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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宋代哲宗朝科舉制度之演變

2021-04-15 02:17諸葛憶兵
江蘇社會科學 2021年5期
關鍵詞:取士經義長編

諸葛憶兵

內容提要 宋代哲宗朝科舉制度隨著新舊黨派的此起彼伏而震蕩改變。首先,舊黨中的主流意見是反對省試經義取士制度,要求恢復詩賦取士。不過,許多舊黨大臣仍然支持經義取士,唯獨對王安石以一家之說為準的科場錄取標準提出批評。朝廷最終采取折中立場,經義和詩賦兩存之,然偏向詩賦取士。宋哲宗親政,再廢詩賦取士,而設“宏詞科”彌補之。同時,司馬光從鄉舉里選的立場出發,新設經明行修科。此舉在專制體制下不可行,所以在元祐年間并無多大作為。部分舊黨大臣還對殿試用策、三舍取士等熙豐新法提出批評意見,要求恢復殿試詩賦論三題,廢除上舍取士。舊黨人士對這兩點依然爭論很大,最終保留殿試用策而廢三舍法。宋哲宗親政,三舍法同樣得以恢復。

宋哲宗趙煦于公元1085年4月登基,卒于公元1100年2月,在位15年。哲宗朝之科舉制度,之前經歷了太祖至真宗三朝的變革完善、仁宗朝的平穩實施和神宗朝的刻意改變,其紛爭和搖擺大都是回應神宗朝的作為。哲宗在位期間,朝政分為兩個階段:元祐年間,太皇太后高氏垂簾聽政,舊黨得勢;元祐之后,哲宗親政,新黨當政。哲宗朝之科舉制度,也隨著新舊黨派的此起彼伏而震蕩改變。

一、經義與詩賦之爭

哲宗以八歲幼齡登基,高氏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等舊黨,朝政逆轉,神宗朝的多數變革舉措被廢除或部分廢除,包括科舉制度的系列變革。

首先引起部分舊黨關注的是省試經義取士制度,這是哲宗朝爭論最多、分歧最大的一項制度。即使在舊黨內部,對此也是分歧巨大。舊黨中的主流意見是要求恢復詩賦取士。元祐元年(1086),重新主政的舊黨大臣立即開始對經義取士制度進行批判。尚書省執政班子進言:

伏見朝廷用經術設科,蓋欲人知禮義,學探原本。近歲以來,承學之士,聞見淺陋,辭格卑弱。其患在于治經者專守一家,而略去諸儒傳記之說;為文者惟務解釋,而不知聲律、體要之學。深慮人材不繼,而適用之文,從此遂熄。兼一經之內,凡可以為義題者,牢籠殆盡,當有司引試之際,不免重復。若不別議更張,浸久必成大弊。欲乞朝廷于取士之法,更加裁定。[1]〔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六八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8858頁,第8858—8859頁,第8861頁。

大臣們從兩個角度批評經義取士:考生“聞見淺陋”,考題“不免重復”。以此番言論,為恢復詩賦取士張目。

尚書省進言的同時,侍御史劉摯單獨上奏疏,其核心內容是批評經義取士、主張恢復詩賦取士:

今之治經,以應科舉,則與古異矣。以陰陽性命為之說,以泛濫荒誕為之辭,專誦熙寧所頒《新經》《字說》,而佐以《莊》、《列》、佛氏之書,不可究詰之論,爭相夸尚。場屋之間,群輩百千,渾用一律。主司臨之,珉玉朱紫,困于?;?。其中雖有深知圣人本旨、該通先儒舊說,茍不合于所謂《新經》《字說》之學者,一切在所棄而已。至于蹈襲他人,剽竊舊作,主司猝然亦莫可辨。蓋其無所統紀,無所檃括,非若詩、賦之有聲律、法度,其是非工拙,一披卷而盡得知也。詩、賦命題,雜出于六經、諸子、歷代史記,故重復者寡。經義之題,出于所治一經。一經之中可為題者,舉子皆能類聚,裒括其數,豫為義說,左右逢之。才十余年,數榜之間,所在義題,往往相犯。然則文章之體,貢舉之法,于此其弊極矣。詩賦之與經義,要之,其實皆曰取人以言而已。賢之與不肖,正之與邪,終不在詩賦、經義之異。取于詩賦,不害其為賢;取于經義,不害其為邪……臣愚欲乞試法復詩賦,與經義兼用之。[2]〔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六八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8858頁,第8858—8859頁,第8861頁。

劉摯的觀點也是兩個方面。其一,經義取士,考生專用一家觀點,甚至荒唐不經、蹈襲剽竊。而詩賦有聲律法度,便于考官取舍。其二,詩賦命題多樣,不會重復。而經義命題只出一經,必然重復。劉摯歸納云:“詩賦之與經義,要之,其實皆曰取人以言而已?!奔词钦f,經義取士,并不能使得考生品德更加純正或高尚。而以往攻擊詩賦取士、主張經義取士者,都是從考生將來的品德修養、為官素質角度立論的。劉摯是從根本上否定了經義取士的合理性。劉摯的科舉考試方案是經義、詩賦兩存,其實,偏重詩賦的立場非常明確。

朝廷很快就此頒布詔令:“禮部與兩省學士、待制、御史臺、國子司業集議聞奏。所有將來科場,且依舊法施行?!盵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六八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8858頁,第8858—8859頁,第8861頁。雖然要求大臣們發表意見,同時明確科舉制度將“依舊法施行”,即恢復詩賦取士的舊法。蘇軾為此創作《復改科賦》,云:

新天子兮,繼體承乾;老相國兮,更張孰先?憫科場之積弊,復詩賦以求賢。探經義之淵源,是非紛若;考辭章之聲律,去取昭然。原夫詩之作也,始于虞舜之朝;賦之興也,本于兩京之世。迤邐陳齊之代,綿邈隋唐之裔。故遒人狥路,為察治之本;歷代用之,為取士之制。追古不易,高風未替。祖宗百年而用此,號曰得人;朝廷一旦而革之,不勝其弊?!峒扰d,賄賂公行于庠序;一年為限,孤寒半老于山林。[4]〔宋〕蘇軾:《蘇軾文集》卷一第1冊,孔凡禮點校,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29、30頁。

“新天子”是哲宗,“老相國”指司馬光。蘇軾對熙豐科舉新制“經義取士”“三舍法”等都有批判,并將恢復舊法的功勞歸于老相國司馬光。舊黨領袖司馬光是元祐初首相,上述尚書省集體意見本來應該體現司馬光的意志,蘇軾如此頌揚也應該沒有問題。但是,熙豐新舊兩派并不是事事對立,水火不容。在科舉制度變革方面,司馬光諸多意見與王安石一致。元祐初司馬光依然堅持原來的立場,云:

至于以賦詩、論策試進士,及其末流,專用律賦格詩取舍過落,摘其落韻,失平側,偏枯不對,蜂腰鶴膝,以進退天下士,不問其賢不肖。雖頑如跖、蹺,茍程試合格,不廢高第;行如淵、騫,程試不合格,不免黜落,老死衡茅。是致舉人專尚辭華,不根道德,涉獵鈔節,懷挾剿襲,以取科名。詰之以圣人之道,未必皆知。其中或游處放蕩,容止輕儇,言行丑惡,靡所不至者,不能無之。其為弊亦極矣!神宗皇帝深鑒其失,于是悉罷詩賦及經學諸科,專以經義、論策試進士。此乃革歷代之積弊,復先王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也。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欲掩蓋先儒,令天下學官講解及科場程試,同己者取,異己者黜。[1]〔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一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8975—8979頁。

司馬光立場非常鮮明,明確反對“詩賦取士”,堅持“經義取士”,同時肯定殿試論策,唯獨對王安石以一家之說為準的科場錄取標準提出批評。司馬光的意見與前面敘說的尚書省班子意見明顯有分歧,這是非常奇怪的。只能解釋為尚書省舊黨宰輔班子多數成員要求恢復“詩賦取士”,司馬光是屈從者。事后不甘心,故再單獨上奏疏。

司馬光的意見同樣獲得許多舊黨大臣的支持。舊黨另一領袖人物呂公著,神宗朝就贊成經義取士。此時云:“先帝更新法度,如試進士以經術,最為近古。且仲尼六經何負于后世?特安石課試之法為謬爾。安石解經亦未必不善,惟其欲人同己為大謬爾?!盵2]〔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〇八第16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939頁。同樣將神宗朝科舉制度變革之重大失誤歸之于王安石個人。

又,監察御史上官均言:

經術以理為主,詩賦以文為工。以理者于言為實而所根者本,以文者于言為華而所逐者末。先帝去數百年之弊,不為不艱,而議者不計本末,乃欲襲前日詩賦之弊,未見其為得也。源深流長,事大體重,張官置吏之原,安危理亂之本,愿陛下詳聽而謹行之。[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四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060、9061頁,第9060頁。

朱光庭有《請用經術取士奏》:

臣竊以圣朝用經術取士,冠越前代。止是不當專用王安石之學,使后生習為一律,不復窮究圣人之蘊,此為失矣。若謂學經術不能為文,須學詩賦而后能文,臣以為不然。[4]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二〇一二第92冊,上海辭書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頁。王存也說:“比廢進士專經一科,參以詩賦,失先帝黜詞律、崇經術之意?!盵5]〔宋〕曾肇:《王學士存墓志銘》,載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二三八四第110冊,上海辭書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頁。中書舍人彭汝礪言:“朝廷取士非古,其陋至于用詩賦,極矣。先皇帝受天明命,悼道之郁滯,奮于獨斷,初用經術造士,以革數百千年之弊,士知本且向方……詩賦不經,可以無辨,是猶滑稽俳優之戲,門巷謳唱之辭而已?!盵6]〔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一七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123頁。

這些舊黨大臣的意見與司馬光都一致,仍舊主張“經義取士”。換言之,元祐朝政更化,全面推翻神宗朝變革舉措,恢復種種舊制,“詩賦取士”為其中之一。然而,舊黨許多頭面人物立即具體到科舉制度這一個問題上,認為“經義取士”制度是合理的,僅僅是王安石個人失誤,予以小小糾正便可以了,不必大動干戈,恢復舊制。

舊黨中更有調和者。右司諫蘇轍面對“欲復詩賦,議上未決”的現狀,主張“來年科場一切如舊,但所對經義兼取注疏及諸家議論,或出己見,不專用王氏之學”。實際上是主張詩賦、經義兩存,因為“先是,言者請兼用詩賦,盡黜經義,太學生改業者十四五”[7]〔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四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060、9061頁,第9060頁。??忌呀洿罅扛M朝廷“詩賦取士”的舉措,堅持“經義取士”已經不現實。蘇轍兩存之的建議得到眾多朝臣的贊同。畢仲游《經術詩賦取士議》云:“為今之策,莫若復詩賦以取士,而不累于科舉,以進治經之人?!鲈娰x、經義為兩科,學詩賦者舉進士,治經者舉明經?!盵8]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二四〇〇第111冊,上海辭書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頁。

