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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歸責中自由意志的“確定性”探究

2023-04-19 11:31
閩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決定論論者控制力

孟 歌

(新疆醫科大學人文學院,烏魯木齊 830017)

人們普遍地認為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之間存在著名義上或構成性的聯系。盡管某個主體的自由行為并非是他為之行動或狀態負責的直接原因,但至少自由意志是道德歸責的必要條件。一些哲學家將自由意志視為道德歸責的“控制力條件”[1]。這遭遇到了反對者(如:決定論者①)的懷疑,他們立足決定論立場,假設人們處在一個因果決定的確定性世界,在這里不存在任何實際意義上的自由意志。面對來自決定論的挑戰,一些自由意志論者堅稱自由意志與決定論不相容,否認因果關系對道德責任的必要性,認為自由意志是純粹的自由,是與“確定性”因果關系不同的自由意志;另一些自由意志論者肯定因果關系在道德責任中的必要性,提出“非確定”因果關系的自由意志。本文暫別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是否相容的問題,因為是否相容并非使得道德責任與決定論不相容。因此,本文并非像決定論者那樣否定歸責的控制力條件,而是認為人們仍然有“確定性”的自由意志。

一、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的聯系

“自由意志”一詞,在西方的哲學語境中一直作為人們對自身行為控制的一種十分重要代號,同時自由意志也被視為道德歸責的必要條件。

(一)自由意志的本質

從西方哲學史對“自由意志”概念的歷史溯源,不難發現自由意志在傳統上通常被表述為:人們控制自身行為和選擇的力量。雖然自由意志在歷史上存在多樣的表現形式,但是究其本質而言,都主張自由意志是人們的意志以至整個心理活動、行為活動不受必然(確定性)規律的約束而行動[2]。自由意志的力量可以表述為:如若一個行動者對自身的行為和選擇是出于自由意志力量的動因,那么他的選擇和行動就是“取決于他”。如何理解“取決于他”,學術界有眾多的觀點,從多樣的表述形式來看仍然可以通過清晰的調查得出兩種常見的敘述:一種取決于他,是因為他在做其他行為和選擇時,他本可以不這么選擇或不那么行事;另一種取決于他,是因為他是自身行為和選擇的源泉[3]。前者又被稱為“擇他能力”②。

“擇他能力”是指行動者S 有能力做其他事情自由意志的能力,當且僅當,行動者S 選擇做其他事情時,他能夠做其他事情。舉個例子來說明,行動者小歌具有“擇他能力”。當他早上起來想吃早餐的時候,他可以選擇吃油條,也可以選擇喝排骨湯;他既可以兩者都要,也可以選擇兩者都不要,或者下決心不吃早餐。這些選項是他可以選擇并采取行動的“真實”,即使他采取了其中一項,其他的選項依舊真實地向他敞開,并不會因為他選擇其中的一項,剩余的選項會處于虛幻的不真實或不存在。

“擇他能力”的自由意志隨著“法蘭克福反例”的提出,逐漸被尋求“自我決定”自由意志代替?!胺ㄌm克福反例”假設一個行動者在外部裝置的控制下,雖然沒有做其他事情的自由,但是依然要承擔道德責任的情景[4]?!胺ㄌm克福反例”揭示了尋求自由意志的另一種方式,從行動者決定自身行為的方式上詮釋。這種詮釋(自由意志后一種敘述)被稱為“源頭派理論”,即行動者的行為和選擇由他自身所決定,他是自身行為和選擇的源泉?!霸搭^派理論”試圖揭示行動者的行為是如何產生的。例如:相容論視域,哈里·法蘭克福提出的“二階欲望”[5],蓋里·沃森、蘇丹·沃爾夫提出的“真實自我”等觀點[6],試圖從人的動機、欲望心理層面揭示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決定?!霸搭^派理論”在當前得到了廣泛的討論,為道德責任歸責所需的控制力的自由意志提供了可能。

