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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學含義及其法治意蘊

2021-07-13 09:16
思想與文化 2021年1期
關鍵詞:法學人格權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法律原則,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边@一條款是對該原則的一個確認。然而一般對它的通俗理解并不夠完整、準確。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應當全面把握它的法理內涵,積極推進法治化進程。

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通俗觀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之所以令人熟悉,是因為現代民主國家普遍確立了該原則在體制中的地位。歐美社會的近現代化轉型,經歷了著名的“三R運動”(即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與羅馬法復興)。其中,羅馬法復興是普及法律觀念與傳播法律意識的社會運動,歷時多個世紀。學者指出:“羅馬法的學術優勢散發著持久而深遠的影響力?!?1)艾倫·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李靜冰、姚新華譯,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39頁。在西方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法律的作用相當大。泰格和利維發現:“在西方所有政府組織中,以及在所有以奪取國家權力為目的的社會變革運動中,都對法律家和法學訓練極為重視?!?2)泰格、利維: 《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紀琨譯,上海: 學林出版社,1996年,第267頁。美國的建國者中,律師占了相當大的比例,使得法律人在美國政治中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一位外國學者曾說:“美國對人類進步所作的真正貢獻,不在于它技術、經濟或文化方面作出的成就,而在于發展了這樣的思想: 法律是對權力進行制約的手段。在歷史上,就法律對社會的支配程度來說,任何其他的國家都比不上美國?!?3)施瓦茨: 《美國法律史》,王軍等譯,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2頁。經過長期的努力,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內,各種法律觀念為現代國家的建立奠定了嶄新的基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啟蒙哲學的產物,是法國大革命確立的基本價值。它源自啟蒙運動時期的一個表述:“人人生而平等”(the natural equality of all men)。1793年的《法國憲法》第3條將其制定為法律:“所有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J.凱利: 《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王笑紅譯,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48頁。法國大革命“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豐富了它的內涵。(5)李步樓: 《對“自由、平等、博愛”的歷史考察》,《湖北社會科學》,1987年第4期。自那以后,社會就奠定在一個全新基礎上了。美國革命(1774—1783)、法國大革命(1789)、俄國革命(1917)相繼發生,中國革命(1912、1949)繼承了之前歷次革命的思想成果,確立了民主共和國體制。從此以后,“人民”作為新型政治力量登上歷史舞臺,“民主”成為新的政權合法性基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制度上得到了落實。

在這一進程中,各國的具體情況可能有異,但其基本的精神氣質則非常相似。學者對其有如下表述:“自由民主式的正義觀念適用于法律就是,每個人在形式上都應享有平等待遇,在法律面前,一個法律上的人格(persona)與另外一個人格不應有區別,他們的地位一律平等?!?6)艾倫·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第29頁。它消滅了等級制度,廢除了等級特權,在新的認同基礎上,民族國家紛紛登上世界舞臺;(7)民族國家是一個新的觀念建構,后來才成為現實的政治實體。參見本尼迪克特·安德森: 《想象的共同體: 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布(增訂版)》,吳叡人譯,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民眾得到組織,其政治能量得到集中展現,全民參與的政治選舉制度開始定型;(8)密爾的理論為現代大型民族國家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可行的制度方式。參見密爾: 《代議制政府》,汪暄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1982年。政治法律制度也以社會契約理論為論證方式重獲正當性。(9)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以后,公共權力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這也是開啟一個新時代的貢獻。參見盧梭: 《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1980年。二戰之后,它更促成了一個團結得更為緊密的國際社會。(10)《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等國際性人權公約的內容,代表了各國領導人的基本政治觀念。這是二戰以后大國領導人的重要貢獻。參見董云虎編著: 《人權基本文獻要鑒》,沈陽: 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1992年蘇聯解體前后,美國學者福山的論述表達了一般美國人的浪漫感受;(11)弗朗西斯·福山: 《歷史的終結與最后之人》,黃勝強、許銘原譯,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叭A盛頓共識”似成為全球化運動的推動力量。(12)所謂“華盛頓共識”,據學者概括其含義如下:“當這些國家實施‘結構性調整計劃’(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或者叫做賽普斯(SAPs)……一起被稱作華盛頓共識(Washington Consensus)?!s翰·威廉姆森(John Williamson)……將之歸納出10點: (1)加強財政紀律;(2)改革稅收;(3)利率自由化;(4)增加醫療與教育開支;(5)保護產權;(6)國營企業私有化補貼(privatize state-run subsidies);(7)放開市場;(8)實施競爭性匯率制度;(9)消除貿易壁壘;(10)消除對外直接投資障礙?!眳⒁娝沟俜摇す辏?《華盛頓共識的興衰》,程早霞、宋偉譯,《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學報》,2012年第4期。直至我們生活的當下,中美兩國發生了貿易摩擦,世界正在蘊釀著新的變化。(13)實際上此前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由于中美兩國的發展情形發生了重要變化,已經有許多學者開始思考未來的復雜變局。例如Gabor Steingart, The War for Wealth, New York: Mc Graw Hill, 2008。該書所列文獻表明,歐美學者對當前局勢的思考是相當廣泛的。

