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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對非婚生子女權利的規制

2016-05-14 01:37李苗
辦公室業務 2016年5期
關鍵詞:區別對待

李苗

【摘要】本文闡述了非婚生子女的含義,現今中美兩國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通過對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社會家庭問題的分析來闡釋對非婚生子女權利進行規制的必要性,視非婚生子女的不同情況予以區別對待的看法以及對今后我國對非婚生子女的立法方面所提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非婚生子女保護;社會家庭問題規制;區別對待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婚姻戀愛的價值觀方面也發生了巨大轉變,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負責任的行為經常發生,非婚生子女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家庭問題嚴重危害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讓我們來關注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問題,對正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一、非婚生子女概念的法律界定

在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經過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與第三人自愿發生性行為所生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認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婦女被強奸后所生子女等,均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兩個含義:一是經生父認領撫育或經強制認領,從而與生父之間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經生父認領撫育,也未經強制認領而其生父與生母又未結婚,從而與生父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的“非婚生子女”。前者稱為“準婚生子女”;后者則為事實上的非婚生子女。國外對非婚生子女的稱呼各有不同,韓國民法稱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稱之為“非嫡出子”。盡管在德國、美國以及我國的澳門地區已經拋棄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概念的二元對立,將二者統稱為子女,但是世界上很多國家仍然將自然血親子女區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并且其立法都對婚生子女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而從其對立面推導出非婚生子女的內涵。

二、現代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現狀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因時代、國家、宗教、道德、習慣等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我國關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權利的保護。新中國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發生了變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我國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蔽覈梢幎ǚ腔樯优碛幸韵聶嗬海╨)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4)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痹摲l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二)美國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權利的保護??v觀世界各國立法,其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方法各異,在英美法系中,美國取消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無婚生子與非婚生子女的差別,從而進一步加強了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

考察各國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立法后,可以發現世界很多國家都非常重視這個問題。

三、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社會問題

在我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傳統的家庭理論觀與新潮道德價值理念的不斷碰撞和整合,人們婚育觀念也逐漸發生了變化。隨著非婚同居現象的與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數量不斷增加,不僅沖擊著整個社會的風氣和主流的倫理道德觀念,而且也影響著婚姻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穩定。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極大地危害著家庭生活的和諧與穩定,損害了正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人性與道德面臨極大的壓力與挑戰,第三者插足更是屢見不鮮,引起的婚姻關系與財產分割問題枚不勝數,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穩定發展和社會的安寧。非婚生子女是現實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隨著社會發展,這個群體的數量日漸增加。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進行一定的規制,只有通過法律約束,把非婚生子女的相關問題納入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才可以保護正當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良好的社會生活關系,建立世風純正的社會交際網絡,才可以使社會主義社會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

四、為什么要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進行規制

(一)關于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既然非婚生子女不是正常渠道所生,那么他們就欠缺成為婚生子女的合法有效要件,理所當然不能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如果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繼承權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那么就必然侵害了基于合法婚姻關系生育的婚生子女的繼承權,這是對婚生子女的不公。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問題。合法婚姻的當事人,在夫妻另一方發生婚外情,并因此有了非婚生子女,如果第三者及其子女要求發生婚外情的夫妻一方當事人給付扶養費、撫養費等其他費用,這時無過錯的原配的財產利益必然受到損害。因為若要給付這些費用,必是從夫妻共有財產中予以支付。

(三)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第三者問題。因為現行立法規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并且實踐中也經常出現非婚生子女爭奪財產的事實。所以第三者完全可以憑借非婚生子女這一砝碼來爭奪財產利益,達到其非法目的。第三者介入家庭不僅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還對合法婚姻的配偶精神上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對社會道德產生嚴重的沖擊,引起的社會生活不和諧與不穩定問題比比皆是。

如果社會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一視同仁,不加以區分,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導致計劃生育政策變為空文;另外,還會導致社會道德淪喪,變相鼓勵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負責任的行為發生。

