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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邏輯到治理邏輯:城市社會治理的“逆行政化”改革

2015-07-25 09:17彭勃
社會科學 2015年5期

彭勃

摘要:行政邏輯和治理邏輯是社會治理運轉的兩種路徑。行政邏輯支配下的城市社會治理經歷了從整體式治理到行政化治理的轉變。行政化治理面臨著成本高、質量差、回應性低等問題,旨在推動行政力量有序退出社會事務管理的逆行政化改革開始興起。實踐表明,上?!版偣苌鐓^”等逆行政化創新案例并沒有完全跳出行政邏輯的思維,改革的結果是有限共治和行政下沉。未來有望從政策驅動、社會介入和項目運作三個角度突破當前“逆行政化”創新改革的困境。

關鍵詞:城市社會治理;行政邏輯;治理邏輯;行政化治理;逆行政化改革

中圖分類號:F299. 21;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5)05-0018-09

引 言

創新是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在當代中國城市中,形形色色的治理創新案例層出不窮。這些創新與既有的體制在邏輯上是否一致?能否從理論上對這些形式各異的案例進行一般性的闡釋?這是理論研究者必須回答的問題。本文嘗試從歷史和經驗個案兩個維度對當代中國城市社會治理中的治理創新現象進行解讀。

行政邏輯和治理邏輯是社會治理的兩種不同路徑?!皥绦袊乙庵镜墓δ鼙环Q作行政”,具體指政府及其管理行為。治理則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諸多方式的總和”。行政作為對統治意志的執行與治理差異明顯。正如法國學者讓一皮埃爾·戈丹所言:“統治的思想與等級化的權力、垂直和自上而下的指揮關系,以及以整齊劃一的方式推行的意志等概念聯系在一起”,而“治理從頭起便須區別于傳統的政府統治觀念”。行政與治理的差異主要體現為各自背后的行為邏輯的差異,具體表現在思維、主體、層級、方式和資源五個方面。首先,行政是對統治意志的執行,它強調執行行為的整體性和統一性。治理則強調社會差異性和地方性。其次,行政強調權力主體的單一性,政府是執行統治意志的唯一主體。治理的權力主體和中心則是多元的。第三,行政強調通過縱向多等級組織實現統治意志的有效貫徹。治理則主張通過橫向多主體間的協作互動解決公共問題。第四,行政傾向于控制和吸納社會。治理則主張平等主體的共治與協作。第五,行政通過壟斷資源配置權維護權力的單一性。治理權力主體的多元性則決定了資源供給的多元化??傊?,行政作為對國家意志的執行更突顯出工具理性的特征,而治理作為公共事務的解決機制,更強調價值理性。

一、從單位到社區:行政邏輯在城市社會治理中的蔓延

理想的社會治理指“由國家力量和社會力量,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政府、社會組織與公民,共同來治理和管理一個社會”,是行政邏輯、社會邏輯和市場邏輯在社會中有機互動的結果。在現實中,社會治理形態取決于政府、社會和市場力量的對比。在政府力量強大,社會比較弱小,市場介入不夠充分的條件下,社會治理就會越來越受行政邏輯主導,最終促成行政化治理。行政化治理有五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主體單一,權力集中,系統封閉;二是注重公共政策的整體性和統一性;三是傾向于通過建立等級組織提高效率;四是行政積極、主動吸納社會力量,使社會力量成為自己的附屬品;五是行政壟斷社會資源的分配權。在城市中,行政化治理表現為城市政府為尋求自身意志有效性與社會穩定性的平衡,依靠行政權力自上而下建立行政組織、制定并執行社會治理政策的過程。對中國城市社會治理來說,行政邏輯一直存在,但不同的發展階段其外在形式存在差異。

