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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合作治理研究
——基于英格蘭“政府與志愿部門合作協議”

2024-01-31 04:37張潤晨張峰瑞柳雨欣
湖北體育科技 2024年1期
關鍵詞:政社政府體育

張潤晨,張峰瑞,柳雨欣

(1.蘇州大學體育學院,江蘇 蘇州 215008;2.常熟理工學院體育部,江蘇 蘇州 215500)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進一步發展,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范圍不斷擴大,合作形式不斷拓展,合作機制不斷發展,已取得眾多創新性合作治理成果。 綜觀國際發展現狀,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趨勢逐步加強且公共服務治理模式發展走向趨同,合作主義成為國外公共服務治理的基本理念[1],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在合作治理過程中的優勢作用已被證實[2],以英格蘭政府部門與社會組織簽署的合作協議為國際環境內合作實踐的典型代表,社會組織成為公共服務合作治理模式下的重要構成部分。 深挖英格蘭合作框架下運行機制構成發現,負責監督、協調、實施與糾紛處理的機構設置[3],部門職責愈發清晰,體系愈發成熟。 誠如英格蘭政府與全英慈善與社區中心簽訂的合作協議——《政府與志愿及社區組織關系協定》(The Compact on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Sector,協議簡稱“Compact”),融洽的合作治理關系得以跨領域上的延續。

體育治理現代化已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環節,體育組織治理是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構成。 2022 年3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文件中提出“以政府引導,多方參與作為工作原則,完善支持社會力量發展全民健身體制機制。 充分激發社會力量積極性,推動共建共治共享新局面,形成全民健身發展長效機制[4]”。意見核心觀點同治理現代化中強調“政府與多元主體之間的伙伴關系”相呼應[5],體育社會組織在合作治理過程中的功能和作用得以拓展與深化[6]。社會組織作為合作治理實踐過程中的另一大主體力量,同其他合作主體在組織屬性、 價值取向以及其他方面都存在客觀的差異[7],決定了兩部門合作關系上的復雜性?;诖?,本文運用文獻資料、 邏輯分析方法分析了英格蘭政府與第三方部門合作治理的框架、作用及其內在治理邏輯,為進一步規范我國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合作執行中的權責邊界、協作關系,積極助推體育治理現代化。

1 英格蘭“Compact”政社合作治理框架的歷史嬗變

英格蘭“Compact”的合作框架形成并非一蹴而就,經歷了4 代漫長的演變過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Compact”經梳理經歷了政社合作治理雛形構建期、改革發軔期、轉型提升期以及成熟推廣期4 個階段,通過不同階段對合作協議的進一步完善與微調實現了治理效能穩步提高、 合作價值持續增長的高質量發展歷程(如圖1 所示)。

圖1 英格蘭“Compact”政社合作治理歷史嬗變圖

1.1 政社合作治理的雛形構建期(1979—1998 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英國首相艾德禮以《貝弗里奇報告》為藍圖,積極推動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發展,并于1947 年第一個宣布建立“福利國家”[8]。 1979 年撒切爾夫人上臺推行“強制性競標”制度,引入非營利組織進入公共服務供給領域。此舉推動了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改革,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領域治理的價值被發現。 針對英國志愿組織在21 世紀的發展模式研究,迪肯教授牽頭組建委員會,一方面對志愿組織進行長達一年的實踐調研并形成了《志愿部門的未來》報告,其報告中的核心內容 “建議政府和志愿社區組織建立合作伙伴關系[9]”,為今后簽訂Compact 夯實了基礎,另一方面非營利組織為改善同政府的合作關系,積極向政府靠攏,同工黨共同發布《共建未來》政策文件,其中的一些合作原則與治理辦法成為今后Compact 的基本內容。 同時,NCVO 號召組建了一個Compact 工作小組,代表志愿組織與政府進行協商,并于1997年12 月至1998 年2 月向全英志愿組織征求意見,超過2.5 萬家志愿機構對Compact 做出了積極回應[10]。 1998 年11 月,布萊爾政府與全英慈善與社區中心簽訂合作協議——《政府與志愿及社區組織關系協定》(“Compact”)。 此時Compact 作為政府與第三部門簽訂的第一份合作協定,首次提出政府以及第三部門共同遵循的8 條基本原則[11]。 此時期英國非政府組織表現出數量上井噴式增長、涉足領域上廣泛多樣化擴張、內部管理上科學先進化發展的3 大特點[12],英國政府對公共服務供給體系的改革效果突出。

