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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規管理看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

2022-06-22 21:55郝明英馮曉青
編輯之友 2022年6期
關鍵詞:合規管理著作權

郝明英 馮曉青

【摘要】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關系音頻傳媒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音頻產業界的意見反饋,目前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存在節目屬性難以確定、權屬分配不清以及運營困難等問題。探究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與運營存在困境的原因,主要是早期廣播組織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強、授權程序不規范所致。在此背景下,需加強廣播音頻節目制作與傳播過程中的著作權風險識別、規范著作權授權流程、加強著作權合規管理,從而推動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促進音頻傳媒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廣播組織 音頻節目 著作權 合規管理

【中圖分類號】G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6687(2022)6-086-08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2.6.014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下知識產權公共領域問題研究”(17ZDA139)

作者信息:郝明英(1990— ),女,山東煙臺人,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主要研究方向:網絡版權法、知識產權法;馮曉青(1966— ),男,湖南長沙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一、問題的提出

2021年10月,北京廣播節音頻版權論壇召開,會上首都版權協會發布“保護聲音作品著作權”公開倡議書,提出“符合作品特征的聲音作品,應獲得充分有效的著作權保護”,遵循“先授權后使用,先授權后傳播”的財產權流轉原則,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音頻傳媒所占市場份額巨大,《2021中國音頻用戶全景調研白皮書》顯示,“2016年至2021年上半年,全國音頻傳媒市場用戶規模與滲透率超過50%,用戶達到7.31億”,“廣播節目用戶規模達6.38億”,廣播是音頻的核心組成部分。[1]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三網融合技術的發展,音頻著作權問題日益凸顯,其中核心問題是音頻節目能否構成作品。正如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副會長童剛指出的:“沒有音頻著作權保護,就沒有尊重音頻內容創作和有利于音頻內容傳播的良好環境?!弊鳛橐纛l重要內容的廣播節目的性質如何界定,也成為音頻著作權保護的核心。論壇中有產業界代表指出,廣播音頻節目的保護尚不充分,將音頻節目認定為作品,增加“聲音作品”類型有助于廣播音頻節目的保護與使用。本文認為,研討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首先需明確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困境及其成因,同時從規范分析出發研究現有法律制度保護是否充分,而后再探討法律制度修改等問題。當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需要從法律制度入手,還需要從運用、管理等多角度切入,探尋有助于廣播音頻產業發展的綜合保護路徑。

二、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與運營困境

1. 廣播音頻節目及其法律定位

廣播音頻節目,主要指廣播組織音頻節目,即廣播電臺采編、制作和播放的音頻節目,是廣播電臺播出內容的組織與播出形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規定,廣播組織主要指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是指采編、制作并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廣播電臺與電視臺的區別在于,電臺僅通過聲音來傳播信息,電視臺不僅通過聲音,還通過圖像來傳達信息,本文研究的對象為廣播電臺音頻節目(以下簡稱廣播音頻節目)。廣播音頻節目與其他音頻節目的區別在于,廣播音頻節目播放時間是固定的,公眾只能在廣播組織設置的時間點欣賞廣播節目,其他類型的音頻節目則相對不存在這一限制。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廣播產業涌現出一批新興網絡媒體,包括網絡廣播組織(以下簡稱網播組織),網播組織也會制作、播放廣播節目,但由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廣播組織目前尚不能涵蓋網播組織,因此網播組織音頻節目暫不在討論范疇。

廣播音頻節目是傳媒產業概念,其在著作權法中的定位需要結合具體節目內容以及傳播方式進行討論。從廣播音頻節目整體來看,其內容具有獨創性,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節目整體則可以作為錄音制品,獲得錄音制作者權保護。從廣播音頻節目傳播方式來看,在傳統無線廣播時代,廣播音頻節目的傳播受到廣播組織權保護,《著作權法》修改后,廣播組織權可以禁止未經許可的網絡實時轉播以及信息網絡傳播。隨著互聯網技術與三網融合技術的發展,廣播音頻節目的傳播渠道不斷拓展、傳播方式更加便捷、運營方式也更加多樣,為適應融媒體的發展,傳統廣播組織開始尋求更便利的保護方式以及運營方案。

