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執行難”問題的成因及其破解之道

2019-01-20 17:50鐘興旺
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9年7期
關鍵詞:被執行人司法法院

鐘興旺

(云南大學法學院,云南 昆明 650504)

“執行難”,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或者有關人員及部門干預、不配合法院執行以及法院內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因素,導致案件不能執行到位的情況。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事執行案件數量整體上以每年30%的速度在增長。如何破解“執行難”這一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的難點問題,無論是司法界還是學術界,均對“執行難”從各個方面進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設意義的對策。但從目前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情況來看,困擾法院的“執行難”問題依然存在,尤其是給基層法院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和壓力。解決“執行難”問題,我們要從司法實踐出發,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難題作為出發點,分析研究阻礙執行的因素及原因,探討切實可行的、能從根本上破解“執行難”的新舉措。本文基于對昆明市兩級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調查研究,以實證研究的方法探討“執行難”問題的破解之道。

一、“執行難”的表現及其成因分析

(一)“執行難”的表現

一方面,通過對近年來法院“執行難”典型案件的研究分析,筆者發現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面對的阻礙首先來自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都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情況,還有被執行人家屬阻撓、干擾執行的情況。在執行工作中,很多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執行,轉移隱匿財產,阻撓執行人員的執行,增加了執行工作的難度和工作量。與此同時,一些申請執行人往往由于對執行程序、執行機制缺乏了解,一開始對法院執行工作抱有很大的期望,當執行出現困難時,就對法院執行工作產生懷疑,認為是法院不作為、包庇被執行人,于是就到法院鬧事、到相關部門上訪,由此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另一方面,法院外的其他部門對于執行工作的不予配合,也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表現。執行工作中,常常會出現銀行機構、房管部門、工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不積極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情況,甚至出現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阻撓,禁止執行人員入內,對執行人員不予理睬等行為。這些都給執行工作增加了難度,使得執行工作的開展難以順暢,也導致執行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執行人員的工作負擔。

(二)“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1.司法權威缺失,執行法律法規不健全

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目前的司法權威存在一定程度缺失。執行工作中,很多被執行人漠視司法權威,對于生效的法律裁判文書不以為然,在執行過程中故意轉移、隱匿財產,拒不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阻撓法院執行工作,甚至暴力“抗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此外,我國當前的執行立法和執行技術落后于執行工作實際。目前,關于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散見于《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執行工作面臨更加復雜、具體的問題,因此沒有一部專門的民事執行法律是不可行的。

2.執行機制不完善

由于社會依法治理格局尚未形成,綜合治理機制不夠完善,導致具有執行協助義務的相關單位、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未能積極主動履行協助義務,提供相關人力物力支持,這是導致執行不順暢的一個重要原因。具體表現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司注冊登記管理工作中,未充分進行相關信息的審查,未做好注冊、注銷相關登記義務,導致被執行人的相關登記信息難以查找或者信息存在不真實、缺失的情況;稅務機關對于公司的財務、稅收監管不嚴,導致公司資產、財務、賬簿未依《公司法》進行報告、保存,有關公司結構、股東、資產等信息不明晰。另外,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信息還不能實現全國性、全面性的一次性網絡查控;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實現全國性統一網絡查、扣、劃,導致有的可查,有的不可查;有的可控,有的不可控;有的可劃,有的不可劃。

3.社會誠信體系缺失

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體系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失信懲戒機制還不夠完善,社會上對于不誠信行為也還沒有形成一種巨大的道德壓力。很多被執行人對于自己的失信行為不夠重視,對于法院的執行公告、傳喚等不以為然,對裁判拒不執行,這就是所謂的“老賴”?!袄腺嚒钡某霈F使得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哪怕是執行一個小額標的案件,都要花費很大的精力。有的“老賴”對于自己的“拒執”行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毫無誠信意識,當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后還覺得冤枉,而社會對于這種行為的容忍,助長了“拒執”行為,不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二、昆明市兩級法院為破解“執行難”進行的嘗試

