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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性騷擾法治化治理路徑探析

2019-03-28 16:54劉旭東
復旦教育論壇 2019年1期
關鍵詞:教師

劉旭東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210023)

“北大沈陽教授性騷擾案”的曝光使高校里長期存在卻又被持久忽視的性騷擾問題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高校性騷擾不僅毀損了高校的清譽,也給被騷擾者帶來嚴重的身心傷害。但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高校性騷擾的法律或法規,實踐中發生的性騷擾事件最終僅以當事人被處理作為了結,這種針對個案的臨時應對方法無疑難以有效地規制這一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戰略,這就呼喚著國家應當以法治的手段構建應對高校性騷擾的法律治理體系,令當下高校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機制實現制度化與規則化的轉型。

一、國內高校性騷擾治理現狀透視

(一)“高校性騷擾”概念的理論澄清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最初是由美國法學家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A.Mackinnon)提出的一個概念,指“處于權力不平等關系下一方強加的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渲邪ㄑ哉Z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拋媚眼,強行接吻,以令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脅為后盾從而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強迫發生性關系”[1]。顯然,高校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 on campus)屬于性騷擾這一種概念下的屬概念,有其自身特定的規范內涵。規范意義上的高校性騷擾應當由以下條件予以限定:

第一,身份要件。顧名思義,高校性騷擾的主體雙方應為具備高校學習或工作身份的學生、教職工及其他人員。這一身份要件意味著:校外人員對學校成員的性騷擾不屬于高校性騷擾;同時,校內成員之間在校外發生的性騷擾亦屬于高校性騷擾,易言之,高校性騷擾并非只能在高校校園內予以發生。值得額外指出的是,部分學者主張包括高校性騷擾在內的校園性騷擾受害方只能是學生,教師受到性騷擾的情況則為職場性騷擾[2]。然而,對于采取該種分類范式的西方國家(以美國為代表)而言,其教育機構內的性騷擾是在職場性騷擾概念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因此,校園性騷擾和職場性騷擾之間的區分具有實際意義。而我國性騷擾的法律防治制度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因此不宜將高校性騷擾的受害人僅僅限定為學生,否則,顯然對受到性騷擾的大學教師或其他人員不公平。

第二,性別要件。同一般性騷擾一樣,高校性騷擾“既可能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同性之間,無論騷擾雙方是同性戀、異性戀或是雙性戀”[3]。

第三,主觀要件。對于高校性騷擾的實施主體而言,其主觀態度之核心在于對被騷擾者施加的其所不欲或不歡迎的“性關照”(unwanted sexual attention),這種為被騷擾者所排斥的“性關照”表達了騷擾者在主觀上對對方的一種涉及性的欲望、歧視、挑逗、侮辱、評價、敵視或故意使對方產生較為嚴重的生理、心理負擔的思維動機;同時,這亦表明了性騷擾違背對方性自主權的重要特質,其本質乃是對被騷擾者人格尊嚴的否定。

第四,內容要件。高校性騷擾在行為表達內容上顯然須和性有關,在具體的實施方式上,包括:不受歡迎的性動作,如觸摸、摟抱、摩擦他人身體;不受歡迎的性言論,包括以微信、郵件等載體展示的性文字;提出帶有對價的性要求,如向對方暗示若容忍其性動作則在學業發展方面可以獲得優勢。

第五,程度要件。包括高校性騷擾在內的性騷擾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但這種嚴重程度不宜由被騷擾方單獨判斷。實踐中較為可行的判準是199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漢瑞斯訴鏟車系統設備租賃公司案(Harris v Forklift Systems,Inc.)的判決中提出的“理性人標準”(the 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即從一個具備原告之性別特征的誠實善意的第三者的角度判斷其行為是否足以達到嚴重騷擾之程度,當然這仍需要法官在司法過程中進行自由裁量。需要指出的是,性騷擾不宜被納入性攻擊、性暴力或性犯罪的范疇,其內在機理在于:(1)二者語義程度不同,騷擾僅指“使不安寧”[4],而后者明顯內含強制的武力意蘊,程度較重;(2)如果將后者也歸入性騷擾的范疇,則必然導致實踐中人們處理暴力程度較低的性騷擾事件的力度將大幅減弱,甚至忽視其存在;(3)性騷擾之所以難以取證、認定及懲處,就在于其程度未達到性暴力或性犯罪的程度,從而徘徊于道德與法律的邊緣。

