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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地位的完善路徑

2020-09-24 03:16張玉生
中國商論 2020年17期
關鍵詞:第三人

張玉生

摘 要:本文圍繞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地位如何完善這一問題,發掘現行規定的不足,綜合分析明確其權利義務的必要性,細化并構建公司可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訴訟權利和承擔不起訴說明義務等訴訟義務。進一步完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為立法改革與司法實踐提供思路,改進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公司與股東的正當利益。

關鍵詞: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地位? 第三人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6-0298(2020)09(a)--02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作為一種股東權益救濟機制,發展已有百余年,其雛形源自于英國判例中,正式概念直至20世紀中期出現,并在美國獲得進步與發展,該項制度通過長期的演化,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形成了成熟完整的體系。我國確立該項制度相對較晚,《公司法》第151條對股東如何行使訴權、行使條件和范圍等作出了規定,但并未規定在此其中公司應否參訴以及其訴訟地位如何。2017年發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4條作出了進一步解釋,認為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填補了此項空白,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此項解釋卻并未進一步細化,未回應公司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等問題,雖然作為第三人參訴可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相連接,但民事訴訟中對于第三人的總體性規定并不能滿足公司參與代表訴訟的現實需要,因而需要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公司的權利義務問題,進而發揮現行規定的積極作用,有效保護在公司中處于弱勢的中小股東正當利益,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1 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地位現存問題

我國代表訴訟制度使股東利益有了更大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股東維護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意愿,公司作為代表訴訟中的主體部分,在股東提起代位訴訟時,其不具有提起訴訟的可能,但公司又是訴訟結果的直接承受者,因而必須參與到訴訟中來。從目前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應當作為第三人參與到代表訴訟中,此規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人制度是符合股東代表訴訟中對于公司訴訟地位的定位,將公司列為第三人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便于案件審判。但是當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到訴訟之中,則其不能對抗原告股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體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本訴雙方當事人為被告,此時公司不能成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若公司作為現行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其對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根據《民訴意見》66條之規定,公司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此情況看似合理,公司具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但公司作為股東代表訴訟中與訴訟利益有著直接關系的一部分,其掌握很多與案件事實有著密切聯系的資料,諸如內部決議、公司財務狀況相關資料等,僅僅與此種民事訴訟一般性規定相聯系,不能夠完全滿足代表訴訟的現實需要,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因而公司在代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現實問題,解決該問題也是對代表訴訟中公司地位的一種完善方式,明確權利和義務公司在實際參加到訴訟中時,才能夠提供更詳細可靠的證據,加快案件進程,更為有力地支持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大股東相互勾結,損害中小股東權益,使得各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盡可能地發揮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平衡股東、公司與董事之間利益的效用。對于公司具體的權利、義務,在結合我國民事訴訟體系的基礎上應當針對代表訴訟實際需要,突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一般性規定,并將其規定于公司法條文中,可作出如下設計。

2 公司參加代表訴訟的權利

公司作為股東代表訴訟爭議利益的實質關聯人,其在作為第三人參與到股東代表訴訟中時,應當享有一定的實體權利,從而更有效的追究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等不法侵害人的責任。結合我國民事訴訟立法模式與代表訴訟運行現狀來看,主要應為公司確定以下權利。

2.1 濫訴阻斷權

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在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和訴訟過程中,公司應當有效發揮自身的監督作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眾多國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都認為公司應當享有阻斷濫訴的權利,如美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享有訴訟阻斷權。

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內部管理人員的不法侵害時,雖然直接的損失者是公司,但間接嚴重影響的是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如果賦予公司完全的濫訴阻隔權,則會造成人為的拒絕股東代表訴訟,這不利于中小股東通過代表訴訟來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應對公司賦予一種附條件的濫訴阻隔權,一方面在公司對代表訴訟進行阻隔時,應當由公司向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說明阻隔理由;另一方面應當建立一種對公司行使阻隔權的追責制度,即在公司并無正當理由或股東無濫訴的情況下,不合理地阻卻該訴訟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設立的宗旨就是保障和增加股東等相關權益人的正當利益,為公司帶來更大的收益。如果人為地阻卻其他股東將不法侵害行為訴至法院,公司和相關責任人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通過限制性的賦予公司濫訴阻隔權,既可以保證公司正常運營不被干擾,也能夠保證股東享有充分的訴訟機會和溝通機會。

2.2 異議抗辯權

在公司的實際運營中,公司利益與股東等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雙方利益會存在摩擦和沖突,此時在法院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并受理后,極有可能會出現原告股東為獲得不正當的個人利益而與被告的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相互勾結,違法行使代表訴權,造成藏匿證據,提供虛假材料等諸多情況的發生。此時,公司在訴訟中若享有自主提出異議或進行抗辯的權利,則能夠更為全面地向法院反映事實、提供自己所有的真實證據、糾正原告股東的不合理陳述等。