紛爭過大,反而是折中者意見獲得通過,即:朝廷最終采用蘇轍、畢仲游等的調和意見。元祐元年(1086)十一月,“三省奏立經義、詞賦兩科,下群臣議,從之”[1]〔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九二第16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533頁。。元祐二年(1087)十一月,朝廷又詔令云:“進士以經義、詩賦、論策通定去取,……將來一次科場,未習詩賦人依舊法取應,解發不得過元額三分之一。令禮部立詩賦格式以聞?!盵2]〔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五之二五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508頁。元祐三年(1088)是貢舉年,朝廷兩次詔令為詩賦、經義之爭暫時畫上句號。

經義和詩賦雖然兩存之,但是,元祐三年(1088)是蘇軾主持貢舉,其偏頗詩賦的立場當然非常明顯,因此再度引起眾多朝臣的不滿。這次貢舉考試結束之后,御史中丞李常、侍御史盛陶、殿中侍御史翟思以及監察御史趙挺之、王彭年等諫官集體上奏:

見行科場詔條稱:將來一次科場,如有未習詩賦舉人,許依舊法取應解發合格人,不得過解額三分之一。以此觀之,則是朝廷更無用經術設科取人之理,止以舊人未習詩賦,且于將來一次科場,量以分數收取,而欲陰消之故也?!菹律罴邮〔?,必存經義一科,令與詩賦并行均取,以為萬世之利。[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二〇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168—10172頁,第10169頁。

他們認為此前經義、詩賦兩存之的數道詔令,只不過是消除經義科的過渡措施,故要求朝廷最終確立經義、詩賦兩科取士的制度,并提出兩科具體考試內容。他們的奏疏中,還有大段論證經義取士之必要性、詩賦取士之荒謬性的文字,雖然他們要求經義、詩賦兩科“并行均取”,但這顯然是一種折中調和的姿態。奏疏言及考生現實狀況,則云:“臣等竊聞今太學舉人與四方之士,觀望朝廷意旨,已皆不復治經旨。凡干義理之書,一皆斥而不談。博士所講,與其父兄之訓,不復更及高遠。群居切磨,惟是論聲韻,調平仄,事屬對,校比擬,以輕巧靡麗為務?!盵4]〔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二〇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168—10172頁,第10169頁。宋代考生更加喜歡詩賦科,一直是不爭的事實。

畢仲游是元祐三年(1088)殿試復考官,上《理會科場奏狀》,自稱:“守官以來,累蒙差入試院對讀考校,熟見舉人科場文字,頗知詩賦、經義取士利害之實?!彼J為經義、詩賦之爭的原因在于“詩賦、經義之利害固已未決,而又各匿其所短,暴其所長,此所以更相不信而無定說也?!彼谋嫖鲈疲骸吧w經術者,古學也,可以謀道而不可以為科舉之用;詩賦者,今學也,可以為科舉之用而不足以謀道?!碑呏儆巫罱K堅持的是詩賦取士立場:“專復詩賦以取士,設嘉祐明經之科以待不能為詩賦之人,而又詔天下求窮經謀道、不累科舉者,使傳道于諸生,則政有并舉,才無或棄,亦可以釋民疑矣?!盵5]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二三八九第110冊,上海辭書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217頁。

換言之,哲宗即位后首次貢舉結束之后,經義與詩賦之爭再起戰端,爭論不休。元祐四年(1089)三月,中書侍郎劉摯上書曰:“近日又將科場一事,搖動熒惑。昨元祐元年,兩制、侍從、臺省臣僚,講議定奪,凡一年有余,又經圣覽,方此施行。亦是將祖宗先帝之法,合詩賦、經義為一科,是萬世有利無害可行之法。今人情已定,止是安石之黨,力要用經義。臣愿陛下堅守已行之法,勿為浮議所動?!盵6]〔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二三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246頁。此言將主張經義取士者,一棍子打入“安石之黨”,賦予這場爭論以特殊的黨爭政治意義。趙挺之等少數人固然可以歸入“安石之黨”,然而,諫官正副首長李常和盛陶都不是新黨,劉摯欲從黨爭角度干脆利落地結束這場爭論,其說辭牽強附會,難以服眾。

舊黨中有大量的主張經義取士者,劉摯故意抹黑法解決不了爭端。元祐四年(1089)四月,禮部只得出臺一個“經義兼詩賦”調和方案,具體如下:“經義兼詩賦進士聽習一經:第一場試本經義二道,《論語》或《孟子》義一道;第二場賦及律詩一道;第三場論一道;第四場子史、時務策二道。經義進士并習兩經:……不以人數多寡,各取五分?!盵1]〔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五〇、五一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286—4287頁。此方案獲朝廷通過,確立為制度。

此方案一出臺,又遭反對,尤其是針對詩賦、經義五五平分的錄取原則。是年六月,左諫議大夫梁燾建議:

臣伏睹科舉之制,以經義、詞賦進士各取五分。竊聞進士多從詞科,十常七人,或舉州無應經義者。如此,則五分之限固不可行。臣愚欲乞圣慈特賜指揮,更不以兩科分取,止以兩科入試人數多寡,用解額均取合格之人。南省奏名依此。所貴事歸乎一,允協至公,上副陛下樂育英材之意焉。[2]〔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二九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377頁。

