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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高校學術權力的憲法保障

2017-08-30 06:31王婧堃
關鍵詞:行政權力高等教育

王婧堃

摘 要:高等教育是教育過程中的高級階段,高校學術權力如何運行直接決定了教育質量高低以及能否充分發揮其各項職能?,F階段,高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混雜,行政權力僭越學術權力的狀況顯著,難以有效解決,致使學術權力有名無實,學術自由、學術平等權利難以實現,其根本的解決方法是通過立法保障學術權力,發揮憲法根本法的作用,將學術權力的保障與限制規定在憲法中,確定憲法對學術權力的救濟途徑,是實現學術權力有效運行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關鍵詞:高等教育;學術權力;行政權力;憲法保障

中圖分類號:DF523;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7)07-0076-04

一、學術權力釋義

學術權力一詞最早由美國學者伯頓.克拉克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并使用,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學者把學術權力一詞引入高等教育研究當中[1]。關于學術權力的概念,學界一直沒有達成統一,但其實質內涵大同小異。對于學術權力是什么,我國學者的定義在廣義、中義、狹義3個層面展開?!皬V義是指管理學術事務的權力,主體可以是學術人員和學術組織,也可以是行政人員和行政組織。其運作可以是行政命令式,也可以是民主協商式。中義是指學術人員和學術組織對學術事務享有的權力,主體只能是從事教學科研的人員和組織。狹義是指學術人員基于專業特長和學術能力所擁有的影響力?!被谝陨?個層面,學者也作出了具體定義,其主要歸納為以下3種:第一,學術權力是為學術開展和發展的目的,對學術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第二,學術權力是由專家學者所具有的專業學術地位而形成的影響力。第三,學術權力是學術組織或學術人員運用專門知識對學術活動中的學術事務進行判斷和評價并做出決定的資格或優越性能。通說認為,學術權力是專家學者依據其學術水平和能力,對學術事務和活動施加影響和干預的力量。

這3種具體定義,第一種定義過于籠統寬泛,實屬廣義的學術權力。定義要求用簡潔明確的語言對事物本質特征作出概括,而這種定義方式缺少突出本質特征的相關要素,文意是純粹的對學術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較為片面。第二種定義中強調學術權力是基于專家學者的學術地位形成的影響力,筆者對此持反對態度。首先,學術權力無大小之分,只有專家學者自身的學術水平、能力之別,學術權力的運行是建立在學術自由、學術平等基礎之上,學術權力不應分層級,故而學術權力并不是基于主體學術地位形成的,因為學術地位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學術權力,學術地位高則學術權力大,反之亦然。只有學術權力平等,才能保障每個行為主體都享有不受其他因素干預的權力,不因水平不高、能力不足致使學術權力行使受限,由此使其同樣具有行使學術權力的權利,促成學術界百花齊放的繁景。而筆者對于學術權力是一種影響力的定位表示贊同。筆者認為,學術權力不僅是一種影響力,也是一種支配力。是主體自身實施的行為而產生的影響和對客體對象的支配,這種影響和支配既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前,也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中,更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后,可以是對人的影響和支配,也可以是對物的影響和支配,這種影響和支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推動這種影響力和支配力形成的動因是主體行使學術權力的行為,是主體行為的影響力和支配力,其主體行為即行使的學術權力,等同于學術權力的影響力和支配力。第三種定義,將學術活動置于學術事務的上位概念,認為學術活動包括學術事務,學術事務包含于學術活動中,筆者認為,學術活動和學術事務并行不悖,兩者相輔相成。主體對學術活動施加影響,對學術事務進行管理。其次,定義中行使學術權力的工具手段(專門知識)、內容過程(判斷、評價、決定)及落腳點(學術事務)這3個方面都過于狹隘,只突出學術權力完整運行過程中的某一個點、某一個方面和某一個過程,很不全面。但對于主體的限定值得肯定,概括性強,定位準確全面,涵蓋了可能行使學術權力的主體范圍。對于學術權力是一種資格的定位也值得借鑒,即主體享有學術權力、行使學術權力的資格,只有被賦予這種資格,才具有主體身份,即學術組織或學術人員,只有學術組織和學術人員才有權力對學術活動和學術事務進行管理,由此突出主體的特殊性,保障學術權力的行使不受外界人員、組織干預,這與主體限定緊密聯系,因此,可依據上述主體層級不同依次傳遞推導出,這是一種基于特定主體的優越性能。

據此,學術權力應是學術人員、學術組織依據其學術水平和能力,影響學術活動,管理學術事務的資格和權力。

二、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

目前高校治理結構的運作展現的核心問題是治理中不同利益主體對高校事務的參與及管理體制的完善。高校內部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定位與協調是癥結所在,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成怎樣的關系直接取決于高校內部權力結構模式。

