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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證據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運用

2015-04-09 07:52秦金星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15年6期
關鍵詞:英美法證據規則犯罪人

秦金星

(南開大學 天津 300350)

品格證據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運用

秦金星

(南開大學 天津 300350)

品格證據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并廣泛應用于刑事案件審理中。一般情況下,品格證據不具有相關性,僅在法定例外情況下才能成為定案依據和質證對象,未成年人犯罪的審理就是品格證據規則主要適用領域。盡管品格證據在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但是與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品格證據沒有形成規范的法律制度體系。研究介紹品格證據規則,需要結合未成年人立法司法實踐,才能推動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改革創新。

品格證據;未成年人;刑事審判

一、問題的提出——品格證據的遵循與偏見

品格證據規則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項重要的證據規則,而品格主要包括評價、名聲、前科劣跡等內容。在英美法系國家,品格證據的核心要義主要包括:第一是指名聲,即某人在社區、單位、學校等社會場所被周圍人給予評價的好壞;第二是指特定行為主體的處事個性和性格傾向;第三是指特定行為人在歷史上的特定事件,如某人曾因先前犯罪行為而被定罪判刑等。

品格證據規則的主要理論依據來源于人格責任論和刑罰個別化理論[1]。一般情況下,品格證據不具有相關性,原則上不作為主要定案標準,僅在法定例外情況下才能成為定案依據和質證對象,而世界各國對未成年人適用品格證據則是通行做法。在英美法系形成發展初期,適用品格證據沒有任何規則和規范可以遵循,無論其證明價值大小都被當時多數法官隨意適用,而禁止適用品格證據規則應當追溯到現代19世紀初期。當時,英國建立現代品格證據規則,消除社會和學界對品格證據規則適用的偏見,并最終頒布《1898年刑事證據法》[2]。直到今日,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學者依然認為適用品格證據規則具有證明價值較小,一旦適用極易導致誤判,嚴重影響審判結果的客觀公正。顯然,這種拒絕品格證據規則的態度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刑事法律發展的總體趨勢。

二、構建未成年人品格證據規則的理論依據

(一)未成年人群體的特殊性。

在英美法系國家,之所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品格證據規則,主要是源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其自身生理心理發育程度不成熟是根本初衷和直接原因。相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育尚未成熟,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嚴重偏低的。未成年人思考問題片面、處理問題極端、情緒控制不足、熱衷于模仿、易受外部環境干擾或暗示,有鑒于此,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行為并不穩固,人格特征仍具有較大可塑性,行為矯治尚且具有一定主客觀基礎,因此,將品格證據規則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符合國際刑事司法發展的總體發展趨勢,也符合我國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法謙抑思想。

謙抑,從字面上看,可理解為謙和、抑制之意。刑法謙抑思想隨著現代法治發展日益成為主流法學思想,其核心價值取向在于規范司法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其中,刑法謙抑的補充性要求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法律與宗教、道德、習俗等規范的關系,同時還要處理好刑法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作為剝奪人事自由和處罰最為嚴厲的法律,刑法應當作為最后手段,在必要時謹慎適用,如果司法實踐過程濫用刑罰,則會大大降低司法公信力和刑罰威懾、規范功能。刑法謙抑思想體現了人類理性的自然法精神,這就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更注重刑法的建設作用和養成功能,而不是強調刑法的鎮壓、摧毀和威脅作用。[3]

(三)恢復性司法理念。

恢復性司法是一種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整合和修復被犯罪侵害社會關系,通過協調處理,使得未成年犯罪人能夠主動認罪,主動修復社會關系,使得正面品格得到展現和體現。為了取得被害人的原諒、防止未成年人陷入惡性循環的泥潭,未成年人的不良品格甚至前科劣跡的內因外因都被仔細地分析,以便制定對該未成年人的矯正方案?;謴托运痉ɡ砟顬榻⑽闯赡耆似犯褡C據規則不僅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更提供了一個難得的契機。

三、我國未成年刑事審判中運用品格證據的法律依據

(一)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及政策。

我國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部分關于品格證據的量刑情節,例如慣犯、偶犯、初犯等現實情況,需要通過審查核實和質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犯罪人的動機目的、悔罪表現以及成長經歷,并最終從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回歸社會和教育改造的角度去綜合判斷如何定罪以及適用何種刑罰。