這一歷史的進程是全方位、多方面、多速度的,但它在法律上達到了如下效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在各國國內與國際社會都得到普遍傳播。就中國來說,它主要通過兩方面的努力得到落實: 一是從正面否定與限制特權,確立公民普遍平等的地位;(14)這一點可以以彭真的相關思想為代表,主要涉及的是公民的權利與地位之平等問題。參見劉國利: 《學習彭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毛澤東思想研究》,2012年第1期。二是通過從負面賦予弱勢者權利,提升其法律地位。(15)這一點可以李步云教授等對罪犯地位與權利的論述為代表,參見李步云、徐炳: 《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人民日報》,1979年10月30日;李步云: 《再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法學雜志》,1980年第3期。它對立法上的不平等仍有特別留意。雖然這是相對通俗的一種觀念,但它能夠被確立為新時期法制重建的基本法律原則,仍值得高度肯定。事實上直到晚近仍然有這個思路引發的討論。(16)胡德平: 《何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顧雛軍事件與民營經濟發展座談會”上的發言》,《經濟觀察報》,2014年3月3日。

因此,人們也正是以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地位的通俗觀念,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這一理解以17世紀以來的政治法律變革為基礎,是對該原則的古典式理解。在國內外形勢都有巨大變化的背景下,應當依據法學原理對其進行新的解釋。

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學含義

法律科學要求,按照法律人的觀點(think like a lawyer)來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這就需要以“法律上的人”的概念來代替對人的概念的通俗理解。哲學家黑格爾、法學家凱爾森對此均有重要貢獻。

(一) 人是主體,但不就是法律主體

通俗觀念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這個認識雖然通俗,但比較片面。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是指“法律主體”,即“法律上的人”、法律上具有人格者。

哲學家黑格爾有一個表述:“人間(Mensoh)最高貴的事就是成為人(Person),……人實質上不同于主體,因為主體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說來都是主體。所以人是意識到這種主體性的主體?!?17)黑格爾: 《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46頁?!叭碎g最高貴的事就是成為人”?筆者初讀時頗感困惑,相信因缺乏法學背景而對此困惑者不乏其人。人不已經是人了嗎?還需要成啥人呢?

這一觀念用英文術語就能表述清楚: 人生來就是human being,即肉體之人;但肉體之人未必有資格進行社會交往,如奴隸。他只有成為法律上有完全資格之人(person),才真正地成為完全合格的人,法律術語表述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個human being,只有成為person,你才會被人認真對待,在社會中才有尊嚴。(18)此句的英語譯文為“The highest achievement of a human being is to be a person”??勺g為“人的最高成就就是成為一個人格”。感謝朱學平教授提示相關的英語譯文與德語原文。筆者不懂德語,無法對它作出評論。漢語沒有翻譯該觀念的恰當詞匯,因為漢語中沒有此種觀念。這不是因為中國人無此種思辨能力,而是他的生活不需要。硬要那樣說話,只能徒增麻煩。黑格爾雖然是哲學家,但他同時也是寫有《法哲學原理》的法哲學家,在法學上有精深的研究,因而他能有上述認識。

