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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軟法之需

2024-01-21 13:35蔣晨帆郝會娟
關鍵詞:硬法軟法東海

蔣晨帆 郝會娟

(寧波大學 法學院,浙江 寧波 315211)

海洋微塑料污染問題近年來成為全球關注的熱點,特別是在東海區域,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速、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及人口密度的增加,海洋環境承受著巨大壓力。因此,探尋有效的治理措施和國際合作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針對海洋微塑料污染問題,國內外許多研究已經揭示了硬法適用的局限性,開始關注軟法機制在實際應用中的作用與價值。筆者結合海洋微塑料污染問題在東海區域的特殊性,從軟法自身優勢出發,結合其于實踐中的應用進行深入分析,提出關于軟法應用的發展建議與前景展望,旨在對東海區域海洋微塑料治理提供有益的理論與實踐參考,并為其他地區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借鑒。

一、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的法律治理現狀

東海位于亞洲大陸與朝鮮半島之間,北連黃海、南接臺灣海峽,是中日韓三國共同擁有的海域。據相關數據顯示,東海海域的微塑料濃度遠高于全球平均水平。[1]目前東海區域各國間主要通過較為寬泛的硬法性規范進行合作治理,缺乏針對該區域特殊情況的具體措施和實施細則,而該區域內自然條件及國際關系的復雜性致使這些硬法性規范在實際操作中的執行和協調成為難題。

(一)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現狀

東海區域作為一個重要的海洋漁業和航運海域,微塑料的污染對海洋生態和公眾健康的威脅日益嚴重。從微塑料的主要來源看,可分為陸源和海源兩部分。陸源主要來自沿海城市的生活污水排放、雨洪徑流等。海源則主要包括捕撈活動、航運活動中的廢棄物排放等。隨著東海區域沿岸城市的經濟發展和人口密集度的提高,當地微塑料垃圾的排放量持續增加。具有持久性與生物蓄積性的微塑料在海洋環境中分解、積累,不僅會對海洋生物構成威脅,進而也會影響到包括人類在內的整個自然界。

當前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主要依靠硬法,即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的法律法規。各國通過參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倫敦公約》《巴塞爾協議》等,形成了具有指導意義的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法律框架。盡管這些硬法并非專門針對微塑料污染治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最新的《巴塞爾公約》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對塑料廢物跨境轉移的限制,其中對塑料廢物出口必須事先獲得進口國的書面同意的規定有助于增加全球塑料廢物貿易管理和規制的透明度,賦予發展中國家拒絕塑料廢物進口的權利,還將有效倒逼并拉動塑料加工產業減少與限制塑料制品的出口和運輸,促進循環經濟發展。[2]這些硬法雖非專門針對微塑料污染治理,但通過禁止塑料微珠產品和減少塑料廢物排放等條款,一定程度上為后續微塑料污染治理提供了參照。

然而對微塑料的專門法律規定仍顯不足,加上當前適用法律法規的局限性,微塑料的排放仍在持續增加?,F有硬法的適用性和有效性也仍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二)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中現有硬法的局限性

雖然現有硬法設立了針對海洋塑料污染的基本規定,但囿于本身的局限,其對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成效并不顯著。

第一,立法機制復雜、立法成本高昂?,F有國際硬法在應對海洋微塑料污染時,往往面臨法律適用范圍受限的問題。盡管《UNCLOS》和《MARPOL》等公約都涉及海洋環境保護,但這些法律框架并未專門針對微塑料污染作出明確規定。例如,《UNCLOS》第207 條要求各國立法規范陸源污染,但對微塑料污染未提出具體規范,導致立法范圍受限 。[3]

第二,法律內容更新滯后、與現實需求脫節。雖然一些硬法如《MARPOL》附件V 禁止海洋垃圾的傾倒,但針對微塑料污染的具體規定并不明確。這使得在實際應用中,這些法律往往難以有效解決微塑料污染的問題。同時由于海洋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技術的快速發展,現有的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無法滿足現實需求。據《自然》雜志報道,每年仍有數百萬噸塑料垃圾進入海洋,這表明現行法律在應對微塑料污染方面的滯后性及其與現實需求的脫節。

