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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智”實現善治:人工智能助推國家治理的邏輯進路

2019-05-27 09:23顏佳華王張華
探索 2019年6期
關鍵詞:人工智能人類國家

顏佳華,王張華

(湘潭大學 公共管理學院,湖南 湘潭 411105)

1 問題的提出

從國家治理的漫長歷史來看,影響國家治理優良性和有效性的眾多因素當中,科學技術總會占有一席之地,歷史上歷次重大的技術變革都或多或少會對各國國家治理的理念、價值、制度、方式等產生深遠的影響。當下,人類社會正在經歷以人工智能技術為代表的“第四次工業革命”,人工智能對國家治理的潛在作用正受到全球性的普遍關注和重視,以美國、德國、英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相繼頒布了人工智能發展的國家戰略。我國也將人工智能的開發和應用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頒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明確指出“人工智能技術可準確感知、預測、預警基礎設施和社會安全運行的重大態勢,及時把握群體認知及心理變化,主動決策反應,將顯著提高社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對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凸顯了人工智能對于提升國家治理優良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價值。然而,隨著實踐的不斷深入和技術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開始對人工智能的巨大技術潛力表示擔憂,斯蒂芬·W·霍金(Stephen W Hawking)和埃隆·馬斯克(Elon Musk)就明確表示擔心人工智能取代人類的事情發生,并對人工智能的發展抱有堅定的悲觀主義態度。的確,人工智能在展現巨大技術潛力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風險和挑戰(如取代人類、隱私泄露、安全風險、公平喪失以及責任失序等問題),引發了人類社會的恐懼和擔憂,這種現實的張力迫使我們不得不進一步追問兩個問題:一是該不該發展人工智能,以及發展什么樣的人工智能?二是如果發展人工智能,該如何實現與國家治理的融合,確保其對于國家治理的正向作用得以發揮?

現有的研究呈現出兩種根本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可以視之為是霍金和馬斯克的擁躉,對人工智能的開發和應用懷有恐懼和不安,如詹姆斯·巴拉特(James Barrat)探討了一味追求先進的人工智能技術可能帶來的危險,認為人工智能可能是我們最后的發明,將會帶來人類時代的終結[2]11-17。國內學者江曉原也提出類似的觀點,他認為人工智能是人類正在玩的最危險的火,至善全能的人工智能將會消解人類的生存意義,威脅人類文明[3]。依據此類觀點,人工智能的開發和應用無異于“玩火自焚”。對此也有諸多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這類學者的觀點偏向于從工具的視角來對待人工智能的開發和應用,認為人工智能尚未突破輔助人類的工具性角色屬性,并對人工智能之于國家治理抱有一種積極樂觀的態度。比如梅立潤肯定了人工智能對國家治理的積極影響,指出人工智能的發展升級將影響國家治理信息基礎的完整性、準確性、新鮮性和國家治理政策制定的科學性、政策執行的有效性、政策評估的準確性以及國家治理央地、部門、政社之間的協同性[4]。更微觀地看,不少學者認為人工智能的諸多特質對于改善國家治理(政府治理)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例如伯恩德·W·維爾茨(Bernd W.Wirtz)和揚·C·韋耶爾(Jan C.Weyerer)等人指出人工智能(AI)的進步引起了研究人員和實踐者的極大關注,并為公眾部門的AI使用開辟了廣泛的有益機會[5]。也有學者意識到了公共部門應用人工智能潛在的負效應,如博伊德(Boyd,M)和威爾遜(Wilson,N)發現人工智能在公共部門中的應用可能會帶來潛在的風險,需要對人工智能予以規范和審慎監管[6]。國內不少學者普遍肯定了人工智能的這種治理價值和功用,如何哲[7]、宋京霖[8]、胡洪彬[9]、董立人[10]和岳楚炎[11]等人指出人工智能為推動政府治理變革(如治理方式優化、服務效率提升、政府規??刂频?提供了良好的工具和技術手段,但他們未能對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潛在風險予以充分的關注。

