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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導師責權機制的法理彈性

2019-03-28 16:54左崇良
復旦教育論壇 2019年1期
關鍵詞:軟法導師彈性

左崇良

(衡陽師范學院教育科學學院,湖南衡陽421002)

一、法律的彈性和法理彈性

彈性,是一個多學科的概念,在不同的領域有著不同的含義。彈性的概念可以應用到所有具有因果關系的變量之間,在法學中也存在彈性,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也會體現出彈性。社會上各種各樣的原因,都有可能使法律發生伸縮,由此產生彈性。

法律的硬性與彈性是法理學的研究范疇,具有法哲學的涵義?;诓煌囊暯?,人們對法律的秉性有不同的理解:法律是理性的,但有時是感性的;法律是科學的,但有時是人文的;法律是剛性的,但有時是柔性的。這些不同的理解印證了法律的多面性。在法律本相的映射上,法律總體表現為硬性,但有時表現出彈性。

法律的硬性是法律威嚴的顯示,是法律外顯的標志。法律的硬性主要體現在原則性、穩定性和嚴肅性三個方面。首先,法律是有原則和立場的。人們在談論法律的時候,總會論及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系。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法律應堅持原則。其次,法律是穩定的。穩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文本不可朝令夕改,否則,就會失去法律應有的尊嚴。再次,法律是嚴肅的。責任是法律的應有之義,懲罰是法律責任的注腳。懲罰的必定性是法律獲得尊嚴的決定性因素。法律的穩定性要求、原則性立場、技術性特征以及嚴厲性手段共同決定了法律是硬性的[1]。

現代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總體上是邏輯嚴密、體系完整的,也是較為穩定的,但有時顯得呆板和機械。真正優良的法律絕不是僵化的,它應該是靈動的、富有彈性的。法律的彈性主要體現在靈活性、實踐性和開放性三個方面。法律面對的是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不僅要立足當下,還要充分考慮社會發展趨向,需要設定一些彈性法條[1]。法律的彈性主要是為了順應法律的實踐性要求,只有實踐中的法律才是活的法律。在法律文本和社會生活的雙向互動中,法律的開放性特征也會顯現出來?,F代法律對傳統法律精髓的繼承體現為一種朝向源流的開放性,對國外良法的借鑒體現為一種面向世界的開放性,通過實踐的試錯與修正,促使法律走向科學化。

法律的硬性和彈性是現代法律的雙重屬性,彼此相互依賴,相得益彰。社會法的硬性源于自然法的法理彈性?,F代社會中任何制度和法律,都是有彈性的,法律的彈性主要體現在自由裁量權中的自由心證上,體現在其所設定內容的伸縮性以及立意的擴展性上,比如:通過條文直接規定裁量幅度;立法者通過使用一些諸如“其他”等具有涵攝性的詞匯,以提升法律運用的靈活性和機動性。此外,法律的彈性還體現在它能對社會實踐所吸納的生活氣息進行反饋,以增加立法者對立法的權衡能力,并幫助其決定是否需要修正或廢止某項法律條款。通過實踐并經過再次調整的法律會因為富有實踐性而更具彈性。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運行中,應綜合平衡法律的硬性和彈性。越來越精致的程序及其張力將撐起法律公平、公正的藍天。

二、研究生導師負責制的現實困境

我國高校實行研究生導師負責制之后,導師與研究生的師生關系長期糾纏于法理、倫理與公眾情感之間,產生多重困境。

(一)我國研究生導師制的現實沖突

目前,我國高校在研究生培養階段普遍采用“導師制”。近年來,高校研究生導師接連被曝丑聞,導師與研究生的關系成為社會輿論的核心。2015年底,中國人民大學碩士生郝相赫被導師孫家洲公開“解除關系”。2016年1月25日,南京郵電大學研究生蔣華文跳樓身亡,該校多名學生稱蔣華文生前遭其導師張代遠壓榨。2017年12月,西安交大博士生楊寶德溺水而亡,其死因與導師周筠有關。2018年1月,北航博導陳小武被舉報有針對女研究生的性侵犯行為?!盀楹芜@些事件的涉事者皆是高校導師,這與現階段我們高校推行的導師負責制有關?!庇忻襟w直接將矛頭指向了研究生導師制[2]。我國高校研究生導師與研究生的關系總體是和諧的,但背后也隱藏著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我國高校研究生導師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多重沖突:

