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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問題的研究

2020-10-21 13:08王君君
青年生活 2020年26期
關鍵詞:權力清單行政權力

王君君

摘要:通過分析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建設的現行情況,詳細剖析權力清單制度建設現存問題,以小見大,為浙江省乃至全國的權力清單制度建設提供可操作化、合理化的建議,以優化政府職責體系,厘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系。

關鍵詞:行政權力;清單管理模式;權力清單

中國政府以1982年政府機構改革為起點開啟了一系列行政體制改革,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也還沒被充分理順,權力清單制度對于提高政府部門工作效能,清晰界定政府、市場、社會三者的權力邊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的建設過程

2014年3月,嘉興市政府印發了《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意見》,規定了建設權力清單制度的基本原則、范圍對象、工作任務、工作步驟、工作要求等。2014年10月,嘉興市政府便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站上公布了行政權力清單。

嘉興市政府在2014年10月于浙江政務網上公布了嘉興市行政權力清單。嘉興市權力清單按照三種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a) 按類型: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和其他行政權力; (b) 按部門: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等42 個部門; (c) 部門權力分為:市級保留、市、縣( 市、區) 屬地管理、共性權力、審核轉報等四種權力。

二、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迄今為止無論是中央、浙江省政府還是嘉興市政府都還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權力清單制度制度進行立法規范,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依據目前僅僅是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偟膩碚f,權力清單制度的法制化程度不夠主要體現在在內容制度和運行操作上。

(二)嘉興市權力清單存在“形式主義”

政治制度存在著“應然”和“實然”的區別,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的實際運行與理想中的運行存在較大差距。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存在“形式主義”,主要體現在權力清單制度放權效果不明顯和控權作用不明顯兩個方面。

(三)嘉興市權力清單缺乏監督

權力清單制度只有配之以相應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機制,才不至于淪為政府的一份書面文件。監督制度的缺失是當前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構建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具體來說,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缺乏政府內部自身的監督和政府外部監督主體的監督。

(四)嘉興市權力清單缺乏動態管理

任何一項制度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勞永逸的,它需要隨著社會變遷和時代發展不斷調整和完善。權力清單制度需要不斷調整,隨時更新,逐步完善。但是瀏覽嘉興市權力清單變化情況,網站上顯示嘉興市權力清單在近一年內沒有過事項變化。

三、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權力清單制度的性質存在爭議

權力清單到底是政府政務公開的一部分,還是只是政府對自身權力進行約束的一份規范性文件,或者是作為其他類型的政策文本至今都沒有得到一個統一的認定。

(二)政府職權內部與外部關系未理順

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存在“形式主義”既有政府主觀的原因,也有現實客觀的原因。一方面,嘉興市政府本身內部職權并沒有理順,縱向層級之間權力銜接不暢,橫向部門之間存在“部門保護主義”;另一方面,市場和社會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能力不足也客觀上造成了權力清單制度的“形式主義”。

(三)權力清單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

權力清單制度缺乏內外部監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權力清單制度較為“脆弱”,要想權力清單制度取得理想中的效果,還需健全權力清單相關配套制度。例如監督機制、評估機制。

(四)權力清單調整的方式存在滯后性

嘉興市權力清單缺乏動態管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現階段嘉興市對權力清單制度的調整是以階段性公告的形式開展,而不是常態性工作,但在實際情況中,權力清單制度的調整需求是隨時性的。第二,權力清單制定的依據是相關法律法規,嘉興市政府依據地方性法規的變化調整權力清單之間存在一個較大的時間差。

四、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權力清單制度法制化

權力清單制度法制化是權力清單制度常態化的必由之路。具體來說,嘉興市權力清單制度法制化可以在內容上制定權力清單制度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在程序上規范權力清單制度編制程序。同時,不得不提的是,權力清單法制化的道路應該“全國一盤棋”,只有中央率先進行相關立法行為,地方政府才能后續跟進,因此權力清單制度的法制化道路最好是從中央到地方統籌推進。

(二)進一步理順政府職權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要想解決權力清單制度存在形式主義的問題,首先需要理順政府內部職權關系,理順政府內部職權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即理順政府內部橫向職權關系和理順政府內部縱向職權關系。除了需要進一步理順政府職權內部關系,嘉興市政府還需要進一步理順政府職權的外部關系。理順政府職權的外部關系,主要最重要的是理順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

(三)完善權力清單內部考核和外部監督機制

權力清單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這直接導致了權力清單制度的執行狀況大打折扣,為此應該健全權力清單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具體來說,在政府內部需要完善權力清單內部考核,在政府外部需要加大權力清單外部監督。在政府機關內部政府機關可以開展自我評估,引入激勵、懲罰機制;在政府外部加強人大監督、司法監督和公民監督。

(四)加強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

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主要包括更新和糾錯兩個方面。更新是指在權力清單梳理過程中,可能出現某條法律已經過期或作廢的情況,行政法規發生了變化,相應的權力清單中的具體權力事項也應該改變;糾錯是在已經公之于眾的、已審定的權力清單上發現了有需要更正失真或錯誤的行政職權及時糾錯。

參考文獻

[1] 程文浩.國家治理過程的“可視化”如何實現——權力清單制度的內涵、意義和推進策略[J].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4(09):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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