第三,執法監管成效有限、跨國協作困難重重。由于微塑料污染跨越國界限制,因此跨國合作顯得至關重要。但各國在經濟發展水平、技術能力以及政治體制方面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導致各國在應對海洋微塑料污染方面的訴求和承諾不盡相同。此外,缺乏有效的國際法律機制以及不同國家間的信任問題也制約了跨國合作的發展。例如,南海地區涉及多個國家的主權爭端,這使得這些國家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合作受到限制。

二、軟法在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中的優勢

硬法由于自身的強制性和剛性特點,在處理復雜和變動的問題時往往顯得僵化和不適應,而軟法作為一種非強制性的法律工具,能夠以更靈活、有效的方式填補硬法的空白,引導行為和示范行動,以達到更有效的環境治理效果。在東海區域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中,軟法的這些功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能夠調動各國的積極性,推動共同的治理行動,從而提高環境治理的效果,在硬法和環境治理行動中構建一種更加靈活和有效的治理模式。

(一)制定流程簡化與成本優化

相較于硬法,軟法的制定過程更加靈活且實施成本較低。硬法的制定,如國際法的產生,需經過簽訂、批準及生效等眾多環節,不僅程序繁瑣,耗時較長,同時在征求各方意見、對立法內容進行修訂以及立法后的宣傳等方面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相較之下,軟法的制定常常僅需相關領域專家的研討與協商,可以避免硬法制定中繁瑣的程序,從而大大降低了制定的時間和成本。[4]例如,世界衛生組織的疫情應對指南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面對新冠疫情的快速傳播,世界衛生組織在短時間內就發布了疫情防控的指南,為全球的疫情防控提供了有效參考。

在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是一個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復雜問題。各國在處理環境問題時,不僅需要考慮國內的立法程序,還要與周邊的國家進行協調和談判,以確保所制定的硬法不會對他國產生負面影響。這使得硬法的制定過程在涉及多國參與的環境問題上變得異常復雜和耗時。軟法的制定過程則相對簡單和高效。參與方可以通過非正式的談判和協商,形成一份共識文檔,如國際聲明、決議等。這種方式既簡化了立法過程,也大大降低了成本。對于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快速制定和實施相關規定是極其重要的。

(二)內容更新及時與適應性強

軟法由于其制定過程的便捷,可以迅速地回應新的問題和挑戰,及時更新內容以應對新的現實需求。這種靈活性對于一些快速發展的領域,例如科技、環保等尤其重要。硬法由于立法過程的復雜性和耗時性,常常難以跟上這些領域的發展。

以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為例,隨著科技的進步,我們對微塑料在海洋中的分布、遷移、降解以及對海洋生態系統影響的認識將會不斷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治理方法或者技術。在這種情況下,軟法可以在短時間內根據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技術手段對治理策略進行調整和優化。此外,由于微塑料污染問題的復雜性,可能需要根據不同區域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而軟法的靈活性則可以更好地滿足這一需求。例如,各國可以根據東海區域微塑料的具體污染情況,制定一系列的環保標準或者準則,規定微塑料污染的閾值、污染物排放限量、污染治理設施的配置標準等。這些標準或準則可以根據最新的科研成果和環保技術的發展隨時進行修改和更新,為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提供及時有效的指引。[5]

同時,軟法的非強制性也讓其在實施過程中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例如,在實施微塑料污染防控工作時,如果發現某項具體措施在實踐中效果不佳或者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可以及時對其進行修改,而不必等待硬法的修改,從而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全球協作推動與治理多元化

面對硬法有限的執法監管成效與困難重重的跨國協作,軟法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解決途徑。硬法在跨國執法和協調方面常常存在困難,不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執法機構存在差異,使得全球性問題的解決更為復雜。相對于硬法,軟法能夠更好地促進國家間對話與協作,提高全球性問題的解決效率。例如,對于跨國公司的監管,各國的硬法可能會因為立法和執法的差異無法有效地進行。而軟法,如國際準則和標準,可以形成一種全球性的共識,為跨國公司的監管提供統一的參照。[6]同時,軟法的非強制性也使得各國更加愿意接受和實施,有助于增強全球協作。[7]

