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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退費:“司法為民”新舉措?!

2020-06-12 01:44羅書平
民主與法制 2020年18期
關鍵詞:訴訟費訴訟費用勝訴

特約撰稿人 羅書平

一經披露,頃刻間,好評如潮。其中,普法快訊的點贊最具代表性——這是法治的進步,這是尊重法律的細節,也是所有當事人及代理律師的呼聲!為上海高院點贊!

筆者認真拜讀上海高院的《通知》后,瞬間產生一種非常奇怪的感覺:本來就屬于“依法辦事”的做法,怎么突然就變成了需要大書特書的“法治新聞”和自我表揚的“司改舉措”?

關于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后“勝訴退費”的問題,筆者一直比較關注。多年前,筆者一篇題為《改革法院訴訟收費制度勢在必行》的文章在當年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上還獲了獎。

筆者在文章中認為:法院收費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有法不依”和“有章不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制定的《訴訟收費辦法》中,對于訴訟費用的結算方式就已經規定得非常明確:“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二是《訴訟收費辦法》還進一步規定,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p>

然而,不知什么原因,上述規定在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上形同虛設。甚至,有的法院在制作的法院裁判文書上“直言不諱”地寫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自判決生效之日×日內原告直接向被告收取”——至于原告是否真的能從被告那里將自己預交給法院的訴訟費“收取”回來,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不好挑明而已。

筆者分析,這種狀況之所以出現,是因為長期以來對訴訟費用的管理不嚴,甚至有人認為《訴訟收費辦法》又不是“法律”,執行時打點“折扣”無關緊要!以至于普遍存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對訴訟費用的“結算問題”,大多是讓當事人自己去“多退少補”。

相信絕大多數當事人和代理律師都有這樣的經歷和感受:所謂“勝訴退費”往往成了“水月鏡花”。官司都判你勝訴了,你還好意思去“退費”?訴訟費都“入庫”了,怎么可能“退”出來?所以,勝訴方往往就只好“向前看”而不再“向錢看”了。

她嚴厲地盯了他一眼,她的眼光像兩把錐子將他刺了個透穿。鴿子“咕咕”叫著,彈棉廠的碎花像密密麻麻的一群群飛蛾一樣從窗前飄過。她鄙視地看著他,莊嚴地端起痰盒子,用力朝里面吐了一口痰。

也許,不少法院(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收費辦法》不是法律,司法實踐中即便不嚴格執行,也不存在司法責任追究之虞!即便勝訴方要求“多退少補”,也往往被以種種理由拒絕。讓勝訴方自己去向敗訴方“索要”,這一做法也就習以為常、見慣不驚了。

2006年12月19日,即在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訴訟收費辦法》施行近二十年后,國務院發布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81號令)并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訴訟費用的結算問題規定得更為明確:

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然而,這個屬于行政法規范性質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其中有關訴訟費用應當如何“結算”的規定,基本上成了“宣言式”條款。究其原因,極有可能是因為該法中缺乏“違者,處……”的“處罰性規范”,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勝訴退費”制度確立后,司法實踐中,“星星還是那顆星星,問題還是那些問題”。

2012年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第二次“大修”后,最高人民法院緊接著發布了《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對“勝訴退費”的問題再次作了重申: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該司法解釋從表面上看,是對在此之前確立的“勝訴退費”制度的進一步重申,而實際上是又開了一個“口子”。允許“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向其支付的”,可以不再執行“勝訴退費”的規定!

據悉,有的法院在進行立案登記時,要求原告方必須簽訂一份由法院早就制作好了的《承諾書》,承諾如案件的審理結果是由被告方承擔訴訟費用,“同意”預交的訴訟費用由對方支付——簡單地說,就是為了達到能夠立案的目的,承諾今后“不給法院添麻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勝訴退費”專項整改活動的通知 作者供圖

誰都清楚,原告(代理律師)在面對法院立案時“窗口”里扔出來的制作規范、口氣強硬的《承諾書》的時候,能不簽嗎?敢不簽嗎?——因為誰都明白,每一個到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無論是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是為了勝訴(除非腦殘)。哪個原告在立案時會“心甘情愿”承諾,如果勝訴,自己在立案時預交的訴訟費不要法院“退費”,而是自己去向被告“索要”呢?同時,誰都非常清楚,在“不給法院添麻煩”的《承諾書》上簽字確認之后,能從敗訴方那里將預交的訴訟費用收回來的概率能有多大?

上述司法解釋還留下了一個“疑問”:為什么僅僅明令規定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時可以對其強制執行,而當法院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向勝訴方退費時應如何處理?有無司法救濟措施?為何對此只字不提?……這些似乎都應當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也支持上海高院做法的話)需要慎重研究解決的實際問題。

再說上海高院為什么決定開展“勝訴退費”專項整治活動?

上海高院的《通知》是這樣解釋的:在高院組織三級法院聯合調研組對自貿試驗區的大調研過程中,一些企業反映法院存在“勝訴退費不及時”問題……實際操作中,由于預交訴訟費入賬后需統一進國庫、各部門之間工作銜接不暢、依法及時退費意識不強等原因,以及司法實踐中敗訴人交納訴訟費用后再退還勝訴人等辦案習慣影響,導致一些案件勝訴后訴訟費用退還周期較長。

雖然上述解釋存在避重就輕(歸咎于“退費意識不強”“辦案習慣”)、強調客觀原因(部門之間“工作銜接不暢”)的問題,但總體上講還是比較客觀的。

但《通知》中所稱“預交訴訟費入賬后需統一進國庫”,則可能是“勝訴退費”執行不力的制度層面上的原因!

人們似乎有理由質疑:既然是原告申請立案時是“預交(訴訟費用)”,怎么一下子就進了“國庫”——當然,這個問題是包括上海高院在內的全國所有的地方法院無法解決的。

應當看到,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決定對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后,對于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辦案經費,杜絕和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對人民法院不論是“預收”還是“實收”,都不問青紅皂白地規定一律存入財政專戶(進入“國庫”),客觀上給案件在審結(執結)時對“訴訟費”的“結算”工作造成障礙。以致為了避免結案后“退費”的麻煩,對當事人要求結算的請求要么置之不理,要么直接判令當事人之間“多退少補”。甚至“未雨綢繆”,在立案時就要求原告在法院有關結案后只向敗訴方追索預交的訴訟費用的《承諾書》上簽字作為立案的附加條件。

這種“官了民未了”的做法,不僅可能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更加激化,或者一方當事人自認倒霉——雖然勝訴了卻感受不到公平正義的“陽光”,以致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還完全可能讓應當承擔訴訟費用的另一方當事人無形之中獲得了一筆不義之財——這并不是許多拒絕執行“勝訴退費”制度的法院和法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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