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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實踐合理性:論高考政策改革的價值之維

2016-03-01 11:48海南師范大學教育與心理學院莫麗娟
新教育 2016年5期
關鍵詞:合理性公平原則

□海南師范大學教育與心理學院 莫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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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實踐合理性:論高考政策改革的價值之維

□海南師范大學教育與心理學院 莫麗娟

【摘要】高考是銜接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重要結點,承載著諸多重要的社會功能。在高考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公平成為高考改革的主流價值取向。然而,公平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內涵,在不同的事項中適用不同的公平原則。因此,公平的實踐合理性成為高考改革的價值之維。公平的實踐合理性包含兩個維度:一是公平原則的適切性,二是公平的制度成本。而公平實踐合理性的考量又與高考改革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環境密切相關。

【關鍵詞】高考改革公平原則實踐合理性

高考,牽動著億萬中國人的命運。高考是銜接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重要結點,高考改革的影響力不僅波及高中和高校,更滲透到初中乃至小學。正因為如此,高考改革始終走在風口浪尖,引起社會各界的熱切關注。2014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為高考改革指明了方向,一些關鍵詞成為熱門詞匯:“分類考試”、“不分文理”、“一年多考”、“三位一體”(高考、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共同構成高校招生錄取的依據)、“平行志愿”,等等。過去學人一直在批判的“考什么教什么”、“不考的不教,不考的不學”的怪圈正在被打破。

縱觀歷年的高考改革,對公平的呼聲成為主流的價值取向。然而,為什么高考不斷朝著公平的方向去改革,卻始終未能達成“大家一致同意的社會契約”,公眾的不公平感仍揮之不去?其原因就在于,在我們倡導高考改革公平價值取向之時,還需要進一步考量公平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本身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邏輯合理性,二是實踐合理性。在這里,我們主要關注的不是哲學層面的探討,而是更側重于實踐合理性的考量。這是因為公平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內涵和要求。因此,必須結合社會發展的人才需求和大眾的教育需求來探討“我們應該追求何種的公平”,并且在制度設計上實現從理論合理性向實踐合理性的有效銜接。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以往基于公平的高考改革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并不是邏輯合理性出現了問題,而是在實踐合理性方面缺乏深入的考量。

一、公平原則的適切性:以高考加分政策改革為例

高考加分政策是一個敏感話題,因為它在統一考試之外額外增加了部分學生的錄取機會。因此,高考要不要加分,給誰加分,一直備受關注。高考加分政策從20世紀五十年代的優先錄取政策逐漸演化而來,其設計初的出發點是為了培養工農人才和維護國家政治穩定服務的。1977年恢復高考之后,高考加分政策又被重新提及,此時的加分政策效率取向占據了主要地位,對全國性學科競賽中的優勝者、“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的加分項目體現了高考服務于國家選拔優秀人才的需求。隨著高等教育從精英階段向大眾階段的發展,公平的價值取向逐漸成為高考加分政策的主流。與此同時,在“指揮棒”的作用下,高考加分政策被極端功利化,其負面效應逐漸凸顯。部分學校為了提高高考錄取率,走“曲線高考”的升學路線,導致學生的片面發展;也有部分學生家長不擇手段為孩子獲取加分項目,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此,《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確定了在今后一段時間高考加分政策改革的一個基調,即“引導每一個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糾正少數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傾向”,要求“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

羅爾斯提出差異公平原則,以保障“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其前提則是“在面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時”。體育特長生、藝術類考生、科技類競賽獲獎者、省級優秀學生及省級道德模范等的高考加分項目被明確取消。由于個人興趣、特長原因而在某些方面智能上發展較快,由此而造成的學生之間的差異本身并不是不平等的根源。因此不適用于差異補償原則,而適用于機會均等原則,這是羅爾斯差異公平原則中的第二個原則。因此,在新的高考改革方案中,對這類考生的教育公平制度設計,是通過“統考+選考”的方式,使得具有某些優勢和特長的考生,在報考相關類型高等學校和專業時,與其他的考生都處于同一個公平的起點上。也就是說,這些考生的優勢是在專業內部競爭中體現出來的,而不會因為他們在某些方面的特長擠占了其他考生的錄取機會。

對于高考加分政策來說,它應該適用于差異公平原則和平等自由原則。差異公平原則要求高考加分項目應向弱勢群體傾斜,而平等自由原則則強調了高考的社會功能。在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中,保留了“烈士子女”、“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分項目。前2類是體現對弱勢群體的傾斜,后3類突出了高考的社會功能,是羅爾斯的第一原則即“平等自由原則”的結果。國家層面高考加分項目對于公平的實踐合理性的考慮,是基于不同的公平原則提出的,也為地方高考加分項目的制定和實施指明了方向。

