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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環境條款分析

2015-09-22 14:34樸英愛劉志剛
經濟縱橫 2015年5期
關鍵詞:義務韓國

樸英愛 劉志剛

摘要: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融合問題各國存在認識上的偏差,發達國家表現得非常積極,而發展中國家則相對消極,但最近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中環境條款呈明顯增加趨勢。韓國在韓美FTA簽署之前的自由貿易協定中,一般只是在前言提及環境保護或可持續發展,在正文中的一些領域規定了環境有關例外條款,但以韓美FTA為突破口則簽署了高水平的FTA環境條款。中韓地理上相鄰,面臨共同和嚴峻的環境問題。因此,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從環境法制角度規定了寬廣的適用范圍和環境保護核心義務條款。這使中國在積極推進FTA戰略的過程中,為提高環境標準和改善環境管理提供機會

關鍵詞: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環境條款;義務

中圖分類號:F753.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5)05-0120-04

一、自由貿易協定中(FTA)環境條款的形式

口前,把環境與貿易聯系起來已成為廣泛共識。始于20世紀70年代的貿易與環境關聯性問題的討論,在多邊貿易協定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持續進行,其重要性也不斷增強。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是在FTA中包含環境協定的典型案例,隨后其他國家也積極響應。在FTA協定文本中環境條款主要以如下形式體現:

(一)概括性地提及環境保護及環境例外條款

絕大多數納入環境規定的國際FTA協定,都選擇在序言中概括性地提及環境保護。序言條款中一般以宣言式或忠告式提出環境合作與改善環境的目標等,對締約國并沒有法律約束力,儀在進行條約解釋時起到一定作用。這已成為多數國家FTA里環境內容的基本方式。在FTA中,對協定所規定一般義務的環境例外條款,也就是以環境為由可對特定商品的交易進行限制或管制。

(二)單獨設立“環境”專章

這是FTA討論環境的最高形式。美國所簽署的一系列FTA都專門設立有關環境專章,除在序言中概括性地提及環境保護外,還在“環境”專章中明確國內環境法的有效執行義務、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義務(不降低環境標準或與國際標準協調等)、程序保障及公眾提交、與環境義務有關的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爭端解決程序、執行協定時的公眾參與機制、對貿易措施的環境層面的例外條款及環境政策的獨立性明示、環境產業合作及能力培養機制、有關FTA與多邊環境協定所規定義務條款的協調問題、環境措施不影響貿易投資的相關條款、促進環境產品及相關服務的條款等。高水平的FTA一般包括上述大部分或所有內容,但松散的FTA可能只包括其中一部分,并且強調的重點也不同。

(三)在正文條款中制定“環境保護+環境附屬”規定

有的FTA既在協議正文部分涉及一般性環境問題,也在更詳實的環境附屬協定中規定處理環境合作的具體問題。如,韓國與印度的FTA分別在“投資”、“旅游產業合作”里規定環境標準,并通過附屬協議規定環境合作項目的履行及其資金籌措相關事宜。

(四)環境保護例外條款

幾乎大部分FTA都有環境保護例外條款,它可分為一般例外條款和領域特別例外條款。前者參考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20條例外條款的內容,以保證一國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政策的自律性或獨立性為日的,也就是可以為環境保護而限制特定商品的交易;后者是指一個國家把“實施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技術性貿易壁壘(TBT)、投資、政府采購等有關領域必須推進的環境政策作為例外。

(五)將環境問題從貿易談判中剝離

有的國家為加快貿易自由化進程或減輕談判的負擔和阻礙,把環境問題單獨剝離出來。1991年成立的南方共同市場,在2001年成員國間正式簽署了南方共同市場環境框架協議,因為當時急需解決巴西和阿根廷跨國伊瓜蘇國立公園的環境友好開發問題。澳大利亞雖然一般都簽署內容比較全面的FTA,但幾乎沒有包含環境合作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澳大利亞也把FTA與環境問題分離開,只有與美國簽署的FTA中,根據美國的要求專門設立了環境一章。實際上澳大利亞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給予了較高的政策優先順序,只是基于在單純的貿易談判中不適合討論環境問題的基本判斷,把環境從貿易中剝離出來專門討論

