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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的界分與融合

2019-10-14 05:58鄒東升
探索 2019年5期
關鍵詞:法語法規話語

鄒東升,姚 靖

(1.西南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穩定與危機管理研究中心,重慶401120;2.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武漢430000)

黨內法規制定語言研究是黨內法規相關研究的基礎。???Michel Foucault)提出話語即權力,是對社會實踐主體具有支配性和役使性的社會力量[1]2-6,實現了話語研究從語言學領域向社會學領域的轉向,并引發學界對有關話語、權力與意識形態關系的深刻反思。黨內法規的語言特征取決于黨規與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本質是執政權與立法權相互作用的結果。黨內法規不是純粹的黨規模式,亦非純粹的國法模式。一方面,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存在本質的區別,前者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后者是國家意志的表達,前者隸屬黨的建設領域,后者歸屬法制建設領域,“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存在明顯界分。另一方面,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又有不可分割的聯系:第一,十八屆四中全會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同國家法律體系共同服務于治國事業,該意義背景下的黨內法規當然具備“法”的屬性;第二,大部分公職人員具備黨員與國家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其行為既受黨內法規的約束,又受國家法律的規制;第三,我國的部分黨內法規由中共中央與中央軍委、國務院以及其他各部委聯合發文,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就是黨政聯合發文的情形;第四,中國共產黨是國家政治體系和治理體系的核心,新修訂的《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黨的執政地位有了憲法上的明確依據,這與西方的多黨輪流執政模式存在實質性區別。

正是基于以上特殊的黨情國情與場景語景,才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多方面互動必要與多層面對接需求,也才有“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界分基礎上有關融合問題的思考與討論?!蛾P于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提出,要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黨內法規“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融合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實踐分析將助力中國特色黨內法治話語體系的構建,改變以往有關政治學、法學的話語分析多基于西方話語分析體系的實踐狀態,實現話語體系“從西方主導”向“中國立場”的語境轉換。

2017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首次正式提出制定黨內法規制定技術規范的要求,但目前學術界對“法言法語”的研究較為成熟,對“黨言黨語”的研究卻剛剛起步,且主要集中于廉政話語的研究,通過“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融合視角研究黨內法規性質、特征與立規技術的學術文章尚不多見?!包h規黨性”是黨內法規的最鮮明特色,也是黨內法規的最本質特征[2]。黨內法規為管黨而立,因治黨而興,是管黨治黨的基本遵循,必須以“黨言黨語”體現其黨性特征以及黨對全社會成員尤其是黨員意識形態的引領。與此同時,作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內法規是對法律制度的模仿與創新,必須以“法言法語”保障其“法”的特質,體現黨規黨法的規范與嚴謹。通過對基礎性黨內法規文本進行跨領域分析,能揭示出黨規文本中“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融合的形式與規律,持續助推新時代依規治黨與政黨法治化建設實踐,加快構建中國特色黨內法治話語體系進程。

1 “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的主要屬性與表達特征

語言在不同場域下形成的話語體系具有不同的闡釋力、表達力與感召力,能傳達話語主體的意圖。黨規與法律都不能脫離其作為表意工具的語言而獨立存在,黨規與法律的表達、釋義、傳遞都以語言為載體,執政者與立法者的意志、宗旨亦通過語言來傳遞與表達?!包h言黨語”和“法言法語”的表達和構建方式均可窺視話語背后權力的結構、形態與運作方式及邏輯,前者是執政權力的表現與執政理念的折射,須體現黨的意志,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務于黨對意識形態的引領;后者是立法權的彰顯與治國要義的縮影,須體現國家意志,展現對自由、正義、秩序的價值追求?!包h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的目的之異與功能之別,導致了兩者在語詞、語句、語篇、修辭、文體等方面的不同,主要體現為意識形態方面“黨言黨語”的政治性與“法言法語”的“中立性”,話語體系方面“黨言黨語”的通俗性與“法言法語”的專業性,語義表達方面“黨言黨語”的生動性與“法言法語”的莊重性,文詞風格方面“黨言黨語”的豐富性與“法言法語”的平實性,其他諸如“黨言黨語”的模糊性、大眾化以及“法言法語”的精確性、精英化等均可納入上述框架討論。明確界分兩種語言的特質與功能,是探討黨內法規語言規律的前提與基礎。