(一)單位制下社會國家化的整體式治理

新中國成立后,新政權在城市中建立起以單位制為主、街居制為輔的社會治理架構。行政邏輯從政府擴展到執政黨,執政黨的工作方式從革命年代的社會動員轉變到運用官僚制的行政命令方式,并依靠行政官僚統一配置城市社會治理的人、財、物,統一安排社會個體的生活起居,并吸納社會自治組織成為自己職能的延伸機構,社會成為執政黨和國家的附屬物。正如徐勇先生所言,“國家猶如一個巨大的‘蜂巢一樣將一個個單位吸附于其中,而單位又如‘類蜂巢將一個個社會成員吸附于其中”。由此,執政黨通過單位制和街居制把自己的組織和力量從軍隊直接拓展到政府、企業、學校、社區等治理系統中,通過“單位依附國家,個人依附單位”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由此建立起社會國家化的整體式社會治理結構。

(二)社區制下的行政化治理

80年代末,城市治理單元開始由單位制向社區制轉變。單位制的瓦解意味著城市社會與國家開始分離,行政權力逐步退出社會治理空間。在向社區制轉變的過程中,社會治理曾一度出現真空狀態,這給城市社會秩序帶來了諸多困境。對此,行政力量開始再次進入社會治理,通過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下沉行政力量,進入城市基層社區。以上海市為例,從90年代初開始的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基本上建立起一張由市、區、街道、居委會和居民小組組成的行政化治理網絡,行政邏輯支配著這張網絡的具體運行??傊?,80年代末以來的城市社區重組仍然延續了計劃單位制時期的行政邏輯,“以單元化的模式來治理城市社會,希望以居民區的準行政性區劃為標準,再次將社會劃分為一個個小單元”。但社區制階段的行政化治理是通過行政下沉實現對城市社會的有效管控,與單位制時期的社會與國家互嵌路徑差異明顯。

二、逆行政化創新:當前城市社會治理改革的實質

進入新世紀以來,行政化的城市社會治理在有效執行統治意志的同時面臨著諸多困境。這些困境的產生和發展促使政府反思并開始改革行政化的城市社會治理方式,由此涌現出大量社會治理改革創新案例。

(一)城市社會行政化治理面臨的困境

在當代城市社會中,社會階層和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化,公眾的權利意識空前膨脹。公眾不僅追求高質量的城市公共服務,而且對地方性生活空間如社區等的品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行政化治理的等級性、封閉性、命令一控制、向上負責的特征則會導致政府管理和服務出現遲緩、被動、前瞻性缺乏等問題,同時社會向政府的信息輸入系統容易堵塞,公共政策易出現“凝閉”狀態。這一方面導致公眾對城市公共服務的滿意度較低,另一方面也容易誘發城市公眾通過非常方式表達和維護權益,從而引發社會沖突。社會沖突的增加對城市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行政化治理在公共服務質量和回應性方面的有效性低位也降低了社會公眾對城市基層政府人員的信任度和認同度。當某一事件與政府人員存在關聯時,就立刻會遭到社會公眾的全面關注和聲討,致使城市基層政府的合法性面臨巨大考驗。此外,政府通過行政化治理包攬了大多數社會事務,多數公共服務由政府提供,其結果是城市政府難以從龐大復雜的社會治理中脫身,負擔過重。其中城市基層政府和社區的負擔最重,“上面千條線、落地一根針”說的就是這個問題?;鶎诱蜕鐓^負擔“超重”致使其公共服務職能難以有效實現,從而進一步加劇了行政化治理的困境。與此同時,城市基層政府也面臨著投機漩渦和上熱下冷的尷尬境地,即政府熱(政府積極干預)、社區干部累(社區不堪重負)、居民冷(居民冷漠)的局面,傳統的動員、組織、命令等行政化治理手段失去了它的社會基礎,這反過來也降低了行政化治理的有效性。

(二)城市社會治理的逆行政化創新

整體式治理和行政化治理的內核都是行政邏輯支配城市社會治理。從理想的社會治理狀態角度講,這些模式都犯了行政力量越位的錯誤,把不該管的社會事務包攬于一身。越位后的行政力量不僅無法管好城市社會事務,也給自己增添了麻煩。因此,從21世紀初期開始的城市社會治理改革開始著手糾正行政力量越位的問題,目的是要改變行政力量面面俱到式的管理風格,具體事務交由市場和社會自主處理。與社會國家化治理和行政化治理不同,這種改革思路不是朝著行政化的方向推進社會治理,而是通過增加新的治理邏輯和主體,從相反的方向弱化行政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诖?,本文把對社會治理向非行政化方向調整,使行政力量有序退出社會事務管理的改革概括為逆行政化創新。

