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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權建設的系統工程*

2018-03-27 03:56◎侯
朝陽法律評論 2018年1期
關鍵詞:人權公民權利

◎侯 健

一、人權建設的系統性

本文旨在論述人權建設的系統性以及這一系統的結構要素。人權建設系統不等于人權法體系或人權法治體系。人權法體系是指諸領域諸部門的人權法律規范構成的整體,也即人權法律規范體系。人權法治體系除了包括人權法律規范體系之外,還包括人權法的實施體系和監督體系。正如同人權法體系是鑲嵌在法律體系之中一樣,人權法治體系也是鑲嵌在法治體系之中的。人權法體系和人權法治體系都表現為一系列有關人權的體制機制和法律法規安排。人權建設的內容之一就是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人權法律規范體系和人權法治體系。何以形成人權法律規范體系和法治體系?這就涉及人權建設的系統性問題。

早在1980年,鄧小平就已經提出了人民民主權利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問題。他指出,“解放以后,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①《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頁。,1982年《憲法》突破以前的憲法結構,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之前,規定了一系列的公民權利。2004年修改《憲法》、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納入。在急需強調人權保障的制度之中強調了人權保障。但是總的來看,人權制度建設的系統性仍然不是很強。人權制度建設是人權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不能脫離其他方面的人權建設的。人權制度建設的系統性不強,實際上是人權建設的系統性不強的反映。

人權建設的系統性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闡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時,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保障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是這一目標的組成部分。除了民主、法治等指標之外,人權被普遍認為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指標。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十八屆三中全會重申,202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包括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黨的十九大報告確定,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目標包括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國家治理是涉及諸多方面、領域和關系的復雜的制度體系、活動和過程。作為一套制度體系,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方面的體制機制和法律法規安排。如果不強調人權建設的系統性,就很難在國家治理中全面深入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很難使人權建設與整個國家治理活動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習近平指出:“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堅持全面改革,在各項改革協同配合中推進。改革是一場深刻而全面的社會變革,每一項改革都會對其他改革產生重要影響,每一項改革又都需要其他改革協同配合?!雹佟读暯秸勚螄碚?,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68頁。必須加強改革的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人權建設也需要如此。

人權建設的系統性也是解決人權問題的需要。人權法涉及法律體系的所有部門、法律運作的所有環節,涉及法治體系的每一個方面。它還涉及更廣泛的領域?!叭说臋嗬麊栴}實際上是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問題。這個問題很重要,也很復雜。它是個法律問題,但又不單純是法律問題,還是經濟問題、政治問題、文化問題和社會問題,根本上說是社會制度問題?!雹趯O國華:《人權:人類從必然走向自由的標尺》,載《人權》2016年第2期。因此,要解決人權問題,不僅需要完善各項人權法律制度,而且需要解決與人權相關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問題。

人權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幾乎涉及國家治理體系每一領域的體制機制、每一個環節過程、每一方主體和參與者。①本文所論及的人權建設系統問題是從國家治理的視角所作的論述。如果從全球治理的視角出發,人權建設的主體還包括國際組織,內容還包括人權合作,國內社會環境就變成了國際社會環境。它不僅是國家機關的事情,也是每個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事情;不僅需要運用政治、法律方式,而且需要運用宣傳和教育的方式。把人權建設好,不僅需要政治、經濟方面的條件,而且需要文化意識、社會結構方面的條件。

人權建設系統由主體、內容、方式和條件等結構要素組成。主體是人權建設的承擔者、實施者和參與推動者,包括國家機關、公民、公民組織。主體之間的關系構成一定的動力機制,當一方主體采取行動,會帶動或引發另一方采取行動,反之亦然。人權建設的方式是主體從事人權建設的途徑、手段、方法,主要包括教育、政治、法治的方式。人權建設的內容是主體所從事的人權建設的活動和過程的內容,主要包括人權文化建設、制度建設和機制建設。社會環境是人權建設的條件,是其需求和動力來源,包括政治因素、經濟因素、文化意識因素和社會結構因素。

