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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軍政條例》與軍戶冊籍管理制度

2022-11-02 07:20閆海青
軍事歷史 2022年2期
關鍵詞:兵部軍政衛所

★ 閆海青

明初軍隊的管理主要是完善衛所制度和軍戶制度,其中遇到的主要挑戰是逃軍問題。在《軍政備例·序》中,趙堂曾評價曰:“然法久則弊生,政弛則人玩,是故因其畏難而逃也,清勾行焉;懼其歲久而理也,冊籍立焉?!雹伲勖鳎葳w堂:《軍政備例》卷首序,《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1 頁。在完善衛所制度、軍戶制度的過程中,為解決逃軍問題,除了對已然狀態進行清勾外,還強化完善了軍戶冊籍制度,以防患于未然。軍戶冊籍制度是明代加強軍戶管理,防止軍戶、軍士逃亡的一項重要制度,是衛所制度得以維持運轉的重要因素。對明代軍戶冊籍制度進行研究,既可進一步擴大明代戶籍管理的研究范圍,又可以豐富和深化衛所制度下軍戶管理、軍政運行的研究。

記載軍戶冊籍的史料很大一部分來自明代各時期的《軍政條例》,因為軍戶冊籍的編制與管理和清軍勾軍、編發起解、冊籍交接、收貯保管緊密相連,是軍事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本文以明代《軍政條例》為中心,對其中記載的軍戶冊籍管理的各項制度進行了梳理、匯總和提煉。

一、明代的《軍政條例》

《軍政條例》是明代有關軍政方面的立法,在明初法律《大明令》《大明律》《御制大誥》四編等基礎上,對衛所制度各項內容進行細致規定的專項條例合編。隨著歷史進程的推進,《軍政條例》內容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對《軍政條例》開展研究的主要有楊一凡和吳艷紅。楊一凡主要從法律史的角度對明代各歷史時期的《軍政條例》的版本進行了研究,②楊一凡涉及明代軍政條例的研究論著主要有:《明代十二種法律文獻版本述略》,中國法學網,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490;《十二種明代判例判牘版本述略》,張伯元主編:《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64 ~177 頁;《22 種明代稀見法律文獻版本述略》,韓延龍主編:《法律史論集》第1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96 ~519 頁。劉海年、楊一凡主編的《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收錄了宣宗、英宗時期的《軍政條例》和部分包含軍政內容的條例;吳艷紅對《軍政條例》的修訂、內容及作用進行了探究,認為明代統治者分別于宣宗宣德四年(1429)、英宗正統元年(1436)至三年、神宗萬歷二年(1574)進行過修訂頒行。①吳艷紅:《明代〈軍政條例〉初論》,《明清論叢》第3 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2年,第133 ~142 頁?;艏降摹盾娬l例類考》編纂于明世宗嘉靖三十三年(1554),被認為是非官方的《軍政條例》的匯集。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時期、其他版本的《軍政條例》,可以彌補前述《軍政條例》的缺失,形成明代編纂《軍政條例》的基本鏈條。

目前,可以查閱到的明代官方和私家《軍政條例》有:①宣德正統時期的《軍政條例》,收錄進明人黃訓輯《名臣經濟錄》卷44、《皇明制書》卷12、《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46 冊。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第2 冊收錄點校本《皇明制書》,有宣德時期的軍政條例33 條,正統元年、二年、三年事例29 條可參閱。②成化弘治時期的《軍政條例》?!独m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有趙堂輯的《軍政備例》,其第六部分為軍政條例、軍政榜例及續題例,條例和榜例內容基本和宣德正統時期相同,續題例為補充部分,主要是成化十年(1474)至弘治三年(1490)期間的軍政條例,涉及當時的兵部官員主要有白圭、項忠、余子俊、馬文升、王恕等。續題例例首有“軍政條例續集”字樣,結尾有“弘治甲子孟秋月厚德書堂梨新刊軍政條例”字樣。②[明]趙堂:《軍政備例》第六部分,《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549 頁。弘治甲子年為弘治十七年(1504),因此,這些內容應是成化弘治時期的《軍政條例》。粗略統計為38 條軍政條例,1 萬余字。③嘉靖時期的《軍政條例》??蓞㈤喨毡緝乳w文庫藏《條例備考·兵部》9 卷,收錄進《內閣文庫藏明代稀書》;私家著述是霍冀的《軍政條例類考》6 卷和趙堂的《軍政備例》(不分卷),這兩部史料收錄進《續四庫全書》第852 冊。趙堂的《軍政備例》是清代抄寫本,筆跡顯示其由多人完成,個別內容有錯漏訛誤之處,根據其所列小標題,可分為9 個部分,與日本內閣文庫藏《條例備考》兵部9 卷基本相同,但不是一一對應關系(見表1)。③趙堂的《軍政備例》和日本內閣文庫藏《條例備考·兵部》存在某種淵源關系,推測《軍政備例》的內容是初稿、清寫本,《條例備考·兵部》是編輯后刊印的本子,容以后專文討論。二者所記條例最晚時間均為嘉靖三十三年(1554)三月。這一時期的軍政條例內容繁多,比較復雜。④萬歷十二年(1584)刊印本《軍政條例》。收錄進范景文撰崇禎序刊本《南樞志》(南京兵部志)卷87 ~93。萬歷十二年的《軍政條例》可以追溯至萬歷二年(1574)譚綸所輯的《軍政條例》?!赌蠘兄尽肪硎住侗繛樽穹蠲髦忌昱f例專責成以裨軍政事》后為《軍政條例先后原題》,記載了三次《軍政條例》出臺的奏章及負責人員,這三次均有皇帝圣旨批準。宣德四年(1429)為兵部尚書張本所奏;嘉靖三十一年為巡按浙江監察御史霍冀題議,時任兵部尚書趙錦上奏,得到嘉靖帝的批準;萬歷元年,由巡按直隸等處監察御史余乾貞提出,兵部尚書譚綸上奏,在嘉靖三十一年的基礎上“再加采集厘正全書,頒行天下,昭明法守,委于軍政有裨,相應依擬合候命下,容臣等將原刻事件并三十一年以后節年題準新例備細查出,斟酌損益停當,另行刊刻頒布施行”④[明]范景文:《南樞志》卷87《軍政條例》,《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第2230 ~2231 頁。,得到皇帝的批準。萬歷二年刊行天下,萬歷十二年由兵部尚書張學顏主持重刊。萬歷二年刊行本現只在日本內閣文庫有收藏,臺灣臺北“國家圖書館”有復印本?!赌蠘兄尽匪洝盾娬l例》共8 卷,有遺失。萬歷二年譚綸輯《軍政條例》有7 卷。⑤于志嘉:《衛所、軍戶與軍役——以明清江西地區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58 頁。目力所及,引用萬歷二年譚綸輯《軍政條例》的主要是于志嘉、宋怡明在《被統治的藝術》(中國華僑出版社,2019年)插圖里面有其兩頁的書影,這兩頁書影和《南樞志》中的《軍政條例》進行比對,可以發現字體和排列有差異,內容相同。