1.2 政社合作治理的改革發軔期(1999—2008 年)

自1998 年秋季協議簽訂以來,英格蘭Compact 成為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改善合作關系的標志性工具。 1999 年Compact 得以全國范圍內的推廣應用,適用于英國政府的各地域辦公室、政策執行機構以及其他英國政府職能部門,實踐應用惠及一系列社會組織。 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改革發軔階段中的契約并不直接適用于英國各地方,而是通過英國政府推薦宣傳作用的形式,給予地方政府簽署Compact 的機會。 有數據顯示,截止至2003 年3 月,地方政府共簽署超過100 份地方性Compact 協議,促使1998 年版Compact 成為全國范圍內的一項標志性政策文本。 布萊爾政府執政期間,契約的整體內容和覆蓋范圍涵蓋了資金、政策評估、志愿服務以及其他內容,超越了簡單的資金范圍使其獲得了合作關系內部廣泛的認可。實施契約全面的體制結構呈現制度化特征,綜合架構在此時期內逐步確立,如契約之聲、契約委員會、各年度執行改進協商會議等契約實施綜合架構網絡。 結合1998 年版Compact 實施背景,其協議內容、覆蓋面積和執行體制結構成為促進契約可持續性發展的核心要素。

1.3 政社合作治理的轉型提升期(2009—2017 年)

2009—2017 年,志愿部門和政府的伙伴關系迅速發展,合作范圍擴大導致的多樣問題使得契約逐漸演變為衡量二者關系的“溫度計”。2009 年12 月,布朗政府對Compact 進行修訂,主要體現了政府與第三方部門之間制度化的伙伴關系[13]。 基于卡梅倫政府推行的“大社會計劃”,第三方組織的作用及價值開始凸顯,逐步改變了傳統的“上傳下達”治理模式,實現了從“管理”到網絡化“治理”的跨越,2010 年12 月,Compact 再次修訂,擴大了合作對象范圍,成為了聯合政府與其相關的非部門公共機構、獨立機構、執行機構以及英格蘭民間社會組織之間的協議。 協議中首次提出聯合政府、民間社會組織、健康合作伙伴關系的概念[14]。 卡梅倫政府執政期間,特色項目“大社會”政策的宗旨同Compact 的現實價值相吻合,社會組織通過契約指導開始接管公共資產和服務,實現了將權力轉移的意識形態承諾。 Compact 經過2009 年布朗政府、2010 年卡梅倫政府的修訂,逐步適應社會發展進程中政府及第三部門需要履行的核心原則,且在內容與操作性上得到進一步提升。 由此可見,以“大社會”的公共服務供給側改革為引領,促使契約在2011—2017 年間的實施推廣,將社會組織視為公共服務供給轉型的關鍵合作伙伴。

1.4 政社合作治理的成熟推廣期(2018 年至今)

2018 年3 月,英國Tower Hamlets 約翰·比格斯市長提出“一個陶爾哈姆萊茨區”主題發展計劃[15],由此《Compact(2018—2022)》正式簽訂,協議中通過梳理理事會與當地志愿和社區部門之間的契約發展歷程,并以此《志愿部門戰略行動計劃》進行對照,提出適合陶爾哈姆萊茨區的貼合型Compact,以推進理事會和志愿部門之間的關系發展。 其簽訂背景始于英格蘭理事會同社會組織之間簽訂的上一版協議,理事會與志愿及社區部門的關系隨著新戰略規劃的發展而變化,引起了合作部門之間公共開支關系的變化,其目的在于減少政府公共開支壓力。 因此,商定新契約成為理事會合作戰略發展的關鍵行動之一。 經理事會與志愿社區部門的公開研討,英國政府得出關于契約最佳發展的指導方案,以地區發展作為試點,滿足當地志愿與社區部門發展需求,結合發展實踐經驗實施全國推廣,選取陶爾哈姆萊茨區作為新契約試點,帶動契約發展與雙方合作治理走向成熟階段。 契約成為 “一個陶爾哈姆萊茨區”主題計劃中的關鍵承諾,理事會同志愿與社區部門新合作關系正式確立全面負責主題發展計劃的實施。