(一)呈貢區法院:加強執行一體化建設

1.網絡查控:破解查人找物難

昆明市呈貢區法院為解決查人找物難的問題,成立了專門的指揮查控組,統一負責指揮中心及查控工作,充分運用好網絡查控系統,完成收案、網絡查控、送達等工作。同時,委托公證處辦理傳統查控。執行人員可以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進行查詢,對其財產采取凍結、劃撥、扣押等措施,可將案款直接劃撥至法院賬戶,極大地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

2.黑名單: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實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是破解“執行難”的一項重要舉措。凡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老賴”,不僅不能獲得銀行貸款、出境,就連購買機票和列車軟臥票等都要受到限制。呈貢區法院通過分批不斷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深化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使得眾多“老賴”迫于社會輿論壓力和出行限制,主動到法院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

3.執行一體化管理

通過執行指揮平臺,可以實現對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的一體化、可視化管理,所有數據五分鐘一更新,能有效落實各項規定和管理措施,從而形成全國執行“一盤棋”的良好格局。呈貢區法院為此專門開展了對執行指揮平臺的操作節點培訓,加大投入完善立案信息的錄入工作,以數據促執行,嚴格控制各辦案環節,及時反饋各種異常情況,實現執行過程全程可追蹤。

(二)昆明中院:首創法院公證綜合聯動執行服務平臺

2017年6月22日,昆明市中院與昆明市國信公證處共同合作建立了全國第一個法院公證綜合聯動執行服務平臺。該平臺由昆明國信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公證員助理和公證輔助人員共20名人員擔任法院協助執行員,開展協助執行和解、協助執行送達、協助執行事務、協助執行查控和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等領域的工作,為執行案件當事人提供多元的司法咨詢服務。

在解決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的問題上,借助綜合聯動服務平臺的優勢,昆明市中院通過與昆明國信公證處進行深度合作,逐步將各類信息數據匯總,拓展了涉案財產的查控范圍,提升了執行工作效率,降低了執行成本,讓被執行人的資產無處遁形。

(三)大力開展網絡司法拍賣,解決執行“后顧之憂”

從2017年7月1日起,昆明市兩級法院開始借助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大力開展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為申請執行人帶來最大化的權益保障,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提升了涉案財物的處置、變現效率,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了有力保障。

當前,昆明全市15家法院已全部實行網絡司法拍賣,網拍覆蓋率為100%,已經形成了“以網拍為常態,傳統拍賣為例外”的拍賣工作機制。網絡司法拍賣開展一年多來,報名參拍人數、圍觀人數、成交價、溢價率等方面的紀錄不斷刷新,拍品種類已涵蓋了幾乎所有的涉案資產。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15家法院網絡拍賣量達4752次,成交量1561件,成交總金額20.9億元,標的物成交率87.21%,溢價率為33.02%,遠高于全省法院網拍溢價率平均水平,累計為當事人節約傭金9106萬元。

三、各地法院破解“執行難”新舉措的考察

(一)湖北安陸市法院:創新執行工作機制

1.整合執行指揮中心,實現執行工作標準化管理

湖北安陸市法院建立了“中心統籌、三個統一”的執行辦案機制和執行管理機制,對案件管理中心、司法評估拍賣中心、指揮調度中心以及質效監管中心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監督、統一協調。實行執行指揮中心標準化監管,設立“查控組”“文書組”“案件復查組”,全流程集約操作,實現網絡查控的標準化,10日內完成查控、錄入工作;使用稅務部門詢價系統,引入社會化輔助評估機構,實現評估拍賣標準化,收案后最快1個月即可進入網拍;建立“一案一賬戶”,實現案款管理的標準化;執行團隊外出辦案軌跡實時定位、音畫同步傳輸,實現執行視頻記錄標準化;制定多份執行指導意見和規定,實現質效監管的標準化。

2.創新辦案機制和執行權運行模式

該院大力推行執行案件繁簡分流機制,簡易案件按標準流程快速辦理,復雜案件則由執行法官牽頭研究,強力推進;實行難案專辦的“專業執行”,組建特別執行團隊,在提高案件實際執行到位率和實際執結率的同時,有效地降低執行案件信訪投訴率;制定《團隊化執行模式工作流程細則》等規范性文件,根據不同執行案件的類型,梳理執行操作要點,推進建立標準化執行流程和專業化操作規程。同時,著力培養執行辦案能手,以專業能力的提升推動執行質效提高。

