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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治理視域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

2017-01-30 16:48劉輝張蘊甜
東南文化 2017年2期
關鍵詞:公益性文化遺產公益

劉輝張蘊甜

(1.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河南開封 475004;2.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上海 200433)

文化治理視域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

劉輝1、2張蘊甜1

(1.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河南開封 475004;2.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上海 200433)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文化軟實力的一項重要指標,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建構基于傳統文化多樣性基礎之上的文化共同體有著重要意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有模式多建基于文化“管理”或文化“經濟”的認識之上,因此,從文化治理的觀點出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面臨著諸多問題,如保護主體單一、公眾參與不足、忽視“文化紐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力推“公益性保護”,才能充分挖掘其公益價值、豐富其文化內涵,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注入新的活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 公益性保護 社會參與 弱勢群體 文化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及文獻綜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文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1],而促進“社區、群體和個人的參與”,“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有之義[2]。

圍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議題,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了多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是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和整體性保護。有研究者認為,在現代化與城鎮化加速推進、科技發展帶動人們生活、生產方式改變及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下,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境堪憂,特別是“一些口頭民間文化遺產”,如民間傳說、口頭傳統、史詩、歌曲等,“沒有文字記載,只是靠傳承人的口傳心授得以世代流傳”,而掌握著這些技藝的傳承人多已年近古稀,若不及時搶救很有可能出現“人亡藝絕”的憾事。因此“搶救”是首要工作,搶救性保護是一個重要的保護方式。而搶救性保護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實地或文獻調查,搜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資料,然后開展圖文資料保存和數字化保護工作;“另一種是通過確定瀕危遺產項目及建立代表作與傳承人名錄體系,資助扶持代表性傳承人、搶救瀕危項目等方法”。其中第二種方式是搶救性保護工作的重點[3]。還有一些研究者認為以“生產性保護”的方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頗有成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性”特點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可能簡單地收藏在博物館里僅供展示,“必須在生產和生活實踐中讓其不斷發展”,“活態性”特點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進行“活態的保護而不是博物館式的保護”,因此“生產性方式保護是一種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形態和傳承特點的保護方式”[4]。所謂生產性保護,是指“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中的精神因素凝固于物質產品或者轉化為文化類型的物質產品”[5],在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價值的同時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另有研究者認為,遵循整體性原則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古跡遺址等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與修復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整體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保護遺址、古跡在資料內容上的完整”,即整體性原則的“內容觀”;“二是遺址、古跡與周邊環境的依存關系”,即整體性原則的“環境觀”[6]。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理念涵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本體、相關環境和人這三項要素”,力圖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綜合、立體、系統性保護”,“最大程度地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和完整性”[7]。

這些觀點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有著重要作用,但是文化“管理”或文化“經濟”的意味較濃,尚未將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置于文化治理的視域中。要么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視為需要“被保護”的“弱勢對象”,忽略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發展中的文化“資源”作用;要么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視為需要“貨幣化”的文化“商品”,忽略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關系建構過程中的文化“治理”作用。本文在文化治理的視域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繼而以實地訪談所獲得的資料為基礎,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益性保護”主張及其價值進行闡釋。

二、“弱”治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問題

(一)主體單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有待多元化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政府、企業、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社區、社群及公民都可以在保護、傳承和創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然而囿于對既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張和模式的理解和實際操作,就現有情況而言,保護主體單一問題成為制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創新的重要因素。

在搶救性保護模式中,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調查、收集、整合、研究以及后續圖文資料保存、數字化保護多由專業學者在長期文獻研究和實地調研后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傳承人名錄體系構建則多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在生產性保護模式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精神和文化內涵被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人或經營者加以加工然后物化,在這一過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多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本人或者其他市場經濟主體。在整體性保護模式中,為最大限度地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環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多樣性,維持三者的系統性,保護方式多是在不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生存環境的前提下就地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只是同時擁有行政權力和經濟實力的國家或地方政府。