2 英格蘭“Compact”政社合作框架解析

2.1 “Compact”內政社合作治理的價值意蘊

“Compact”開辟了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治理的先河。 自協議簽署以來,英格蘭政府與合作伙伴不斷對其進行補充、修改與完善,初版協議頒布后隨即出臺“資金與政府采購準則”等5款補充性準則進行拓展協助。 從合作框架結構上看,政府與第三部門通過將契約原則納入政策、 將承諾納入業務慣例達到程序保障契約執行。 Commission for the Compact、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 和Compact Voice 合作編制執行指導文件并附上說明書,用于說明合作伙伴如何通過政策、做法和程序執行契約,成為政府與社會組織建立強有力伙伴關系的連接劑。 從各版協議特點上看,初版協議呈現出制定過程詳細透明,制定主體多元的接納性合作特征。 2009 年版協議主要注重于資源分配整合,以合作治理約束力的提升作為主要發展方向。2010 年版協議更偏向鞏固雙方合作信任關系,并打造豐富的監管、反饋執行體系。 新版協議以地區性發展為主題,更新合作主體承諾范圍,呈現網絡化治理新格局。 總體來看,“Compact”發展歷程中政社合作治理從協商條款、協作配合、咨詢通路、開放渠道、事先原則等方面做出積極回應,促進了合作部門在公共政策決策中參與度,給予了合作主體獨立決策與操作的空間。

協議各版迭代新點助推合作框架更加完善,注重協調利益差異性分配,不斷尋求互利合作目標。 Compact 完成制定伊始,政府及社會組織各部門利益分配問題實現單獨闡述與劃定。圍繞“何時參與、誰參與、怎么參與、高效參與”4 大維度對政府及社會組織承擔責任進行深入界定。政府部門以“何時執行、誰來執行、怎么執行”維度展開界定,提到“盡可能早的讓第三部門參與政策制定”并以此為邏輯起點下設具體要求:強調政府必須加大投入資源以及培養時間,通過第三部門組織了解一線群眾之需以此制定政策反饋;以保護第三方部門組織、維護其獨立性、充分給予答復時間,設立8 點條款輔助政府部門執行;提出一系列第三部門參與合作過程中的具體內容,從協助政府規劃、申請和投標、商定交貨條目、監測報告提交、財務關系結束依次進行條款說明,充分體現Compact 研制過程中政府與合作部門前期完善的準備工作,以此助推雙方利益實現最大化。

協議從為公民、為社會、為有效合作的原點出發,設計了政府與合作部門有效進行配合建設的整體方案,協議中政府作為牽頭者的合作身份給予了合作方針對性的指導設計。 借助合作打通政府與第三部門的聯系網絡,逐步建立信任完善執行機制,對于推進社會平等參與、協商共治、互動互助,向大眾提供豐富的公共服務方案以及貼合社區發展的高質量策略以滿足社會需求提出新要求,以最小的合作投入獲取公共治理效能的最大化收益為治理目標(具體梳理如表1 所示)。

表1 “Compact”政社合作邊界劃分原則及價值意蘊

2.2 “Compact”合作框架下政府職責定位

各版“Compact”均確立了政社合作各自相對應的職責內容,隨著版本的更迭雙方職責劃分維度與內容得以更新完善。初版Compact 從獨立、資助、政策制定與咨詢、合作型政府建設四大維度對政府職責范圍與內容設置進行條款約束。 2009年版Compact 調整以政府承諾的方式從參與公共政策、 合理配置資源、推動公平發展3 大層面規定政府的職責內涵。2010年版Compact 結合上一版內容進行延伸拓展,以合作共治的目標出發提出預期產出成果,劃定政府在市民社會建設、公共政策制定及公共服務供給、 響應性高質量服務供給機制層面的權責邊界。 最新版Compact 綜合各版本核心特點,設定符合地區性發展的政府合作職責內容,延續上版契約預期產生成果,以建設志愿服務機構、公共服務供給機制、高質量公共服務供給方案、計劃執行風險評估、民眾需求接受通路五大方面的權責邊界為導向,以細致的條款增強合作治理的約束力與邊界感。 經梳理近兩版更迭協議中政府職責劃分內容發現,關于支持社會組織建設條款數在地區性發展推廣版本中受到重視,新增通過強調社會組織的資產和積極的力量,支持服務機構識別和培養社會組織內的領導力,以此作為建立社會組織利益的專業人士網絡基礎,夯實網絡化治理發展政策基礎。 設計與制定政策方案維度中,新增兩條地域性特色承諾,強調社會組織對地區經濟、環境和社會發展的力量貢獻,以及打通政府與合作部門信息通路的必要,實現收集基層信息加強網絡化、信息化傳播水平(具體如表2 所示)。