人權建設的系統性要求我們把人權建設看作一個整體,注重人權建設與其他國家治理活動之間的聯系性、互動性和協同性,注重人權建設的主體、內容、方式和條件這些結構要素之間的聯系性、互動性和協同性,注重多元主體的協力合作、多種方式的綜合運用、多類內容的統籌兼顧、多方條件的配合保障。特別是要求我們注意人權建設與社會環境之間的聯系性、互動性和協同性。當人權建設適應社會環境的時候,就會促進其發展變化,當人權建設不適應社會環境的時候,就會阻礙其發展變化。當社會環境有利于人權建設時,就會推動其順利進行。當社會環境不利于人權建設時,就會制約其順利進行。人權建設的需求來源于社會環境,需求的內容和強弱都取決于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對人權建設的需求就構成了人權建設的動力。

自2009年起,中國政府開展了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這些計劃都規定了制定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的基本原則,前兩個計劃提出了三項原則,現在實施的第三個計劃(2016—2020年計劃)擴展為五項原則。它們是:(1)依法推進,即將人權事業納入法治軌道;(2)協調推進,即使各項權利全面協調發展;(3)務實推進,即把人權的普遍原則和中國實際相結合;(4)平等推進,即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項人權;(5)合力推進,即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①對這些原則的分析闡釋參見常健、劉一:《從五大推進原則看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特點》,載《人權》2017年第1期。依法推進原則關系到人權建設的方式,協調推進、平等推進原則關系到人權建設的內容,務實推進原則關系到人權建設的條件,合力推進原則涉及人權建設的主體。但是如何做到這些方面,以及除了上述方面外,還包括哪些要素和原則,仍然需要研究。

二、多元主體的協力合作

人權事業是國家的根本事業,人權建設是國家治理的基本任務,其主體是廣泛的,不僅包括國家機關,而且包括公民組織和個人。

國家是一定地域內一定人口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是作為此一政治實體架構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機構體系,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而且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機關。國家機關在人權建設中承擔的義務主要是:(1)尊重人權:在國家機關系統之內和在全社會弘揚人權文化,培養人權觀念和人權思維,提高人權建設能力;(2)促進人權:提供適當條件,協助權利主體實現人權;(3)保障人權:保護權利主體的權利不受侵犯。這些義務既是政治義務,也可以是以適當的方式由法律規定下來,成為法律義務。

根據我國憲法,國家負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這意味著它是人權建設的主體。第一,從國家與個人或公民之間的關系來看,國家是由許多個人或公民組成的,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他們的利益或權利。這里我們不需要從社會契約論來考慮,認為國家是人們締結社會契約的產物。我們從常識出發,也不難看出,既然國家是由一定數量的個人或公民組成的,人們建立或加入一個國家必定不是抱著損害自己利益的目的,而是為了尋求更大的保障。國家沒有超越于其成員之上的特殊利益。所有的國家利益最終是為了組成國家的人們服務的。第二,從國家權力與個人或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來看,個人或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基礎和來源。國家權力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組成它的個人或公民賦予它的、委托給它的。第三,從國家的能力來看,國家也有能力做人權建設的事情。國家壟斷了暴力,掌握著有組織的強制力。國家掌握了大量的社會資源,通過稅收從社會征得了大量的財富,其掌握的財富數量可以超過國內的任何一個人或私人組織。第四,誰最有可能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最經常侵犯人權?國家。因為國家權力是由一個一個具體的私人掌握的。公共的權力掌握在了私人手里,就有可能被私用。權力有腐敗,有被濫用、誤用,有懈怠的趨向?!耙磺杏袡嗔Φ娜硕既菀诪E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雹伲鄯ǎ菝系滤锅F:《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在社會生活中,一些人的權利之所以被另一些人所侵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國家機關怠于履行職責所造成的。所以有必要強調國家作為人權建設的主體,有必要通過適當措施防止國家機關濫用權力,并促使其承擔起人權建設的義務。

公民和公民組織也是人權建設的主體。這里,公民組織包括企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等。公民和公民組織在人權建設中的角色和義務如下:第一,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通過適當的方式和途徑維護權利;第二,不侵害他人權利,不妨礙他人權利的行使;第三,在一定條件下協助他人行使權利;第四,參與營造人權文化,培養人權思維,提高人權保護能力;第五,參與和推動人權制度的完善。這些義務既是道德義務,也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由法律規定下來,成為法律義務,特別是其中不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法律義務,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來看,誰應當對人權保障負有義務。有兩種表示法律義務的情況:一種情況是法律直接表明,誰對某項權利負有義務;另一種情況是法律規定了某項權利,從這個規定里可以推知誰對這項權利負有義務。