1.教學與科研的沖突?,F行的高校導師制直接忽視了教育的根本問題——教和學。以科研成果評價為基礎構建的獎助體系與導師的科研資助均將關注點投向研究生參與導師的科研工作,而不是導師的教和研究生的學。

2.權力與責任的沖突。導師負責制在賦予導師更多責任的同時,也賦予導師更多權力,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研究生的命運。在很多高校,導師有權決定考生能否成為自己的研究生,決定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是否能通過答辯,決定研究生能否順利畢業。

3.學術與行政的沖突。我國高等教育界存在一些導師以學術資源換取行政資源的現象,也存在高校行政人員以行政資源換取學術資源的現象。同時掌握行政和學術資源的“雙肩挑導師”成為研究生爭先選擇的對象,而“白丁”教授不受歡迎。

4.權力與能力的沖突。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導師的權力是被許多規章固化的有邊界的東西,而導師的能力卻很難衡量。因為能力是一個集合,包含了學術能力、行政能力、公關能力等諸要素,并且研究生看重的導師能力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學術范圍。

5.師生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沖突。研究生培養中導師出資的方式加重了師生關系的異化——師生關系雇傭化。從學生的角度來說,研究生普遍存在“給老板打工的心理”。

6.導師資格與指導時間的沖突?,F行的導師科研資助責任制存在一種困境:有資格帶研究生并能多招生的導師往往沒時間指導學生,而有時間且愿意指導學生的導師卻沒有資格招生。研究生常常感嘆導師忙著各種事情而對自己關懷不夠。

(二)研究生導師負責制的制度困境

從2006年開始,我國高校開始進行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進一步強調導師負責制?!侗本┐髮W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辦法》(2006年)規定:“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制定與學校、院系和導師提供的科研資助掛鉤?!盵3]2010年4月12日,中國農業大學發布文件,申明實行導師責任制,對研究生論文進行全程質量管理,實行學術道德導師責任制[4]。近年來,我國加強了研究生導師制建設,健全“以導師為第一責任人的責權機制”。為防止形成導師終身制,2013年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發文,要求高校改變單獨評定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做法,并指出: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導師應承擔相應責任[5]。2016年,教育部網站曾專文介紹了中南大學的研究生思想教育導師責任制。2017年,山東大學和山東師大等高校強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把立德樹人、師風師德、育人工作作為導師遴選和考核的重要標準,以充分發揮導師在育人工作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我國研究生教育改革持續深化,導師的責任仍在擴大,但遺憾的是,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導師制在我國高校陷入了制度困境。

從制度方面來尋找我國導師制失靈的原因,可從教育法律制度和高校管理制度兩個層面來展開。無可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對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其對于高校師生權益的保障還很不夠。我國高校針對師生的管理與獎懲,體現出很強的高權屬性,其依托的法理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生教育管理盡管包含行政行為,但是,教學與科研歸根到底歸屬于一項基于個體知識、能力和思想的事業,研究生和導師是教學科研活動的真正實施者。教書與育人是研究生導師的兩大職責。高校相關制度和管理實踐中對導師的職權和責任的理解還比較模糊,甚至存在義務主體的置換、責任主體的錯位現象,對此需要遵循法律的規約進行審視。研究生教育中失范行為不斷發生,主要表現在情與法、理與法、法與法的精神范疇下的摩擦[6]。在強調用法律制度來規范導師行為的同時,必須反對教育管理中導師職責規約的泛化現象。

