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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

2019-01-18 15:44周學馨李龍亮
探索 2019年4期
關鍵詞:三治德治變革

周學馨,李龍亮

(1.中共重慶市委黨校,重慶400041;2.中共重慶市委改革辦,重慶400015)

2017年6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指出:“充分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在城鄉社區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弘揚公序良俗,促進法治、德治、自治有機融合?!薄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要求:“必須把夯實基層基礎作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和諧有序?!薄多l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強調:“堅持自治為基、法治為本、德治為先,健全和創新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強化法律權威地位,以德治滋養法治、涵養自治,讓德治貫穿鄉村治理全過程?!苯陙?一些地方政府在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創新,構建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如浙江省桐鄉市在全國率先開展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基層社會治理探索實踐,其經驗做法已被寫入十九大報告,并被中央政法委定位為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精神、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發展方向[1]。學界對“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的研究一方面聚焦在對浙江等地“三治”結合實踐經驗的梳理、總結和提煉,另一方面更多側重于對鄉村治理體系中的自治、法治和德治進行相對獨立研究,雖有涉及“三治”結合,但當前“三治”結合推進鄉村治理體系研究范式未將“三治”視為一個系統,缺乏明確的整體性研究框架、研究體系和深入的實證研究,對“三治”結合推進鄉村治理體系的改進路徑,包括整體制度框架、邏輯框架及政策框架研究更少,理論難以有效指導實踐。為此,研究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1 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的重要意義

1.1 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一環,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治理緊密關聯。鄉村治理不僅是農村內部的自我管理和發展問題,更關系到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和農村民主政治的穩步發展。20 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進入“鄉政村治”時期,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模式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新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不僅解構了鄉村傳統治理方式,也對構建正式與非正式的制度環境、建立多元化的治理主體及關系網絡、形成多元化的鄉村公共產品供給方式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從鄉村治理實踐的變遷過程來看,我國鄉村治理是一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激發基層自治作用、發揮法治規制作用、弘揚道德引領作用以不斷提升治理能力的一個歷史漸進過程。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是新時代充分發揮居民公約、法律法規、道德倫理等各類社會規范作用,重構現代鄉村秩序、提升治理成效,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新探索。

1.2 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保障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農村、農民發展始終是關乎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鄉村振興戰略是新的歷史時期鄉村發展的新思路、新戰略和新布局,其涵蓋鄉村產業經濟、人居環境、社會治理、鄉風文明、公共服務等各個領域。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明確規定把“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提升為鄉村振興的戰略內容。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完善鄉村治理體系是基礎,也是短板。在經濟社會快速轉型過程中,我國鄉村已經開始從封閉走向開放、從靜態變為動態,國家與社會的重大關系變遷決定著鄉村治理機制、治理特征和治理效果。面對社會力量多樣、社會意識和利益群體多元的鄉村治理時代背景,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遵循了國家釋放空間、市場發育提供導向及社會生長提供土壤的生成邏輯,即通過“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來充分發揮自治主體、法治主體和德治主體的作用,重塑村民、鄉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為鄉村振興提供一套規范性的運作機制和方法論。

1.3 破解鄉村治理困境的現實需要

當前,我國農村生產、生活環境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傳統鄉村管理理念、管理思路、管理機制和管理方法已經難以適應,傳統管理模式面臨“治理失靈”“信任式微”“財權弱化”等現實問題[2]。在目前推進“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過程中,一方面,從系統性視角來理解“三治”不夠、“三治”結合的思路和舉措不多、對“三治”結合推進鄉村治理缺乏統籌指導,導致“三治”相關工作分散于多個部門,其中民政部門主抓“自治”、政法部門負責“法治”、教育和宣傳部門牽頭“德治”,還有一些職能則碎片化地分散在發改委、財政、住建、社保等部門,已出臺措施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調性不夠,“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還沒有真正在面上推進。另一方面,“自治”“法治”和“德治”在治理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三治”結合的機制、平臺和載體缺乏。在“自治”方面,農村“空心化”影響村民自治有效運行、村委會行政化傾向突出導致自治主業弱化、社會組織作用發揮不夠等鄉村自治虛化弱化現象;在“法治”方面,鄉村法治意識欠缺、基層法治工作力量不足、村務運行存在違法違規現象;在“德治”方面,鄉土認同感淡化,傳統鄉村文化沒落,鄉風道德教化形式化,鄉賢選拔使用管理缺乏規范;在信息化建設方面,基層治理信息平臺建設滯后、鄉村治安防控信息化水平不高、大數據智能化在“三治”中應用不夠等。為此,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充分發揮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的優勢,才能更好破解鄉村治理困境。