2.3 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代表訴訟中,董事、高管等人的不法行為和原告股東不合理訴訟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的行為實際都侵犯了公司的自主經營收益權。

首先,在公司的正當利益確是由于被告一方的不法行為遭受損害的情況下,作為受害者的公司,對損害人享有追責和賠償請求的權利是符合民事訴訟宗旨和體系要求的,公司的財產經濟利益均是獨立的,原告股東通過維護公司的利益來實現對自身正當權益的保護,公司在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后,可以在第一時間對敗訴的被告股東提出賠償請求,從而更為有效地督促被告履行其因判決帶來的補償義務。

其次,賦予公司對敗訴一方股東賠償請求權有利于從根本上防止濫訴情形的出現。原告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本身并不必然具有正當性,有時是故意濫訴,有時是僅考慮自身利益而不看重公司的意見,即使在法院進行實質審查后闡釋了公司行為的正確性,也會有部分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繼續堅持起訴,公司在擁有對原告股東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原告股東“惡意”訴訟而敗訴時,公司即可自主向其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從而更為有效地對原告股東的起訴行為進行約束,避免影響公司未來發展和損害其長遠利益。

3 公司參加代表訴訟的義務

公司以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時,除了享有以上權利之外,也必須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其擁有的訴訟權利與其承擔的義務應具有對等性,義務的承擔能夠保證權利的行使,二者應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體,公司應承擔以下幾種訴訟義務。

3.1 補償原告股東訴訟費用的義務

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提請代表訴訟之后,即使原告股東勝訴,在法院下達判決之后,爭議標的所帶來的利益仍然歸公司所享有,股東只是對公司被侵犯的正當利益進行代位請求,而不能占有或享受該利益,原告股東只是通過保護公司權益來間接受益。但若出現敗訴的情況時,原告股東則須對公司承擔相應的補償賠付責任和各類訴訟費用。由此可以看出,代表訴訟中提請訴訟的股東能夠獲得的利益和其承擔的責任義務具有不對等性,這會在很大程度上打擊股東為保護公司利益而提請代表訴訟。因而應建立一種由公司對訴訟費用進行彌補償付的體制,確認公司應當擔受此種補償義務。但此種補償義務不應是絕對的,公司對提請訴訟股東所產生的費用彌補不應大于其因勝訴所獲得的利益。

為能夠鼓勵股東為保護公司利益提請代表訴訟,我國法律應當確立公司對原告股東所承擔的訴訟費用進行償付的義務,并對勝訴或敗訴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即在勝訴的情況下,公司償還原告股東訴訟費用具有必要性和應當性,但要以公司從勝訴結果中所獲得的最大化利益為上限。在原告股東被判敗訴的情況下,公司應當判斷原告股東提請訴訟是否處于善意以及是否存在濫訴行為,而后再判斷是否對訴訟費用進行補償。

3.2 提供證據證明的義務

在代表訴訟程序中,原告股東既需要對被告侵害公司權益的行為進行舉證,又需要對公司確有因該行為所造成了實際損失進行舉證,同時原告股東能否向法院提交有利于其訴訟請求的證據,與案件能否勝訴以及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正當保護是密不可分的,但原告股東的個人力量是有限的,不易單獨完成調查取證等工作。公司參與代表訴訟,其本身擁有較多關于訴訟和有益于案件事實調查的證據,同時公司擁有更為雄厚的物力、財力等,相對于原告股東而言獲得與案件有聯系的證據更為容易。因而基于代表訴訟制度的宗旨和原告股東在訴訟中的劣勢,公司應負擔提供證據的義務,其舉證的范圍應當包括:公司的財務流轉信息、財務報表、會議記錄、內部職工的證人證言、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書等。因而確定公司在訴訟中提供相關證據并作出證明具有其必要性,同時也可以保證代表訴訟案件的事實具有準確性。

公司是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實際控制人等各利益主體產生利益交互或利益沖突的平臺和場所。但當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相關規定過于原則,仍然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沒有充分協調權利義務關系。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明確規定公司所享有的訴訟阻斷權、異議抗辯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訴訟權利,以及其應承擔的對原告股東的訴訟費用補償義務、特定證明義務等訴訟義務,能夠更好地解決現行規定存在的問題,改善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混亂,增強公司在訴訟中的參與感和重視度,更為全面有力地維護公司的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完善代表訴訟的訴訟結構,減少各方當事人的爭議,保證案件審理的透明化,從根本上保證判決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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