表1:《條例備考·兵部》9 卷《軍政備例》與對應關系

研讀上述《軍政條例》,可以看到宣德以前對軍戶冊籍的規定還沒有那么突出。宣德以后,《軍政條例》得以頒布,對軍戶冊籍的管理開始規范和復雜起來。嘉靖和萬歷時期的《軍政條例》都單獨列出,或可說明軍戶冊籍越來越重要及在清軍勾軍中的地位。隨著軍戶冊籍制度的確立和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也日益豐富和細化。無怪乎趙堂說,“懼其歲久而理也,冊籍立焉”⑥[明]趙堂:《軍政備例》卷首序,《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171 頁。。

要之,對明代《軍政條例》的研究還不夠深入。目前為止,僅僅局限于對其版本和出現次數的研究,資料搜集與整理遠未結束。以軍戶冊籍管理制度為例,《軍政條例》記載內容的梳理、分類、匯總和提煉需要我們繼續努力深耕,以深化明代衛所制度下軍戶管理、軍政運行等方面的研究。

二、明代的軍戶冊籍管理制度

《軍政條例》作為明朝軍政的重要法律條文,在維護衛所制度、世襲兵役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軍戶冊籍管理制度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軍冊送交違限懲罰制度。明代對送至兵部和五軍都督府的軍士文冊有時間規定和期限要求,一般是每年的五月以里。如果送至兵部的軍士文冊超過時間要求,軍冊不能匯總,送冊官吏還要受到一定的懲罰。如清勾逃故等軍冊違限的,以十分為率:成化十年(1474)兵部尚書白圭等題準,在京在外衛所清勾逃故等項軍士文冊,例該每年五月以里差有職役人員送本部轉發,有司清解。送部違限的懲罰,事涉吏典、都司官員、首領官、軍政官等,其中,各都司官員違誤者,“各照所轄衛所多寡,大約十分為率,三分不完者,軍政并首領官罰俸一月,該吏提問,候年終御史將取招住俸問罪緣由,通行類奏,其南北直隸止是清軍御史督司都司、衛所查對,一體施行”①[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政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366 頁;[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1《勾軍單冊違誤罰治》,《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15 頁。。

正德十年(1515),對逃故軍士文冊的呈送又進行了改革,要求都司衛所清軍官每年限三月以里送清軍御史處分發,對清軍官員進行計數賞罰,仍以十分為率:

各都司掌印并清軍官,督并各衛所掌印清軍等官,每年攢造逃故軍士冊,務要備開籍貫,逃故來歷,逐節開注明白,依式造完,限三月以里送清軍御史處分發。布按二司清軍官查對,中間若有差錯漏造者,照常改造。各衛所指揮、千百戶并都司各掌印官清軍官員,各量所轄逃故軍士名數,大約十分為率,差錯漏造三分者,指揮等官仍革去管事,都司官員比照違限事例,罰俸一月,該吏提問。若分數不足,照常施行。②[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5《題為陳時弊以清軍伍事》,《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88 ~89 頁。

明廷以十分為率對清軍官員進行計數賞罰的制度,其實從弘治十一年(1498)就開始執行:“凡清軍,以十分為率。能清三分不枉平民者,御史及兩司官,兵部奏請獎擢府州縣官,量加俸級。不及數并枉人者,御史、都察院考察兩司官,兵部參奏府州縣官,行吏部黜責?!雹伲勖鳎莘毒拔?《南樞志》卷92《軍政條例·清勾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499 ~2500 頁。正德十四年,規定好每年五月以里完成送部,若有違限,直隸類總行巡按御史,在外行按察司,將首領官吏查提問罪。違限半年之上者,將衛所掌印官參提,赍冊人在途稽遲,照例送問。各處司府州縣清勾逃軍回答前件文冊,限第二年五月以里送部,違限者亦照例究問。

司府州縣衛所等清軍官員查理開報勘合違限的,仍以十分為率:

清軍御史每年三月終,將上年十二月終止勘合比較,近者五日內,遠者十日內完報。以十分為率,一分不完者,司府州縣衛所委官取招住俸;三分不完者,前項經該官員取招住俸,該吏委官提問住俸。五品以上并軍職照例奏請,責令通行完報,方許支俸。②[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3《催比勘合》,《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35 頁。

