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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2017-01-26 16:04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關鍵詞:消法經營者個人信息

徐 敏

(315400 浙江陽明律師事務所 浙江 余姚)

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徐 敏

(315400 浙江陽明律師事務所 浙江 余姚)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界定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概念

消費者,其作為一種法律主體的身份,是相對于經營者而言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法》保護。由上,在此謹明確如下的定義: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民事主體。相反經營者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民事主體,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行為人,因此本文中在使用消費者作為被侵犯個人信息權利的主體時,使用經營者指代侵犯行為的實施者。

“個人信息”這一名詞最早出現是在1968年[1],當時若要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都是以資料保護的名義,而個人信息主要是指無關乎公共利益,卻能夠通過其識別出個人身份的一些數據、信息。筆者將消費者個人信息定義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能夠憑借其直接或者間接識別特定消費者的信息。能夠直接識別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通常與個人信息聯系得更加緊密,甚至具有一一對應的特點,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駕駛執照等;間接識別的個人信息(例如年齡、學歷、職業、婚姻狀況等)。

(二)消費者個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在網絡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各大商家發現了隱藏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巨大商機,可助其占領市場、擴大業務以及其他商業用途。各個商家進行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交易,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輕則影響消費者生活的安寧,重則造成其人身、財產的損失。對消費者而言,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是對其個人信息形成有力保護的屏障,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了,才能進一步保證其人格尊嚴不受無謂的侵犯,才能夠保證其他權利的正常有效行使。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網上購物已經成為一種潮流,并且此種潮流持續流行的趨勢十分明顯。由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必須先注冊,并填寫相對完整的個人信息,這給一些不法商家提供了一個機會。最近幾年中,不法商家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案件層出不窮,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泄漏后,不法分子結合該信息行騙,消費者受詐騙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

多種信息按照使用用途明碼標價,包括機動車主信息、學生學籍信息及大量企業信息等。此類案件的頻繁發生,給我們一次又一次的敲醒了警鐘。強化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可以有效地減少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環境下消費者的后顧之憂,保證網購中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受侵犯。

此外,除了具有規范作用外,法還具有社會作用,即法律具有維護社會穩定、管理服務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法律保護,有助于保障和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只有通過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才能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穩定成為可能。法律作為管理社會事務的最權威的手段,通過法律途徑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合理保護,有利于維持社會經濟秩序,激勵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繼續又好又快發展。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法律保護是刻不容緩的。

二、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和缺陷

(一)我國在立法方面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的保護

1993年中國頒布《消法》,由于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在當時尚未出現,人們對于個人信息價值的敏感程度并不高,因此舊《消法》并沒有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條文。隨著通信技術飛速發展,每個人都有某種形式的溝通交流,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很多麻煩。人們經常抱怨他們的手機垃圾短信,電子郵件的垃圾郵件,消費者要求對他們的個人信息進行法律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在直接為消費者群體提供保護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引入相關條款,無疑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保護方式。立法者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2013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2]新修訂的《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開始正式施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躍然紙上,此舉無疑給當下飽受各種非法商家瘋狂的垃圾短信、郵件、騷擾電話等困擾的消費者帶來了好消息,并極大地提高了我國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水平?!断ā罚?013)中關于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具體有如下條文:第14條關于信息保護權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贝藶榛A性、原則性規定。第29條規定明確經營者應遵守的義務,主要內容分三個方面來描述:①收集和使用信息的,遵守正當、必要的原則。②如實告知義務。③安全儲存信息義務。此外,該條文明確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兩大權利。第一、自決權。第二、知情權。以上權利的規定預示著消費者對于個人信息權利的維護已從被動的防守狀態逐步向主動的控制狀態轉變。此處不一一列舉。

2.其他法律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

在很長的時間里,我國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都是通過對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權的保護來進行的,相關規定散見于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之中。[3]

(1)憲法保護?!稇椃ā返?38 條有關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作為原則性規定為我國隱私權保護提供了憲法依據。

(2)民法保護?!睹穹ㄍ▌t》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蓖瑫r《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40 條中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 1 條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p>

(3)刑法保護?!缎谭ā沸拚?七)中規定,在《刑法》第 253 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 253 條之一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為嚴重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

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能夠起到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例如,《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者接受服務時,其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個人隱私等人身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012年通過的《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個人信息的更多以電子信息的形式出現在人們視野的當下,這部部門規章的規定雖然效力級次略顯尷尬,卻也為加強個人電子信息保護獻出了綿薄之力。

