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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油氣投資區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與評價

2018-01-13 00:04胡紫陽馮連勇孫竹李春新
關鍵詞: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版權

胡紫陽++馮連勇++孫竹++李春新

Dec.2017Vol.33No.6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17.06.0002

摘要: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推進,知識產權在石油企業的競爭和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石油企業在海外投資時要保護好自身的知識產權,就需要對該國立法、司法和執法有一定的了解,對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有一定的認識。在構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時,要分別從專利、商標、版權立法及知識產權執法環境出發,計算專利保護強度、商標保護強度、版權保護強度,根據三者在知識產權分布中的權重,計算綜合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根據測量的結果,建議中國在海外進行油氣投資時,在不同的國家對知識產權問題要區別對待。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專利;商標;版權

中圖分類號:F273.1;F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5595(2017)06000808

一、引言

石油工業的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已成為一種推動石油企業發展、促進石油企業保持競爭優勢的重要資源,目前知識產權已經在石油企業的國際競爭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例如中國電建中標沙特油氣項目、安東油服中標伊拉克項目、中海油中標印尼項目、CPECC中標俄羅斯天然氣項目等,其技術作為一個指標在項目招標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對自有知識產權能否在投資戰略區依法受到保護、受到多大程度的保護,已成為海外油氣投資公司普遍關注的問題,而了解投資區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重要前提就是對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進行測定。所以說,測定油氣投資戰略區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風險地圖,可以為油氣公司海外業務知識產權發展提出建議,有助于油氣公司的海外發展。

中國企業在海外油氣投資區域廣泛,在各大洲均有涉及,依據2017年《BP世界統計年鑒》,經過對中國油氣主要貿易國的對比與篩選,本文選取了29個中國主要的油氣投資國家,具體包括中亞4國(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非洲4國(阿爾及利亞、尼日利亞、蘇丹、埃及),美洲4國(巴西、加拿大、厄瓜多爾、委內瑞拉),中東10國(伊朗、伊拉克、阿曼、利比亞、卡塔爾、也門、敘利亞、阿聯酋、沙特、科威特),亞太6國(越南、阿富汗、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蒙古、緬甸),獨聯體1國(俄羅斯),再加上中國,總計30個國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對比。

二、現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定方法及缺陷

知識產權保護涉及與立法、司法、執法和行政等方面相關的復雜問題,因此對知識產權強度進行測量是較為困難的。[1]根據文獻調研,知識產權保護的測量主要分為調查法、立法評分法和綜合評分法三種。調查法是以專業從業人員(如律師和經理)的調查意見為基礎進行評分,國外的研究者如Mansfield等[23],國內的研究者如楊為國、洪勇等[45]。立法評分法是以一個國家頒布的知識產權立法文本為基礎進行評分。國外的研究者如Ginarte等[67],國內的研究者如韓玉雄、鐘佳桂等[89]。綜合評分法是將調查法和立法評分法結合起來綜合考慮的方法。國外的研究者如Kondo、Lesser等[1011],國內的研究者如韓玉雄、許春明等[8,12]。

調查法側重于執行效果,能夠將各個方面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評價體系中去,但指標的選取具有一定的主觀任意性。因調查法采用訪談或問卷調查的方式,其結果受研究主題的主觀影響較大,且結果也會隨著時間推移發生較大變動。[13]

立法評分法基于法律法規進行評價,有效地克服了調查法的主觀任意性,尤其是GinartePark法已被大量的研究所采用[1418]。但立法評分法只考慮了法律文本,沒有考慮實際的法律執行效果。

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12月

第33卷第6期胡紫陽,等:海外油氣投資區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與評價

綜合評分法既考慮了法律文本內容,也考慮了執法環境,是目前最主流的方法。但目前研究者都是以專利保護強度來代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而知識產權不僅包括專利,還包括商標、版權。從工業產權的角度來說,專利最具有代表性,但在許多國家,像商標、工程設計、軟件、電路設計等工業產權并未納入專利的范疇,因此只用專利來代表知識產權局限性很大。

由于專利、商標、版權在一國的知識產權體系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對在海外油氣投資戰略區進行投資的石油公司來說側重點也不一樣,所以有必要對專利保護強度、商標保護強度、版權保護強度分別進行測算。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分別以專利、商標和版權構建知識產權立法強度,并結合知識產權執法強度,構建綜合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評價體系。

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

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知識產權立法強度和知識產權執法強度的綜合體現,知識產權立法強度主要包括專利立法強度、商標立法強度、版權立法強度。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如圖1所示。

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該國立法強度與執法強度的乘積,可以表示為:

P(t)=[W1×L1(t)+W2×L2(t)+W3×L3(t)]×E(t)