為什么公民和公民組織也是人權建設的主體?第一,從人權建設的內容來看,人權建設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僅僅依靠國家機關并不能夠搞好,它需要不同方面的協力合作。第二,從人權建設的目的來看,公民和公民組織參與人權建設的過程也是進行人權的自我啟蒙和教育、培養人權意識和提高人權能力的過程,這恰是人權建設的目的之一。第三,從國家治理的民主性來說,公民和公民組織參與人權建設是人民作為治理主體、管理公共事務的體現。

在人權建設中,這些主體是什么關系,居于什么地位,發揮何種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論及社會治理時提出,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人權建設的主體格局也可以照此說明。加強黨委領導,有利于在人權建設中統籌全局,協調各方。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因為在缺乏人權傳統的中國,人權建設需要政府推進。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有利于形成合力,更好地推進人權建設,也有利于人權文化的培育。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公民和公民組織與國家機關之間的中介和橋梁,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主體之間的關系應當機制化。主體之間動力機制的建設問題放到下面人權建設的內容中論述。

三、多類內容的統籌兼顧

人權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人權文化建設、人權制度建設、人權機制建設三個方面。

人權文化建設是在公權力領域和社會公共領域中培養一種人權價值觀、人權思維模式和人權行動習慣,即尊重人權的價值觀、從人權角度看待和分析問題的思維模式和根據這種價值觀念和思維模式解決問題的行為習慣。人權價值觀把人的自主性看作重要價值,把人格尊嚴看作重要事物,把人的權利看作基本準則。在這種文化之中,每個國家機關都尊重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公民的權利,不僅依法監督公民履行法定的義務,而且依法保障公民的法定權利;每個國家機關都習慣于從人權的精神來理解、實施法律和政策,在法律和政策的裁量空間和有所不及之處也能夠本著人權的精神來行使公共權力。每個公民和公民組織都具有一定的人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僅重視自己的權利,而且尊重他人的權利;具有一定的人權知識和法律知識,具有通過法律和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和他人人權的能力。當然,人權文化建設也包括人權理論建設。

與人權文化相對立的是特權文化。這種文化觀念把國家權力、社會和經濟權勢和對這些權力和權勢的服從看作是根本價值,那些具有較高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地位的人被抹上權威的色彩,普通民眾對他們的服從成了道德甚至法律的義務。在這種文化觀念之下形成的思維模式傾向于從關系的角度、也就是從地位的角度看待問題,判斷是非對錯。在這種文化觀念和思維模式之下養成的行動方式,習慣于按照有利于地位高者的原則解決問題、分配權利和義務。這是一種拔高少數人、矮化多數人的文化,然而多數人在掌握意識形態權力的少數人的支配下也是這種文化觀念的奉行者。在中國的封建社會,它是主流文化,對今天中國人的文化觀念依然有強烈的影響。建設人權文化就要清除特權文化。

人權制度建設是指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建設一套保障和促進人權的法律規范體系和實施這套規范體系的制度,即人權的制度化。從權利類型來看,有自由權、政治權、社會權;從權利內容來看,有實體性權利、程序性權利;從治理領域來看,有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生態權利。這些權利都要逐步地進入法律制度之中,不僅要進入實體法之中,而且要進入程序法之中;不僅要進入憲法部門之中,而且要以憲法為基礎進入各個部門法之中;不僅要進入憲法淵源之中,而且要以憲法淵源為統領進入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之中。在設定公民權利的同時,根據保障和促進權利的需要,設定國家機關權力和公民義務。在人權制度建設之中,把國際人權法的人權標準與我國的具體實際情況結合起來。

應該說,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而一些下位法如果不能很好地體現,或者不符合憲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那么在人權制度建設中,應該改變和廢除。

