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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琉關系歷史與琉球群島定位的幾個問題

2017-11-01 20:58曲金良
關鍵詞:琉球聯合國日本

曲金良

關于中琉關系歷史與琉球群島定位的幾個問題

曲金良

(中國海洋大學 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山東 青島 266100)

琉球群島問題,既是中國史、日本史、東亞史及其相互關系史研究的重要學術問題,也是關涉中日東海劃界和相關島嶼、海域的主權,需要從根本上加以厘清和解決的政治問題。其一,琉球自明初歸附中國,其王為中國明清朝廷的封王,即藩王、屬臣,其國為中國明清王朝的封國,即藩國、屬地。今日學界有人稱其為“獨立王國”,判其與中國無隸屬關系,只是“兩家友好”,只是“雙方交流”,是對中琉關系實質的誤讀。歷史上的“中外關系”既有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也有中央和地方、內地和海外地區的關系,不能一概比附為現代的“國際關系”。其二,日本的薩摩藩1609年侵琉,只是日本幕府所屬的一個藩對中國朝廷所屬的一個藩的侵擾,既沒有造成琉球受封、朝貢于日本政權而隸屬于日本的事實,也沒有改變琉球繼續受封、朝貢于中國朝廷而隸屬于中國的歷史。日本曾藉此說琉球“兩屬”,既屬中也屬日,是對中琉關系歷史的歪曲。其三,明清王朝對琉球封國封王實行的是實際管理,今日學界有人說其僅為“名義上的”管理,“有名無實”,與歷史不符。其四,1879年日本強行侵占琉球,置為沖繩縣,中日談判多年不果,遂成為歷史懸案。今日學界對此無視,遂造成“沖繩(琉球)是日本領土”的普遍誤識。其五,正因為琉球不屬日本,1945年日本投降后才不得不無條件將琉球交出,遂成為聯合國托管地,以美國為托管當局,設“琉球民政府”施政之。1972年美國未經聯合國授權而將琉球施政權轉交日本,連同釣魚島,中國政府從未認同。由國際法視之,琉球群島的聯合國托管地性質和定位至今未變。

琉球群島;明清屬國;日本;聯合國;托管地

琉球群島問題,既是中國史、日本史、東亞史及其相互關系史研究的重要學術問題,也是因其歷史與現狀的復雜性,尤其關涉中日東海劃界和相關島嶼、海域的主權,需要從根本上加以厘清和解決的政治問題。在對此進行的史學研究和現實政治關注上,中外學界做出了不懈努力,成果多有可嘉①近年來學界多有研討,不斷見諸報刊。比較集中的一次,是2014年北京大學舉辦的“琉球前沿問題高端對話”國際研討會,相關成果由《戰略管理》2014年第3期專題刊發(內部印行),其中包括筆者的主要觀點。本文以此為基礎寫成。今年(2017)北京大學又舉辦了第二次國際研討會,筆者應邀但因事未能出席。,然則因其中一些基本概念、理念等基本問題尚未厘清,滯礙了對其中一些基本的也是根本性、關鍵性問題的認識和解決。這些問題主要有:其一,琉球歷史上是不是“獨立王國”?其二,琉球被日本侵吞之前是不是中、日的“兩屬”之國?其三,明清王朝對琉球是不是僅僅“名義上的管轄”?其四,日本無條件投降后為何無條件將琉球交出?其五,今日琉球問題的基本性質及其解決方案應該如何?本文就此試述幾點基本認識,以便于進一步引起對這些問題的重視,有利于其得到妥善解決。

一、明清時期的琉球:不是“獨立王國”,而是中國的屬國

琉球在被日本明治政府侵占之前,一直是中國明朝和清朝的屬國,琉球群島是明清中國的屬國地區:對此歷史事實,中國學界的認識并無二致;日本學界則多認為“兩屬”,即既屬于中國,也屬于日本。關于其是否“兩屬”,本文后面再談;而關于什么是“屬國”,明清時代的琉球這個屬國是不是明清王朝的一部分,學界的看法則不盡相同。其中一種看法是,琉球這個明清中國的屬國之“屬”是“名義上”的,不是明清中國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王國”①這一看法較為普遍,不一一俱引。。事實是不是這樣的呢?需要搞清楚。

對琉球群島歷史上作為東海海域中的一個地區及其政權的性質和地位問題怎么看,如何定義、定性、定位?這關乎對琉球歷史和現狀的整體認知判斷和對其現狀的定位,從而指向對“琉球問題”作為歷史遺留問題應該怎么看、怎么辦即怎么處置,因而是關乎琉球群島今后的歷史走向的根本性問題。對琉球群島歷史事實及其性質、地位的考察考證的目的何在,里面有歷史學、政治學的學術理論與學術方法問題,甚至更有學者國籍、學術立場和正義抑或非正義的世界觀價值觀問題。這些基本理論問題不揭示出來,不說清楚,許多問題的研究認知和解決,就很可能似是而非,或對歷史不負責任,或與正義南轅北轍。

什么是“獨立王國”?今日學界為什么說琉球是“獨立王國”?其基本立場、用意是什么?誰在說?為什么說?其可能的效果即導致的結果會如何?這是我們認識和定義琉球群島及其歷史上作為一個地區及其政權的性質首先要搞清楚的基本問題。

“獨立王國”是個現代概念和詞匯,歷史上沒有。中外歷史文獻關于琉球,不存在任何“獨立王國”之謂。今人所謂“獨立王國”,就是指其作為一個“國家”的政權是獨立的,不隸屬于任何別的國家,其國王的王位、其政權在政治上、國家權力上不受任何別的國家政權的任何支配和管理管制,與別的國家政權“平起平坐”(即使事實上不是如此,起碼名義上、制度上是“獨立”的,不受制于任何人的)。而“琉球”這個“國”卻不是這樣。說其為“獨立”的國家,這不符合琉球群島政權自明代就歸附中國王朝、一直是明清藩屬封王地區的歷史事實。

“琉球王國”這一概念、這一名稱,歷史上是否存在過呢?也沒有。即使在整個明清時代的明王朝、清王朝都封琉球群島為琉球國、封其主為“中山王”直至被日本吞并而置“沖繩縣”之前的整整500年期間,也不存在“琉球王國”這一概念。這一概念是“現代人”在現代語境下對歷史的“創造”,而這一“創造”的動機若何,有無受某種思潮、理論、話語權影響,有無微妙難言之隱,其立場角度、用意導向和結果預期如何,是需要揭示、分析和評判的。