2 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的邏輯基礎

從《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等中央文件的表述中不難看出,對“三治”之間的邏輯順序做了調整,黨的十九大后,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實踐經驗成為中央的鄉村治理方略。為此,厘清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內涵,梳理三者之間的邏輯聯系,并建立和完善鄉村治理體系整體變革中三者相互貫穿、相互聯系的內容、載體和平臺,最終實現將“三治”結合走向“三治”融合,是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的理論基礎和邏輯前提。

2.1 整體性變革中“黨的領導”與“三治”之間的關系

在推進當代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進程中,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處于領導地位?!包h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盵3]16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重申了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中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的十八大再次強調,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吨泄仓醒?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也明確提出要確保黨在農村工作中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為鄉村振興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強調中國共產黨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2019年1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設置黨組織,行政村黨組織全面領導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并且提出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因此,改革開放過程中鄉村治理與自治發展的實踐充分表明,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當代中國鄉村治理和自治發展的過程之中,確保鄉村治理和自治發展沿著正確的方向順利推進[4]。山東省平原縣的實踐也充分說明,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關鍵就是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堅強堡壘作用[5]。

為此,在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中,就“黨的領導”與“三治”的關系來講,要避免兩種傾向:一種傾向是走極端路線,認為黨的領導與以自治為本的“三治”之間是兩條沒有交集的平行線,難以并存;另一種傾向是妥協現狀,即在基層黨組織出現弱化、虛化、邊緣化等問題時,在改善黨的領導、發揮統領作用方面無所作為。為避免這些錯誤傾向,一方面,要健全以農村基層黨組織為引領的村(社區)治理工作機制,健全以村黨組織為核心、基層政府為主導、村民委員會為基礎、村民為主體、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一核多元”村級治理架構。另一方面,要建立村治精英產生和培育機制。把那些能力突出、黨性強、守規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選出來,真正為群眾服務,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2.2 整體性變革中“自治”與“法治”“德治”之間的關系

村民自治制度是以“政社合一”“單向治理”“一刀切”為特點的人民公社體制解體以后農村基層治理的基本制度架構,推動了基層治理從管制到自治的歷史性演變[1]。這種方式既有利于國家的整體治理,也有利于調動基層和人民群眾的自主性和積極性,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大進步,順應了世界政治的發展潮流,成為中國政治發展的重要成就[6]。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也得以體現。1982年的《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這標志著“自治”是我國鄉村治理的根本目標,是基層民主生活、落實人民當家作主的主要手段和內容。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鄉村治理從傳統走向現代,社會的開放性和流動性不斷擴大,對村民自治的治理主體、治理結構、治理方式、治理規則、治理目標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使得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不僅需要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機融合和貫通,更要求自治在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作用的基礎上,更多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多樣化、治理規則的法治化和治理目標的共享化。

為此,在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中,就“自治”與“法治”“德治”的關系來講,法治是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的基本方式,是市場經濟國家進行社會治理的基本準則和手段。在鄉村治理體系中,法治是自治、德治的保障。德治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在鄉村治理體系中,德治是自治、法治的基礎。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中,推動自治制度的運行契合現代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并使自治制度的運行成為村民法治意識和道德意識培育過程,始終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根本。因此,在實踐中,一方面,要堅持“自治”為本,并積極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尊重和維護廣大農民的民主權利,把村民自治落實到農村基層民主建設與鄉村治理的全過程。同時,擯除鄉村治理創新是一項剛性行政任務的理念,才能激發各地村民的創新意愿和智慧,更好地推進村民委員會回歸自治主業,推進村民自治有效運行,形成自治、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相互補充的鄉村治理格局。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好“自治”與“法治”“德治”之間的邊界,避免出現因恣意妄為的自治可能導致的民粹主義和多數人對少數人實施的“暴政”。同時,通過完善“三治”融合系統化、協同化和一體化的體制機制、搭建“三治”融合載體和平臺,加強“三治”自身能力建設,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村民福利的持續增進。