2. 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困境

結合北京廣播節音頻版權論壇探討的廣播音頻節目保護現狀及廣播產業界的意見反饋,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音頻節目在著作權法中的屬性以及是否能夠構成作品有待明確?!肮澞俊币辉~在傳媒產業中的運用范圍十分廣泛,并非法律概念。音頻節目主要是指以聲音為表現形式的節目類型。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音頻節目并不能對應到《著作權法》中的某一類作品類型,需要根據音頻節目所包含的內容要素,判斷是否具有獨創性,而后再討論是否構成作品、屬于何種作品類型、抑或納入錄音制品的保護范圍。這與電視臺節目不同,電視臺節目或構成視聽作品,或構成錄像制品,節目的法律屬性相對比較清晰。①

(2)廣播組織對音頻節目并不享有整體上的著作權。根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廣播組織對音頻節目并不享有整體的著作權,這給廣播組織的維權工作帶來一定困難。與電視臺節目構成視聽作品的情形不同,《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視聽作品的權利歸屬于制作者。②對于未經許可傳播廣播音頻節目的行為,由于音頻節目涉及著作權/鄰接權人較多,在廣播組織授權管理不規范的情況下,廣播組織并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權,無法直接以著作權人身份進行維權,這也是廣播組織要求加強著作權保護的主要緣由。當然,針對侵權盜播行為,廣播組織可以作為錄音制作者進行維權,也可以作為廣播者通過廣播組織權進行維權,后者在此次著作權法修改之前并不能控制網絡環境下未經許可的播放行為,對于廣播組織的權益造成了較大損害。

(3)廣播音頻節目的授權使用存在一定困難。由于音頻節目涉及著作權人較多,在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運營中,廣播組織首先需要獲得各著作權/鄰接權人的授權許可,才能夠進行著作權交易。隨著三網融合技術的發展以及網絡傳播平臺的興起,廣播組織也在不斷進行節目創新并拓展傳播渠道,在傳統廣播組織與網絡傳播平臺的合作中,由于廣播組織對音頻節目不享有整體著作權,而音頻節目所涉權利授權不完整,即使網絡平臺取得了廣播組織授權,其傳播音頻節目也會面臨“合規”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著作權交易帶來了困難。

3. 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運營困境的成因

針對上述廣播音頻節目的保護困境,有相關產業界人士建議加強音頻節目的保護力度,規定“聲音作品”,并參照“視聽作品”來確立權利歸屬原則。③本文認為,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并不能與視聽作品進行類比,也不能將目前遇到的保護困境統歸為《著作權法》作品類型規定的問題。音頻產業的發展與保護,法律僅僅是兜底保護手段,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要“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盵2]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打通多個鏈條,具體產業發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需要綜合考慮多個維度。分析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困境產生的原因,需要從節目本身特點、產業管理現狀及法律規定等方面綜合考量,找到問題癥結,探尋最有利于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的路徑。

(1)廣播音頻節目制作、傳播中涉及的主體及權利具有復雜性。同廣播電視節目一樣,廣播音頻節目的制作包含多個環節,如撰稿、編導、編輯、錄音、主持人配音、合成、剪輯等,不同類型音頻節目對節目制作要求不同,上述環節會根據情況刪減??傮w而言,廣播音頻節目的制作包含多主體的參與,也涉及多種權利類型,如撰稿人針對其撰寫文字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的表演者權以及編導(導演)、編輯、錄音師、剪輯師等所享有的權利。廣播音頻節目涉及主體多、權利類型復雜,為其保護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2)早期廣播組織著作權保護意識不足,著作權管理存在合規風險。早期廣播組織著作權保護意識薄弱,忽視著作權合規管理問題,使得音頻節目授權程序存在一定瑕疵,造成后續許可使用的難題。尤其在互聯網技術及三網融合技術發展與普及之前,廣播組織缺少必要的合規管理流程,未與音頻節目中其他權利人簽署必要的書面著作權授權合同,使得其對音頻節目享有的著作權存在瑕疵。在互聯網技術尤其是移動互聯網技術普及后,廣播組織意欲將其制作的音頻節目在網絡平臺進行傳播,則因為權利瑕疵致使存在著作權交易困境,這是廣播組織自身著作權意識淡薄、著作權管理不完善所致。