嘉靖十一年(1532),在兵部尚書王憲主導下對軍冊的數量進行了精簡,并推出清勾軍單制度。因是剛剛施行,故按照離北京城的距離對軍總文冊和清勾軍單繳部的時間進行了期限的規定,但以后年分,仍按照舊例,以五月以里到部為準:

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并清勾軍單,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里;南京、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限本年六月以里;浙江、江西、湖廣、福建限本年七月以里;四川、兩廣、云貴限本年九月以里;俱到部。各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如有違限不到,各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以后年分,該造軍冊,仍照舊例五月以里到部。③[明]申時行:《大明會典》卷155《兵部三十八·軍政二·冊單》,《續修四庫全書》第791 冊,第622 ~623 頁。

除以上軍冊要求每年五月到部外,有些其他日常管理產生的冊籍根據工作需求確定了繳部時間,如有司造清解軍丁冊④[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6《題為申舊例酌時宜以厘夙弊以實行伍事》,《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131 頁。每年終將各解過軍丁收有批回及例免者,開造小冊,連原單類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和衛所造收軍冊⑤[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1《收軍文簿》,《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13 頁。都司衛所各置收軍文簿一扇,每都司一扇,每衛所各一扇。每年發到充軍人犯,原問招由、鄉貫并著役日期附寫停當,鈐印收架,年終將收過軍數開造小冊,送部查考。俱是要求年終交至兵部。后來,充軍人犯漸多,明廷要求問發軍犯文冊和解到軍犯文冊均每年終編制并送兵部?!懊磕杲K,布政司類造本省問發永遠終身軍犯文冊各一本,都司類造解到永遠終身軍犯文冊各一本”,并要求“其冊俱限年終到部?;蛴羞`限,即照依違限總會軍冊參問”。⑥[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6《題為申舊例酌時宜以厘夙弊以實行伍事》,《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131 頁。違限懲罰仍按“違限總會軍冊”的制度,即以“十分為率”的制度進行量罰與量罪。

要之,清勾逃故等基礎軍冊一般是五月以里送兵部,違限者,往往按照十分為率的標準,遞次進行懲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也有一些年終送部的軍冊,都是根據工作需要而定的。懲罰制度的嚴格與細化,其目的是進行有效的清軍,以保障兵源。懲罰措施有停俸、取招住俸、吏部黜責、充軍等。

(二)軍冊編制錯誤懲罰制度。編制軍冊違限不許,編制錯誤也不行,故意隱瞞或錯寫更不被允許。如果出現軍冊編制錯誤過于嚴重,則有相應懲罰措施。成化十年(1474)的記載,如果將冊內軍士信息更改挪移,御史查對不同的,先將首領官吏取問,指揮等官住俸,并進行修改。⑦[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2《軍政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366 頁。再次造冊,但仍限五月以里送至兵部。

明代的清勾軍主體人員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明初是衛所直接派官軍到地方勾軍,但很容易造成騷擾地方、營私舞弊現象的發生。宣德四年(1429)之后,命令禁止衛所派遣官軍到地方直接勾軍,而是由地方有司按逃故軍冊進行勾取。隨著時間的推移,勾軍冊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因此,地方有司和都司衛所都設置了清軍官,中央派遣清軍御史進行專職清軍。為保證軍冊信息準確、及時造送兵部,正德七年(1512),設置軍政僉書一職專管造冊,并且設置了一定的計數懲罰標準。主要懲罰措施是送問官府、革去僉書、通考罷黜、問發為民、調往外所等(見表2)。是年題準:

表2:攢造軍冊計數懲罰措施

攢造軍冊,專委軍政僉書一員管造。掌印首領官,查對無差,送部轉發清勾。若每衛造差五十名以上,所造差十名以上者,將經該官照例送問。衛差百名,所差二十名以上者,軍職送問畢日,仍革去僉書,不許管軍管事。首領官咨吏部,通考罷黜該吏。軍吏人等,有贓罪,問發為民、調衛。若衛差五十名以下,所差十名以下者,各罰俸兩個月。衛二十名,所五名以下者,各罰俸一個月,俱免送問。差錯許改正。①[明]申時行等:《大明會典》卷155《兵部三十八·軍政二·冊單》,《續修四庫全書》第791 冊,第620 ~621 頁。

對于軍冊編制錯誤的處理,仍以十分為率作為懲罰的標準。如正德十年的逃故軍冊,“若有差錯漏造者,照常改造。衛所指揮、千百戶,并都司各掌印清軍官員,各量所轄逃故軍士名數,以十分為率,差錯漏造三分者,指揮等官,革去管事。都司官員,比照違限事例,罰俸一個月,該吏提問。若分數不及,照常施行”②[明]申時行等:《大明會典》卷155《兵部三十八·軍政二·冊單》,《續修四庫全書》第791 冊,第621 頁。。對逃故軍數進行量化,往往以三分作為懲罰的底線:如果超過十分之三,則比照違限事例,罰俸一個月,該吏提問;如果不及十分之三,照常施行。

萬歷二年(1574)的《軍政條例》“冊單類”條例部分,對軍冊填寫錯誤問題記載最詳,有8 條之多(見表3)。③《南樞志》記載的“冊單類”條例實際共有43 條,有18 條散佚。[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政條例》,《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363 ~2413 頁。