(1)

式中,P(t)表示一個國家在t時刻知識產權保護強度;L1(t)表示該國家在t時刻專利立法強度;L2(t)表示該國在t時刻商標立法強度;L3(t)表示該國在t時刻版權立法強度;E(t)表示該國在t時刻的執法強度;W1、W2、W3分別表示專利、商標、版權在整個知識產權結構中所占的權重,且W1+W2+W3=1。L1(t)、L2(t)、L3(t)、E(t)的值均介于0~1之間。

依據式(1)可分別測算出專利保護強度、商標保護強度、版權保護強度,計算公式為:endprint

P1(t)=L1(t)×E(t)(2)

P2(t)=L2(t)×E(t)(3)

P3(t)=L3(t)×E(t)(4)

式中,P1(t)、P2(t)、P3(t)分別表示專利保護強度、商標保護強度和版權保護強度。當W1=1時,即P(t)=P1(t),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等于GinartePark指數與執法強度的乘積。

(一)專利立法強度指標

在專利立法指標體系上本文主要沿襲GinartePark的測定方法[6],選擇覆蓋范圍、保護機制、失去保護規定、國際法參與、保護期限5個指標,該指標體系建立于1997年,更新于2008年[19]。近年來專利在立法方面發展迅速,因此在指標選擇上也應該有相應的更新,比如說《專利法條約》在國際專利申請和保護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把《專利法條約》納入指標體系之中。在考慮每個指標的賦權時,每個指標的權重均為02,取值范圍為0~1,因此專利立法強度指標取值范圍也為0~1。

(二)商標立法強度指標

在商標立法強度的指標選取中主要采用文獻調研法,通過大量的文獻調研選取保護范圍、馳名商標保護、明確的地理標志與商標、國際法參與、保護期限5個最能影響商標立法強度的指標,每個指標權重均為02,取值范圍為0~1,因此商標立法強度指標取值范圍為0~1。

保護范圍:商標保護的作用在于讓商標注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的商標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在保護范圍的指標設定上有可視性和可聽性兩個指標。[20]可視性是指對一個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等可視性特征予以保護??陕犘允侵覆粌H在外觀上予以保護,在商標發音的相似性上也予以保護。在分值的設定上每符合一項占1/2分。

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是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在一國或者一個地區內受到廣泛的認可,馳名商標本身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因此應有相應的法律給予特殊的保護。[21]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反映一國對商標的重視程度,因此把馳名商標保護納入指標體系中。在分值的設置上,有此項規定為1分,沒有為0分。

明確的地理標志與商標:地理標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來源和與原產地相關的品質或聲譽的標記,地理標志是由商品的原產地名稱構成的。[22]商標與地理標志已經成為一種觀念問題,因此把該指標納入商標立法強度指標體系中。在分值的設置上,有此項規定為1分,沒有為0分。

國際法參與:一國的商標保護不僅僅體現在本國的商標立法上,也反映在國際法的參與上。目前涉及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主要包括《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6項國際法,在分值的設置上一國參與一項得1/6分。

保護期限:每個國家的商標保護都有一個期限。在保護期限內商標持有者對商標享有獨占的權利,商標保護期越長保護強度越強,但與專利保護不同的是商標到期后可以續期。在分值的設置上保護期大于等于10年的為1分,小于10年的分值為保護年限/10。

(三)版權立法強度指標

在對版權立法強度的指標選取中,依然采取文獻調研法,通過調研選取覆蓋范圍、保護機制、國際法參與和保護期限4個最能反映版權保護的指標,每個指標的權重均為025,取值范圍為0~1,因此版權立法強度指標取值范圍為0~1。

覆蓋范圍:版權不僅僅包括著作權,也包括工業版權。在該指標的設定中為了盡量覆蓋版權范圍[23],本文選擇文字作品、錄音作品、藝術作品、工程設計圖、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設計、數據庫7個指標,每符合一個指標得1/7分。

保護機制:版權所有者應依法享有受保護的權利,在版權保護機制的設定中為了反映這一特點,同時又能撇開所有版權法都有的共性,該指標選擇受法律保護和對盲從模仿處罰兩項指標,即只要是創新成果進行商業利用就能在一定時間內受法律保護,同時對盲從模仿行為進行處罰。[23]每符合一項得1/2分。

國際法參與:版權保護同專利和商標保護一樣也涉及許多國際法。目前反映版權保護的國際法主要有《伯爾尼條約》《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海牙協定》《WIPO版權條約》《華盛頓條約》《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7項國際條約,每參加一項得1/7分。