由此可見,既有的保護模式多以政府或傳承人為保護主體(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政府常常成為“唯一”主體,傳承人或研究者只是變成“政府工作”中的一個“環節”),保護主體單一問題突出。有學者認為,“非遺保護工作是一種政府治理工作”,政府的力量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來說不可或缺,但政府的作用不能替代公眾的作用。西方國家提出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共財富”觀念,“要強化宣傳國家優秀非遺全民共享觀念……政府要在此前提下,發展非遺公益保護事業,使這項事業從根本上得到持續”[8]。因此,如何使政府更多地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發揮作為政策制定者和平臺搭建者的作用,避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政府成為“唯一”保護主體的困境,已經成為擺在政府實務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課題。

(二)參與不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吸引公眾參與渠道有限

由于缺乏普遍的認知渠道和系統的教育背景,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大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之甚少,普遍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古老神秘、遠離生活的“小眾文化”。在現實中,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接觸多是看電視紀錄片、去博物館、參與旅游景區的特色儀式或活動、購買旅游紀念品或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展銷會等,其往往會對精妙絕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贊不絕口,感嘆中華文化博大精深;但由于這些形式帶有濃厚的娛樂色彩,社會公眾參與的動機往往以娛樂為主,常常會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是屬于傳承人或政府的”、“保護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也理應是傳承人或政府的責任”的社會認知,因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和參與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短期性,停留在較低層次,很難長期維持。在這種情形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推廣和創新即面臨著社會參與、特別是青年群體參與嚴重不足的問題。

通過對多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實地走訪,我們了解到,當前有相當多數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現任傳承人年事已高而“后繼無人”的困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夾弦”的代表性傳承人田愛云說:

現在別說是演戲的斷代了,看戲的也斷代了,所以如果再不往下傳,再不培養繼承人,那就危險了,說實在的,就要滅絕了。像我這一代的,年輕人不多了,所以年輕的也有五十多歲了,五十多歲這一代的他們唱的和我們唱的又不一樣了,你想我今年都76歲了,我們一不在了,這個劇就失傳了。(訪談記錄:2016年1月9日)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眾多,僅靠政府、學者和傳承人自身的力量來保護遠遠不夠,因為歸根結底,“一種非物質文化的全部生機活力,實際都存在于生它養它的民族(社區)民眾之中”[9]。文化既是一定時間和空間中人與人(自然、社會)關系的符號化過程,也是一定時間和空間中人與人(自然、社會)關系的符號化再生產過程。如社會關系不存,或者說一定時間和空間中圍繞特定文化符號的社會參與不足(乃至消失),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文化符號的生命力亦將消亡。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通過國家的“想象力”和制度化平臺來搭建,強化社會參與、特別是青年群體的參與,構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關系網絡基礎。

(三)被忽視的“文化紐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須從“消極”保護向積極保護轉變

在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是作為一種單純的原始文化形式而存在,或是作為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文化商品而存在,或是作為一種歷史存留而存在,均忽視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紐帶在社會關系再生產和文化共同體建構中的作用和價值。

愛德華·泰勒(Edward Tylor)將“文化”定義為:“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習慣的復合體?!保?0]在既有的“保護”話語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多作為“被保護”的對象,其文化紐帶的作用和價值被“遮蔽”,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一種“矮化”的文化存在,而不是一種“正?!钡摹皞ゴ蟆蔽幕嬖?。作為五千年中華文化未曾中斷的見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文明的象征;而凝結在其中的風俗習慣、制度規則、文化元素、價值取向等中華文明的特質,有利于全體社會成員形成文化認同感和歸屬感,對于共同體的文化建構具有重要作用。提到凝結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中國智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汴京燈籠張”第七代傳承人張俊濤列舉了“走馬燈”的例子:

我們可以想象一下我們的祖先是多么的聰明,早在1000多年前就發明了這種燈。馬燈利用的實際上是能量守恒與轉化定理,它是利用蠟燭燃燒之后產生的熱能,熱能轉化為動能,利用動能然后促進其旋轉。這個定理雖然是后來外國人發現命名的,但是我們的祖先早就已經把它進行運用?!胂?000多年前的北宋就產生了這樣偉大的發明。為什么要把我們這個博物館做好?因為它不僅僅承載的是一種傳統的生產技術,而且包含著大量其他東西,比如說歷史文化。(訪談記錄:2015年7月16日)

有學者認為,在當下中國國家文化身份構建的過程中,應盡量充實文化的內容,“使之更好地發揮連接全體社會成員的文化和情感紐帶的作用”[11]。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展示中華民族身份的一張重要名片,也是新時期建構國家、社會、社區和社群共同體建構的文化紐帶,應充分重視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紐帶作用。

三、公益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新主張

“公益性保護”是指包括政府在內的社會行動者通過搭建制度化平臺,實現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是依靠傳統傳承方式已難以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公益服務資源、社會弱勢群體為幫扶對象、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作為公益行動參與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益傳播、社會參與和萬眾創新的過程?!胺沁z做公益,公益傳非遺”是“公益性保護”的基本理念,政府、社會組織、非遺傳承人、企業等社會行動者是“公益性保護”的可能發起者和實施者,“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公益”是“公益性保護”的基本內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公益挑戰賽、公益接力賽等是“公益性保護”制度化平臺的可選擇形式,實現社會弱勢群體的文化增能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益傳播、社會參與和萬眾創新是“公益性保護”的主要目標。在公益性保護模式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將從需要“被保護”的文化存在升級為對社會弱勢群體文化增能的公益服務資源,社會公眾將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參與者升級為行動參與者,公益組織參與公益活動的方式從直接參與升級作為第三方協調溝通平臺間接參與。如此一來,既有利于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傳播和社會參與,又可以實現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文化增能。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從受保護資源到公益服務資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著深厚的文化價值,在既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常常作為一種受保護的文化資源而存在,社會環境變化日新月異,其傳承與發展日漸艱難。一方面,在“父傳子”、“師帶徒”的傳統家族傳承模式下,一輩后代中往往僅有一人可以作為正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這就使得掌握這一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傳承人數目有限;個體力量的有限性進而使得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傳播范圍受到影響,難以長久生存,甚至瀕臨失傳。另一方面,現代社會中青年群體的就業選擇增加,相較其他新興高薪職業,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收入微薄,競爭力下降,一些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家族面臨著后代不愿繼續以此為生、難以招到徒弟等困境。再者,中國地大物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星羅棋布,但也正是由于其分布廣泛,帶有濃厚的地域與民族特色,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一種小眾文化,不僅受眾有限,而且傳播范圍有限,限制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

在公益性保護模式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給予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福利資源而存在,這種社會福利可以是一場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表演,也可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學習機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益價值被充分挖掘,由傳統受保護的文化資源轉化為傳播公益精神的公益服務資源。一方面,這將打破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依靠家族內部傳承模式已難以為繼的困局,使得社會弱勢群體也可以作為傳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一些瀕臨失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失傳的風險,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由原本受保護而艱難生存的“弱者”形象轉變為幫扶社會弱勢群體的公益力量,豐富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和外延,提升了其存在的價值。

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轉化為社會公益資源,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幫扶方面,藏文研究專家三智才讓先生已經進行了積極嘗試。他創辦的青海西寧貢奔香巴林孤殘職業培訓學校是一所非盈利慈善學校,學校無償收養藏區孤殘兒童,并為這些孤殘兒童提供學習機會,學習唐卡、刺繡、石雕、木刻等技藝。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孤殘兒童得以掌握一技之長,同時一些古老的藏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傳承;另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作為一種對孤殘兒童的幫扶資源,其公益價值被充分挖掘,有利于增強其社會認同度,提升其文化地位。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從“理念”參與到行動參與