表3:萬歷二年《軍政條例》“冊單類”記載軍冊填寫錯誤懲罰措施

要之,軍冊編制錯誤,有一定的改補措施,即如有差訛,即行駁造。如果是故意偽造、洗改,依律照例發落。如果因為時間久遠,冊籍蕩絕,不能填寫正確,則可以到南京后湖查閱舊冊。對于差錯,一般按計數標準進行定罰、定罪。

(三)軍冊領赍和順赍制度。地方有司和都司衛所編制的軍冊都需要交到五軍都督府和兵部備查存檔,衛所編寫的逃故軍冊等還要由兵部轉發給地方司府州縣和清軍御史,這些過程都需要進表官員或吏胥攜帶傳遞,后來因軍冊漸多,逐漸轉化為由公差或新選職官順路赍送,并照例應付一定的車船馬匹腳力,廩給口糧。從軍冊領赍制度到順赍制度的形成也經過了一定的歷史過程。

宣德十年(1435)要求衛所不得派遣官軍到地方勾軍,由兵部轉發衛所編制的逃故軍冊至地方有司,地方有司進行清勾軍。轉發過程即是軍冊領赍制度的初始。成化十年(1474),兵部轉發給地方司府州縣和清軍御史文冊時,須要將“發過文冊數目并領赍人員姓名轉行清軍御史及府州清軍官知會,以備查考”①[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政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366 頁。。這已經是比較成熟的軍冊領赍制度了。此時的領赍人員應該是官方指定的公差人員。當然,如果領赍人員在送冊過程中有所稽遲的話,也會受到制裁和懲罰的。②[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政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383 ~2384 頁。領赍制度存在的缺點是公差人員赍送的速度和人數跟不上軍冊等軍政文書的增加。進表官員進京的時間是次數是固定的,進表時間和軍冊赍送時間不一定一致,這迫使吏部、禮部和兵部通融合作,要求除公差之外的新選職官順赍帶冊,以完成兵部與地方有司和都司衛所之間在軍冊上的溝通與聯系。

正德十四年(1519)時,已經出現交付公差和新選職官順赍帶冊并給付腳力和口糧的記載:

各衛所開逃文冊一樣二本,照限送部轉發司府州縣,其冊仍類填給勘合,交付公差并新選職官順赍前去交割,合用車船、馬匹、腳力,廩給口糧,俱照例應付,不許陸續給發。若限外冊到者,不得類總。正德十四年。③[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政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385 頁。

嘉靖三年(1524)時除了要求封記本數、責令進表官員赍回外,區分了交割的方式,即各省的軍冊由布政司交割,南北直隸府州的軍冊直接由府州交割。

凡清軍冊預分司府,封記本數,候各處進表官員事畢,責令赍回。若日期在前,遇有公差回還告討腳力者,就便搭配公文,責令帶領。系各省者,布政司交割,系南北直隸府州者,該府州交割。嘉靖三年。①[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政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394 頁。

嘉靖十一年之前,“公差回還告討腳力者”有沒有身份的要求?按照王憲的說法,舊例是“俱新選官并復任官員順帶水路應付紅船,陸路應付腳力”。

嘉靖十一年,時任兵部尚書王憲對軍冊制度進行改革。原因有三:第一,各衛所離北京城遠近不一,軍冊到兵部時間與進表官員到京時間不一致;第二,各撫按等處公差人員往往愿意代領容易攜帶的公文,亦可以討到馬匹,而帶若干軍冊不方便不說,還討不到馬匹,有時只能用驢馱冊。第三,南北直隸各府州縣都不是沖要府分,俱無人肯枉道赍送,以致軍冊多滯。為保證軍冊按時保質保量地送至司府州等地,與吏部商議,對順赍人員的身份進行了界定:

今既定每軍止許給單一次,則文移自減,合咨吏部,于新升除官員,系兩司以下、州縣正官以上,每季于各布政司選委一人,直隸各照巡按地方選委一人,開送過部,將該地方軍單盡數給與,順帶前去浙江等處送各布政司交割、轉發;直隸送各巡按御史處交割,轉發,照例不支廩給,水路應付紅船一只,陸路應付本官馬匹及量單多少定與扛抬人夫幾名。本部仍按季另填勘合,行各司府州查驗,則驛遞既可不擾,而軍伍亦得及時清理矣。②[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5《王憲〈兵部為計處清軍事宜以便遵守事〉》,《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67 頁。

據此可知,嘉靖十一年之后,兵部與吏部商議,從兵部領取軍冊和軍單派送到地方的官員是兩司以下、州縣正官以上的新升除官員,而且每季只在各布政司選委一人,直隸府州按照巡按地方選委一人。在上海市圖書館所藏《勸忍百箴考注》紙背文獻③紙背文獻,是指位于冊子類古籍書葉背面(少量位于正面)、以寫本為主要構成的各類公私文檔帳冊簿籍等的文獻(也包括一部分非文字形式的印章、符號和表格等)形式,基本類型有內文紙背文獻、封皮裱紙文獻、拓本裱紙文獻和內文襯紙文獻四種。中有相關記載,稱為“兵部順差”。如在挨無名冊下有“兵部順差浙江紹興府上虞縣知縣汪燁赍單”,在丁盡戶絕冊下有“兵部順差浙江寧波府慈溪縣知縣龔愷赍單”④轉引自宋坤:《新見明代勾軍文冊初探》,《軍事歷史研究》2016年第1 期。等記載,說明了明代軍冊順赍制度的存在,而且官員身份全部符合嘉靖十一年的要求。