(3)廣播的法定許可在互聯網環境下無法適用。根據《著作權法》第46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蔽覈吨鳈喾ā分械膹V播電臺、電視臺并不包括網播組織,僅指傳統廣播組織,即由國務院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策劃并審批設立的機構。因此廣播作品的法定許可僅適用于傳統廣播組織,廣播組織的音頻節目若要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傳播,無法適用上述有關已發表作品廣播的法定許可,這也給廣播音頻節目的網絡傳播帶來了一定的障礙。當然,有關廣播作品的法定許可制度的存廢也存在一定的爭議。雖然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增加了廣播組織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僅僅是有關通過該廣播組織傳播節目的問題,并不涉及廣播、電視節目內使用已發表作品的權利問題。因此即使傳統廣播組織通過授權合同將廣播、電視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網絡平臺,但該授權并不能延及廣播、電視節目中使用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即網絡平臺通過授權就廣播、電視節目進行傳播,原廣播、電視節目經法定許可使用的已發表的作品,若網絡平臺要進行傳播,則仍需要獲得已發表作品權利人的授權,而不能直接適用法定許可。

綜上,廣播組織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主要存在音頻節目是否可以構成作品、廣播組織能否就音頻節目享有完整著作權、音頻節目授權許可存在障礙等問題。探討廣播音頻節目保護困境,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廣播音頻節目制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復雜性;二是早期廣播組織著作權保護與管理意識不足,著作權授權管理不規范,同時廣播的法定許可無法延伸至互聯網,導致后續音頻節目著作權運營困難。

三、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路徑檢討

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首先是保護路徑的選擇問題。在《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下,如何看待以及處理這一問題,需要從著作權制度本身及其價值理念入手,明確現行法律為廣播音頻節目提供的保護空間,再從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角度探尋適合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的路徑。

1. 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與鄰接權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相關權,后者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主要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廣播音頻節目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權,這里的著作權主要是指狹義的著作權,即作者對其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雖然廣播組織無法就音頻節目享有整體上的著作權,但這并不能妨礙音頻節目中各組成部分享有著作權,也不妨礙音頻節目作為整體受錄音制作者權保護,在傳播中受廣播組織權保護。

(1)廣播音頻節目涉及多個著作權與鄰接權主體。音頻節目的制作往往需要使用多種類型的作品,如在音樂類音頻節目中,音樂作品本身存在著作權,表演者就其表演音樂的行為享有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就其錄制行為享有錄音制作者權,廣播電臺作為廣播者享有廣播組織權。再如,目前在各廣播電臺中比較受關注的有聲書類音頻節目中,被朗讀或者表演的書目作者即文字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朗讀者或者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廣播電臺錄制音頻形成錄音制品享有錄音制作者權,廣播電臺將錄制的音頻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享有廣播組織權。一個有聲書音頻節目的制作,涉及文字作品、配樂等音樂作品,其中還包括了剪輯、編輯等不同權利人所做出的不同貢獻。由此可見,在廣播組織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中,音頻節目中涉及作品的著作權以及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享有的權利,各種權利彼此獨立存在,共同構成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

