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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的“三殺、三宥”說

2022-10-29 08:14
文史雜志 2022年6期
關鍵詞:詩賦孔融楊萬里

何 崝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蘇軾參加禮部試,所考題目是《刑賞忠厚之至論》。蘇軾在這篇文章中使用了“三殺、三赦”典故。這個典故的出處引起了一些議論,宋人的著作有所記載,如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八云:

宋代另一位學者龔頤正《芥隱筆記》卷上也有記載:

宋代詩人楊萬里《誠齋詩話》也有記載:

陸游、龔頤正和楊萬里都是南宋時人,他們彼此的年齡相差幾歲到十幾歲,距蘇軾出生的時間晚一個世紀左右,因此他們記載的蘇軾這段典故,不會親聆自當事人,只能是耳食之言;既是耳食之言,難免有所出入。關于三殺三宥的出處,陸游所記蘇東坡的回答是“何須出處”,這等于說沒有出處,不必去追究。龔頤正的記載,蘇軾的回答是“想當然耳”。這個“想當然耳”,龔頤正解釋為蘇東坡仿效孔融回答曹操周武王伐紂以妲己賜周公,“以今度之”(指曹操滅袁紹,以袁熙妻甄氏賜其子丕,實對曹操暗含譏諷),故“想當然耳”。這個解釋僅僅是一個推測,難以確認。楊萬里卻襲用龔說,但解釋稍詳。他記載孔融回答“想當然耳”的典故出自《三國志·孔融傳注》。這個記載卻存在問題;因為孔融傳見于《后漢書》,《三國志》并沒有為孔融立傳。但楊萬里覺得用孔融“想當然耳”來回答“三殺三宥”的出處似乎也不甚妥當,故又引《禮記》一段文字來加以說明。

如果我們根據宋代的科舉制度來推敲“三殺三宥”的出處,可以發現陸游所記蘇軾語“何須出處”,龔、楊二人所記出于孔融“想當然耳”都有悖于當時的科舉制度。但楊萬里又認為這個典故可能出于《禮記》,關于這個問題,我們下文再討論。這里先說說“何須出處”和“想當然耳”何以有悖于當時的科舉制度。

自隋代實行科舉制度以后,歷代科舉考試都以儒家經典和前代詩賦為主要內容,宋代也是如此。如宋寧宗嘉定四年(1211年),國子祭酒劉爚上書言:“國家以科舉取士,三日之試,雖兼策論,而去留之際,必本經義、詩賦?!边@是說,科場中的文章詩賦,其內容都要根據經義和前代詩賦,而不能隨意杜撰。又如慶歷四年(1044年),臣僚上言改更貢舉進士所試詩賦策論,這時歐陽修上書說:“凡貢舉舊法,若二千人就試,常額不過選五百人,是于詩賦策論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選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試之官殆廢寢食,疲心竭慮,因勞致昏。故雖有公心,而所選多濫,此舊法之弊也。今臣所請者寬其日限,而先試以策而考之,擇其文辭鄙惡者,文意顛倒重雜者,不識題者,不知故實略而不對所問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誤引事跡者,亦限件數,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雜犯舊格不考試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睔W陽修列出七種不合格者建議先加以淘汰,以減輕考試之官的工作強度,其中有“誤引事跡者”。這個“誤引事跡”當是指策論中所引經典、詩賦的典故、文句有誤,若積累到一定數量,就要加以淘汰。歐陽修的這個建議不一定全為朝廷采納,但可以知道,七種不合格必為考試之官所排斥。

現在我們來看看蘇軾“三殺三宥”的典故。蘇軾在他的《刑賞忠厚之至論》中說:“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瘓蛟唬骸吨??!边@段對話的出處,蘇軾在他這篇文章的開頭部分實際上已經點明:“堯、舜、禹、湯、文、武、成、康之際,……其吁俞之聲,見于虞、夏、商、周之書?!蔽闹刑岬降膱?、皋陶、四岳、鯀等人物,都見于《尚書》的《虞書》里的《堯典》和《舜典》。故按照蘇軾的暗示,皋陶與堯的這番對話應在《堯典》和《舜典》里面。

張大千繪《東坡居士吟望圖》

但是在《堯典》和《舜典》里,我們卻找不到皋陶和堯的這番對話。由于《刑賞忠厚之至論》是蘇軾參加省試的文章,并被收入蘇軾的文集,故很受人關注。值得注意的是蘇軾以后的北宋時期,沒人對“三殺三宥”說提出疑問;到了南宋,卻被人注意到,蘇軾引用的皋陶和堯的這段對話并不見于《堯典》和《舜典》。如果按照宋代科舉考試的規矩,蘇軾使用的這個典故,與經義、詩賦不合,至少屬于“誤引事跡”,應屬淘汰之列。盡管他當面向考官歐陽修作了說明和辯白,但據陸游等人的記載,他的說明辯白是蒼白無力的,“何須出處?”“想當然耳!”這樣的說明和辯白顯然不足以說明他使用的這個典故是符合規定的。楊萬里還說,蘇軾回答歐陽修的疑問時,竟說這個典故出于《三國志·孔融傳注》,其意在請歐陽修據孔融回答曹操事,推斷“三殺三宥”應有其事。但這是一種類比的說法,不能判斷為必真;更何況《三國志》未立孔融傳。蘇軾熟讀群書,應該知道這一情況。如果他知道這一情況還要這樣回答,便屬有意誤導——從蘇軾平生為人來看,他不至于如此。我認為這是楊萬里據耳食之言所作的誤記。