(二) 法律主體乃法律上權利與義務之人格化

法律主體或“法律上的人”之科學概念,是由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完成的。人有豐富的人性,因而,他在各個方向、各個領域都自由地發展。在法律視野中的人性就被法學思維獨立劃分出來,稱之為“法律主體”或“法律上的人”。按照凱爾森的認識:“在法學思想中,我們只是在人的行為成為法律秩序的內容時才涉及他。因而只有那些有資格作為法律秩序中義務或權利的人的行為和不行為,才是與法律上的人的概念有關的。一個人只是在他‘具有’義務和權利時才存在,離開義務和權利,就無所謂人了?!?19)凱爾森: 《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北京: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107頁。因而,人只是在他從事涉法事務時,他才是法律主體,此外他就不是法律主體。如凱爾森所說:“人只是在某種特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方面才從屬法律秩序;至少所有其他的行為或不行為方面,他與法律秩序就毫無關系?!?20)凱爾森: 《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第106—107頁。

承認一個人是法律主體,只是就其在法律領域存在的特點而言的。所以,民法中的“自然人”僅僅是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的主體資格而已。所以,還要承認“自然人”是法學的一種主觀的構造物。凱爾森讓人感覺奇怪的是如下表述:“自然人”也是“法人”(juristic person)、一種法學構造的人格。他說:“由于所謂自然人(person)的概念不過是法學上的構造,并且它本身完全不同于‘man’的概念,所以,所謂‘自然’人其實就是一種‘法’人。如果所謂自然人就是法人的話,那么,在自然人和通常被僅認為‘法’人之間,就不可能有什么實質上的區別?!?21)凱爾森: 《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第109頁。

從原理上說,“法律主體”或“法律上的人”是一種分配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包括責任,可統稱其為“法律權能”)的合宜技術。胡玉鴻教授強調了此種技術的重要性,他說:“這些經法律抽象而成的人,也就是法學上所稱的‘法律主體’,構建法律主體的技術,學界以‘擬制’稱之?!?22)胡玉鴻: 《法律主體概念及其特性》,《法學研究》,2008年第3期。出于法學上的考慮,可以賦予任何一些權利與義務的組合以人格,法學家將其人格化之后,它就成為了法律主體。須注意,是“任何一些權利與義務的組合”。正如凱爾森所強調的:“任何調整一些人的行為的秩序都可以被認為是一個‘人’(person),意思是可以人格化的?!?23)凱爾森: 《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第114頁。

反過來,即使是現實的人(human being),如果他未被賦予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就不能在法律上視之為主體,他就不是“法律主體”、不是“法律上的人”。當代的文明已經發達到普遍地賦予所有人(human being)以法律人格,所有人(human being)都是“法律上的人”(legal person)了。因而人們容易遺忘、忽略“所有人都是法律主體”并不就是必然的,事實上它可以有各種復雜表現。

哪些事物與現象(或其部分)需要被法學家予以人格化,從而賦予其法律主體資格,則是由法學家根據具體的情形決定、由立法者予以具體實現的。在法學中會出現以下令外行感到奇怪的現象:

(1) “人”(human being)可能不是“法律上的人”(person),如奴隸是人(human being),但無法律人格(person),故不是“法律上的人”;

(2) “人”(person)和“人”(person)不同。均有法律人格者(person),其權利義務內容可能有差異,從而是法學性質與法律能力并不相同的人。例如民法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不同規定,其人格雖平等,其能力則有差異。

(3) 最奇怪的就是: 非“人”(human being)者可能是法律上的人(person)。民法中的財團法人是將物質財富視之為人(person),如諾貝爾獎;社團法人是將許多人(many people)的結合視之為一人(one peson),如公司。中國《民法典》的術語是“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

有些觀點否認AI產品能夠具有法律人格,認為: 只有人是主體,而AI產品最多不過是機器人,它不是主體,因而不能成為法律主體。(24)參見馬莉: 《人工智能體的法律主體資格研究》,華南理工大學2020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8—26頁。這是把法律主體限制在自然人范圍內,其實民法的法人制度就已否定了該觀點。凱爾森說過:“法律上的人(按定義來說,他是法律義務與法律權利的主體)的概念,符合一種想像,需要有一個權利與義務的持有者?!?25)凱爾森: 《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第105頁。它僅僅是被“視為”人格、視為主體而已。這樣做,是為了處理法律上權利義務之技術的方便,并不涉及人的尊嚴。(26)人的尊嚴是另一個問題,需專門討論,在此不作展開。參見張千帆: 《為了人的尊嚴——中國古典政治哲學批判與重構》,北京: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當然,AI產品或機器人雖可能具有法律人格,但它是否真被賦予法律人格,則是另一個問題。那需要法學家進行專門研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學上的含義顯然與通俗的理解明顯不同?!叭恕辈粌H僅是現實中活生生的人,它還包括法人;嚴格地說,它只是現實中人的涉法律的那部分內容而已。凱爾森說:“法律上的人并不是在‘它的’義務和權利之外的一個分立的本體,而不過是它們的人格化了的統一體,或者由于義務與權利就是法律規范,所以不過是一批法律規范的人格化了的統一體而已?!?27)凱爾森: 《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第106頁。在此意義上,法學并不包攬人性的全部意義,法學之外的內容是其他學科的工作范圍。

