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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內幕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

2017-09-10 07:32周小明
商情 2017年31期
關鍵詞:內幕交易證券市場

【摘要】我國的證券市場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的成立至今,已經繼續發展了經歷了三十余年頭了,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這個發展過程中,同樣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內幕交易這種違規行為,對于我國的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想要規制內幕交易行為,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違法所得的計算問題。中國臺灣地區證券市場發展比我國大陸地區早。本文通過對比分析兩岸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所得計算相關制度,更好的為未大陸地區的證券市場減少內幕交易行為,懲罰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一些建議和參考。

【關鍵詞】證券市場 內幕交易 犯罪所得計算

一、引言

內幕交易,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內線交易,隨著證券市場的產生而產生,隨著經濟全球化,各國資本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內幕交易行為就因其具有極大的危害性而成為了各國金融當局重點監管的對象之一。中國的證券市場雖然歷史不長,但是內幕交易行為為我國證券市場帶來的危險不容小覷。學生在學習公司法課程時對內幕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產生興趣,且因為上學期在臺灣交換,遂對比兩岸內幕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以希冀能對此有更深的了解,由于學生學識淺薄,加之本文篇幅較小,使文章十分淺顯,愿能拋磚引玉,希冀我國內幕交易相關制度不斷完善。

二、內幕交易概述

(一)研究背景

本文選擇從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的犯罪所得為切入點、將犯罪所得的計算作為本文之重點。內幕交易犯罪所得是我們判斷是否屬于內幕交易、以及其定罪量刑的一個重要指標之一。我國早在1993年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條件》和《禁止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之中就層明確禁止證券交易的內幕行為,之后頒布的《證券法》和刑法都對內幕交易做了詳細的規定。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還正處快速發展階段,但是證券內幕交易監管制度還有待于完善。在確認了其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要看其犯罪標的及其成本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內幕交易犯罪所得是否計算合理,這對于犯罪者和受害者都是具有重要的意義,一者可以很好的明確涉案金額大小,很好的保護受害者,讓其損失得以最大程度的彌補,二者內幕交易犯罪所得的計算,事關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定罪,事關其應有的權利的保障。因而選此題目并以深入探討。

(二)內幕交易內涵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是熟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非法管道得知的內幕消息,從事非法的交易行為。不僅破壞了證券市場的秩序,重則可能影響社會的穩定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雖然內幕交易案件在最近一百多年內屢見不鮮,但是對于什么是內幕交易,世界各國還未有準確的定義,根據美國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的解釋,內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高管人員以及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后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這樣的行為就夠成內幕交易。我國最新修訂的《證券法》第75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尚未公開信息,為內幕信息。

但是縱觀各種規則和定義,我們發現存在一個規律,可以用來定義內幕交易:第一,內幕交易其主體一般具有特定性。主要是其證券公司的內部人員,包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以及其他高管人員,因為他們才是內幕消息的第一知情人,這才具備了內幕交易行為的基礎。第二,從其目的出發,內幕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得知的內幕消息,想辦法為自己或者為親友謀取一定的利益,或者是利用內幕消息挽回可能的損失,從而達到規避市場風險的目的。第三,交易的行為無外乎就是這三種,自己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和故意透漏信息使他人買賣有價證券。這樣我們就很好的看清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判斷其是否違反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三)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內幕交易行為是否達到構成內幕交易行為的標準,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的核心,確認其受否屬于內幕信息是界定乃木交易的關鍵。但是那些信息是屬于內幕信息范疇,是我們需要區分的關鍵,也是我國刑法上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認定的核心問題,其法益侵犯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證券期貨市場上,投資者需要平等的獲得報酬的權利,對于所有證券和期貨的信息知情權也是同樣平等,但是掌握這些重要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內幕消息,從事牟取利益和逃避風險的行為,這就構成了內幕交易,這對已其他不曾掌握這些消息的投資者來說就不公平,也有悖于證券期貨市場的公平公正、透明公開的原則。