2.3 整體性變革中“法治”與“德治”之間的關系

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理念是法治與德治思想的深化和升華[7]。習近平強調:“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盵8]《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彼?國家法律作為一種普適性規范,鄉村社會中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成員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不能觸碰法律的底線。同時,法治是程序合法和結果合法的統一體,只有實現了程序合法和結果合法的有機統一,才能稱得上真正意義的法治[9]。為此,強化法律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權威地位,并不意味著“法治”是鄉村社會治理的唯一方式,因為在鄉村治理實踐中,法律規范離不開與其他規范的相互配合、協調與支持。德治是人類社會通過發揮道德約束、規范、引領作用實現道德控制和評價社會成員行為的一種手段。在古代“皇權不下縣”的政權體制下鄉村社會處于“自治”的狀態,主要依靠基于自生性、地緣性、親緣性的宗族家族和以“忠”“孝”為核心思想的道德教化來管理鄉土社會。因此,“法治”要取得最優的治理效果,離不開社會道德規范的積極配合,“德治”作為鄉村治理的情感支撐,在增強自治有效性、彌補法治不足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10]。

為此,在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中,就“法治”和“德治”的關系來講,“法治”和“德治”都是一種行為規范,兩者的不同在于維持規范的力量不同,但兩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促進。事實上,現實中仍存在村規民約違反國家法律和基本政策、作為村民行為規范的道德損壞村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等問題,這些都是在具體鄉村社會治理場景下,割裂“法治”和“德治”關系而導致鄉村社會秩序混亂的具體體現。為此,一方面,鄉村法治要在鄉村社會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必須以傳統為土壤,更加注重推動鄉村治理與自治的法治化進程,著力促進正式的國家法律與非正式的鄉村生活慣例與準則的有效對接。脫離鄉村社會內在的根基盲目推行法治建設的結果只能是適得其反。鄉村法治若脫離了鄉村道德教化的支撐,鄉村社會治理在一定意義上就失去了內在支撐,“法治”和“德治”很有可能相互掣肘,對鄉村社會治理起負面作用。另一方面,當代德治的目標是形成現代社會秩序,因此當代德治所憑依的道德應當是現代性的、與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新道德。因此,如缺乏社會主義法治所彰顯的公平、正義、民主等理念的支撐,鄉村社會治理的道德教化作用則難以長久持續下去,鄉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便淪為低層次的法治化。

3 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的路徑選擇

構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既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踐場域,也是實現鄉村振興的方法論。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需要轉變傳統的治理理念、治理內容和治理方式,從而推進鄉村治理的全局性、系統性和技術性的變革。

3.1 治理實踐從碎片性向總體性轉變

習近平明確指出:“我國今天的國家治理體系,是在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生性演化的結果?!盵11]105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借鑒了我國歷史上的德治實踐、市場經濟國家的法治實踐以及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民當家作主的群眾自治實踐的有益經驗,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理念[12],為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提供了方向和可能。但從目前來看,鄉村治理的根本問題在于缺乏總體性治理的理念和思路,鄉村治理到了走向“總體性治理”的時代,需要在制度或機制上作出總體性的建構,而總體性建構意味著制度設計與建設的系統性、整體性、全面性和協同性[13]??傮w性治理不僅要靠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鄉鎮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合作,還需要農村、社會及市場的參與。因此,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需將鄉村自治、法治和德治作為一個整體而統籌兼顧、通盤設計,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在鄉村治理中的主體作用,進一步挖掘法律規范、道德約束、輿論引導等社會治理資源的積極作用,推進治理實踐從碎片性向總體性轉變。