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問題的治理需要各國的共同參與。硬法的跨國協作常面臨法律體系、政策取向等方面難以協調的問題。軟法則可以通過建立全球性的共識和行動框架,推動各國的共同行動。對于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制定一份共識文件,明確各國在微塑料污染治理上的職責和義務,以及各國之間的協調合作。這既可以實現多元化的治理,也可以更有效地促進全球的協作,對于保護東海生態環境,維護區域內國家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總的來說,軟法以其簡化的制定過程、及時的更新能力以及全球化的協作特性,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彌補硬法局限性、提高法律效率的有效途徑。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當下,我們有必要重視和發展軟法的作用來更好地解決全球性的問題和挑戰。

三、軟法之于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東海區域作為全球重要的海洋經濟合作區域之一,同時也是微塑料污染嚴重的區域之一,在該區域內開展微塑料污染治理合作,面臨著區域海洋條件的復雜性、生態系統的脆弱性、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異質性、國際關系的復雜性等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軟法作為一種非強制性、靈活性較強的法律手段,具有優化立法機制、重塑法律內容和完善法律執行機制等優勢,可為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合作治理的軟法應用

1.破解區域內海洋條件的復雜性

東海區域岸線曲折、漫長,港灣、島嶼眾多,流系復雜。[8]東海區域的季風氣候可能會影響海洋流動,進而影響微塑料的分布。而海洋酸化、海洋溫度上升可能會影響微塑料的分解速度和浮力,進而影響其在海洋環境中的分布模式或遷移特性。[9]在這種復雜環境下,軟法的靈活性和適應性為微塑料污染治理提供了有效手段。

考慮到各海域的地理、氣候等因素形成的獨特性,軟法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治理策略。例如,對于強洋流影響的海域,制定特定的海域管理規劃有助于降低微塑料污染的擴散和沉降。同樣,在環境敏感區域,軟法推動的保護性政策可顯著緩解微塑料對生態系統的影響。[10]

進一步看,這種對環境的因應能力同樣體現在軟法的動態性上。隨著季節變化、氣候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微塑料的分布和性質可能發生變化。這時,軟法就可以利用最新的科學研究和監測數據,實時調整防治策略,從而更精準、更有效地應對微塑料污染問題。在此基礎上,軟法還鼓勵國家間的海洋科學研究合作。海洋環境參數的數據共享不僅有助于各國更精確地評估微塑料污染的現狀和趨勢,也為微塑料的治理策略提供科學依據。通過合作研究,各國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微塑料在復雜海洋環境中的動態和影響,進一步提升治理策略的科學性。

最終,這些優勢能夠通過軟法在技術推廣與合作方面的應用得到更深層次的發展。針對東海區域海洋環境的特點,軟法能推動各國進行微塑料污染防治技術的合作與創新。通過技術轉讓和培訓等方式,各國在適應性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方面可以實現協作,從而提升整個區域的治理能力,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治理體系。

2.應對區域內生態系統的脆弱性

東海區域位于亞洲大陸邊緣,海水更新速度慢,易導致海洋污染物積累,影響生態穩定性。該區域生態系統對外部干擾敏感,人口增長和城市發展對生態環境形成較大壓力。微塑料污染易對區域內的生態平衡造成嚴重破壞,而在應對措施的制定上,軟法依托其靈活性,可針對不同生態系統特征和微塑料污染的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的保護措施,顯著提高保護效果。此外,信息和資源共享在這一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通過各國間關于生態系統狀況和微塑料污染的信息共享,可以促進對有效解決方案的共同探索。

然而,光靠共享已有信息并不足以完全解決問題,科學研究和監測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在這一方面,軟法可推動各國開展針對微塑料對生態系統影響的研究,并加強污染監測,以便更為精確地制定對應措施。

在得到準確信息和制定具體措施之后,需要實際操作來實現預設目標。軟法在這一環節中,推動各國進行生態修復工作,盡可能減輕微塑料污染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為了保證這些項目的順利進行,軟法還可以借助技術支持和資金援助等方式,幫助發展中國家提升生態修復能力。

但真正解決問題不僅需要消除已有的影響,更需要防止新的污染的產生。因此,軟法倡導采取預防和減輕措施,以降低未來微塑料污染的可能性。同時,為了讓更多的人參與到這個過程中,軟法也鼓勵在環境教育和公眾參與方面進行更多的工作,提高全社會對微塑料污染問題的認識和應對能力。[11]

