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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版權侵權行為探析

2017-03-09 09:29吳彩鳳
濰坊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頭條軟件用戶

吳彩鳳

(濰坊學院,山東 濰坊 261061)

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版權侵權行為探析

吳彩鳳

(濰坊學院,山東 濰坊 261061)

版權制度的確立是伴隨著市場而興起的。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的興盛也隨著人們消費習慣、信息閱讀與獲取習慣而改變,這一切的背后卻是技術的發展和更多貼合個人習慣的發明誕生。市場隨著技術的遷移而變遷,新聞作品在傳播過程中的利益分配關系也在不斷變化。有時就連技術創造者和新聞發布者本身也無法預估市場中大眾消費注意力的變化?!敖袢疹^條”等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讓我們不得不思考《著作權法》中對于新聞類作品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方式,而從新聞創作者和新聞編輯發布者兩個角度重新審視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這一問題。

聚合服務新聞軟件;移動終端;深度鏈接;版權

一、引言

全媒體環境下,大眾視野不斷“被移動”。媒體形式的更替在帶給人們更新、更人性化設計的感官體驗的同時,新舊媒體平臺之間也展開了一場市場殊死戰。信息獲取渠道的更替意味著人們新聞消費模式和廣告體驗的重構,帶來的是新聞媒體整個市場產業鏈的更新,也引發了版權制度保護上的爭議和變革。

回顧歷史,我們發現版權制度的發展是一部新傳播技術與版權產品互動發展的歷史。版權制度最初的設立是為了人們能夠將作品加以清晰和完整地長時間保存并跨地域廣泛傳播,是智力成果商品化的產物。但在幾百年來的發展中,版權作品和傳播渠道已經相互交融,幾近成為一體,如“雞生蛋,蛋生雞,先有蛋還是先有雞”一般,討論誰在先誰在后已經沒有必要。技術的發展不斷地帶來版權保護客體的增加,如照相機、攝像機和電腦的發明使得照片、視頻、電腦軟件等新客體被納入了版權保護的范圍;同時,這些傳播渠道不斷被法律認可、固定和保護起來,也進一步促進了更多版權作品的產生和繁榮。

近期,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逐漸走入人們的視野。內容聚合類網絡應用是最近幾年新誕生的一類網絡應用平臺,大致是指通過搜索引擎、數據挖掘、網絡鏈接、轉碼等網絡技術,將分散在網絡空間的文件資源整合起來,使得網絡用戶能夠通過一站式平臺訪問該文件資源的網絡服務。例如人們熟知的谷歌圖片搜索、百度音樂、“今日頭條”手機應用APP、UC瀏覽器應用等等。他們在方便人們及時一站式搜索所需數據資源的同時,改變了網絡用戶以前對于“蜘蛛網”式樣信息搜索模式的習慣,方便人們更準確、及時的定位自己所需的信息資源。

“今日頭條”作為典型的移動網絡中聚合類新聞軟件,從2012年上線誕生一開始就伴隨著爭議。2014年6月24日,搜狐訴“今日頭條”盜版侵權,呼吁尊重媒體版權。搜狐對“今日頭條”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案件誘發了整個傳媒行業反思,移動互聯網和新技術的發展,帶來了很多版權上的新問題。

一方面,很多自愿選擇接受對公眾開放的內容提供聚合類軟件的鏈接;另一方面,包括服務引擎在內的各種聚合類網絡服務軟件已經突破原有的單純鏈接模式,進入了“深度鏈接”、“轉碼鏈接”模式,模糊了來源與渠道,革新了自己的市場地位的同時,從而引發了原網絡新聞提供者的不滿。

那么,移動網絡諸如“今日頭條”這樣的聚合類服務新聞軟件到底有無其獨立存在價值,另外,這種改變人們閱讀新聞習慣的“渠道修改”是否在其獨立價值之外侵犯了原有新聞提供者的版權權益,值得我們在新市場環境下探討。

