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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西夏轉運司

2018-05-29 05:40□潘
西夏研究 2018年2期
關鍵詞:律令賦稅京師

□潘 潔

西夏轉運司在《宋史》所載元昊建國之前創制的15個職司名中并無羅列,但在中期仁孝帝天盛年間修訂的國家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以下簡稱《天盛律令》)中有所提及。目前對西夏轉運司的專門研究僅見《從〈天盛律令〉看西夏轉運司與地方財政制度——兼與宋代地方財政制度比較》一文,從水利管理的角度出發,探討了西夏轉運司的運作模式,比較了西夏與宋代轉運司在地方財政管理上的異同[1],文章較少談及西夏轉運司的設置,作為研究其他相關問題的基礎,有深入討論的必要,本文以此為前提,進一步分析西夏轉運司的職能。

搜檢《天盛律令》可以發現,西夏轉運司的名稱很多,除了常見的轉運司之外,還有都轉運司、邊中轉運司、京師都轉運司、大都督府轉運司、南院轉運司、官黑山轉運司等等。

序號 名稱 官員設置 出處1 轉運司卷十五《催繳租門》、《取閑地門》、《催租罪功門》、《租地門》、《渠水門》、《橋道門》、《地水雜罪門》、《納領谷派遣計量小監門》2 都轉運司 中等司,六正、八承旨、八都案、十案頭卷十《司序行文門》、卷十五《催繳租門》3 邊中轉運司 下等司 卷十《司序行文門》

續表

在表格中,卷十有邊中轉運司、都轉運司12種而無轉運司,卷十五更多記轉運司,這是因為《天盛律令·司序行文門》是對西夏上、次、中、下、末五等司機構設置及官員配備的規定,在敘述西夏轉運司時,以京師、邊中區分,詳述各個轉運司的等級、官員數量,卷十五是對轉運司職能的規定,邊中轉運司、都轉運司基本一致,故而多以轉運司統之,僅在個別條文中有所區分。

西夏轉運司分為兩類,一類是邊中轉運司,另一類是京師都轉運司。西夏按照距離都城的遠近,可分為京師、邊中兩大區域。京師指的是包括都城、南北二縣、五州各地縣司在內的八地,有中興府、治源縣、華陽縣、靈武郡、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邊中是除京師以外的所有區域,包括位于邊疆的地邊和界于地邊與京師之間的地中。京師都轉運司即都轉運司,管轄京師八地,邊中轉運司與京師都轉運司相對,管轄西夏除京畿以外的邊中地區,共有十處,表格中6—9列均屬于邊中轉運司,“邊中轉運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啰、南院、西院、肅州、瓜州、大都督府、寺廟山”[2]363。

西夏大都督府受到唐代大都督府的影響,治所在古靈州,京師所轄五州各地縣司也包括靈武郡在內。靈州與靈武自西漢起為分據南北的兩個縣城,唐以后,靈州、靈武郡、大都督府等不存在異地分據的情況,實為一地。[3]121因此隸屬于邊中的大都督府轉運司和京師都轉運司在管轄范圍上有重疊,“大都督府轉運司所屬冬草、條椽等,京師稅(原文作“租”,見潘潔:《西夏稅戶家主考》,《寧夏社會科學》2016年第2期,下同)戶家主依法當交納入庫”[2]503,在地理位置上的交叉,并不影響各自的分工,《渠水門》載:“大都督府轉運司當管催促地水渠干之租,司職事勿管之,一律當依京師都轉運司受理事務次第管事?!保?]502大都督府轉運司負責催租,其余事務由京師都轉運司管理。