整體上看,現有的研究仍存在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一是對人工智能技術的態度尚存爭議,雖未引發明顯的沖突和矛盾,但這種反復爭論不利于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開發和應用;二是國內關注人工智能在國家治理(政府治理)中作用的學者對人工智能潛在風險缺乏足夠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對人工智能工具特質的樂觀闡述上,同時又未能深入揭示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之間的內在邏輯關聯。針對上述兩個問題,我們認為任何新技術都具有“雙刃劍”效應,人工智能也不例外,應當放棄這種樂觀和悲觀的對立之爭,只要人類對人工智能技術保持足夠的警惕和審慎,積極主動地研判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始終將其置于人類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之下,就能充分發揮人工智能的治理價值和功用,實現人機和諧共生,推動人類社會向前發展。為此,本文引入“善智”的概念,試圖超越人工智能技術樂觀與悲觀的對立之爭,為人工智能的開發和應用描繪一種最佳狀態,并以“善智”與善治的關系為切入點,嘗試在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之間找到聯結點,為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與謀求優良國家治理(善治)之間尋求一種平衡,進一步揭示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之間的內在邏輯關聯,在此基礎上探尋有助于發揮人工智能之于國家治理重要作用的可行路徑。

2 何謂“善智”:一個基本概念的澄清

“善智”是伴隨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和應用而生的新語匯,折射出學界對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的一種樂觀期許和理性認識。引入“善智”概念對于發揮人工智能助推國家治理的重要作用而言是一項前提性的基礎工作。因此,結合現有的學術文獻以及本文的核心議題對“善智”這一詞語進行系統的解讀和認識,明晰“善智”的多重蘊涵是非常必要的。

2.1 初識“善智”:良善的智能

從構詞法來看,“善智”是“善”和“智”二詞的結合體(即形容詞“善”加名詞“人工智能”的簡稱)。具體看來,《現代漢語字典》中將“善”解釋為“高明的、良好的”比較契合本文議題,“智”則是指人工智能,“善智”意指高明的、良好的人工智能。從現有文獻來看,學者高奇琦較早從構詞法視角對“善智”一詞的含義進行了學術解讀,他在《人工智能:馴服賽維坦》一書中指出“善智,即良善的智能”,并對善智的內涵作了進一步闡釋,認為“人工智能發展的目的應該是提高人類社會生產力,從而為公平正義提供更好的物質基礎,這就是善智”[12]284??梢钥闯?,他所闡述的“善智”是以增進人類共同福祉為根本落腳點,聚焦的是人工智能的價值目標,是從價值哲學維度來提出和闡釋“善智”的,延續了“善”的哲學意蘊,即是具體事物的運動、行為和存在對社會和絕大多數人的完好圓滿生存發展具有的正面意義和正價值。當然,從價值層面對人工智能的發展和應用所建構的價值準則和倫理規范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但這忽略了“善智”在技術開發層面和技術實踐層面應有的意蘊,這種缺失可能造成“善智”在不同語境、理論和實踐中的混用,既不利于我們全面了解向善的人工智能,也不利于全面揭示人工智能之于人類社會發展、國家治理變革的重要意義,更不利于我們從具體實踐層面最大化地發揮人工智能之于國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進一步對“善智”的概念進行系統全面的解讀和再認識。

