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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股東優先購買權中的特殊同等條件

2019-09-10 11:25叢瑋孫振
新教育論壇 2019年5期

叢瑋 孫振

摘要:相對于“同等條件”的一般條件內容,在實踐中往往出現各種特殊的條件,我們姑且將這一類條件內容稱之為價格之外的特殊考量因素,比如人身關系、潛在利益等。對于這些“同等條件”的特殊考量因素,其也是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其他股東行使其權利時是否能夠達到“同等條件”內容的主要難題。

關鍵詞:股東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特殊因素

一、特殊考量因素的種類

為了更好的研究特殊考量因素對“同等條件”內容的影響,需要對其進行分類,參考目前理論界對特殊考量因素的分類方法而言,有學者認為可以將其分為可折算的特殊因素和不折算的特殊因素,也有學者稱之為可以用價格衡量的經濟因素和不可用價格衡量的非經濟因素。

二、可折算的特殊因素

(一)為公司提供其他利益的行為

實踐中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轉讓股東并不是完全把自己所有的股權都轉讓出去,而是在股轉之后還保留了公司一部分股權,此時,其可能會在與第三人的股轉協議中約定,第三人需要在支付相應價格,受讓股權后繼續向轉讓股東所在公司注入資金、承擔公司原有債務等為公司帶來利益的行為,這樣在第三人履行該行為時,其作為公司股東依舊能夠獲取利潤,但公司始終是作為直接受益方的,轉讓股東設定如此的轉讓條件從根本上是為了公司未來的發展,同時作為代價,轉讓股東可能會降低相應的價格,以求能促進股轉協議的成立。在這種情況中,若其他股東僅以相同價格而拒絕履行其他附加條件主張權利不僅會損害轉讓股東的現實利益也會損害公司的期待利益。此時,其他股東必須在支付相應價格的前提下,履行相應的向公司提供相應利益時,才能滿足“同等條件”的要求。但對于本節討論涉及到的對于公司的附加條件(出資、承擔債務等)屬于可以確定的經濟因素,可以折算為具體的價格。

(二)輔助實現價格的條件

關于付款方式,如果其他股東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要求的地點與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的股轉協議中約定的地點不一致,那么因此增加的股東履行費用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價格進行折算,補償給轉讓股東;關于付款期限,一般分為一次付款和分期付款,相比分期付款而言,一次性付款必然比分期付款所存在的潛在風險小,付款期限直接影響轉讓股東的期限利益,假設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約定在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而其他股東主張半年內分期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從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以及轉讓股東利益的角度來看,此時在一般情況下完全可以按照相應的銀行貸款利率將因付款方式、期限導致的實際經濟利益轉化為相應的價格,從而認定構成“同等條件”。

約束條件具體分為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對于爭議解決方法而言,其作為時候的救濟程序問題,本身并不涉及有關的經濟利益和非經濟利益,且即使沒有爭議解決方法,相關當事人依舊可以依據相關的解決爭議的途徑,比如談判、調解、訴訟等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無需考慮同等非同等的問題。筆者在此主要對違約責任是否有必要作為“同等條件”的一種特殊考量因素進行分析。違約責任一般分為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相對于約定違約責任,法定違約責任對于轉讓股東、第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而言都是相等的,因此,我們無需考慮法定違約責任是否需要作為“同等條件”的特殊考量因素。但對于買賣雙方之間的約定違約責任,其內容取決于買賣雙方的合意,筆者認為將約定違約責任作為“同等條件”特殊考量因素的原因在于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責任能夠對各方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同時可以更好地促成合同權利義務的實現,相同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避免其他股東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惡意破壞轉讓股東轉讓股權。因此,違約責任也應作為一種特殊考量因素納入到“同等條件”的范疇。

三、不可折算的特殊因素

(一)基于人身關系等情感因素

轉讓股東基于其與第三人的特殊人身情感關系,如親人關系、朋友關系等,通常愿意以較低的價格甚至以股權贈與的形式轉讓給第三人。有學者認為,私法上的股東優先購買權適用于買賣交易場合,既然是買賣交易必然有價金的支付。從嚴格意義上來講,股權贈與并不屬于交易的范疇。以立法目的作為切入點,設立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為只要有新成員進入到公司內部,必然將對之前的人合性產生一定影響。同時,《公司法》第71條所提到的“股權轉讓”,從基本的文義解釋理解,應該包括有償和無償兩種方式,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股權贈與的形式適用于該制度。但無論是以基于人身關系的低價轉讓還是贈與,都不能直觀的反應出轉讓股權的實際價值,且其中都包含了一定的贈與性,相當于股權買賣合同與贈與合同的結合,對于其中的非經濟因素而言,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很難用客觀的價格或是其他可以折算的東西來衡量,因此在確定“同等條件”時不宜考慮這些非經濟因素。

(二)轉讓條件包括獲得特定物品

在實踐中,還可能出現一種特殊情況,即轉讓股東與第三人之間在股轉協議中約定第三人以特定物作為對價來進行交易。此時的特定物為具有特定屬性或者對轉讓股東有特殊意義的物,而非可以折算為相應價格的物,若為一般可以折算為相應價格的物,應按照上述可折算因素的處理方式來解決。對于特殊物而言,比如轉讓股東打算以股權為對價換取第三人所擁有的一輛限量版的車,又或者轉讓股東想要換取第三人享有的某種特殊資格等等。這些都是轉讓股東想獲取一個特殊的物,當然如果公司其他股東同時也有這些條件,當然可以憑借此條件主張在“同等條件”上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實踐中常有的情況是,轉讓股東是明確針對特定的第三人而提出的條件,雖然此種情況下,仍舊可以與轉讓股東協商以補償金額的方式主張權利,但對于轉讓股東而言,其便無法實現交易目的。但筆者認為,此時轉讓股東交易目的無法實現的理由不足以阻礙其他股東以折價的方式行使權利,原因與上述非經濟因素中闡述的一致,即轉讓股東不能以個人利益的實現為由輕易的排除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因此,轉讓股東為了獲得特定物而將其作為轉讓條件的,亦不宜認為是“同等條件”的特殊考量因素之一。

綜上,筆者將通過將常見的特殊考量因素進行分類,在較為全面的包括常見特殊考量因素的情況下,對特殊考量因素是否都可以或者部分可以作為“同等條件”進行分析闡述,以期能夠為實踐中處理類似問題時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閆榮濤:《論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載《公民與法》2011年第4期。

[2]彭冰:《股東優先購買權與間接收購的利益衡量——上海外灘地王案分析》,載《清華法學》2016年第1期。

[3]王英州:《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17年第2期

作者簡介:

叢瑋,女,漢族,1993年出生,遼寧大連人,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

孫振,男,漢族,1994年出生,遼寧莊河人,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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