3.彌合區域國家經濟結構的異質性

東海區域包括中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其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和環保能力存在差異,這導致了各國在政策制定、執行以及監管中有不同的關注點和優先級。

中國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經濟發展速度迅猛,主要依賴于制造業和出口貿易,在重工業和制造業方面具有顯著優勢。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經濟發展更加成熟,服務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大部分。韓國經濟發展也較為成熟,以科技產業和制造業為主。為彌合產業結構的異質性,中國或可以提供物料和設備,日本可以提供數據分析和咨詢服務,而韓國則可以提供先進的科技解決方案。軟法可以在此過程中發揮橋梁作用,鼓勵并規范各國在微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合作,如建立環境保護基金。各國可以根據自身經濟實力投入相應的資金用于微塑料污染的研究和治理。同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可以根據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需要,實現靈活調整。

中國在環保設施和技術方面存在一定的短板,但正在加大力度進行改革。日本在環保技術和管理方面擁有先進的經驗,而韓國在環保政策和規劃方面也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各國可以通過共享環保技術和經驗,共同提升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能力。這可以通過簽訂非強制性的技術轉移和知識共享的協議來實現,例如,中國可以學習日本和韓國在環保技術和管理方面的經驗,而日本和韓國可以借鑒中國在規?;卫矸矫娴慕涷?。通過采取軟法性策略,各國可以利用自身的優勢和資源,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保護好海洋環境。這種合作方式不僅可以促進環境管理,還可以促進區域經濟增長和一體化,使整個東海區域受益。

4.調和區域內國際關系的復雜性

東海區域國際關系復雜,涉及中國、日本、韓國等國家。長期存在的領土和資源爭端使得區域內國際關系十分敏感,為微塑料污染合作治理帶來挑戰。涉及領土爭端、海洋權益、地緣政治等多個方面的國際關系可能影響合作機制建設,包括信息共享、技術合作、資金投入等。硬法在這種背景下往往難以實現有效的合作,因為它容易觸及敏感問題而引發國家間的矛盾和沖突。相反,軟法可以降低政治敏銳性,為各國提供一個更為寬松、包容的合作平臺。通過非正式渠道進行合作,降低了政治風險,可以規避領土和海洋權益爭端。

各國可以通過設立共同的研究機構、舉辦學術研討會和技術交流活動等方式,在微塑料污染治理方面開展合作。這些活動有助于增進各國之間的了解和信任,為其他領域的合作創造良好條件。此外,軟法還可以在不損害各國主權的前提下,實現環境治理的共識與合作。通過共同制定環境保護準則和行動計劃,各國在維護本國利益的同時,為區域環境治理作出貢獻。[12]

(二)東海區域各國開展海洋微塑料污染軟法治理的模式與制度梳理

中國目前對微塑料污染的治理主要依賴于環保法規和標準,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在微塑料專項治理方面,相關法律規定較為缺乏。在軟法層面,中國積極倡導并實施企業自愿減少微塑料排放的行動,包括提供科學研究的資助、鼓勵公眾參與治污以及企業公開承諾等。這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了一種相對寬松而靈活的治理模式。

日本在微塑料污染治理上注重科研和公眾教育,通過推廣科學知識和環保理念,鼓勵公眾主動參與微塑料的減少和清理工作。為了推動海洋行政一體化建設,制定了《海洋基本法》,確立并實施統一的“海洋基本規劃”。此外,日本還借助環保NGO 和民間組織的力量,通過行動指南和建議書等軟法手段,推動企業和公眾治污行動。

韓國在微塑料污染治理上主要依賴于國家級的法律規范,如《海洋環境管理法》 《海洋廢棄物及海洋污染沉積物管理法》《海洋空間管理法》等。同時,通過實施海域生態修復項目,加強對沿岸環境治理;設立海洋委員會,構建海洋政策體系。實踐中,韓國也積極倡導并推動企業和社區的自愿行動,通過公開承諾和發布行動指南等方式,鼓勵各方共同參與微塑料污染治理。