第六,類型要件。在1986年的美馳儲蓄銀行訴文森案(Meritor Savings Bank,FSBv.Vinson)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認了性騷擾的兩大類型,即“交換利益型騷擾”(quid pro quo sexual harassment)與“敵意工作環境型騷擾”(hostile work environment sexual harassment),這一分類被學術界所采用。高校性騷擾同樣可以劃分為這兩大類型。一方面,“交換利益型騷擾”是指騷擾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學術權力或行政權力)明示或暗示對方順從其騷擾將得到學習、畢業或工作等方面的利益,否則將遭遇不公對待。這種騷擾主要發生于師生之間,其次發生于教師之間。權力不對等(power imbalance)是該種性騷擾的核心要素,它之所以難以被發現及解決,就是“因為強勢方對弱勢方擁有影響力,使得拒絕或者反抗都非常困難,需要付出代價”[5],例如“老師具有給分數、寫推薦函、給獎學金及影響其他教師對某學生的印象等影響力,而學生卻沒有對等的權力以進行協商”[6]。另一方面,“敵意工作環境型騷擾”是指“騷擾者出于性方面的原因將受害人置于受威脅的、敵意的或無禮的教育環境中的行為[7],如騷擾人通過展示有關文字、圖像或發表性方面的言論來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令被騷擾人感覺深處被冒犯與脅迫的環境中。這種類型的性騷擾多發生于學生之間,但師生間亦可能發生,如北大原教授沈陽“會在課堂上舉一些涉及性暗示的例子”[8],即為“敵意工作環境型騷擾”。

綜上,規范意義上的高校性騷擾是指高校成員利用權力或環境優勢而針對其他成員實施或發布的不受歡迎的涉“性”行為或言論,該種行為或言論足以令對方產生較為嚴重的生理或心理負擔。

(二)當下高校性騷擾規制境況

目前,我國各大高校尚未形成應對性騷擾的制度化機制,國家規制高校性騷擾僅能依據幾部零散的法律、司法解釋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第一,性騷擾是對他人人格尊嚴的否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盵9]《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也規定了對人格權的保障,并在第十五條中規定了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等補救措施[10]。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共場所的性騷擾也有相關之禁止規定。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11]

第三,規制性騷擾的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對侵犯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身體權的行為都進行了規范,性騷擾所侵犯的人身自由的權利完全可以被統攝到身體權等權利中,被騷擾者可主張騷擾者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損失范圍包括因性騷擾造成的直接或間接財產損失?!毒駬p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格尊嚴權以及人身自由權等在內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據此,被騷擾者當然可以其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損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12]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構投訴?!盵13]地方在制定相應的該法實施辦法時,也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規定。如《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受到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4]。

第五,2014年9月印發的《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對教師的失德行為劃出了紅線,明確禁止高校教師“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要求“構建高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監督體系”,“建立師德投訴舉報平臺,及時掌握師德信息動態,及時糾正不良傾向和問題”,“建立問責機制,對教師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監管不力、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負責人的責任”[15]。

第六,2018年1月17日印發的《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特別指出要健全研究生導師評價激勵機制,要求“教育行政部門要把立德樹人納入教學評估和學科評估指標體系,加強對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落實情況的評價”,“制訂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考核辦法,以年度考核為依托,堅持學術委員會評價、教學督導評價、研究生評價和導師自我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體系”[16]。

二、高校性騷擾治理工作的問題檢視

目前,治理高校性騷擾所依賴的相關法律文件尚存有以下不足:

首先,“性騷擾”“高校性騷擾”等概念在我國的法律或政策文本中沒有明確定義,更無詳細的立法式列舉,這無疑使得針對高校性騷擾的治理工作失去了統一判準。例如,盡管《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明確將禁止性騷擾寫進了法律條款,但該法并未對性騷擾這一概念進行明確界定,也缺乏對防治性騷擾的具體路徑以及責任主體的規定,而且該法所保護的被騷擾者僅僅為女性。

其次,部分法律及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亦是高校性騷擾治理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的重要緣由。在法治的視閾下,任何法律文件都應當具備可操作性,否則其實踐意義將大打折扣。但是,目前針對高校性騷擾的部分法律條款的內容在學理上僅僅屬于“敘述性立法”(narrativelegislation)[17]或“象征性立法”(symbolic legislation)[18]。這類立法在內容上往往以倡導性的規定為主要表現形式,其目的在于宣導特定的精神態度或政策,而非賦予民眾以解決矛盾的具體路徑,因此其可操作性極其弱。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僅僅是一宣示性規定,對于性騷擾的界定、構成、責任承擔等重要問題都未涉及,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缺乏可操作性”[3];又如,《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的內容也僅僅是倡導性質的,其仍需在實踐中得到進一步的細化落實。

最后,上述法律文件也未能解決高校性騷擾取證難的問題,沒有專門設計出針對高校性騷擾的取證、舉報的流程。實際上,取證困難是高校性騷擾舉報及治理過程中存在的最大難題,這一問題無法解決將在源頭上切斷治理高校性騷擾的可能性。

同樣重要的是,高校自身的一些不當行為亦是導致高校性騷擾難發現、難治理的關鍵因素:

其一,目前我國各大高校尚未制定本校專門應對性騷擾的處理機制,尤其是缺乏投訴機制。雖然高校內部的紀委以及有關學生事務的管理部門也可以受理事關性騷擾的投訴,但這些部門畢竟不具備處理這一問題的倫理素養與專業知識。從理論上來說,紀委的主要職責在于加強黨風建設并組織協調反腐工作,管轄范圍的有限性決定了紀委也并不宜作為性騷擾投訴的受理機關。

其二,面對高校性騷擾,高校的領導層往往出于擔心事件影響學校聲譽及學習氛圍的考慮,而一味地過度縱容或遮遮掩掩,不愿事件被公開。同時,在教師性騷擾學生的事件中,個別教師還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這難免令學校領導層面臨著巨大壓力。

其三,教師性騷擾學生是高校性騷擾的主要類型。對學生而言,教師,尤其是導師,無疑擁有著明顯的權力優勢,這種師生間權力極不對等的現實,加之規范的導師更換制度并未在中國的高校中普遍建立,讓很多學生在遭受性騷擾后一味隱忍。

其四,目前我國高校在大學生通識教育中很少開設有關“性”方面的課程,諸如如何防范性欺凌、性騷擾等內容都很難在高校課程中得以尋覓,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高校事關“性”問題的輿論環境無法較為理性與寬容。

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工程建設。二期工程初步設計概算通過國家發改委核定,初設報告獲得批復,10月,水利部召開視頻會議,全面部署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二期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三、規制高校性騷擾的多維路徑

規制高校性騷擾必須依賴制度化、規則化的法治路徑,這呼喚著國家應進行專項立法,而且專項立法在內容上不應僅僅注重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規范功能,更應重視學校層面細致可行的制度構建,從而令高校成為防治性騷擾的核心主體。

(一)立法措施

首先,專項立法應明確“高校性騷擾”的概念及其認定標準,并進行較為細致的行為列舉,從而為后續行政、司法機關以及學校的工作提供基本判準。

其次,專項立法應將政府及社會納入規制主體,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指導職能以及社會的補充作用,為學校的應對工作提供堅實的多維主體支撐。

再次,專項立法應督促各大高校制定本校之防治性騷擾政策。在由專項立法設定高校防治策略的基本框架后,各高??梢罁髯郧闆r豐富這一基本框架,增強其針對性與可操作性,如香港中文大學針對校園性騷擾就制定了防止性騷擾政策[19]。學校層面細致可行的防治措施既是法治國家應有的社會層面的治理機制,也是在個別情況下將性騷擾事件引入司法程序的必要因素,它將會最大限度地將這一問題化解在學校層面上,避免處理程序的拖沓與低效。

