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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簿里的村莊:集體化時期績溪縣宅坦村財務結構的實證考察

2024-01-15 07:24李迪迪
合肥師范學院學報 2023年5期
關鍵詞:集體化集體經濟集體

陳 勇,李迪迪

(1.安徽大學 經濟學院,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大學 歷史學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農業集體化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通過各種互助合作形式,把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小農經濟,改造為以公有制為基礎的農村合作經濟的過程。農業集體化作為過渡時期總路線的主要任務之一,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影響最為深刻的一場鄉村社會變革,直至20世紀七八十年代,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最終導致人民公社解體,才標志著農業集體化的終止。全面總結集體化時期我國鄉村經濟發展的歷史成就和經驗教訓,探尋這一時期農業發展的主要線索與客觀規律,有助于我們對當下正在積極推進的鄉村振興戰略的迫切性及重大歷史意義有一個更為切實的認識。

集體化時期的鄉村經濟是關注中國農村發展的經濟史學者討論最多的議題之一。既有研究多聚焦于集體經濟制度效率的分析,如陳劍波[1]、辛逸[2]、鄭衛東[3]、光梅紅[4]等人的系列研究成果。近年來,有學者嘗試從鄉村財務制度來重新審視集體化時期的農村經濟。郝平選取山西平遙一個村莊為個案,分析集體化時期基層鄉村年終結算制度的具體運算方式[5];張海榮以冀北地區幾個村莊為典型,重點關注人民公社初期生產大隊財務收支及管理狀況[6-7]。這些研究基于基層財務資料,讓我們對集體化時期的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的收入、支出、分配情況有了一個整體把握和初步認識,對于后續研究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制度存在于一定的社會結構之中。新中國建立初期,農業集體化這一制度安排與當時國家推行的“趕超戰略”時代背景緊密相關。本研究試圖結合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國家戰略背景,以安徽省績溪縣宅坦村為具體考察對象,通過財務結構分析方法,關注國家財政支持在鄉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以期探尋我國工業化初期鄉村集體經濟發展遲緩的根本原因。

一、宅坦村財務結構分析

宅坦村,古稱龍井,地處皖南山區黃山余脈東麓、績溪縣西陲的上莊鎮中部,是一個有著千年歷史承載和豐富文化積淀的古村落,建村歷史最早可追溯到宋朝,為胡姓聚落區,素來文風昌盛,物產富庶,人丁興旺。清朝乾隆、嘉慶年間,該村人口規模達到6000人,曾為當地的經濟、文化中心。太平天國起義時期,此地淪為戰場,幾經戰火蹂躪,財富流失,人口離散。戰事平息后,經濟逐漸恢復,人口重新滋長。解放初期,該村人口約1000余人。1956年,宅坦村成立高級農業合作社,歸宅坦鄉管轄;1958年,宅坦、鎮頭和馮村三個鄉合并成立躍進人民公社,后又改為浩寨人民公社;1961年之后,宅坦村又先后隸屬于旺川人民公社和上莊人民公社[8]。盡管隸屬關系多變,但宅坦村作為一個村級單位,其內部結構雖間有調整,但其管轄范圍基本是穩定的(1)宅坦大隊內部生產小隊的變化為:1956年7個初級農業社;1956年冬,成立高級農業合作社;1957—1959年分9個小組;1960年析為13個小組;1961—1965年改為13個小隊;1966—1970年經整合分為10個小隊,分別為石井、方坦、橋上、上井、山腳底、碪上、橫街、中門、葫蘆岑、西村。(以下均稱宅坦村)。

對宅坦村集體經濟進行財務結構與資金流分析,自然離不開該村集體經濟時期記錄并永續保存下來的財務資料(本文稱之為宅坦村檔案)。這批財務資料,包括村財務賬簿和現金日記賬,從1955年到1992年,按年份編成卷。長期以來,這批賬冊被宅坦村的歷任會計妥善保管,除少部分丟失或字跡模糊外,其余賬本文書基本完好無損。這批原始資料詳細記錄了從初級社到高級社,從大躍進、人民公社到家庭聯產責任制,宅坦村的財務收支情況和資金活動全過程,是研究當代中國鄉村經濟史的珍貴的一手材料。本研究主要選取的時段是從1956年到1970年,是宅坦村集體經濟形成并漸趨穩定的時期,涉及這段時間的財務賬本共84卷。本研究即以這批財務賬簿和現金日記賬為依據,選取人均農產品產值產量、人均收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若干財務指標,對宅坦村這一微觀經濟主體的資金來源、分配等資金流動狀況做一細致分析。