城市社會治理逆行政化創新的本質是重塑社會治理主體。逆行政化創新在五個方面與治理邏輯相呼應。首先,逆行政化創新強調通過關注地方性知識提高治理的差異化和回應性。第二,逆行政化創新試圖在社會治理中建立多元主體協作共治的格局。第三,逆行政化創新主張建立扁平化組織作為決策形成和執行的主體。第四,逆行政化創新強調多元主體間的平等伙伴關系。第五,逆行政化創新本身所依賴的資源應當是多方提供的。

城市社會治理逆行政化創新不是“去行政化”創新。教育和社會組織領域中的“去行政化”改革強調對行政力量的否定性調整,城市社會治理中的逆行政化創新則強調在行政力量越位的情況下對行政力量的逆向調整,它不是對行政力量的全盤否定。政府的存在是常態。政府在社會治理巾負有制定規則、維護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基本職責。同時,逆行政化創新還強調政府在有序退出社會治理的過程中要擔負起為其他治理主體進入社會治理創造條件的責任,比如政府應該承擔起培育社會的責任,也應為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制度平臺。

新世紀以來,我國各地城市涌現出眾多逆行政化創新案例。這些逆行政化創新都試圖通過行政力量自身改革和逐步退出社會事務管理實現更好的城市治理。這些案例有兩個特點。首先,這些創新案例主要集中在政府改革、公共產品市場化、公民參與和社區體制改革四個領域中。本文以這四個領域為標準,把這些城市逆行政化創新案例分為四種類型,具體見表l所示。

第二,仔細考究這些案例可以發現,這些試圖弱化行政邏輯的創新基本上都是由地方城市黨委或政府主導完成的。表1所示的逆行政化創新案例基本上都是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獲得者,這些逆行政化創新基本上都是地方黨委和政府積極推動的結果。但黨委或政府主導治理創新也可能會使行政邏輯成為主導思維,導致創新偏離治理邏輯。

三、有限共治與行政下沉:行政邏輯主導下的“鎮管社區”實踐

“鎮管社區”模式是上海市探索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一項嘗試。它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成長和發展。首先是萌芽階段。早在1993年,上海浦東原嚴橋鎮率先實施了“鎮管社區”治理模式。其次是成長階段。從90年代到2010年,鎮管社區模式已經在上海城郊鎮得到廣泛實踐,代表性的鎮包括浦東新區三林鎮、川沙新鎮、閔行區浦江鎮、寶山區大場鎮、顧村鎮和奉賢區南橋鎮等。第三是全面發展階段。在2011年底召開的上海市社區工作會議上,上海市委、市政府明確提出了“鎮管社區”的體制改革要求。由此開始,鎮管社區模式開始成為上海郊區社會管理體系改革的指導性思路。

(一)作為逆行政化創新的鎮管社區模式

鎮管社區模式是上海市在解決快速城市化導致的郊區社會治理困境過程中逐漸探索出的一種社區治理模式。它是指在鎮和居委會之間設置社區,由社區自主決策和承接行政服務功能。這里的社區不是一級政府或政府派出性機構,而是政府與社區的共治平臺,因而不同于行政化的街道模式。鎮管社區模式可概括為“三級組織、兩級治理”。三級組織是指鎮、社區和居委。兩級自治是指社區自治與居民委員會自治。按照中間層的設置數量,鎮管社區模式可分為l+1+X模式和1+X+X模式,前一種是設置一個社區管理中間層,由這一個社區管理中間層管理下屬居委會,后一種是設置若干個社區管理中間層,由這些社區管理中間層管理其下屬的居委會。

