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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文物“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辨析

2018-05-03 09:56
東南文化 2018年2期
關鍵詞:文物保護文物資產

于 冰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北京 100029)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規定:“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保ǖ诙臈l)這條法律規定,作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國有文物安全、防止文物資源過度開發利用、保障文物社會效益的法律措施,在2002年納入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是文物利用管理中最重要的法律規定之一。

然而目前,推廣和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是新一屆政府“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打造經濟新增長點的重要改革舉措”,涉及領域已經從傳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擴展到“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并將其上升到“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工作”的“戰略意義”的高度[1]。國務院[2]、文

化部[3]、國家文物局[4]近期也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大力倡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那么在法律制度上,國有文物“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如何解讀,亟待回答。

在實際工作中,大量國有文物以各種形式處于企業經營之中,這是不爭的事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新常態轉型的需求,文物保護和利用已經從原來的專業小眾領域變成資金熱追、大眾熱議的領域。通過資本運作開發文物景區的案例已不少見,如上市公司中青旅投資開發歷史文化名城浙江烏鎮和北京司馬臺長城腳下的古北水鎮,曲江文旅投資運營西安大明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傳統領域企業轉型進入旅游業也蔚然成風。據調研,某省級地區全部六處長城開放景區中,五處由企業經營,其中三家企業是由西部地區煤炭企業轉行投資開發。根據截至2017年7月底已公開資料的保守統計,全國248家5A景區中,159家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占64%,這其中有82家景區由企業經營,占51.6%。在252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鎮中,被評為4A以上景區的有54家,其中33家由企業經營管理,占60%以上??梢哉f,企業經營國有文物的現象十分普遍。

可能會有人有疑問:這是否在用“企業經營”偷換“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概念?那么,“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概念到底是什么?這項法律規定“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已經引起很多爭議。許多政府官員和專家都說不清這個關鍵詞到底是什么意思”[5]。

因此,有必要首先從法律文義上分析國有文物“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存在的歧義,然后跳出該條款文義,從該條款產生的歷史背景及立法目標分析其有效性,最后提出建設性修訂完善的路徑建議。

一、條文的歧義辨析

下面將這項規定內容劃分為客體(包括客體適用條件)和行為(包括行為適用條件)兩個部分(圖一)進行分析。

圖一//條款結構分析框架

1.客體的歧義

作為法律客體,首先應當滿足特定性的要求,以便于公示和執行?!段奈锉Wo法》以價值為依據認定文物級別,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第五條)。但對于可能作為經營客體的國有文物,即作為物權意義上的國有文物,卻缺乏特定性的實質性和程序性規定,例如由何登記機構、經何登記程序、登記何種形式的物理空間和權利類型等內容,才具備法律效力。從文物保護單位物理構成來看,文物保護單位是指文物本體還是法定公布的保護范圍,是否包括以不可移動文物為核心而建設的文物防護性設施、展示性設施或服務性設施,是否包括不可移動文物所附著的土地,是否包括以文物保護單位為核心的更大區域,等等。例如,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明宮遺址為核心建設的大明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否還能界定為“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茅盾故居和修真觀戲臺等六處浙江桐鄉市文物保護單位的烏鎮整體旅游景區如何界定?從文物保護單位產權構成來看,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形成的資產形態可以有固定資產、長期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土地、商標等)、投資性資產(股權等)?,F實中,直接將國有文物所有權轉讓的情況少見,但將使用權或經營權轉讓給企業的現象普遍存在。例如西安曲江大明宮遺址公園管理有限公司“可在景區內開展經營性活動,經營活動收入歸大明宮遺址公園公司所有”[6];又如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長城八達嶺長城景區游客為唯一客源的八達嶺索道,其經營權是否屬于國有文物產權的組成部分?近期北京八達嶺索道有限公司已將其特定期間內索道收費形成的應收賬款轉讓,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7]。