二、“今日頭條”等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應用特點分析

2.1 “今日頭條”發展歷程

“今日頭條”是一款基于數據化挖掘的個性化信息推薦引擎,自2012年8月份上線以來,截止2016年8月底,“今日頭條”目前擁有超過5.5億的裝機用戶,月活躍用戶超過1.3億,日活躍用戶超過6000萬,每個用戶平均每日使用時長超過76分鐘,成為增長最快的資訊類客戶端,包含了新聞動態,圖片和短文。

“今日頭條”的創始人兼CEO張一鳴2005年畢業于南開大學軟件工程專業,曾參與創建酷訊、九九房等多家互聯網公司,2012年3月張一鳴創建了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產品“今日頭條”,上線初期只有20多人。2014年團隊已達200人左右,公司已達5億美元估值且擁有超過1000臺服務器。

“今日頭條”發展至今用戶量發展速度之快,如今已有過億的用戶量,其推薦引擎的信息分發模式吸引了大量廣告主,特別是電商客戶的信息流廣告,因其直接鏈接到電商的購物頁面,對商家和媒體來說實用價值高盈利模式清晰成為首選?!敖袢仗刭u”頻道也于2014年7月上線。另外自媒體竟然可以在“今日頭條”投放自身廣告,收益堪比聯盟廣告。

不過,這樣一個擁有龐大用戶群的應用新聞類平臺,沒有自己原創的版權新聞,其新聞全部來自各大門戶類新聞網站的鏈接,雖然“今日頭條”也標明了來源網站的名稱和具體網址,但并沒有完整地顯示來源網頁,而僅顯示其中的新聞內容。

2.2 “今日頭條”等聚合服務新聞軟件類似應用特點

(1)聚合服務新聞軟件基于用戶的社交網絡數據進行挖掘分析,通過算法提供給用戶最感興趣的消息,再通過用戶的社交網絡來促進UGC內容,以此循環,構建用戶的良性資訊生態圈。

(2)聚合服務新聞軟件在手機客戶端上,不同于在電腦客戶端上,新聞閱讀也常常會出現在相對零碎的時間段內:上班休息時、課間、乘坐交通工具時、等待時、睡覺前等。

(3)聚合服務新聞軟件類似百度、谷歌等搜索類引擎對其他門戶和站點的爬蟲搜索。對沒有在Roborts協議中排除網絡爬蟲機器人的站點,可以無限制的訪問到最初的鏈接。

(4)不同于網頁版本的搜索服務引擎,移動互聯網時代,搜索引擎服務更加個性化,用戶的功能菜單及界面更加多元素化和人性化,擁有獨立第三方瀏覽器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已失去絕對優勢。

(5)移動網絡客戶端運算能力與閱讀界面的限制,導致“渠道”和“內容”的關系被重新定義。如果移動終端應用的設計者進一步濫用自己對于瀏覽界面的控制,會進一步強化用戶對“渠道”的依賴。比如,最極端的做法是,不在瀏覽界面上呈現內容提供方的地址,不呈現頁面上的特征性內容,等等。這樣,內容提供商的角色被淡化。

三、聚合類新聞軟件背后技術上的“加框鏈接”、“轉碼鏈接”行為

3.1 “加框鏈接”定義及類似應用

所謂加框鏈接,是設鏈者將他人網站中自己需要的內容呈現在自己的網頁中,即設置連接者在不脫離涉鏈網站的情況下,從被鏈的網站下載或在線打開文件的超鏈接方式。這樣,用戶所獲得的瀏覽體驗與設置連接者自己直接提供相關內容時的體驗大致相當。