2.2 “善智”的再認識:“價值-技術-應用”三維復合分析框架

圖1 “價值-技術-應用”三維復合分析框架

為什么要重新認識“善智”的概念?這其中既有明晰“善智”概念學術價值之需要,也有探討如何發揮人工智能對于國家治理的作用之考慮。從技術的兩重性來說,“技術產生的后果與技術要實現的目的相背離或不一致”[13]191,具體地看,這種兩重性“可分為自然屬性、社會屬性,技術的自然屬性又可再分為優劣,技術的社會屬性又可再分為善惡”[13]193。人工智能作為一項具體技術同樣具有兩重性,既有自然屬性上的優劣之分,也會給人類社會帶來積極(善的)后果和消極(惡的)后果。正是出于對人工智能技術的這種兩重性,才有了“善智”概念的提出,這對于規制和引導人工智能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具有重要意義,其所隱含的考慮是在最大程度保證人工智能技術自身科學性的同時,還能最大限度地闡揚人工智能技術的“善”,抑制人工智能技術的“惡”。從這一點上看,我們認為僅僅從價值層面將“善智”靜態地理解為“良善的智能”是遠遠不夠的。鑒于此,受技術兩重性觀點的啟發,我們嘗試從人工智能技術的價值、本體和實踐的復合維度出發,建構起“善智”的“價值-技術-應用”三維復合分析框架(見圖1),既在價值層面規定了人工智能的發展方向,又在技術開發和應用層面指明確保人工智能向善的實踐路徑,為充分發揮人工智能之于國家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學理支撐。

一是作為價值標準的“善智”。價值標準隱含了價值判斷的過程,這個過程中包含著一個基本問題,即回答什么樣的人工智能是向善的,規定了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的基本方向。 “善智”概念的適時提出回答了這一問題,為人工智能的開發和應用描繪了一種最佳狀態,為處理好人工智能與人類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設置了一條最佳邊界。具體來看,“善智”蘊含了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的四大原則:其一是人工智能不應該傷害人;其二是人工智能不應該歧視人;其三是人工智能不應該“操縱”人;其四是人工智能不應該完全取代人[14]。這四大基本原則的最終指向是增進全人類的福祉,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人工智能的發展成果應該惠及全球,而不是為那些少數的技術超人和企業寡頭所壟斷”[15]。質言之,作為價值標準應當是“善智”內涵的核心維度。

二是作為開發準則的“善智”。除了作為價值標準之外,“善智”還應該關注人工智能技術本身,因為“將人工智能視為一種知識,強調的是人工智能的治理離不開對知識生產及其自身發展和演化規律的認識”[16]。因此,從知識的角度來理解,“善智”還內含著對人工智能技術自身安全標準的訴求。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這里強調“善智”的這一內涵,并不是試圖為人工智能具體技術(機器學習、知識圖譜、視覺處理、自然語言處理、生物特征識別等)的優劣和科學性提供衡量標準,而是旨在突出人工智能研發和開發過程中的技術安全標準建設的訴求。從這一層面來看,“善智”概念的提出呼吁技術開發人員、管理者等利益相關者要充分重視人工智能安全標準的建設,以確保人工智能是安全可靠的。

三是作為應用限度的“善智”。技術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技術被應用(使用)。著名的技術哲學家安德魯·芬伯格指出:“事實上,根本沒有所謂的技術‘本身’,因為技術只存在于某種應用的情境里。這就是技術的每一個重要方面都被認為是某種類型‘使用’的原因?!盵17]53具體來看,技術應用的重要性也被普遍關注,有學者指出,“人類對技術的過度使用、貿然使用、惡意使用、錯誤使用和非理性使用,使得人與自然的關系岌岌可?!盵18]3。這啟示我們在關注技術本身時,同樣不能忽略對技術應用的考量。人工智能作為一項具體的技術形態,同樣面臨著應用及其應用所帶來的問題,這直接關乎人工智能與人類社會發展和自然存續之間的關系。因而,“善智”除了關注人工智能技術的價值目標、技術開發的安全準則還應當聚焦到人工智能技術的具體應用層面,還必須是可獲取、可用和共享的。整體上看,“善智”既有靜態意義上的價值追求,又有動態層面上的實踐考量,即追求人工智能向善的總體過程。

3 以“善智”實現善治的可能: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的內在邏輯關聯

“善智”是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的最佳狀態,國家治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優良國家治理,即追求“善治”。如何實現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之間的有效融合,關鍵在于揭示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同國家治理的內在邏輯關聯,從“善智”與善治的關系入手,闡明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之間何以遵循著以“善智”實現善治的內在邏輯關聯。