除了官員身份有了更細致的要求之外,嘉靖十一年與以往不同之處還有:不再給赍送官員口糧,“照例不支廩給”;直隸送各巡按御史處交割等。

當然,因為軍冊對于清軍工作來說非常重要,所以從兵部領取時就要簽字備案,赍送途中更不能馬虎大意,隨意丟棄軍冊。如有違限損失等項,“俱照例送問重治”⑤[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3《收貯軍總冊》,《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34 頁。,順赍人員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軍冊領赍與順赍制度亦是對軍冊遞送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益處。一則不占用驛傳等行政資源,二則軍冊很快送到地方府州,有司可以及時有效地開展勾軍工作,清理軍伍。

隆慶三年(1569),因吏部就新選官赴任提出異議,兵部對順赍制度又進行了調整。第一,規定新選官不許告領軍單,取消了武宗、世宗時期的規定。軍冊軍單給付車駕司,發給撫按差來的送奏本人員,順赍帶回。第二,交清軍衙門交割。交割部門再次發生變化。第三,將領到的軍單數目并承差姓名,填注號簿,待清軍衙門回文到日,將號簿信息與回文信息進行核對稽查并交割。

隆慶三年題準,新選官不許告領軍單,希求勘合。如本司積有軍單,類付車駕司,發撫按差來奏本人役,各照省分,順赍回還,清軍衙門交割。量添包馬一匹應付。將領到軍單數目,并承差姓名,填注號簿,候清軍衙門回文到日付司,以便稽查。①[明]申時行等:《大明會典》卷155《兵部三十八·軍政二·冊單》,《續修四庫全書》第791 冊,第624 頁。

要之,軍冊等流轉于兵部、都司衛所、地方有司、清軍御史之間,利于溝通協調,便于清理軍伍,領赍和順赍制度就顯得格外重要。本來有公差人員、進表官員參與領赍帶回,嘉靖十一年又增加一定級別的新選官和復任官員,還要求一定的身份。隆慶三年又取消新選官告領軍單的責任,委之車駕司。廩給口糧也從有到無??傊?,軍冊領赍和順赍制度有一個歷史的變化過程,是軍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清理軍伍工作的實施。

(四)軍冊編制工費的制度。因為軍冊既有司府州縣編制的,也有都司衛所攢造的,所涉費用一般由兩邊的行政管理部門各自負責。地方有司編制軍冊的紙張和工時費用“或取給公貯,或量派里甲”,而衛所編制軍冊的費用“于百戶俸給官軍月糧扣支使用”②[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5《王憲〈兵部為計處清軍事宜以便遵守事〉》,《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63 頁。,給民戶和軍戶都帶來了負擔。

隆慶六年(1572),巡按御史蘇民望曾條陳,兵部侍郎石茂華等覆議題準:

通行各省布政司、直隸各兵備道,查照各地方豐歉盈虛,或取給公貯,或量派里甲,計軍若干,合用紙銀若干,造冊書手若干,合用工食若干,官為支給,不許分外科斂。該州縣官仍將用過銀數申報,各司道轉呈撫按清軍官記簿查考。以后各黃冊書手造有差訛混淆,經該管官司駁回者,即將經造書手照例問遣,仍追用過工食還官,另行擇人改造。③[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政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404 頁。

據此可知,地方有司攢造軍冊時需要計算紙銀多少、造冊書手及工食數量、冊內軍士多少,便于“將用過銀數申報”,并轉撫按清軍官記簿查考。如果造冊書手造有差錯,除了需要駁回找人改造外,還要將造冊書手的工食追回還官。制度不可謂不嚴厲。

因為軍冊種類多、數量多,幾乎每年甚至每個季度都要造冊,所以花費不少銀兩。為防止浪費,明廷設有相關的制度,如固定軍冊種類和數量,以此約束地方有司和都司衛所的花費。正德十年(1515),兵部行移五軍都督府,通行在外各都司、直隸衛所并在京各衛所備查,“每年各造冊要見某事該幾本,原系某年月日某衙門奏行類造,報本部以憑查議裁省”④[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政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383 頁。。本意就是想節省造冊費用,以免浪費。

嘉靖十一年(1532),王憲在《兵部為計處清軍事宜以便遵守事》中曾揭示攢造軍冊的花費情況,認為給衛所管理帶來了困擾,為官軍帶來了負擔,而清軍效果卻不好,得不償失:

查得在京各衛所歲造前項文冊⑤按,根據前文,意指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清勾等花名冊及回答冊等。名數多者,如府軍前衛則費銀數十兩,其少者亦不下六七兩。又有各衙門歲該造送文冊不止一二十項,每項費與此相上下,俱于百戶俸給官軍月糧扣支使用,極是繁擾不堪,則在外可知矣。況各衛每年清勾軍士多或數千,少亦千余。而計所解到軍丁,每年多者不過二三十名,至有一軍勾及幾十次,所費不知幾何?而卒不能得其一日之役者,實為未便。

前文述及,不管是地方府州縣還是都司衛所,所攢造軍冊都不下一二十項。衛所支出俱于百戶俸給、官軍月糧中扣支使用,對于基層官兵來講,確實是繁擾不堪。最讓人覺得浪費的是每年造冊數十種,清勾軍數量數千或千余,而解到軍士卻少的可憐,“每年多者不過二三十名”,無怪乎兵部尚書王憲痛下決心,對其進行改革了。

嘉靖《臨山衛志》有相類似的記載(見表4),可與之相互印證?!败娦枞缬胁蛔?,即與該年月糧扣補,此亦主司權宜之意耳?!雹伲勖鳎莨⒆诘赖龋骸杜R山衛志·軍需》卷1,《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564 號,浙江省,第60 頁。