中國已經發生過大量的著作權人指控視頻網站利用加框鏈接侵權案件,如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市廣播影視局等,法院通常是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框架下處理此類案件,但司法判決的尺度不一。有的法院接受嚴格的“服務器標準”,認為加框鏈接的設置連接者沒有上傳作品至服務器,不構成侵權; 更多的法院表面上堅持“服務器標準”,但是利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的裁量權,給予“公眾感知標準”不同程度的推定效力,達到類似追究加框鏈接的直接侵權責任的效果。還有法院在著作權法之外認定加框鏈接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國學術界在加框鏈接問題上也有意見分歧。有些學者型法官撰文認為加框鏈接可能損害被鏈接網站在作品傳播方面所享有的利益,著作權法應該予以干預。更有意見認為這類行為直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反對的意見則強調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框架下應堅持所“服務器標準”,認為利用“用戶感知標準”追究設置連接者(包括加框鏈接)直接侵權責任,“將極大地阻礙搜索技術的發展,利益平衡蕩然無存”。不過,無論是支持和反對的意見都不夠深入,尚不足以成為可靠的判斷依據。

3.2 “轉碼鏈接”在“今日頭條”客戶端上的應用

內容聚合型網站在提供轉碼服務時,除了彌補移動網絡終端技術性能上的不足、改善用戶體驗外,更有商業模式上的考慮。例如“今日頭條”這樣的手機終端網站,會選擇性剔除原網站的附帶信息,只將簡短的標題、來源網站和評論數量以及縮略圖放置在手機客戶端上。而其背后的技術手段即為“轉碼”。

目前,很多網絡門戶網站和站點,包括搜索類引擎軟件都已推出自己的手機客戶端軟件,他們通過各自的WAP轉碼過程,將網頁版信息選擇性的發布到手機客戶端上。

不過,目前“今日頭條”類似的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并沒有他們自己的新聞獲取源頭,而是替代各新聞門戶網站做了他們本身應該自己將網頁版信息“選擇性”地發布到移動終端的過程。而這也引起了眾多媒體的指責。

由于很多作品提供者沒有對網絡上發布的新聞信息的線上形態做出具體規定,而且更多的非巨型網站也在自己信息發布渠道上沒有做出太多考慮。更多的信息發布者希望的是將自己發布的信息更可能多和廣的發布出去,只要信息的完整性有保障,呈現方式和媒體渠道并沒有做出太多限定,也沒有能力去獨立完成發布信息渠道的限定。

而“今日頭條”類似的內容聚合類新聞服務軟件便利用自身的搜索技術能力,對內容龐雜的新聞資源進行個性化整合,整個過程中既有新聞類別的整理,也有對個人用戶個性化的推薦,還有離線下載模式供用戶在沒有網絡的情況下臨時使用緩存的數據。

四、網絡侵權問題

4.1 網絡與數字技術對版權制度形成的挑戰

目前,互聯網技術及移動終端網絡平臺的建設引發了新一輪版權保護的變遷?!白⒁饬词袌觥?,當代都市年輕人使用手機終端接收網絡信息資源的時間和范圍正高速增長。之前“線上”信息可能是指個人電腦接收網絡信息,而目前已大大擴展到手機、PAD等移動網絡接收平臺。而這對版權制度新一輪的挑戰大體可以歸結如下:

(1)利用網絡侵權導致后果更為嚴重且不可逆

從固定信息到可復制移動的其他載體信息,再到網絡信息,最后到移動平臺信息,新聞消息在傳播更加便捷、貼近每一個用戶的同時,如果涉及版權侵權行為,則會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如今各類手機客戶端軟件的發展,全民進入“自媒體”時代已經是不可挽回的消息??梢哉f網絡版權作品的“事后制裁”成為不可能的事情。信息供之于網絡則意味著全球60億人可以第一時間接收。這樣,某條有新聞價值的信息發布之后,版權人無法控制信息后續的發布渠道,而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的侵權行為則難以控制。

(2)侵權行為從職業化走向大眾化

目前新聞類消息復制和傳播的成本幾乎為零,作品被數字化之后,任何一名普通人都有了以往只有“職業”盜版者才可能具有的復制和傳播作品的能力。

(3)對侵權者的執法難度增大

網絡使侵權行為出現了大眾化的趨勢,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的往往是年齡低、地理位置分散、沒有盈利目的個人。