人權機制建設是指建設一種推動人權文化建設和制度建設的動力機制,動力機制旨在解決文化建設中的議題設置和議程運作的問題,解決制度建設中應有人權變為法定權利、法定權利變為實有權利的問題。動力機制的核心是人權建設中國家機關、公民組織和公民的關系,理想的模式是上下結合、齊心合力,國家機關推動,有公民和公民組織呼應和參與;公民和公民組織推動,有國家機關回應和處理。人權機制建設的重點是建設公民和公民組織的參與機制、協商機制,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機制和國家機關回應處理機制。人權機制可以表現為法律機制,如立法、執法、司法的推動機制和監督機制,因此是制度化的,但是更廣泛地來看,主要是社會機制,表現為發生在一定社會結構之中的社會運作及其慣例和傳統。人權機制建設很重要,沒有它就不能很好地進行人權的文化建設和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的人權機制主要是在制定國家法律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過程中國家機關與學術界的合作,在這個合作之中國家機關起著主導作用,學術界起著輔助作用,社會大眾基本上不起作用?!读⒎ǚā返?9條規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公民和公民組織有權提出審查的建議,但是沒有規定常務委員會啟動審查程序的條件和反饋回應的義務。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就構不成運動的機制。人權機制建設任重而道遠。

人權的文化建設、制度建設、機制建設三個方面缺一不可。它們相互聯系,相輔相成。人權文化是人權制度和機制的精神和靈魂,人權制度是人權文化和機制的規范表現,人權機制是人權文化和制度的運作力量。在人權建設中,這三個方面應當統籌兼顧,統一推進。

四、多種方式的綜合運用

人權建設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主要有教育方式、政治方式、法治方式。

(一)教育方式

教育的方式是指通過宣傳、教育等途徑和方法來弘揚人權觀念,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使人們認識到自己的人權,勇于和善于保障自己的人權,并尊重他人的人權以及在可能的條件下協助他人實現人權?!妒澜缛藱嘈浴纷⒁獾搅颂岣呷藱嘁庾R的重要性,所以它強調:“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比齻€《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都有人權教育的內容。如2009—2010年的計劃表示,國家將結合普法活動,積極依托現有的義務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體系和國家機關內的培訓機構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有計劃地開展形式多樣的人權教育,普及和傳播法律知識和人權知識。

人權教育的主體可以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官員、公民組織和個人。在國家機關及其官員中,可以設置專門從事法治宣傳和人權宣傳的部門和人員,除此之外,每一個國家機關及其官員都可以結合自己的工作進行人權教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普及人權觀念和知識,是普法的重要內容。除了國家機關之外,新聞媒體、社區組織也是重要的普及人權觀念和知識的單位,律師和法律教師也是重要的普及人權觀念和知識的人員。而每一個國家機關、公民和公民組織也都是人權教育的對象。

人權教育的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上課、培訓、閱讀書籍、觀看音像資料、制作宣傳欄和標語;人權教育的實施途徑可以多種多樣,如人際傳播、紙質媒體與互聯網的傳播。

人權教育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方面。第一,使人們認識到自己的人權,勇于和善于保障自己的人權。中國的封建專制歷史非常長,對人們的觀念影響也非常深,所以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任重而道遠。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為權利而斗爭是一種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①參見[德]耶林:《為權利而斗爭》,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章。的確,權利不是任何外在的力量賞賜的,在根本上是自己爭來的。從某種意義上,人類的發展史就是一部為權利而斗爭的歷史,是普通民眾從專制者、壓迫者、強勢者那里爭得自己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歷史。為權利而斗爭是自尊、自立、自強的表現。人們還應掌握人權保障的基本知識,至少是本國有關人權的法律規定和制度措施的知識,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人權。第二,使人們尊重他人的人權以及在可能的條件下協助他人實現人權。一個具有人權意識的人也往往會尊重他人的人權。因為他(她)會認識到權利的邊界,認識到權利與權利之間的界限。也因為人權本身就是普遍性的權利,自己有某項人權,別人也有此項人權。人權保障還有賴于相互扶助,不要對他人人權受侵害抱著麻木不仁的態度。

(二)政治方式

政治的方式主要包括收集和綜合意見,做出決策和形成政策,通過社會動員執行政策等形式。從政治過程的角度來看包括利益表達、利益綜合、政策制定、政策實施四個過程。政治方式的主體是政黨,也包括執政黨掌握下的行政機關。就人權建設而言,政治方式就是收集社會有關人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經過綜合整理,形成統一的政策方案,通過政黨掌握的公共權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而貫徹執行政策方案。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采取政治方式進行人權建設的主體。政治方式的對象是黨組織和黨員、國家機關及其官員、公民和公民組織。政治方式的內容主要是在一定時期內人權建設的任務、步驟、措施和目標等。通過調查研究以收集意見、形成政策,通過社會動員和專項任務以貫徹實施政策,是中國共產黨采用政治方式進行人權建設的顯著特點。