歷史就是歷史。且不說“琉球王國”這個現代漢語的組合詞在歷史上不曾存在,即使說琉球是一個“國”,也是自明朝洪武帝開始才有的“封國”,此前沒有“琉球國”;即使說琉球有“王”,也是自明朝洪武帝時期開始才有的“封王”,此前沒有“琉球王”。在明朝洪武帝封國封王于琉球群島之前,琉球群島是由“中山”、“南山”、“北山”三個不同的、互不隸屬的政權“分島而治”的,有“中山”、“南山”、“北山”三個不同的“酋長”。明洪武五年(1372年),琉球群島上的“三山”政權分別相繼歸附中國,最先歸附的是“中山”,未幾“南山”、“北山”相繼歸附,先后被明朝皇帝分別冊封為“中山王”、“南山王”、“北山王”?!叭酢倍际恰巴蹙簟?,“三山”并不是“三國”;不存在什么“琉球王國”。其后很快“中山”統一了“南山”、“北山”,明政府仍然封“中山王”,自此加了國號,為“琉球國”,此后明王朝、清王朝冊封歷任琉球國之“王”的詔書,冊封的都是“琉球國中山王”或“琉球中山王”。王之封號,是“中山王”;王之爵等,為“國王”,王之封國,名“琉球國”(中國歷代王朝所封王爵,有親王、郡王等別,中山王是郡王,其封國是郡國。整個明代、整個清代所封“琉球國”之王的王號,都不是“琉球王”而是“中山王”,因而琉球也稱“中山”。中國自古皇帝的封王都是自領轄地,王爵世襲,中央政府不派流官,實行“地方自治”。琉球這個封國,自然就是明清王朝轄屬的自治地區。國王、王府(不可稱“朝廷”,否則即為僭越)遵中央朝廷的管理制度規定,按制朝貢、朝賀、請封、上表、奏報請命,接受中央朝廷的詔命、封賜、敕諭、朱批諭旨管理。

在中國帝制時代結束——即清朝政府被推翻、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之前,不僅作為中國的屬國地區的琉球與中央政府的關系如此,中國所有的屬國地區與中央政府的關系都如此。中央政府對不同屬國規定不同的朝覲、朝貢、朝賀等入朝的制度包括頻率,不同的貢品種類、數量,不同的屬國職責、義務和禮儀制度,對其也采取不同的冊封、詔諭方式(例如有的是遣使前往,舉行冊封大典,有的只是令其來朝的陪臣帶回冊封詔書、官?。?,其根據在于其距離中國本土的遠近、與中央政府關系的疏密、其地位和重要程度的不同。但無論如何,其“國”是中國中央王朝(歷史上自稱、他稱均為“天朝”)的屬國,其“王”是中央王朝“國家元首”皇帝的臣下,其因受中央王朝冊封而獲得官銜權位,中央王朝因對其冊封而擁有之,這種中央與地方的轄領--隸屬制度及其中央—地方關系是確定的。琉球不僅并不例外,不僅不是“獨立王國”,而且是與朝鮮、越南(安南)同樣,對中央王朝最為殷勤、朝貢最多、關系最為密切、對中國本土而言最為重要的三個屬國——三個隸屬于中國中央政府的封王自治地區之一。

二、明清王朝對琉球封王封國:不是“名義管轄”,而是實際管轄

今日中國學界,有很多人對歷史上的“中國”的疆域,只承認歷代王朝直轄地區即“郡縣”地區,不承認歷代王朝冊封的屬國屬地,一概將歷史上中國歷代王朝管轄的屬國屬地從中國歷史地圖上抹去,不承認其屬于中國。在他們看來,歷史上中國的那些屬國藩王對中央朝廷的朝貢只不過是形式上、禮節上的“交往”、“聯系”,歷代中央政府對屬國屬地的領有、權屬都是“名義上”的,“一般不干涉其內部事務”;而且那是歷代中央朝廷“以天朝自居”,是本不應該的“不平等”。這些稀奇古怪的“現代”觀念,與上述“獨立王國”說“相互印證”,卻完全無視歷史事實,因而同樣是錯誤的。

所謂“名義上的”,意即不實際管轄,其理由就是“一般不干涉其內部事務”。這是個似是而非的說辭。一般而言,歷代中央政府對一些地區實行封王封地,與郡縣直轄地區在國家管理上的最大不同,就是大多情況下不再另派流官管理(有些時期、對有些屬國地區也派流官),而令其依俗自治;不令其納稅,但令其納貢;不設流官,因而其王爵世襲?,F代“民主”國家,多為“地方自治”,除了國家大法,地方主官由地方自任或自選,地方大事由地方做主;至如美國,本為“合州”之國(至今一直譯其為“合眾國”),國家之最高政府是“聯邦”,各州都“自治”,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可以不執行聯邦政府的法律,州官之自選自任更不受聯邦政府干涉,是實實在在的“聯邦政府一般不干涉各州的內部事務”。但是,美國自己也好,世界上大多國家也好,都不會認為美國的各州都是“獨立國家”,其聯邦政府對各州的管理都是“名義上的”。世界上不少國家過去、現在都實行著這樣的“地方自治”體制,而這些國家的中央政府對各地方,同樣“一般不干涉其內部事務”,卻都不是“名義上的”統轄和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成立伊始,就在國家政區體制上,在邊疆、內地設置了多個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或自治盟、旗等“自治”地方,同樣都不是“名義上的”、而是實際上的統轄和領有。主權管轄有象征,有制度,有儀式,有責任有義務,絕不可以因 “一般不干涉其內部事務”,就斷定其“只是名義上的”。其主權、所有權的標志,就是國家制度上的權屬和擁有,而不是、或不僅僅是依靠強權對互不隸屬的其他國家、并不隸屬自己的其他政權的侵略、奴役和干涉。中國明清王朝擁有對琉球的主權的標志,就是從明清王朝的制度上確定了琉球是自己的封國、琉球之王“中山王”是自己的封王;而“中山王”作為琉球之王,是他自己主動遣使入朝、上表請封的,而并不是明清王朝“強人所難”逼其“就范”的——歷史上的屬國之“權理國事”入朝請封、或遣使入朝請封,很多情況下即使一再請封,中央政府也不肯應允,一再拒絕,是因為中央政府認為此人并不是合適的人選。自1997年、1999年中國中央政府分別收回對香港、澳門地區的主權,設置“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其特首自選,唯須得到中央政府批準,中央政府對其內部事務更是“不干涉”,不但不收取其任何貢賦、稅賦,反而對其大加財力物力支持。即使其對中央政府一絲貢獻也沒有,其也不只是“名義上的隸屬”中央、中央政府對其也不只是“名義上的管轄”。這沒有任何含糊。