二、韓國FTA的環境條款內容

2003,韓國開始實施“同時多發”FTA戰略,2007年韓美FTA正式簽署。目前,韓國與美國、歐盟等10個國家和地區的FTA已簽署或生效,與中國、印度尼西亞等4個國家正進行相關談判,與以色列等十多個國家進行FTA共同研究,而與加拿大、日本等國家的談判處于停頓狀態。特別要注意的是韓國與包括美國、歐盟、東盟等約占世界經濟(GDP)60%的地區構筑了FTA網絡2013年,按GDP和人口標準的韓國FTA市場達到整個市場規模的56%和41%,預計五年左右時間或將提高到76.9%和62.1%。

在一般情況下,在FTA中環境所占的比重與參與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如人均GDP等)成正比,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參與的FTA中環境條款所占的比重相對較低。韓國是中等發達國家,在與美國簽署FTA之前,在雙邊FTA中環境條款大多是在前言提及環境保護或可持續發展,在協定止:文的環境合作、TBT、SBS、投資等領域規定了環境有關例外條款。雖然韓國與美國的FTA簽署了高水平的環境協定,但這是根據美國的要求被動接受的。在談判過程中,美國還對擬議中的協定進行環境評估,以確定其對美國國內環境的影響,使美國談判人員能更好地了解這些協定潛在的環境利益和成本,并隨時根據評估結果調整談判目標和策略。韓美FTA中有專門的一章來淡環境問題,有11個條款規定了高水平的環境保護義務,明確了環境合作、環境法的適用、相關制度措施等內容,并在附屬協定中明示了適用于雙方的多邊環境協定。

總體看,韓國與其他國家的FTA中的環境條款內容如下:

(一)實體性環境條款

1.規定了環境保護水平。確認了締約方沒定各自的環境保護水平和環境發展優先順序,據此制定并修訂各國環境法及政策;各締約方為保障環境法及政策激勵高水平的環境保護而努力;各締約方要努力提高環境保護水平。

2.納入多邊環境協定清單。中韓FTA納入了一份多邊環境協定,規定每一締約方應實施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履行其在協定項下的義務,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等七個多邊環境協定。

(二)程序性機制

1.國內法律程序。首先,FTA締約國根據各自法律,利害關系人可向相關部門要求對涉嫌違反環境法的主張進行調查。其次,各國應對違反環境法的行為進行制裁或提供補救措施,為根據本國法律所認定的利害關系人提供法律途徑,包括保障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及符合法定程序,并除特殊情況外應公布于眾。另外,還要保障審理或復審案件裁判的公正獨立,并與所涉案件無利害關系。再次,當事國為相對利害關系人提供補救和制裁的有效途徑。各當事國既要根據違法性質及輕重程度,還要根據違法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違法者的經濟條件及其他因素,采取責令遵守協議、處罰、罰款、監禁、命令禁止、關閉生產設施等措施。

2.促進環境保護的措施。締約方鼓勵各國的保護環境、改善環境的自發法律措施,如加強經濟主體、社區、非政府組織、政府機構或科研機構的合作,制定環境保護措施,開發能實現高水平環境保護的方法、自發環境審計及報告、有效使用資源或減少環境影響的方案等。

(三)制度措施

1.設立環境協議會。韓美FTA規定環境協議會由各當事國負責環境事務的高級公務員構成,負責監督韓美FTA環境條款的執行,致力于增加公眾參與環境合作活動及其開發、履行的機會,包括對公眾進行咨詢服務、圍繞公眾感興趣的環境問題與公眾進行對話等。

2.公眾參與機制。各締約方應保障環境法的執行,遵守有關信息公開原則,致力于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3.環境合作。中韓FTA確認了提高環境保護力量和增進與雙方貿易、投資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確認了雙方的合作有助于包括環境保護、技術開發等共同環境目標的實現,并擴大其合作范圍。

4.爭端解決機制。首先通過磋商解決糾紛。當事國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書面協議請求,另一方接受請求后迅速開始磋商。為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可求得專家或相關機構的咨詢或支援。若通過磋商,問題仍無法得到解決的,可請求環境協議會,協議會通過周旋、調節或仲裁等程序為迅速解決問題而努力。如果60天內爭議得不到解決,可根據韓美FTA申請爭端的進一步解決。