(2)廣播音頻節目受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多重保護。由于廣播音頻節目制作、傳播中涉及的作品、權利人多樣,廣播音頻節目之上存在多種權利。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同的主體均能通過相應權利內容獲得保護。以廣播組織為例,如果其制作節目主要表現形式為口述,口述內容具有獨創性,則可以認定為口述作品,若該作品為職務作品,作者(廣播電臺工作人員)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①在音頻節目制作過程中,廣播組織作為錄音制作者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針對其錄音制品的廣播和機械表演獲酬權,后者為此次著作權法為落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相關規定②而增加的內容,可以更好地保護錄音制作者的權利。此外,作為傳播者,廣播組織還享有《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的廣播組織權,即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對廣播音頻節目的轉播、復制、錄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對廣播組織權的內容進行了擴張,增加了網絡實時轉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有助于禁止網絡環境下未經許可的盜播行為,維護廣播組織在網絡環境下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分析,即便廣播音頻節目僅構成錄音制品,作為錄音制作者與傳播者,廣播組織也可以享有相應權利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的復制、轉播、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同時作為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還享有針對其錄音制品廣播和機械表演的獲酬權。

由此可見,廣播音頻節目涉及權利多樣,《著作權法》為廣播音頻節目提供了著作權與鄰接權保護,包括節目中已使用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以及廣播組織權。以廣播組織為主體探討音頻節目中存在的權利,對于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廣播組織可以享有狹義著作權;若音頻節目無獨創性,則可以作為錄音制品,廣播組織享有錄音制作者權;在傳播音頻節目過程中,作為傳播者,享有廣播組織權。在音頻節目構成作品過程中,節目制作涉及編導、編輯、錄音、主持、剪輯等人員,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第2款有關媒體職務作品權利歸屬的規定,除署名權外的其他著作權歸屬于廣播組織;在音頻節目構成錄音制品過程中,廣播組織也可以依據其與編導、編輯、剪輯等人員的勞動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約定權利歸屬與勞務報酬?!吨鳈喾ā芬呀泴V播音頻節目中涉及的權利主體給予了相應且較為充分的保護。

2. 以“聲音作品”保護廣播音頻節目之反思

針對目前廣播音頻節目面臨的困境,為促進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有產業界人士呼吁以“聲音作品”保護音頻節目,并參照“視聽作品”權利歸屬原則,由廣播組織以“制作者”身份享有“聲音作品”的著作權,從而便于廣播組織以著作權人身份進行維權,便利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交易。本文認為這一觀點無論從產業發展實際,還是從著作權保護制度分析,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1)從節目制作技術來看,音頻節目與電視節目相較難度低。在有關電視節目,尤其是近兩年有關體育賽事直播節目著作權保護中,經過司法、實務界將近七年的爭論與探索,最終確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中的連續畫面可以構成視聽作品(原類電作品),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權。在相關案件審理中,法院認為,對于由多機位拍攝的賽事節目,若在“機位設置、鏡頭切換、畫面選擇、剪輯等方面能夠反映制作者獨特的構思,體現制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則可認定具有獨創性。③因此有產業界人士指出,廣播音頻節目的制作也需要編導的選擇與統籌,在這一過程中也體現了其獨創性的選擇與安排。實際上,從技術角度對比電視節目與廣播音頻節目的制作,二者存在較大差別。電視節目的制作包含了聲音與影像,音頻節目僅包含聲音,電視節目的制作難度要遠大于廣播音頻節目,二者的區別類似于個人樂手與交響樂團之間的級差對比。再從導演/編導與節目主持人發揮作用角度對比,導演在電視節目制作中發揮更大作用,會有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電視節目主持人以配合為主;而在音頻節目中則恰恰相反,導演/編導在音頻節目的直播與制作中所發揮作用有限。從音頻節目與電視節目制作難度與編導發揮作用來看,二者并不具有可比性。

