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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體育知識產權研究現狀、熱點與發展趨勢

2024-01-31 04:37秦博奧
湖北體育科技 2024年1期
關鍵詞:體育賽事體育產業知識產權

秦博奧,金 睿,陳 妮

(1.南開大學體育部,天津 300091;2.同濟大學體育部,上海 200092)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體育已不只是簡單的體力勞動,其所涉及的文化、科技等智力成果成為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伴隨著國務院《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的出臺,體育產業的發展已上升至國家戰略層面。 然而,在體育產業飛速發展、全球化進程日益加速的今天,我國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當前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認知尚處于初期,學科建設略顯邊緣化;人才資源的匱乏、科研能力之薄弱更是我國實現體育強國之路的掣肘。 本文基于CiteSpace軟件對國內現有體育知識產權研究進行了梳理,對研究作者、研究機構、研究關鍵詞等指標進行了分析,旨在探尋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現狀以及預測未來研究趨勢,從而為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研究提供參考。

1 研究設計

1.1 數據來源

本研究針對國內核心期刊對體育知識產權領域開展研究,文獻數據來源于中國知網(CNKI)數據庫,于2023 年2 月10 日登錄中國知網,以“體育”為關鍵詞在中文核心期刊數據、CSSCI 數據進行主題檢索,獲得8.81 萬中國體育知識產權研究現狀、熱點與發展趨勢——基于CiteSpace 的可視化分析篇文獻,在此基礎上檢索主題為“知識產權”的文獻414 篇,繼續在此內容集中檢索“IP”獲得9 篇;在其余以知識產權、體育知識產權以及知識產權與IP 的關鍵詞檢索下均未檢出新文獻。從上述423 篇文獻中進行手動篩選,剔除不符合需求之文獻。由于人工刻意篩選有可能將看似與研究領域無關實則為研究拐點的文獻剔除,從而影響整體研究效度,因此此處篩選僅是刪除了報紙文章、 摘要文章等雜質,并未對來源數據進行精煉,最終得到本文初始數據共413 篇學術期刊論文,時間跨度為1999 年6 月至2022 年12 月。

1.2 研究方法

根據庫恩的科學發展模式理論,科學發展本質上是常規科學與科學革命、積累范式與變革范式的交替運動過程[1]。 在學科發展歷史規律中,每個學科均要經歷誕生、發展、成熟等不同階段[2],基于“科學知識是不斷變化的”這一假設,采用陳超美研究團隊基于JAVA 平臺的CiteSpace6.2.2 R4 版本軟件對中國知網核心數據庫與CSSCI 數據庫中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文獻進行計量,通過共同引用分析理論和尋徑網絡算法對文獻進行可視化圖譜繪制,對學科演化潛在動力機制以及學科發展前沿進行分析與探測[3]。首先將檢索到的中國知網文獻以“Refwork”的格式下載,保存并命名為“download_1-381”,使用CiteSpace 將格式轉換為軟件可讀取的類型,將參數時間設定為1999—2022 年,以1 年為切片繪制知識圖譜,閾值設定為Top50,并使用關鍵詞聚類、詞頻共現等方法進行后續可視化分析。

2 結果分析

2.1 樣本基本特征

2.1.1 發文量的時間分布

文獻的年代分布不僅能夠顯示出某一研究領域在某一時間的研究熱度,并且也有成為預測這一研究領域發展趨勢的指標[4]。通過研究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文獻數量與時間變化的關系,可以解釋該學科發展的狀況及其所處階段。 從圖1 可以看出,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起步較晚,在CNKI 數據庫中檢索到的第一篇有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核心期刊文獻是張厚福于2000 年發表于武漢體育學院學報的《優秀傳統民族體育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而體育法學相關的核心文獻在20 世紀80 年代就已出現[5],其中雖已提及體育知識產權相關問題,但此時還未成為研究熱點。

按照年度發文量進行統計,體育知識產權學科的研究文獻數量呈現整體上升的趨勢,于2008 年達到第一個高峰,2017 年達到第2 個高峰,在2020 達到第3 個高峰。