(一)人均農產品產量、產值

人均農產品產量、人均農產品產值是衡量一個地區農業發展水平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最重要的兩個指標。通常情況下,隨著社會生產力以及農業科技的發展,大量的新式農具、種子和化肥投入農業生產,會使得農產品產量逐漸增加。但是,比較1956—1970年宅坦村人均農產品產量、產值數據后發現,這段時期宅坦村的人均農產品產量并沒有增加,反而有下降的趨勢,如表1所示。1956年人均農產品產量為653.17斤,是這15年間的最高值,以后至1970年的任何一年都沒能超過這一數值。而另一個指標人均農產品產值則是一個V型走勢。1957年后有一個銳減,至1963年才逐年提高并超過1957年的水平。但即便如此,最高年份即1970年,人均農產品產值也僅達到56.27元(2)這一時期物價水平基本穩定,本文在價值量比較時,均沒有將物價變動因素考慮進去。。這表明,在研究選定的考察期內,宅坦村的農業發展幾乎是停滯的,農業生產效率沒有得到明顯的提高。

表1 1956—1970年宅坦村人均農產品(3)此處農產品指稻谷、小麥、玉米、蕎麥、黃豆、蠶豆、山芋等糧食作物和油菜籽、芝麻等油料作物。產量、產值

(二)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

宅坦村集體收入來源可分為農業收入、林業收入、畜牧業收入、漁業收入、副業收入、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盡管收入來源比較多元,但以土地產出為主,糧食生產在其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非常高,一般年份都達到75%以上,1963年甚至達到85.97%。其他經濟作物收入占比很小,沒能很好利用當地多山地、林木的優勢來發展多種經營。

從人均收入來看,在1956年到1970年15年間,有7個年份人均年收入在50元以下,最低為1960年的34.69元;有8個年份雖在50元以上,但最高年份(1970年)也僅為83.01元,如表2所示。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樣很低,前8年(1956—1964年)均少于33元,最低年份(1960年)僅21.41元;后7年(1964—197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雖高于35元,但最高年份(1970年)也僅為56.83元。由此可見,集體化沒有給農民的生活帶來多少起色,農民收入水平始終很低,只能勉強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當初組建集體化以謀求跨越發展的初愿沒能實現。

表2 1956—1970年宅坦村人均收入與人均可支配收入(單位:元)

(三)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變動

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變化指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個經濟組織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能力的改變。固定資產是可供長期使用并在使用過程中始終保持其原有實物形態的主要勞動資料和其他物質資料,流動資產是指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固定資產主要指的是大型農業基礎設施、大型農具設備和勞動牲畜,流動資產是指小型生產工具、一次性使用的生產物資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它們都是農業生產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表3顯示,1956—1970年間宅坦村固定資產呈現先緩慢增長再降低最后趨于停滯的變動態勢。1956—1962年7年間,該村固定資產先是小幅遞增,1958年后變化為小幅遞減。1963—1970年9年間,固定資產沒有發生增減,說明在此期間,宅坦村沒有對固定資產進行過擴大投資。經過15年的發展,1970年的固定資產總額與1956年的固定資產總額只相差了864.56元,增長幅度僅為5.7%。也就是說,宅坦村在很長時間內沒有添置大型生產設備。比照歷年現金日記賬,發現宅坦村固定資產的小幅變動主要體現在農具的更新換代上。50年代末起,引進了數量不多的雙鏵犁、單鏵犁等半機械化農具以及榨油機、彈花機等農產品加工工具。但整地器具主要還是沿用耙、犁等舊式農具,排灌器具仍然采用木質水車,傳統的磨、碾、鐮刀在生產中仍被廣泛使用。宅坦村的農業技術含量總體依然比較低,農業機械化還僅僅停留在口號上。

表3 1956—1970年宅坦村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的變化(單位:元)

當然,以上分析的只是報表數字。在查閱宅坦村的資產負債表時,沒有發現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基金的記錄(固定資產金額在1963—1970年報表中不增不減)。沒有提取折舊基金,就缺少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的專項資金。如按正常每年10%的折舊率計提折舊的話,宅坦村在集體化初期投入的固定資產經過十余年的折舊,已經沒有什么凈值了,因此表3中固定資產的數據存在虛高成分。