政治方式往往注重人權建設的后果,習慣于把人權建設的績效,或政治效果,或社會效果作為人權建設的目標。

(三)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是指以法律作為人權保障和促進的手段,在法律中承認和規定人權,并采取一定的法律機制去落實人權。法律是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規范,它通過規定權利與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不以法律作為手段,人權不可能獲得良好的保障。第一,法律是一種具有普遍效力、較為穩定的正式制度。相比道德、習慣等,法律比較明確、確定和可操作,能夠為保障人權提供較為有效的標準和手段。第二,法律是一種具有特殊強制性和專門實施機制的制度。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第三,前面所說的教育方式和政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或通過法律的手段。

法治方式不單單意味著以法律作為人權建設的手段,而且意味著人權建設應當符合法治的原則。法治的核心內涵是指國家依照既定的、公開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權力與管理公共事務,國家權力受到法律制約,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意味著,對于國家機關而言,法律未允許的就是被禁止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機關不能行使沒有法律根據或者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對于公民而言,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公民就自己的行為可以接受社會的道德評價,但是不接受國家機關的強制性懲罰。這也表明,法治方式是符合人權精神的。

法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通過憲法和法律的立改廢釋等方式規定需要保障和促進的人權;(2)保證法律的公開性、明確性和穩定性;(3)通過法律的嚴格實施以保障和促進人權;(4)促使對公民權利的限制符合合理的目的和原則;(5)為權利的行使規定相應的義務,為受到侵害的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措施;(6)把國家權力關進法律所編制的制度籠子里。

(四)三種方式的關系

人權建設的三種方式相互關聯,又有所不同。人權教育可以采用政治的方式進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采用法治的方式。但是教育方式的主體、內容與政治方式并不相同。教育方式的主體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官員、公民和公民組織。政治方式的主體是黨組織及其黨員、黨所掌握的國家機關系統。教育方式推進的內容主要是人權觀念和知識,意即人權文化建設,政治方式推進的內容不僅是人權文化建設,還包括制度建設和機制建設。教育方式的形式、內容與法治方式也不相同。教育方式可能表現為法律形式,但是更多地表現為非法律的形式。教育方式推進的內容主要是人權文化,法治方式推進的內容主要是人權的制度建設和機制建設。顯然,推進人權文化建設主要依靠教育方式,推進人權制度和機制建設主要依靠法治方式,而推進這三種建設又都離不開政治的方式。

人權建設的政治方式與法治方式的關系受制于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第一是敏感性因素。對于某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人權,采用政治方式進行建設有助于增加可控性和政治穩定性。第二是有效性的因素。有些人權采用政治的方式更加有效。第三是技術性因素。有些人權很難轉化為精確的可操作的法律概念,適宜采用政治方式進行規定。第四是分工性的因素。提出人權保障的政策、戰略和規劃是政治行動,通過法律落實這些政策、戰略和規劃是法律行動。從實然的角度來看,目前政治方式是主要的手段,但是趨勢在向法治方式轉變。從應然的角度來看,法治方式與政治方式密切聯系,相互制約,共同起作用,法治方式需要接受政治領導,政治領導應當采取法治方式。

五、多方條件的配合保障

人權建設與社會環境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人權建設會改變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意識和社會結構狀況,而社會的這些方面的因素又會推動和制約人權建設的方式、內容和進程。這里關注的是,人權建設需要一種什么樣的社會環境條件。寬泛地說,培育和維持那些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條件也是人權建設系統的結構要素?!叭藱嗄芊竦玫礁纳?,能否實現取決于兩個條件,一個是物質生活條件,一個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政治、文化條件。物質生活條件為人們提供從事一定行為的自由,而政治、文化條件則將這些行為自由確認為人的一種權利。因此,人權的實現既受到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又受到政治、文化條件的限制?!雹賹O國華:《人權:人類從必然走向自由的標尺》,載《人權》2016年第2期。這些條件包括方方面面,主要可以歸納為政治、經濟、文化意識和社會結構四個方面。