西夏轉運司的設置深受宋朝的影響。宋、金都轉運使或掌重責、管轄要地,或統治多路、協調均濟。宋端拱元年(988)在河北東西路始置都轉運使,負責修城筑寨,籌措軍儲,防范水患,防備遼朝。咸平四年(1001),宋太初兼任川陜四路都轉運使,打破諸路轉運司的界限,便于相互間物資的協調統御,“先是,以西蜀遼隔,緩急應援不及,故分為益、梓、利、夔四路。至是,又以漕挽各司其局,難于均濟,故有是命”[4]7098。金天德三年(1151)在被認為是“金源”之地的第一個都城上京路設置上京路都轉運司[5]552,除此之外,中都路、北京路等位置特殊、責任重大之地也設有都轉運司。西夏京師地區地理位置優越,既是政治中心,也是經濟繁榮區。它西面仰靠賀蘭山這道天然屏障,阻擋了騰格里沙漠的東進以及冬季寒流的侵襲;東面黃河水流淌蜿蜒其境,澆灌出西夏重要的糧食產區興靈平原,宋臣何亮曰:“臣以為靈武入絕塞,有飛挽之勞,無毛發之利,然地方千里,表里山河,水深土厚,草木茂盛,真牧放耕戰之地,一旦舍之以資戎狄,則戎狄之地廣且饒矣?!保?]947此外,以都城中興府為中心還形成了輻射西夏全境、通往周邊地區四通八達的交通網,在這里設置都轉運司滿足了西夏政權多方面的需求。因此京師都轉運司相比于邊中轉運司品秩更高,在西夏司屬中位列第三,屬中等司,下設六正、八承旨、八都案、十案頭,人員更多、機構更完善。

宋朝初期轉運使多隨軍而置,為籌集軍需而設,事畢即罷?!段墨I通考》載:“其始除轉運使,止因軍興,專主糧餉,至班師即停罷?!保?]557從乾德三年(965)開始,宋代諸道置轉運使,轉運使才得以固定下來。有學者認為轉運司由隨軍轉運使在完成政府地方割據政權后,留在當地負責向中央政府繳納賦稅而逐漸演變而來;也有學者認為是因為具有了擔任地方轉運使的經歷,方能膺此隨軍轉運使之重任。不管怎樣,為軍事服務是宋朝轉運使設置的重要因素之一。西夏邊中轉運司除了大都督府、寺廟山,其余八處轉運司均設在監軍司?!短焓⒙闪睢分械奈飨牡氖弑O軍司,分別是石州、東院、西壽、韋州、卓啰、南院、西院、沙州、啰龐嶺、官黑山、北院、年斜、肅州、瓜州、黑水、北地中、南地中[2]369-370。西夏監軍司為西夏軍事組織,不僅職掌軍事防御的重任,同時也兼管司法、民事等方面的問題。邊中轉運司負責財政,其設置大大便利了軍事物資的轉運,同時與監軍司互為監督、制約。邊中轉運司等級低于京師都轉運司,為下等司,普遍不設案頭,其余官員也相應減少,如西院轉運司、大都督府轉運司設四正、四承旨、二都案,南院轉運司設四正、六承旨、二都案,寺廟山轉運司、卓啰轉運司、肅州轉運司、瓜州轉運司、沙州轉運司、黑水轉運司設二正、二承旨、二都案,官黑山轉運司設二正、四承旨、二都案。西夏轉運司的職能與賦稅、土地相關,其中土地管理服務于賦稅的足額征收,同時轉運司掌管地方財政,有公共設施損毀需出資計工維修,除此之外,轉運司還參與其他地方相關事務。

賦稅方面,轉運司負責催繳賦稅、登記納稅簿冊、發放繳稅憑據、檢校白冊、監督稅草捆扎式樣等??たh、轉運司為地方催稅的執行人和管理者??たh下到田間地頭進行催繳,都轉運司的任務是指揮、催促郡縣:“都轉運司大人、承旨勿入催促地租中,當緊緊指揮、催促所屬郡縣內人?!保?]494郡縣匯總納稅收據送交轉運司:“諸郡縣轉交租,所屬租役(原文作“傭”,見潘潔:《西夏租役草考述》,《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下同)草種種當緊緊催促,收據當總匯,一個月一番,收據由司吏執之而來轉運司?!保?]507轉運司依據已交地租的收據,登記各個稅戶的未納數,送至磨勘司,磨勘司審核完畢,返回轉運司,轉運司催促郡縣繼續催繳遺留尾數,如仍有剩余,上報中書。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了郡縣、轉運司、中書自下而上的三個催稅機構,磨勘司負責監督轉運司。

稅戶繳納賦稅后,由轉運司發放納稅憑據:“諸稅戶家主當指揮,使各自所屬種種租,于地冊上登錄頃畝、升斗、草之數。轉運司人當予屬者憑據,家主當視其上依數納之?!保?]508家主人不來索取憑據及轉運司人不予憑據時,有官罰錢五緡,庶人十杖。這些納稅憑據,由基層負責人家主收集、統計登記在白冊上,催租者要按手印、蓋章,轉運司每十五日檢校一次白冊:“催促地租者乘馬于各自轉運司白冊數卷(據《俄藏黑水城文獻》第八冊第39—28左面補,筆者)蓋印,家主當取收據數登記于白冊。其處于收據主人當面由催租者為手記,十五日一番,由轉運司校驗,不許胡亂侵擾家主取賄等?!保?]507違律不登記、無手印時十三杖,受賄則依枉法貪贓罪法判斷。