1.1 意識形態:“黨言黨語”的政治性與“法言法語”的“中立性”

馬克思認為,語言是物質、意識、行動的統一體,“思維本身的要素,思想的生命表現的要素,即語言”[3]308,意識形態通過觀念思想的符號化表達以“掌握群眾”[4]9。習近平認為,“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5]153,通過“黨言黨語”傳達黨的執政理念、路線、方針、政策,引領意識形態與價值觀,進而作用于心理機制引發預期行為,是“黨言黨語”構建的基本邏輯,因而不可避免地帶有政治性和價值導向性。毛澤東指出:“政治和業務是對立統一的,政治是主要的,第一位的……我們各行各業的干部要又紅又專?!盵6]309“紅”就是講政治,要求黨員提高“政治素養”和“政治站位”,把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挺在前面。2019年5月新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要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教育黨員旗幟鮮明講政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與“黨言黨語”對政治性的強調不同,“法言法語”作為法律制度建設的言語載體,以體現法律正義為基準,必須不偏不倚,更多體現為對“中立性”與技術性的要求。法律一般不對黨員的政治素養、道德品行做過多要求,也不會僅因為黨員違背社會主義道德而給予刑事處罰。如黨組織可對黨員的“庸政”“懶政”“怠政”等“微腐敗”行為給予紀律處分,但就法律而言,只有當官員的“庸政”“懶政”“怠政”行為因為沒有依法履職盡責,并造成了法定后果的實質性損害,才能被確認為“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同時,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法言法語”應盡可能避免價值評判和預設立場。

1.2 話語體系:“黨言黨語”的通俗性與“法言法語”的專業性

“黨言黨語”始終秉持大眾路線,用語及表達極盡質樸、通俗?!包h言黨語”話語體系的通俗性首先體現為言語表達的大眾化,如稱大貪和小貪為“虎貪”“蠅腐”;稱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為“標尺”“戒尺”;稱黨紀黨規和國家法律為“紅線”“底線”。又如《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提出,要努力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包h言黨語”通過將腐敗形式、情勢、危害以及反腐目標等以大眾語言表示,形象、接地氣地傳達黨的主張和價值取向,強化了公眾對腐敗的認知,進而影響公眾對反腐敗的態度,這正是黨的“群眾路線”原則在黨的建設中的貫徹,體現了習近平新時代黨的政治建設思想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價值取向[7]。其次,“黨言黨語”話語體系的通俗性也體現為語義表達的模糊性,如《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版)有29 處關于“情節較輕”、68 處關于“情節較重”的規定。雖然從語義學角度,詞語模糊必然導致規則模糊,但從語用學角度,詞語模糊并不必然導致表意模糊,“黨言黨語”話語體系營造的語言氛圍與話語語境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這種模糊性,增強語言的通俗性、動態性與靈活性[8]。

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是學科劃分的基礎,而語言是學科表意體系的承載體,法律是一門高度專業化的學科或領域,作為構建其話語體系的“法言法語”有其獨特的語詞體系及表達方式,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用詞的精準性,如用“瀆職”表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稱以私事相托,托關系、走門路行為為“請托”。二是表意的精準性,典型體現為法律條文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數額的明確性規定,如《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貪污罪、盜竊罪的起刑點、入罪標準、數額較大標準等都精確到了具體數額,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這既是法律條文規范性的要求,也是法律的指導、預測、評價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三是職業的精英化,由于直接涉及行為人或當事人切身利益,法律措辭、用語專業且精準,并形成了以是否從事法律職業及知曉法律為依據的法律人、懂法者和法盲的人群劃分。

