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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研究

2019-01-20 17:50王嬌嬌
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9年7期
關鍵詞:定罪司法解釋財物

王嬌嬌

(黑龍江大學,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一、網絡虛擬財產概述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

“虛擬”一詞包含有“模擬真實且如同真實”的意思,常用來指稱那些和被修飾的術語產生幾乎一樣效能的東西。虛擬財產是隨著社會發展產生的新興事物,由于對它的認識還不夠全面,因此不同學者基于各自對這一新興事物的不同理解對何為虛擬財產有著不同的看法。理論界有很多關于虛擬財產的概念界定,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權威的定義。

有學者認為:首先,虛擬財產的核心是財產,既可以指稱權利客體意義上的物或其他財產,也可以指稱本體上的權利,這也就可以解釋國內外對虛擬財產的討論既有計算機代碼、信息資源,也有類似財產權的權利,或兼有物權和債權特性的新型權利;其次,虛擬財產的“財產”是“虛擬的”,與現有的真實財產不同,更進一步而言,是現有立法所遠未納入的財產。并將虛擬財產分為三類,“賬號類虛擬財產,主要指網絡游戲賬號以及QQ號碼等;物品類虛擬財產,主要指網絡游戲裝備以及網絡游戲角色等;貨幣類虛擬財產,主要指Q幣以及金幣等”。

在各種關于虛擬財產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發現,互聯網時代到來以后,“虛擬”一詞在大多數情況下都用來指代網絡空間,因而虛擬財產的定義也大都在網絡空間中展開?;诖?,本文將參照上述虛擬財產的分類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進行理解,并對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

第一,依附性。網絡虛擬財產必須存在于網絡空間之中,受網絡技術的限制。以網絡游戲為例,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裝備、游戲角色等虛擬財產只有在網絡游戲環境中才具有其交換、使用、收藏的價值,一旦脫離了網絡游戲環境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第二,稀缺性。網絡虛擬財產和現實世界中的財產一樣,都不是無窮無盡的。一方面,網絡技術開發者基于其本身的利益考量會人為地限制網絡虛擬財產的數量和價值;另一方面,往往是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的網絡玩家會獲得更高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這也是導致網絡虛擬財產稀缺性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三,價值性。在網絡空間中,一般通過購買或者花費時間和精力升級兩種方式獲得網絡虛擬財產?;诰W絡虛擬財產的稀缺性,往往更高級別的賬號和裝備數量越少,而想擁有這些賬號和裝備的玩家卻很多。因此,要想獲得這些賬號和裝備的玩家,就要從其他玩家處購買,而且裝備越好價格越高。隨著網絡虛擬財產在不同玩家之間的流轉,網絡虛擬財產便具有了交換價值。

(三)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必要性

一方面,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大量出現?;ヂ摼W技術的發展給社會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影響,隨著網絡用戶的逐年遞增,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糾紛也開始大量出現。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虛擬財產”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已上傳的案例就有212件,且數量呈逐年增長之勢。

另一方面,關于網絡虛擬財產引發的糾紛各地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存在差異。以利用計算機非法獲取游戲裝備為例,由于我國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明文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導致不同司法機關對此問題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有的司法機關對此不予立案,有的司法機關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還有的司法機關以破壞計算機系統罪處理。這種法律適用現象不僅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導致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權威的喪失。

考慮到網絡虛擬財產刑法保護的迫切性以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分歧,刑法理論上有必要對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司法認定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以期為網絡虛擬財產提供一條合理有效的刑法保護路徑。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路徑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刑事保護現狀

目前,我國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導致司法實務中對網絡虛擬財產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分歧。通過對近年來發生的涉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案件進行整理分析可以發現,實務中對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犯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按侵犯財產犯罪處理;另一種按照計算機犯罪處理。司法實踐中,這種對于法律適用的爭議,究其根本是不同法院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于“財物”具有不同的判斷。