基于非婚生子女情況的復雜性以及多樣性,我認為應該視非婚生子女的不同情況予以區別對待。有配偶者與第三人自愿發生性行為所生子女和重婚所生子女與其他情況下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應區別對待。有配偶者與第三者自愿發生性行為和重婚都是存在一方當事人有主觀過錯或者雙方當事人均有主觀過錯,既然這樣,他們就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所生的子女就不得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他們不得損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得要求自己的子女損害合法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因為他們所生子女的介入,必會造成婚生子女在家庭物質生活上和感情生活、精神生活上的相對不足。然而合法婚姻當事人一方是無過錯的,且他們所生的婚生子女也是無過錯的。第三者及其子女已經破壞了原本完整的家庭,若再要求自己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完全是無理無據的。況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拜金主義泛濫,越來越多的人崇尚物質利益和高消費主義,扭曲的婚姻戀愛觀已使現代許多婚姻戀愛摻雜著諸多的金錢因素。第三者利用非婚生子女作為自己索取金錢的砝碼為數不少。這樣從一開始就是出于非法目的所生的子女還能理直氣壯地要求法律給予他和婚生子女同等的保護嗎?當然不能。如果法律給予他們和婚生子女同等的保護,那不是在變相鼓勵扭曲的婚姻戀愛觀、物質利益、拜金主義嗎?這必然導致社會道德的淪喪,人與人之間只有利益,就連自己所生的孩子也成了自己貪圖享受的工具,完全沒親情可言。而這并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事實就是如此。當非婚生子女已然成為他們父親或母親謀取物質利益的工具,法律給予他們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保護還有什么意義?當然這類子女的出生,他們自己本身是沒有錯的,他們沒法選擇自己的父母,以及自己出生的方式。但不能因為這樣就讓他們成為自己父或母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正是為了杜絕其父或母這樣的想法,才對他們的權利予以規制。比如他們在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方面應該比婚生子女的繼承份額少,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數額與年限方面也應該有所限制。這樣會不會對第三者不公,加重了其撫養子女的負擔?既然第三者插足破壞了別人的完整家庭,那么其理所應當為自己的不道德行為承擔責任。這種做法是防患于未然也好,還是殺雞儆猴也罷,都是現實情況下所必要的。

對于其他情況下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準正和認領使其具有婚生子女的資格。因為這些情況下不存在第三者插足,破壞原來完整家庭,損害合法配偶與婚生子女權益的問題,所以他們的子女理應受到婚生子女的對待。社會主義法治就是使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規范和要求,使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對等,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和動機違反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和道德,那么他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并且應該受到道德上的譴責。

五、我國對非婚生子女的規定及今后對于其他情況下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完善的建議

(一)我國關于非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我國《婚姻法》尚無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實踐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該子女即可視為婚生子女;另外男女訂立婚約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存在,使婚姻準正不能實現時,可依婚約一方當事人或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對非婚生子女自愿認領的情況一直存在,但也出現過生父不承認該子女為其所生的案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要求生母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親子鑒定。有證據證明生父與非婚生子女確實具有血緣關系的,生父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不論何種形式,一旦準正生效,都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產生一切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我國分為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兩種形式。無論強制認領還是自愿認領,都會產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資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效果,并會涉及認領后子女的姓氏及生父對生母妊娠、生育等費用方面的補償責任等法律后果。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完善對于其他情況下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措施。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對其他情況下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通過這個環節可以使他們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真正意義上使得他們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主要有四種方式:一是公證認領,如德國民法典第1723條規定,由生父申請經監護法院宣告認領。二是登記認領,如前蘇聯《蘇維埃法典》規定父母雙方共同到戶籍機關登記認領。三是事實認領,即生父已經撫養非婚生子女,并且有認為該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視為認領。四是強制認領,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動認領時,由非婚子女的生母或有關當事人訴請法院予以認領,經法院訴訟程序責令其認領。所以我國法律在規定認領制度時可以規定認領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出示的出生證明、親子鑒定等證明。法院審理宣告完畢后,還必須到戶籍登記部門去進行登記同時出示法院的判決書。認領制度可以使其他情況下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保障他們的健康成長。因此,我國應該借鑒其他國家關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建立對其他情況下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完善的保護措施的制度。

【參考文獻】

[1]楊大文.親屬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9.

[2]巫昌禎.婚姻與繼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23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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