為此,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中,一是要形成“總體性”治理理念。將治理理念從單一面向的突進轉向多方位的操作,從工具性的導向轉向價值性的回歸,從解決問題的導向轉向制度性、程序性、規范性的建設。具體來說,一方面,鞏固中國共產黨在鄉村治理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好農村基層黨組織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等方面的戰斗堡壘作用。越是基礎薄弱、情況復雜的鄉村,越要健全基層黨組織,提升組織力,強化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通過充分發揮以程序透明、準則有效而定分止爭為特征的“法治”作用和以公序良俗、社會賢達而弘揚正氣為特征的“德治”作用,充分調動廣大村民積極參與鄉村秩序規則的建設和完善,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治理的具體過程中來,參與到解決人民的生產、生活問題中來,真正實現以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為特征的“自治”目標,并切實分享鄉村治理的成果,共同促進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運轉,從而真正使村民自治成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鄉村治理秩序。二是要形成“總體性”治理格局。形成“總體性”治理格局,關鍵在于創新治理體制,即處理好政府“自上而下”統籌和基層社會“自下而上”探索之間的關系,以發揮好政府服務作用和基層自治作用。為此,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須轉變全能型政府為有限政府,厘清政府與社會的邊界,建立權力清單,縮小政府直接干預的范圍,確保社會自治的邊界。同時,加大基層政府與村莊的頂層設計,厘清基層政府與村莊的邊界,賦予基層更多的資源,實現村莊治理的去行政化,確保和擴大村民自治的范圍[14]。建立和完善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各種經濟社會服務組織為補充的農村組織體系,并堅持因地制宜和問題導向原則,更多尊重農村地方性實踐,激發群眾的創造力,鼓勵各地圍繞突出主題進行自主創新,給予村社及其村民更多的探索機會,使以往由行政力量推動的“輸血型”被動發展模式轉變為由社會內源生長機制支撐的“造血型”主動發展模式。三是要形成“總體性”治理路徑?!叭巍笔莾热?結合是方法。自治、法治、德治是三種不同的治理方式,三者有其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有各自的優勢和劣勢[15]。單獨來看,法治太“硬”,德治太“軟”,自治太“任性”[16]?!叭巍苯Y合并非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簡單相加和組合,而是需要同時發力,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按照不同的強度進行組合,發揮“三治”結合的“乘數效應”。各地可結合本地自治條件、德治基礎及法治保障情況,因地制宜推進“三治”結合模式探索,可在鄉村振興領導小組下設“三治”結合推進鄉村治理工作組,建立跨部門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

3.2 治理內容從局部性向全面性轉變

全面治理的目標在于滿足農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需進一步堅持總體性治理理念,堅持以促進農村全面發展和提升農民生活質量為核心的發展思想,充分尊重民意,維護民權,依靠民力,從農民身邊的困難問題著手,把鄉村治理與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需求緊密結合起來。