在客體的三個適用條件中,除第一個條件“博物館”較為明確外,另外兩個條件均不明確。其中“保管所”是指在《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中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專門機構”,還是指各地普遍設立的區域性文物日常保護管理機構(縣文管所)?“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在現實中形式類型越來越豐富,與休閑娛樂場所、戶外越野場所、以傳統歷史要素為核心的綜合開發場所(特色小鎮、傳統村落、歷史街區)很難區分,與需要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履行審批手續的“其他用途”很難區分,存在任意解讀風險。

2.行為的歧義

“經營”這一行為模式在法律中并無明確界定可以參照,既可指一般的銷售和服務活動[8],也可指相對于非經營性活動的“生產經營活動”[9],或指相對于免費性質的“收費”[10]行為。根據國家文物局《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經營泛指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活動[11],并不特指以營利為目的或收費的行為。即使包括“以營利為目的”或“收費”行為,“經營”本身也屬于中性行為,并不能與“經濟利益至上”“貪婪”“過度商業化”劃等號。

關鍵在于經營行為的適用條件——“作為企業資產”的含義。文義上的企業資產,可以指廣義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12],這就包括了大量轉讓給企業的國有文物使用權或經營權。但除非合同有明確的規定,這樣的資源很少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如長期應收賬款)。事實上,只有部分附屬于國有文物的服務性設施建設或采購投資可以核算(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除此以外,大量企業以租賃或承包的形式經營著包括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在內的土地,并不能體現在會計核算意義上的企業資產負債表中[13]。因此規定國有文物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很難規避企業實際掌握國有文物使用權的過度商業化風險。從另一方面,《文物保護法》已經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第二十四條),此處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既可指文物實體本身,也可指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收益權等。無論如何都不可轉讓或抵押,意味著國有文物不可能成為企業資產,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希望通過“作為企業資產”的規定避免債務清償或破產清償時企業資產被迫轉讓給非國有債權人,則沒有實際意義了。

3.整體句式的邏輯歧義

分析了構成這條法律規定的各個邏輯要素之后,再來整體分析其邏輯歧義。從一項禁止性規定的邏輯本身去分析,規定A不得B,即意味著“非A”即可得B,或者A可以“非B”。如果構成要素A和B都有適用條件,則意味著不適用于該禁止性規定的可能性組合更是呈幾何倍數增加。再加上要素A和B的多重歧義,這條禁止性規定的漏洞可匯總前節分析(表一),各個要素的不確定性或“開口”任意排列組合,均使這項禁止性規定在整體邏輯上缺乏嚴密性。除這些構成要素本身界定的不明確之外,在缺乏其他相關配套規定的情況下,還可能隱含著更多邏輯開口,如可以理解為:

(1)在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之外,用作其他用途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可以作為企業經營;

(2)未建博物館、保管所或者未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可以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3)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未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可以作為個人或集體資產經營。

顯然上述含義均合法不合理。缺乏嚴謹明確邏輯的法律規則,會導致善意者無所適從、惡意者任意鉆漏洞、執法者自由裁量,結果就是或者法不責眾、或者運動式執法。在現實中存在的大量與企業相關的文物經營現象,其性質如何界定就成為文物利用管理中的瓶頸性難題。

二、保障目標實現的有效性分析

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幾乎可以等同于“企業經營”,因為“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法律條文含義存在多重歧義。從一個極端理解,企業以租賃、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提供勞務等各種形式將國有文物經營收入作為企業收入都可以算作廣義的“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從另一個極端理解,只要未出讓國有文物所有權就不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而只是各種形式的“市場化運作”。既然從現行法律條款的層面討論失去基礎,只有回歸立法目標層面,分析這一法律規定是否可以有效保障目標的實現和風險的防控。

1.相關歷史背景

“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是針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法律規定,與不可移動文物利用和旅游開發密切相關。早在1960年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就規定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但保護與利用的矛盾并不突出,當時的國情不可能存在“企業經營”的問題。因此直至1982年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中還沒有針對國有文物轉讓、抵押或企業經營等行為作規定的相關條款。