(二)自由意志成為道德歸責的控制力條件

判定一個人是否為自身的行為負有道德責任,一種人們非常熟知的方式:將某些能力或權力歸因于這個人,并將他視為來自于(或源自于)這個人擁有并已經行使了這些能力或權力的事實。這樣一種判定方式源自于道德責任的“應得性”概念。借用道德哲學家德克·佩雷布姆對此概念的明確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行動者對某行為承擔道德責任意味著該行為是屬于他的。如果他知道該行為在道德上是錯誤的,那么他應該受到指責;如果他知道該行為在道德上是值得效仿的,他就應該值得贊揚。因為他不僅實施了該行為,而且還知道該行為的道德性質,并非是出于后果主義和契約主義的考慮”[7]。

“應得性”道德責任概念認為一個人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道德責任,不僅這個行為是屬于他的,而且他還必須知道此行為的善惡性質。從行為的“權屬”來看,行動者(承擔道德責任的行動者)與他的行為之間存在著某種聯系。這種聯系表現為一種特殊的控制形式,使得行動者可以自由的選擇和行動。不可否認的是,道德責任最重要的是對行動者的行為給予贊揚或責備的道德評價。但是,在某些常見的道德情景中,例如受到不可抗拒的力量產生的某種行為或由于先天性的疾病而產生不可控制的下意識行為等,我們很難會說他要為自己的不可控的行為承擔道德責任。因此,我們常用以贊揚或責備的態度回應對方的行為,不僅考慮他是否具備認識行為善惡性質的能力或權力,也要求他必須具備自由意志。由此,可以得出自由意志成為道德歸責的控制力條件在于他與道德責任處于這樣的一種聯系:只有當行動者的行為是“取決于他”時,只有當他具備自由意志時,他才能夠和值得被贊揚或責備。

(三)自由意志遭遇到決定論的挑戰

自由意志成為了道德歸責的控制力條件,但是他未必是道德歸責所需的那種控制力條件。決定論對自由意志成為道德歸責的控制力條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決定論認為,世界受決定論的約束(或受決定論的支配),當且僅當,在某一時刻給定事物的特定方式,此后事物的發展方式作為自然法則被確定。如果決定論為真即在一個確定性的世界,任何一個事件或事態,都是由先前的某種或某些事件或事態決定的,隨后的事件或事態的發展方式同樣被自然法則確定,自然法則也無法改變。人看似具備自由意志般的行為和選擇也是事先被決定著的。在這里,決定論排除自由意志成為行動者自由行為的根據。

一些自由意志論者認為自由意志與決定論不相容,只有當決定論是錯誤的時候,我們才能自由的行動。這也使得一些意志自由論者始終堅定一種信念——自由意志是人類生活的基石,道德歸責始終要以自由意志為條件。因此,自由意志論者認為人們的自由意志不存在什么因果關系,自由意志必須具備“非確定性”特性(“非確定性”是指任何事情、事態之間都非存在著必然的聯系)。那么道德歸責能否容納這種自由意志呢?顯然的一個事實是,這種自由意志與道德歸責要求一個人與自身行為之間存著某種關聯不一致,正如情景A 與情景B。情景A:小歌剛吃完午飯,此時此刻,他正走在強烈的太陽下,為了避開太陽的強光照射,他選擇走有樹蔭的地方。情景B:小歌剛吃完午飯,此時此刻,他正暴露在強烈的太陽下,由于他和亞里士多德一樣具備某種先天性的基因,使得他每次午飯之后遭受太陽的暴曬都會打噴嚏。如果堅持自由意志論者所述,自由意志必須是一種“非確定性”,那么可能無法區分情景A和情景B行為。情景A是自愿的行為,而情景B是不可控的自發行為,無論是前者或是后者,他們都訴諸于某種控制形式。在情景B 中,自發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聯,因為小歌的某些先天性基因決定,所以他才會每次飯后在強烈的太陽下打噴嚏。同樣,情景A 中小歌之所以走向有樹蔭的地方,是因為他想(自愿地)避免太陽強烈的光照。就此而言,這種自由意志無法解釋自發行為和自愿行為,同樣也無法捕捉到道德責任,因為要求一個人負責道德責任,行動者與他的行為需要最基本的因果關系。同樣地,一部分自由意志論者面對上述的挑戰提出了“非確定性”的因果關系,這涉及了兩個重要的理論,他們最主要的問題是:在導致行動者行動的過程中,必須將不確定性定位在何處,才能使得行動者有行動自由(自由意志)。