(二)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的局限性

《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實施以后增設了許多關于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其中可以用于規制網絡虛擬財產犯罪的主要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以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此,有的法院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按上述兩個罪名追究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雖然這種處理方法于法有據,但是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局限性:

一方面,雖然對于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行為是作為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還是作為財產犯罪定罪處罰的爭議焦點在于犯罪的對象是否是財物,但是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這兩類犯罪在行為方式上的差異。行為人利用計算機非法獲取網絡虛擬財產時按計算機定罪處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當行為人沒有利用計算機而是利用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網絡虛擬財產時,這時這種危害行為就不在計算機犯罪的評價范圍之內了。此時,對于這種犯罪如何處理仍然是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

另一方面,陳興良教授認為,“虛擬財產同時具有財產性和數據性”,因此“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之間具有想象競合關系”,并且“在這種想象競合的情況下,擇一重罪論處才符合最大限度的法益保護原則”。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盜竊罪的刑罰比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刑罰重,那么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一概以計算機犯罪論處,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法益,能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這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按財產犯罪定罪處罰的合理性分析

(一)網絡虛擬財產符合“財物”的特征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明文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因此在司法實務中有的法院認為,網絡虛擬財產不是財產犯罪所保護的“財產”,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不屬于財產犯罪,而應定性為相應的計算機犯罪。

對此,筆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的“虛擬”二字只是用來表示這種財產與現實世界中傳統意義上的財產在形態上有所不同,并不代表網絡虛擬財產在價值上也是“虛擬”的。雖然網絡虛擬財產以二進制代碼的形式存儲于計算機之中,但是這只是網絡虛擬財產的一個表面特征,隱藏于這種表面特征之下更為重要的是網絡虛擬財產在網絡游戲中的意義以及由它所構成的虛擬經濟系統。因而雖然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明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屬于“財物”,但是網絡虛擬財產卻具有諸如稀缺性、價值性、排他性等“財產”的特征。

(二)將網絡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物”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在刑法解釋學上,類推解釋由于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一般是被禁止的。有觀點認為,刑法對財產性利益(電信號碼、電信卡、上網)的盜竊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或立法明確規定,或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區別于“財物”的盜竊,而虛擬財產尚未進行專門性的立法規定或有專門的司法解釋,在此情況下,將虛擬財產在數據上的移轉解釋為盜竊屬于類推解釋。對此,筆者認為,將網絡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產”也不屬于類推解釋,并不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首先,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財產性利益進行專門規定時并未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其中,但是我們不能就此判斷將網絡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物”屬于類推解釋。是否屬于類推解釋應該根據類推解釋的標準進行判斷,如若以法律和司法解釋專門規定的有無判斷一個解釋是否屬于類推解釋,那么解釋學本身的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

其次,張明楷教授認為,在判斷是否構成類推解釋時應注意:“在考慮本國刑法規定的同時,還要考慮本國刑法規定與外國刑法規定的區別”、與德日刑法典區分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的立法背景不同。我國對財產犯罪的立法并沒有區分財物和財產性利益,這就導致我國刑法上“財物”的概念更加抽象和廣泛,從而具有更多的解釋空間。

最后,社會不斷向前發展進步的同時產生了許多新興事物,刑法也隨著社會的變革逐漸將電力、煤氣、天然氣以及電信卡等納入保護范圍。因而可以想象在互聯網給社會帶來更全面更深刻變革的時代,將網絡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物”并沒有超出“財物”這一用語可能的含義,符合國民預測可能性。

四、結語

對于網絡虛擬財物是否屬于刑法上的“財物”現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釋沒有進行明確規定,理論上對此問題也存在爭議,因而司法實踐中對于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犯罪行為有的按照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有的則按照財產犯罪定罪處罰。對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以計算機犯罪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網絡虛擬財產自身稀缺性、價值性以及排他性等特點使得其具有“財物”的特征,將其解釋為“財物”沒有超出這一用語本來的含義符合罪行法定原則,因而對于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犯罪行為按財產犯罪定罪處罰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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