表一//“國有文物不得作為企業經營”規定要素含義分析匯總

改革開放后,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規??涨暗幕窘ㄔO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文物工作受到城市建設、旅游開發等活動的嚴重沖擊。面對保護和利用關系指導思想上的分歧[14],1995年全國文物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后來體現在1997年國務院文件之中,強調必須正確處理好文物事業發展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文物保護體制[15]。

然而隨著旅游體制改革的深化,文物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矛盾從經營層面深入到體制層面。世紀之交的陜西省委實施旅游體制改革和“水洗三孔”等事件頻發,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多次出面叫停國有文物經營權轉讓,并就禁止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發出通知[16]。

在此背景下,2002年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了針對國有文物所有權方面的規定,如“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第五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等,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普遍存在的文物不合理利用的現象和后果產生以后的反應性規定,具有原則性和禁止性特點,表明了政府的立場和主張。

2.立法目標相關性分析

世界范圍內已有基本共識,包括企業在內的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經營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如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供高效靈活的項目實施、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和運營效率、促進現實科技手段應用、拓寬市場渠道、分擔政府風險、提升文物認知度等[19],當然同時相伴有天然的潛在風險。因此需要從根本上去認識這一法律規定的立法目標,本著激勵和規范的雙重原則,發揚優勢、管控風險。歸納而言,立法目標在于確保國有文物安全,確保國有文物的公益屬性和社會效益,防止文物利用中的過度商業化帶來的風險。下面從安全性和公益性這兩個目標來分析文物保護利用與企業參與的相關性。

安全性目標首要是保護文物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安全,既包括文物本體不得受到損毀,也包括文物環境風貌的協調。與文物經營相關、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主要包括文物本體及周邊的修復工程和服務設施開發建設,一切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企業并無例外。如果說企業經營過程中破壞文物本體和環境的現象較多,那么主要是因為體制外信息不對稱、監管成本較高導致的管理問題。在當前階段,實際上“絕大多數文物違法案件為法人違法案件”[20],凸顯的是有關政府機構文物保護責任不落實、有法不依的問題,并不單純是企業經營導致的問題。

安全性目標還包括另一層含義,即確保國有文物資產安全,主要是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或低價轉讓。在這方面,其他領域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已經十分成熟,國有文物資產管理體系還是空白[21],缺乏國有文物的資產登記、變更、使用權評估轉讓等系統性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國有文物無序轉讓經營權,國有資產的安全風險的確很高,這主要是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而不只是企業經營的問題。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國有企業就發揮著“主導作用”[22],顯然以企業方式經營與國有資產流失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公益性目標的含義之一是與經濟效益相對應的社會效益原則。在文物保護利用中“越是深化改革、創新發展,越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23],政府在文物保護利用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企業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的確存在追求經濟效益優于社會效益的內在動力,在經營中不顧文物安全而進行過度開發或不協調商業活動的風險較大,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認識到社會責任與長期經濟效益的良性關系,發揮優勢、降低風險是可以通過有效的責任權利相匹配的制度設計和監管機制解決的。

公益性目標的另一層含義是與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社會公眾文化需求旺盛,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文物開放場所和文物展示服務,需要建設更多的配套基礎設施和服務性設施。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的提升,不僅體現于直接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數量和水平,還在于搭建良好的政策平臺,鼓勵和動員社會力量積極、有序地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國有文物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法律規定,無論從其限制性的立法思想、不完善的法律配套體系,還是該條法律規定含義的不明確性,都給市場化運作和企業資本進入文物保護利用領域帶來了很高的政策障礙和政策風險。

3.目標實現綜合風險分析

可見,簡單限制企業經營難以有效保障根本立法目標——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實現。企業參與國有文物經營既有一定優勢,也存在較高風險,需要有針對性地加以分析(表二),形成系統性解決方案。

實際工作中,企業經營中不合理亂象頻發,說明現行文物利用法規政策未能有效地發揮優勢、控制風險,致使長期以來“一談文物保護就死,一談文物利用就亂”的現象惡性循環。保護不力,必然利用易亂;利用不力,必然保護不強。其背后的深層次成因是系統性的,并不能完全歸咎于個別條款或個別群體。