二、“非確定性”因果關系下的自由意志無法捕捉道德歸責的控制力

行動者對自身行為控制的那種力量或權力——自我決定,是行動者的主動控制,是行動者心理上的意圖作為因果關系的“因”,其由心理狀態產生的行為事態是“果”。由于“非確定性”特性的自由意志無法為我們提供合理的解釋,另一部分意志自由論者嘗試肯定因果關系的重要意義,又因為因果關系本身是一種“確定性”,他們便嘗試將“非確定性”與因果關系相融,建構一種“非確定性”因果關系,再從這種“非確定性”因果關系下解釋自由意志,解釋行動者承擔道德責任是基于擁有自由意志的這一事實。

(一)事件因果理論

面對自由行為需以因果關系敘述,事件因果理論,提出“非確定性”因果關系的觀點,認為導致行動者采取行動的關聯必須以一種“非確定性”因果關系方式引起的。當且僅當,“非確定性”因果關系的條件得到滿足時,行動者執行某種行動時行使著某種類型的主動控制,且行動是由涉及行動者的事件或事態以適當的方式引起的。行動者執行其自身的行動是有原因的,在執行其行動的事件或事態發生之前,他仍然有不執行此行動的機會。就此而言,事件因果理論既肯定了決定論在行為上的要求的因果關系,同時又與決定論不相容,依舊保持著行動被執行之前的其他選擇,以及行為對行動者是真實地敞開。

事件因果理論如何解釋這種“非確定性”因果關系呢?不可否認,我們通常對因果關系的理解是“確定性”,但堅持事件因果理論的意志自由論者認為“非確定性”因果關系是存在的。學界對“非確定性”因果關系通常采取兩種策略[8]:一種策略認為,“非確定性”原因C 導致(或間接促成)結果發生的客觀概率,而不是結果本身;另一種策略認為,“非確定性”原因R1 導致“非確定性”過程的結果C。這是說,如若在這自然法則下,“非確定性”原因R1 招致的結果C 這一因果完結過程,即便在同樣的自然法則下重演,“非確定性”原因R1也可能無法導致結果C,因為結果C 可能由其他的“非確定性”原因R2 引起,而非是“非確定性”原因R1。事件因果理論更加肯定后者。富蘭克林說,“這種因果關系發生的概率小于1。鑒于事件因果自由意志主義者堅持認為行為者是自我決定,從而引起自由行動,他們致力于“非確定性”因果關系的因果關系概率模型”[9]。

問題是,事件因果理論的“非確定性”因果關系能否捕捉到道德歸責的所需的控制力要素呢?顯然的事實是,事件因果理論的“非確定性”因果關系可能無法捕捉到這樣的控制力要素。由此依據第二種策略,一個行動者的自由行為就是:當他自由的決定和選擇S 的時候,他是“非確定性”原因R 產生了這個決定和選擇S,如若按照過去同樣的法則重演,可能“非確定性”原因R 就不會產生這個決定和選擇S了,而是其他的原因R1“非確定性”產生了這樣的決定和選擇S。這樣的因果過程,就如勞拉·??怂固亓_姆所說:“這無疑會削弱行動者對他行為事件或事態的控制?!盵10]即便產生的結果不會發生變動,由于原因的出現類似于一種“轉盤”,上面各種獎項,正如情景B 中“去樹蔭下避開太陽強烈的日光”等原因,只是概率中的一項,那么小歌去樹蔭下的行為與“去樹蔭下避開太陽強烈的日光”的意圖就是一種運氣和偶然性,剛好是這樣的意圖幸運地出現。因此,事件因果理論所理解的“非確定性”因果關系與道德歸責所需行動者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并非一致,我們也不能接受行動者的意圖和行為之間的控制其實是一個運氣和偶然性的過程。