內幕消息通常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非公開性,是指信息尚未被市場公眾所得之。但是對于內幕信息公開的主體的爭論一直沒有停過,對于公開信息的主體存在著分歧,一般而言,各國法律規定的內幕信息的公開主題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自從有效市場理論的廣泛傳播之后,則認為信息公開的主體實際上也不局限上市公司,也可能是投資者。二,確切性。是指信息所反映的是否為真是的過程,是都達到對投資者的投資動向和相關證券的價格趨勢產生一定的影響。確定其是否有確切心的意義在于區分信息是否來自于信息源,這些信息源包括內幕人員、盜取信息點額外部人員、證券管理部門等。如果信息是非信息源的非真實的謠言和猜測,則此類信息就無法成為內幕信息,就不需要在此討論。但是如果該信息確實來自于信息源,即使為編造所為,也屬于內幕信息。而且確切性標準對信息的內容也加以了區分。其內容翔實,發生時間、任務、相關企業和事件準確清晰。三,重大性,是指該內幕消息對于證券價格會產生重大的影響的可能性。確定重大影響的標準成為了確定內幕消息的最后一個把關口。這要使得內幕人員合理地判斷什么是重大消息,從而使其履行其義務。另一方滿也應當充分考慮到投資者作出合理決策的需要。endprint

三、我國內幕交易之犯罪所得

內幕交易犯罪所得的計算是對內幕交易行為人進行處罰的一句和基礎。對于其犯罪所得的認定和計算一直是個世界性難題。其中,因為市場的復雜性和多邊性,使得市場性因素是最為難以確定的因素之一。

(一)我國內幕交易犯罪所得計算概述

一般認為,犯罪所得實質違法行為人因為其違法行為而獲得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我們研究內幕交易犯罪所得的時候,就需要對犯罪所得進行界定。什么是內幕交易的犯罪所得,什么才可以成為內幕交易的犯罪所得,對于犯罪所得的認定原則,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收入說”、“利潤說”和“相機抉擇說”。這三種成為了國際上內幕交易犯罪所得計算方式的主流觀點?!笆杖胝f”,就是認為的犯罪所得是行為人在違反法律和禁止性規定的特定的行為中獲取的物質報酬和利益,包括其成本和利潤。第二種“利潤說”則是指,在拋去其違法行為的成本之后,再計算其犯罪所得的方法。第三種“相機抉擇說”是指在即算犯罪所得時,一般情況下是要扣除其違法成本的,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扣除其成本,這時候,其成本也成為了犯罪所得的一部分,視情況而定。

我國的刑法中犯罪所得需要區分犯罪所得和一般犯罪所得。依照“任何人不得從犯罪中獲得利益”的刑事基本原則,各國法律對違反各國國內法和公約的規定的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都予以追繳、沒收和返還被害人的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內幕交易罪的量刑與行為人犯罪所得的數額密切相關。內幕交易的犯罪所得的計算關鍵在于合理或者避免損失的數額是否僅僅是因為內幕消息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內幕消息的影響完全被證券市場吸收之后,股票本身的持續獲利不能稱之為刑法上的犯罪所得。因此,對于因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收益,應該緊緊圍繞是否利用內幕消息而所得來討論。

對于犯罪所得的計算,股票價格是一個重要的指針,股票價格的標準多種多樣,有開盤價、漲停價、最高最低價以及跌停價,到底按照哪種價格來計算,實踐中,有人提出要有利于被告人的觀點,根據最低價計算犯罪所得,但是由于股票的收受盤價最能夠反映其盈虧情況,因此在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以收盤價作為計算其犯罪所得的標準。在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公布的潘海深案,就認定了一基準生日虛擬市值的價格為收盤價,明確了收盤價為計算依據。

我國目前的計算方式為兩種,一,避免損失數額計算法,對于避免損失數額的案件,行為人沒有實際拋售股票的,根據無行為無責任的刑事原則,對此不宜作犯罪處罰,故避免損失的情況僅存在實際交付的情況,且以實際的差價認定犯罪所得。雖然刑法中對于被告人犯罪成本不得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但交易費用是股票任何一次交易必須繳納的費用,并且避免損失的內幕交易中,行為人購買股票時合法,其必然需要售賣股票,該費用與犯罪行為本身并非存在為了犯罪而付出,更多的是需要付出的費用被犯罪行為所利用。