表4:嘉靖《臨山衛志》載軍冊名稱及編制花費銀兩數目

上述臨山衛一年一報軍冊者七種,三年一報者八種,五年一報者三種,十年一造者二種,共計二十種,雖有停派兩種,仍有十八種之多。二十種冊籍平均每年合計費銀二十六兩余,所有費用均是由旗軍折鈔支出,即“每年將上通衛旗軍折鈔抵作本衛公用”②[明]耿宗道等:《臨山衛志·軍需》卷1,《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564 號,浙江省,第60 頁。,不足者,在實支月糧中扣補。如果衛所逃軍數多,軍士人數多,則所攢造的軍冊數就更多了。除去造冊費用,赍送軍冊也需要花費人工費、路費等?!氨拘l預備都司輪差官舍赍本至京路費銀十兩,都司進表祭旗等項取解銀十八兩……本衛差官進表赴都司計三次路費銀二兩一錢”③[明]耿宗道等:《臨山衛志·軍需》卷1,《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564 號,浙江省,第62 頁。等,也是不少的花項。李承勛任右副都御史巡撫遼東時,上疏《遼東據處殘破邊城疏略》,也曾列舉衛所編制文冊太繁,花費不少,其實沒有起到多大作用:

三曰:省繁文以杜科擾。查得所屬二十五衛,每年造冊繳報,起數至多。繳吏部三件,繳戶部十五件,繳禮部二件,繳兵部九件,繳工部四件。每造文冊一本,輒用六七本,一立案,一繳衛,一繳都司,或守巡苑馬行太仆寺,一繳該部,一繳該府,一奏繳。雖是舊規,其實無益。邊方紙張難得,能書者少,遠路買紙,高價雇人。都司等衙門,差人催迫,驛遞被馬騾口糧之擾,衛所被供送打點之擾,解冊又有盤費解扛之擾??茢考娙?,貧軍受害。若文冊足以革奸弊,存之可也,足以備查考,存之可也。臣昔歷任戶刑工三部屬官,親見解冊既到,置之高閣。不為蟲鼠之所毀傷,則為奸吏之所費用。并不曾見于繳到冊內,查出何項錢糧以充國用,但以其舊規而姑存之,已為過矣,況又有不系舊規者。①[明]李承勛:《遼東據處殘破邊城疏略》,《明經世文編》卷100,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893 頁。

要之,地方有司和都司衛所在編制軍冊時均有一定的工費,只是工費來源不同。司府州縣一般“或取給公貯,或量派里甲”,而衛所編制軍冊的費用或于旗軍折鈔支出,或于百戶俸給官軍月糧中扣支使用。明代中后期,因軍冊種類多、數量多,其編制花費數目不小,給軍士帶來一定的負擔。從實際清軍效果來看,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五)軍冊的收貯保管和交接制度。為保證清勾軍的實際效果和便于核查,明廷要求編制好軍冊后,兵部、五軍都督府、都司衛所、司法州縣等都要按照職掌,負責收貯和保管應該負責的軍冊,并有相應的交接制度。

明朝管理文書檔案的機構,在中央主要有后湖黃冊庫、皇史宬、內閣大庫、古今通籍庫等,以典藏文書檔案。②秦國經:《明代文書檔案制度研究》,北京:故宮出版社,2019年,第59 頁。洪武二十四年(1391),朱元璋下令“置天下諸司架閣庫,以庋案牘,仍設吏掌之”③《明太祖實錄》卷211,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十日,第3134 頁。,這樣,六部等行政機構內部就有了架閣庫負責收貯行政文書。兵部內部,職方清吏司負責貼黃、武選簿等官軍升遷、降調、承襲等軍政文書;兵部武庫清吏司負責官軍尺籍等騾馬冊、戶口冊等,具體由下屬冊科官員負責管理、收貯、保存。

在地方,省一級三司和府、都司和衛均設經歷司,經歷司長官為首領官,負責掌管本衙門案牘,管轄吏胥,協助正官處理行政事務。經歷司下設六房,為處理各類行政文書的基層單位,因此都設有收貯文書的庫房。嘉靖《寧國府志》記載宣州衛各房設置時,“吏禮房令史一人,吏房典吏一人,刑工房令史一人、典吏一人,戶房典吏一人,兵房典吏一人,架閣庫典吏一人”④[明]黎晨等:嘉靖《寧國府志》卷3《秩統紀》,《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上海:上海古籍書店,1962年,第68 頁。,其中架閣庫即為衛一級掌管軍冊文書的機構。令史為典吏的上司?!杜R山衛志》記載:

令史二名,一名東吏戶禮三房事,一名西兵刑工三房事。

典吏五名,吏禮房一名,掌進賀表箋、起送官員,收養孤老及祭祝文、文武科舉等事件;戶房一名,掌收支月餉糧收一應軍需錢糧等事;兵房一名,掌收捕軍役、調動軍兵、收養馬匹、飛報聲息等事;刑工一名,掌督造戰船、軍器修理、烽堠城垣、淘浚壕塹及刑名差役等事件;架閣庫一名,承發一應公文收疊文卷。

司吏八名,衛鎮撫一名,掌獄禁刑名;衛內五所并外二所七千戶所各一名,掌管該所一應行移事件。⑤[明]耿宗道等:《臨山衛志·吏胥》卷1,《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564 號,浙江省,第46 ~47 頁。