稅戶所納冬草、條椽須按律令規定的束圍大小、捆繩長短捆扎入庫,如蒲葦、柳條束圍四尺、捆繩五寸捆頭,麥草、粟草束圍四尺五寸,其余各種草束圍五尺、捆繩五寸捆頭,轉運司遣人檢校捆扎情況,每五十日計量一次,“稅戶家主納冬草、條等時,轉運司大人、承旨中當派一庫檢校,當緊緊指揮庫局分人,使明繩捆長短松緊,當依法如式捆之。五十日一番當計量”[2]504。不按律令規定捆扎,草束小,損失由草庫局分賠償,未受賄,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受賄以枉法貪贓罪判斷。

土地方面,轉運司負責丈量土地,核實耕地變更情況,及時將新增、注銷、買賣信息在地冊上登記,以保證租役草的征收。有人開墾三年不納租役草的拋荒地、官私土地以外未開發生地、屬于個人地冊上難以耕種的樹草、鹽堿地、澤地、生地時,轉運司有確定土地性質、丈量耕地頃畝、登記地冊之責。拋荒地及官私以外生地,須先告知轉運司,由轉運司派人詢問原地主人、土地相鄰者,明確土地性質,情況屬實,由轉運司發放官方文書,允許耕種,律令載:“當告轉運司,并當問鄰界相接地之家主等,仔細推察審視,于棄地主人處明之,是實言則當予耕種諭文,著之簿冊而當種之?!保?]492為鼓勵墾荒,三年之內不交租役草,三年以后,轉運司遣人丈量實際耕地數量,依據作物長勢及周邊土地的租役草等級,為土地定等,為五等之其中一等,并將新增耕地數登記于地冊之上,稅戶憑地冊交納賦稅。屬于個人,但因土壤條件不好而沒有開墾的鹽堿地等開拓為耕地,一頃之內不交租役草,為增舊地之工,一頃以上告知轉運司,三年以后,登記地冊,交納賦稅:“有開地多于一頃者,除一頃外,所多開大小數當告轉運司。三年畢,堪種之,則一畝納三升雜谷物,役草依邊等法為之?!保?]495-496

注銷耕地,轉運司核實情況,從地冊減去相應的頃畝數。符合律令規定的水斷沙出、堿起、石出、地高水不至等不堪耕種的情況,地主人向轉運司提出注銷申請:“轉運司大人、承旨一人當往視之。地邊相鄰者應擔保,是實言,則當明其頃畝數而奏報注銷”[2]508。注銷的部分不再承擔租役草,若已注銷,地中所種可生,不得隨意耕種,須于轉運司處報告,以拓新地政策重新持取耕種,不告知轉運司私自墾辟時,逃避的租役草計價以偷盜罪判斷。

買賣耕地,土地所有者和頃畝數量有變化,轉運司須明確納稅主體,及時丈量土地,登記地冊。僧人、道士、諸大小臣僚因公索取的農田司、寺院、節親主土地賣與普通農戶,耕地由官地、寺院土地、具有賞賜性質的土地變為私地,原先不交租役草,買賣后交納租役草:“諸人買時,自買日始一年之內當告轉運司,于地冊上注冊,依法為租役草事?!保?]496私地之間的買賣,地主人將全部土地出讓于一人,轉運司于原地冊上注銷,并在買方地冊上登記新增耕地數。土地賣與多人,且地主人余有部分耕種,其中一位買地人認為頃畝不足,可以向轉運司提出丈量申請,的確少于買地憑據時,轉運司須丈量各個買主的土地,以及原地主人剩余未賣的部分,以實際畝數登記,相應增減租役草。若土地賣給一人,部分閑置未種,耕地數少了,買地者申請丈量,轉運司確定情況屬實后,于地冊上注銷多余的數量,并核減賦稅:“諸人互相賣租地,買地者曰我求丈量,告轉運司者,當遣人丈量,買憑據上有頃畝數不足者,賣地者其地原是甚多,另二三種已賣,余持自種,則皆當丈量,超地所在處當承租役草事,空頃畝上當減之,價當還買地者。其中地雖未另賣,然部分地主人自己未種,皆賣與一人,少于地冊上有者,轉運司大人、承旨一人當往丈量。是實言,則當奏而注銷頃畝未足之數?!保?]509