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蘊

中國法學家在接受前人對該原則的科學理解后,必然用它來思考現實的法治問題。中國社會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開放進程,迅速完成了工業化,進入了工業社會。陌生人、具有新異性的交往開始占據生活的較大比例,法律的重要性也迅速上升。十九大報告把“全面依法治國”作為未來黨和國家的四項重點工作之一,其權威的表述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是‘五位一體’、戰略布局是‘四個全面’……”(28)參見習近平: 《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9頁。這一表述把法治放在了更重要的地位上。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作為基本法律原則,在法治進程中也將發揮新的作用。與之前階段的重視提升弱勢者的地位相比,未來一個時期顯然應當更重視對強勢者地位的規范??梢钥紤]從如下方面具體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一) 推進社會主體之法律化

衡量法治化的一個標志就是,法律對社會事務的治理程度。若將社會主體之法律化(即具有法律人格)的比例作一統計,可對特定社會的法治化進程作出評估。在理想的法治社會中,所有主體都具有法律人格;在常態的法治社會中,多數主體都有法律人格,只有少數主體例外。當代中國顯然處于一個法治過渡時期,提出這一指標并將之用于法治化評價,是值得考慮的。

所謂法治,意味著所有人都普遍地服從同一規則的治理,所有人都居于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約束,具體地接受國家司法權之管轄,司法裁判能夠對所有人強制執行。法治意味著,社會主體具有法律主體資格,不再存在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社會主體。按照這一認識,所有的社會主體都須具備法律人格,都必須在憲法與法律范圍內活動。當然現實情況比較復雜,但是,清晰的學理邏輯對人們接受法治化的制度安排、放棄缺乏法理依據的特權,是有積極意義的。

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法治政府建設是推進法治的關鍵點。按照全面依法治國要求,政府要普遍地具有法律人格,能夠接受國家司法權即人民法院管轄。政府成為法律主體之后,其行為將嚴格按照法律標準行事,從而其行為更可預期。當其違背法律規則或超越法律界限之后,當事人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政府與普通公民一樣,都擁有一個“法律上的人”的資格,不再擁有廣泛的特權,必須主動接受普遍性規則即法律的治理。

對中國來說,執政黨是更為突出的政治存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按照執政黨的部署,全面從嚴治黨是未來四大戰略性任務之一。加強黨內法規建設已成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這種表述也是之前未曾提出的。

從推進法律治理進程的學理要求來看,社會主體普遍地獲得法律主體資格,是第一步成績。這標志著,憲法法律對任何社會主體都具有權威性。

(二) 充分賦予法律主體以相關法律權能

社會主體成為法律主體,僅僅是獲得了一種“法律上的人”的資格?;\統的法律主體或“法律上的人”的觀念尚非可以操作的制度。從法學的角度,應當充分賦予法律主體以各項具體權能,這就需要在如下方面有所推進。

1. 賦予主體承擔法律上權利、義務與責任的資格

“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人格,人格不是抽象的存在,須具有采取法律行動維護自己權利的能力?!叭烁袷悄軌虺蔀闄嗬袚叩哪芰?,簡言之,權利能力?!烁駨膩矶际怯煞少x予的,而非源自自然?!?29)格·耶利內克: 《主權公法權利體系》,曾韜、趙天書譯,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7頁。因而,人格即是其法律能力。學者指出:“這些法律上的能力之總和構成了個人的權利能力,亦即個人的人格?!?30)格·耶利內克: 《主權公法權利體系》,第52頁。法律主體只有有承擔權利的資格時,它才是權利主體;有承擔義務的資格時,它才是義務主體;有承擔責任的資格時,它才是責任主體。(31)胡玉鴻: 《法律主體的基本形態》,《法治研究》,2012年第10期。雖然一般地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應的,多保持平衡關系,但實際上具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之配置,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普通人的想象。