最后,治理高校性騷擾“靠一個部門或一個法律文件是無法解決問題的。必須建立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以達規制之效果”[20]。防治高校性騷擾除了應當進行專項立法外,還應充分發揮現有部門法的作用,通過專項立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配合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實現法律防范體系的工整嚴密。

(二)行政措施

權力不對等是高校性騷擾事件中常見的現象,因此,專項立法亦應引入行政措施?!肮珯嗔Φ慕槿?,目的也在于要為權力弱勢的一方賦權使能,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保障個人的自主權,彰顯個人的自由權益”[21]。

公權力最為有效的介入路徑在于成立專門的應對機構,專門的政府應對機構得以對高校的有關應對工作提供規范性的指導,并予以適當地監督與協作。如美國教育部就有專門的民權事務辦公室(Officefor Civil Rights,簡稱OCR)負責處理高校性騷擾事件;我國臺灣地區亦設有相關處理高校及其他學校性騷擾事件的委員會。政府應對高校性騷擾的專門機構應具備如下功能:

第一,受理備案或申訴功能。被騷擾者除了向學校有關機構進行反映外,還應當同時向該機構進行通報備案,對學校處理結果不滿的被騷擾人亦可再次向該機構進行上訴。如2001年美國OCR發布的《性騷擾修訂大綱》(Revised Sexual Harassment Guidance)就明確指出,“如果大學性騷擾的受害者在大學內部的程序走完后依然不能滿意地解決問題,那么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直接向民權辦公室申訴。民權辦公室是一個中立的調查機構,不會偏袒任何一方”[22]。

第三,處理功能。政府專門機構亦可直接處理高校性騷擾或協助被騷擾者將案件轉入司法程序。仍以美國OCR為例,OCR在進行初步調查后將召開由當事各方都出席的協商會議,如無法達成和解,則OCR便可替被騷擾者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被騷擾者出具“有權提出訴訟信函”由其自行提起訴訟。當然需要指出的是,由OCR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這不同于公民個人直接提起的民事訴訟。具體來說,被騷擾者如若希望采取行政訴訟的方式,則應當先接受OCR的初步調查,一旦OCR認為投訴合理,則其立刻啟動行政介入程序,介入程序分兩步走:第一步,幫助各方盡快達成和解;第二步,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則OCR將決定是否采取行政訴訟,如果認為應當采取,則OCR將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3]。公民自己當然也可以直接選擇民事訴訟,只不過,由OCR主導的行政訴訟將有更為細致的前置調查、和解程序和訴訟中的行政輔助力量。這是兩套同時存在并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程序。我國與美國的訴訟體制有所不同,而且我國處理高校性騷擾主要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因此OCR上述做法不可照搬套用,但其亦有兩點借鑒之處:其一,專門機構可利用行政力量的優勢搜集證據,并主持和解;其二,如果當事人不接受和解,則專門機構可將搜集到的證據交給被騷擾人,并指導、協助其提起民事訴訟。

(三)司法措施

第一,明確合法證據的范疇。在性騷擾案件中,“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權利(主要是隱私權)的證據取得方法是所謂的偷錄、偷拍”[2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指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盵25]不過,2002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盵26]這說明并非任何未經對方同意而通過偷錄、偷拍取得的證據都是非法證據,因此在司法程序中,針對以上述方式獲得的證據,只要查明取證方式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未經同意安裝竊聽器)或并未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則該證據就不得被視為非法證據,法院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適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模式。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涉及性騷擾的案件仍然采用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舉證模式。但實踐中被騷擾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為平衡雙方力量,專項立法可以為性騷擾案件規定特殊的舉證方式,即有選擇地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模式。其實這在國際上早有先例,如歐盟在2002年出臺的《關于落實男女平等待遇條例》規定,“申訴人只要列舉對方騷擾自己的事實即可,由被訴人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被訴人的證據是最終的”[27]。具體到我國,在原被告權力不對等的案件中,法官可以令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即當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具有較為充足的實施性騷擾的可能性時,則被告應就其沒有實施這一行為進行舉證;而當原被告權力對等時,則仍采取傳統的舉證責任方式。當然,從遏制高校性騷擾的基點出發,司法機關在處理上述兩類案件時可以適當地降低原告的證明標準,即原告對于損害后果、行為人過錯、因果關系的證明能夠有合理的闡明即可被認定成立[28]。