3.1 人工智能向善與謀求優良國家治理的價值耦合

追求人工智能向善與謀求優良國家治理之間存在價值耦合。具體而言,“善智”是現代技術進步的主要體現,善治是人類政治發展的現實追求,二者關系緊密、相互影響,內嵌于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之中。首先,“善智”與善治分屬人類社會發展的兩個獨立領域,二者相互適應,共同推動人類社會向前發展。這種相互適應性一方面統一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之中,因為“技術進步可以直接促成生產力的發展,使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不斷地處于‘不適應—適應—不適應’的循環發展過程中,從而影響和推動著生產方式……乃至整個社會關系的變革”[19]141。這也就內在地決定了追求人工智能向善與謀求優良國家治理之間是相互適應的。另一方面,二者的關系又內嵌于人類適應環境的整體活動之中,追求人工智能向善與謀求優良的國家治理必須建立在對人類社會環境的適應基礎之上,在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自然環境下得以形成和發展。

其次,追求人工智能向善與謀求優良國家治理二者的價值定位是一致的。因為任何現代技術對于社會的發展、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乃至人類社會的進步都具有重要作用,而技術的中立屬性也決定了任何技術并不能自動發揮出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正向作用,這取決于技術應用(使用)的限度,技術“善”的應用會帶來有益的善果,而技術“惡”的應用則會帶來有害的惡果。追求人工智能向善正是最大化闡揚人工智能技術的“善”,抑制人工智能技術的“惡”之努力,旨在于發揮出人工智能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正向作用。而對于謀求善治的國家治理而言,其目的“總是指向使人的各項權利更加平等,利益更多地向處于社會較低層次的群體流動和輸送,從而體現它的公平和正義的正向價值”[20]。其終極關懷指向人類社會的普遍進步和整體發展??梢?,追求人工智能向善與謀求優良的國家治理二者的總體價值定位根本上是一致的。

3.2 人工智能向善迎合優良國家治理的技術訴求

在中國的國家政治話語和實踐場景下,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謀求優良國家治理(善治)的政治追求,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目標。從國家治理體系的內在邏輯層面看,治理手段或治理方式方法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結構中的重要構成,而信息技術手段又是治理方式方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1]。這充分說明,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信息技術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從某種程度上看,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離不開治理方式方法體系的現代化,還可以聚焦為對信息技術手段的現代化和科學化訴求。因此,作為現代信息技術最新發展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對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價值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就技術與政治的關系而言,作為一項具體技術的人工智能也會影響國家治理變革的進程,正如有學者指出,“技術觸及政治制度……政治生活深層次的部分,技術的發展導致了政治生活的變遷”[22]。而追求人工智能向善正是確保人工智能技術有效性和可靠性的現代化和科學化過程,一定意義上追求人工智能向善迎合了謀求優良國家治理的技術訴求,為國家治理提供必需的技術支撐和知識儲備。向善的人工智能會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改善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績效的重要技術依托,這從世界諸多發達國家的治理實踐過程中便可知一二。當前,人類社會正在邁入以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技術為支撐的智能化時代,一些經濟發達和技術先進的國家非常重視借助新一代智能技術來推動和改善本國治理,以期實現國家治理的全面信息化和智能化,如英國的“政府即平臺”模式、新加坡的“一站式不間斷政府”、美國的“整體政府”戰略以及韓國的“政府3.0”等,這些戰略的推行都是得益于本國先進的技術能力和雄厚的經濟實力。換句話說,追求人工智能向善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不可或缺的技術基礎。