現階段我國高校發布的導師職責條例對責權的分類和規定并不明確。在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中,權屬不清晰、責任不到位,是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三、研究生導師責權邊界的剛性規范

(一)導師和研究生關系的厘正

當前研究生培養中存在研究生導師責權錯位現象,亟須在明晰導師與研究生的責、權、利的基礎上,建立協調機制,才能更好地發揮導師的主導作用,實現培養質量的提升。

研究生教育中,研究生與導師是一對相互依賴的角色。一個“導”字,彰顯了研究生教育中“教師主導、學生主體地位”。從教育法學的視角來看,研究生導師責權關系是研究生教育師生關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現。

研究生教育中,導師對研究生擁有一些特定權力,比如招生和培養上的自主權。導師有權力很正常,可有些高校導師“創”出了很多本不該有的權力。其實,在國外大學的相關制度中,均有對導師權責的明晰規定,比如:在防治校園性侵犯方面,有制度明示教師不應與有直接權力關系的學生發生性和親密、浪漫關系[7];在能否讓學生干雜活問題上,相關制度要求導師不可超越職權范圍布置學生做與學習、科研無關的事務,如果給研究生布置不相關的任務,將不屬于導師職權范圍,學生是否愿意做,需聽學生意見,導師要按勞動法規定給學生合法報酬[8]。

導師與研究生的師生關系應該回歸學術本位,人身依附、公私不分的狀況不可持續。厘正導師和研究生的關系,需要在理清師生關系、研究生與研究助手之區別的基礎上,以規范導師行為為重點,限制導師權力,明確導師責任,賦予研究生更多選擇權,規范研究生參與課題研究的形式,改革導師評價機制和研究生培養機制。導師和研究生的責任主體意識也有待進一步提高。高校應當給研究生多一些關注和保障,讓研究生有權決定自己的事情。在敬業精神、治學態度以及學風等許多問題上,導師的榜樣作用,導師的“言傳身教”,對于研究生的培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研究生導師責權的法律界定

研究生導師責權關系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一種類型。導師因指導研究生而享有教師的權利和科研指導者的權利,對研究生產生支配性的學術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導師作為教師的權利

教師權利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益,是國家對教師能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通常認為,教師權利包含兩方面內容:教師的公民權利和專業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教師作為普通公民的權利,主要包括平等、政治、人身自由、社會經濟、文化教育和監督等權利。

(2)教師的專業權利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特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6項權利:教育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評定權,物質保障權,民主管理權,進修培訓權。

教育實踐中人們討論的熱點內容,有教師懲戒權和申訴權。教師懲戒權在客觀現實中有其正當合理性,但需要合情合理地加以運用,國外有相關的立法。申訴權是教師所擁有的程序權利。

與教師權利相關的導師權利還有:招收選取學生的權利,獎助項目推薦權,論文答辯表決權,申請科研項目、經費的權利,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以及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導師作為學術指導者的權力

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導師扮演著多重角色,擁有多方面的學術權力,其中,導師的導“學”之權最為重要。導師的導“學”之權是教師專業權力的核心部分,是導師作為研究生階段的教師所享有的學術權力。導師的導“學”之權包括:參與研究生課程編制之權,選擇教學內容和教育方法之權,管理學生之權及評價學生之權。導師的導“學”之權主要涉及教師權利的其中兩項:教育教學權和指導評定權。

作為研究人才培養的關鍵要素之一,導師擁有導“研”之權。導師與研究生具有科研上指導與被指導的師生關系,接觸時間較多,導師對研究生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大。導師導“研”之權包括:選擇研究生的權利,幫助研究生選擇課題的權利,指導研究生開展科學研究的權利,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及相關的學術成果進行學術判斷時的自由裁量權。

導師的導“研”之權與導“學”之權交織在一起,共同組成導師的學術權力,這些應以剛性的規范呈現在高校研究生導師責權機制之中。導師正確地行使學術權力,可以優化師生關系,更好地促進研究生學術素養的提升。