同時,在最高法和最高檢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上述立法精神,具體包括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內容,人格調查的程序,以及司法認定的標準。雖然這些規定與英美法系等有關國家相比還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但是相關法律精神已經為刑事執法辦案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在我國香港地區,法律要求法官在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之前,由相關工作人員先對其個人情況進行調查,最后由法官綜合考慮所有品格證據情況作出最適用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及其矯正措施。在我國澳門地區,未成年犯罪人在到案以后,接受法庭詢問之前,要由人格調查機構的專門人員要對其學校表現情況、家庭生活情況、心理、人際關系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向法庭提交。在我國臺灣地區,少年事件處理法明確規定,庭審法官必須根據調查官調查之結果作出最合適的刑罰以及其他非刑罰處理方式[4]。

(二)國外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及政策。

根據《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相關條款明確規定,聯合國各成員國對未成年犯罪人判處刑事處罰時,應當詳細調查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情況或家庭生活環境、背景,以供法院審理此案時參考,但是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由此可見,聯合國規定這種全面調查的過程,不僅包括刑事證據與犯罪事實的調查,也包括按照刑罰教育教化功能,全面詳細調查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生理心理等各方面情況,其內容具體包括學習生活環境,品格,心理性格特征,促成犯罪的動機、原因;到案后認罪態度等現實情況。

從世界主要國家的法律規定上,聯邦各州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成立專門調查機構,有專門工作人員負責調查和搜集未成年犯罪人被指控罪刑的相關事實和證據,具體核實未成年犯罪人的社會背景、違法經歷,犯罪前后的行為表現等。根據日本少年法的有關規定,少年裁判所對該少年進行刑事審判時,應對少年的人格、環境、經歷、素質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以供少年裁判所審理時參考。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青少年刑法的有關規定,聯邦法院在開始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前,應當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品格特點、家庭、學習情況,以及其他情況進行調查。

四、品格證據在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與刑罰執行中的運用

(一)品格證據在未成年被告人定罪中的運用。

在審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時,審判機關不僅深入細致地分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還應當結合未成年人自身特點,深入分析其人身危險程度。如果人民法院通過調查發現未成年犯罪人擁有良好品格,證明其人身危險性較小,那么法官就可以通過輕緩的刑罰或非刑罰處理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最大限度地減少刑事處罰給未成年人未來成長造成的負面影響,最大限度地促進未成年犯罪人回歸和適應社會。

在刑事法律理論與實踐中,品格證據主要是我國吸收和借鑒英美法系國家優秀法律實踐成果的產物。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國家與我國的文化傳統、價值取向和司法體制存在一定差異,因此,為了規范品格證據規則適用,切實加強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證據規則的可操作性,我國需要以現行刑事法律為基礎和根據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定實施細則保證相關政策實施。[5]例如可以在司法解釋中對未成年被告人良好品格證據的主要形式、品格證人的資格、質證方式以及同一案件中于其他法定證據之間證明力的比較等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

(二)品格證據在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中的運用。

在英美法系國家,其刑事司法體系與本國文化傳統是緊密聯系的,品格證據的法律意義更多地運用在定罪量刑方面。品格證據是否良好,可以說是認定未成年人犯罪指控的必要參考,也是證實其犯罪供述真實性的重要標尺。主要英美法系國家將這種恢復性司法理念廣泛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中,并貫穿于刑事和解制度、刑罰替代刑、社區矯治等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上,則體現出國家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照顧和關愛。在確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指控的時候,是否具有良好品格證據不僅具備補強相關刑事證據的功能,同時還能夠在確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方面發揮參照作用,并作為量刑重點考慮的問題。

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良好品格證據是一個主觀性評價問題,其主要涉及的問題是未成年被告人社會危害性是否輕微、刑事處罰是否可罰,刑事改造是否可行,因此,相關國家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節大都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良好品格。由于我國刑事法律中并沒有對酌定量刑情節進行系統的成文規定,所以可以用刑事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未成年被告人良好品格的酌定量刑情節地位予以明確。