此奏章說明一個事實:詩賦科一經恢復,多數考生皆選擇此科。梁燾要求按實際參試人數的比例錄取,那么,錄取當然以詩賦科居多。

元祐四年(1089)蘇軾外放知杭州,他以杭州及以往見聞為例,闡述經義、詩賦平分名額的不合理性。云:

天下學者日夜競習詩賦舉業,率皆成就,雖降平分取人之法,緣業已習熟,不愿再有改更。兼學者亦以朝廷追復祖宗取士故事,以詞學為優,故士人皆以不能賦詩為恥。比來專習經義者十無二三,若平分解名,委是有虧詩賦進士,……臣在都下,見太學生習詩賦者,十人而七。臣本蜀人,聞蜀中進士習詩賦者,十人而九。及出守東南,親歷十郡,又多見江南、福建士人皆爭作詩賦,其間工者,已自追繼前人。專習經義,士以此為恥。以此知前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皆妄也?!虺⒃敱娨?,特許將來一舉,隨詩賦、經義數多少,各紐分數發解。[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三四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466、10467頁。

蘇軾以具體見聞和數字統計,證實梁燾的奏疏,所以蘇軾的意見與梁燾一致。

是年十二月,禮部據眾人所奏,稱詩賦、經義兩科“就試人數不定,則解額難以均當,終非通法,似不可久行?!背㈦S即詔令:“來年科場,以試畢舉人分數均取。后一次科場,其不兼詩賦人解額,依元祐三年六月五日所降朝旨。如有未習詩賦舉人,許依舊法取應解發合格人,不得過解額三分之一。已后并依元祐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敕命?!盵4]〔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三六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507頁。此完全采用梁燾、蘇軾等人意見,錄取名額傾向詩賦科。

綜上所述,高后垂簾、舊黨當政之元祐期間,經義取士和詩賦取士爭論雖然非常激烈,朝廷也反復推敲,頻頻修正制度,但是,偏向詩賦的立場非常明顯。

哲宗親政,啟用新黨,朝政再度反轉,在科舉制度上也得以直接表現。紹圣元年(1094)五月,朝廷頒布詔令:“進士罷試詩賦,專治經術?!盵5]〔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五五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289頁。詩賦科又一次被取消。然而,朝廷需要文學人才,起草詔誥之類四六公文。作為補救手段,罷詩賦科當日就設立了“宏詞科”。史載:

中書省言:“有唐隨事設科,其名不一,故有詞藻宏麗、文章秀異之屬,皆以眾之所難,勸率學者。今來既復舊法,純用經術取士,其應用文詞,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之類,凡諸文體,施之于時,不可闕者。在先朝亦嘗留意,未及設科?!痹t:“別立宏詞一科。每科場后,許進士登科人,經禮部投狀乞試。依試進士法差官考校,試詔、誥或表、章、雜文共三篇。應者雖多,所取不過十人?!盵6]〔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之二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448頁,第4449頁。

是年七月,再詔云:“宏詞今后每年許經禮部投狀,仍附春試。雖多,所取不得過五人?!盵7]〔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之二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448頁,第4449頁。是年秋,再罷制科,宏詞科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紹圣二年(1095)正月,禮部頒布宏詞科考試具體規則,云:

宏詞除詔、誥、赦、敕不試外,今擬立程試考校格。一,試格十條:章、表,依見行體式;賦,如唐人《斬白蛇》《幽蘭》《渥洼馬賦》之類;頌,如韓愈《元和圣德詩》、柳宗元《平淮夷雅》之類;箴,如揚雄《官箴》《九州箴》之類;銘,如柳宗元《涂山銘》、張孟楊《劍閣銘》之類;誡諭,如近體《誡諭風俗》《戒百官》之類;露布,如唐人《破蕃賊露布》之類;檄書,如司馬相如《喻蜀檄》之類;序,如顏延之、王融《曲水詩序》之類;記,亦用四六。以上考試官臨時取三題作一場試。其章、表、頌、檄書、露布、誡諭、序、記,并限二百字以上成;箴、銘并限一百字以上成;賦八韻,限三百字以上。一,考格三條:詞理俱優者為上等,詞理次優者為次等,詞理超異者取旨。[1]〔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之三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449頁。按:此段文字之錯、缺處,據《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一〇第1冊第419頁補正。

是年三月,首次舉行宏詞科考試。三省言:“試宏詞衡州司法參軍黃符、滁州司法參軍羅畸、開封縣主簿高茂華、真定府戶曹參軍趙鼎臣、瀛州防御推官知鄂州崇陽縣事慕容彥逢,考入次等,各循一資?!盵2]〔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之四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449頁。然而,此后每年都舉行宏詞科考試,不同于進士三年一貢舉制度。

二、經明行修取士

司馬光對于科舉制度之變革,有兩個堅持不懈的基本立場——經義取士和鄉舉里選,這都是從考生道德品質取舍的角度考慮問題,哪怕在實踐中一再被證明是不可行的,是荒謬可笑的。完全推行經義取士或鄉舉里選,司馬光也明白是不可操作的,于是,他推出修改版:經明行修科取士。

經明行修,原指通曉經學、品行端正。經明,回應了經義取士的立場;行修,回應了鄉舉里選的立場,這都是司馬光所醉心的。于是,在元祐初科舉制度向“詩賦取士”一定程度回歸之同時,司馬光又提出“經明行修取士”的補充建議:

每歲委升朝文官保舉一人,不拘見在任不在任,是本部非本部,各舉所知?!几`料此法初行,其奔競屬請,固不能免。若朝廷必坐舉主,無有所赦,行三五人后,自皆審擇其人,不敢妄舉。如此則士之居鄉、居家,獨處暗室,立身行己,不敢不審,惟懼玷缺有聞于外矣?!谝粓鱿仍嚒缎⒔洝贰墩撜Z》大義五道,內《孝經》一道、《論語》四道?!螆鲈嚒渡袝?,次場試《詩》,次場試《周禮》,次場試《儀禮》,次場試《禮記》,次場試《春秋》,次場試《周易》大義,各五道。令舉人各隨所習經書就試,考校過落,如《孝經》《論語》法。次場試論二道:一道于儒家諸子書內出題,一道于歷代正史內出題。次場試策三道,皆問時務??疾咧?,方依解額及奏名人數定去留,編排高下。以經數多者在上;經數均,以論、策理長文優者在上。其余經明行修舉人,并于進士前,別作一項出榜解發。及奏名,至御前試時務策一道,千字以上,彌封官于號上題所明經數及舉主人數。候??荚敹ó?,編排之時,亦以經數多者在上;經數均,以策理長文優者在上;文理均,以舉主多者在上。其經明行修舉人,亦于進士前別作一項編排,先放及第。其推恩注官,比進士特加優異。他時選擇清要官、館閣、臺諫等,并須先取經明行修人。[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一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8976—8978頁。

經明行修科有以下要點:其一,必須經過推薦,數量不大;其二,考試過程,采用彌封、謄錄等保密措施;其三,考試以經義為主,旁及策論;其四,其錄取和升遷都“別作一項”,“特加優異”。司馬光明白推行這項考試之后,必然造成“奔競屬請”之現狀,但他認為嚴格執行“必坐舉主”制度,就可以改變這種現狀。在“人治”獨裁專制社會,企圖通過推薦制公正選拔人才,完全是癡心妄想,這是一再被漢代以來的察舉制等所證明了的。司馬光等身處獨裁體制之下,不可能認識到這一點,這就是所謂的時代局限性。蘇軾、劉攽等官員已經從現實操作中領悟到鄉舉里選之不可行,比之司馬光等冬烘,觀念領先一步。

司馬光也知道現行的進士試是不能廢除的,所以特別強調:

臣所乞置經明行修科者,欲使舉人知向去科場,朝廷崇尚行義,不專取文學,所以美教化、厚風俗。比于經義、文體,尤為要切,宜使舉人預知。欲乞亦降朝旨,先次施行,況與進士舊法兩不相妨。[1]〔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六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117—9118頁,第9117頁。

司馬光是元祐初年主持朝政者,他的政治理念能夠一定程度得以落實。所以,元祐元年(1086)四月,朝廷頒布詔令:

每遇科舉詔下,令文官升朝以上、無贓罪及無私罪者,于應進士舉人,不拘路分,不系有服親,各奏舉經明行修一名。候將來解發及南省奏名內,每人名下注“經明行修”字,至殿試唱名日,各升一甲姓名。[2]〔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六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117—9118頁,第9117頁。

司馬光的建議正式成為朝廷詔令,就會有許多附庸者跟進,或為政見相同,或為阿諛時相,他們的意見甚至更加極端。曾肇《上哲宗論經明行修科宜罷投牒乞試糊名謄錄之制》云:

今設經義、詩賦等科,施之一時則可矣。然皆取人以言,而不本其行,方之于古,臣竊以為未也。至于詔內外官舉經明行修之士,中第之日,稍優其禮,則不獨取之以言,又本其行,其意庶乎近古。然徒使舉之,而不由鄉里之選,又無考察之實。與斯舉者,隨眾投牒,試于有司,糊名、謄錄,校一日之長。則不唯士失自重之誼,且于課試之際,無以別異于眾人。則所謂本其行者,亦徒為虛文而已,恐未稱所以命官薦舉、優其恩典之意也?!瓌t經明行修謂宜別立一科,稍仿三代、兩漢取士官人之法,因今之宜,斟酌損益,要之,無失古意而已。至于投牒乞試、糊名謄錄之類非古制者,一切罷之?!瞬偶仁?,風俗既美,則所謂經義、詩賦等科,非以行誼進者,人將恥為之,不期于廢而自廢矣。如此,則經明行修之舉,有得士之實,不為虛文而已也。[3]〔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八一上冊,吳小如等校點,中華書局1999年版,第878—879頁。

既然是重士人品德之鄉舉里選,當然就沒必要糊名謄錄,司馬光的復古建議還是不徹底。所以,曾肇干脆要求“投牒乞試、糊名謄錄之類非古制者,一切罷之”。王安石之三舍法,司馬光之經明行修科,都不敢取締糊名謄錄,實際上是意識到“人治”體制下人才選拔過程中這些保密制度的獨特效能。只有泥古不化如曾肇者,才有這樣荒唐的建議。其結論云:士人將“恥為”經義、詩賦等進士試,進士考試“不期于廢而自廢”。換言之,完全回歸到漢代的察舉古制,徹底廢除科舉制度。曾肇之妄想,證之后世史實,完全是癡人說夢。

朝廷中許多行政經驗豐富的舊黨大臣,深知貫徹鄉舉里選宗旨之經明行修不可取,又不能直接駁回司馬光的主張,便提出修正意見。是年六月,御史中丞劉摯奏疏云:

然使升朝官舉之,不若使州郡以上舉之便?!粍t選舉之利未見,而奔競之俗先成,此不可四也?!食荚该坑隹茍鲈t下,委逐州長吏奏舉經明行修進士一名。仍以應舉實數二百人為率,不滿二百人聽舉一名。每二百人加一名,至三人止。監司轉運判官以上于本路,在京臺諫以上于開封府、國子監,各許奏舉一名。非鄉貫及不經學校,或無可應詔,并聽勿舉。自余升等推恩、理舉主同罪犯等,并依元降朝旨。[1]〔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八〇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223—9224頁,第9224頁。

追溯鄉舉里選之本意,當然是州郡地方推薦更加合適。劉摯列舉升朝官舉薦的四大弊病,其中“選舉之利未見,而奔競之俗先成”是要害之所在。在“人治”專制社會,通過“人治”手段選拔人才,肯定無公正可言,必然落入“奔競賄賂”的陷阱,無論是三舍法還是經明行修科。所以,劉摯補充說“三代鄉舉之制未易遽復”[2]〔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八〇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223—9224頁,第9224頁。,可以看出劉摯事實上是反對鄉舉里選的,只是礙于司馬光政壇大佬的臉面,只能提出相對折中的調整方案。

劉摯的建議不久得到落實。元祐二年(1087)正月,朝廷詔令云:

及舉經明行修,京東西、河北、陜西路各五人,淮南、江南東西、福建、河東、兩浙、成都府路各四人,荊湖南路、廣南東西、梓州路各二人,荊湖北路、夔州、利州各一人,委知縣當職官司同保任申監司,監司再加考察以聞。仍充本州解額,無其人則闕之。[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九四第16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593頁。

詔令限定各路舉薦經明行修科的確切人數,并說明占原來地方進士發解試名額。因此,設立經明行修科,就不會增加朝廷取士負擔,只是從原來進士試中割出極小的份額,分配給經明行修科。經明行修科作為選拔官員的一種嘗試,不影響科舉大局,被朝廷限制在極小的范圍之內。當然,其作用也變得可有可無,實際上被銷解了。

與司馬光意見相同者,看出朝廷此舉對經明行修科之危害性,提出反對意見。右司諫王覿云:“使經明行修而被舉者遂奪其解額,則后進之士視其鄉之經明行修者,其勢必有內懷忌嫉,而謗讀言詆訐,無不為者矣。如此,則學者之完人益少,而經明行修之舉不幾于廢乎?蓋必然之理也?!蓖跤]要求“于本州解額外解發”[4]〔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九五第16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630—9631頁。,為經明行修科另外設立解額,朝廷并沒有予以理會。那么,“經明行修之舉不幾于廢”的結局就是必然的。

經明行修科出發點與三舍法相同,重“人治”薦舉,一經實施,立見弊端。蘇軾元祐三年(1088)權知貢舉,省試之后,歸納此年科舉制度變革得失,其中一條云:

經明行修,尤是弊法。其間權勢請托,無所不有,侵奪解額,崇獎虛名,有何功能,復令升甲?……其經明行修一科,亦乞詳議,早行廢罷。[5]〔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〇九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960頁。

哲宗即位初,蘇軾因司馬光薦舉入朝。然而,針對司馬光的錯誤意見和改制,蘇軾絲毫不留情面,斥其為“弊法”,要求早日廢罷。蘇軾的耿直敢言,是其仕途屢屢遭受挫折的根本原因。

經明行修確實是“弊法”,元祐四年(1089),朝廷再對經明行修科做出限制,詔令云:“今后并遇降詔方許奏舉,所有歲舉知州人及每遇科場奏舉經明行修指揮,并不施行?!盵6]〔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二八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337頁。這是將前幾年關于薦舉經明行修的詔令一概廢除。但是,元祐八年(1093)二月,監察御史黃慶基又批評當時的經明行修科有“僥幸之徒,因緣請托,不容無濫進者”的弊端,要求“凡薦經明行修之士,必須精加考察,委有術業行誼為鄉黨所尊、士論所服者,乃許奏薦”[7]〔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八一第19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1450頁。??梢?,元祐年間經明行修科薦舉方式反復有所改變,科目考試則一直存在。

三、科舉制度其他方面的討論

神宗朝科舉制度變革,大致為四項內容:省試經義取士,殿試對策,三舍法,廢除制科。針對后三項內容,哲宗朝同樣出現眾多討論或政策反復。

哲宗朝首次貢舉,殿試用策則不變。元祐三年(1088)二月詔:“殿試經義、辭賦舉人,并試策一道?!盵1]〔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〇八第16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938頁。這一年九月貢舉結束之后,朝廷才詔令:“尚書、侍郎、學士、待制,兩省、御史臺官,國子監長、貳,詳議殿試用三題法?!盵2]〔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一四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060頁。這一次討論,朝臣又產生嚴重分歧。反對殿試用策者言:

用策以來,其弊不一。其始用也,驟以政務賜問于廷,即未測知,可使人自獻其說。然既著為定例,諸生在外,莫不宿造預作之,文不工者可以假托他人,學不充者可以累集古語,試日就所問目貫穿以成文爾?!酥髋R軒,其所詢訪,必當時之大務也。如今春殿試,必問去冬寒雪之異及官冗之弊。此類皆舉子所知,故宿造預作者可以應對而無疑??夹V賾{此以辨優劣,以第高下,安得實也?惟三題散出諸書,不可前料,詩賦以見其才,論以知其識,且無以伸佞時之說焉。蓋對策之流,本緣進取而來,利害交其前,得失攖其心,于是佞辭以取說,妄意以希合者,比比皆是,如昨對策以陰雪為瑞之類者是也?!颊垖淼钤?,即用祖宗試三題之制,仍預賜指揮,以信學者。[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一五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101—10102頁,第10102—10103頁。