除了臨時性的土地變更,由于戰亂、災害等原因,年年有死亡、外逃、地頭無人、依次相賣等情況,西夏政府每三年組織一次自下而上的耕地普查,從西夏基層組織開始,由家主上報變更信息,農遷溜、小監、小甲推察,所屬郡縣據此重新編寫地冊五面,內容包括土地所有者、占有頃畝數、應納租役草等,轉運司與郡縣、皇城司、三司、中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校驗完畢,將新地冊送至各賦稅征收地,作為征稅的憑據。由于西夏轉運司掌管地冊的登記和核查,熟知當地土地情況,諸人有開新地,須辟新渠澆溉,在開渠前當告知轉運司,審核新渠的選址是否影響已有耕地,應在官私耕地無礙處開渠,以免耽誤正常的農業生產:“諸人有開新地,須于官私合適處開渠,則當告轉運司,須區分其于官私熟地有礙無礙。有礙則不可開渠,無礙則開之?!保?]502

在向上繳納賦稅的同時,西夏轉運司還掌管地方財權。唐徠、漢延渠上大橋、大道有所損毀,需要修治時,轉運司負責:“大渠中唐徠、漢延等上有各大道、大橋,有所修治時,當告轉運司,遣人計量所需笨工多少,依官修治,監者、識信人中當遣十戶人?!保?]504唐徠、漢延是興靈平原上農田灌溉的兩大渠道,律令中稱之為“官渠”,沿渠大橋、大道斷破,輕則影響農作物的生長,耽誤賦稅的足額上繳,重則渠斷水至淹及附近農田、屋舍、人員,造成嚴重的后果,轉運司掌管地方財政,負擔官渠及其橋道的修治。而小橋若有破損,轉運司只派遣監管人員,不負責修治。

轉運司參與地方事務的管理。每年春季清淤渠道前,對于開渠的確切時間等重要事宜,由郡縣處局分提議,宰相定奪,轉運司參與:“每年春開渠大事開始時,有日期,先局分處提議,夫役(原文作“事”,租役草中的“夫役”)小監者、諸司及轉運司等大人、承旨、門、前宮侍等中及巡檢前宮侍人等,于宰相面前定之,當派勝任人?!保?]494為了保護堤岸、減少水土流失,律令要求渠水巡檢、渠主指揮沿官渠稅戶家主種植樹木,轉運司監察,不許諸人隨意砍伐、剝皮、斫刻,防止牲畜啃食:“沿唐徠、漢延諸官渠等稅戶、官私家主地方所至處,當沿所屬渠段植柳、柏、楊、榆及其他種種樹,令其成材,與原先所植樹木一同監護,除依時節剪枝條及伐而另植以外,不許諸人伐之。轉運司人中間當遣勝任之監察人?!保?]505若違律不種植,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畜主人看護不當,致牲畜誤啃食,庶人笞二十,有官罰鐵五斤,樹木被砍,計價以偷盜罪判斷。

《宋史》中轉運司:“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賬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保?]3964《文獻通考》中宋代諸路置轉運司之后,“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轉運使,又節次以天下土地形勢,俾之分路而治矣。繼增轉運使判官以京官為之,于是轉運使于一路之事無所不總也”[7]557。熙寧中,因權責過重,職能被削減,“轉運司所職催科征賦、出納金谷、應辦上供、漕輦綱運數事而已”[7]557。西夏按管轄范圍在京師設都轉運司,在邊中軍事要地設轉運司,同時,還設有磨勘司、監軍司等機構,對轉運司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轉運司向下指揮郡縣,對上某種程度對中書負責,充當地方與中央的紐帶,職掌賦稅,包括催繳租役草、監管賦稅征收的各個環節,管理土地、丈量頃畝數量和核實所有者的信息、及時變更地冊,掌管地方財權,負擔公共設施的維護,并參與相關事務,其職能沒有超出宋代轉運司的范圍,集中在催科征賦以足上供、出納錢物以足郡縣之費等方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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