第1 個上升期2000—2003 年,與國內外政策形勢有關。1995 年審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6]、2001 年的申奧成功以及同年的“入世”,不僅主觀上要求我國必須加強體育法制建設,并且客觀形勢也對我國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建設與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5 審議通過的體育法中對于體育知識產權沒有直接提及,但是在第15 條與第35 條中有針對民族傳統體育發掘整理與體育競賽標志保護的相關內容。 其中的民族傳統體育在發掘整理之后需要進行保護,就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的保護對象說到底是一種智力成果與同樣以智力成果為保護對象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存在交叉之處,非遺產的許多部分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7]。 體育競賽標志(現在一般稱為體育賽事標志,新體育法中也進行了修改)如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是體育賽事的商業價值的重要體現,是賽事組織者擁有的重要知識產權,絕大部分體育賽事標志是依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加以保護,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 2001 年申奧成功對我國體育知識產權提出的挑戰主要是保護奧林匹克標志不受侵犯。 在立法方面,中國政府針對性地制定了中央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自申奧成功后不久,北京就實施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 到了2002 年2 月,國務院將其上升為全國性行政法規,即《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另外還有《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中對體育知識產權的推動不僅在于WTO 條例中有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承諾,還在于WTO 條例和國內法律法規的接軌要求我國體育法制更加完善,體育知識產權研究也因體育融入經濟全球化與世界市場接軌而增長。

第2 個上升期2005—2011 年,2005 年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8]、2008 年奧運會的成功舉辦以及2010 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等相關事件的發生促使體育知識產權研究出現第2 個高峰。 體育法學會的成立促進了中國體育法的研究,在體育法研究中關于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是一大熱點問題,體育法學會成立后大量法學界、體育界的研究者加入體育法學、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之中。 奧運會的成功舉辦以及在奧運會籌辦與舉辦期間我國在執法方面多個部門聯合行動所取得的優異成績,在實踐層面驗證了我國體育立法的成效,也兌現了在申奧時對于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承諾[9]。 此外2010 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中強調了體育產業的重要性,明確提出:“強化知識產權對各類體育企業的導向作用,提升體育產業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 ”體育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是體育技術成果轉化、體育品牌建設、體育無形資產開發利用,從而使體育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基于此,體育知識產權研究也出現了井噴。

第3 個上升期2015—2020 年,這一時期的文獻數量上升與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體育賽事轉播權糾紛案[10]、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出臺以及WIPO 等國內外政策性文件的發布相關。2015 年3 月新浪一紙訴狀將鳳凰網的運營方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鳳凰網”)告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稱鳳凰網侵犯了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從一審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畫面”構成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到二審改判認為不構成作品,再到北京高院2020 年再審判決撤銷二審維持一審,此案幾經波折,引起了我國體育學界、法學界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極大關注。WIPO 以“奮力奪金:知識產權和體育”[11]為主題開展了世界知識產權日進一步助推了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 其余政策性文件如2018 年《加快發展體育競賽表演產業的指導意見》[12]、2019 年 《體育強國建設綱要》[13]都從正面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研究更高的要求。 總體來看,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正處于“成長期”,未來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熱度將持續上漲。

2.1.2 研究機構分析

對某一領域的研究機構進行分析可以評估其研究實力以及相關領域的影響,合作圖譜可以對某一領域的學者、研究機構之間的社會關系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運用CiteSpace 軟件,對2000 年至今20 余年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機構進行可視化分析,可以直觀反映出我國體育法學發展的現狀,幫助研究者從研究機構層面了解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的科研動向。 通過CiteSpace 軟件將網絡節點選點機構(institution),將閾值設定為3,生成了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發文機構知識圖譜,由圖2所示,圓形節點代表研究機構的發文數量,節點越大表明該機構在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發文量越多。 節點之間的連線代表機構之間的合作關系,節點的顏色代表發文時間,解釋了該研究領域的研究機構動向。

圖2 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研究機構合作網絡圖

圖3 研究作者合作網絡圖

從研究機構的發文量來看,中國礦業大學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南大學體育部、中南財經大學位居前列,其中天津體育學院、北京體育大學與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礦業大學體育學院與河南大學體育部有著一定的合作關系,但其他節點較為孤立,表明機構之間缺少合作關系,缺乏合作平臺。 此外,顏色對應節點第一次共現的時間,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節點為紅色,表示更靠近當前年份,而天津體院、中南財經大學顏色黃紅色,節點時間更為靠后。 可以看出,天津體育學院[14-15]為老牌研究機構,較早進入體育知識產權研究領域,而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以張惠彬為代表的研究者[16-18]是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新生力量。