西方高校權力結構模式主要有:歐洲大陸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學術權力占主導)、英國模式(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相互制衡)、美國模式(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統一)、日本模式(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混合主導)[2]。雖然西方高校存在4種代表性權力結構模式,但可歸納總結分為3類:學術權力占主導地位、行政權力占主導地位、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彼此制衡??傮w而言,西方高校依然是學術權力處主導地位,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作用領域界限分明。相較而言,我國高校權力結構模式相對單一?!陡咝W術權力運行現狀的實證研究》的作者通過對近百所高校各類學術權力機構成員行政背景進行實證調查發現:“高校學術權力成員資格的獲得與其擁有中層以上行政職務高度相關;在各類高校中,行政領導在各類學術權力機構中高比例狀況無明顯差異,研究型高校在此方面無任何正面表率作用;從組織形式上看,高校各學術權力機構簡單套用行政管理辦法進行行政管理;主權者身兼行政、學術雙重身份?!贝罅繉嵶C數據同時指向一個現存問題,即行政權力在我國高校中處于強勢地位,行政人員掌握學術重大事務決策權,權力層級意識過強,是行政權力占主導的權力結構模式。在西方高校權力模式結構的影射下,我國學者提出在高校內部實現由行政權力主導型的權力結構模式向學術權力主導型或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并重型的權力結構模式轉化的設想,基于上述兩種權力結構模式,學界關于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形成兩種意見,主流思想是限制行政權力,重點加強學術權力,以學術權力為主導和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并重。

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屬并存的二元結構。知識活動是高校最重要的主體活動,來實現其傳授、研究、應用知識的主要職能,而其他方面的活動則是為了保障知識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服務,如行政管理活動,只是一項存在于高校內部中的輔助活動,與知識活動密切相關的學術權力尤為重要,是決定教育質量和提高教育水平的關鍵主導力量,學術權力才是高校內部權力結構的主體部分。因而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應該分屬于高校內部的“兩套牌子,兩套人馬”,學術權力主體主管學術活動、學術事務,行政權力主體對除學術活動、學術事務以外的其他事務享有行政管理權,不插手有關于學術的任何活動,二者并重,不分主次,各行其道,互不干涉,行政不越權、學術不放權。學術權力主體對其內部事務實行高度自治,進行自主管理、協商,但要接受外部監督,包括行政權力的監督,但行政主體僅對其有監督權,以及進行內部自我監督。實現學術主體平等、權力平等,無上下級關系,由此區別于行政權力,消除學術權力反轉越位的隱患,解決二者界限模糊致使行政權力錯位、濫用問題。對于廣受批判的“學而優則仕,仕而優則學”的思想主張,二者并不沖突,行政主體可以以學者的身份參與到學術活動中來,但只是學術活動中的參與者,旨在賦予、保護其表達學術觀點,提出學術建議的權利,不管理學術事務。學者可以以行政主體的身份投身到高校內部行政管理中,但喪失了學術權力主體管理學術活動和學術事務的可能性,由此達到二者的兼容,促使其協調平衡發展。