1.3 語義表達:“黨言黨語”的生動性與“法言法語”的莊重性

語言不僅是穩定的社會結構的反映,而且是社會過程的不間斷干預力量,它可以通過塑造社會語境,對社會意識形態的形成、改變、強化施加影響[9]156-157?!包h言黨語”的生動性主要體現在隱喻、類比、排比等政治修辭的廣泛運用上。如把整個黨內政治生態類比為人的 “肌體”;把腐敗隱喻為“毒瘤”“病菌”;將黨員理想信念不堅定喻為“缺鈣”,得了“軟骨病”;將高壓反腐喻為通過“猛藥去疴”“刮骨療毒”來實現“治病救人”。再如將制度建設類比器物鑄造:將紀律、制度隱喻為“鐵籠”等。隱喻具有激起情感反應的潛力,若受眾能克服實際話語與講話者意圖之間的張力,就能成功闡釋隱喻背后隱藏的政治或意識形態動機[10]188-189。通過隱喻的廣泛運用,“黨言黨語”能將百姓通俗易懂的病理知識、器物原理移植于黨的建設,使之得到民眾的真心擁護與全力支持,強化公眾對黨的政治認同與政治信任,政治認同也正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主線[11]

“法言法語”的莊重性,是與法律權威性與強制力保持一致的語言要求[12]97-98。它一方面體現為法律用語的簡潔性?!胺ㄑ苑ㄕZ”的莊嚴體現于言語的短小精煉與語義的高度概括,呈現出高度凝練、不拖拉的特征。在實踐中,法律對某一種行為或某種情形的描述往往以語詞或詞組的形式出現,如稱被宣告定罪,暫不執行刑罰的情形為“緩刑”;稱犯罪分子執行刑期間表現良好予以提前釋放的情形為“假釋”?!胺ㄑ苑ㄕZ”的莊重性還體現為“法言法語”的去感情化。為彰顯司法權威與法律正義,“法言法語”需剔除感情色彩,采取敘述、說明與論證的表達方式,一般沒有描寫與抒情,很少運用比喻、類比、夸張、排比等修辭。即使是表示程度、影響的言語,亦應盡量控制情感因素。如刑法條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甚至是殺人犯行為的描述一般不用“窮兇極惡”“社會毒瘤”等帶情感色彩詞語,而是代之以“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等客觀描述性的話語。

1.4 文詞風格:“黨言黨語”的豐富性與“法言法語”的平實性

語言不僅具有表意功能,而且具有強化語氣、渲染情緒、增加美感等功效。黨總覽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以及黨內法規用詞規范性文件的暫時空缺決定了“黨言黨語”表達靈活性和豐富性的必要與可能。為鼓舞人心、激發斗志,“黨言黨語”須鏗鏘有力。如用“刮骨療毒”“壯士斷腕”向全黨及全國表明反腐的決心與勇氣;強調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釋放全面從嚴管黨治黨的強烈信號。為強化易讀性和易復述性,“黨言黨語”增加疊詞的運用及數字化概括。如在強化監督問責上,強調反腐倡廉責任須“落實、落地、落細”;在談論作風建設中,要求黨員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紀、心中有法”?!包h言黨語”的豐富性亦可從數字化概括上予以透視。如“四有”干部,即心中有黨、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中有戒;“三不腐”機制,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既巧妙傳達了黨的理念與期望,又顯著增強了言語的易讀性[13]73。

法律強調邏輯的嚴密性和表意的精準性,基于事實的陳述、基于證據的論證、基于法律依據的訴求是“法言法語”的基本邏輯,法律條文的大量格式化要求,亦排除“法言法語”靈活多樣的形式表達,使其文詞風格呈現平實性特征。法律條文有嚴格的表示規范,法律規則上,法律條文一般包括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要素;法律文本上,文本架構一般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個組成部分。2009年,人大法工委印發《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隨后于2011年印發《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二)》,對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引用法律名稱、引用法律條文、適用法律的表述以及數字的使用、標點符號的使用、法律常用語詞規范等做了詳細規定。