第三,明確高校應當承擔的司法責任。實踐中高校通常并不會在性騷擾案件中承擔過多的責任,但高校知情且包庇性騷擾者的事件屢屢發生。實際上,高校性騷擾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因此司法機關完全可以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的精神適用到高校性騷擾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即當性騷擾發生后,如若高校知情但未采取救濟措施甚至故意隱瞞,則高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在美國,“早期的司法判決一直將教師的騷擾視為是肇事教師的‘自己責任’,不愿承認學校作為雇主的‘代理責任’。直到1998年‘格波瑟案’(Gebser V.Lago Vista Indep),最高法院才最終確立起學校的代理責任”[29]。在這一案件中,聯邦最高法院“創設了賠償請求權,對學校設置了連帶責任,如果學生受到性騷擾,而學校實際知情(actual notice)或推定知情(constructive notice),卻沒有采取措施阻止,則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30]。更重要的是,我國未來的專項立法還可以創設下列兩種司法救濟模式:其一,當原告勝訴但無法得到及時或足額賠付時,由高校代為賠付,然后由高校向被告行使求償權;其二,當高校知情不報甚至故意隱瞞時,被騷擾者可以直接以高校為被告起訴至法院。

(四)社會措施

在社會治理的進程中引入社會,尤其是各類社會組織的力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理論與實踐面向。在現代法治的視閾下,“法治所涉及的既不只是社會的上層,也不是社會中的少數人。法治是一項宏大的事業,它影響到無以計數的普通人的生活”[31],因此,“現代法治的第一個前提就是它必須是以社會自治作為其基本社會構造”[32]。中共十八大以來,執政黨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反復提及“法治社會”的建設任務,法治社會已然成為了法治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際上,規范意義上的法治社會就是指“社會組織依據法律和章程等組織規則的自治”[33]。

法治社會的理論命題無疑昭示著應對高校性騷擾不能缺乏社會力量的參與。專項立法應充分發揮政府的購買服務和社會的公益創投作用,促進社會公益團體、社工機構乃至商業組織自主地融入到防治高校性騷擾的進程中,從而彌補政府及學校治理工作的不足,并從社會的維度監督上述主體的工作,尤其是避免學校在治理過程中偏袒內部涉事人員。上述專業人士應當包括律師、心理專家、媒體工作者、社區服務人員等,并應當保證女性專家的數量。如美國民間成立有美國大學教授聯合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簡稱 AAUP),該聯合會積極關注高校中教師對學生的性騷擾,發布了《關于性騷擾政策的建議性聲明》(Proposed Statementof Policyfor Sexual Harassment),該《聲明》甚至還設定了自己的認定標準[34]。各類應對高校性騷擾的社會團體將會從社會的維度形成對這一問題的嚴密監督,促使有關部門恪盡職守,客觀、公正地處理這一問題。

(五)學校措施

1.確立性騷擾預防機制

一方面,高校應利用各類載體積極宣傳有關性騷擾的常識以及學校對性騷擾“零容忍”的態度,校內的宣傳載體包括學校官方網站、電子屏幕、布告欄、教職員工及學生手冊等。同時,學校亦可鼓勵教師代表大會、學生會及其他社團開展防治高校性騷擾的教育活動,并為被騷擾的學生提供幫助。