2.1.3 研究作者分析

科學文獻的作者是科學研究活動的主體,作者的發文量代表了其在這一領域的學術貢獻。 通常而言,領域內優秀的研究者能夠引領該領域內學科的發展方向。 在圖譜中,圓形節點的大小代表了作者的發文量,各節點之間的連線代表了作者間的合作關系。

高產作者分析。 在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發表論文頻次較高的作者有張玉超、于善旭、馬法超、張厚福,在體育知識產權領域占據主導地位,是體育知識產權領域較為活躍的專家學者。

作者合作關系分析。 體育知識產權領域作者間合作較為分散,呈現出稀疏的作者合作網絡。 主要以張厚福、于善旭、張玉超為中心的3 大合作網絡呈現較為密切的合作關系,其余節點呈現較為分散,尚未出現較強的合作關系。

作者學術背景分析。 分析主要高產作者的學術背景,如圖2,可以看出,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目前主要來自體育院校的研究者,其擁有較好的體育學基礎理論,有利于從體育角度對于體育知識產權進行研究。 而法學院的研究學者呈現多點散發狀態,多為民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的研究者進行的跨學科研究或者是基于體育視角進行的知識產權法學研究,其研究內容更側重于法學分析。 其中馬法超與于善旭的合作較為緊密。 于善旭為天津體育學院教授20 世紀80 年代末開始進行體育法學領域的研究,是體育法領域的開拓者,對體育法學學科體系的構建做出了較大貢獻。 馬法超師從于善旭教授。張春燕與張厚?;诿褡鍌鹘y體育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方面有合作關系。 以張惠彬為代表的法學領域的學者倡導知識產權跨學科研究(法學、傳播學、政治學、體育學、歷史學等),是近年來新崛起的作者。

2.2 體育知識產權研究熱點

關鍵詞(或稱共詞、特征詞)不僅是一篇文章的主要核心觀點,更是文章主題的高度凝練與概括,對一個研究領域科技文獻的分析中,出現頻次高的關鍵詞通常被認為是這一領域的熱點,其關聯性一定程度上可以揭示學科領域中知識的內在聯系[19]。 本文采用關鍵詞共現圖譜、共現時序圖以及關鍵詞突現對篩選出的體育知識產權相關高質量期刊文章進行研究。

2.2.1 關鍵詞共現分析

在CiteSpace6.1 R5 版本軟件中以關鍵詞為節點,時間閾值選項設定為1999—2022 年,時間片設置為“1”,閾值設置為50,得到了節點數為441 個,連線為851 條,密度為0.008 8 的關鍵詞共線網絡圖如圖4 所示。 通過關鍵詞共現分析得到的結果為關鍵詞共現網絡,其中每個圓形的節點代表一個關鍵詞,節點的大小與關鍵詞出現的頻次高低成正比,通過觀察其中關鍵詞節點大小可以找出高頻關鍵詞,能夠反映出某一領域當前研究熱點以及過去產生過哪些熱點研究。 從圖中可以發現中心度較高的節點為知識產權、體育賽事、體育產業以及著作權,這4 個關鍵詞節點表征著體育知識產權的4 大塊研究重點。

表1 高產作者學術背景

圖4 我國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研究關鍵詞共現網絡

從圖4 中可發現在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關鍵詞共線網絡中節點最大的為“知識產權”,搞清體育知識產權是什么是一切研究的基礎,首先在對體育知識產權的概念進行界定時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用舉例的方法進行說明[20],有的使用定義的方式進行界定[21]。 張厚福認為體育知識產權是體育組織、體育工作者、體育經營者和贊助者依法享有的體育智力勞動成果和經營標志、信譽的權力,國家在一定情況下也有知識產權[22]。 張玉超認為“體育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會組織或者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在競技體育、體育文化和體育產業經營等領域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和經營性標志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稱[21]。 ”而馬小華知識產權概念中已經包含了體育知識產權,提出單獨提出體育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有所欠妥的,應采取“與體育相關的知識產權”更為確切[23]。關于界定體育知識產權的內涵與外延以及體育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是否應當單獨提出還需進一步商榷,本文僅從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研究關鍵詞共現網絡提供一個線索,即過往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多數是在知識產權的框架之下研究體育問題。