殿試用策,考試的內容是時政,考生可以預測??忌鸀榍笕」γ?,自然不敢批評時政,唯有迎合阿諛。反對用策者指出殿試策問兩大弊?。核拊祛A作和佞辭以取說,切中要害。與用策比較,詩賦論三題相對合理。其一,題目“散出諸書,不可前料”;其二,能夠考察士人才與識之多種能力;其三,無法“伸佞時之說”。所以,這些大臣建議恢復三題考試。

堅持試策者則云:

詩賦之用,因沿至今,莫之能改。神宗皇帝以為非,天子臨軒,所以延見貢士,詢求治道之體。熙寧三年始改問策,迄于元豐,五賜策矣。乃者陛下遵先帝之舊,親策進士,所問災異、侵伐、官冗、財費之類,皆今日急務,不可以已?!h者徒知對策之宿造預作,不知辭律之學亦有記誦類集之患;知進士之備問,不知賢良茂才之備問尤詳也。臣等以謂學校教諸生,州郡發解,禮部考貢士,今已悉用詩賦,足以審其辭。所有御前試進士,宜一依先帝故事試策,合于古義,于體為允。其御試對策,雖有文采,而于所問義不相當,若詞涉諛媚及文理疏淺者,宜約舊制量定分數,取旨黜落,不得雷同入等。如此則士無濫中,而考官不敢率意升降矣。[4]〔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一五第17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101—10102頁,第10102—10103頁。

他們竭力反駁關于試策“宿造預作”和“詞涉諛媚”的批評意見。他們認為:詩賦同樣可以預先記誦準備,且殿試之前已經有足夠的詩賦考試。同時,原來的“賢良茂才”制科考試內容也是時政,參試者“備問尤詳”。因此,他們認為神宗朝變革是正確的,今后殿試都應該“依先帝故事試策”。這里,他們含糊了兩個問題。其一,詩賦和用策的預先記誦,性質完全是不一樣的。詩賦題目無法預料,所以不可能針對性地記誦;策題大致可以估摸出來,完全可以針對性記誦。其二,制科“備問尤詳”,不能說明其合理性,這同樣是弊病。不應該其他科目考試存在弊病,殿試用策也可以參照。

元祐六年(1091)殿試依然用策,上述討論沒有帶來改變。元祐八年(1093)三月,中書執政班子再次要求殿試恢復詩賦論三題,批評殿試對策,詔令同意中書建言。史載:

中書省言:“進士御試答策,多系在外準備之文,工拙不甚相遠,難于考校。祖宗舊制,御試進士賦、詩、論三題,施行已遠,前后得人不少。況今朝廷見行文字多系聲律對偶,非學問該洽,不能成章。若不復行祖宗三題舊法,則學者未知朝廷所向。檢會已降指揮,將來一次科場,如有未習詩賦舉人,許依舊法取應,解發合格人不得過解額三分之一,已后并兼試詩賦。取到國子監狀,太學見管生員二千一百七十五人,內二千九十三人習詩賦,八十二人經義不兼詩賦,以此可見中外學者習詩賦人數極多?!痹t:“來年御試,將詩賦舉人復試三題,經義舉人且令試策,此后全試三題?!盵1]〔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八二第19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1472—11473頁。

經元祐年間引導,考生絕大多數選擇詩賦科,經義科已經銷解殆盡。宣仁太后垂簾末年,最終下決心恢復殿試詩賦論三題,且規定再經過一屆銷解,此后殿試“全試三題”。宣仁太后元祐八年(1093)九月去世,她主導的朝政還持續了數月。紹圣元年(1094)二月,禮部要求“立《御試三題條》,并約束”,獲朝廷同意[2]〔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八之三七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392頁,第4392頁。。次月,朝廷再次詔令:“令次御試舉人,依舊試策?!盵3]〔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八之三七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392頁,第4392頁。將之前的決策推翻。即:宣仁太后主政末年規定的殿試改用詩賦論三題,未得一次執行,就被廢除了。由此,形成熙寧三年(1070)殿試用策之后一直沒有改變的現狀。

針對熙豐新法,部分舊黨的另一批判對象是三舍法。元祐元年(1086)四月,左司諫王巖叟奏云:

三舍之法立,雖有高材異能,未見能取而得之,而奔競之患起。奔競之患起,而賄賂之私行;賄賂之私行,而獄訟之禍興;獄訟之禍興,而防猜之禁繁。博士勞于簿書,諸生困于文法,非復渾然養士之體,而庠序之風或幾乎息,此識者之所共嘆也。臣竊謂庠序者,所以萃群材而樂育之,以定其志業,養其名譽,優游舒徐,以待科舉也。不必以科舉之外,別開進取之門,多岐以支離其心而激其爭端,使利害得失日交戰于胸中,損育德善道之淳意,非所以篤教化、成人材也。臣愚乞鑒已然之弊,罷三舍法,開先生弟子不相見之禁,示學士大夫以不疑。[4]〔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四第15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059頁。

三舍法之種種弊端,在神宗朝已經引起廣泛非議。王巖叟這里更是具體羅列了“奔競”“賄賂”“獄訟”“防猜”等等,要求取消三舍法,“不必以科舉之外,別開進取之門”。這是對三舍法的徹底否定,所言皆切中肯綮。三舍法元祐以后時興時廢,始終不成氣候,就是與奔競、賄賂等根本性的弊病相關。