(三)東海區域各國通過軟法實現微塑料污染共同治理的可行性

1.中日韓三國在微塑料污染治理上已有的共識和行動基礎。中日韓三國近年來已經認識到微塑料污染的嚴重性,并采取了一些初始的治理措施。中國通過政策引導和公眾教育,日本傾向于進行科研并加強公眾教育,而韓國側重于推動企業和社區的自愿行動。這些措施為軟法的引入和共同治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2.中日韓三國在微塑料污染治理上的互補性。三國各自的治理策略都有其優點和特性。通過軟法的引入,三國可以將各自的優勢策略融合,形成一個有效的、互補的治理網絡,不僅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也有助于加強三國間的協作和互信。

3.中日韓三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環保能力的異質性。三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環保能力有一定的差異,但這并不是障礙,反而可以作為軟法實施的動力。軟法的靈活性和調整性能夠允許三國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進行微調,進一步提高微塑料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總之,軟法在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它能夠充分考慮區域內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提供靈活、高效和公平的解決方案。通過鼓勵各國加強合作和參與,軟法有助于實現區域內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目標。同時,軟法還可以促進區域內國家之間的互信和合作,減輕地緣政治緊張局勢造成的不利影響,為其他領域的合作創造有利條件。因此,各國應充分認識軟法在微塑料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合作與措施,共同維護東海區域的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這種方法以高科技工藝為基礎,利用特定的手法實現服裝面料再造設計。綜合設計方法結合了上述兩種方法的優點,在服裝面料再造設計的過程中,首先對于服裝進行加減,使服裝面料具備特殊的美感,以加減為基礎,利用變形設計方法,使服裝具備層次感,通過這些方法整體服裝面料就會具備良好的設計效果。

四、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中軟法應用推進的建議

互動既是軟法品格,也是治理理念。在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中,我們應充分運用軟法治理的互動理念,推動各方積極參與、共同努力。

(一)創新軟法形式,倡導柔性互動

1.推動軟法立法機制的多樣化

在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中,創新軟法形式具有重要意義。通過不同形式的軟法,為國家間建立合作與協調關系提供平臺,同時也為硬法的制定提供基礎。

通過設立多層次的軟法制定機制,可以滿足各級和各領域的治理需求,進而提升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的整體治理效率。另一方面,通過增強軟法的協調與整合,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體系,從而提高軟法的執行力,取得更好的效果。各國應制定軟法整合方案以強化軟法的連貫性和補充性,建立起完整的微塑料污染治理法律框架。[13]通過多樣化的軟法形式、內容創新和軟硬法互動,以及提高軟法的適用性與執行力,推動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的有效治理。

2.引入行業自律準則

在硬法難以快速反應環境問題變化的背景下,引入或完善與微塑料污染相關的行業自律準則,可實現對微塑料問題的更快響應和更有效治理。行業自律準則,作為一種柔性、非強制性的規制手段,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例如,相關產業可以在生產過程中積極探索和應用環保材料、環保工藝,以減少微塑料排放;同時,各行業也可以通過提高產品的回收利用率,減少微塑料在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的生成。更進一步,行業自律準則也可以規定在海洋活動中減少微塑料污染的具體措施。

3.注重國家間利益平衡與協調

微塑料污染治理單純依賴政府或者企業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參與。為了增加社會各界對微塑料污染問題的關注和參與,各國政府可以發起并推廣環保公約和承諾。這些公約和承諾可以設定具體的環保目標,例如減少某一類型的微塑料產品的使用、減少某一區域的微塑料污染量等,也可以提供一些推動行動的方法和建議。在這個過程中,公眾可以通過簽署公約,承諾履行某項環保行動,從而成為環保行動的一部分。此外,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和公眾之間的溝通和協作也能夠通過這種方式得到加強,從而形成更為強大的微塑料污染治理力量。[14]

(二)優化主體結構,推進協同治理

優化主體結構可以讓各參與方在環境治理中發揮自身優勢,形成互補效應,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各國政府作為治理的主體,需承擔首要責任。政府應加強立法和執法力度,制定并實施針對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法規。政府還需加大投入,支持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探索有效的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方法。塑料制品企業也應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上下游企業可共同制定微塑料行業規則,規范企業行為,減少微塑料產生和排放,指導廢棄物分類、回收和處理,推動產業鏈可持續發展。[15]民間組織和個人在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中也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如通過與政府、企業合作,共同推進海洋環境治理項目,監督政策和法規的實施;還可以通過開展調研、發布報告等方式,向公眾傳遞環保信息,引導公眾行為,推動形成全社會參與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圍。[16]