2 “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界分與融合是一體存在的

正如所有的意義世界都有自己的語言表達空間,所有的領域建設亦有自己的一套話語體系,以作為表意之用與行為之引。一切為我們感覺、意識和言說之對象的東西以及我們的感覺、意識和言說本身都為語言符號所建構,其本質只是一種“符號/話語/文本性”的“實在”[14]12。黨內法規明顯區別于法律,二者在制定主體、規制客體、作用范圍、目標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但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又同屬于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執政權與立法權雙重作用下的產物,故黨內法規的用語措辭不是對“法言法語”的套用或棄用,而是在嚴格界分“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的基礎上實現二者的銜接與融合。值得注意的是,兩種語言的界分與融合是一體存在的,故而融合的機理與界分的邏輯具有高度一致性。

2.1 保證紀法分開與紀法銜接并行不悖

全面依法治國要求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在堅持紀法分開的同時,強調紀法銜接與融合。

第一,紀法分開要求清晰界定二者的邊界,通過運用“黨言黨語”體現黨對黨員的“高標準”要求,使黨內法規嚴于法律又明顯區別于法律,既保證以黨領政,又謹防以黨代政[15]。法律是全體公民行動的底線,但不應是黨員行動的底線。黨員作為特殊群體的一員,除了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還要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黨中央權威和統一領導??梢?,黨紀嚴于國法,黨員的行為底線遠遠高于一般民眾,黨內法規必須依靠“黨言黨語”體現對黨員的道德要求?!都o律處分條例》以《中國共產黨章程》為制定依據,以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為目標,對黨員樹立“四個意識”的要求,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秉持等都是黨內法規區別于國家法律的典型體現。

第二,紀法銜接要求緊密二者的對接,確保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統籌推進。黨內法規作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紀、政紀、法紀”三大紀律的對接與交叉,都要求黨規與法律銜接協調以充分發揮二者的合力。實踐中,紀法銜接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的要求:黨內法規獨立文本與法律文本邏輯結構的同質性,這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完整統一的前提。黨內法規文本與法律制度文本的對接性,這是執紀執法有序銜接的必然要求。對于黨員違紀且違法的行為,也即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的第四種形態,如圖1 中的C 板塊所示,必然涉及執紀與執法的對接問題[16],“法言法語”就是二者對接的必要語言基礎(見圖1)。

圖1 黨員違紀違法的譜系圖

2.2 促進政治話語與公眾話語的有序對接

黨內法規不僅要求依靠監督執紀突出其懲治功能,而且需要通過政策宣傳發揮其引導、規范、教育功效。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為保持嚴肅的紀律性與組織性,有必要通過一定方式對黨員進行規誡、說服、引導、示范,使之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培育“不想腐”的自律意識,營造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生態,這既需要依靠“黨言黨語”引領黨員意識形態,又需要借助“法言法語”強化懲治預期。與“法言法語”的精英路線不同,“黨言黨語”堅持走大眾路線,使用類比、隱喻修辭,形象、生動地傳達黨的反腐決心,巧妙銜接政治話語與公眾話語,讓群眾看得明、聽得懂、可監督、能參與,不僅為黨的路線、方針及政策宣傳提供語言基礎,更為基于廣大群眾廣泛參與的從嚴治黨背景下的反腐倡廉斗爭夯實群眾基礎和社會認同。

移動互聯網時代,網絡信息共享的無限延展,使“官言官話”與“網言網語”的沖突構成政策宣傳的實際阻礙,該語境下,黨內法規的語言應契合網絡話語空間對精細、務實、通俗、簡明、親和等實用性功能需求,更具彈性、靈活性、可塑性和生動性的“黨言黨語”將擔此重任。毋庸置疑,黨內法規對“黨言黨語”的強調,并不是對“法言法語”的忽視,黨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證法治體系的完整以及黨內法規作為“法”的威嚴,必須用“法言法語”的規范性與莊重性平衡“黨言黨語”的靈活性與生動性。黨內法規的規范用語應在“黨言黨語”的通俗性與“法言法語”的莊重性之間保持適度張力,在堅持“黨言黨語”主導地位的前提下,輔之以“法言法語”,將“黨言黨語”的用語、表達規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范圍之內。