(4)版權作品創作活動走向業余化

數字網絡使創作與傳播的模式都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任何普通人都可以在公共的“網絡社區”、“網絡論壇”或“電子留言版”(BBS)中進行創作,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個人主頁”、“個人博客”(BLOG)、“微信平臺”,形成自己的一片創作天地,隨心所欲地進行創作。而隨著搜索引擎技術的進步,這些網頁中的作品也很容易被他人檢索到并迅速在網絡中傳播。其中不乏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的優秀作品。這樣,非專業創作者借助數字網絡不但可以自由地從事創作,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擺脫對專業傳播者的依賴,而使自己的作品得以首先在網絡中廣泛傳播。

4.2 網絡技術的進步讓更多的人關注的不是版權,而是便利與高效

目前,在很多網絡用戶看來,方便和及時才是獲取信息的第一準則,尤其是對于新聞類作品而言,人們更是難以在乎新聞出處等版權歸屬問題。

久而久之,在很多用戶看來,互聯網的入口便成為了搜索引擎和其他聚合類服務軟件,而不是一個個的內容站點。尤其是對于目前對網絡新聞沒有太大篩選能力的公眾來說,快餐式的閱讀新聞是首選。

五、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版權侵權行為分析

5.1 “今日頭條”單純轉載新聞內容不構成侵權

“今日頭條”的新聞內容以時事新聞為主,對時事新聞的標題和新聞來源做出了直接標明。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我國《著作權法》有關不保護時事新聞的規定,不是將作品排除出保護范圍,是重申著作權法不保護事實這一基本原理。

換言之,該規定在性質上并不屬于對權利的限制與例外。因此,單獨就新聞內容來看,聚合服務新聞軟件的轉載或鏈接行為并不構成侵權。

5.2 “今日頭條”侵權行為分析

從信息的獲取渠道來看,以“今日頭條”為例,“今日頭條”中發布的所有新聞都對原文的鏈接地址在界面上方做出了注明。筆者對其近期發布的幾條新聞做出了簡單列舉:

(1)在2015年1月4日“今日頭條”APP,在其“熱點”欄目下的第一條新聞為:新華社記者承認傳假消息“西點軍校學雷鋒”入國內。打開鏈接后,此轉發新聞來自“鳳凰新聞”手機客戶端。然而,用戶想進一步瀏覽“鳳凰新聞”的其他內容時,卻需要重新打開甚至需要重新下載“鳳凰新聞”手機客戶端。因此,用戶很難在本次瀏覽“鳳凰新聞”手機客戶端中的其他新聞和廣告。

(2)在2015年1月4日“今日頭條”APP,在其“熱點”欄目下打開“中國奧委會名譽主席何振梁因病逝世”新聞條目,對這一新聞的原鏈接做出了“深度鏈接”。對原文出處“財新網”的水印新聞圖片進行了刪除操作,對原頁面下方“財新網”推出的相關鏈接和閱讀以及評論模塊進行了替換。

同時,“今日頭條”在此條新聞的下方使用了顏色較淡的“已自動優化閱讀,點擊查看原文”的字樣,只有再次點擊后才能直接鏈接到最初的“財新網”的新聞網頁。

此外,“今日頭條”還隱蔽性強的對瀏覽界面做了修改,手機用戶只能使用“后退”功能回到“今日頭條”APP的主菜單,而不能自由的通過進一步的鏈接跳轉到其他APP和其他網頁中去。

綜合來看:

(1)“今日頭條”既對其他門戶網站手機客戶端、手機網頁網站的新聞做了深度鏈接,以自己的網頁為外框而新聞內容為鏈接;

(2)此外,“今日頭條”還對原新聞做了修改,對新聞配有的圖片進行了刪減;

三是水利投入及水利投融資不斷加大。以水利改革試點為契機,固化各類水利項目市及市以上補助標準,整合水利資產進行質押、抵押,建立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落實市級資金近30億元,落實地方財政資金27億元。通過銀行信貸融資36.6億元,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公司發行中期票據28億元用于水利建設。