另一方面,高校應加強防治性騷擾方面的課堂教育,將其納入本校通識教育的領域中,培養學生冷靜面對性騷擾的心理素質和勇于抗爭的斗爭理念。特別是在教師性騷擾學生的事件中,高校教師對學生而言無疑擁有巨大的權威,且高校教師由于其學術特長、職業優勢以及人格魅力等因素往往會令學生對其產生個人崇拜,從而失去防范教師性騷擾的意識。這些現實都決定了高校應在日常課堂教育過程中普及性騷擾的常識,提高學生應對性騷擾的意識及搜集證據的能力,以此防治性騷擾事件的發生,并為事件發生后的處理工作做好充足準備。

2.設立專門的投訴機制及處理組織

目前,我國大陸地區“無一所高校有專門處理性騷擾的部門或流程”[35],這種制度上的缺陷無疑令眾多高校性騷擾事件不為人知。專項立法應督促各大高校設立專門的投訴機制,讓受害者得以及時有效地發聲。而這種投訴機制的核心在于成立專門的高校性騷擾處理組織,負責接受投訴、調查應對以及善后工作。如我國臺灣地區高雄師范大學依據該?!缎@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成立了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本校發生的性騷擾事件[36]。更重要的是,為取得公平、客觀的處理結果,借鑒臺灣地區有關規定的內容,專門組織的部分成員應當具備一定的校內級別,甚至可以聘請政府人員兼職。

我國專項立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增強校園投訴機制的可操作性與高效性:

(1)廣泛設立舉報電話、郵箱,并通過校內網站、宣傳欄、學生手冊等載體予以公開。

(2)被騷擾人可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進行舉報,口頭舉報的應當予以記錄并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

(3)收到投訴后,專門組織應在規定期限內(如7日)迅速啟動調查,搜集證據,這一過程應格外注意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

(4)專門組織在處理過程中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及答辯的機會,不得偏向于其中一方。

(5)規定細致的調查期限,如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指出:“學?;蛑鞴軝C關性平等會應于受理申請或檢舉后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并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盵37]

(6)如舉報經查明屬實,則專門組織應立刻上報學校領導層,由后者根據情節輕重來分別進行校內處分或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或司法部門。

(7)當事雙方對學校的調查結果不滿,可以向上述政府內設專門機構提出上訴。

(8)對涉事當事人提供心理協助,如根據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學校應分別針對當事人提供心理輔導或協助,從而使其回歸正常的校園生活。

3.規范教師行為

首先,高校應當規定所有在校教師簽署反對校園性騷擾的承諾書,令教師明確認知防治性騷擾的態度與政策。

其次,為了盡量消除發生性騷擾的環境,降低師生可能面臨的潛在壓力,高??捎霉_的政策形式倡導異性師生間應盡量避免在私密空間進行單獨交流。

再次,高校應明確禁止師生間,尤其是具備評價關系或學術、學業指導關系的師生間產生戀愛關系,違反規定的教師應當調崗或更改雙方之間的評價、指導關系。從本質上說,這并不是在干涉戀愛自由,而是為了防止教師利用不對等的權力關系對學生實施其難以反抗的性騷擾。正如有論者指出:“教師(尤其是大學教授)與學生處于與生俱來權力不對等之關系,因此,即使兩者的性方面互動是出自全然相互自愿合意,但基于教育體系的公正完整性及教師本身的專業倫理義務,校方仍有直接介入的責任?!盵38]

復次,以《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為參考建構導師評價機制,尤其是采用該《意見》中提出的“研究生評價和導師自我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督促導師形成自我約束意識。

最后,制定合理的導師更換制度,降低學生對其導師的依附性,保證學生在遭受導師性騷擾后勇于舉報并抗爭。

4.完善教師及學生的懲戒制度

高校應制定有關懲戒教師及學生性騷擾的制度規范,并通過各種方式予以公示,形成一定的震懾效應。如我國臺灣“清華大學”制定的《性別工作平等暨性騷擾防治辦法》規定,對于性騷擾學生的教師,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依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時,并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39]。專項立法應督促高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校的懲戒規范,對實施性騷擾的教師以警告、記過、調離崗位或撤職、開除等處分;對實施性騷擾的學生予以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記入檔案,甚至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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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容忍這樣的教師
談教師的有效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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