中國歷史上中央政府對屬國政權,實行的是“土官自治”,中央政府只封其王,的確“一般不干涉其內部事務”,但通過中央政府的制度規定,實施著中央政府對屬國政權的實際統轄管理,屬國“號稱藩國,實與將帥無殊”(清陳譫然:《寤言》卷二《遷都建藩議》)。屬國政權的性質既然是中原王朝即中央政府所封所建,對于中央政府的制度規定自然不得僭越。比如:規定屬國政權必須向中央政府遣使朝貢乃至親自入京朝覲述職;規定屬國即藩國,其王為中央王朝所封異姓藩王,根據其地位及親疏程度和重要程度分國王、郡王、侯王等別,有些則同時兼領“都督”、“節度”、“大將軍”等朝廷命官;規定其向皇帝、朝廷呈文均為“表”為“奏”,須自稱“臣某”、“下臣某”、“小臣某”、“屬臣某”,自稱其國為“臣國”、“臣邦”,自稱其臣下為“陪臣”、其入朝貢臣也須自稱“陪臣”;規定其必須納貢,對其貢期、人數、貢物都有嚴格規定;規定其王不得稱“帝”,王妻稱“王妃”而不得稱“王后”,王母為“太妃”而不得為“太后”,王子儲君為“世子”而不得為“太子”,先王逝去必須向中央政府報告,在冊封新王之前,“世子”不得擅自繼位,必須經中央政府批準暨經禮部考察并報皇帝詔封,必須經中央政府遣官代表皇帝(因而稱為“天使”)舉行冊封大典,世子受封之前只為“權理國事”而不得稱王;規定屬國政權必須建立和實行中央王朝的政治制度、禮制規范,包括奉正朔、書同文、尊儒學、建學校、舉科考、傳教化等等;規定其與中央王朝的一級地方政權(如省、道)之間、與中央王朝的其他屬國政權之間為“同級”關系,相互來往必須“同級行文”為“咨”;規定其未經允許不得與中央王朝所屬之外的任何“國家政權”有“外交”行為(所謂“屬國無外交”);規定其必須盡屬國屬邦對中央政府的義務與責任,按時按量輸貢納獻、屏藩守土、保境安民,乃至納質入朝、奉詔出兵等等,不一而足。至于一些屬國政權私自僭越(歷史上只有越南在某些時期),則或是陽奉陰違,或是內生變故,欲脫離中央,中央政府則采取或詔諭說服、或懲罰處置、或任其來去、或干脆“改土歸流”即直轄為郡縣等等不同對策,自有其審時度勢、權衡利弊的不同考量,保持制度彈性,并不等齊劃一。

明清兩代,琉球群島被為“國”、其國主之“中山王”,都是由明、清朝廷冊封的,冊封制度包括冊封詔書、頒給王印、舉行冊封大典、賞賜王及王妃和陪臣官服等物。琉球中山王、世子幾乎每年都向明清朝廷派遣使臣朝貢或是請封。盡管明清朝廷鑒于其海路遙遠,航海不易,規定其二年一貢,后也曾改定為五年一貢、十年一貢①《清史稿》琉球傳:“天啟三年,尚寧已卒,其世子尚豐遣使請貢請封。禮官言:‘舊制,琉球二年一貢,后為倭寇所破,改期十年。今其國休養未久,暫擬五年一貢,俟新王冊封更議?!瘡闹?。(天啟)五年遣使入貢請封。六年再貢?!?,但琉球每每連年入貢,甚至“一歲常再貢三貢”即一年多貢②龍文彬:《明會要》(卷七七),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明清兩代共派冊封使冊封琉球24王,即24次;琉球王府朝貢明朝廷179次、朝貢清朝廷347次。①參見范江濤:《<明史>中琉球朝貢問題述論》,廣東虎門鴉片戰爭博物館編:《明清海防研究論叢》(第4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

明神宗皇帝御書匾額“守禮之邦”,至今高懸于琉球那霸守禮城王宮正殿大門。

清康熙皇帝御書匾額“中山世土”、雍正皇帝御書匾額“輯瑞球陽” 、乾隆皇帝御書匾額“永祚瀛壖”,至今展示于琉球那霸守禮城王宮正殿大堂。

三、日本薩摩藩侵擾之后的琉球:不是“中日兩屬”,而是仍屬中國

琉球在日本吞并之前是中國的屬國屬地、屬土屬民②據近人王蕓生的《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記載,當日本人提出琉球人遭到臺灣“生番”殺害一事時,清朝總理衙門大臣毛昶熙、董恂道:“‘番’民之殺琉民,既聞其事,害貴國人則未之聞。夫二島(臺灣、琉球)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決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預貴國事,而煩為過問?”清總理衙門的回答,給出了琉球與臺灣地位相同,都是中國屬土屬民的答案。見王蕓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1卷,大公報社1932年版,第59頁。另據《日本外交文書》記載,總理衙門大臣毛昶熙、董恂等還闡明:“本大臣只聞悉生番曾掠害琉球國民,并不知此事與貴國人有何相干。按琉球本系我朝之藩屬,當時琉球人有自生番處逃出者,我朝命官曾予救恤,后轉往福州,經我總督仁愛倍加,俱已送還其本國?!崩碚o嚴。引見王開璽:《晚清南國》,上海:東方出版社,2015年,第13-38頁。;但日本為了給出其吞并琉球的“合法”的“理由”,便給歷史上的琉球“定性”為“兩屬”,即不但是中國的屬國,也是日本的屬國,并為此找出了其似是而非的“證據”?,F代中國的學者也多受其影響,對這些“證據”不加分析,對這些“證據”的性質不加判別,不與琉球屬于中國的歷史事實加以區別,也默認甚至堅持琉球“兩屬”說。①參見周永生:《通向中日和解與共同繁榮之路》,日本僑報出版社日本版,2005年。這是需要厘清的。