(3)“今日頭條”對轉碼并編輯后的源網頁進行了保存處理,所有的新聞在第一次鏈接打開后到達的地址均為在“今日頭條”服務器中存儲的手機網頁內容。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今日頭條”對其他網站新聞信息做出了“來源淡化”的操作,無論從內容的修改上還是界面的設計上,均有讓手機用戶誤以為“今日頭條”是新聞資源的第一來源的導向。因此,“今日頭條”實質性的改變了作品呈現方式,包括署名方式和新聞作品匯集的方式。

因此,“今日頭條”最大的爭議就是以“深度鏈接”“轉碼”“復制后保存在自己的服務器上”等形式,實質性影響了這些新聞作品及其編排方式的版權。

此類聚合類新聞網站在沒有創作新的新聞作品的情況下,而是單純的利用他人的作品,這類使用且不具有轉換性,因而直接損害了被鏈接新聞網站或站點的著作權人的權益。

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不同于普通的搜索引擎只是起到網絡搜索的功能。搜索引擎的這種轉換性使用使得服務商能夠實現網絡搜索這一全新的功能,同時又沒有實質性地利用被搜索作品本身的市場價值(對作品的市場價值沒有實質性的損害),這已被各國法院確認為合理使用,并無爭議。通過以上分析,“今日頭條”對其他門戶類新聞網站的深度挖掘,包括對其他新聞網站的類別挖掘、圖文重新整理與編排,侵犯了其他新聞網站的著作權。

六、“今日頭條”新聞消息的版權侵權

6.1 普通鏈接到深度鏈接的侵權邊界

目前網絡公司公認的許可鏈接是普通鏈接,即是指常用網絡頁面中呈現的可點擊的跳轉鏈接。用戶在瀏覽界面的文字或提示符的指引下,發現并點擊這些鏈接,然后在被鏈接站點的界面呈現被鏈接作品,或者提示用戶存儲來源于被鏈接網站的文件。

而目前受到質疑最多的諸如“今日頭條”這樣的手機軟件,則是使用“深度鏈接”以及“轉碼”等方式改變原有鏈接網站的新聞呈現方式。

前者受到認可,后者同樣是鏈接,因為技術手段不同而造成的實質結果也大相徑庭。因此,拋開技術手段不談,我們可以通過分析兩者之間的實質性差異來判斷是否侵權。

“轉碼”和“深度鏈接”行為實際上人為的擴大了版權作品的受眾范圍,或者說是版權作品在受眾中接收的時間。人們可以利用更為零碎的時間和更為個性化的分類接觸到這些著作權人的版權作品。

因此,在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發展早期,“轉碼”和“深度鏈接”可能大大超出著作權人的預期,對著作權人的市場利益有實質性的影響。但到了平臺發展后期,著作權人應該對此深度鏈接行為產生心理和市場預期,可以提前做好反鏈接等準備。

6.2 中國司法實務與變通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針對“深度鏈接”找到了有效的變通策略:在形式上尊重或堅持“服務器標準”,但在程序上基于所謂“用戶感知”推定“深度鏈接”的設鏈者上傳了被鏈接作品到服務器上,然后要求服務商舉證反駁。所謂“用戶感知”,是指在加框鏈接的設鏈者沒有說明鏈接屬性的情況下,公眾以為設鏈者自己提供了相關作品。

在涉及加框鏈接的案例中,不同法院對“用戶感知”推定效力的認知不盡相同。部分法院表現出明顯偏向“用戶感知”標準的傾向,對網絡服務商的反駁證據要求較高,導致很多網絡服務商無法讓法院“相信”它們僅僅是在提供鏈接而“合理使用”。