(一)政治條件

政治條件主要包括民主制度和權力結構。

第一,民主制度。民主可以在多個層面上來理解。它不僅是一系列權利,而且是一種政治體制。作為權利來說,民主包括了大多數的政治自由和權利。作為一種政治體制,其基本意思是指建立在同意基礎之上的政治體制,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民有”,即政權為人民所有;“民治”,即政權由人民或其代表治理;“民享”,即政權為人民謀福利?!懊裼小薄懊裰巍薄懊裣怼币彩桥袛嗾w的民主性質的基本標準。但是民主是一個程度問題,在民主與不民主兩個想象的極端之間是連續性的變化。無論在哪一個層面上,民主的核心問題都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它都是指公民可以最終掌握政府及其官員的政治命運。

民主與人權并不等同,二者之間甚至存在著某種緊張關系。一個民主國家未必是一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國家,或者說未必所有的民主國家或者一個民主國家在所有的時期總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民主體制甚至可以造成大多數人對于少數人正當權利的壓制。這就是說,民主體制不是人權保障的充要條件。但是從歷史實踐來看,從民主政體與其他政體相比較來看,民主政體比較有利于人權的建設。

民主畢竟能夠為人權建設提供相對優良的政體環境。一般而言,民主政體相比其他類型的政體,或者說民主程度高的政體相比民主程度低的政體,更加有利于人權建設。首先,民主政體更有可能對權力實行制約,使權力服從于和服務于保障人權的目的。其次,民主政體更有可能承認、尊重和保障民眾的利益,因為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政治命運掌握在選民手中,如果他們不重視民眾的利益,就有可能被罷免或者在下一次選舉中落選。也就是說,民主政體更有可能將民眾的利益上升到人權或法定權利的高度來加以承認和保障。再次,民意立法機構集中眾人的智慧有更多的可能提高立法的質量。正如同亞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是多數人制定的,而多數人總比一個人治理國家要好,譬如“許多人出資舉辦的宴會可以勝過一個人獨辦的酒席。相似地,在許多事例上,群眾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較好的裁斷。又,物多者比較不易腐敗。大澤水多則不朽,小池水少則易朽;多數群眾也比少數人為不易腐敗”①[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63頁。。最后,一般情況下民主政體是有利于依法辦事的。②“一個政體越是接近共和政體,裁判的方式也就越確定?!盵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76頁。對于法官來說,在民主政體下,最穩妥的裁判方式是依照法律;在專制政體下,最穩妥的裁判方式是依照專制者的意志,因為專制者的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民眾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是依法辦事的重要保障力量。

這意味著,要建設好人權,就應實行民主制度,承認并落實人們廣泛的民主權利。在中國,就應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使政治體制向民主化的方向發展。

第二,權力結構。權力結構指國家權力的分布、配置狀況以及不同權力之間的關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從權力主體來看,權力是否按其性質和功能劃分為不同類型,分別由不同的機構、部門及其人員掌握。(2)從權力內容來看,某一主體所掌握的權力是否有明確的界限,是否伴隨著相應的責任;對于不按照要求行使權力、行使權力超越界限或者怠于行使權力的行為是否有懲戒措施。(3)從權力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看,某一主體行使權力是否會受到其他主體的適當制約,是否存在不受制約的權力主體。

如果應予以分立的權力沒有適當地分立,而是集中于同一機構、部門或人員之手,或者職責不明、權力不伴隨責任,或者存在不受制約的權力,就容易出現以下某種情形:法律制度隨著掌握權力的人(特別是掌握最高權力的人)的改變而改變,隨著他們的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法律被曲解以處罰原來不應受到處罰的行為或者寬宥不應被寬宥的行為,既定的法律得不到嚴格的遵守;人權受到侵害;民眾的權利救濟請求更多地指向掌握更大權力或最高權力的機構、部門或人員,造成利益表達渠道或救濟途徑的堵塞;權力濫用得不到及時、有效地阻遏和糾正;即使制度非常完備,卻缺乏實效、常常落空;等等。

如果沒有一個機構依據法律對另一個機構實施制約,法律是相當軟弱的。法律不能自動地約束權力。要使得一個機構、部門或人員遵守法律,只制定和頒布法律是不夠的,還應建立另一個機構、部門或人員對前者實施制約,使它們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如果把有關權力依其性質和功能分為不同的類型,由不同的機構、部門或人員去運用,并使它們相互制約,即使在法律運行的效率上有所損失,但是可以帶來這樣一種效果:當某一機構、部門或人員違反法律、濫用權力、侵害人權時,可能會受到其他機構、部門或人員的阻遏或處罰。