再看流動資產。1956—1958年間,宅坦村流動資產總額有一次急劇的增長,這與集體化初期新式生產資料如科學育種、化肥、小型生產工具等的引入有關。在政府的提倡下,農民開始對化肥肥田增產的作用有了更深的了解,開始接受現代化的選種、育種等農業科學技術。1959年以后,宅坦村流動資產的增長同樣出現了停滯,甚至有迅速下降的趨勢。這說明,受限于資金匱乏,宅坦村對農業生產的短期投入減少,選種育種、施肥技術雖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廣,但其他的現代化農業生產技術并未得到持續引進,農業科技難以普及,農業生產仍然維持在傳統生產方式之中。

以上通過對人均產品產量、人均收入、固定資產以及流動資產等指標的分析,揭示出宅坦村集體經濟發展乏力、后勁不足的問題,從微觀上印證了既有研究的結論,即集體化時期鄉村經濟發展是相當遲緩的。那么,鄉村集體經濟發展遲緩的癥結何在?制度效率的主流視角似乎在微觀解釋上尚缺乏實證支持,而這,正是本文接下來著力探討的問題。

二、宅坦村集體資金來源與分配

集體經濟作為一個微型經濟系統,存在資源的流入和流出。前者為各種渠道的資金注入,后者則是勞動成果的分配。作為一個經濟循環系統,資金流入和流出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才能形成良性循環,實現長期穩定的發展。下面從資金的流入與流出兩方面來考察宅坦村集體經濟的內部微循環系統。

(一)資金來源

農業生產活動如購買農資、修建倉庫、添置農具等都離不開資金,充裕的資金是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根據渠道來源的不同,本文將宅坦村集體資金來源渠道分為集體自籌、銀行貸款和財政補助三種類型。

1.集體自籌

內部融資是集體化初期鄉村集體經濟資金最重要的來源。內部融資主要靠社員自籌,包括入社之初社員的入股基金和社員向合作社進行直接的資本投入。

集體組織通過股份基金的方式實現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股份基金包括公有化股份基金,即已經折價歸入集體固定資產的主要生產資料(如耕畜、大農具等平攤價款)和生產費用股份基金(即當年投入的歸入集體流動資產的肥料、種子、草料等)[9]。從資金性質上看,股份基金是獲得合作社社員資格的成本,也是合作社進行生產所需的啟動資金。

從表4可以發現,在1956年到1957年這兩年間,股份基金年末總額由18160.74元遞增至19631.39元,說明集體化初期,農民入社熱情高漲,集體組織憑借農民入社交納的股份基金積累了大量的集體資產。但1958年至1970年的13年間,宅坦村的股份基金總額不增不減,維持在19626.39元,這反映了宅坦村集體經濟已沒有了股本擴張空間,增長活力趨于穩定。從資產負債表看,宅坦村雖每年都提取公積金,但并沒有轉化為股本。

表4 1956—1970年宅坦村股份基金年末總額(元)

再看宅坦村村民的直接投資。如表5所示,宅坦村社員1956年投入集體的資金維持在2800元以上的較高水平,但此后逐年迅速遞減,1963年僅為490余元,且此后一直未變化。這表明由于物資、人力和自有資本有限,風險承擔能力較弱,村民對集體投資不再有積極性。到了集體化中后期,基本上就沒有社員對集體經濟進行投資的行為了。

表5 1956—1970年宅坦村社員投資年累計額(元)

2.銀行農業貸款

農業貸款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外部融資水平。集體經濟組織最主要的外部融資來源于各級銀行發放的農業貸款。從表6可以看出,1956—1960年間宅坦村的年貸款額總體呈上升態勢。1960年宅坦村的年貸款總額比1956年增長近3倍。這與50年代中后期我國農業融資出現冒進有關。由于當時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把貸款混同于國家財政的無償援助,不管是否有生產需要和償還能力,競相爭指標、要貸款,從而使貸款大幅度增加。但國家隨即遏制了農貸的無序發放。1960年以后,宅坦村的年貸款額迅速降低。至1964年,降低至0元,此后宅坦村再也沒有銀行貸款發放,銀行融資渠道幾乎枯竭。

表6 1956—1970年宅坦村貸款年累計額(元)

3.財政補助

從宅坦村財務賬冊中發現,國家僅僅在1961年分兩次向該村下撥了總共1500元的肥料補助金。宅坦村于1964年將這筆錢轉入本村公積金。除此之外,在本文所考察的時間段中,該村再未接受過其他財政補助資金。