鎮管社區模式屬于逆行政化創新范疇,它的創新主要體現為“治行分離”,具體包括社區共治和居民自治兩個方面。第一,鎮管社區模式通過再組織城市社會治理單元,在居委小社區之上建立大社區,在大社區層面實施社區共治機制。社區共治的載體是社區代表大會和社區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和社區代表大會由社區黨委成員、政府公務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事業單位代表、社區非政府組織代表以及居民群眾代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同時,社區共治積極邀請各類社會組織到社區開展各類服務活動。這些都體現了主體多元性和共治、協作的治理邏輯。第二,在鎮管社區模式中,社區共治所需經費從行政集中分配開始走向多元供給。一方面,社區共治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由鎮政府承擔主體部分。另一方面,在社區建立共治基金,多渠道籌措社區發展經費。這集中體現了資源多元供給的治理邏輯。第三,鎮管社區模式通過在社區層面單獨建立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把行政管理職能從社區和居委會中剝離出來。鎮政府條線部門把公共服務和管理通過社區行政服務中心直接通達居民,從而賦予社區和居委會以自主空間。同時,社區行政服務中心受社區委員會的監督,并負責執行社區委員會的共治決議,從而保證了行政力量與共治和自治的清晰邊界。

(二)有限共治與行政下沉:鎮管社區實踐中的行政邏輯

上海市基層政府在實踐中根據自身情況對鎮管社區模式進行了諸多調整,從而形成了諸多實踐模式,其中以浦東新區C鎮的社區委員會模式、嘉定區M鎮的社區工作委員會模式和閔行區P鎮的社區事務管理服務中心模式最具代表性。

應當說,C鎮的改革實踐與鎮管社區模式的原型及其理念最為契合,M鎮雖然從組織架構上現實了治行分離,但對社區工作委員會的行政化定位則違背了治行分離的改革原則。P鎮的實踐則基本上脫離了鎮管社區改革的原型。

那么,這些個案鎮所推行的鎮管社區改革是否實現了逆行政化的目標呢?換句話說,行政邏輯的作用范圍是否有所縮???假設行政邏輯的作用范圍有所縮小,那么在實踐中治理邏輯必然會有所擴張。因此,可通過治理邏輯的五個維度考察個案鎮改革實踐的逆行政化水平。

改革思維。C鎮和M鎮的實踐都兼顧了鎮域內城市化水平差異。比如,C鎮在城市化水平高的地方建立一個中心,在農村化社區建立四個中心。而M鎮則是在城市化水平比較高的區域建立社區。這種做法更多地帶有治理的差異性和地方性的邏輯色彩。P鎮則在鎮政府和居委會之間設置了一個行政協調系統,試圖通過這個系統對各居委社區進行統一化管理。因此,P鎮的實踐是一刀切式的思維,它沒有通過差異化政策將居委社區的地方性知識表達出來。

權力主體。在C鎮、M鎮和P鎮鎮管社區的實踐中,參與的主體都是多元的,但主體間并不是一種平等伙伴關系。在C鎮,社區委員會受社區黨工委的領導。在M鎮,社區工作委員會同時受鎮政府和社區黨總支的領導。同時,社區委員會和社區工作委員會與其下屬各專業委員會也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不是平等協作關系。而在P鎮實踐中,權力主體只有一個,即社區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不平等關系意味著社區仍然只有一個權力中心。在一個權力中心下就會衍生出“星級義工確認、晉升及表彰”這樣以政府權威為支撐的激勵機制。因此個案鎮的實踐均沒有實現權力中心的多元化目標。

組織層級。C鎮的社區共治呈現出三級管理體制,黨委位于最上層,中間層是社區委員會,社區委員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接受社區委員會的領導。同時,社區委員會對居委會是指導和被指導關系,實際上是業務上下級關系。M鎮和P鎮的鎮管社區是一種行政化的四等級組織系統。在系統的頂端是M鎮和P鎮政府,中間是社區工作委員會、社區居民區黨委和社區事務管理服務中心,第三層是“兩辦四科”,第四層是居委會。同時,三個鎮中間層的領導都是由鎮政府任命產生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副處級)。這些都表明在鎮管社區實踐中多等級組織的行政邏輯生命力依然旺盛。這種多等級組織的邏輯甚至在社區非政府組織的組織建設中也存在。比如C鎮在各社區建立社區義工協會,同時在居委會層面又建立居委義工服務站和服務隊,社區義工協會對居委會層面的服務站和服務隊有業務指導關系。