“隸屬”是個政權層級關系的政治制度概念。事實上,琉球在被日本侵占之前,從來沒有隸屬過日本,“兩屬”說無中生有,只是日本的偷換概念,本不成立。明朝萬歷三十七年(1609)日本的薩摩藩侵琉,對琉球實施野蠻的武力控制與脅迫,只是薩摩藩這個日本的藩屬地區政權出于其利用琉球隸屬明朝、能夠通過琉球對大明王朝的朝貢和貿易往來從經濟上“搭便車”獲利的考量,與“屬”與“不屬”的國家政治關系風馬牛不相及。且不說其當時是背著日本幕府干的勾當,即使后來得到日本幕府縱容支持并被日本幕府利用,日本幕府且也不斷脅迫、利誘琉球,也從來沒有正式建立過日本與琉球之間的宗藩封貢隸屬關系,亦即事實上明朝萬歷三十七年之后一直到晚晴時代,琉球群島從未改變其明、清屬國屬地的性質,其王從來都是明清政府冊封授命的屬臣。直到日本“明治維新”走上軍國主義道路,明治政府以武力相逼,于1872年強行宣布冊封中國的琉球中山王為日本的“琉球藩王”,然后又于1879年強行吞并琉球,設為“沖繩縣”。盡管琉球中山王、琉球官民奮起抗爭,其王、陪臣一面被日本俘執押解,一面相機遣官渡海西來,入朝上訴,泣血求救,但晚清政府并未能夠出兵,琉球入朝官員最終以自殺殉國明志。晚清政府雖未出兵,但一直抗議、斡旋,中日兩國就此進行過多次談判:中方提出日本須歸還琉球,延續其社稷,日本不允;日本提出的“分島”方案是“兩分”,即把琉球群島南部的宮古、八重山群島劃歸中國,琉球本島、群島北部諸島劃歸日本;繼而中方提出“三分琉球”,即琉球群島三分,南歸中國,北歸日本,中間那霸主島歸琉球復國,日本仍不允,堅持琉球“兩分”。中國先是不允,然而無奈,中日談判雙方最終達成了“兩分琉球”條約;但李鴻章又奏稱“日人多所要求,允之則大受其損,拒之則多樹一敵,唯有以延宕一法,最為相宜?!鼻逭罱K采納了李鴻章的建議,對“分島”案不予批準,1882年—1883年間,中日就此問題的談判仍在進行。直到1887年,總理衙門大臣還向日本駐華公使指出:琉球問題尚未了結。但日本已經占據琉球,對清政府的要求不予理會,而晚清政府又無力收復,琉球問題遂而成為歷史遺留懸案。②張海鵬、李國強:《論<馬關條約>與釣魚島問題》,《人民日報》2013年5月8日。只有從這個時期算起,才是琉球群島的“兩屬”時期——法理上仍屬中國,而事實上被日本侵占。但必須指出的是,這個由于日本強行侵略占領而造成的琉球“兩屬”,是日本明治政府罪惡的產物。無論是當時的中國晚清時期,還是后來的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從來沒有承認過。

1932年9月13日,即“九一八”事變一周年之際,蔣介石曾預期用十年時間打敗日本,“預期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中秋節恢復東三省,解放朝鮮,收回臺灣、琉球”③1932年9月13日《蔣介石日記》,美國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院檔案館藏。。但因其后來又堅持“攘外必先安內”的內戰方針,專事欲消滅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工農紅軍,遂導致日本對華侵占地盤進一步擴大。1937年4月5日,面對日本對中國進一步侵略和中華民族全民抗戰的國家使命,時任中華蘇維埃政府主席毛澤東、人民抗日紅軍總司令朱德祭黃帝陵,控訴了日本侵略暴行下中國“琉臺不守,三韓為墟;遼海燕冀,漢奸何多;此地事敵,敵欲豈足;人執笞繩,我為奴辱”的國家殘破局面,誓言“東等不才,劍屨俱奮,萬里崎嘔,為國效命”,號召“各黨各界,團結堅固”,“四方萬眾,堅決抵抗”,“億兆一心,戰則必勝;還我河山,衛我國權”,取得戰勝日本,收復失地的最后勝利。①毛澤東:《祭黃帝陵》,原有小序:“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四月五日,蘇維埃政府主席毛澤東、人民抗日紅軍總司令朱德,敬遣代表林祖涵,以鮮花時果之儀致祭于中華民族始祖軒轅黃帝之陵?!?原刊《新中華報》1937年4月6日;再刊《詩刊》1992年第7期。1937年“七七事變”,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蔣介石在“西安事變”后被迫實施國共聯合抗日,再次提出打敗日本,收回臺灣和琉球的目標。1938年4月,蔣介石在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上發表講話指出:“日本自明治以來,早就有一貫的大陸侵略計劃。過去甲午之戰,他侵占我們的臺灣和琉球,日俄戰后吞并了朝鮮,侵奪我們旅順和大連,就已完成了他大陸政策的初步;他就以臺灣為南進的根據地,想從此侵略我們華南和華東;而以朝鮮和旅大為他北進的根據地,由此進攻我們的滿蒙和華北?!睘榇酥袊仨毧箲?,粉碎日本的侵略。1940年9月29日,蔣“偶觀二十一年九月十三與十八日日記,預定民國卅一年中秋節以前恢復東三省,解放朝鮮,收回臺灣、琉球”,基于國際局勢朝有利于中國抗戰的方向發展,遂深信收回琉球“自有可能”。②1940年9月30日《蔣介石日記》,美國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院檔案館藏。1942年11月3日宋子文發表談話,提出“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臺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③《宋外長談話》,《大公報》1942年11月4日第2版。。宋子文談話6天后,蔣介石再次明志:“東三省與旅大完全歸還中國”,“臺灣、琉球交還中國”。④1942年11月9日《蔣介石日記》,美國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院檔案館藏。1943年3月宋美齡訪美,蔣介石特意囑其向羅斯福表明中國政府對琉球問題的態度。據蔣氏日記記載,其“交妻與羅談話要點”之第一點“甲”,即“東三省、旅順、大連與臺灣、琉球須歸還中國,唯此等地方??哲姼鶕販试S美國共同使用?!雹荨妒Y介石日記》,1943年10月24日補記。同月,蔣氏出版《中國之命運》,強調了琉球對中國國防的特殊地位:“琉球、臺灣、澎湖、東北、內外蒙古、新疆、西藏無一處不是保衛民族生存之要塞,這些地方之割裂,即為中國國防之撤除?!雹奘Y介石:《中國之命運》,臺北:正中書局,1943年,第6-7頁。稍后,宋美齡也從美國傳回消息,稱羅斯福在戰后領土歸屬問題上認同“琉球群島、滿洲及臺灣將來應歸還中國”。⑦秦孝儀總編纂:《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5(上),臺北:中正文教基金會,1978年,第287頁。