2.3 保障政黨的政治性與法的規范性

政治權力是政治過程的核心和政治行為的焦點,政治主體須借助合法性獲得民眾的自愿服從以維持、鞏固和發展政治權力。正如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所言,“任何統治都企圖喚起并維持對它的合法性的信仰”,黨作為領導一切的核心,必須運用政治語言進行政治傳播,說服社會成員承認并相信政治權力獲得的正當性,它首先要求每一位黨員旗幟鮮明講政治。黨的十九大強調,黨的政治建設是黨的根本性建設,要將其擺在首位,要求全黨同志特別是高級干部要加強黨性鍛煉,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強化政治擔當,對黨忠誠、為黨分憂、為黨盡職,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吨泄仓醒腙P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堅定黨員政治立場與政治信仰、嚴明政治紀律與政治規矩、堅持黨的政治領導、凈化黨內政治生態。

新中國成立以來,以黨內法規為依托的黨內法治形態開啟了從嚴治黨、推進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的新篇章,一方面通過要求黨員講政治、講規矩、聽黨指揮、對黨忠誠等的政治話語表述,強化社會成員的政治認知、政治情感和政治評價,另一方面通過從嚴整治宗派主義、碼頭主義、跑官要官行為等話語開展政治動員,掀起反腐浪潮。這種體現黨的意志、價值、理念、階級性、革命性、人民性的特質以及對黨員政治意識、政治原則和政治立場的要求的話語是中立性的“法言法語”所不能表達的,須借助“黨言黨語”來傳遞。2018年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次修訂版本增加了“四個意識”“兩個維護”的規定,并將政治紀律單列成章,置于六大紀律之首來強調。2019年修訂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改《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有關領導班子考核內容中的“思想政治建設”為“政治思想建設”,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思想”與“政治”位置的互換突出強調了干部考核的政治考核屬性。雖然黨內法規是從嚴治黨的依據,黨紀的觸發點低于國法是紀嚴于法的基本要求,但國家法律是治國理政的根本依據,其本質是對專斷權力行使的一種限制[17]229。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強調新時代的法治建設要體現、融入、貫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內法規作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充分體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價值理念。故黨內法規在強調黨員政治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的同時,不得作出剝奪黨員生命自由及財產的處罰,且執紀主體作出合乎法律的處分時亦應遵循法定程序。

3 “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界分與融合的規律

在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統籌推進背景下,黨內法規“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融合的方式呈現多樣化特征,包括黨規文本中“法言法語”的轉引、取舍、嵌入、借用、替代、銜接等。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持續推進,黨的建設逐步由政策治黨走向制度治黨、依法依規治黨,新時代再次深化到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統籌推進。黨內法規也逐步實現了從紀法不分、紀法分開走向紀法銜接與融合的過程。語言作為意志的載體與表意的工具,呈現出從套用“法言法語”到豐富“黨言黨語”,再到強調“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的有機融合的演變規律。雖然二者的融合在不同類型的黨內法規以及同一類型黨內法規的不同發展階段,融合程度各不相同,黨的建設中,在有關紀律建設的黨內法規中二者的融合程度相對較高,但總體呈現出“法律化”與“去法律化”的雙重變奏規律,即文本表達形式的“去法律化”與文本結構規范的“法律化”趨勢。前者主要體現為紀法分開原則下,黨內法規文本中法律條文的去除;后者主要體現為黨內法規制定中對立法技術的運用以及黨規文本結構與法律文本結構的趨同。在此過程中,“黨言黨語”的主體地位逐步凸顯,并在“法言法語”的約束下日顯規范,同時,“法言法語”的技術性與程序性功能愈發明顯,形式結構的法邏輯性不斷強化。