保護期限:版權也有一個保護期限,但與商標保護期不同的是不同的版權具有不同的保護期,一般著作權版權保護期較長,工業版權保護期較短。由于著作權在整個版權結構中占比較大,為了在指標上統一,該指標選擇著作權版權保護年限,保護年限大于等于50年為1分,小于50年的為保護年限/50分。

(四)執法強度指標

知識產權執法強度指標主要是由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共同決定的。內部環境主要是指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公眾保護意識、政府執行效率及行政保護水平,外部環境主要受國際監督的制約。執法強度影響的是知識產權立法整體的執行效果,是知識產權立法被執行的一種比例。執法強度每個指標的權重均為02,取值范圍為0~1分,因此執法強度指標取值范圍為0~1。

經濟發展水平:一個國家只有在滿足自身溫飽的情況下,才會提高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一般來講,經濟發展水平和執法水平是相適應的,因此本文把經濟發展水平納入執法強度指標體系中;人均GDP是反映一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本文用人均GDP來表示經濟發展水平[1]。在分值計算上,各國每年的人均GDP大于等于對應年份全球人均GDP的得1分,小于全球人均GDP的得分為該國人均GDP/全球人均GDP。

社會公眾保護意識: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受文化程度制約,社會平均文化程度越高,保護意識越強,本文用“15歲以上成人識字率”表示該指標。當一國的15歲以上成人識字率大于等于95%時為1分,小于95%時得分為該國的15歲以上成人識字率/95%。[1]endprint

政府執行效率:政府執行效率的高低是保證知識產權法得以實施的關鍵。政府執行效率越高,維權的成本相對越少,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就會越強。反之,如果政府執行效率較低的話,案件處理的時間就會加長,執行成本加大,就會影響對侵權行為的及時制止和查處。[24]本文選用的政府執行效率數據來源于世界銀行。

行政保護水平:行政保護水平是知識產權得以實施的關鍵,而腐敗是影響行政水平的重要因素。行政保護水平越高,腐敗也就越少,知識產權保護也就越強,因此該指標用政府治理腐敗指數來代表行政保護水平[11],數據來源于世界銀行。

國際監督: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國內問題,也是國際問題。國際監督的制約同樣是構成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部分。[25]WTO是國際上國家參與最廣泛的一個組織,也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一個組織,其框架下詳細規定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并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三大支柱,因此用是否加入WTO來衡量國際監督指標,如果加入得1分,否則為0分。

四、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定

(一)專利、商標、版權保護強度的測定

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中,專利立法強度、商標立法強度和版權立法強度是基于知識產權保護指標體系測算方法,依據對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調研的結果綜合得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油氣投資戰略區30個國家頒布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工業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等。執法強度中人均GDP、政府執行效率、治理腐敗指數的指標數據來源于歷年世界銀行統計的數據,成人識字率數據來源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研究所公布的歷年數據,是否加入WTO依據的是WIPO發布的數據。

根據構建的指標體系,本文計算了1995、2000、2005、2010、2015年海外油氣投資區的專利保護強度、商標保護強度、版權保護強度,見表1。

由表1可知,不同的國家因發展水平和所處的環境不同,在專利、商標和版權保護上存在很大差異。從時間序列來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一直都處于領先地位,近年來仍在持續增強。中國、哈薩克斯坦、俄羅斯、卡塔爾、蒙古等后發展國家,在專利保護強度、商標保護強度和版權保護強度方面逐年提高,目前正在接近發達國家水平。中亞和非洲地區的大多數國家在專利、商標、版權方面的保護相對較弱,且近年來提高程度不大。

為了更加直觀地觀測目前油氣投資戰略區各國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保護強度,以2015年為時間節點,做出柱狀圖,見圖2。

專利、商標、版權保護強度均在06以上的國家有中國、俄羅斯、加拿大、阿曼、卡塔爾和澳大利亞6國,在這些國家不論是專利、商標還是版權,均能受到很好的保護。烏茲別克斯坦、蘇丹、伊拉克、利比亞、敘利亞、阿富汗6國的專利、商標和版權保護強度值均在03以下,說明這些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很弱。其中敘利亞和緬甸缺少相關的專利立法,阿富汗雖有相關的專利立法,但從未實施過,在敘利亞和阿富汗申請專利維權時只能通過巴黎公約,而在緬甸則沒有任何法律文本可以遵循。