綜上,從資金來源看,宅坦村集體經濟資金主要是靠內部融資,外部資金只是在集體化初期有過一定力度的扶持,當集體經濟步入正軌處于發展期后,外部注入的資金迅速減少。在內部融資匱乏、外部融資枯竭的情況下,鄉村集體經濟沒有資金追加投資進行擴大再生產,出現發展困頓、停滯不前的局面是必然的結果。

(二)資金分配

資金投入是為了產出,產出其實又是一種資金分配過程。資金分配涉及國家、集體、農民三方利益,不僅對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也關系到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與鄉村經濟發展。

宅坦村集體勞動成果的分配分為四個部分,也表示著集體資金流出的四個方向:一,上繳國家稅收;二,集體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三,當年發生的生產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四,分紅。當時的分配制度規定,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各生產隊勞動成果必須首先保證完成上繳國家任務和滿足集體提留,此后剩余的部分才能分配給社員。表7列出的是1956—1970年間宅坦村具體的分配比例。

表7 1956—1970年宅坦村集體核算分配比例(%)

1.上繳稅收

稅收是農民向國家無償繳納的一部分剩余勞動。1958年農業稅條例規定,各地結合自身情況,按常年產量計算農業收入,在此基礎上乘以一定的稅率(各地不同,全國平均稅率為15.5%),得出該年應納稅額,然后折合成糧食向國家繳納實物。故交農業稅又稱交公糧。如表7所示,宅坦村上繳國家稅收占該村農業總收入的比例絕大多數年份在10%左右。除糧食之外,宅坦村還有一些經濟作物收入,也必須繳納農林特產稅及其他工商業稅,如茶葉稅、菜油稅、毛竹貨物稅、桖籽稅、石灰礦租稅以及祠堂水錐加工收入應納稅。另外,還應向公社上繳公田租、公社公房租等(4)經濟作物主要有茶葉,1958年稅率10.4%;1960、1961年稅率13%。油菜,1957年菜油加工稅率每斤8%。桖籽稅,1959年稅率6.5%;1960年稅率8%。毛竹貨物稅,1957年稅率5%。見《宅坦農業高級社1956—1959年明細分類賬稅金及保險費科目》《浩寨公社宅坦大隊1960年明細分類賬上交國家稅款科目》《浩寨公社宅坦大隊1961年明細分類賬上交國家稅款科目》。。

2.公積金、公益金

公積金是主要提供給生產隊興辦基本設施和擴大再生產的資金,用于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公益金主要用于社會保險和集體福利事業,是壯大集體經濟、增強綜合服務功能的重要資金來源。一般來說,兩項基金的計提合計不應低于收益總額的30%。但宅坦村大大低于這一標準,屬于一種低積累的經濟組織。

3.生產費、管理費

這些名目屬于成本費用支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時發生的各種耗費,主要表現為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和一些生產工具的消耗。表7中顯示,宅坦村這方面的支出比例約占總支出的15%左右。但這里有兩項重要費用沒有計入,一是固定資產折舊。翻閱宅坦村歷年財務報表,發現該村始終沒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這就使生產費用被大大低估。二是在該村生產成本核算中,從未將社員投入的勞動力成本計入進去。少計了生產成本,造成利潤的虛增。

4.分紅

期末分紅主要是按勞動工分多少來分配。將核算期內集體總收入(包括向國家交納的統購糧收入、其他經濟收入等),減去以上三項扣除,得出凈利潤,再除以期內總的勞動工分數,即得每個工分的工分值。每戶工分數乘以工分值即為該家庭期內所得收入(5)集體主要依據家庭成員的勞動量,以家庭為單位分配集體的勞動剩余。分配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糧食等農副產品。生產隊在完成了統購產品收購、留足種子糧及飼料糧后,剩余的產品依據各個家庭的人口和勞動量,在集體內部分配。二是現金。生產隊向國家繳納統購派購產品,可以得到一些貨幣收入。同時,生產隊也有一些副業、勞務收入。年終,生產隊依據每個家庭的累積勞動量分配現金。如果掙得工分多,就分得多,工分少,就分得少。此處指的是現金分配。。分紅既有勞動者報酬在內,又有利潤分配在內,無法分開。由于分配給社員的部分包括社員的勞動報酬。這部分本應計入生產成本,是一種活勞動的消耗。如果去除勞動報酬這部分,剩下的集體收益應該是非常少了。但即便分紅中含有勞動報酬在內,一年下來,每個工分分值仍然很低,最低年份1958年只有0.0665元,最高年份1956年也僅有1.022元(6)見《宅坦村檔案——宅坦村歷年年終分配方案》。。農民增產不增收,缺乏物質激勵,勞動積極性不高,又會影響下一年的產出和工分報酬。