3.3 人工智能向善有助于提升國家治理的有效性

作為第四次工業革命的代表性技術,人工智能必然會對國家治理帶來積極或消極的影響。技術的兩重性決定了只有向善的人工智能才會給國家治理帶來正向的積極影響,助推國家治理優良性和有效性的提升。這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可以克服國家治理所需社會信息不全、過時、失準的難題。轉型社會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進一步加大,傳統的信息管理機制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國家治理的訴求,社會信息的產量以及更新速度開始沖擊傳統圍繞人類建立起來的信息識別、收集和整合機制,使得“人類在邏輯推理、信息處理和智能行為領域的主導地位已不復存在”[23]107。人工智能技術可以確?!霸谛畔⒉杉^程中,可以由信息提供者直接向相關智能機器人或智能系統提供信息,減少人為干預或者扭曲信息表示的機會空間,以提升社會信息的準確性”[4]??梢灶A見的是,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應用,國家治理的信息收集機制將會面臨徹底的變革和重構。

另一方面是提升國家治理的政策能力。具體體現為對政策制定和執行兩個維度的影響,一是人工智能可以提升決策水平,目前在諸多治理實踐中可以看到人工智能技術的身影,智能化系統已經成為危機預警、城市治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治理等領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是由于人工智能系統自身所具備的強大運算能力和自主建模能力,不僅提升了國家總體治理過程中的數據分析能力,還能直接給決策者和領導者提供備選方案。二是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大和人口數量眾多的獨特性,使得我國國家治理的艱巨性和復雜性遠勝于一般國家,作為國家治理重要手段和方式的公共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難以避免失靈和失效的尷尬場景[24]。因此,如何確保國家政策的通達性和有效性則成為國家治理能力中的重要標識,而基于人工智能的政策監控系統,可以直接鎖定和瞄準目標群體,精準監控政策的實施,將政策運行狀況跳過中間環節,實時反饋至決策層,有效緩解公共政策運行過程中的失效和失靈。

4 人工智能助推國家治理的實踐進路

如何推動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的有效融合,最大限度地發揮人工智能之于國家治理的重要功用,離不開兩個方面的努力。一是要發揮人工智能之于國家治理的價值和功用,必須確保人工智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實現“善智”,這是具有前提性的工作。二是要架起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之間的橋梁,即構建有效的融合機制,打通人工智能同國家治理深度融合的通道。

4.1 構建對人工智能的完備治理體系

確保人工智能向善必須重視對人工智能的治理。一方面需要加強治理行動者之間的協同,優化人工智能治理的主體生態。一是建立針對工程師(科學家)及其共同組織的倫理要求和行為規范。技術本身是中立的,不具有善惡之分,但如何開發技術、設置技術標準體現了技術開發和設計者的價值觀,而技術的開發和設計者不能時刻保持無偏的中立態度。因此,要確保人工智能向善,必然離不開對技術開發和設計者的倫理要求和行為規范。二是企業及其管理者負責任的創新。在現代社會中,企業是最重要的社會主體之一,在推動和承載技術創新的過程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發明和使用也是導致技術負面效應產生的客觀因素之一,因此要推動人工智能向善離不開這些科技企業的助力。三是政府及其決策者必須審慎監管。政府加強監管是推動人工智能向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必須加緊研究出適用于人工智能監管的技術準則、標準和方式,建立起公開透明的人工智能監管體系。四是技術使用者的責任。這里之所以要將技術使用者納入治理行動者的體系之中,是因為“作為技術時代的人類,作為技術在使用階段的主體,使用者也應該根據自己在社會分工系統里的地位,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通過自己的使用行為來增強技術對社會發展的積極影響,減弱技術對社會發展的消極影響,對自己的使用行為負起責任來”[18]74。