總之,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韓國與美國簽署了高水平FTA,在此過程中改善了各自國內的相關制度。當然,韓國也不會盲目模仿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環境政策,在與發展中國家的FTA中將采取更加靈活的政策。

三、中韓FTA的適用范圍和核心義務條款

(一)中韓FTA是高水平的、全面的FTA

中韓FTA是高水平的、全面的FTA,自由貿易的范圍不僅包括貨物,還涉及服務業、知識產權、環境、投資、政府采購等方方面面的領域,包括環境、金融在內共設22章。在中國已簽署的所有FTA中,中韓FTA所設章節最多,最初獨立設立了金融、通信、電子商務章。

(二)獨立設環境一章

中韓FTA把可持續開發作為談判的五大原則之一,并把增強解決環境問題的力量、開發環境友好型技術、解決與貿易有關環境熱點問題、采取合理的環境管制等列為經濟合作的重要領域。因此,中韓FTA把環境保護及可持續發展設為這一協定的主要目標之一,努力提高貿易與環境間的內在聯系及平衡,為避免這樣的目標流于形式,通過制度來提高解決環境問題的力量和環境保護的認識。因此,中韓FTA在協定文本中單設“環境”一章,規定高水平的環境保護、遵守多邊環境協定、有效執行環境法等義務。

第一,規定了不減損義務,即禁止締約方以促進貿易或投資為目的削弱或減損環境法的效果。有關環境保護(環境標準)水平問題是FTA當事國有關環境談判的核心條款之一。為實現貿易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有效執行環境法,不降低以促進貿易和投資為目的的環境標準是非常必要的。第二,規定了環境法的有效執行義務,特別是規定了當事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有關環境法、規定、措施等的有效執行義務。第三,規定了遵守多邊環境協定的義務。第四,規定了運用環境法和相關政策、為保障及鼓勵環境保護水平的持續提高而努力。第五,承認國際環境管理及協定的重要性,加強國際環境合作,設立環境委員會等。

(三)中韓FTA環境條款是在中國已簽署的FTA中水平最高的

中國在FTA政策實施的早期階段,主要涉及關稅和非關稅等內容,較少甚至沒有涉及環境問題。但隨著中國對環境問題的不斷重視,開始在FTA的宗旨和目標中探討環境問題并約定在環境領域開展合作。中國最早的FTA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簽署的,其中未提及環境內容,只是提到“合作應擴展到其他領域,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金融、旅游……環境、漁業”。與巴基斯坦簽署的FTA中只在前言中提到“與環境保護相一致的方式促進可持續發展”。除此之外的FTA中,雖然有一些環境有關內容,但只在“合作”一章提到環境合作,在“TBT”一章提到環境有關例外條款。

四、結語

環境產品及其相關服務業的貿易自由化已成為新的焦點話題,其重要性愈加突顯。2014年,中國、美國、歐盟等約占世界環境產品交易額86%的14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正式啟動世貿組織環境產品協議談判。它以2012年APFC指定的54個環境產品清單為對象,為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對環境產品減免關稅、推動環境產晶自由貿易為宗旨。中韓地理上相鄰,面臨共同和嚴峻的環境問題。為在生產過程中投入正常的環境成本,維持公正的貿易條件,也為防止生產活動的增加帶來的環境污染的加重,更為全球環境保全及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在FTA協定中獨設“環境”一章,規定了寬廣的適用范圍和核心的義務條款,這將推進包括中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他經濟主體環境法的有效執行。FTA中包括環境條款是提高環境問題相關地位的一種手段,但這使環境問題很容易成為貿易協商的附屬,難以得出高水平的環境規則。因此,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可在FTA協定中討論,在環境合作和相關力量開發等領域,通過另外簽署的相關協定加以解決。

環境標準越高,就越會失去原有環境標準下形成的競爭優勢,越需要為獲得較高環境標準所需技術進行更多投資。中國是發展中大國,技術等資源不足,還存在諸多阻礙有效執行環境法的因素,更面臨改善環境法結構的巨大挑戰。但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環境大國,在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解決過程中應發揮作用。在FAT政策和戰略的推進過程中,應更加重視環境問題,努力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在新常態下尋求經濟增長和環境之間的均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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