(2)從獨創性角度分析,音頻節目制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并不體現獨創性。在認定賽事節目保護過程中,法院認為,對于連續畫面可以通過視聽作品或者錄像制品予以保護,二者區別在于有無獨創性,即是否獨立創作、是否體現作者的選擇與判斷。當然,在錄像制品形成的過程中也存在“個性化選擇”,但這種選擇是為了更好錄制影像所作的技術性加工,而不涉及對作品表達層面的個性選擇和安排。①賽事節目也并不當然具有獨創性,未體現作者個性選擇和安排的賽事節目也是作為錄像制品予以保護。在分析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中,編導的“個性化選擇”更多是為了節目順利制作與錄制而進行的技術性加工,從表達層面看其個性化選擇與安排并不能與復雜賽事節目制作相比。因此,將音頻節目作為錄音制品進行保護,實際上符合《著作權法》中有關獨創性的判斷,符合產業技術發展現狀。

(3)從法律規定與保護力度來看,將音頻節目定義為錄音制品足以提供保護。目前在廣播音頻節目之上存在多個權利主體與權利內容,即使將廣播音頻節目定義為錄音制品,廣播電臺作為錄音制作者可以對錄音制品進行著作權運營,也可以提起訴訟制止侵權行為。關于鄰接權與著作權保護強度問題,實務界存在一種觀點,認為鄰接權保護力度不如著作權保護力度,其實這是一種誤解與誤讀。著作權與鄰接權均為專有權利,保護的是不同的勞動成果,權利人都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使用,二者是獨立存在的。鄰接權的保護力度也并非總是低于著作權保護力度,如錄音制作者享有錄音制品的出租權,而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并不享有出租權;②再如著作權人享有的廣播權受“法定許可”限制,不能禁止他人廣播其作品,只能請求報酬,廣播組織卻享有絕對的“禁止權”。[3]

綜上,《著作權法》已經為廣播音頻節目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保護,廣播組織在運營相關音頻節目中確實遇到困境,其主要原因在于著作權保護意識不足,在節目制作中沒有充分考慮后續授權使用等問題,著作權授權不夠完整,因此,存在權利瑕疵,不利于著作權交易與運營。之所以造成這一問題,并非法律本身規定不足,而是早期廣播組織保護意識問題,需要從合規管理角度入手,加強風險排查與合規管理。當然,廣播音頻節目在網絡平臺中的傳播還存在廣播法定許可制度無法延伸適用于互聯網環境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的討論將在下文詳述。

四、加強合規管理促進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運營

我國社會經濟已進入新發展階段,知識產權保護也需要適應新發展階段,構建大保護格局,提高全鏈條保護意識。加強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不僅要從“后端”加強保護,還需要從“前端”推動創新,從“中端”加強管理。結合廣播音頻節目面臨困境的原因分析,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需要加強合規管理,做好風險排查,控制內部風險,防范外部風險。

1. 加強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合規管理及交易規范

基于國際標準化組織(ISO)2014年發布的國際標準《合規管理體系——指南》,2017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國家標準《合規管理體系——指南》,指出合規意味著組織要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也需要遵守“相關標準、合同、有效治理原則或道德準則”。2021年12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與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識產權與創新發展中心聯合發布《企業知識產權合規標準指引(試行)》,探索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提到“知識產權合規風險包括了著作權法律風險”,“職務作品、委外創作、版權商的權屬確定風險與版權許可使用、轉讓中的法律風險是重要內容”。③加強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需要開展風險排查,做好知識產權風險規避。促進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同樣需要加強合規管理,做好內部風險防控與外部制度風險應對。

(1)識別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合規與運營風險。廣播組織要加強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需要做好風險識別與風險排查。首先,識別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與運營存在的風險。上文分析,《著作權法》已經對廣播音頻節目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保護,其不存在嚴重的保護困境,面臨的是運營困難,即已經制作完成的廣播音頻節目在授權許可使用中由于授權不完整、存在權利瑕疵,而無法推進著作權交易,尤其是在網絡平臺中的傳播問題。由此可以識別廣播音頻節目運營風險在于授權不完整。其次,開展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運營的風險排查。廣播音頻節目之上存在已有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的權利、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推進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交易,需要獲得上述權利人的授權,同時需要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約定編導、錄音、剪輯等工作人員相關權利的歸屬問題。排查相應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運營風險,需要梳理相應節目的著作權授權合同并查閱分析是否有授權規定以及授權內容是否充分,以滿足廣播音頻節目再傳播的需要。識別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與運營風險,是加強合規管理的前提與基礎。