在海南省教育廳頒布的《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辦法》(瓊教[2015]14號)中,根據教育部等五部委的相關文件精神,將高考加分項目分為鼓勵性加分項目和扶持性加分項目。在海南省原有的加分項目中,取消了對體育特長生的鼓勵性加分項目和對農村二女結扎戶的扶持性加分政策,保留了2項扶持性項目的加分政策,即少數民族考生和農村獨生子女報考省內高校時的加分項目。從海南省教育廳的制度設計來看,全面取消鼓勵性加分項目的同時,保留省內扶持性加分項目均指向了弱勢群體,突出了高考加分政策的差異補償原則的價值取向。例如,以對少數民族考生的加分項目來說,在全國性的相關文件中,明確提出“有關地方要探索完善邊疆民族特困地區加分政策”。海南省內主要居住著黎族、苗族和回族等少數民族,并設有樂東黎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共六個民族自治縣,因此扶持少數民族人才對于繁榮和穩定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制度成本的考量:確保高考改革落到實處

盡管在制度經濟學中,并沒有明確提出制度成本的概念。然而一項新制度的推進,制度的變遷,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尤其是對于像高考這樣承載著許多社會功能的重要事項來說,其改革必須要考慮制度成本因素。社會文化是制度生成和實施的環境基礎,而在中國科舉文化長期的影響下,高考改革本身整體的成本就在無形中提高了。這個制度成本不僅包括經濟成本,還包括社會心理成本。如果制度成本過高,那么它就是“不經濟的”,即使設計再好,也可能因為成本過高而使得政策無法落地。發生在“真實世界中的經濟學”,遵循的是實踐合理性的邏輯,“好的東西,要是耗費的運行成本過大,甚至大過其帶來的收益,那就再好也要收場,或者改戲”。

以“一年多考”為例,其本意是為了打破一考定終身的局限,讓學生可以有多次參加考試和選擇的機會,盡可能地避免因為多種突發因素導致臨場發揮不佳,對學生未來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但是“一年多考”在具有良好設計初衷的同時,也面臨著制度成本上升的考驗。對于政府而言,高考由于是關系到學生未來發展的重要考試,對高考的設計、監督、執行成本都相對較高,“一年多考”意味著考試成本的大幅上升。對此,海南省擬對英語實行一年多考,通過社會化考試降低考試成本??忌ㄟ^參加國家建立的一年多次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其成績作為參加高校錄取時依據之一,由高校對考生的英語等級提出錄取要求,考生可以按照招生學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等級的考試。實際上,推進高考社會化考試也是國家層面對招生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導向。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已提出“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試的辦法、探索實行社會化考試”的設想,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則進一步明確:“探索全國統考減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語等科目社會化考試一年多考?!庇⒄Z考試是較早在國內實行的標準化考試科目之一,標準化程度較高,考試成績相對穩定,也有托福、雅思等大型的、國際化的考試為參考。因此,是目前條件比較成熟的推進社會化考試的高考科目之一。在高考中引入社會化考試,在政府與學校之外引入了第三方機構參與高考,使得政府的角色向監督者轉變。而第三方機構的參與,既是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慮,也有助于增加高考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對于高考加分政策而言,在其制度成本中社會心理成本更高于經濟成本。一些調查結果顯示,面對高考加分項目減少和規范的趨勢,部分家長表示不理解,因為家庭為了迎合高考加分項目,付出了很多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一旦取消高考加分,就意味著這些前期的投入都將付之東流,考生也將面臨更大的壓力。在一項新制度取代舊的制度時,原有的制度會因為制度慣性作用,在社會心理乃至社會行為層面發揮著影響。特別是對于即將參加高考的考生和家長而言,突如其來的變動,在心理上是難以接受的。在2015年上海市高考招生加分項目中,就體現了制度設計的人性化。對高考加分項目的整體導向是減少和規范,在根據國家和地方需要減少的高考加分項目中,依據項目具體的情況,規定了考生條件、對象、有效年限和具體要求。例如,針對上海市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在高三年級或高一、高二連續兩年獲得市區縣級優秀學生、優秀團員等稱號的,且在2015年1月1日前獲得稱號者,可以獲得5分的加分。這一規定就充分考慮到了高考加分項目改革對于高中生及家長帶來的影響,因此在制度設計時漸進有序地推進高考加分政策改革,從而降低了社會心理成本。

制度的經濟成本在整個高考制度設計、制度運行與制度監督的過程中都會產生,國家和地方需要根據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考量。需要注意的是,經濟成本不是一個純粹經濟學意義上的考查,它關注的不是在成本與收益中如何提高制度效率,而是在公平原則的統率之下。換言之,一個看起來更節約制度成本但是卻有違公平原則或者無助于改善不公平的狀況的高考改革,是難以獲得社會認可的。另一方面,制度的社會心理成本反映了公平的實踐合理性本身是合“理”與合“情”的融匯。個人的公平感看起來似乎是一個主觀的因素,但是當一個制度變遷涉及到多個利益主體的時候,這些累積起來的不公平感將會極大地增加社會心理成本,從而將高考改革推向風口浪尖。高考改革對于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來說都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因此,從公平的實踐合理性角度確立高考改革的價值之維,在保障公平原則的適切性的同時降低制度成本,實現高考改革制度安排合理與合性的統一成為當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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