3.1 “黨言黨語”主體地位逐步凸顯

黨內法規“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的融合并非兩種言語的簡單拼接,更不是對法律條文的全部移植,而是在堅持“黨言黨語”主導地位的同時,輔之以“法言法語”,規范“黨言黨語”的表達,以更好發揮黨內法規的指引、預測及評價功能,并有效銜接執紀執法過程,可見“法言法語”更多體現為技術及程序上的保障,而非實體上的規定。歷次黨內法規的修訂,尤其是近5年來的修訂總體呈現出“黨言黨語”主體地位逐步凸顯的趨勢,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制定依據和條文內容的去法律化。1997年版和2003年版《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文本依黨章和憲法、法律,并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2015年版和2018年版《條例》規定,文本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2015年《條例》的第二次修訂刪除了70 余條與《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復規定的內容,紀法分開不僅在指導思想上得以確立,而且在實踐中嚴格落實,解決了“法言法語”套用導致的紀法不分、以紀代法問題。

“黨言黨語”語詞不斷豐富。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法規不斷納入新的“黨言黨語”,包括“拉幫結派”“結黨營私”“山頭主義”等傳統性常用政治語詞和“利益輸送”“特殊利益關系人”“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新型政治話語表達;還有“私人會所”“消費卡”“有價證券”等語詞。

“黨言黨語”關鍵詞詞頻總體呈上升趨勢。選取近5年修訂的政治建設類、組織建設類、紀律建設類黨內法規各一部,并據8 個黨規文本建成8 個語料庫,借助中科院開發的分詞系統ICTCLAS 以及武漢大學開發的內容挖掘軟件ROST CM6,對語料庫進行分詞處理與詞頻統計。從橫向來看,各類黨規文本中含“黨”的語詞頻次最高,與之相關的單純詞包括“黨員”“黨章”“黨紀”“黨籍”等,合成詞包括“黨組織”“黨員干部”“黨內職務”“黨內法規”等。從縱向來看,黨規文本的修訂呈現出與“黨”相關語詞詞頻遞增趨勢,鑒于在修訂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因條文增刪導致文本量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故特選取“黨”字字頻與“法”字字頻的比值進行比較,統計結果顯示,在三部黨規的修訂過程中,“黨”字字頻與“法”字字頻的比值總體呈不斷上升趨勢,僅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次修訂中有所下降,主要因2003年版本大篇幅套用法律條文所致(見表1)。

表1 三類型黨內法規文本的分詞情況和詞頻統計結果① 本表根據八個黨規文本分析制作。

3.2 黨內法規用語表達漸趨規范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以既合世情黨情又合黨心民心為目標,加快建設學習型政黨,黨內法規作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質是黨對法律制度體系的學習與創新?!吨袊伯a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梢婞h內法規在立規技術上與法律制度保持著高度的一致,這也正是黨內法規“黨言黨語”受“法言法語”規制與引導的結果。

鑒于《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次數最多,最能看出用語表達的變化,故選取《條例》在實踐中經過三次修訂升級形成的四個文本為分析客體,其變化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用語表達精簡化。主要體現為條文表達的去口水話及條文的同類歸并。如2018年版《條例》將原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納入第十七條中,通過整合文本使邏輯更為自洽[18]291。第二,用語表達精準化。重點表現為措辭的精準以及兜底式列舉方法的運用,如2015年版《條例》將原版本“通奸”“包養情婦(夫)”范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2018年版《條例》將原版本“公務用車”改為“公務交通工具”等,大量兜底式條文對黨員行為形成更全面、嚴格的規制(見下表2)。第三,用語表達精細化。通過詳細列舉典型違紀行為的表現形式,使黨內法規更具操作性,如2018年版《條例》將原版本“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細化為“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既未變動規制范圍,又通過列舉多類典型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執紀依據,減少爭議。