3.法律對研究生導師責權關系的界定

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學的基本問題,教育法學面對的權責關系是復雜的。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既涉及學校治理問題,又涉及知識和思想的優越地位問題,這一點在研究生教育中尤為明顯。目前的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均難以為大學自主權提供一個內涵豐富、規范的法理體系[8]。

研究生教育是高校、教師、學生等主體共同完成的事業,研究生與導師的權責關系是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法律關系?,F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存在重實體、輕程序,責權利失衡,開放度和相關法規配套程度低等立法上的缺陷。這對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的深化改革構成了制度上的制約,需要改進。

為了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重新定位研究生教育目標,改革研究生教育內容,改革研究生教育管理,推進研究生教育國際化進程,加快研究生教育法的制定,構建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以促進我國研究生教育更好更快地發展。

在研究生教育法正式出臺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可以對研究生教育的師生關系進行規范?,F階段我國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強調科研導向,其本意是好的,但卻導致了師生關系雇傭化。高校導師為了培養學生的科研能力,督促研究生進行正當的科學研究和生產實踐,這是導師負責制的應有之義。但如今有些導師讓研究生干的活兒,超越了科學研究的范疇,帶有明顯的商業目的。為了牟取利益,高校導師給研究生布置工作任務,導師應該給學生發放報酬,由此產生的導師與研究生的關系,可以置于《勞動法》之下。導師和研究生的關系,較為復雜。有些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無利可圖,導師無力給學生發放報酬。因為沒有報酬,現實中也存在研究生以各種借口推諉導師布置的正當任務,導師常常也無可奈何。因此,在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維護導師教育學生的權利?!秳趧臃ā吩谶@個問題上實施的邊界應該僅限于導師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項目。除此之外,在導師和研究生的關系上,相關的校紀校規,也應發揮應有的作用[10]。

一項法律或制度的出臺,一定要有一種“準繩”的效果。如果教育法律或制度被證明是不合理的,則必須修改。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規章時,需充分考慮各種情況,進行細致、合情合理的歸類。法制過于粗糙,嚴格執行就會不合情理。當管理者主要考慮自身利益而出臺制度時,必定會缺乏人性化,若執行時再死板,引起反彈是必然的。如果鉆空子的人多,說明制度是有問題的。目前我國部分高校施行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請-審核”制。對此,董澤芳教授明確指出:試行“申請-審核”制具有不少優勢,但也面臨諸多挑戰與風險,可以在部分單位先行先試,不宜全面推開;“入學統考”制度雖有考試方式不科學、選拔標準不全面、保障機制不健全等弊端,但“統考”的社會價值不能否定[11]。此項改革涉及面廣、矛盾多,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必須從制度上重視國家層面與招生單位層面的系統設計,以剛性規范為主。

研究生導師責權關系的界定,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國家現行法律的原則規定為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為基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對學位授予和研究生培養的有關規定相適應,根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經驗,改變、補充和完善相關的法規和規章,形成學位法,使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標準清楚、程序完備、層次分明。研究生導師責權關系的界定,應以發展性、可操作性為重心,推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法制的建設,推進科技、教育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高層次專門人才培養工作。

四、研究生導師責權關系的彈性空間

導師與研究生的師生關系具有特殊的屬性,導師與研究生的責權關系在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規范中具有較大的彈性空間。

(一)研究生導師制的軟法屬性

1.軟法的概念及特征

法是一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立法者應區分各種社會關系秩序化的難易程度,選擇強弱有別的規范去調整,濫用國家強制不但會浪費法治資源,還會損及法律之治的正當性。建設法治國家,特別是法治社會,要倚重軟法之治。

軟法(soft law)是相對于硬法(hard law)而言的,是指那些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范,而硬法是指那些能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范。伴隨著公共治理的崛起,軟法與硬法正發展成為現代法的兩種基本表現形式,法正在從傳統的單一的硬法結構朝著軟硬并重、剛柔相濟的混合法模式轉變。