總體來看,宅坦村農業機械化程度不高、人均固定資產低,勞動生產率就低,集體本身農業剩余不多,再加上國家投入有限,農民自己也沒有剩余資金用于追加投資集體經濟,導致集體經濟只能維持一種勞動力高度密集型的簡單再生產狀態,發展后勁嚴重不足。這反映出宅坦村集體經濟通過分配的方法難以調動社員積極性,由于國家政策的影響,產出分配中國家、集體在大多數年份所占的比重較高,分配給農民個人的比重較低,宅坦村的經濟產出并未轉化為集體經濟系統的再生產動力。

三、國家分配制度對村集體財務的影響

以上考察的只是宅坦村作為一個微觀經濟體的資金流動情況,這種資金的微循環背后聯結著國家宏觀經濟的大循環。因此,有必要考察村莊微觀經濟脈動背后的宏觀背景。

新中國成立后,國際形勢非常嚴峻。朝鮮戰場上,中國與美國發生了面對面的軍事沖突,戰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實行全面的經濟封鎖,海峽彼岸的國民黨政權又蠢蠢欲動,伺機反攻大陸,新中國需要發展工業特別是重工業為自身安全提供保障。因此,中國選擇了一條優先發展重工業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道路。

從1953年到1970年,國家先后執行了三個五年計劃?!耙晃濉庇媱澋幕救蝿帐羌兄饕α堪l展重工業,建立國家工業化和國防現代化的初步基礎?!岸濉庇媱澋幕救蝿帐抢^續進行以重工業為中心的工業建設,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工業化的鞏固基礎?!叭濉庇媱澋木唧w任務是把國防建設放在第一位,加快三線建設,逐步改變新中國的工業布局[10]。從“一五”到“三五”,重工業一直是國家發展的重點,國家對重工業的投資往往要占去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將近一半,而農業投資,除三年困難后的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略有提升外,其他年份只能占到重工業投資的五分之一左右,如表8所示。

表8 農業、輕工業、重工業占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比重(%)

重工業的發展需要雄厚的資本作為支撐,西方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海外殖民與掠奪為本國的工業發展積累原始資本,而一窮二白的新中國顯然不可能采取這種方式,只能通過轉移農業剩余的方式為重工業的發展提供資金。農業支持工業,“以農補工”的政策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了道路。農業為新中國工業化發展提供資金主要通過以下兩個途徑。

(一)農業稅

工業化建設初期,農業稅為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之一。根據表9統計可知,1956—1970年,全國農業稅收額總計為423.4億元,平均每年征收農業稅28.23億元。

表9 1956—1970年全國農業稅收額(單位:億元)

(二)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

隨著重工業的發展和城市的擴張,國家對于糧食的需求越來越大。為保證國家工業化進程的順利進行,政府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取締糧食交易市場,生產糧食的農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收購數量,將余糧售給國家[11]。1955年《農業糧食統購統銷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向余糧戶統購糧食,一般應占其余糧數量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保?2]在統購統銷政策下,國家壟斷了所有的剩余農產品來保障工業和城市的發展。1955年至1970年十余年間,國家每年收購糧食的數量占當年糧食產量的比例始終高于20%,1959年最高,達到39.7%,最低年份為1969年,也達到了22.1%[13]。

統購統銷政策壓低了農產品的收購價格,這一收購價格遠遠低于農產品自身的價值,而工業部門生產出來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卻以高于它自身價值的價格出售給農民,這就是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通過這種方式,農業剩余就被源源不斷地流向工業部門。據統計,1956—1970年我國農業為工業化提供的資金積累總量達2152.63億元,其中通過剪刀差方式為工業化提供了1571.92億元的資金積累,平均每年104.79億元[14],這一規模是農業稅收的3.71倍。

在全力支持國家工業化的這一宏觀背景下,農業非但沒有獲得國家財政的大力支持,相反,國家還通過一明(農業稅)一暗(剪刀差)兩種渠道汲取農村財源。農業資金匱乏,農村集體經濟“造血”功能不足而發展遲緩,當是必然的結果。下面仍然回到集體化時期的宅坦村來說明這一問題。