2.建立專門的軟法執行機構

微塑料污染治理需要各國的緊密合作,因此創建一個專門負責協調和執行微塑料治理軟法政策的機構顯得尤為必要。

微塑料污染的來源和流動性使得對其進行全面了解變得困難。如果有一個專門的執行機構來統籌各國和各研究機構的力量,對微塑料污染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廣泛的監測,就能為制定科學、有效的政策提供更準確的數據支持。在治理過程中,各國、各機構可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而專門的執行機構可以通過有效協調,避免可能的沖突,統籌各方的資源,最終實現共同目標。專門的執行機構還可以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發布治理政策的執行情況報告,以提高公眾的認知度和參與度,并據此為完善政策制定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

另外,微塑料污染作為一個動態問題,任何時刻都可能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現,或者新的污染源被發現,甚至可能出現新的治理技術。因此,執行機構需要有能力及時修訂和更新政策,以應對問題的發展和變化,保證治理政策的時效性和針對性,使軟法治理更加有效。

(三)完善執法機制,推行自律互律

1.建立微塑料污染治理軟法評估機制

在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的治理中,確保軟法政策的有效實施非常關鍵。評估機制在這一環節中一方面可以定期評估軟法的實施效果,檢查各方在執行政策過程中是否存在不足,是否有需要改進的地方,起到保障和推動軟法政策有效執行的作用。另一方面,這個評估機制也需要定期向公眾公開評估結果,使公眾了解微塑料污染治理的具體情況,這不僅有助于增強公眾對于治理工作的信任,也能夠提高公眾的參與度。只有在社會各方的共同參與下,微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推進。

2.推行企業自律和互律

企業作為微塑料污染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對其在治理過程中的行為也應該給予充分的關注。自我約束和互相監督是一種有效的方式。首先,企業可以通過自我約束,主動限制微塑料排放,這不僅有利于減少微塑料源頭污染,也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但是,自我約束是建立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所以需要一定的監管和激勵機制。其次,互相監督也是一種有效的方式。企業可以組成聯盟,通過聯盟設定的微塑料排放限制進行約束,并互相監督成員的執行情況。這種方式可以減少政府監管的壓力,同時也能提高企業的責任感。

3.增強信息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在區域環境治理中,增強信息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是非常重要的,公眾應當了解微塑料污染的嚴重性和影響,以及治理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政府應當積極與公眾溝通,加強公眾教育和意識形態引導,提高公眾參與度。一方面,應當提高公眾對微塑料污染問題的認識,增強公眾環保意識和參與意識,引導公眾采取低碳環保生活方式,減少塑料使用和污染。另一方面,應當加強信息公開和科學溝通,充分向公眾披露治理進展和成效,并接受公眾監督和評價。[17]可以通過開展公眾研討會、座談會、媒體宣傳等形式,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以便制定更加符合公眾需求和利益的治理措施。此外,應當建立公眾監督機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監督和評估,確保治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過增強信息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可以提高治理效果,減少污染成本的外部化,從而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18]

綜上所述,軟法在東海區域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優勢,也面臨著挑戰。首先,軟法在跨國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領域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有助于提高國際合作水平和法律執行效率;其次,東海區域各國應結合地區實際,選擇適用的軟法機制,并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最后,面對實施軟法機制的挑戰,各國應加快建立軟法實施評估機制、推行行業自律互律和增加公眾參與等,以提高軟法合作在微塑料污染治理領域的實際效果。建立起一個全球性的、基于軟法治理的微塑料污染治理體系需要各國的長期共同努力、科技的持續創新以及全社會的廣泛參與。盡管面臨諸多挑戰,但隨著各國對微塑料污染問題的關注度日益提升,以及科技的快速進步,我們有理由對實現這個目標抱有樂觀的期待。而在新興地區的治理個案中,東海區域微塑料污染治理極具代表性,該區域的經驗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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