操作方式。權力中心的單一性、組織的等級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指定性決定了個案鎮的鎮管社區實踐一定程度上延續了行政邏輯的控制、命令和吸納等方式??刂?、命令等方式的存在可能會削弱社區共治的有效性。以C鎮華夏社區為例。華夏社區各專業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完成鎮政府交辦的各項行政事務所花費的時間約占總的工作時間的40%以上。比如,華夏社區居村專業委員會包含有“向居、村委布置工作”這一職能。在現實中只要涉及到居村委的事務,C鎮政府就直接布置給社區委員會,由居村專業委員會再召集各居村委員會負責人開會,進行二次傳達和布置。在C鎮和M鎮的社區共治內部,社區管理者對待社區內生性資源的方式多表現為控制和吸納。比如,大部分社區志愿性組織都是由社區培育而成,在經費上依附于社區,這表明社區實際控制著這些組織??刂?、命令方式在P鎮體現的更為明顯。例如,P鎮在鎮層面設置大聯動分中心,并在各居委會設置大聯動工作站,依托大聯動工作站將居委會黨支部、居委、物業和業委會四個主體統一起來,從而實現了鎮政府對居民區的有效控制。

治理資源。無論是比較接近鎮管社區原型的C鎮,還是異化程度比較深的P鎮,在實踐中都沒有實現資源供給的多元化。C鎮雖然在制度上鼓勵資源多元供給,但在實踐中則以C鎮財政撥付和項目購買為主,社會捐贈只在兩個社區存在且份額很小。P鎮和M鎮的經費資源則完全由鎮政府財政負擔。這表明三個個案鎮的改革實踐所需資源仍然由行政力量集中配置。

基于個案的實踐比較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首先,黨委和政府在三個鎮的改革中位居主導位置,創新的權威仍然來自政權系統。第二,社區共治的主體開始增多,屬地單位和社區組織均參與到治理中,但主體間不是平等伙伴關系,社區只有一個權力中心。第三,鎮管社區和社區共治組織普遍呈現出等級科層制的特征,其中P鎮和M鎮直接把社區定位為一級行政性機構。第四,鎮管社區的運作呈現出控制和吸納的行為特征。第五,個案創新所需資源主體均由政府配置,其中P鎮和M鎮完全由政府配置,C鎮主體部分由政府配置。

以上個案實踐表明,由黨委、政府主導的鎮管社區改革仍然是受行政邏輯支配的,它偏離了鎮管社區改革的治理邏輯目標。通過改革創新,C鎮、P鎮和M鎮都把行政管理服務力量深入到社區層面,從而實現了行政下沉的目的。然而,伴隨著行政下沉,社區共治在制度和實踐中的有效性則與原型設計相去甚遠。C鎮的社區共治被鎮政府的行政事務所支配。同時,C鎮的社區工作委員會是政府派出性機構,擁有行政決策權力和廣泛的行政資源,而社區代表大會作為社區共治的核心僅僅擁有“民主審議、民主評議和民主商議”等有限權力。社區共治平臺無法實現全面的共治目標。P鎮在制度上根本沒有對社區共治做出規定,在實踐中主要是通過“民情分析會”實現一定程度的共治。但這種共治僅僅是一種民意表達機制,居民并沒有決策權。M鎮從制度上就把社區代表大會定位為評價和監督機構,同樣沒有決策權。同時,在社區共治中,主體間的關系主要體現為行政控制和依附關系,而不是協作伙伴關系。因此,三鎮的社區共治僅僅是一種有限共治,即社會性力量僅僅擁有表達權和監督權,而沒有決策權。

有限共治與行政下沉的結果表明:1、政府主導下的逆行政化創新延續的仍然是行政邏輯,治理邏輯的適用空間非常狹??;2、在行政邏輯支配下,逆行政化創新帶來的是行政組織的膨脹,行政組織的膨脹則進一步增強了行政邏輯支配社會治理的組織基礎??梢灶A見,這種以行政邏輯為主導的逆行政化創新結局仍將是行政化治理,它同樣無法解決當前城市社會行政化治理所面臨的困境。