日本投降之后,將其侵占的琉球群島交出,并不是因其“痛改前非”,出于其自動自愿,而是其被迫向全世界無條件投降而不得不承認、遵守中美英俄四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必然結果。這說明什么?無疑說明,國際社會是公認琉球群島原本不屬于日本,只是其四處侵略“得來”的;日本投降后即乖乖交出了琉球群島,說明日本也不可否認琉球群島是其侵略侵占“非法所得”的“不義之財”,毫無疑義必須交出。當初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意在國際反法西斯同盟向全世界宣言、公告,誓言要迫令日本投降,要達到使日本全部吐出其本島和“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外的全部“領土”的目的。日本投降后日本被盟軍占領,以美國麥克阿瑟將軍為盟軍最高司令,發布命令決定日本之“其他小島”只限于北緯29度(后調整為北緯30度)以北,其原來侵吞侵占的中國大陸東北地區和沿海地區、朝鮮半島地區和北緯29度(后調整為北緯30度)以南的所有原中國所屬島嶼地區,包括臺灣島與澎湖列島、琉球群島與釣魚島諸島等等,都必須無條件從日本管治下剝離出來,并使日本永遠不再有發動侵略戰爭的任何軍事能力。

1943 年12 月1 日公布的開羅會議宣言,明確宣示“我三大盟國(中、美、英,后蘇要求加入或認同)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其它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對此,《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又作出了進一步強調和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必須指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對于日本必須無條件“交出”的所有侵吞侵占地區,只作了“舉例”并宣言、公告了對其處置的原則,當初并非進行實際的接收和處置操作,因而并未一一列出。

開羅會議期間,中美英三國首腦曾就日本所占琉球問題進行過反復磋商,羅斯福再三探尋中國是否準備恢復行使對琉球群島的主權,對此,蔣介石則主張琉球群島由美國和中國進行軍事占領,將來置于國際組織的托管之下,由中美兩國共同管理。羅斯福完全贊同,即戰后“琉球由國際托管,由中美共同管理”①美國外交文件所記載的開羅會議之“蔣羅會談”,關于琉球問題的討論內容大略如下:羅斯??偨y提及琉球群島問題時,再三詢問中國是否要該群島,蔣介石答稱愿意同美國共同占領琉球,并根據托管制度與美國共同管理該地。相關原文是:The president then referred to the ques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enquired more than once whether China would want the Ryukyus. The Generalissimo replied that China would be agreeable to joint occupation of the Ryukyus by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ventually, joint administration by the two countries under the trusteeship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請見“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1943/11/23),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3,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1961, p. 324。轉見侯中軍氏文注。。在另外場合的會議上,羅斯福也與斯大林進行過會談,斯大林認為琉球本來屬于中國,對將來歸還給中國的想法表示全面贊成。②參見[ 日] 渡邊昭夫《戰后的政治與外交》,東京:福村出版會社,1970年,第5頁;[ 日]外攜省特別資料部編《日本占領及管理重要文書集》第2 卷《政治、軍事、文化編》,1949年3月。中美英蘇首腦的這些切磋和共識,歷史文獻鑿鑿在案,不容無視和歪曲。③參見侯中軍:《困中求變:1940年代國民政府圍繞琉球問題的論爭與實踐》,《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該文參酌學界關于戰后琉球問題的主要研究,包括石源華《論戰后琉球獨立運動及琉球歸屬問題》(“第五次中華民國史”國際學術討論會參會論文,浙江溪口,2006年7月);許育銘《戰后處理與地緣政治下的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以40、50年代為中心》(『中國』のインパクトと東アジア國際秩序」學術研討會論文,大阪:大阪大學千里生命科學中心,2006年11月11日);王海濱《中國國民政府與琉球問題》(《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3期);王建朗《大國意識與大國作為:抗戰后期的中國國際角色定位與外交努力》(《歷史研究》2008年第6期);任天豪《中華民國外交部對琉球歸屬問題的態度及其意義(1948-1952)》(中國近代史學會第八屆第一次年會,臺北政治大學2008年12月);汪暉《琉球:戰爭記憶、社會運動與歷史解釋》(《開放時代》2009年第3期);汪暉《冷戰的預兆:蔣介石與開羅會議中的琉球問題——<琉球:戰爭記憶、社會運動與歷史解釋>補正》(《開放時代》2009年第5期) 等(見候文注),利用新近開放的外交部檔案、《蔣介石日記》等資料,考察了開羅會議前后民國政府對琉球問題所持的態度,探討了其開羅會議前后和日本投降以后關于琉球處置問題——是收回琉球,還是交由聯合國托管,抑或由中美共同托管的外交主張、真實本意和應對措施,考論全面,史料宏富,值得重視。本文許多資料和觀點引見該文。

應該指出,蔣介石作為當時的中國政府領袖,在中國抗日戰爭后期,尤其是在世界反西斯戰線結為同盟,有望取得全面勝利之際,也曾經抱有收復中國大部分近代失地的意愿。1942年2月7日,蔣氏曾在日記中如此寫道:“初次經緬抵印,所經之地,皆為我舊日之國土,披閱緬、暹、越南史地,不禁憎我失土之恥,又念唐明建國之大東亞民族之盛,不得不自負此重任,以報我列代祖先,恢復我民族光榮史也?!雹?942年2月7日《蔣介石日記》,美國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院檔案館藏。在蔣氏看來,緬甸、暹羅、越南等“我舊日之國土”,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后,都是有望收復的。但蔣氏又一方面將中國的抗戰勝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將其獨裁政權的維持和存續依賴于英美支援,不愿也不敢違背英美尤其是美國的意愿和利益,一方面為維護和持續其獨裁統治而拒絕與共產黨及其抗日軍隊、人民政權合作成立民主聯合政府,頑固堅持其擇機內戰、徹底“剿共”的方針,導致國家內耗不斷,而且形勢的發展越來越走向了蔣氏意愿的反面,蔣氏及其政權自身難保,因而不但無力收復緬、暹、越等“我舊日之國土”,而且連他一再聲稱的對琉球的收復,也很快陷入受制于英美特別是美國、不敢開罪英美特別是美國的困局之中,因而既未能在《開羅宣言》和《波斯坦公告》中得到明確宣示,更未能在日本投降、抗戰勝利暨二戰勝利后的對日受降、占領和處置中一并收復琉球。

四、日本投降后無條件交出的琉球群島:聯合國托管制度下以美國為托管當局的托管地

琉球群島本不是日本固有領土,乃依武力及貪欲攫取之土地;根據《開羅宣言》規定,“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琉球群島自然包括其中。1945 年日本戰敗投降,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和《波斯坦公告》,無條件承認日本不擁有琉球群島,因此無條件交出了琉球群島。