第二種方法就是獲利計算方法,在得知可靠的內幕信息之后,行為人利用其得知的內幕消息,購買相關股票,由于行為人購買行為和氣知悉內幕消息有關,在復牌當日信息公開,公開后就十天內復牌后的獲利和行為人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的行為有因果關系,所以應將行為人拋售股票后的實際獲利認定為其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就是累計賣出金額總計刨除買入的金錢總額,剩下的技術犯罪所得。以此計算方法,是比較科學合理的方法,對于行為人的定罪量刑意義非凡。

(二)問題及對策

目前我國的這兩種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都各有其特殊的功效,從不同方面進行計算,究竟以何種方法計算出來的結果最為科學合理,以及對受害者以及市場的破壞的彌補,都需要進一步探索。我國現行的法律主張投資者和犯罪者同時保護的理念,目前的體系制度無法做到兩者兼并保護。其次是做好投資者個人利益和證券市場整體利益的保護。

四、臺灣地區內幕交易之犯罪所得

臺灣地區的證券市場起步比我國早,市場比我國成熟許多,雖然目前來說規模上存在差異,但是還是有許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關于臺灣地區內幕交易犯罪所得如何計算的問題,學生在下文進行分析探討。

(一)臺灣地區內幕交易犯罪所得計算概述

根據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千萬元(之新臺幣,下同)以上二億元一下的罰金,第二項還規定,犯罪所得金額達到一億元以上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兩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對于內幕交易犯罪的所得計算,是究竟適用何種刑罰的關鍵。

臺灣地區現行的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者結果發生之時該支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為標準,或者當時公司資產的市值為標準。目前存在幾種分歧,一是以實際所得法來計算,這種計算方法也稱差額說,是指以被告買進與賣出股票之間的差額來計算,再扣除費、稅之后,則為內幕交易犯罪所得。關于犯罪民事責任的承擔,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對于違反前項規定者,當日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之后是日營業日收盤平均價之差額計算,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采取了差額計算的方法。

依照第一種按照實際所得法來計算的犯罪所得,并不能排除內幕交易人未全部拋售其股票之情形,為了彌補這種計算方式之缺陷,就是存在第二種計算方式,未賣出股票之計算方式,這種情況存在與,行為人買入股票后,之賣出一部分,未全部賣出,所以這種情況的犯罪所得之計算就值得商榷。臺灣地區最高法院一零一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五七號刑事判決指出,立法理由所稱,消息公開后價格漲跌之變化之差額,與計算內幕效益犯罪所得有重要關系。

第三種就是擬制所得法,援用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支一第三項所規定內幕交易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計算內幕交易所得,如臺灣地區高等法院第一零零年度金上更(二)字第四號刑事判決,即以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之后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來計算犯罪所得,但筆者認為此種方法欠妥,因為犯罪所得不可以以擬制之標準計算,應以其實在發生之損失之標準計算。其次,重大消息公開之后對股市的影響又如何,有待于進一步研究。endprint

(二)問題及改進

臺灣地區的這兩種計算方法,雖說有互補之處,但是對于股價變動中那些與重大消息公開有關,如何確定股價的變動和重大消息的公開是否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等問題明顯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持股需超過公司股份之百分之十股東,次規定未免太過局限,不能排除持股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也有可能接觸到重大消息,所以筆者認為此規定值得再次探討。內幕交易之民事責任,是規定于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一第三項與第四項,其中第三項主要是針對消息傳遞人縱使未為交易行為,也要與消息受領人共同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但并未規定數人若共同為內幕交易,是否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上對此有認為應該使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惟筆者認為因連帶賠償責任除債務人明示外,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故若要使數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應先修法明示規定。

五、結語

窺探臺海兩岸證券市場之內幕交易監管制度,懲治內幕交易行為是其主要的任務,內幕交易行為危害甚大,危及證券市場的公平秩序,損害投資人的利益。讓原本固化的資本市場更加缺乏流通,阻礙不動產證券化的腳步。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監管制度雖說起步早,發展快,但是隨著國際金融重心逐漸偏向我國新興資本市場,再加之其資本市場的逐漸固化,需要進行制度創新以此彌補其劣勢。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起步晚,但是發展迅速,遇到了很多新的問題,加之面臨著新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趨勢,更需要小心翼翼,結合新的問題,作出更多的努力來應對充滿機會又面對新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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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周小明(1992-),男,漢族,陜西漢中,中共黨員,北京外國語大學國國際商事交易法研究生二年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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