四、未來逆行政化創新發展的路徑思考

基層政治主體在創新中的主導地位在一定程度壓抑了治理邏輯的有效釋放,逆行政化創新仍然沒有跳出行政邏輯的牢籠,城市治理依然是行政化治理。這種逆行政化創新無法幫助城市政府解決治理有效性與合法性虛弱的問題。本文認為,未來逆行政化創新要擺脫行政邏輯的支配,中央政策、社會和創新運作機制是三個關鍵的變量。中央政策對城市逆行政化創新具有頂層設計意義。而社會則是逆行政化創新需要培育和依靠的力量。同時,為了避免基層政權主體對創新實踐過度干預,也需要對創新運作機制進行調整。

(一)政策驅動

中央政策的驅動作用是巨大的。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央通過經濟分權政策持續驅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同理,中央也可以運用政策工具驅動城市治理發展。新世紀以來,中央對城市社會治理提出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政策目標。這一政策在推動城市社區發展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賦予地方政府以創新的積極性,而且為非政府組織和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提供了政治空間。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發展目標。城市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城市社會治理而言,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了一個巨大的政策空間。從中央的角度看,要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可以推動城市社會治理的現代化,途徑仍然是治理創新,形式則是制定具體的創新政策。例如,在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方面,中央應該制定具體的發展規劃和推進策略,對協商的主體、協商的范圍和協商的機制進行規定。就社會治理而言,中央的創新政策尤其要解決治理分權和社會賦權的問題,比如可以建立專職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使社會利益的表達回歸制度渠道??傊?,城市逆行政化創新關系到地方治理現代化,中央應繼續通過政策驅動方式,出臺相應的創新政策,做好城市社會治理創新的頂層設計工作。

(二)社會介入

社會介入是城市逆行政化創新的落腳點,同時也是創新發展依靠的根本動力。應該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社會正在逐步發育、覺醒,社會自我管理的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但行政化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這種自主能力的表達。近年來我國城市出現的大量鄰避運動以及重大危機事件中的公眾參與都表明社會已經逐步發育成熟,城市公眾對自己的利益可以做出理性判斷和行為選擇。因此,未來逆行政化創新仍然需要依靠社會公眾的力量,把民主、權利邏輯引入社會治理過程,形成對行政邏輯的有效制約?,F在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讓社會有效介入社會治理。本文認為,社會有效介入的關鍵在于打破創新的向上負責制,公眾不能停留在被動參與和監督的傳統角色上,要建立創新主體對社會公眾負責的運作機制。例如,可以通過嘗試建立雙重委托代理機制,將區域公眾有效嵌入到當前的城市治理中,改變行政邏輯的向上負責制。

(三)項目運作

當前城市逆行政化創新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行政邏輯的主導,這種行政邏輯主要源于基層政治主體對創新實踐的全程主導。因此,要避免或者減輕行政邏輯對逆行政化創新的影響,就需要政變基層政治主體全程主導創新實踐的格局。本文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引入項目制,通過創新項目化把基層政治主體與創新實踐分離開來。項目制是“一種能夠使體制積極運轉起來的機制”。具體來說,城市政府在推動逆行政化創新的過程中,可以通過項目制,把創新一次性打包給社區或者第三方,由社區和第三方設計方案并自主實施和運作,政府只負責對項目進行驗收和評估,這樣可以避免基層政府對逆行政化創新活動的干預。中央在出臺創新政策時也可考慮把項目制作為提高地方創新積極性的一種手段。

結語

歷史和現實經驗都告訴我們,行政邏輯在城市社會治理中一直位居支配地位。要打破行政邏輯的支配地位,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就必須進行逆行政化創新改革。這不僅是理解新世紀以來我國各地城市治理創新的邏輯起點,也是對既有城市創新案例的理論總結。實踐表明,在行政邏輯主導下的逆行政化創新仍然延續著行政化治理的模式,它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的社會問題,也無法推動城市社會治理走上現代化的道路。未來城市社會治理逆行政化創新一方面仍然需要從中央創新政策汲取合法性和革新空間,另一方面也需要相信社會、依靠社會,實現城市社會治理的邏輯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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