(2)規范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授權合同。廣播音頻節目之上存在多個權利主體、多種權利類型,這是由著作權法律制度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吨鳈喾ā凡粌H保護作品的創作與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同時還鼓勵有益的作品傳播行為,保護傳播者的合法權利。正如演繹作品的使用需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錄音制品的使用也需要獲得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的授權。①廣播音頻節目運營中需要獲得多重授權,這是不可避免的問題。規范廣播音頻節目授權管理流程,一是規范上述三重授權,即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的授權,權利內容包括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二是規范工作人員授權合同管理,即相關職務工作與委托合作中的問題,在編導、編輯、錄音、剪輯等人員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權利歸屬,可以避免后續著作權運營風險以及相應權利糾紛,這是合規管理應有之義。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此次著作權法修改中,多處也體現意思自治,如視聽作品權利歸屬方面,針對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以外的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當事人約定優先,②因此,加強合規管理,規范著作權授權合同,是解決目前廣播音頻節目保護與運營困境的最有效以及最直接的方式。

(3)加強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合規管理。除上述規范書面著作權授權合同外,加強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還需要進一步推進著作權合規管理。一是明確著作權期限,梳理節目中使用作品、表演、錄音制品的保護期,以確認其是否進入公有領域。二是建立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授權數據庫并定期更新,明確授權期限以及使用方式。三是建立法定許可清單,確認廣播音頻節目中屬于法定許可的內容,由于法定許可并未經過權利人授權,只是支付相應報酬,因此在節目交易與運營中會受到一定限制,對這一類節目要特別關注。四是加強書面著作權授權合同管理。五是定期審查著作權合規問題,著作權合規管理是長期、動態的過程,需要根據法律制度修改、社會經濟技術的變化以及行業發展態勢進行適時調整。加強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合規管理,有助于促進廣播音頻節目的保護與交易,豐富音頻文化市場,促進節目傳播。

2. 法定許可制度下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運營

在互聯網技術以及三網融合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之下,傳統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運營方式主要是將其授權網絡平臺進行播放,在這一運行模式中,還涉及傳統廣播音頻節目中經過法定許可使用的作品/錄音制品,無法延伸至網絡環境下的問題。當然,若傳統廣播組織在音頻節目制作之時就嚴格進行合規管理,獲得完整授權,也不會存在上述障礙。但廣播電臺、電視臺在早期著作權保護意識較弱,又享受法定許可所帶來的優惠,授權合規管理并不完善,加之廣播電臺使用作品數量大,若一一進行授權,也會降低音頻節目的制作效率、妨礙作品的傳播。這一問題的存在是信息技術發展必然帶來的沖突,除了建議廣播組織加強著作權授權合規管理外,也需要從制度層面探討廣播法定許可延伸至網絡環境下的可行性。

(1)法定許可制度存在的爭議。根據現行《著作權法》,法定許可制度主要包括了教材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錄音制品法定許可、廣播作品法定許可,與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運營相關的主要是錄音制品與廣播作品的法定許可。法定許可制度的設立,為廣播組織播放、傳播作品提供了極大便利,但該制度在理論與實踐中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如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直接刪除了錄音制品與廣播作品的法定許可,雖然之后的修改草案又恢復這一制度,但立法中的這一過程反映出法定許可制度存在的巨大爭議。目前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運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廣播作品法定許可能否適用于網絡環境之下以及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制度本身存在的爭議。之所以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主要原因在于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無法得到保護,“除音樂作品外,幾乎沒有權利人能從廣電組織拿到已發表作品廣播權的使用費”,“這造成了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長期的利益不平衡”。[4]即使是音樂作品,也存在大量使用作品不署名、不付酬的問題。[5]由此可見,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付酬機制以及救濟機制不完善。就該制度本身而言,經過此次《著作權法》修改中的爭論,本文認為,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制度有必要予以保留,廣播組織承擔著一定的國家宣傳職能,法定許可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著作權運營,對于作品的傳播以及社會公眾獲取信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進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制度真正落實,不損害著作權人署名以及獲酬的權利,主要需要完善付酬與法律救濟機制。