軟法是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只是在強制性方面低于硬法。軟法是非典型意義的法,軟法規范主要有四類形態:一是國家立法中的指導性、號召性、激勵性、宣示性等非強制性規范,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此類規范約占1/5;二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規范,它們通常屬于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非強制性規范;三是政治組織創制的各種自律規范;四是社會共同體創制的各類自治規范。梁劍兵綜合了國內外學者各種觀點,將軟法概括為12類[12]:國際法;國際法中那些將要形成但尚未形成的不確定的規則和原則;法律的半成品;法律意識與法律文化;道德規范;民間機構制定的法律;我國“兩辦”的聯合文件;程序法;法律責任缺失的法條或法律;僅有實體性權利宣言而無相應程序保障的法條或法律;法律責任難以追究的法律;執政黨的政策等柔性規范。這種分類較為齊全,但是將不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道德、政策等歸入“軟法”,在中國的社會背景下勢必會產生一些弊害,對此需要加強認識。

2.教育法律規范的軟法屬性

教育是培養人的社會活動,教育方面的法律規范具有軟法屬性。在教育領域,應作為“軟法”研究的規范有三類: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中沒有明確法律責任的條款;教育行業的協會和學會等社會自治組織規范其本身的組織和活動及組織成員行為的章程、規則;高等學校規范其本身的組織和活動及組織成員行為的章程、規則。教育領域的“軟法”,如章程、規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教育領域的軟法有以下特征:組織的文化性和自治性;追求協調,運用無拘束的裁量權;對話式立法,互動的視角;適時運用行政法,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將教育領域的大學章程及教育法中沒有明確責任的法律條款列為軟法,將帶來強烈的智識挑戰。當前學界對教育軟法具體制度的實踐關注還很不夠。研究這些問題,不僅需要扎實的調查研究工作,還需要交叉學科的研究方法和學術訓練。

對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法律規范進行軟法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第一,在數量上,教育領域的軟法規范遠遠超過硬法規范,從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到國家教育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再到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呈現金字塔形,硬法規范主要集中在塔尖部分。換言之,教育的硬法規范只是軟法規范“汪洋大?!敝械膸鬃肮聧u”。第二,在功能上,教育領域的軟法規范在矯正硬法失靈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彌補硬法不足、填補硬法空白、豐富硬法細節等方式拓展教育法治化的疆域。

研究生導師制是教育領域的軟法,具有軟法的四個特征,同時具有教育制度的特性。研究生教育具有與一般的民事和行政活動不同的屬性,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盡管包含部分行政行為,但教育和科研本身絕不是任何形式的行政行為。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導師與研究生共同明確奮斗目標,交流思想,創設和諧情境。導師要洞察學生的內心世界,尊重學生的個性與才能,鼓勵學生合作學習,并對研究生提出嚴格要求。研究生要培養自我調控能力,大膽創新,創設機會,獲得成功體驗。在研究生導師責權關系的界定中,需要明確學術評價之判斷余地的范圍與保障,導師與研究生正當權益受侵犯的可訴性。于研究生和導師而言,首先要規范自己的行為,科學地處理各種權利義務關系,正確行使權利,盡好各種義務。

(二)研究生導師責權劃分的彈性設計

教育法律規范的軟法屬性決定了教育方面的法律需要有適度的“彈性”。研究生導師的責權劃分應該考慮師生雙方的精神需求,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彈性的邊界。