三、學術權力的憲法保障

基于行政權力僭越學術權力的情況,學者提出解決方式,以及對學術權力真正實現的展望,集中在對學術權力的制度保障及高校內部管理模式兩方面。

從學術權力的制度保障來看,大部分學者傾向于借鑒西方學術評議會制度及完善大學章程。學術評議會是發達國家大學治理結構中體現和保障學術權力的組織機構[3]。大學章程則是關于大學的辦學宗旨、組織架構、管理體制、權力分配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在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之間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4]。因此,大學章程與學術評議會制度密切相關。學者以法律作為切入點,認為大學章程不完善,學術委員會部分活動仍處于無章可循的狀態,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難以協調,學術事務管理錯位,提出應制定完善的大學章程。通過對我國大學章程與美、英、德三國大學章程的文本進行比較,提出系列具體措施。首先,我國大學章程不僅要制定防范性學術權力制約機制,以規章制度賦予學術權力合法性基礎,解決行政權力膨脹、學術權力擠壓問題,還要明確校、院二級學術權力代表性機構及組成人員職責權限,明確學術人員參與學術事務的程序和方式,做到程序的公平、公開、公正。其次,借鑒國外大學相關章程規定,設計協調性學術權力制約機制,以規章制度保障學術人員和行政人員在學術事務上相互溝通協調[5]。避免學術權力由缺位演變為新的錯位,甚至越位。另一些學者以德國柏林工業大學學術評議會擁有學術權力為例,提出發達國家普遍通過立法明確了大學學術評議會的法律地位、人員構成和職責范圍,以保障學術權力全面運行。我國高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的性質與職能跟學術評議會較為相似,負責執行學術權力。由于相關法律條款和制度的缺失,我國高校學術委員會的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差異很大?!陡叩冉逃ā纷鳛槲覈鴳椃?、教育法之下的單行法,卻多為抽象性、原則性的框架條款,沒有相關具體司法解釋,但關于學術委員會等機構設置、人員構成、成員權利等在章程中沒有具體規定,因此應該在《高等教育法》中進一步具體設定學術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權利等相關條款,明確學術委員會為大學的最高學術管理機構,把學術委員會的學術咨詢性機構或審議性機構修訂為學術決策性機構,并賦予監督執行學術決策權力。小部分學者提倡應規范大學學術委員會組織結構,認為我國大學由校長和主要行政部門負責人員(大多數具有教授職稱)組成學術委員會,表面體現教授治學,實質卻是大學內部行政性學術委員會,行政權力領導、管理學術權力,導致行政權力在對秩序與效率追求的過程中影響學術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高校章程對人員組成結構無具體規定,可借鑒德國大學的學術評議會制度,建立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主體結構,下設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專門機構來分類處理學術事務。若學術委員會有章不循也形同虛設,即要完善大學學術委員會的運行機制,借鑒德國,在我國高等院校學術委員會中建立起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相對獨立、制衡、支撐的運行機制[6]。其倡導者也預見了確保落到實處,將是長期而艱巨的過程。針對上述學術委員會制度可能產生的弊端,另一些學者認為學術委員會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行政權力泛化的局面,迫切需要建構新型制度框架,有學者進一步提出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即,教授委員會制度,教授委員會是在高校學術事務范圍內發生功能作用,行使對教學與科研等相關學術事務的決策權的學術組織或學術體制模式,傳統觀點把教授委員會定位為參與學校事務,其性質是教授治學,富含咨詢的功能,而這些學者們構建的新型制度框架一改傳統的思維模式,教授委員會是主導學校發展的,其性質是教授治校以及富含決策的功能。提出通過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修訂,或在學校規章制度中明確學術委員會在高校學術事務中的、最高決策地位,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構建以學科為基礎、以研究為主導、以學術為本位的基層學術組織,強化高校行政組織服務功能,凸顯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利益相關者對高校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剛性監督力度,徹底扭轉高校治理結構中監督權力日益弱化的現象[7]。將其適合我國現狀的制度條例在移植過程中加以吸收、創新和發展,完善學術評議會制度。

以上學術權力保障措施,每一種都具有其自身的建設性意義,涵蓋了問題的各個方面,具有極強的廣泛性,但其有效性有待挖掘,雖有在法律層面的解決方式,但都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如何使學術權力真正得到保障的問題。筆者認為,權利—權力關系是憲法關系的基本內核,而權利—權力關系的內核是權利制約權力,這是由憲法的終極目標決定的,但國家權力也必須能夠對權力進行限制。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是憲法關系的基本精神,國家權力的互相制約是權利制約權力的重要補充,憲法規范國家權力來保障公民權利的順利實現。學術自由、學術平等是大學靈魂品格之所在,只有保障學術權力的有效實施,才能保障學術自由、平等的實現。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的直接表達,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可看作是學術自由的憲法淵源,即學術自由也是憲法的一種基本權利。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一切行為活動都要依據憲法實施,不能違憲。憲法作為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據。如果說法律是保障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憲法就是最后一道防線中的根本性保障因素。因此,“基于‘少權—索權—賦權的權力讓渡理念,和‘混權—濫權—規權的權力分界思路”[8],將學術權力的享有及限制具體規定在憲法之中,確定憲法對學術權力的救濟途徑,有了憲法作為保障,是實現學術權力有效運行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促使高校治理結構科學合理發展,達致高等教育的理想目標效果。

參考文獻:

〔1〕寇東亮.學術權力:中國語義、價值根據與實現路徑.高等教育研究,2006,(12):16.

〔2〕查永軍.中國大學學術管理中的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沖突研究.華中科技大學,2009.

〔3〕〔6〕沈波,許為民.學術評議會:大學學術權力的制度保障與借鑒—以德國大學為例的分析.中國高教研究,2012,(07):60,63.

〔4〕〔5〕李紅偉,石衛林.大學章程關于學術權力制約機制的規定.高等教育研究,2013,(7):35,38.

〔7〕畢憲順,趙鳳娟,甘金球.教授委員會:學術權力主導的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教育研究,2011,(9):62.

〔8〕謝凌凌.大學學術權力行政化及其治理—基于權力要素的視角.高等教育研究,2015,(3):41.

(責任編輯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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