從法治建設角度,系統性成因可以分為三點:法律規范體系本身尚不完善,法治實施體制尚未理順,法治監督體系尚不嚴密。這三者之間雖然相互影響,但根源不同。既不能將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歸因于企業,也不能將法律實施管理中的不規范問題混同于企業參與中的不規范問題,更不能因企業參與存在風險就一律采取禁止措施,“因噎廢食”。

不定期地組織勘察技術人員參加教育培訓活動,尤其是對部分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開展技能培訓,如果他們的知識體系不及時更新的話,在使用新技術與新設備時通常無法得心應手。針對此情形,要不定期地舉行專業技術培訓,全面提升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還可以開展公司崗位的輪換制度,使得勘探技術人員的知識更加全面,使勘察工作中不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夠互相滲透。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是新形勢下文物工作面臨的新課題。要做好統籌工作,有效動員全社會力量,協調多元利益降低綜合風險,需要轉變立法思路,需要有管理風險的勇氣和智慧,僅僅依靠修訂個別法律條款,發布行政文件等碎片式、臨時性措施難以奏效。

表二//企業經營法律規定的立法目標與實施分析

三、從反應性思維轉向建設性思維

1.認識社會參與在文物事業治理體系建設中的地位與意義

包括企業在內的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涉及文物事業體制改革大局。企業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實質上是明確政府、社會和市場在文物保護利用中的關系問題,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新階段。文物行政部門職能轉變為同一“硬幣”的另一面,是文物工作治理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早在二十多年前,國家領導人就指出:“有些同志還認識不到動員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事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法規方面看對民間保護文物的權利和義務還缺乏明確的界定和指導;在有關政策和管理措施方面也跟不上去?!保?4]現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經得到廣泛共識,然而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尚停滯不前,亟需在制度層面上推進文物事業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2.建設國有文物資產管理體系是前提

企業參與國有文物經營,建設國有文物資產管理體系是前提。只有建立產權明晰、權能豐富的國有文物資產管理體系,確保國有文物所有權人到位,履行國有文物保護職責,明確國有文物權能和財產權益,才有可能在確保國有文物安全的基礎上為企業提供穩定的政策環境和廣闊的參與舞臺。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特殊意義的不動產,其產權來源、性質、構成、分類、價值評估和管理等各個方面,與其他類型的國有資產差別很大,需要針對國有文物的特點,制定專門的國有文物資產管理制度。國有文物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文物體制改革的核心,具有基礎性、全局性、系統性的特點。進入新時代,文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迫在眉睫。從文物行政管理到文物社會治理,首先要解決文物保護與社會發展信息對稱和激勵相容問題。產權制度作為基礎性法律制度,是不同權利之間平衡、約束和保障的“共同語言”。不掌握這門語言,目前一系列嚴重制約文物工作的重大瓶頸問題,如文物登錄、文物破壞民事賠償、國有文物活化利用、文物保護補償等制度設計就無從談起。

3.建立社會參與保障體系,形成“三共”機制

由政府、社會和市場共同參與的文物治理體系,需要新的保障體系支撐。企業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應加強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全過程溝通協作和監管,加強社會公眾的支持與監督,始終遵循“責任共負、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三共”原則。政府不能因為企業和社會的參與而推卸應該承擔的責任,也不能將項目或任務委托給企業或社會組織后就不再過問。

全新的社會參與保障體系要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政府責任體系、人才隊伍結構、公共資金保障體系和財政稅收激勵機制都相應作出重大調整。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EB/OL][2015-05-19]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22/content_9797.htm.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EB/OL][2016-03-08]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xinwen/2016-03/08/content_5050956.htm.

[3]《文化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實施意見》(文產發[2012]17號),[EB/OL][2012-07-09]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gzdt/2012-07/09/content_2179327.htm.