架閣庫典吏是最直接掌管軍冊的收貯與保管工作的職位。兵房典吏負責收捕軍役、調動軍兵等軍政事宜,所內司吏掌管該所文書行移之事。衛所內軍冊的編制、收貯、保管事宜大致如此。在地方上,“今布政司右布政使,按察司協堂副使,府、州同知,縣縣丞皆為清軍而設”①[明]范景文:《南樞志》卷87《軍政條例·為遵奉明旨申舊例專責成以裨軍政事》,《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220 ~2221 頁。。是為地方清軍官。布政司等三司設有經歷司,有架閣庫。宣德時期開始,府一級有專門的清軍局或清軍館,專門放置軍冊等簿籍,應當是從架閣庫中剝離出來的,但不是所有的府都設有專門放置軍冊的場所?!端山尽酚涊d,“棠溪書院,……,宣德初于此置清軍局?!山ぶ螙|南,舊有清軍官治事之所?!钟谔弥畠蓸s分為四室,東北曰清軍局,軍冊藏焉;西北曰清匠局,匠冊藏焉”②[明]顧清等:《松江府志》卷11《官署》,《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5 號,江蘇省,第406 頁。。據《南畿志》載,應天府設有清軍察院,寧國府、池州府有清軍(理刑)廳。③[明]聞人詮等:《南畿志》卷5、卷47、卷50,《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2 號,江蘇省,第222、1960、2069 頁?!都闻d府志》也有“清軍館”④[明]劉應鈳等:《嘉興府志》卷2《公署》,《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505 號,浙江省,第92 頁。的記載。以上地方志中均有架閣庫的設置,故推測省府架閣庫的設置與中央諸司設置的時間相差無幾,但州縣一級就不一定這么完善,上述《南畿志》中州縣的記載中就沒有發現架閣庫。

宣德之后,要求衛所和有司攢造的軍冊越來越多,為保障軍冊紀錄的連續性、正確性,并便于查考,對軍冊收貯與保存的制度要求越來越多,故有些地方設有清軍局等機構,便于清軍和收貯清軍冊。弘治十三年,兵部尚書馬文升題準通行天下都司衛所,要求軍政掌印官員“每遇五年一次造報戶口文冊”,并要求“依例收貯及解報”。⑤[明]范景文:《南樞志》卷88《軍政條例·衛所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278 頁。軍冊收貯后,面臨許多毀壞的危險,如空氣潮濕、庫房漏雨、鼠蟲噬咬等,即使是官方有要求,一些吏卒在保管時也漫不經心,導致軍冊受損。隆慶六年(1572),南直隸、江北、山東清軍御史蘇民望曾上奏朝廷《軍黃十議》⑥《明神宗實錄》卷3,隆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12 頁。,主張完善地方架閣庫的建設,并對地方軍民等冊的管理提出制度性意見:

各司府州縣于公衙之內,隨便建庫設吏,將各項軍黃等冊如法收貯、看守。時其曬晾,防其漏濕,禁其鼠蠹。掌印官不時稽查,司其啟閉。如官吏去任役滿,必須交割明白,方許接管更替。

將新舊軍民等冊明注其全缺,總計其紙張,用印鈐蓋。其見今攢造新冊,除送部外,若存留司府州縣者,通送清軍撫按衙門,首尾印鈐,發回貯庫收架。仍置立文簿一扇,將各項冊籍備開某年某冊幾本,計紙若干張,登記明白,照前送印發回收貯。巡按清軍御史出巡,逐一查驗,如有損失,罪坐典守之人,冊籍即行補輯。⑦[明]范景文:《南樞志》卷90《軍事條例·冊單類》,《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453 號,第2405、2406 頁。

蘇民望的這一建議,有一定的建設性,“清查徹底,既可得軍,以充今日之營伍,而收藏得法,又可存籍以裨后日之清勾”⑧《明神宗實錄》卷3,隆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12 頁。,得到明廷的贊同,于是便下令,通行直隸各省巡按清軍御史,要求所屬一體遵行。蘇民望這一建議的實施,促使地方府州縣紛紛完善架閣庫的設置,特別是加強了對軍民冊籍的保護、貯藏等措施,便于巡按清軍御史的查對,亦防止其他人隨意對冊籍的洗改。

對軍冊的重視還體現在交接工作上。嘉靖十一年(1532),兵部要求“凡各司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務要置立木柜,整齊收貯。各官去任之日,俱要交代明白”⑨[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3《清審條例·收貯軍總冊》,《續修四庫全書》第852 冊,第34 頁。。對軍總文冊的收貯不但要求置立木柜、單獨收貯,還要求官員去任之日,做好軍冊的交接工作。如有疏違,接管的官員可以以此申告清軍御史;如無清軍御史,則申告巡按御史,具呈都察院并移咨兵部參究。嘉靖三十年,對巡按御史和清軍御史結束工作提出要求。巡按御史、清軍御史清軍期滿之日,要求開造冊籍具奏兵部。其冊行兵部存照者,以衛為單位,共為大冊一本,或二本。行兵部轉發各該衛所者,每衛各造小冊一本,以便分發。查對無誤后印鈐,連原軍單類繳。其各衛所于冊到之后,即查照住勾。嘉靖三十一年再次要求各清軍御史,事完造冊奏繳青冊一本,同原軍單送部。①[明]申時行等:《大明會典》卷155《兵部三十八·軍政二·冊單》,第624 頁。

要之,中央和地方官署均設有架閣庫負責收貯各類文書。宣德后對清軍工作的重視而地方單獨設清軍局,由清軍官負責收貯和保管,便于清軍。因造冊較多,均要求設立木柜、文簿,并登記冊數及紙張數。御史在交接工作時,需要對接任者交代清楚,對兵部要造冊具奏。