但楊萬里又認為“三殺三宥”典故出于《禮記》“獄成,有司告于王”一段。其實楊僅僅是概略的引用,原文見于《禮記·文王世子》:

這段話是說公族有罪,有司與公關于案情處置的對話。有司報告說某有罪,公說宥之;有司再報,公仍說宥之;及至三宥,有司不再回答,把案子交給甸人執行。公再追赦也來不及了。還有一些文獻有類似的記載,如《禮記·王制》:

蘇軾《刑賞忠厚之至》(選自明刻《蘇文忠公策論選》)

這段話把審判案子程序敘述得更為詳細:先由司寇根據法律審案,司寇審案要“三刺”,刺是深入訊問之意。鄭玄注三刺是: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案子再上報大司寇,大司寇再審后報告于王,王再命三公聽取案情并參與意見,然后三公再報告王,其間王“三又之”(鄭注:又當作宥,宥,寬也),最后才下令執行判決。這段話與《文王世子》中,有司三次審判都判決有罪,公三次赦宥的意思基本上相同?!吨芏Y·秋官司寇》中也有類似的記載:

這個司刺的權限把《王制》里面審判案子的程序都概括進去了,但其三宥三赦與《王制》三宥相較更加具體。司刺的三宥三赦是根據幾種不同情況進行的,《王制》的三宥是審結案子后的赦宥,其意旨卻是一致的。此外,《孔子家語·刑政》也有與《王制》大體相同的記載,只不過把這些內容以孔子與仲弓對話的形式表現出來。

我們可以看到,《禮記》《周禮》《孔子家語》等著作中的“三罪三宥”或“三刺三宥”,與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中的“三殺三宥”其實大同小異;但是,蘇軾所引“三殺三宥”是以堯與皋陶對話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不見于《禮記》等著作。那么,蘇軾使用的這個典故是否屬于杜撰或“誤引事跡”,有悖于當時科舉考試的規則呢?

如果按照現代的學術規范,我們在引用典籍或他人著作時,必須忠于原著,每個字,甚至標點符號都不能有誤,并且要把出處準確地加以注明。但在古代,撰述者在引用時往往有所增減或改動,取其大意而已,其出處也只提提書名(偶爾提及卷數),這種引用方式在著作中,在科舉考試中,甚至在上奏皇帝的奏章中都隨處可見。例如:《論語·八佾》:

此二句在《中庸》里面,卻引成:

《中庸》把《八佾》的兩句話并為一句,文句也有所改動,尤其是把“宋不足征也”改為“有宋存焉”,意思已有一定變動。清代閻若璩的解釋是:“《論語》‘杞宋并不足征’,《中庸》易其文曰:‘有宋存?!犊鬃邮兰摇费裕骸~生伋字子思,嘗困于宋。子思作《中庸》?!吨杏埂芳茸饔谒?,易其文,殆為宋諱乎?且爾時杞既亡而宋獨存,易之亦與事實合?!边@是說子思曾困于宋,但因他在宋作了《中庸》,曾經客居其地,故要尊重其地,對其地凡事要有所隱諱,這才是君子之風。(杜甫詩“自為青城客,不唾青城地”與此意同。)孔子說“杞宋不足征”,似乎把宋的地位貶低了,故子思把“宋不足征也”改為“有宋存焉”。這是閻氏的一個推測,倒未可必。但子思引用孔子的話,卻說明了古人引書,有時可以出于己意加以改動。

蘇軾文集中,許多文章都有引書,其引用方式也和前人一樣,對引書內容往往有所增減改動。如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參加學士院試,這是取得館職的重要考試?!端问贰ぬK軾列傳》載,他“試二論,復入三等,得值史館”。我們且看他所試二論之一《學士院試春秋定天下之邪正論》中所引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中關于《春秋》的一段話:

蘇軾所引這段話的原文是這樣的:

把蘇軾的引文和原文對照之后,可以發現,蘇軾的引文把原文省略了一半還多,有的句子前后顛倒。如果按照我們現在的標準,這樣的引用已不能叫引用,而幾乎應叫改寫了。但這樣的引用顯然得到考官的認可,因為蘇軾這次考試又獲三等,與嘉祐五年(1060年)試制策同樣的高第。又如蘇軾《上神宗皇帝書》引用《尚書·洪范》云:

《洪范》這段話的原文是:

蘇軾引用的這段話原文約160字,被他縮寫至不到30字。奏議應該怎么寫,蘇軾可以說了如指掌。他引書這樣縮改原文,應該是信心滿滿。奏議上呈后,也沒有發生因他誤引事跡,擅改典籍而受到皇帝的譴責??梢娺@樣的引書方式是得到皇帝的認可的。