多年來,我國政府不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從初始的比較單一的項目性保護,進入了整體性、系統性的全面保護階段”[12],但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度依賴政府的力量,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的參與嚴重不足。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國家級和省、市、縣級四級”名錄保護體系和國家級傳承人名錄公布制度,發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在各級政府和民間文化組織的推動下,諸如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節等活動層出不窮,但大部分活動都不可避免地落入“形式重于內容”、“空喊口號”的境地。在這樣的活動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是受到了形式上的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僅僅停留在理念層面。

關于如何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繼承和發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汴京燈籠張”第七代傳承人張俊濤認為,“任何一種技藝的傳承都必須創新”,要“融入時代的因素”,“適應現代人的審美眼光之后再重新走入人們的視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強調互動”(訪談記錄:2015 年7月16日)。為了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社會公眾更多“互動”的機會,讓社會公眾有更多機會了解和體驗非物質文化遺產,張俊濤自籌經費建立了“汴京燈籠張民間藝術博物館”。博物館建立后免費向公眾開放,并與河南大學、河南工業大學等高校合作建立了實習基地,學生和其他社會公眾可到博物館中參觀燈籠作品,體驗燈籠制作過程等,由傳承人親自講解和示范[13]。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參與由“理念”上升到“行動”。多年來,博物館的影響力日增,燈彩文化依托博物館這一載體也為更多人所熟知,對“汴京燈籠張”的宣傳和保護效果也日漸顯現。

開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辦公室主任笪欣也非常認同“互動”的重要性,在談到開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正在探索的保護方式時說:

像燈籠張、年畫這種就進行現場操作,……因為有些像美術類的這些是可以現場操作的,這樣我們就可以把它帶到包括去河南大學、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有時候是在社區,還有開封大學這些我們都去過,讓這些藝人現場操作,工具帶過去。(訪談記錄:2015年7月14日)

公益性保護模式以“非遺做公益,公益傳非遺”為理念,一方面號召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作為志愿者,以參與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當中,在幫助第三方平臺搜集、整理、匯總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與弱勢群體長期交流“陪伴”的過程中,加深自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了解,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與保護理念,以實際行動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當中。另一方面,政府開展針對社會特殊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學習活動,也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弱勢群體雖然是接受社會福利和關懷的對象,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的欣賞者甚或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學習者,他們也將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的實際行動當中。如此一來,在公益性保護模式下,不管是政府還是社會公眾、不管是志愿者還是弱勢群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都從(準)“理念”參與上升到行動參與;這將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知名度和保護的社會參與度,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性。

(三)公益組織參與方式:從終端化參與到平臺化參與

我國傳統的民間公益組織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大多采取終端化的直接參與方式,例如中國昆劇古琴研究會和中國臺灣喜憨兒福利基金會。中國昆劇古琴研究會是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益性組織,研究會致力于昆曲和古琴藝術的挖掘、搶救、保護與繼承,其運作是通過發起人的力量來吸引該領域有影響力和代表性的藝術家,共同傳承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臺灣喜憨兒福利基金會是具有代表性的關愛弱勢群體的公益性組織,其運作以基金會為依托,由組織直接為受助者提供相對應的服務,即通過職業復健及相關技能的專業工作指導,改善憨兒的智能與體能,提升其工作能力,幫助其自力更生,以更好地融入社會。

區別于傳統公益組織對其幫扶對象的終端式直接作用,在公益性保護模式下,由公益組織等社會行動者搭建的(第三方)制度化平臺作為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志愿服務資源和社會弱勢群體的“樞紐”,是以間接方式(和直接參與)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弱勢群體幫扶過程中。這將提供一個多方資源集合匯聚的平臺,通過這個平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得到展示和傳播,甚至可以尋找到合適的傳承人,解決了其社會關注度和參與度低的困境,避免了“藝絕人亡”的悲??;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作為志愿者,按照平臺所構建的制度和提供的資源進行系統化志愿服務;社會弱勢群體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欣賞或習得一技之長,將實現自身的文化權利和提升自身的文化資本,甚至將之轉變為能安身立命的“人力資本”而改善物質生活條件。