元祐初亦有大臣贊同三舍法者。畢仲游《學校議》云:

蓋聞熙寧之初,變詩賦為經義以取士,增太學郡國學官,設三舍,改定式令,以布行之。四方之人至京師者幾數千,而是非不明,好惡不一,道藝進取未有異也。今復欲變經義為詩賦,退學官,更定式令以從事,則學士大夫之所以自得者果安在耶?試略言之。三代鄉舉里選之法雖難卒行,宜亦仿其大者,使學士大夫有以自得。而后詔先生博士,卒以君臣之義,父子之親,長幼之序,與夫是非、好惡、道藝之正。而詩賦、經義則如古以射取士之法,行同能偶,然后序之。別為貢舉,以待科舉之士,存之而勿論。[5]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二四〇〇第111冊,上海辭書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頁。

畢仲游順應元祐初政治形勢,對神宗朝之三舍法有所批評,但是,批評相當輕描淡寫,只是提到生員的“是非不明,好惡不一”。畢仲游醉心于鄉舉里選之古法,贊成三舍法的態度比較明顯,要求“別為貢舉”,進士試和三舍法兩存之。御史中丞胡宗愈意見則更為直接,堅持三舍法可行:“先帝聚士以學,教人以經,三舍科條固已精密,宜一切仍舊?!盵6]〔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〇四第16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831頁。

神宗朝三舍法一直沒有形成相應的規模,元祐初對此爭論也不多。根據紹圣年間重新掌政的新黨要求恢復“上舍推恩”,元祐初肯定廢除了三舍法直接取士,或稱上舍釋褐。不過,元祐年間三舍法作為太學教學升級方法一直沒有被廢止,一直是進士試考生的來源之一。元祐七年(1092)六月,禮部討論太學解額問題,就言及“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外舍二千人”[1]〔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七四第19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1305頁。,這是當時太學三舍保持的規模。

哲宗親政數月之后,全面恢復熙豐新政。紹圣元年(1094)三月:

監察御史郭知章言:“先皇帝隆尚儒術,增廣庠序,設三舍之法,應上舍生上等中選者,有取旨推恩之例。然擇之至精,俟之至久,故其得者亦難。自元豐以來,十余年間,上舍生推恩者林自一名而已。誘進激勸之法,莫善于此。元祐新令,推恩之例已罷,士論惜之。宜復元豐上舍推恩之例?!痹t:“太學合格上舍生上等推恩,免省試。每次科場不得過二人,仍附春榜人數。余依元豐二年十二月指揮?!盵2]〔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之一二第3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2977頁。

三舍法自此得以完整恢復,通過三舍選拔,可以直接釋褐進入官場。最終結果為:上舍“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〇一第12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7328頁。。

此外,舊黨要求恢復制科考試。太常少卿鮮于侁進言云:“制舉,誠取士之要,國朝尤為得人。王安石用事,諱人詆訾新政,遂廢其科。今方搜羅俊賢,廓通言路,宜復六科之舊?!盵5]〔元〕脫脫等:《鮮于侁傳》,載《宋史》卷三四四第31冊,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10938頁。元祐二年(1087)四月,朝廷即下詔:“今復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自今年為始?!盵6]〔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九九第16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9730頁。元祐三年(1088)九月,“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謝悰”[7]〔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一之一六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434頁。,哲宗朝的首次制科考試就是按照仁宗朝慣例,在貢舉年的秋季舉行。

紹圣元年(1094)秋,制舉考試結束之后,親政的哲宗與執政新黨大臣議論制舉,史載:

上曰:“前日觀所試策,亦與進士策何異?先朝嘗罷此科,何時復置?”章惇等對曰:“先朝初御試進士策,即罷制科。元祐二年復置,誠無所補。初舉得謝悰,次舉得王當、司馬槱等,聞極疏謬?!鄙显唬骸皹O不成文理?!崩钋宄紝υ唬骸霸跐h亦不設科,遇選獲異材,或因材、或因災異,策問大事,即臨時特召?!鄙显唬骸敖褚褟瓦M士殿試策,此科既無異進士策,況進士策其文理有過于此者?!编嵱簩υ唬骸邦櫰淙撕稳鐮?。然自來多言時政闕失?!鄙显唬骸敖襁M士策亦可言時政闕失?!币蛟t罷制科。[8]〔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一之二〇第5冊,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4436頁。

新黨重新執政,制科再度被廢除。

就科舉制度而言,新舊兩黨領袖大臣有諸多共同主張。實際上,在科舉制度變革方面,沒有新舊黨爭之區別。然而,元祐初舊黨當政,全盤否定新法,神宗朝科舉制度之舉措受池魚之殃。當時,因為眾多舊黨領袖人物的主張與熙豐新黨一致,元祐年間只是有限度地恢復舊法。具體而言,詩賦與經義取士兩存而偏向詩賦取士,殿試用策不變,三舍法并沒有完全廢除,制科考試恢復。哲宗親政,全面恢復熙豐新法。曾布論及科舉解額時,云:“近歲奸憸之立朝者,多以元豐之法為不可改,一有議論及此,則指以為異意,欲以羅織善類,又或挾此以遂其私意?!盵9]〔宋〕曾布撰、程郁整理:《曾公遺錄》卷七,載朱易安、傅璇琮等主編:《全宋筆記》第一編·八,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143頁。即是說,新黨重新執政后,熙豐新法執行得更加徹底。哲宗朝在新舊黨爭的反復中,科舉制度也完成了一個又一個的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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