2. 賦予主體以諸法律能力

法律上的人若僅有權利而無救濟能力則其權利是殘缺的。美國法學家霍菲爾德揭示了權利的救濟權能,并以傳統的“right”一詞來指稱它。在中國的法律術語中,相對于實體權利,“救濟權”是一種程序性的權利。它主要表現在訴訟程序中,這是主體重要的法律能力。

傳統的訴訟法分類,習慣地將民事訴訟稱為“民告民”,刑事訴訟稱為“官告民”,行政訴訟稱為“民告官”。這雖然方便法律觀念普及,實則它尚未達到法學思維的抽象水平,仍視法律主體為社會主體,用“官”、“民”這樣的通俗詞匯就把法律主體的性質混淆了。

應當在法學思維水平上來理解訴訟制度。首先,民事訴訟是私法主體之間的訴訟。政府自身亦可以作出私法行為,如從事合同行為、購買服務等等,這時應當視政府為一個私法主體,適用民事訴訟法。我國目前的社會觀念對寄托于同一社會主體上的兩個不同角色與身份分別獨立為兩個法律人格,感到理解困難。(32)筆者曾閱讀過一文: 民國時期北京大學校長訴大學院院長,這兩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均為蔡元培,因而出現了“蔡元培訴蔡元培”的有趣現象。惜出處失記,檢索未得,未知真偽。按照嚴肅的法學思維,此蔡元培與彼蔡元培乃是兩個分別獨立的不同法律人格。從常識觀點來看,似乎自己可以訴自己;而從法學角度來看,則自己不可能訴自己。

其次,刑事訴訟是國家檢察機關對刑事犯罪嫌疑人行使國家公訴權,將之置于刑事法庭管轄之下的訴訟方式。而公法主體(機關與公務人員個人)亦可以成為刑事被告人,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尚對公法主體的犯罪行為缺乏管轄能力。

再次,行政訴訟不只是普通公民對政府及機關之不當行政行為之訴訟,亦包括同為政府及機關者之間的訴訟(上級訴下級、同級相訴、下級訴上級等)。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顯然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尤其是下級機關訴上級機關,多覺得不可思議。

現實中,上下級之間的權力分工尚未法定化,上級容易侵奪下級權力而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在歐洲的傳統中,一方面,封建契約就已確立了上下級之間契約的雙務性質。如學者所說:“資產階級學者都強調封建君臣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因為從形式上看,這種關系的結成似乎是自愿的,是雙方在平等原則上結成的……”(33)馬克垚: 《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4頁。上位者違反契約則會導致關系終結。(34)馬克垚: 《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05頁。故而封建法中會有中國人不好理解的如下表述:“14世紀法國的原則即是‘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35)馬克垚: 《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06頁。因為,上級的權力同樣由契約確定,他不能越權,否則即為違約。另一方面,政府權力法定的原則業已確立。法學家認為機關與官員的權力由法律賦予,他們不能越出權力范圍?!八杏泄茌牂嗟穆毼欢疾荒軘[脫法律的約束,否則就是違法?!?36)奧托·邁耶: 《德國行政法》,劉飛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84—85頁。因而,上級機構與其下級機構之間的關系也由法律予以規范,而不由個人意志來決定。這樣,由法律賦予權力的下級在上級面前并不必然弱勢與屈服。相反,在下級的權限范圍內,上級機關應當接受下級約束?!霸摍C構的上級機構,甚至包括最高機構,都同樣受其下級機構的法規命令約束?!?37)奧托·邁耶: 《德國行政法》,第85頁。按照法律的邏輯,交通警察之交通管理權同樣及于公安部長與總理,此方面的規則高級機關及其首長亦應遵循。