3.創新執行聯動運行機制,整合資源破解“執行難”

湖北安陸市法院與政法機關實行無縫對接,與安陸市公安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共享應用被執行人數據信息的實施意見》,25名被執行人被公安機關“臨控”;定期召開“三長”聯席會議,協調統一“拒執”案件的證據認定;與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建成財產查控專線專網,查詢的結果可當即反饋;推動執行數據與綜合治理數據共享和在線傳遞,實現了對被執行人身份、戶籍、住址、親屬、財產、對應村級網格員等信息的精準查詢;與市稅務局建立了網拍詢價機制,有效化解了房產評估周期長、小產權房難以進入評估程序的短板;與保險公司在執行懸賞保險、執行救助保險、司法拍賣擔保保險、保全保險等方面建立戰略合作,建立了“保險+救助”新機制。

(二)寧夏涇源縣法院:創新失信曝光辦法

1.精準施策,針對特殊“對象”采取特殊辦法

某李姓失信被執行人,年齡較大,平時幾乎不使用智能手機,涇源法院遂采取到其所在村莊張貼失信公告方式將其曝光,在小范圍內對其形成輿論壓力,取得了良好效果。某劉姓失信被執行人,長期無具體下落,涇源法院運用“快手”短視頻平臺對其進行曝光,后其主動到法院希望能達成執行和解。

2.定向曝光、分批分類發布,失信懲戒更精準

涇源法院摒棄以往將大批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一批制作、統一發布的“大水漫灌”式曝光,轉而選擇按被執行人所在社區、鄉鎮分批,按涉及案件類型分類的“精準滴灌”曝光方式,失信懲戒效果得到極大提升。

3.緊跟潮流,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曝光

涇源縣法院入駐“快手”短視頻平臺,制作發布視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多次曝光但未見效果的部分失信被執行人被“快手”曝光后,已有2名前來協商履行事宜,短視頻平臺的本地推送和精準推送顯著地提高了曝光的精準度和知曉度。

四、破解“執行難”問題的廣泛適用性對策

(一)積極探索執行工作機制改革和創新

1.完善執行轉破產程序

一方面,破產程序作為執行程序的補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執行難”的困境。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破產程序采取的是平等主義的分配模式,使得大多數申請執行人不愿意選擇破產程序。另一方面,由于破產程序時間較長,導致很多執行轉破產程序的案件大量堆壓,形成了積案。2015年,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頒布,其中第 513、514、515、516 條對于執行轉破產程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建立了“執”轉“破”銜接機制,利用好這一機制,可以更好地解決“執行難”問題。通過完善破產審理相關法律配套制度,完善執行轉破產程序,將執行案件中符合破產程序的公司企業納入到破產程序當中,可以有效地發揮破產程序清理積案的作用,幫助其更好地完成執行工作。

2.分段集約執行

“分段集約執行”由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首創,在執行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因而受到廣泛關注。所謂“分段集約執行”,就是將執行工作劃分為不同的階段,包括執行啟動、法律文書制作、執行財產查找、執行財產查封、執行財產變現、執行結案等多個階段,通過多個執行人員的協調配合進行“流水線”式的作業。分段集約執行改變了以往由一個執行法官包辦整個執行案件的弊端,通過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方式,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形成相互監督,避免權力過于集中。

3.提升執行威懾機制

提升執行威懾機制,首先要充分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抗拒執行的相關處罰規定,加大對抗拒執行行為的罰款力度,提高抗拒執行的經濟成本,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手段。對于具有協助執行義務而不履行的案外人,也要加大懲戒力度。其次,對于抗拒執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被執行人和其他案外人,符合《刑法》第313條關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規定情形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執行威懾機制建設,有助于提升司法權威,使被執行人不敢“拒執”,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立案、審判、執行之間的內部協調