實踐表明,良好的人權保障更多地發生在存在合理的分權結構的事實的地方。這種事實就是指權力分為若干類型的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機構、部門和人員去行使,并使各種權力大致平衡和相互制約,其中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

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國家權力最終統一于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國家機關在職權上有所分工,但是都是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這其中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的監督,也有審判、檢察和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我國的監督機構相當繁復,監督機制比較復雜,但是仍然沒有達到理想的監督效果,這需要反思。希望目前新建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度能夠收到好的效果。

(二)經濟條件

經濟條件是人權建設的物質基礎?!胺缮系臋嗬偸菍σ欢ǖ氖聦嵣系臋嗬拇_認,而事實上的權利歸根到底決定于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雹賹O國華:《人權是一定行為的價值確認》,載《馬克思主義與現實》1991年第5期。沒有適當的經濟條件而僅憑良好的意愿,人權建設不能夠順利有效地推進。根據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經濟條件是最重要的條件。經濟條件可以從經濟基礎、經濟形態和經濟發展水平三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經濟基礎。人權作為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筑,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從經濟基礎角度,人權可以分為資本主義人權和社會主義人權。經濟基礎作為人權建設的有利條件,前提是它與一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由于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局限性,資本主義人權建設不能充分促進人的自由全面解放。社會主義公有制給人權建設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人權發展有更大的空間,有望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對于中國而言,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

第二,經濟形態。相比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市場經濟更加有利于創造自由、平等的個體和培養個體的自由、平等的精神,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是有利于人權建設的。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在分析勞動力作為商品交換時指出,交換者雙方都承認交換的商品是等值的(平等的)和對方交換者擁有處置商品的自由。只有具備這兩個前提,交換才有可能進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①參見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頁。正是由于商品交換的發展和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廢除了根據出生、社會等級、教育程度和職業對人的區分。平等代替了不平等,自由代替了不自由。在市場經濟之中,人們強化了自我利益的觀念,要求清晰區分你的和我的,認為私人利益是正當的并應受法律保護(私人利益成了“權利”),保障私人自治和私人權利成了法律的使命,平等和自由原則滲入社會的價值觀念和法律運行之中。當然,馬克思認為這種平等和自由只是形式上的,由于人們在經濟地位和生產關系中的不平等,實質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大量存在。對于中國,市場經濟是不可逾越的歷史發展階段,仍然需要發展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培育自由平等精神,但是應當注意市場經濟的局限,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把自由平等精神建立在人與人結合而不是人與人對抗分離的基礎之上。

第三,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水平高,人權保障就可能充分。就個人而言,個人財富的多寡影響著許多權利的保障水平或實現程度。有些權利,如生命(健康)權、名譽權等,一般情況下,只需要法律承認,不存在外來侵害,就可以得到保障(不過,在有外來侵害的情況下,對侵害行為提起法律訴訟也需要有一定的財力支持)。有些權利,即使沒有外來侵害,如果沒有一定的財力支持,難以較充分地實現。如言論自由權,富裕的人可以出錢影響社會輿論,貧窮的人則沒有能力這樣做。再如受教育權,盡管大家都有這個權利,但是有經濟能力的人可以更好地行使或實現這個權利。就國家而言,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影響著國家保障人權的能力。無論是什么人權,都需要國家建立一定的機構來防止對其的侵害。建立機構,運作機構,調查侵犯人權的行為,采取措施加以懲罰,就需要一定的經費支持。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低,法律機構的經費就少,保障人權就顯得無力。反之,就有力。還有些權利,特別是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如生存權、勞動權、受教育權等,不僅需要國家的保護,而且需要國家的協助。一方當事人有勞動權,政府就需要創造就業機會;一方當事人有最低生活保障權,政府就要提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比如發放失業救濟金;一方當事人有受教育權,政府就要提供免費的義務教育;一方當事人在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權,政府就要提供物質幫助;一方當事人有獲得醫療保障的權利,政府就需要提供免費的或者廉價的醫療服務;等等。這些權利都需要國家有較大的財力才能夠幫助個人實現。這樣看來,也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國家盡管愿意承認人權,也尊重人權,并作出了努力,但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所以人權保障水平就比較落后。對于中國的人權建設而言,發展是硬道理,人權是發展的目的,發展是人權的實現手段。