(二)自主因果理論

自主因果理論認為事件因果理論的“非確定性”因果關系無法捕捉行動者對自身行為控制的事實。他們認為行動者的自我決定要求了行動者本身在因果關系的角色之外發揮著因果作用。行動者行使控制自身行為的力量或權力不會因適當的心理狀態降低為事件因果理論的自由意志。同時,認為我們做這樣或那樣的行為和選擇是基于自主因果的自由意志武斷性的結果。

自主因果理論主張行動者自主地做出某種行為和選擇的時候,依然可以帶著“為了某種理由而去行動”的意圖。正如蒂莫西·奧康納主張:“如果行動者在做出決定之前,有相關的欲望,并相信采取A行動能夠(或有助于)滿足該欲望。那么,行動者在做出決定的時候,對A的意圖就是由他引起的,并且是為了滿足有關欲望?!盵11]這就好比,沙沙周日去海灘的時候,他可以帶著某種理由作為意圖來做出這樣的決定,例如“為了看?!被颉盀榱送嫔碁┡徘颉钡?。事實上,這些理由依據自主因果理論并不能成為“沙沙周日去海灘”的原因,而真正的原因是她的自由意志;同時,“為了看?!被颉盀榱送嫔碁┡徘颉钡鹊壤碛蓜t是由自由意志決定。因此,自主因果觀點的自由意志遵循的因果關系與由意圖、動機等等產生行為的因果關系似乎是不同的。理查德·泰勒肯定這樣的直覺:“如果我們相信與我們不相同的東西是我行為的原因,例如一些完全屬于我們自己的外部事件,或者甚至是一個內部事件,如神經沖動、意志等——那么我就不能把這個行為看作是我的行為,除非我進一步相信我是那個外部或內部事件的原因?!盵12]

那么,自主因果理論能否捕捉到道德歸責的所需的控制力要素呢?從自主因果理論似乎捕捉到了自我決定這一要素而言是值得肯定的。這樣就面臨一個嚴峻問題:如何理解自主因果與我們理由(某種動機、意圖)之間的關系呢?如果兩者真正是不相同的,那么又如何去解釋由行動者自主因果(自由意志)導致行動A,但行動者基于某種理由導致了一個與A 不相容的決定B 呢?正如你此刻拿起一支筆是自由意志決定的,但與你的實際意圖相反?;蛟S,某種自發的行為下可以使得你的行動與你的實際意圖是相反的,但就自發行為③本身而言并非是可控制的,因此他與自主因果理論所解釋的自由意志并非相同。與此同時,我們普遍地接受某種動機、意圖等心理層面上的理由確確實實地會引起我們行動。在這一種情況下,自主因果理論可能與我們的實際認知相桲,也就無法為道德責任所需那種控制力提供合理的解釋。

三、“確定性”因果關系下的自由意志成為歸責條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基于“非確定性”因果關系下的自由意志無法捕捉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控制這一事實。如果道德歸責仍然需要自由意志(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這一必要條件,那么必須要容納因果關系。但這種自由意志并非是基于“非確定性”因果關系立場下的自由意志敘述,而是“確定性”因果關系的立場下對自由意志敘述,即該自由意志應容納“確定性”因果關系,具備“確定性”特性。

(一)道德歸責仍需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

道德歸責是否需要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首先要看不需要這種控制能力的道德責任概念能否取得成功。自由意志作為道德歸責的必要條件能夠滿足我們對自身行為控制的直覺。但是,并非所有哲學家都認同此觀點,斯馬特、索爾·斯米蘭斯基等人認為自由意志不存在,他們不反對道德責任在人們日常生活實踐的重要意義[13]。他們從決定論的視角詮釋道德責任,提出一個人是否值得贊揚和責備方式對待他,主要看我們評價的對象能否帶來我們想要的改變。正如通過訓誡一個做錯事的孩子,能夠實現他對自身壞行為的改變。同時,通過訓誡一個無辜的孩子,也能夠實現對做錯事孩子的自省,影響和改變他的行為。決定論者通過功利目的判定一個人的道德責任,可能會無法確立承擔道德責任的合適對象。畢竟,無辜的孩子可能與那個做錯事的孩子并沒有任何關聯。因此,違背了我們的一個普遍的直覺:人們只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道德責任④。