(六)軍冊記載事產制度。明代軍戶戶口冊中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記載,那就是軍戶的事產,主要是軍戶的田產、房產等記錄。軍戶是世襲制,軍戶的土地是國家所有,由國家分配給軍戶耕種。軍戶無人耕種,也只能由其他人承佃,不得買賣。即使是民戶出錢收買,如涉官司,則“田土追給軍戶,不追用過價錢”,白白浪費錢財。軍政條例作此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淆亂軍民版籍:

成化十五年題準,凡造冊之時,遇有軍戶,俱要明開全家在營、逃移未獲等項行款,存戶在冊。其田產止令見在里鄰佃辦,諸人不許收買,以免日久告爭難查之弊。違者,田土追給軍戶,不追用過價錢。若果在營,原籍丁俱故絕,曾經查勘文移明白,方可開除。毋得將有丁消乏軍戶,貪分田產,淆亂版籍。②[明]申時行等:《大明會典》卷155《兵部三十八·軍政二·事產戶籍》,第626 頁。

為防止官旗貪占軍丁土地、房產等,又規定,凡各衛所如遇解到軍丁,即將本軍舊有遺房遺地,著令親管官旗盡數退還住種。若有仍前受銀,將軍丁脫放,并將原占各旗軍下余丁房產不還者,許人告舉治罪。

正德七年(1512)題準,遇到官軍旗校升調充軍等項,其遺留戶丁仍隸屬原衛所戶口冊,聽繼軍役。如有置買民田,只許一人寄莊有司。軍衛有司官吏人等不得以寄莊為名,脫軍作民,以致淆亂版籍。正德八年,規定了逃絕軍人田土的管理與處置辦法:

凡有逃絕軍人田土,賣絕年久者,不許告爭。若見今拋荒,及分撥十排里甲佃種,陪納糧差累人。民間人戶,有情愿繼本軍名役告佃者,備行該府州縣清軍官,督令各該里甲人等查勘,委是本處凈民,不系逃移遠軍,方許承佃。本人仍發原充衛分當軍,不許改易近衛,以啟弊端。若本軍逃回,挨拿得獲,仍補原伍,田歸本軍管業。其佃田頂軍之人取回仍作民戶當差。③[明]申時行等:《大明會典》卷155《兵部三十八·軍政二·事產戶籍》,第626 頁。

逃絕軍人的田地,如有拋荒,不許告爭,由土地所在里甲派人進行佃種,照軍士例陪納糧差;而且民人資格要該府州縣清軍官進行審核,合格后才許承佃。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衛所和軍士的收入,維持衛所運轉。軍戶田地為官田,所有權不得轉讓,因為軍田的收入要供給軍人軍裝費、武器費、路費等,以軍田養軍士。如果軍士在原籍沒有田產,則由本族人每年給津貼,以供養軍士在軍隊的花費。嘉靖三十二年(1553)題準,各軍人原來祖上有田產者,給付當軍人役收租作為軍裝費用。軍士老疾更換后,軍裝費隨軍退吐,轉移至另一位繼承的軍士。如果軍士沒有田產,由軍士本房人丁出錢每年津貼。本房人丁不得躲避,免滋弊端。軍冊記載事產主要是土地,其他還有房產、家畜等,便于落實軍士的軍裝費用,以鞏固衛所制度。

要之,軍戶是世襲制,軍戶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國家分配給軍戶耕種,可以承佃,不得買賣。這是世襲軍役制得以執行的經濟基礎,因此在軍戶冊籍上得以顯示。當然,記載事產內容的主要是軍戶的戶籍冊,地方有司和都司衛所均有類似軍冊記載事產。衛所軍士保有一定數量的土地,或有供其軍裝費用的經濟來源,是明代衛所制度延續存在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軍政條例相關事產制度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淆亂軍民版籍。

三、明代軍冊管理制度的特點與影響

總之,《軍政條例》日漸復雜,從宣德時期的33 條3800 余字發展到嘉靖時期的9 卷近10 萬字的內容,軍戶冊籍管理制度也就更加細化和繁復。其中,有些內容是對過去條例的重復,有些內容是對過去制度、措施的改進,這反映了明朝統治者對衛所制度、軍戶世襲制度出現棘手問題時的一種應對。有一個事實顯而易見:明廷面對逃軍問題、基層管理人員洗改軍戶戶口冊問題、武官大量役占軍士問題和衛所軍士人數減少問題上,越來越難以應付,世襲兵役制表現出來很大的缺陷。

以上軍戶冊籍管理制度的內容,說明明朝統治者還是想從制度層面提高行政運行的效率,避免基礎性錯誤,以保障兵源;要求都司衛所和司府州縣做好軍戶冊籍的收貯和保管工作,以保障清軍勾軍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軍戶有一定的土地和收入,以節省國家財政。正是有這樣的目的和需求,才使得衛所制度一直在明朝存在著,即使后期募兵制盛行,營兵成為軍隊的戰斗主力,但衛所制度一直沒有廢除,以一種微弱的姿態存在著。其中,軍戶冊籍管理制度的推行,保障了部分兵源,是衛所制度與募兵制并存、得以茍延殘喘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辯證地去看,軍戶冊籍管理制度逐漸完備與日趨繁瑣的過程,同時也是明朝統治者應對棘手問題和挑戰的過程。所以,明代的軍戶冊籍管理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衛所制度和世襲兵役制度,使其得以延續,也從另一方面反映了衛所制度和軍戶制度的缺陷。面對軍士逃跑隱匿、衛所武官役占軍士貪污軍餉和月糧、基層書手和典吏洗改軍戶戶籍等問題,明廷只能一直做各種修修補補的工作,這是世襲兵役制的歷史局限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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