中國成都“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節”(以下簡稱“成都遺產節”)即是一個類似的典型平臺。作為以“推動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為宗旨的文化節會,“成都遺產節”通過在節會期間舉辦博覽會、文化論壇、展演會等活動,為來自全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展示、交流平臺,為社會公眾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參與平臺。通過這一平臺,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為大眾所熟知和喜愛,獲得了更多展示和傳播的機會。對一些瀕臨滅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廣泛的社會關注度和參與度意味著“藝絕人亡”風險的降低,有利于其重新煥發新的時代活力。就平臺本身而言,“成都遺產節”與筆者所述的(第三方)制度化平臺稍有不同,其功能也更多地傾向于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但通過“成都遺產節”的成功舉辦及其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所起到的作用來看,搭建(第三方)制度化平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志愿服務資源和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整合”和協調這一思路是可行的。

四、文化治理效應: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保護”的價值

(一)社會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將日趨多元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終目的是使“文化遺產能夠以本真的、自在的、健康的狀態得以傳承與延續”[14]。保護主體和傳承主體是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因素。公益性保護模式與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相比最大的創新是,強調在保護過程中政府和市場之外的社會主體(特別是青年群體)的參與,強調在可能的情況下社會弱勢群體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通過公益性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從原來以政府(或傳承人)為主,變成政府、公益組織、企業、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廣泛關注和參與;這將超越出身、背景等因素,使得多元社會主體都可以作為行動者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甚至創新當中。同時,社會弱勢群體在接受幫扶的過程中,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和對非物質遺產文化技藝的學習,也可以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參與者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傳承人。由此極大地豐富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拓寬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渠道,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藝絕人亡”的風險。通過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的參與,有利于帶動全社會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投身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還有利于整合社會多方的優勢資源、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效果。

(二)合作共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政府治理能力將不斷增強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社會關系網絡中重要的文化紐帶,能重新建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各主體之間的關系,使得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文化紐帶的互動各方形成長期互動、相較平等的關系及信任合作。

在公益性保護模式下,志愿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社會弱勢群體等多元主體將直接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當中,政府或原有的社會組織得以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事務中退出,由原來的直接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變為制定政策或溝通協調,不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元化主體?!疤峁┓詹⒎钦牧x務,政府的義務是保證服務提供得以實現”,就像喬治·拉蒂默(George Latimer)在1986年重新定義的“治理”那樣:“當局將會越來越經常地規定自己扮演催化劑和促進者的角色……然后把各種資源手段結合起來讓其他人去解決這些問題?!保?5]

同時,當政府作為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志愿服務資源和社會弱勢群體的第三方平臺時,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將不再是命令者而是服務者,它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也就由傳統的命令——服從關系變為共同進退的平等合作關系。公益性保護模式的治理效應將得以呈現。

(三)文化增能:社會弱勢群體將實現從受助者到自助者的轉變

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認為資本可以表現為三種基本的形態,即經濟資本、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其中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經濟資本。文化資本以具體的狀態、客觀的狀態和體制的狀態三種形式存在,其中具體的形態主要是指文化資本中與自身有關的文化能力。社會資本是“實際的或潛在的資源的集合體”,這些資源關系到對某些得到大家公認的和熟悉的網絡的占有,從集體擁有的資本的角度“提供為他們贏得聲望的憑證”[16]。

現有的社會弱勢群體幫扶模式,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能滿足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需要,忽視了社會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當中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不足的問題。公益性保護方式在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經濟資本問題之外,強化了其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的積累。

弱勢群體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學習和繼承,提升了自身的學識和修養,提高了自身文化能力,其所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最終將會轉化為外在的文化產品。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益性保護方式有利于弱勢群體的文化資本積累。