另一方面,必須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要素層次,實現治理內容的全覆蓋。一是健全人工智能發展的倫理規范體系。面向人工智能場景的倫理建設核心在于為人工智能向善提供安全引導和約束,幫助人們消除對人工智能技術的恐懼和盲目崇拜,為推動人工智能向善提供事前的引導和規范,最終實現人機和諧共生。二是完善人工智能開發和應用的法律法規。技術的快速發展與相配套法律法規的滯后已經成為制約人工智能發展的一對顯性矛盾,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更先進、更智能的人工智能應用將會陸續出現在人類社會生產生活當中,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必須建立起動態更新和超前設計的機制。三是構建科學合理的技術標準體系??茖W開發是確保人工智能向善的技術路徑,而科學的技術標準體系則是科學開發的有效指引,是推動人工智能創新發展的關鍵環節?!缎乱淮斯ぶ悄馨l展規劃(2017)》明確指出“加強人工智能標準框架體系研究”[1],并進一步闡明,在人工智能技術標準框架體系的研究過程中,必須“堅持安全性、可用性、互操作性、可追溯性原則,逐步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基礎共性、互聯互通、行業應用、網絡安全、隱私保護等技術標準”[1]。

4.2 構建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的融合機制

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體學習時提出,“促進人工智能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25],這為我國人工智能的發展和應用指明了方向。而實現人工智能同國家治理的深度融合,也是實現上述“深度融合”的目標之一,為此必須構建起有效的融合機制,以發揮人工智能之于國家治理的功用和價值。首先,建立起人工智能的專業機構和領導體系,將人工智能融入國家機構的整體運行體系之中。一是設置專業的職能機構,統一制度政策的設計和發布,如新一輪機構改革(《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2018)》)中部分省市創設了“大數據管理局”這一新型機構,整合了大數據治理的職能和力量,對人工智能的管理和應用有著非常重要的啟示和示范作用。二是建立專業的領導體系,人工智能作為一項綜合多學科、高度復雜的技術體系,必須選拔熟悉人工智能領域的相關專家來指導人工智能的開發和應用,實現對人工智能技術的專業管理和運營,類似于首席人工智能官(CAIO)[26]。專業的職能機構和領導體系建立后,為人工智能融入國家治理提供了合法性基礎。

其次,建立起專業的人才制度體系?,F階段,我國的人工智能人才還是較為缺乏的,這種缺乏一方面表現為人工智能的工程技術專家的缺乏,全國大專院校每年輸出的人工智能人才供不應求;另一方面表現為全社會知人工智能、懂人工智能的管理人才極度缺乏。由于人工智能的應用和管理是一項高度知識化和專業化的工作,因此必須在國家整個官僚系統內部開展一場教育培訓活動,以提升和加強國家公務人員的人工智能知識和素養,實現認識上的“去蔽”。加快在高校開設人工智能管理課程,以培養具有人工智能專業化知識的行政管理人才。與此同時,還需優化政府與高技術企業之間的合作機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百度、騰訊、阿里巴巴、科大訊飛等大型技術公司控制和壟斷著人工智能領域的關鍵技術和產品,只有依托這些大型的高技術公司才能最快實現人工智能應用的落地,加速人工智能同國家治理相融合目標的實現。因此,進一步優化政府與這些高技術公司之間的合作機制,有利于加快人工智能技術在國家治理場景中的落地,也能為國家財政節約一大筆的技術開發費用。

5 結語

人工智能正在催動著一場深刻的技術變革和治理革命,將會對國家治理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在發展人工智能與實現國家治理的優良性和有效性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就變得非常重要。就技術的兩重性而言,任何技術都具有善惡價值的兩重性,人工智能技術也不例外,這種兩重性決定了我們思考未來應該開發一種什么樣的人工智能,以確保其朝著增進人類社會福祉、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目標邁進。本文所引入和進一步闡釋的“善智”概念,為人工智能的發展方向提供了參考,為發揮人工智能之于國家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可能。從“善智”和“善治”的關系出發,闡發了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之間何以遵循著以“善智”求“善治”的內在邏輯,并在此基礎上探究以“善智”求“善治”的有效路徑。當然,本文的分析只是一種初步的探索,由于人工智能的發展及其嵌入國家治理的過程仍然處于一種“進行時”狀態,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和成熟,其對國家治理的影響勢必會更為深刻和廣泛,其方式也會更加多樣和復雜。因此,人工智能與國家治理之間的互動將會是一個持續性的學術話題,值得長期關注和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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