1.立案階段

立案階段,提前做好訴前財產保全工作,可以有效地降低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風險。對于執行案件,立案時實行繁簡分流的做法,可以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立案時要核實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住址以及公司登記信息等并記錄在案,這樣可以方便日后執行時查人找物。另外,無論是在審判立案還是執行立案環節,都應該對申請人進行風險告知,使申請人了解執行程序、執行風險。

2.審判階段

審判階段,能通過調解結案的就盡量調解,能當庭給付的就盡量當庭給付,不能當庭給付的應該約定好履行期限。此外,裁判文書的制作也很重要,裁判文書應該增強說理,使當事人能看懂裁判的理由,避免因當事人不理解裁判文書而拒絕執行,給執行工作造成阻礙。

3.執行階段

執行要嚴格根據裁判文書寫明的權利內容進行執行,對于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如果發現判決事項表述不清晰的,執行人員應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確認,如果雙方不能確認的,要由做出裁決的部門就裁決內容、如何執行等事項做出確認。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確認且審判部門也無法做出確認的,應當駁回執行申請,讓當事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解決,而不能想當然地執行,作出與法院裁決內容不一致的執行行為。

(三)加強外部聯動機制建設

1.加強與行政管理部門的聯動

各級法院要根據自身情況,因地制宜探索與當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執行工作方面的聯動,形成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長久的執行聯動機制。除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是法院執行工作應該加強聯動的一方,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要尋求這類金融機構的協助。

2.加強與村委會社區等基層組織的聯動

基層組織作為一種離人民群眾最近的組織,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最為密切,對人民群眾的影響也最為廣泛。法院應當加強與基層組織的聯動,在基層組織的配合下,在失信被執行人的住址、經常居住地、主要活動地等地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公示公告,以此對被執行人形成一種社會輿論壓力,迫使其主動履行相關義務。還可以使人民群眾了解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方便舉報被執行人的行蹤、財產等線索,為執行工作提供支持。

(四)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1.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蓖晟普餍胖笜?、健全社會征信體系是我國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從司法實踐來看,當前的社會征信機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事項未能納入到征信體系范圍內,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進行完善,應該健全涵蓋社會主體交易信息、出資置產、繳費納稅、消費等方面的征信信息。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解決查人找物難的難題

應該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信用評級制度和征信報告制度,規范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拓寬信用信息的來源渠道,擴展信用信息的傳播范圍,使信用信息更加透明化、可視化,以此幫助市場主體更好地規避風險,做好風險防備。同時,還應當強化基礎建設,建立統一的信息采集標準和管理標準,實現行業信息、地方信息的互聯互通,消除“信息孤島”,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除了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信息之外,應當逐步實現信用信息的透明可查,這樣才能使失信行為無所遁形。

五、結語

作為一個長期存在于司法實踐中的“老大難”問題,破解“執行難”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也不是單靠法院的努力就能實現的。這是一個長期性、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的合力協助,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還會面臨新的情況、新的挑戰。為破解“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在宏觀上對破解“執行難”問題作出了頂層設計,提出了基本思路、基本工作方法、基本原則等,也對各級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了任務與要求,明確了時間和路線。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增強責任意識,形成緊迫感,明確具體的工作目標和任務,集中人力物力,根據自身具體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發揮創新精神,提高主觀能動,切實完成執行工作指標與任務。與此同時,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要積極主動提供人力物力支持,認真履行執行協助義務,為執行暢通提供良好的環境與條件。從根本上破解“執行難”問題,雖然任重道遠,但是我們要相信,只要通過不斷完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改進執行工作機制、工作方法,加強執行隊伍職業能力建設,積極探索執行工作新舉措、新常態,一定能更快、更好地實現破解“執行難”的宏偉目標。

猜你喜歡
被執行人司法法院
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偵羈關系的反思
制定法解釋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權
論失信被執行人的權利保護
百姓拆遷心結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調解握手言和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和 “限制高消費”有何區別
司法所悉心調解 墊付款有了著落
奏好人大內務司法監督“三步曲”
聚焦法院改革 促進公正司法
最高法:未成年人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論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銜接配合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