(三)品格證據在未成年被告人刑罰執行中的運用。

在刑事司法理論與實務發展中,恢復性司法理論、刑法謙抑性觀念以及刑事加害人利益回歸態勢等新興刑事理念逐漸受到廣泛關注和重視,而針對未成年犯罪人,世界各國刑事法律普遍適用較為輕緩的刑罰進行矯治和處罰。事實上,未成年犯罪人如果被調查證實具有良好品格,那么就應當賦予司法機關更為寬松的自由裁量權,讓司法人員在法定刑罰和刑度以內采用更加寬緩矯治和刑罰方式,以此最大限制地幫助其回歸社會,并以此區別部分成年犯罪人以及不具備良好品格的未成年犯罪人。簡而言之,根據我國刑事法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如果認定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良好品格,那么就可以由法官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酌定,對未成年人適用期限較短的監禁刑,或者社區矯治、罰金刑。

五、完善我國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的方法舉措

(一)建立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的機構與人員。

在各國,無論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針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調查大都通過專門機關或機構開展相關工作,而這些單位的組成人員又大多來自于社區。因為他們在未成年犯罪人身邊學習、生活、工作,所以他們的人格調查工作的開展具有諸多便利條件與客觀性。在英國刑事判決前,針對未成年品格證據搜集的人格調查工作一般是由緩刑監督機構負責的[6]。目前,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人格調查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有關單位。因此,我國設立未成年人審前調查機構時,要進一步整合司法資源,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建議將機構設在司法行政部門,并建立組成專門隊伍和專職人員,專職負責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調查工作,形成人格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必要階段提交法庭。

(二)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無論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針對未成人采取人格調查工作的國家,其調查報告主要涵蓋以下內容:(1)犯罪的動機與目的;(2)案發后的悔罪表現;(3)成長經歷(有無犯罪前科)、性格特點、智力發育、道德情操;(4)社會交往及社區生活情況;(5)家庭組成、人員結構、司法或誠信檔案情況和生活情況;(6)在校期間學習生活的現實表現,以及與學校、老師和同學的現實關系處理情況;(7)工作情況;(8)針對法院作出的定罪量刑判決、社會矯治等刑罰及其相關措施的意見建議等[7]。按照品格證據規則要求,人格調查報告必須由人格調查員在法庭調查時出示,并經控辨雙方質證和相關人員詢問,質證和詢問完成以后由審判機關專門人員決定人格調查報告能否作為品格證據適用在定罪量刑之中。

(三)規范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的程序和方式。

人格調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的人格調查員在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的法定期限內進行。人格調查員可以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以及未成年人的不同特點,到未成年人的家庭、社區、學校等地,通過走訪親屬、鄰居、老師、同學等方式進行調查;也可以親屬、鄰居、老師、同學等未成年關系人如實填寫調查表,詳細介紹涉及到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的相關信息;此外,開展人格調查工作應當是靈活多樣的,比如電話詢問、約見談話、書信往來、走訪觀察等[8]。人格調查工作應當人格調查員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根據法律以及刑事程序相關要求形成人格調查報告,在刑事審判前提交給主審法官。同時,人格調查報告需要通過控辯雙方質證后方可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在法庭審判時出示以后在定罪量刑時使用。此外,在人格調查報告中,針對被調查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狀態和性格行為特征,人格調查員可以提出有針對性的教育和矯治工作建議。

[1]俞 亮.品格證據初探[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4,(4).

[2]劉善春,畢玉謙,鄭 旭.訴訟證據規則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3]卞建林譯.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4]岳禮玲,等譯.聯邦證據法[M].法律出版社,1999.

[5]劉宇平.論英國刑事訴訟中的品格證據規則[J].貴州大學學報,2006,(5).

[6]劉立霞,路海霞,尹璐.品格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

[7][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訴訟法要義[M].董瓃輿,宋英輝譯.臺灣地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

[8][德]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M].岳禮玲,溫小潔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責任編輯:吳良培)

D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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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2015)06-0087-04

2015-09-06

秦金星,(1992-),男,山西曲沃人,南開大學法學院碩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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