“文化資本存量越高,越有可能獲得較高社會地位”[17],由于自身文化資本存量的增加,弱勢群體得以獲得社會的認同和尊重,獲得了向上進行社會流動的機會,在社會交往過程中得以構建起新的社會關系。在第三方平臺和志愿者的幫助下,弱勢群體從之前孤立的受保護個體轉變為社會關系網絡中的一員,有利于實現弱勢群體的文化增能和社會資本的增加。

(四)公益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渠道和保護效果將不斷升級

在公益性保護模式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由傳統受保護的文化資源轉變為傳播公益行為的公益服務資源,由以往只能依靠外界保護艱難生存的“弱者”變為幫扶社會弱勢群體的公益力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再只是傳承人或政府的責任,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都能以志愿者的身份,系統地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保護和創新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得到豐富;通過志愿者的長期溝通和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在欣賞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表演、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過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將實現通過志愿者的人際傳播;當部分社會弱勢群體成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作為安身立命的“人力資本”、將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物化之后換取經濟資本,非物質文化遺產將實現通過這些社會弱勢群體成員的又一次人際傳播。

由此,社會公眾由旁觀者變為參與者,非物質文化遺產由原來只為少數人了解與關心的“小眾文化”變身為引領公益行動的文化符號,其公益性和福利性提升了社會公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度和接受度?!胺沁z做公益,公益傳非遺”,充實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廣泛傳播。

[1]王文章、陳飛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國家文化發展戰略》,《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 年10月17日。

[3]李榮啟:《論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中國文化研究》2015年第3期。

[4]譚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方式保護的幾點理解》,《江漢論壇》2010年第3期。

[5]楊亞庚、陳亮、賀正楚、陳文?。骸斗俏镔|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探索》,《東南學術》2014年1期。

[6]王巨山、夏曉晨:《整體性原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民族藝術研究》2011年第3期。

[7]趙艷喜:《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理念》,《貴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6期。

[8]董曉萍:《政府非遺與民間非遺——從兩種知識的角度切入》,《西北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

[9]賀學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建言》,《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6年6月1日第3版。

[10]〔英〕愛德華·泰勒:《原始文化:神話、哲學、宗教、語言、藝術和習俗發展之研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頁。

[11]沈桂萍:《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構建國家認同的文化紐帶》,《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

[12]王文章:《“非遺”保護的中國經驗》,《人民日報》2013 年6月7日第24版。

[13]《汴京燈籠張民間藝術博物館》,《汴梁晚報》2014年10 月23日第8版。

[14]段友文、鄭月:《“后申遺時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參與》,《文化遺產》2015年第5期。

[15]〔美〕戴維·奧斯本、特德·蓋布勒:《改革政府》,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年,第2—5頁。

[16]〔法〕皮埃爾·布迪厄:《文化資本與社會煉金術》,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89—211頁。

[17]仇立平、肖日葵:《文化資本與社會地位獲得——基于上海市的實證研究》,《中國社會科學》2011年第6期。

(責任編輯:王霞;校對:徐秀麗)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Governance

LIU Hui1,2ZHANG Yun-tian1

(1.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enan University,Kaifeng,Henan,475001; 2.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Public Affairs,Fudan University,Shanghai,200433)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the national soft power.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cultural community based on traditional cultural diversity.The existing pattern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re mostly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either cultural"management"or cultural"economy".Therefore,in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governanc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s still facing many problems,such as the lim ited acting parties,the lack of public participation,and the ignorance of the"cultural bond".It is sug?gested to promote the"public welfare protection"in order to reveal its public value and enrich its cultural connotation,and instill new vitality to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ublic welfare protection;public participation;vulnerable groups;cultural governance

G112

A

2016-10-26

劉輝(1981—),男,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博士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河南大學黃河文明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文化與民俗研究所兼職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文化治理與公共服務創新。

張蘊甜(1994—),女,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行政管理專業在校學生,主要研究方向:文化治理與公共服務創新。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黃河中下游地區鄉村習俗的現代轉型研究”(16JJD850001),河南省社科規劃項目“文化治理視角中的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研究:以河南省為對象”(2015CZZ013),得到了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2016T90324)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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