1946年1月29日,駐日盟軍最高司令部( GHQ) 發布677號訓令,向日本政府下達《關于把若干外圍地區在領轄上和行政上從日本分離出去的備忘錄(SCAPIN一677)》,正式宣布確定日本政府的領轄和行政區域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島及北緯30度以北的1000個小島,將北緯 30 度以南的奄美、那霸(日本稱之為沖繩)、宮古、八重山等四群島從日本分離出去,并停止日本政府在上述地區行使的領轄和施政權。由于北緯30 度線在管理上存在諸多不便之處,于是同年3月22日盟軍最高司令部又下達《關于把若干外圍地區在領轄上和行政上從日本分離出去的備忘錄( SCAPIN一841)》,把“北緯 30 度以南”變更為“北緯29度以南?!比毡緹o條件接受。①(500) AG 091 General Head-quarter’s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Memorandum for: Imperial Japanese Government;Subject: Governmental and Administrative Separation of Certain Outlying Areas from Japan(Scapin-667), 29 Jap, 1946, p.1.[ 日]外攜省特別資料部編《日本占領及管理重要文書集》第2 卷《政治、軍事、文化編》,1949年3月,第24 - 25 頁。

早在1945年的雅爾塔會議上,美英就達成協議,將被納入托管統治的領土的范圍做出了界定:a.現在仍處于前國聯委任統治下的地區。b.由于本次戰爭將會從敵國剝離的領土。c.其他自愿被納入到托管機制下的領土。②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Memorandum, February 9, 1945, part 3. p.858.其后,蘇聯也接受了這一提案,這便成為雅爾塔會議對托管領土范圍的界定而被寫入克里米亞會議議定書。③沈志華主編:《蘇聯歷史檔案選編》,第18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626-627頁。并最終寫入《聯合國憲章》,成為“聯合國大法”規定的制度。④《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國際托管制度”之第七十七條規定,聯合國托管理事會托管制度適用于:(一)前國聯委任統治下之領土;(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自敵國割離之領土;(三)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愿置于該制度下之領土。1946年11月6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布,美國政府將向聯合國提案,要求將前國聯委任日本統治下的太平洋島嶼地區、“因二戰結果而使美國承擔責任的”任何日本島嶼包括日本投降后從日本剝離出來的琉球群島與小笠原群島等地區一起置于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作為戰略防區,以美國為管理國即托管當局。⑤[日] 河野康子:《沖繩返還與政治和外交—— 日米關系史的文胍》,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 1994年版,第11、13、59頁。次年即1947年2月26日,美國正式將這一提案交聯合國安理會審議。⑥United Nations,Security Council Official Records,Second Year, No.20,113th meeting, 26 February 1947,PP.407-415.安理會上,鑒于美國要求單獨托管原國聯委任日本統治島嶼地區,事關重大,涉及多國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英、蘇、澳等相關大國多提出了不同乃至反對意見,爭論激烈,但又面對美國的強勢,面對美國對這些地區的早有布局、實際占領,最終多只好予以同意,只對美國提出的決議草案文本做了個別修訂①United Nations,Security Council Official Records,Second Year, No.23,116th meeting, 7 March 1947,p.464.269.270-271.272-273.264-265.。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基于美國提案,表決通過了《戰略防區之托管決定》,并專門形成了[S/318] 號決議案(一般多稱為“關于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指定美利堅合眾國為托管領土之管理當局”。②United Nations,Security Council Official Records,Second Year, No.20,113th meeting, 26 February 1947,PP.415.協定文本幾乎完全滿足了美國的愿望,未做任何重大調整。③以上考見張愿:《美國對日太平洋諸島的處置與聯合國托管制度的演變(1945—1947)》,《歷史教學問題》2014年第5期。而對美國提案中原本提出的對從日本剝離出來的琉球群島與小笠原群島等地區一并實施托管的問題,這次安理會則沒有進行專門討論,形成專門決議。究其原因,安理會檔案資料、文件未見記載,但美國檔案、文件則可解密:琉球群島與小笠原群島等地區已經事實上在美國以同盟國名義的占領與管制之下,美國向聯合國提交對此的提案只不過是向聯合國的宣示而已,而這種宣示已經達到了美國的目的:不必討論、不必決議,不反對不否定就是默認,事實上占領、統治,而又不受托管制度條文規定的約束,獨占、獨管也是獨霸這一地區,是美國最理想的結局。④美國對于如何將琉球群島等地區既置為聯合國托管地、以聯合國托管當局并且是唯一托管當局的名義對其實行獨占獨管,既不允許任何國家參與托管,又不受聯合國等的任何監督和約束,又要維護自己不貪婪擴大任何領土地盤、只是履行國際和平職責的“美國形象”,其國務院、軍方和相關各方討論并形成的文件很多,參見:陳印昌:《聯合國托管制度研究:以1940年代為中心》,上海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安成日、李金波:《試論二戰后美國托管沖繩政策的形成(下)》,《北華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 13卷 第 1期;孔晨旭:《戰后美國長期單獨戰略控制琉球群島政策的形成》,《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4期;等。

而在此稍前,1947年2月,當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提出的關于處理琉球問題的意見,秉承了蔣介石在開羅會議上的表態和達成的盟國共識,“反對除由中美兩國聯合托管以外之任何其他辦法”,而中美托管“應有一確定而短速之時限,如以五年或十年為期,以完成其關于自治及獨立之各項準備,并防止其他勢力侵入琉球”⑤《擬就琉球政策兩點敬祈核示》,1947年4月22日,(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檔”,419/0005,第40-41頁。。但此時的美國已經可以完全不顧中國的意見,一反開羅會議上的中美英以及其后與蘇的共識,不但仍然按照美國總統杜魯門的既有宣布,向聯合國安理會提交了將前日本統治下的太平洋島嶼地區、“因二戰結果而使美國承擔責任的”任何日本島嶼地區包括日本投降后從日本剝離出來的琉球群島與小笠原群島等地區一起置于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且以美國為托管當局的提案,并得到了聯合國安理會的“默許授權”。如此,美國得以聯合國唯一托管當局的名義,擁有了對整個“太平洋戰略防區”不僅包括太平洋島嶼地區,而且也包括琉球群島等北緯29度以南之群島地區的唯一托管權,亦即占領、管轄、施政、擁有和利用權。當時的蔣介石政府面對美國在聯合國中的強勢,面對事實上其已經在美軍為首的盟軍占領之下的現實,又因決意不與共產黨人成立聯合政府而不惜發動內戰,更為依賴美國,唯恐得罪美國,遂不再堅持對琉球群島的“中美兩國聯合托管”,只好聽由美國一國為托管當局,實施托管琉球。而對此,戰敗投降的日本政府也“自然是”無條件“認同”并承諾“信守”。