圖2 2015年油氣投資戰略區專利、商標、版權保護強度比較

(二)專利、商標、版權保護強度的驗證

為了驗證專利、商標和版權的保護強度指標是否能夠作為衡量專利、商標和版權保護強度的一個標準,本文選取了油氣投資區各國分別在2005、2010、2015年的人均專利申請量、人均商標申請量、人均工業版權申請量(見表2),以及人均申請量作為被解釋變量,保護強度作為解釋變量,建立一元回歸模型。利用Eviews軟件逐年對各國的數據進行回歸,回歸結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歸結果可知,各國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其人均專利、商標和版權的人均申請量都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經計算,所有回歸結果的R2介于029~048之間,其值不高的原因在于,回歸模型較為簡單,只考慮一個解釋變量,即保護強度與人均申請量之間的關系。很明顯,還有其他因素影響各國的知識產權申請量,但這不是本文討論的問題,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是否有價值?;貧w結果顯示指標與各國知識產權申請情況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越高,各國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申請量就越多。也就是說,本文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是有實際意義的,可以作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一個衡量標準。

(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定

由圖2可知,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強度差別不大,為了表示綜合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本文在假設W1=W2=W3的情況下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計算結果如表4所示。

計算結果表明,在油氣投資區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除利比亞、敘利亞和蘇丹外,其他國家在2015年的知識產權強度均大于該國的歷史平均強度。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變動符合其社會發展的趨勢。依據2015年的數據,

按照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數值,把投資區30個國家分為5個等級,詳見表5。

依據對各國發布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國際法參與以及執行強度指標的計算結果得出以下結論:知識產權強度處于第一等級的國家,其在知識產權立法、執法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水平,知識產權得到很強的保護。知識產權強度處于第二等級的國家,雖然在本國立法和國際法簽訂上都已經達到發達國家水平,但由于執行效率較低,知識產權保護打了一定的折扣。知識產權處于第三等級的國家,雖然本國有相對完善的立法,但在國際法簽訂和執法強度方面相對較弱。第四等級的國家,知識產權立法雖較久但沒有更新,國際法簽訂較少,執行效果較差,其知識產權很難得到保護。在第五等級的國家都相對比較貧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不強,缺少國內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文本,也缺少國際法的監督,在這些國家知識產權很難得到保護。

在W1=W2=W3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風險分布如圖3所示,氣泡越大表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越強,侵權風險大,維權成本??;氣泡越小表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越弱,侵權風險小,維權成本大。endprint

五、結論和建議

基于以上對油氣投資區30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與評價,得出以下結論和建議:

(1)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國民收入和文化水平較高,對知識產權的需求和保護意識較強,司法機制和知識產權立法完善,并積極參與、執行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中國與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相比,在知識產權立法上處于優勢,但在知識產權執法強度上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國的集團公司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開展業務時,主要的風險是技術競爭性強,侵權所帶來的損失大,因此在這三國應積極申請相關的知識產權,以爭取在該領域占領技術高點。同時,在生產經營中對技術的選擇要謹慎,以免造成侵權,給公司帶來損失。

(2)阿曼、俄羅斯、卡塔爾、哈薩克斯坦、阿聯酋和巴西6國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差別不大,但各自的結構存在很大不同。阿曼在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水平上保護強度都很高,但國家過小,對知識產權的總體需求較低;俄羅斯總體情況與中國類似,和發達國家相比在執法強度上還有待提升;卡塔爾和阿聯酋在執法強度上相對較高,但在專利和商標的立法上存在不足;巴西在執法水平上偏弱;哈薩克斯坦在知識產權立法和知識產權執法中都存在略微的不足。企業在俄羅斯投資時,由于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結構類似,可參考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布局,在卡塔爾和阿聯酋進行投資時需要關注立法風險,在哈薩克斯坦和巴西要關注執法風險。

(3)企業在蒙古、沙特、厄瓜多爾、印度尼西亞、科威特、越南、委內瑞拉、塔吉克斯坦和埃及等國進行投資時,由于這些國家在知識產權立法和知識產權執法上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在知識產權的申請上,尤其是關鍵技術的申請上應持謹慎的態度。

(4)由于尼日利亞、土庫曼斯坦、伊朗、也門、阿爾及利亞、烏茲別克斯坦、伊拉克、阿富汗、蘇丹、利比亞、緬甸、敘利亞等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足,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不強,但在商標和版權上還有一定的保護,所以企業在這些國家投資時應在商標和版權上進行適當的申請,合理布局,而在專利技術方面應盡量保護技術秘密,以免技術泄漏給企業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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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巖林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tensity

in Overseas Oil and Gas Investment

HU Ziyang, FENG Lianyong, SUN Zhu, LI Xinchun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Beijing 102249, China)

Abstract:With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mpet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oil companies.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il companies need to understand the legislation, justice and law enforcement of the countries they invest and the comprehens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tensity. In this paper, we calculate patent protection strength, trademark protection intensity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intensity, and then, calculate, according to the weight of each in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who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tensity, and verify its authenticity.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measurement,we give recommendations on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overseas oil and gas investment zone.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atent;trademark; copyright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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