像當時全國幾乎所有村莊一樣,宅坦村也被納入實現國家工業化這一宏大目標的支持體系。國家通過統購統銷政策控制農村糧食資源,宅坦村每年要向國家繳納公糧和公糧之外的余糧。公糧即農業稅,無償征收;余糧為統購糧,國家按統購價格向農民購買。在宅坦村財務賬冊中,前者稱為征糧,后者稱為購糧,合稱“征購糧”。征糧和購糧任務一并下達到村隊,糧食入庫后,村隊即按“先征后購”的順序進行結算。統購價是個非常重要的變量,既影響農民稅負的輕重,也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當年收入。宅坦村的征購糧主要是稻谷,其次是小麥。1956到1958年三年,宅坦村上交國家征購糧價格,稻谷為每斤0.057元,1959年為0.05678元。即使到了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的1961年,農產品征購價格略有提高,稻谷每斤也僅為0.083元(7)《宅坦農業高級社1956—1959年明細分類賬稅金及保險費科目》《浩寨公社宅坦大隊1961年明細分類賬上交國家稅款科目》。。

前已論及,宅坦村每年上繳國家稅收占該村農業總收入的比例大約在10%(表7),表面上看上繳國家的份額并不高。但由于稅金要折合成糧食與統購糧一起向國家繳納,統購價定得過低,糧食折算率就低,農民承擔的農業稅就無形中變重了。如用公糧數量/總產量這一公式來計算農民實際負擔,情況與表7就迥不相同。如表7中1960年國家稅收占宅坦村集體總收入的比率為10.83%,但該年作為稅收上交給國家的公糧占宅坦村糧食總產量竟占到29.73%(表10)(8)1963年開始,宅坦村糧食分配表中統列國家征購,不再分列征糧、購糧,故不便分析。此處只分析1957年至1862年。。

表10 1956—1962年宅坦村糧食征、購情況表

多數年份,宅坦村向國家繳納的統購糧數量與公糧不相上下,這部分糧食按統購價賣給國家,其收入就構成村集體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對于沒有多少副業收入的宅坦村而言,集體收入主要來自這部分購糧款,而集體收入又決定了農民年終分紅的多少。所以,低價征收統購糧實質上對農民的集體收入構成了一道無形的“征購稅”。

農村集體經濟無法充分發展,農民收入微薄,生活狀況得不到改善,沒有多余資金投入集體經濟進行擴大再生產。在集體化初期的一些年份,農民還需要購買地方建設公債。盡管有“分配合理,自愿認購”的規定,但基層為完成公債認購任務,免不了采取強制攤派的辦法,如1956年宅坦高級社認購528元,1957年423元,1958年750元。1959年則達到2100元,該村平均每人認購1.8元,平均每戶認購6.6元(9)《1956年績溪縣上莊鎮宅坦高級社建設公債各個生產隊數字統計表》《宅坦高級社1957年公債任務數字四百二十三元按各隊人口勞力攤派的通知》《宅坦鄉人民委員會五八、五九年地方建設公債任務分配表》《宅坦高級社1959年地方建設公債任務數》。。

國家傾向性的分配制度,導致財力向工業聚集,向城市高度集中,而大量資源從農村流出,農村缺乏投資而顯凋敝,農業缺乏發展資金而停滯不前,農民生活沒有得到根本改善。財政非但沒有發揮扶持農業的作用,相反還充當了轉移農村財富哺育工業的工具。

四、結語

集體化時期宅坦村的生產經營狀況是當時中國農村幾乎所有村莊的一個縮影。從宅坦村集體經濟發展遲緩可以看出,在集體化時期,盡管中央對農業和農村問題高度重視,但由于當時特殊的國際、國內環境,國家必須將有限的財力投入工業特別是重工業發展,無論是從財政支持的力度上,還是從農業剩余產品分配的傾向上,都體現出“以農哺工”這樣一個政策方向。國家財政支持乏力,自有資金的內循環解決不了農村集體資金匱乏問題,造成集體經濟積累薄弱,缺乏活力和發展后勁。目前,我國的工業化已自成體系,我國已成為當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進入中等收入國家行列。但仍然有5億農民生活在農村,農民的收入水平相較于城市居民仍有較大的差距,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仍不太完善。要實現鄉村全面振興,達到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的目標,現階段仍然需要政府進一步發揮“扶持之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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