6.3 新聞作品匯編后的著作權侵權

“今日頭條”等類似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在打侵權擦邊球,利用新聞的特性,卻對新聞市場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它利用的不僅僅是人們零碎的時間,更重要的是改變了人們對新聞獲取的習慣。但是改變習慣是通過竊取他人既有新聞資源的方式獲得的,即便是在短期內對大眾的生活方式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許的。因此,我們需要法律上更為實質性的標準來判斷此類行為是否構成版權侵權。

反過來,從被竊取的新聞網站的著作權角度出發,原網站對新聞作品進行的編輯、整理、排版、網絡數據加工、類別整理和頁面編排,在《著作權法》上應該受到全面的保護。只是這類作品的具體形態千差萬別,市場大小不一,而且發展模式和發展速度較快,在此前的立法和判例上都沒有太多可以參照之處。匯編作品包括網站編輯勞動后的新聞組稿,也包括由網站技術人員加工后的網頁鏡像。從多篇新聞稿的編輯修改、排列組合、編輯評語,到網頁主體色彩、風格、布局、頻道名稱,這些都受著作權保護。因此,從《著作權法》現有保護范圍來看,“今日頭條”的行為依舊構成著作權侵權。而判定標準可以以其實質呈現標準為準,即對匯編作品進行實質對比審查。

結語

版權制度的確立是伴隨著市場而興起的。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的興盛也隨著人們消費習慣和信息閱讀與獲取習慣而改變,這一切的背后卻是技術的發展和更多貼合個人習慣的發明誕生。各新聞門戶網站和站點對新聞內容的重新編排和在新的渠道發布已經成為了信息傳播史上的一場革命,而手機客戶端的聚合類新聞服務軟件又將新聞傳播引入一輪新的革命。

市場隨著技術的遷移而變遷,新聞作品在傳播過程中的利益分配關系也在不斷變化。有時就連技術創造者和新聞發布者本身也無法預估市場中大眾消費注意力的變化。但無論市場中新舊媒體實力如何在游戲規則中博弈,如何讓利益均沾,我們都需要法律來維護最初的公平理念,保證過去既有的版權人不隨意在市場的變化中受到利益侵蝕,又不能傷害原創內容的創新。

“今日頭條”等移動網絡中聚合服務新聞軟件,讓我們重新思考《著作權法》對于新聞類作品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方式,而從新聞創作者和新聞編輯發布者兩個角度重新審視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這一問題。

當然,對于規則破壞者來說,“今日頭條”在創立了新的游戲規則之后,還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內“交學費”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目前還沒有更為嚴厲的立法規制,我們希望新的技術在帶來人們更為舒適的新聞體驗的同時,也能尊重和保護既有著作權人的版權,推動市場更為良性的運轉。

[1]百度詞條: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VTChRulrUy1bx-A6TVqZSBdCNbjsPpVBfCIoJ3KXwcJHoxef0H2r1Y-Fz8g6zz3R4s PGbo1TKeSiXWcmLTKJeq

[2]新浪網新聞中心:澎湃新聞與今日頭條,何者可以言新?http://news.sina.com.cn/m/2014-12-29/095731339110.shtml

[3]崔國斌.加框鏈接的著作權法規制[J].政治與法律,2014,(05):9

[4]百度文庫: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名單.http://wenku.baidu.com/link?url=IUdk8W88EOuGNF2Xl58WHjb G5G0p1YfTdT--enHvNK1bgyh-5Kd9hhALB8HYzR06CO_rhf-OXGd4lijzzMd_GhxidjMVHVv50Hq33-FIXnm該案是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典型案例。

[5]王遷.網絡環境中版權制度的發展[J].網絡法律評論,2008,00

[6]王遷.論《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的含義[J].中國版權,2014,(01):20.

[7]吳瑛,胡濱斌.新聞網站中的著作權保護策略[J].新聞大學,2003,(04):93.

責任編輯:孫延波

D923.4

A

1671-4288(2017)04-0114-05

2017-04-17

吳彩鳳(1965-),女,山東昌樂人,濰坊學院圖書館副研究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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