3. 應賦予主體申請國家強制執行的資格

健全的法律治理,在賦予所有法律主體以法律訴訟資格后,還應當賦予其申請國家強制的權利。當權利主體申請國家強制以保障其權利,則任何個人(無論其地位多么卑微、能力多么弱小)都能獲得國家強制力的支持。他的法律權利就能夠獲得保障與實現,而這并不以其自身的實際能力,而是以其法律資格、他的可啟動國家強制力量之法律能力來實現的。對此,耶利內克有如下表述:“只要僅在行政機關內解決法律問題,個人請求權就缺乏完全的保障……只有賦予個人對抗國家行為的形式上的法律手段……起決定作用的才不再是利益的強弱而是法律請求權的強弱?!?38)格·耶利內克: 《主權公法權利體系》,第117頁。在此,凡法律上合法的,必是國家法律所保障的,也是國家強制力量所支持的。

(三) 推進相關制度貫徹該原則

國家對于貫徹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有多方面的作為。比如,通過提升人權保護水平。據學者研究,國際人權法在此方面也有明顯進展。一方面,全球性與區域性的人權保護機構體系開始形成;另一方面,人權條約實施的基本機制已經確立,具體有三: (1)報告制度;(2)國家對國家的指控制度;(3)個人申訴制度。(39)嚴海良: 《全球化世界中的人權: 以拉茲為視角的展開》,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56—157頁。從現實制度看,國家的行政若損害到人權,個人可向國際人權保護機構提起訴訟或提出指控,以維護自己的權利。這一訴訟并不以國內法為依據,而以國際人權法為依據?!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第一條規定:“成為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公約》締約國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并審查該國管轄下的聲稱為該締約國侵害《公約》所載任何權利的受害者的個人的來文?!?40)諾瓦克: 《民權公約評注: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孫世彥、畢小青譯,北京: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第646頁。再如,通過國內行政訴訟制度來促進該原則的實施。當代中國的相關實踐事實上在持續推進。1980年,浙江省蒼南縣農民包鄭照將縣長告上法庭,成為中國行政訴訟第一案。(41)伍洲奇: 《行政法往事》,《法人》,2019年第10期。1989年4月,七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這一事實對當時的觀念是顛覆性的。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28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逼淠康氖欠e極推動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要求“領導干部”和普通人一樣在法庭上接受法院審判,這充分顯示出社會觀念已經有了長足進步。(42)章志遠: 《行政訴訟中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研究》,《法學雜志》,2013年第3期。

至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法治內涵就論述完畢。因這一論題涉及較復雜的內容,最后以下表作一圖示。括號中所提示者主要以我國相關制度為參考,亦未細分國際法與國內法領域。

表1 法律中的人格及其理想的制度模式

結語

法律治理是現代類型的事業,只有在現代化基本完成之后才可能真正進行。蕭公權教授曾言:“法治只能在兩種環境之下實現。一為貴族政治,一為立憲政治。蓋以貴族有抵抗君權之實力,法律亦限制君意之利器。貴族借法律以自保其利益,法治每憑之以樹立也。立憲政府之一切職權胥以法律劃定(即無明文規定,亦有習慣或成例之界限)。不僅憲法高于一切,即尋常之法律亦不容政府任意違反?!?43)蕭公權: 《中國政治思想史》(二),沈陽: 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51頁,腳注3。蕭公權教授的觀點是否有可商榷處,本文不作展開。但應該看到,貴族政治遠矣,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而當代中國只能依據現實國情探索法治化道路。有的學者看到中國傳統的巨大惰性,認為中國社會不可能法治化。(44)謝遐齡: 《法治: 概念及其實現——兼答幾位法學界人士的質疑》,《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3期?;叵敫母镩_放初期中國社會各方面的相對落后面貌,對比今日的發展成就,理應對法治前景保持信心。

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之實現而言,首先,民主的國家體制確立了所有自然人的平等人格,但這還不夠。因而,本文認為,它還要求在私法領域實現所有私法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的平等地位;該原則還將遇到巨大挑戰,即法治政府建設如何在曲折中前進。須賦予公權力機關以法律人格,要求其按照法律規則行事,當違法時它也能以其法律人格應訴并承擔責任。

世間最強大者,莫過于擁有壟斷性合法暴力(警察與軍事力量)的一國政府。當普通個人(human being)與政府及其機關均能以平等人格共同接受司法機構之管轄與強制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全部法理內涵就得到了實現。當然其前提是,國家對其統治更為自信,對自己的權威并無懷疑,實現法治愿望非常強烈。本文的討論,既展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所蘊含的法理內涵,也顯示了該原則在法治進程中的邏輯進程。事實上,它也提示了“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在未來一個時期應當推進的若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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