第2 大節點與第4 大節點為“體育賽事”與“著作權”。 體育賽事是由于滿足人們對于精神生活的向往成為大眾休閑娛樂的重要方式,出售體育賽事的轉播權也成為體育賽事組織者最重要的盈利手段。 體育賽事本身是否能夠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體育賽事畫面是否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各方一直爭論不休,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盡相同[24]。 如對體育賽事節目畫面的作品屬性進行討論,一部分觀點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畫面可以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25],而另一部分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畫面應界定為錄像制品,給予鄰接權保護;應通過擴展“轉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圍對體育賽事直播畫面進行保護。2015 年的體育賽事第一案[10](新浪訴鳳凰網)終審判決,認為該類體育賽事節目的制作充分運用了多種創作手法和技術手段,滿足電影類作品的獨創性要求。 王遷教授從著作權與鄰接權體系、是否采用“作品類型法定”模式等方面對此問題進行了體系解釋[26]。 直到2021 年6 月1 日起施行新《著作權法》以“視聽作品”的概念取代了老版《著作權法》“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此后無須討論體育賽事畫面的獨創性,也無須討論該連續畫面是否以“信號”為“介質”[27],體育賽事畫面都能夠以“視聽作品”的形式受到著作權保護,但體育賽事本身目前還是排除在著作權保護客體之外。 此外,2022 年6 月24 日頒布的《體育法》修訂案[6],首次對體育賽事組織者享有的權利做出規定,在原《體育法》第34 條的基礎上,新《體育法》第52 條第2 款增加了關于體育賽事組織者權利的規定,此后體育賽事直播畫面不僅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能在體育賽事組織者權利中得到保護,可以看出新修《體育法》是融合了《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這不僅是一種立法的進步,而且也符合當前國際主流趨勢。 袁鋼教授從法教義學角度對此概念進行了解讀,認為從體育法角度補足了著作權保護說的缺憾[28],并且體育賽事組織者權這一延伸新概念也將成為關于體育賽事法律問題研究的新起點。

第3 大節點為“體育產業”。 知識產權是體育產業知識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與保障,體育行業從業者是通過體育產業從而獲得體育知識產權的經濟收益。 體育產業節點同時連接著體育經濟、體育賽事保護、創新、體育管理、專利等節點,并且屬于體育產業中關鍵一環的體育賽事與體育法學、著作權、獨創性、法律保護等高頻詞匯有著鏈接,這樣形成了以體育產業、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保護為中心的研究網絡,值得注意的是“體育賽事”呈現深紅色狀態,表明是近年研究熱點。

2.2.2 聚類分析

為了更清晰的呈現體育知識產權研究的熱點,我們在關鍵詞共線分析的基礎上,進行了聚類分析,獲得了Q值=0.718 5(大于0.3),S值=0.791 6 (大于0.5) 的文獻關鍵詞聚類可視圖。其中,Q值>0.3 被認為是可信服的,S值(輪廓值)>0.5 認為聚類是合理的。

從圖5 可以看出,關鍵詞形成了著作權、體育賽事、體育傳播、商標權、體育贊助等聚類群,學者們主要圍繞這些聚類對我國體育知識產權展開研究。 圖5 的上半部分是以體育賽事為中心的著作權法保護研究,研究內容涉及著作權法是否能夠對體育賽事進行保護的問題,其中包括體育賽事能否被認定為作品,體育賽事轉播權權利歸屬等問題。 可視圖的下半部分是以體育產業商業化為中心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主要涉及體育傳播、體育贊助與商標權、姓名權以及體育法,研究內容主要是在體育產業中的體育贊助在涉及商標權、姓名權時的協調問題; 體育知識產權無形資產屬性所帶來的法律保護問題等,這些都是體育法學、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問題。

圖5 文獻關鍵詞自動聚類可視圖

2.3 體育知識產權研究前沿分析

學科領域的研究前沿有助于研究人員洞悉未來趨勢,從而發現新的研究領域。 CiteSpace 知識圖譜將學科領域引文聚類的形成、積累、擴散、轉換進程以可視化的方式直觀地展現出來,揭示一個知識領域研究前沿的突現與演變進程[4]。 本部分利用此方法,采用時間線圖、突變詞分析的方法探測判斷在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前沿與趨勢。