(二)我國關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

目前并沒有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制定特別的司法保障制度,消費者若要通過訴訟途徑維權,主要還是適用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繁雜的訴訟程序、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時間成本,使很多想要維護自身權利的消費者打了退堂鼓。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消法》(2013)增加的公益訴訟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司法保護。由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具有整體性,一旦發生,若能將群體性的受害者集合起來,作為一方訴訟當事人,能很大程度上鼓勵消費者進行維權訴訟。另根據《消法》(2013)第47條的規定,國家消費者協會以及省級消協組織可以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使用公益訴訟的手段能夠將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集中起來,共同對抗處于強勢地位的經營者,此條文意義非凡。

(三)根據現狀分析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立法存在的缺陷

根據以上對于我國當前在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層面的立法、司法現狀的分析,不難發現的是,目前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這樣的立法狀況之下,盡管如前所述,我國在憲法、刑法、民法中都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有所規定,但規定的保護范圍并不足以覆蓋個人信息權利的全部內容,并且這些規定大都不夠具體,實踐中是操作性不強。此外,雖然新《消法》的修訂足夠激動人心,史無前例的具體規定似乎讓消費者維護個人信息權利變得有法可依。但是同樣的,我國目前的《消法》中相關規定依舊過于簡單。國家為了回應廣大消費者的呼聲,在未研究透徹的情況下修訂的新《消法》并沒有詳細具體地規定到底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三、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完善的法律建議

雖然有些讓人難以接受,但是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仍舊處于一種非常薄弱的境地,而《消法》(2013)在個人信息權方面規定的籠統性也使其在功效方面大打折扣。為了改善這種現狀,我國急需進一步的完善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我們應該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找出符合我國國情的道路,作出具體的制度設計。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屬于大陸法系的國家,在立法上重視基本法的制定,為了法律的適用統一,我國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當更多地借鑒歐盟的統一立法模式。

(二)立法內容的完善

鑒于《消法》(2013)的修訂極大鼓舞了消費者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信心,以后的法律體系的完善主要是圍繞著這部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具體內容進行細化、解釋。一方面,應增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和執行的可能性,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進一步解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則,盡量避免法律適用中的難點和爭議點,確保法律的切實可行性;另一方面,“無救濟則無權利”,要充分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狀態,必須配備有效可行的救濟措施。因此,適當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十分關鍵。當消費者個人信息被侵犯時,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很難憑借自己微薄的力量收集到自己個人信息受到不法侵犯的證據。采用舉證責任倒置,能夠使經營者承擔自己沒有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有效的減輕消費者的訴訟負擔。

(三)加強司法配合

《消法》在立法上規定了公益訴訟和省級以上消協代為起訴的形式,但是并不適用于少數個體信息權被侵犯的情形,尤其是個人信息權被侵害時消費者想要取得勝訴的結果相對困難,而即使勝訴,經營者承擔的賠償責任甚至不能覆蓋消費者的訴訟成本。為了解決這類問題,積極鼓勵消費者抓住維權的機會,即使是小額的侵權也應當與侵權者斗爭到底,擴大公益訴訟的范圍不失為一個值得嘗試的辦法。而群體性的公益訴訟在司法實施過程中應當加強相關部門與法院的配合,找到信息來源單位,獲得侵權證據,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同時,加強有關單位的司法配合能夠起到預防的作用,信息來源單位受到司法制度的威懾,就從根本上避免了個人信息的泄露。

(四)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自我保護的意識

消費者自我保護對實現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具有積極作用。如果不存在特別的規定或要求,消費者有權拒絕向經營者提供個人信息;另外,消費者還可以就經營者收集、保管、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事宜與經營者進行專門的約定或者簽署協議。例如,可以約定對個人信息的范圍和用途進行限定,明確經營者的保密義務和違反保密義務的后果及責任,從而降低了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風險??偠灾?,加強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加大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普法力度,重視對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消費者避免信息的泄露。除此之外,消費者還要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在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時候,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此外,筆者認為,在中國互聯網經濟領跑全球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無論是在推動境外電商,或是實現“一帶一路”的過程中,都必須營造一個舒適、安全、便捷的消費環境。首要解決的問題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其中就包括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ヂ摼W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要使得國內外消費者安心的在我國網購產品,建立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刻不容緩。

[1]姚琳娜.淺議個人信息的保護.《知識經濟》,2011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人民日報》,2013

[3]謝禮強.《芻議公民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保障個人權益和促進信息使用》.《法治與社會》,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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