當下最流行的是采納皮特·斯特勞森“回應性態度”作為道德責任概念的解釋[14]?!盎貞詰B度”宣稱無所謂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是否相容的問題,認為判定一個人是否承擔道德責任,就是說以某種回應性態度——贊揚的、責備的、怨恨的、感激的——對待他是合適的。在斯特勞森看來,我們對道德責任的判斷,是對我們彼此相互關系的一個自然的表達,正如小歌和沙沙是一對夫妻,這種關系規范了小歌要對沙沙負責。如果小歌違背了這些規范,沙沙對他的責備是合適的。但是,“回應性態度”似乎已經假設了行動者與行為之間的關聯。沙沙之所以能夠用回應性態度對待小歌,是因為表明小歌與他的違背行為有因果上的關聯。就此而言,道德歸責仍需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控制,且只有當他能夠自我決定、行為是取決于他的時候,我們才認為他要為此承擔道德責任。

(二)作為道德歸責的自由意志應當具備“確定性”特性

尋找具備“確定性”特性的自由意志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我們常言的“控制能力”可能意味著某種事物或事態對另一種事物和事態的決定。例如:A 擁有對B 的控制能力,就是在說A可以決定B的所是所非,A與B之間內含因果關系。放在我們的道德歸責的實踐上,就是說我們對自身行為的控制,是行動者可以這么做,也可以不那么做,做與不做都由他來決定。

同時,行動者執行一個行為,或者他甚至不執行任何行為,都涉及他對自身所做事情的主動控制。這種控制包括著引起某種事件或事態的心理活動,例如人們的欲望、激情、意圖等。但是,這恰恰是“非確定性”自由意志所不能接受的。具備“非確定性”特性的自由意志認為人們在作出行為和選擇時,其他的行為和選擇仍然對行動者真實地敞開,即使他們容納因果關系,但也是與“確定性”因果關系不同的“非確定性”因果關系,因為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主動控制是涉及他的行動意圖、欲望等心理上的因素,包含著一種因果關系。既然行動者對自身行為的控制是一種因果關系,也意味著“非確定性”特性的自由意志就變得不太適合。

自由意志論者的自由意志是與決定論不相容的自由意志,它無法為道德責任提供合理的解釋。值得指出的是,我們應以道德責任為主軸,討論道德責任是否與決定論相容。當然,從直覺和道德責任的控制力要求而言,道德責任與決定論相容,這種相容論也被稱為“半相容論”。由此,就可以擱置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是否相容的問題,從而是去聚焦于道德責任需要什么“確定性”自由意志的問題。我們都生活在自然因果的規律下,我們的性格、習慣、品行等都受到自然規律的直接影響,但這種影響不會中斷行動者、行為意圖和行為之間的因果關聯,仍然要為自然影響下形成的性格、習慣、品行等產生的行為和選擇負道德責任。

注釋:

①相容論是指: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相容,即使在一個決定論的為真的世界,我們仍然有自由意志。不相容論通常有兩類:一是強決定論者,強調我們不可能有自由意志,如果決定論為真,那么自由意志不存在,甚至認為道德責任也不復存在;二是意志自由論者,強調自由意志是與決定論不相容的,且決定論是錯誤的。強決定論者區別弱決定論者。弱決定論者又可以稱為相容論者,如霍布斯、休謨,他們肯定因果決定論意義,認為即使在充滿決定論的世界,我們仍然有“自由意志”,同時認為因果決定論的存在并非能夠否決道德責任規范起人類生活的現實意義。

②“擇他能力”中文譯本取自劉曉菲的《歸責與規范:一種道德責任理論》一文?!耙馕吨粋€人做出選擇時,有多種的不同的選擇同時向他真實地敞開,這些選項不僅看起來可以選擇,也實實在在能夠被選擇?!?/p>

③一些自發行為可能并不會免于道德責任,部分的原因是他由你自主決定的習慣養成的下意識的結果,與絕大多數不可控的自發行為有所區別,但是在文章這里主要是指不可控的自發行為。

④這里的“為自己”是從狹義上來說,因為現實的人可能會為自己處于某種身份或角色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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