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中,“三治”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但各有側重、缺一不可,三者共同作用助推鄉村治理體系建設。一是全面提升“三治”的治理能力。在提升自治能力方面,需通過進一步明晰權利和責任邊界、創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方式、積極培育村級社會組織等方式,深入推進村民自治,推進村委會回歸自治主業,筑牢自治、法治、德治之本。在提升法治能力方面,通過提升村民法治意識、打造鄉村治理法治化的專業隊伍、為群眾提供多種形式的公共法律服務、提高鄉村自治的法治化程度和鄉村治理法治化的技術運用水平,大力推進依法治村。在提升德治能力方面,進一步強化鄉風道德引領、規范和約束作用,發揮村規民約對鄉村文化的保護功能[17],重視鄉村精神文明建設,挖掘、轉化傳統社會中參與性、協商性的組織資源和制度資源。尤其是通過完善新鄉賢選拔管理機制,推進新鄉賢參與鄉村文化建設,提高鄉村精英的社會權威,不斷維護、激活鄉村社會的地方文化制度,將其轉化為群眾參與村民自治、提高基層社會自主治理能力的載體,使群眾路線真正深入群眾、扎根基層。二是全面創新“三治”結合的體制機制。實現基層社會治理“三治”結合,關鍵在于創新一整套讓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的體制機制[18]?!叭巍苯Y合治理體系面臨的核心難點就是主體之間、規范之間的協調問題[19]。因此,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中,必須建立“三治”多元主體合作共治機制、多元規范協調機制和治理協同機制,才能真正實現以村民自治為核心、以發揚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宗旨的“三治”結合治理模式。三是全面加強“三治”結合的制度建設。目前,許多地方推進的“三治”結合雖然短期內釋放了社會活力,解決了農村社會的諸多矛盾,但制度設計滯后以及選擇性、策略性、運動性的治理困境依然存在。因此,需進一步強化“三治”結合的自覺,從制度層面出臺管理辦法促進“三治”結合,并對成熟的“三治”結合做法固化,把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或政策層面。四是全面完善“三治”結合的平臺載體。一方面,通過發揮議事會、監事會、調解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自治中的法治和德治載體。另一方面,通過村民參與村規民約協商與制定等方式,完善法治中的自治、德治載體??傊?在治理載體上因地制宜、尊重群眾、自主探索,尋找彰顯自治活力、法治精神和德治正氣的有效載體。

3.3 治理手段從傳統性向現代性轉變

習近平指出:“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盵20]49其中,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契合當今時代信息化、智能化快速發展的實際,是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的有力抓手。從鄉村社會治理創新的角度來看,通過大數據搜集與“三治”有關的各種最新數據,在最短時間內對數據進行整理研判和預測,以此幫助黨委、政府從數據和信息中進行決策,以此快速提高政府對老百姓需求以及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的回應力。從目前各地基層社會治理信息化建設來看,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鄉村信息發展規劃嚴重滯后。盡管各地的鄉村治理信息化方面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但宏觀的政策指導以及系統、規范的信息化發展規劃還十分滯后。全國很多鄉鎮基本上沒有明確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并缺乏規范的管理制度、標準體系和實施細則。二是信息“孤島”和信息“割據”現象普遍存在[21]?,F有的鄉村治理的數據資源的集聚能力和管理能力嚴重不足,導致信息“孤島”和信息“割據”現象普遍存在。造成系統的數據整合、關聯應用、功能挖掘明顯不夠。村(社區)數據資源散、小、弱,工作性信息多、專業信息少,簡單堆積多、精心加工少,交叉重復多、富有特色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浪費。三是大數據、智能化在鄉村治理中的運用程度低、效果不佳。大數據體量巨大、類型繁多,處理難度較大,由于現在鄉鎮政府普遍缺乏人才和技術,導致在挖掘數據之間關聯關系、預測鄉村事務發展趨勢、創新村民自治方式以及針對鄉村治理難點開發專項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方面有很大的障礙,大數據嵌入鄉村治理的保障體系還遠未形成。

為此,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和大數據智能化的快速發展,強化大數據智能化在以“三治”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整體性變革中的應用是推動互聯網背景下鄉村治理取得新成效的發展趨勢。一方面,要加快基層社會治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動“互聯網+政務服務”向村(社區)延伸,推進相關部門之間信息資源聯網共享,對農村政務信息采集管理、網上經辦服務、信息共享應用等給予制度安排,提升鄉村服務效能。同時加強鄉村治安防控信息化建設,解決因鄉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滯后等帶來的鄉村偷盜、賭博、黑惡勢力等社會治安問題。另一方面,加強大數據智能化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應用。建議以政府為主導、企業參與的模式開發一系列操作簡便的APP,通過智能手機快速普及農村全覆蓋的信息化體系,同時推行“互聯網+村務公開”,開通村務公開APP。通過整合數據挖掘、分析等大數據相關技術,讓農民用手機實現農村基層治理的全程參與,同時推進民主監督、基層政務辦理的網絡展現。對外流人口較多的區域,探索網絡投票選舉,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民主選舉權利。探索建立農村法治數據資源庫,加強農村違法案件、鄉村普法成效等大數據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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