表2 《紀律處分條例》用語表達漸趨精準化的表現① 本表根據《紀律處分條例》三次修訂形成的四個文本分析制作。

3.3 黨規文本體系結構的法邏輯化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這個“法度”就是規章制度,就是在強調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把制度建設貫穿于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之中,推動制度建設與黨的“五大建設”形成結構性耦合,推動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與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形成結構性耦合。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依規治黨要求相關主體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式處理問題,這一思維的轉變必然要求有與之相對應的文字表達。十八屆四中全會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法律制度體系共同構成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內容,黨內法規的法律屬性要求其通過“法言法語”與國家法律體系有序對接,共同維持法治體系的完整性。因此,黨內法規的歷次修訂實踐雖然呈現出“黨言黨語”逐漸增加的趨勢,但這種增加并不能完成對“法言法語”的完全替代。由于黨內法規體系與法律制度體系緊密聯系,黨內法規文本不可避免地會涉及部分“法言法語”的移植或借用,這既是保證黨內法規各異質文本結構統一與銜接有序的基礎,又是黨內法規體系與法律制度體系彼此促進的必然要求。

實踐中,黨規文本的結構框架及表達邏輯正逐步向法律文本靠攏,在體例結構與條文邏輯等方面對法律規范文本存在諸多借鑒,體系結構的法邏輯性不斷強化。以《刑法》為參照,以政治建設類黨內法規《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組織建設類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紀律建設類黨內法規《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版)為比對標本,可以清楚看到黨規文本在宏觀層面的文本體例、形式結構,中觀層面的條文邏輯以及微觀層面的制定依據、目標任務、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立法立規技術、處罰分類、情節考量等與刑法文本結構高度相似(見下表3)。

表3 黨內法規體系結構法邏輯化的表現① 本表根據對三個黨規文本和2018年刑法修訂版比較分析制作。

在各類型黨內法規中,政治建設類黨內法規政治屬性最強,紀律建設類黨內法規法律屬性最強,故而紀律建設類黨內法規文本的法邏輯化最強,這正是有序對接執紀執法的依據。在《紀律處分條例》三次修訂所涉四個文本中,“法律”“犯罪”“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情節較輕”“情節較重”等典型“法言法語”語詞詞頻并未出現持續走低趨勢,僅在第二次修訂出現較大跌幅,第三次修訂中各語詞詞頻與上一版本幾乎持平,甚至由于紀律內容的充實而有所增加(見下圖2)。同時,四個《條例》文本均設置獨立章節對違法犯罪黨員的黨紀處分進行規定,并分別分設多條紀法銜接條款,包括黨員違法涉嫌犯罪、違法尚不構成犯罪以及犯罪行為輕微,檢察院不予起訴或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等行為的黨紀處分執行標準,并就相關執紀執法銜接程序作出規定,集中體現了“法言法語”的運用。

圖2 四個《紀律處分條例》文本中“法言法語”關鍵語詞的頻次變化趨勢① 本表系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經三次修訂形成的四個文本分析制作。

黨內法規作為從嚴治黨的制度依據,是權力核心主體傳播影響的重要工具,須運用“黨言黨語”體現黨對黨員政治素養的要求和意識形態的引領;黨內法規作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須借用“法言法語”維持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完備性。由此可見,黨內法規的用語既不是純粹的“黨言黨語”模式,又不是純粹的“法言法語”模式,而是執政權嵌入立法權過程中“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兩者的融合模式,只是這種融合并非同等地位下兩種言語的簡單拼接。黨內法規制定主體、目標與作用客體的內環境化特質以及政治話語與公眾話語、官言官語與網言網語的對接、政策宣傳對語言的生動性和通俗性等要求,奠定了黨內法規“黨言黨語”的主體地位;“法言法語”主要是為保障黨內法規作為“法”的規范與嚴謹以及黨員基本權利、法治體系的完備,更多提供的是技術性與程序性的指導,本質是黨內法規對法律制度的運用過程中語言的界分、借鑒與融合。黨內法規文本是“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的融合體,彼此間并無要素的本質不同,只存在以明確界分為基礎的占比數量差異,總體呈現出“黨言黨語”占比持續走升、用語表達日漸規范,法規文本結構與法律文本結構逐步靠攏,法規體系的法邏輯化顯著凸顯等規律。黨內法規語詞、語句、語篇中“黨言黨語”與“法言法語”的漸趨融合,是中國特色黨內法治話語體系的重要特征,必將持續助推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深度耦合、黨內法治與國家法治有機統一、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整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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