(2)廣播法定許可延伸至網絡環境下存在一定障礙。關于廣播作品法定許可是否應延伸至互聯網環境之下,有學者指出,“有必要允許廣播電臺依據該法定許可制作并播出的音頻節目也可以在網絡環境下繼續享有這個法定許可的便利”,[6]本文認為,探討廣播作品法定許可是否應延伸至網絡環境中,需要綜合立法目的、法律解釋以及產業需求來進行分析。

從立法目的來看,我國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制度來源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中限制權利人廣播權的相關規定,但這些條件“不應有損于作者的精神權利,也不應有損于作者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付酬數額當事人約定優先,未約定的“由主管當局確定”。①對著作權人廣播權的限制主要是廣播組織擔心權利人(包括集體管理組織)權利濫用,從而導致其難以獲得授權。[7]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廣播組織條約》諸多討論中,無論是廣播組織權主體還是權利內容都未延伸至互聯網環境之下,主要是考慮廣播組織權利的實施不能影響著作權人、其他鄰接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

從體系解釋角度進行分析,現行《著作權法》對錄音制品法定許可制度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的音樂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可以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制品,但被許可人同時需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②雖然《著作權法》規定廣播組織權為禁止權,但作為專有權,禁止權與許可權是一個權利的兩個方面,廣播組織在行使相應權利過程中,其作為廣播者可以適用廣播作品的法定許可,但當其將相關節目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則不能當然適用該法定許可,仍然需要獲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從產業實踐角度來看,廣播組織在將其音頻節目進行授權許可過程中,主要是將音頻節目錄制成錄音制品,而后再進行著作權交易,這一過程應適用錄音制品相關規定。即使廣播音頻節目是采用網絡同步轉播或者信息網絡傳播,廣播作品的法定許可也并不能當然適用于互聯網環境下。在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運營實踐中,只要音頻節目著作權授權完整,其運營并不會存在障礙,也就不會涉及廣播作品法定許可無法延伸至網絡環境下的問題。

綜上,無論從立法目的還是體系解釋角度,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并不能延伸至互聯網環境下,且從產業實踐角度看,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運營并非只有通過將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延伸至互聯網環境下這一條路可以解決,法律修改與完善也并非必需。在廣播作品法定許可制度本身存在較大爭議的前提下,不建議再對法定許可范圍進行擴大。

結語

互聯網技術與三網融合技術發展,廣播音頻節目著作權保護與運營問題凸顯,具體表現在廣播音頻節目法律性質確定存在爭議、廣播組織是否可以就節目享有完整著作權存在不同利益訴求以及節目著作權運營存在一定障礙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早期廣播組織著作權管理與保護意識不足,著作權授權流程不規范,缺乏必要的著作權合規管理。就目前部分產業界人士呼吁通過“聲音作品”保護廣播音頻節目的觀點,本文認為目前《著作權法》已經給予廣播音頻節目較為充分的著作權以及鄰接權保護,新設“聲音作品”存在一定障礙。加強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核心在于識別廣播音頻節目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通過著作權授權合同規范以及著作權合規管理加強保護,從而推動廣播音頻節目的著作權交易與運營,實現廣播音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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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the Operation of? Radio Progra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liance Management

HAO Ming-ying, FENG Xiao-qing(School of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operation of radio programs are related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udio media industry. According to the feedback of the broadcasting industry,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for broadcasters to protect their audio programs, such as how to determine the attributes and distribute the ownership of the programs. The reasons are mainly due to the lack of awarenes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the irregularity of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operation of radio program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udio media industry, it is necessary to standardize the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process and strengthen copyright compliance.

Key words: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audio program; copyright; complianc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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