1949年5月,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文件NSC13/3由杜魯門總統批準正式成為對日政策文件,形成了美國以“聯合國托管”名義對琉球進行“戰略性統治”的國家決策;而后又通過尋求國際社會與日媾和的形式,在1951年9月8日美國等53國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中,將此確認。①《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日本認同將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等置于聯合國托管之下而以美國為托管當局。英文版原文:“Article 3.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deg.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按:該條約規定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以及日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無中文版本,通行的中文譯文多半文半白,多有不確,易生歧義,準確的中文譯本應該是:“第3條:日本認同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巖以南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置于聯合國托管統治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的任何提案。在此等提案及至獲得實施期間,美國擁有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及所屬海域實施行政、立法、司法的一切權利?!眳⒁姟秶H條約集(1950—1952)》,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59年,第335-336頁。

但是,已經脫離了日本侵占、統治的琉球人,是如何面對和看待自己的家園又被美國托管亦即占領、統治的?基于琉球歷史上一直是中國的屬國的政治、社會和文化傳統和中國內地人與琉球人的相互認同,自日本投降之后琉球人民就組織成立了政黨“琉球青年同志會”,后改名為“琉球革命同志會”②參見侯中軍:《困中求變:1940年代國民政府圍繞琉球問題的論爭與實踐》,《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侯文原注:琉球革命同志會成立于1941年5月,原名琉球青年同志會,主要活動于臺灣和琉球。1947年1月改為現名,并致電蔣介石宣誓效忠中國。琉球革命同志會基本上是以在臺琉人為主,主其事者為喜友名嗣正,其中國名為蔡璋,后來臺灣方面多以中國名稱之。關于該會的詳細情形,請參考許育銘論文《戰后處理與地緣政治下的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以40、50年代為中心》。,堅持尋求琉球回歸中國;而當時的蔣介石政府,對琉球也一直未肯放棄。1946年,琉球革命同志會上書蔣介石,要求歸附,外交部檔案所記該次上書的時間是1946年10月28日。③《琉球青年同志會上書蔣中正主席》(1946年10月28日),外交部檔,419/0008。1948年3、4月間,琉球革命同志會將相關信息再次轉呈蔣介石。④參見許育銘:《戰后處理與地緣政治下的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以40、50年代為中心》,『中國』のインパクトと東アジア國際秩序」研究會發表論文,大阪:大阪大學千里生命科學中心,2006年11月11日。1948年6月15日,蔣介石密電國民黨中央黨部,要求其考慮如何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達成收復琉球的目的。蔣的意見如下:“琉球原屬我國領土,現雖有美軍管治,人民均甚內向,擬請秘密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秘密組織掌握政權,冀于將來和會時琉民能以投票方式歸我統治,或由琉球地方政府自動內向,以保持我在太平洋之鎖鏈”。⑤《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冀收回琉球事經集議決定辦法五點函達查照由》(1948年8月10日),外交部檔,419/0005,第53頁。8月,琉球革命同志會理事長喜有名嗣正,漢名蔡璋,“由臺灣省黨部干事李德松同志,偕同來京”⑥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檔號0100.20。轉引自許育銘:《戰后處理與地緣政治下的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以40、50年代為中心》。。在國民黨中央黨部的安排下,蔡璋訪問中國,并相繼會晤各政府部門官員,呼吁中國政府收回琉球。⑦參見:《琉球革命同志會會長喜有名嗣正謁王部長談話記錄》(1948年8月3日),外交部檔,419/0005,第11-17頁;《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冀收回琉球事經集議決定辦法五點函達查照由》(1948年8月10日),外交部檔,419/0005,第52、54頁。此與蔣介石本人在琉球問題上的真正態度一脈相承。自是之后,國民政府在琉球問題上出現了明暗兩條路線:明線是外交路線,依據開羅會議上蔣介石的表態,尋求最佳的托管琉球途徑;另外一條是暗線,寄希望于琉球革命同志會,達到收復琉球的目的。這就是說,國民政府在直接收回琉球無望的情形下,曾做出過具體的應對措施;外宣托管,內實收復,是蔣介石在琉球問題上曾經采取的策略。①參見侯中軍:《困中求變:1940年代國民政府圍繞琉球問題的論爭與實踐》,《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

美國在作為托管當局實施對琉球群島的“托管”后,一方面將琉球群島辟為軍事基地,實行軍事占領,一方面成立“琉球民政府”,對琉球民“施政”。根據聯合國托管制度對托管地之托管目標的規定,托管當局對托管地實施托管的目標,是使其最終“獨立”或“自治”,而其獲準“獨立”或“自治”、完成托管目標的決定權,是聯合國安理會,或聯合國托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決定托管地屬于聯合國辟為戰略防區者,聯合國托管理事會決定托管地非屬戰略防區者。②1965年之后,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實際上即聯合國安理會同時行使著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的職責。(見聯合國網站“托管理事會”頁:http://www.un.org/zh/mainbodies/trusteeship/.訪問日期:2017/5/1)1989年5月,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俞孟嘉出席聯合國托管理事會會議,這是中國決定參加托管理事會工作,自1971年恢復在聯合國席位以來第一次參加該理事會。俞孟嘉在會議上發言指出,按照聯合國憲章規定,國際托管制度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推動托管領土居民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教育等領域的進步,并逐步向自治和獨立發展。參見龔育之:《中國二十世紀通鑒(1981-2000年)》,北京:線裝書局,2002年,第604頁。而日本政府卻自1960 年代起基于美日自50年代就達成的“同盟”關系,尋找種種理由、不惜以種種交換條件向美國索要對琉球群島(日本稱之為沖繩)的“施政權”,最終與美國達成“協議”,于1972年將美國政府對琉球群島的“施政權”“轉交”到了日本手中,而明言“無關琉球群島的主權”。須知,無論如何,這是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對琉球群島這一本已定性為聯合國“置于托管制度下”的托管地的私相授受。據《聯合國憲章》第79、83、85條規定,“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領土之托管條款,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批準?!币虼嗣廊諆蓢_成的將琉球這一聯合國托管地“移交”給日本實施行政管理的協議,及其1972年的“移交”,違反《聯合國憲章》,無國際法效力。從戰后國際秩序和《聯合國憲章》及其托管制度之法理上,琉球(日本稱之為“沖繩”)作為聯合國托管地的性質與定位,至今仍然沒有改變。

五、幾點余論

一方面,美國接收琉球群島實施托管的前提,是基于中美英俄四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日本必須無條件交出本土及“吾人規定之小島”之外一切侵吞侵占得來領土的原則,基于日本向全世界投降而作出的無條件承諾;一方面,美國接收琉球群島實施托管的“法理”,是基于聯合國的托管制度,和其后國際社會對日“和約”的“授權”,亦即美國托管琉球,是作為聯合國托管地托管當局受托管理(管治)的行為,美國自己沒有權利對琉球群島自行處置,更不用說將其“轉交”給原來的非法侵略侵占者——并且是戰敗投降后已經無條件將其交出者。聯合國托管制度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美日未經聯合國授權而私相授受聯合國的托管地,違反《聯合國憲章》,不僅其行為無效,而且聯合國應予以糾察,責其改正。否則,國際社會繼續聽任對二戰后國際秩序肆意破壞、對《聯合國憲章》肆意踐踏,那么國際秩序、《聯合國憲章》的相關規定,將會變成一張廢紙。

