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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公證投訴

2017-01-26 16:04許亞軍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關鍵詞:公證書公證處公證

許亞軍

(450000 鄭州市綠城公證處 河南 鄭州)

淺析公證投訴

許亞軍

(450000 鄭州市綠城公證處 河南 鄭州)

隨著我國公民個人擁有的家庭財產數量逐步增加,公證法律服務已日漸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群眾遇到生活中的財產分割、繼承、贈與、委托、遺囑、婚前財產協議、民間借貸等問題也紛紛到公證處公證,公證已成為老百姓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伴隨著公證深入社會的同時,問題也隨之而來。部分人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損害他人權益,敗壞公證機關的信譽。同時,公證機關和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瑕疵,種種原因造成公證投訴件數逐年提高,需要引起我們重視。

關于公證投訴的處理,各地方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處理不好公證投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但起不到公證預防糾紛的作用,反倒為社會穩定埋下隱患。因此,確實需要對公證投訴與處理進行理性的思考與分析。本文從制度和實踐二個方面進行了相關的闡述,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公證投訴處理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規定

依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和《公證復查爭議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可以分為公證處復查處理和地方公證協會復查爭議投訴。

(1)公證處復查處理。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或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申請,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證處受理公證投訴后,應當聽取投訴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要求投訴人說明情況并提供證明材料。公證處通過調查核實,查明事實真相,按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維持公證書、出具補正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2)地方公證協會復查爭議投訴。投訴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復查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地方公證協會提出公證復查爭議投訴。地方公證協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行政規章的規定,對公證復查爭議投訴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予支持投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持投訴人的請求并書面建議公證處撤銷原復查決定,重新作出復查決定或者書面建議公證處就原公證爭議重新進行復查。

二、公證復查投訴處理指導思想和原則

在實際處理公證投訴時,筆者認為,要把“預防矛盾、化解矛盾”作為主要工作內容,把“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公證工作發展”作為投訴處理的一個中心指導思想。我們要把處理投訴作為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彌補自己工作漏洞的一種手段,作為對公證質量的一個檢驗,通過投訴,達到改進自身工作的目的。對于公證處來講,公證書就是公證處的“產品”,有問題的公證書就相當于“殘次品”;對公證書的復查,相當于對“產品”質量的再鑒定;我們研究“殘次品”,是為了提高“產品”的合格率;我們處理公證投訴,是為了提高公證質量,最終減少甚至避免投訴。是真金就不怕火煉,在處理公證投訴時,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以解決投訴人的實際問題為原則,二是以促進和完善公證工作為原則。

三、公證復查投訴處理的方法

對待投訴處理,不僅要有指導思想和原則,還要講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和技巧。下面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說一下個人看法。

1.摸清當事人投訴的真實原因,對癥下藥

從接到的投訴來看,當事人進行投訴大致有下面三種原因:

(1)投訴人法律意識不高,甚至有的就不懂法。一旦公證事項影響到他的利益,就來公證處要求撤銷公證。這種投訴多涉及遺囑類公證,因為立遺囑人的財產未讓投訴人繼承,投訴人就以種種理由要求撤銷立遺囑人的公證遺囑。對于此種類型的投訴人,我們也應當認真接待。因為投訴人認為自己應當獲得相應的權益,卻沒有被立遺囑人認可,覺得不平或委屈。對此,我們要耐心聽取投訴人的意見,告知投訴人有關的法律規定,使促成投訴人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

(2)投訴人自己親自辦理了公證,事后情況又發生了變化,投訴人又后悔辦理了公證,就尋找辦理公證時程序上的瑕疵,并以此要求公證處撤銷公證書。對于此類投訴,我們在處理時,一定要依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符合條件才可以撤銷。否則,會讓當事人產生公證書不嚴肅、不莊重的印象。對于辦證程序有瑕疵的公證事項,當事人辦理后又想撤銷的,我們一定要積極面對,不推諉、不拖延。如果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而我們的工作確有瑕疵,若因為公證處的拖延導致投訴人的合法權益最終被侵害,等于是激化了矛盾,擴大了影響。

(3)公證處辦理的公證事項確有錯誤,侵害了投訴人的權益。如果投訴人對此類公證提出投訴,我們就只能調查核實,查明真相,劃分責任。

2.調查核實證據,查明事實真相,明確責任劃分

(1)投訴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的,應當向公證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說明事實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

(2)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對投訴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公證處可以通過調閱公證卷宗、向承辦公證員了解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并有針對性的對投訴人提出的問題和證據向投訴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證人進行詢問核實。

(3)調查核實結束后,要對形成的證據進行歸納和固定。根據查明的事實,明確責任劃分,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

3.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處理決定,明確劃分相關責任人責任

公證處查明事實真相后,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辦法處理投訴:

(1)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不予撤銷公證書。如果投訴人有異議,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2)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要明確造成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原因,是公證處的責任還是投訴人或第三人的原因。

(3)在證據扎實的前提下,依據事實和法律劃分責任,區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并按責任承擔相應的后果。

在處理投訴時,我們要協助投訴人解決問題,保護投訴人的利益。同時本著促進和完善公證工作的原則,在投訴處理完畢后內部進行總結,避免以后發生同樣的問題。

四、公證復查投訴處理決定

投訴處理決定是對整個投訴的結論,是對投訴人的書面答復。所以,公證復查投訴處理決定不可過于簡單,一定要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作出正確的處理意見,堅決避免作出的處理意見仍然與事實不符,還存在錯誤的情形。公證復查投訴處理決定書一定要敘事清楚、邏輯嚴謹、說理透徹。要能清楚地反映出處理投訴的過程、精確地歸納出投訴的爭議焦點、正確地分析出產生投訴的原因、準確地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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