表2 兩代“Compact”政府職責約束條款對比

2.3 “Compact”合作框架下社會組織職責定位

社會組織作為當前合作治理環境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參與的范圍與質量直接決定合作治理的能力與效果。 為此,英國政府出臺系列計劃提供資源平臺吸引合作新成員以達到提高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效能與協作能力,2004—2009 年,計劃總投入已超1 億英鎊,代表性計劃有未來建設者、 能力建設者、社區建設者計劃。從總體來看,Compact 對社會組織在增強政社合作的透明度、合作預算規劃、咨詢商討原則、保障合作獨立性等方面作用顯著。 Compact 發展至今,社會組織的職責劃分主要圍繞參與政策制定、有效資源分配、搭建平等關系、提供高質量公共服務方案、 推動協議發展各大方面進行具體條目約束,借以打造一個獨立穩定且具備豐富資源的社會組織中堅力量。 對于社會組織而言,Compact 不但演變成指導原則規范執行工作,也是一份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南以破解所遇問題。 橫向來看,協議版本的更迭,合作部門職責邊界感逐漸加強,從最初的9 條細則演變至今的25 條承諾,規范了合作框架下社會組織良性發展的方向。 對比臨近兩代協議更新條款內容,發現協議對于社會組織參與合作治理的要求變動較大。 首先,新版協議更加突出要確保所有接受公共部門資金的社會組織遵守契約中的承諾,提出合作治理中的風險規避約束條款。 其次,出臺適配地域發展的專項條款,增加探索與公共部門的聯合融資投標的機會,實現最大限度地增加對自治市的投資。 最后,強調社會組織的職責分配范圍,需要承擔改造服務的責任,提供對潛在社會問題的預防性解決方案(具體對比如表3 所示)。

表3 兩代“Compact”社會組織職責約束條款對比

2.4 “Compact”政社合作治理運行機制

2.4.1 多元主體參與合作治理,共筑善治新格局

多元主體合作治理是英格蘭“Compact”政社合作走向成熟穩定的基石。首先,從組織體系上看,Compact 的組織體系主要包括政府部門以及合作組織兩大支柱。 政府組織體系內部,由各部門專業工作人員成立小組,聯合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專門撥款設立的輪值性協議指導工作組構成。 輪值性協議工作組主要從全國具有代表性的民間組織進行抽選,經推選抽調20 名專業負責人員,輪流擔任工作組委員,負責協議各項原則的落實工作;合作組織體系內部由NCVO 帶領,組建工作組代表社會合作組織和政府簽署協議并負責和政府商討協議內部具體事宜。其次,從運作維度上看,Compact 的運作可劃分為國家級與地方級兩大層面,國家級層面上,主要由英國首相代表政府部門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同社會組織簽署Compact,政府的實行工作交由政府內政部門主要負責,社會組織的實行工作交由社會組織聯合工作小組負責;地方級層面上,地方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與地區社會組織聯合簽署Compact,主要包括地方當局、地方戰略伙伴、社區組織和地方志愿者組織等。 最后,從核心機構設置上來看,主要包括五大機構對Compact 的運行進行組織安排。1)公民社會辦公室。 直接負責政府與社會團體、社會企業、合作組織等協調管理工作,為合作組織提供吸引參與、投資細化的行動方案,促使合作組織良性發展。2)Compact 工作小組。 充當社會組織同政府合作商榷工作的 “喉舌”,并代表合作組織向政府反映利益訴求。 3)Compact 年度會議。作為平臺供政府與社會組織進行執行過程的評估與發展進程匯報工作,確保目標一致促進協議發展。4)Compact 委員會。 負責監督Compact 實施工作安排,充當促進雙方合作過程中理解和信任的“調解員”。5)地方政府協會,由地方自治政府、志愿組織、社會組織等共同構成地方網絡治理平臺,作為地方Compact 的實施機構。 其多核心機構設置準則同樣適用于政府同其他性質類型社會組織之間開展合作關系,如通過具體的項目運作和資格評估激勵培養體育社會組織參與,突顯“政社合作”伴隨“資格評估”的治理模式特征(圖2)。