研究生導師責權劃分的“彈性”,首先體現為一種靈活性,即讓學術界的人士在執行規章制度之時可以有一定的靈活度。首先,教育法律和規章制度不可能窮盡每一種違法行為的每一種情節,然后做出各種非常具體的處罰規定。其次,這種彈性是指制度規定中存在的給裁判預留的自由裁量空間,讓裁判能夠根據具體的情形在法律和制度允許的空間內做出具體的裁決。大學作為學術機構,應當堅持“以學為尊”的價值取向。研究生教育中知識和學術的高深,超越了一般人的解析能力,只有導師及其同行才能深刻地理解,因而導師的專業評價行為具有優位特性。一般情況下,專業評價本身不受司法審查,部分學業評價甚至屬于“不可代替的決定”[13]。因此,導師的學術判斷具有較大的彈性空間。然而,為防止導師濫用知識和思想的崇高尊嚴,需要進行學術相關性審查和學術原則性審查。導師的職業要求: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尊重學生人格。對于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導師負有引導和規勸的職責,但只能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研究生應該有判斷自身學術行為合法性的能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研究生導師責權機制的彈性設計主要體現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導師的教師職業道德兩個方面。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高級階段,在人才培養上具有精英性的特征,是高層次專門人才的培養。導師與研究生的關系,是成年人與成年人的關系,是兩代知識分子的學術傳承關系,其主要活動領域是專業領域。導師對研究生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負有引導的責任,但不可強求與其一致。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學校制度應保持適度的“彈性”,不應給導師配置過多的責任,不應將此作為“剛性”任務。導師是學術上的“先聞道者”,但未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先行者”。只有當教育承載著先進的思想和理論時,才是有生命力的。優秀的教師生活在師生交往的雙邊活動中,在活動中體現出自身的優良品質。為了使自己的行為產生足夠的教育意義,導師必須選擇合理的教育行動。導師的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應保持適度的“彈性”。導師職業道德的核心是以人格力量和科學精神影響自己的學生,其起點是敬重大學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理解并認同研究生教育的價值與意義。導師引導研究生回歸科學理性,牢記對國家負責的使命,守持求真求實的理想。導師專業發展的路徑是遵循教學與科研的雙重邏輯,追求知識與真理,關愛學生,根據實際選擇合適的發展模式,使教學、研究相得益彰,保持創造性的學術生活,并努力追求自我實現。

認識研究生導師責權劃分的彈性,將對研究生教育產生積極影響。教育法律的彈性如果能夠正確運用,可以使法律制度適用更加公平,做到違法行為的危害與所受到的處罰相當。研究生導師責權劃分的彈性設計可以減少行政人員對學術人員的不當干預,減輕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壓力。畢竟,學術自由是大學組織的本質屬性,也是學者的天性,思想觀念和政治觀念不可能完全趨同。研究生培養存在著一種學術門戶現象,這是導師和研究生在學術指導中結成的關系,其產生的各種要素有學術傳承、情感動力、人格影響、育人環境、專業、氛圍、主客體等[14]。研究生培養中的學術門戶是伴隨導師和學生交互關系的確立而自然形成的,既非人為的產物,亦非行政的產物,因此,高校領導及管理者要對之進行彈性管理,加以合理引導,揚長避短。

研究生導師責權劃分的彈性設計也有可能對研究生教育產生消極影響。教育法律彈性也有不利的一方面,即在判罰過程中增加了人為因素。法律制度的彈性,會使權勢者有機可乘。教育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可能囊括每一個具體情節,所以允許有彈性,但彈性不宜過大,別讓“法律彈性”成為“人情賣乖”。法律和制度會隨著不同主體的主觀意志而產生或伸或縮的彈性,在研究生教育中,一些掌握足夠資源的學術權威有可能濫用學術裁量權。有些高校制定的研究生和導師管理制度中,出現太多的模糊字眼,讓人不知道該怎么執行。在涉及校園人身安全問題上,教育法律和制度的執行不應該有太大的彈性,彈性大了,容易出現“該嚴厲的時候卻被輕輕放過,可以網開一面的卻受到重罰”的現象。如何掌握這個彈性的度,關鍵在于執法者。導師制在中國的發展之困,就其本質而言,是自由與秩序的矛盾。導師責權制度的彈性設計,意在自由與秩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狹義上的秩序是一種有序、穩定、和諧的狀態。廣義上講,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設所追求的并非秩序本身,而是秩序所帶給教育的其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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