[4]《文物局印發〈關于促進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見〉》(文物政發[2016]21號),[EB/OL][2016-10-19]中國政 府 網 http://www.gov.cn/xinwen/2016-10/19/content_5121126.htm;《關于加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號),[EB/OL][2017-02-12]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xinwen/2017-02/12/content_5167456.htm#1.

[5]王云霞:《“保護為主”不排斥“合理利用”》,《光明日報》2016年4月8日第05版。

[6]見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公司代碼600706)中“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西安曲江大明宮遺址公園管理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段靼睬幕糜喂煞萦邢薰?016年年度報告》,[EB/OL][2017-04-19]東方財富網http://data.eastmoney.com/no?tices/detail/600706/AN201704180511005804, JUU2JTl?CJUIyJUU2JUIxJTlGJUU2JTk2JTg3JUU2JTk3JTg1.html.

[7]朱茵:《國內首只索道收費證券化產品將掛牌交易所》,《中國證券報》2015年11月26日。

[8]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所指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EB/OL][2015-08-31]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128340.html.

[9]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89號)第二條界定,“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相對的“非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事業發展計劃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秶覈匈Y產管理局關于頒發〈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EB/OL][1995-09-13]納稅服務網 http://www.cnnsr.com.cn/csfg/html/1995091300000013395.html.這里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指事業單位履行公益職能之外開展的以創造經濟效益為目的的“三產”。很多高校依據上述89號文制定了本校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如《中國人民大學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中定義:“學校經營性資產,是指經學校界定的產權歸屬學校、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并能為學校創造經濟效益的資源?!保跡B/OL][2014-06-24]中國人民大學網http://xxgk.ruc.edu.cn/archives/54.

[10]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7年第8號)規定:“本規定所稱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保跡B/OL][2015-06-24]中國政府網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937324.htm.

[11]國家文物局《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經營性活動,以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為主體開展?!保跡B/OL][2011-08-25]國家文物局網 http://www.sach.gov.cn/art/2011/8/31/art_8_99874.html.補充說明,在本文修改期間,國家文物局已廢止此項規定,具體見《國家文物局關于廢止12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文物政發[2017]28號,2017年12月27日)。

[1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EB/OL][2014-07-2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http://www.gov.cn/xinwen/2014-07/30/content_2726806.htm.

[13]這就排除了“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改)。

[14]“是保護為主,還是利用為主;是保護利用并舉,還是保護為主、利用為輔,等等”,見國家文物局:《中國文物事業60年》,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5頁。

[15]《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EB/OL][1997-03-30]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網http://aff.whu.edu.cn/riel/article.asp?id=56.

[16]《文化部、國家文物局關于禁止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的通知》(文物發[2001]24號),轉引自河南文物網[EB/OL][2006-11-15]http://www.haww.gov.cn/zwdt/2006-11/15/content_109123.htm.

[17]徐春柳:《“千人派對毀長城”續:金山嶺長城管理權被收回》,《新京報》2005年11月14日第版;《八達嶺長城經營權悄然收回》,《北京青年報》2006年4月7日。

[18]同[1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63號),[EB/OL][2012-12-26]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zwgk/2012-12/26/content_2299077.htm.

[19]UNESCO,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in the Cultural Sec?tor,2013.[EB/OL][2013-04-10]http://www.unesco.org/new/fileadmin/MULTIMEDIA/HQ/CLT/images/Pub?licPrivatePartnershipENG.pdf.

[20]廉穎婷:《國家文物局通報文物執法情況法人違法案件占78%》,《法制日報》2016年3月31日第05版。

[21]于冰等:《文物保護基礎制度缺失——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產權管理現狀調研》,劉曙光等編《文物工作研究:聚集2012》,文物出版社2015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EB/OL][2008-10-28]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flfg/2008-10/28/content_1134207.htm.

[2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EB/OL][2015-09-14]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xinwen/2015-09/14/content_2931437.htm.

[24]李鐵映:《有效保護 合理利用 加強管理——在全國文物工作會議上的講話》(1995年9月8日),《中國文物報》1995年10月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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