2.3.1 時間線圖

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體育知識產權研究的發展歷程,研究運用CiteSpace 繪制了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時間線圖,注重描繪了各個研究領域隨著時間的演變趨勢與相互之間的影響關系,如圖6 所示。 可以看出,在該領域中針對“知識產權”“體育產業”“體育法”“著作權”的研究開始得比較早,自2000 年開始并持續至今。 其中,以著作權的研究熱度最高,其研究一直是體育知識產權領域內的熱點。 以“體育賽事”為主題的研究出現較晚,但熱度持續上升。 而“奧運會”“保護”“市場開發”“體育用品”的研究文獻近幾年有些下降,呈現明顯的衰落形勢。

圖6 體育知識產權關鍵詞聚類時間線圖

2.3.2 突現圖

關鍵詞突現是指關鍵詞在較短時間內出現頻次的顯著增加,通過CiteSpace 的設置,選擇突現時間的最小單位為1,得到15 個關鍵詞的突現統計,見圖7。 突現開始時間用“begin”表示,結束時間用“end”表示,“strength”指關鍵詞的突變強度,強度越高影響力越大。

表2 我國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研究高頻關鍵詞統計

圖7 體育知識產權的關鍵詞突現詞

通過對突現詞的分析我們發現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存在2 個明顯的階段:第1 個階段為2000—2010 年,我國開始注重對體育的法律保護,研究內容主要圍繞中國體育的法律保護以及體育法學的框架下展開,這與中國在2001 年的“入世”以及2008 年北京奧運會的舉辦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但是體育知識產權的針對性研究相對較少,知識產權的內容是在法律保護的大框架之下進行的。第2 階段為2015—2022 年,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突破之前的研究范式,法學研究方法得到了更為廣泛的運用,研究前沿開始轉向體育著作權的方向,特別是體育賽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并且由于“體育賽事”“作品”“獨創性”突現強度較大,凸現時間距今更近,因此體育賽事以及體育產業的智力勞動成果的著作權保護,也是當前的研究熱點。

結合時間線圖與關鍵詞突顯圖,可以將體育知識產權領域的研究熱點研究前沿分為漸強研究前沿、漸弱研究前沿、最新研究前沿3 個部分,其中關于“體育法”主題的研究被引頻次處于上升趨勢屬于漸強研究前沿;關于“奧林匹克”“體育”的主題被引頻次處于下降趨勢屬于漸弱研究前沿;“著作權”“體育賽事”“體育產業”主題的研究被引頻次和突現性均較高屬于最新研究前沿。

3 結論與建議

國內體育知識產權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應重視“體育+法學”的人才培養,完善學科建設,打造領域研究合作平臺。 結合發文量與研究熱點的演變趨勢來看,自2000 年起,國內學者開始圍繞體育、體育法、奧林匹克等關鍵詞展開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此時的體育知識產權研究大多是在體育學科研究范式下進行的,直到2015 年“中國體育賽事轉播著作權第一案”糾紛的開始,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引起了體育界與法學界學者的關注,以法學研究方法的體育知識產權研究開始增多,但此時高頻次發文作者數量相對較少,作者合作研究基數不大,作者間合作不密切,學科合作呈現較為分散的特征,體現出我國體育知識產權交叉學科建設較晚、人才資源分散、科研能力較為薄弱的特征。 在當前時代,單一學科的研究已無法解決復雜問題,國家應當加強跨學科建設,培養具有“體育+法學”復合型人才,如在體育學院開設法學雙學位、在法學院校開設體育法的課程等。 中國政法大學的體育法研究中心、湘潭大學基于法學院創設的體育法研究中心,以及上海政法學院的體育法研究中心以及武漢大學體育法專業設置開啟了體育法領域的先河。 未來還會有更多體育類院校、法學院校甚至綜合類大學開設體育法相關課程或成立研究中心。

體育知識產權亟需法治護航。 近年來,我國體育事業與體育產業蒸蒸日上,然而,與體育事業、體育產業快速發展不適應的是,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的確立和保護仍然面臨挑戰和困難。 可以看到,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研究的關鍵詞主要集中在“著作權”“體育賽事”“體育產業”“體育法”等主題,本次2021著作權法修改后,包括體育賽事轉播權在內的無形財產,已經明確地納入“視聽作品”的保護范圍內,這為整個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新修《體育法》中增加的關于體育賽事組織者權利的規定,也進一步融合了《體育法》與《著作權法》的銜接問題。 未來,作為基本法的體育法應充分體現體育各個領域的法律法規需求,針對《體育法》中關于體育知識產權的內容仍需要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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