(三)文化意識條件

社會意識是與社會存在相對而言的寬泛的概念,主要包括道德、哲學、宗教觀念。

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之后,為了挽救國家民族命運,仁人志士做了巨大努力,先是試圖從物質方面使中國富強,后來試圖改良和革新中國的制度,不幸都遭到失敗或基本失敗。人們認識到,人的轉變是最為根本的。魯迅早年在日本留學,學習醫學。上課間隙,本來用來展示細菌圖片的機器也會演示時事的片子,那些片子是日本戰勝俄國的情形。魯迅在《吶喊自序》中說:“有一回,我竟在畫片上忽然會見我久違的許多中國人了,一個綁在中間,許多站在左右,一樣是強壯的體格,而顯出麻木的神情。據解說,則綁著的是替俄國做了軍事上的偵探,正要被日軍砍下頭顱來示眾,而圍著的便是來賞鑒這示眾的盛舉的人們?!蹦切﹪^的中國人的麻木不仁給了魯迅很大的刺激。他決心改行從事文學,改變國民的觀念。他說:“我便覺得醫學并非一件緊要事,凡是愚弱的國民,即使體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壯,也只能做毫無意義的示眾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為不幸的。所以我們的第一要著,是在改變他們的精神,而善于改變精神的是,我那時以為當然要推文藝,于是想提倡文藝運動了?!雹亵斞福骸遏斞溉?,人民文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38頁。

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而先進的社會意識又會推動社會存在的積極變化。社會意識是人權建設特別是人權文化建設的重要條件。這些條件內容廣泛,包括民主意識、科學意識、人道意識等。民主意識就是國家的主人翁意識,科學意識就是追求真理、以理服人的理性精神,人道意識就是重視普遍的人的價值的人本主義。這些意識孕育人權觀念,培養人權文化。

任何一個社會都會存在一個說教系統。說教可以分為消解性說教和啟發性說教。消解性說教把利益關系解釋為既定的命運或神靈安排,把利益受損解釋為報應、注定之事或自然規律。啟發性說教把利益關系解釋為可以改變的人為安排,把利益受損解釋為人為造成的不公正結果。消解性說教和啟發性說教并不是對所有的世界觀或社會人生理論的分類,而是對這些理論學說中所包含的命運觀念的性質或要素的區分。顯然,啟發性說教有利于人權建設,而消解性說教則反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發揚、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公民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各種法律不斷地賦予了人們權利,加強對權利的保護。人們享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自由和權利。普法運動、大眾傳媒在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傳統中國兩千多年的消解性說教所形成的文化基因仍然有影響力。人權建設仍然有很大的意識或觀念阻礙,需要大力推進人權價值觀的普及和人權文化建設。

(四)社會結構條件

社會結構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在國家與公民個體之間形成由許許多多的公民組織所構成的公民社會。在公民社會之中,人們團結起來,結成一定的組織,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權。任何一個人,無論他的聲音多么大,相比一個組織來說都是微弱的。具有相同訴求的人共同發出的聲音則可以匯聚為洪流。有組織的聲音要比孤獨的吶喊更有利于表達權利要求。團結他人以便共同表達,也是作為社會動物的人的本性需求。也就是說,人權保障需要集體的力量。結社的權利是形成公民社會的重要權利。結社權利不僅可以滿足人們的歸屬與愛的基本人性需求,而且也是保障其他人權的手段或方式。這就需要保障人們的結社權利。

第二,在社會階層中形成一個以社會中間層為主體、各階層自由流動的社會結構。這種社會階層結構不是金字塔形,底層社會成員較為龐大,階層愈高成員愈少,而是橄欖形,社會大部分成員處在中層和中上層地位,只有少數人處于高層和底層地位。除此以外,不同階層之間的自由流動也是與人權建設相適應的社會因素。就制度措施而言,普遍、平等、自由、公正的選舉制度,教育公平政策,法律援助制度等,是有助于形成這種社會結構的制度措施。對于當代中國而言,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培育這種社會結構。

以上主要說明這些社會條件對人權建設的促進性,辯證地看,還構成了一定的制約。這就是社會主義人權建設的條件制約性:間接民主可能造成官僚集團,市場經濟可能造成經濟強勢勢力,社會分層可能造成人與人的社會地位差別,有限道德可能造成侵犯權利的社會現象。人權建設應充分注意這些制約因素,并采取適當的反制措施以減弱它們的消極影響,為尊重和保障人權創造更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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