從以上幾個例子看,古人引書并不如我們現在引書這樣嚴格,往往出于己意加以增減檃栝,取其大意而已;有時甚至于加以改動,只要得到讀者認可即可。在科舉考試中,這樣的引書方式,我們可以想象會令考官非常頭疼;因為引書不是嚴格引用原文,而會增減改動,考官要核對原文就非常困難。引書方式的寬松,為一些不學無術的考生胡編亂造微言大義提供了可乘之機,但也讓一些考官因不易核實出處造成誤判而產生擔憂。這大概就是前面談到的歐陽修上書請先試策,以便把誤引事跡之人先行淘汰的原因。同時,考官對試卷中的引書的處理也非常審慎,不輕易否定試卷中的引文,除了自己核查外,甚至要向考生核實,這就是陸游等人筆記中歐陽修向蘇軾詢問“三殺三宥”出處的原因。

現在我們可以看看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中“三殺三宥”的出處究竟何在了。

前文已經指出,蘇軾在文章開頭部分已經暗示,“三殺三宥”的出處在《堯典》《舜典》中,但是我們翻檢這兩部文獻,的確找不到堯與皋陶“殺之三、宥之三”的對話,這是何故呢?原來這是蘇軾在引書時使用了檃栝整合的方式?!抖Y記》《周禮》中,或記為有司與公與的對話,或記為刑官司寇與三公等官員參與審案并向王報告,或記為司刺之官掌管刑法,形式有所不同,但有相似的內容,即一件案子要審慎地多次審理(即“殺之三”或“三殺”),君上或有關官員要盡量發現可原情節加以赦宥(即“宥之三”或“三宥”),直到證據確鑿才最后定案。蘇軾把這些文獻記載的內容概括整合為“殺之三、宥之三”,又考慮到堯與皋陶為古圣古賢,其治理刑政的傳說深入人心,故將“殺之三、宥之三”的對話轉移到堯與皋陶身上。

雖然這樣的檃栝整合大體上符合當時的引書方式,但整合幾個文獻,畢竟幅度大了些。據陸游等人記載,以至連歐陽修這樣博學的考官也一時不明其出處。當歐陽修詢問蘇軾“殺之三、宥之三”出處時,蘇軾會不會如陸游等人所記,回答為“何須出處”或“想當然耳”呢?我認為不會這樣回答?;卮稹昂雾毘鎏帯?,等于承認未能遵守考試規則,屬于“誤引事跡”;回答為“想當然耳”,這是模棱兩可的說法,不足為據,有可能被認為是一種狡辯。并且,入選的文章都要公之于眾,考生若發現有不合規則的文章被錄取,有可能會聚眾鬧事。當時確曾有考生鬧過事,后果很嚴重。因此,我認為蘇軾不會這樣回答。他的回答有可能是他是如何檃栝整合典籍中“三殺三宥”的記載,這樣的整合又是如何合乎考試規則云云。他的回答應該得到歐陽修等考官的認可,也應得到其他考生的認可。至于百馀年后陸游等人對蘇文中這個典故的出處發生疑問,應該是蘇軾本人的口頭解釋未能傳下來,他們只聽到一些以訛傳訛的耳食之言而已。

中國司法鼻祖皋陶塑像(在合肥市安徽名人館)

在解釋了蘇文中“三殺三宥”出處后,我們還可對蘇軾在檃栝整合相關資料的取舍稍加注意?!段耐跏雷印分兴浶贪甘枪逵凶?。公族屬于貴族。若強調罪犯是公族,則“三殺三宥”就有偏袒公族之嫌,法律就會失去公正性。蘇軾在文章中不取公族有罪之說,只提“三殺三宥”,這就使法律適應于包括庶民百姓的社會各階層,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梢哉f蘇軾這篇文章所用典故,表現了他憂國憂民的情懷。

《宋史·蘇軾列傳》載:“程氏(蘇軾母)讀《范滂傳》,慨然太息,軾請曰:‘軾若為滂,母許之乎?’程氏曰:‘汝能為滂,吾顧不能為滂母邪?’”范滂是東漢末年人,初入仕即“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他為人正直,不畏權豪,力劾“叨穢奸暴,深為民害”的官吏,為權貴所忌恨,遭受黨錮之禍。他為了不連累他人,遂自首就戮。他的大無畏的精神,受到深明大義的母親的支持。蘇軾母子以范滂母子為楷模,程氏愿為滂母,給了蘇軾以很大的勉勵,使他立志為解除天下蒼生的疾苦奉獻一生。他在《刑賞忠厚之至論》中借古人之口,提出“三殺三宥”說,就是他愿為天下蒼生解除疾苦的最初的宣言。

[1]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選舉六。

[2]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考四》。

[3]清·閻若璩:《四書釋地》,轉引自清·俞樾:《古書穎義舉例》,中國書店1984年版,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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