置于聯合國托管制度的二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際聯盟委任統治下的地區和大戰后剝離自敵國的地區,分別是由英、美、法、比、澳、意、新西蘭等國為托管當局管理的。一般認為,“到1980年11月為止,這些托管地區都已先后獲得了獨立,最后只剩下美國作為托管當局管理下的太平洋島嶼托管地,主要包括密克羅尼西亞和馬紹爾群島;1986年11月,美國宣布密克羅尼西亞和馬紹爾為美國的自由聯系國,結束托管”①見人民日報 “歷史上的今天”:《1945年6月26日 聯合國托管理事會成立》,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0626/6629.html。訪問時間:2017/5/1。;“隨著聯合國剩下的最后一個托管領土帕勞于1994年10月1日取得獨立,托管理事會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②參見聯合國網站“托管理事會”頁:http://www.un.org/zh/mainbodies/trusteeship/。訪問日期:2017/5/1。。但這是與托管地的實際現狀不符的,至少在美國作為托管當局管理下的琉球群島這塊托管地,還沒有按照聯合國托管制度經過托管當局的受托管理而實現其應該實現的目標。這里需要明確指出和強調的,是以下兩點:

其一,托管地結束被托管地位的前提,是其獨立或自治,并須經聯合國安理會會議決議正式獲準。如1990年12月,聯合國安理會會議通過了終止托管密克羅尼西亞的決議,正式結束了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托管地位,并于1991年9月接納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1986年5月,聯合國托管理事會同意中止對馬紹爾群島的托管,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獨立,1990年12月,聯合國安理會會議通過了終止部分太平洋托管領土托管協定的決議,正式結束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的托管地位,并與1991年9月接納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帕勞,1994年10月從美國的托管統治下獨立,成立帕勞共和國,同年11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956號決議,宣布結束托管地帕勞的托管地位,12月,接納帕勞共和國成為聯合國第185個成員國。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條文上看還是從實例上看,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獲準,托管當局無權自行決定其托管地的變更及其托管地地位。

因此,其二,1994年10月獲得獨立的帕勞,并不是“聯合國剩下的最后一個托管領土”,美國作為聯合國托管當局托管的琉球群島,雖然中經1972年美國將“施政權移交給日本”的“施政權變更”,但這種變更未經聯合國,更沒有通過安理會決議獲準,琉球群島作為聯合國托管制度下以美國為托管當局的托管地性質和地位,并沒有改變?!奥摵蠂O碌淖詈笠粋€托管領土”是琉球群島。因此,認為“1994年,隨著最后一個托管地——美國管理下的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中的部分島嶼獨立,(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的使命宣告終結”③新華網聯合國電:《聯合國報告呼吁撤消托管理事會》,新華網www.XINHUANET.com,2004年12月1日。,與事實不符,幸好“由于撤消這一機構意味著修改《聯合國憲章》,托管理事會不得不被保留下來”。聯合國安理會也好,托管理事會也好,仍然擔負著其管理聯合國托管事務尚未完成的最后的使命——“聯合國剩下的最后一個托管領土”琉球群島尚未解決最終獨立或自治問題,因而聯合國托管制度及其對托管地實施托管直至最終實現其獨立或自治的目標尚未全部實現,美國作為聯合國托管當局對琉球群島實施托管直至最終實現其獨立或自治的使命尚未合格完成,因此聯合國托管制度及其目標、托管理事會抑或安理會的職責、美國為托管當局及其使命都不應終結,都應該不負使命,繼續行使,而且在當代條件下完全可以行使得更好一些,使目標的全部實現、使命的合格完成來得更快一些,亦即更早一些。

Several Issues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Ryukyu and Positioning of the Ryukyu Islands

QU Jin-liang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Qingdao, Shandong, 266100,China)

The issues of the Ryukyu Islands are important academic problems in Chinese history, Japanese history, East Asian history and history of mutual relations. These are also political issues involving in demar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as well as sovereignty of relevant islands and sea areas. All of these should be figured out and solved fundamentally. Firstly, Ryukyu was subordinated to China in early Ming Dynasty.The king(seignior or official) was the lord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country(vassal state or possession)was the princedom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n today’s society, some scholars call it as the“independent kingdom”and think that it has no membership function with China. They are just “friendly”and“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Actually, this is a kind of misunderstanding on the actual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Ryukyu. Historical“Sino-foreign relations”include the relations between countries and also get involved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areas, as well as hinterland and overseas areas. It can’t be compared to the modern“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econdly, Japanese Satsuma Domain invaded in Ryukyu in 1609, showing the vassal state in Shogunate invaded in a vassal state of Chinese dynasty. This didn’t make Ryukyu be titled, paid tribute to Japanese regime and attached to Japan and didn’t change the Chinese history that Ryukyu was titled and paid tribute to Chinese dynasty and attached to China. Japanese history mentioned that Ryukyu belonged to“two countries”. In other words, it belonged to China and Japan. This is a kind of distortion for th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Ryukyu.Thirdly,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mplemented the actual management on the princedom and lord of Ryukyu. In today’s society, someone says it is the“nominal”management,“remains in name only”and this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history. Fourthly, Japan forced to embezzle Ryukyu in 1879 and divided it into Okinawa Prefecture. China and Japan have negotiated for many years, but there was no result. Therefore, it has become a historical unsettled question. In today’s society, academic circles neglect it, forming the general misunderstanding that“Okinawa(Ryukyu)is the Japanese domain. Fifthly, Ryukyu doesn’t belong to Japan, after Japan surrendered in 1945, it handed over Ryukyu unconditionally, forming the mandated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US mandated the authority.“The Ryukyu Civil Government”was administrated. In 1972, with the authorization of UN, the USA gave the administration right of Ryukyu to Japan, as well as Diaoyu Island. Chinese Government never approves it.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laws, the mandated territory property and loc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 have never changed until now.

the Ryukyu Island; vassal state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Japan; UN; mandated territory

K31

A

1672-1217(2017)05-0055-14

2017-07-13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2BGJ025):琉球群島地位問題綜合研究;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2&ZD113):中國海洋文化理論體系研究。

曲金良(1956-),男,山東東營人,中國海洋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

[責任編輯 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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