度上的缺失,容易產生種種疑慮,認為被列入任中審計對象是上級領導對自己的不信任,還是自己有重大經濟問題,因此,或多或少產生抵觸情緒或者抵制行為,從而影響審計的取證工作,使審計工作陷于被動。

三是審計工作停留在財務收支層面,在涉及決策、管理、執行和監督方面還有所欠缺。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停留在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計上,還沒有上升到效益審計的高度。只能就被審計部門的財務收支和其他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不能做到績效考核和評價。

四 加強高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加強制度建設與注重宣傳教育相輔相成,著力構建任中審計機制框架

作為高校新時期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其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高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從開始之日起就將其制度化、規范化,使之成為常態工作。應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通過與校內各學院、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報經學校黨委、行政批準,明確審計的對象、審計范圍、審計內容、評價指標、實施辦法等,重點加強對高校七大關口(招生錄取、基本建設、物資采購、財務管理、科研經費、校辦企業、學術誠信)的審計監督力度,使審計過程更加注重實效,爭取做到事前經濟責任明確,事中有監督,事后評價實事求是,嚴格分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做到獎懲分明,避免流于形式。

利用各種渠道宣傳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領導干部監督舉措的重要意義,消除領導干部對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思想顧慮,使其從思想上主動接受審計監督;高校審計機構和人員需要在充分認識任中審計工作對國家、社會以及高校自身發展的重要意義的基礎上,從政治的高度來重視此項工作,統一思想,使工作不斷正規化、制度化和常態化。

(二)引入決策能力的審計,著力強化任中審計預防和警示作用

高校各種方針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內部控制管理、行政工作績效、財務收支及所有經濟活動等,無不與部門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的決策有著密切聯系。當前,有關執政成本還沒有引起高校領導干部的足夠重視,部分主要領導成本意識淡薄,缺少約束力,疏于決策成本和行政成本的計算,把成本大賬算在集體兜里。想當然決策、盲目決策等現象時有發生。排除物價上漲的因素,近年來高校很多超預算的問題,直接導致高校行政成本存在普遍攀高的趨向,就是有的領導干部心目中沒有制度和約束力的決策所造成的。

在當前體制、機制仍然呈現權力相對集中、制約監督滯后的情況下,主要領導的決策水平直接體現著工作實效、領導能力和政績。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中,要鑒證領導者的能力和政績,從而落實責任,讓權責對等,全面地評價領導者的業績和過失,就必須從決策的能力從發,從源頭上尋求審計視角,用較高的敏銳度去捕捉政績以及存在問題的信息和佐證,這樣才能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客觀公正評價作用,從而實現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目的。

(三)在做到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提高效益性審計水平,加強控制力度和評價力度

一是可以適當引入企業先進的管理技術,建立領導干部簽訂任職預期目標制度和報送部門年度計劃、重大項目規劃報告制度,讓效益審計有據可依,有實可考。二是堅持以財物收支審計為基礎,保證合理關注全局的審計策略。這樣才能使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不拘泥于財物收支,從績效的高度得出客觀的審計結果,既防止了領導的短期行為又促進了學校的長期有效建設。三是建立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定量評價表。審計人員應根據所審計部門特點制作與審計目的相適應的評價表,根據內容的重要性設置權數,從合法合規性、效益性和目的性細分各個指標的分值,引入一個標準值(取歷年實際值的平均值)作為指標基數,針對各被審計部門的定量評價表,一旦確定不應隨意作太大變動,應保持其相對穩定性,增強其可比性。

(四)確保審計工作透明化,著力建立和完善審計結果公示制度

建立一個權責對等、公開透明的校園領導機制,堅持任中審計,以此來加強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責任心和使命感,端正那些長期以來把經濟責任審計看成是走過程、搞形式,認為工作調動或晉升是組織早就做出的決定,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無關的同志的錯誤思想。同時,也讓廣大師生充分了解到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現實性和必要性,這也是建立和完善制度化、透明化的“陽光”校務制度的重要內容。把除法律法規要求保密事項之外的所有校務公之于眾,讓高校利益相關者(我國《高等教育法》把利益相關者表述為政府管理者、投資者、經營者、公眾監督者,公眾監督者包括輿論機構或有關中介組織、顧客、教師、學生及家長等)知悉高校的各項信息,使高校處于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才能真正實現懲治和預防腐敗之目的。

[1]唐素華.以審促廉新思考.法制與經濟.2011:(3):138.

[2]王海萍.淺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財會研究.2011:(18)71-72.

[3]王娟.開展任中審計充分發揮審計效能.現代商業.2011:(23)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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