圖2 英格蘭“Compact”運行機構設置圖

2.4.2 開放協議程序設計,細化雙方權責邊界

英格蘭合作治理伙伴關系建立在協議把控方向的條件下展開,通過協議對雙方自身管理體系提出的要求展開運行。 各版協議的制定過程均以附件的形式進行公示,且對雙方治理問責運行提出具體步驟:1)提前商討合作產出結果監控執行。在合作雙方協議簽訂或融資之前,政府與合作組織需要提前商討合作產出結果。2)明確合作雙方共享信息內容。以打通信息通路確保執行過程中監控和報告信息的對稱性。 3)以第三方獨立單位對雙方進行執行監測。 以第三方參與形式減少雙方費用、時間和資源,提高交付成果的質量。 從協議中開放程序設計的理念出發,破除政府部門內部“閉環式”行政方式,設立獎懲措施模塊,提升合作文本激勵性與約束性。 程序設計的開放以及合作流程的透明目的在于建立相互信任、 相互依賴的合作關系,政府與合作部門的信任關系依托于協議信息通路的打通、權責邊界的劃定、合作單位管理體系的完善,借助共約范本營造一種軟約束力,同政策、法規等硬性約束力融合發力,規范合作治理過程中執行主體行為,提高治理效能。 對標我國國內體育公共服務治理環境,合作單位體系建設、合作關系信任培養、自主執行能力基礎等方面能力亟待提升,通過契約關系及協議范本的軟約束配合政策法規的硬約束推動體育治理轉型升級,開放協議范本制定程序,以契約關系約束雙方合作邊界筑牢合作關系,打造適合我國國情的合作治理環境,通過平等、共商、透明推動政府職能轉型、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2.4.3 優化整體資源配置,建立共享合作機制

政府部門與第三方合作部門走向合作得益的過程中離不開2 個必要元素。 第一,雙方共同承認且約束規范的合作協議。 協議的根本價值在于清晰地界定雙方部門任務分工以及統籌資源劃分,明確責任歸屬的合作治理方式對待違約越位操作進行懲治。 第二,合作治理中健全且系統的多元化執行反饋、宣傳、監管網絡,保證過程中治理行為的可靠性、透明度以及滿足群眾真實所需的程度。 Compact 合作治理關系網絡中,宣傳部門、監督部門的設立不能單純從政府角度出發,依照自上而下的形式成立相關部門或其他機構進行監管、 測評等保障性運轉工作。 并且,通過引入獨立于政府部門以外的Compact advocacy 對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及貢獻進行積極宣傳,推進下層單位借鑒實施協議的進程。 借以獨立于雙方以外的Commission for the Compact 部門對雙方執行進程、方案設計質量、改善現狀效果層面進行有效監督,并以對應處罰措施進行調整保障良性合作關系。 第三部門在協調一般例行公共服務事務與重大公共服務事務實施操作中難免會存在難以 “涇渭分明”的操作難題[16],由此設立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 對第三部門直接進行管理,進行方案協調、合作指導等事務。 Compact 不具備立法性質,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僅作為一項框架文件的存在,以Compact Voice 對雙方合作部門進行恰當管理與資源分配,構建獨立形式接受合作雙方反饋。 對比國內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合作架構,由于體育社會組織的官民二重性特征致使其在合作治理過程中體育社會組織表現較為孱弱,能力上稍顯不足無法較為完美的承接政府職能,由此借鑒英國Compact 合作治理關系網絡,我國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合作治理應當著重明確雙方權責邊界劃分、資源整體配置、監管反饋處理3 大維度操作內容,形成政府支持與社會力量協同共進的治理新格局(圖3)。

圖3 “Compact”中政府與第三部門合作治理關系圖

3 英格蘭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合作治理的實踐經驗與啟示

3.1 合作模式:借助契約開辟聯動通路,促進服務供給效能提升

政社合作以突破公共物品多元化需求落實公共服務責任,把握有限行政資源實現公平資源配置為共建目標。 英格蘭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治理實踐經驗充分發揮了合作雙方的主體優勢,其中各版英格蘭“Compact”均將建立雙方共同承認且約束規范的合作協議為根本任務,強調各版本協議約束下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協調機制優化過程,由此構建出上下信任、尊重、平等的合作關系,以優勢互補、服務增量、協同增效的合作模式引領政社雙方協調發展。 具體實踐而言,英格蘭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之間形成以“Compact”打通上下聯動通路,從而實現雙方資源互補、利益共享發展目標。 目前,我國體育領域中政社合作治理的價值取向在于為公民提供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建設“合作型”社會治理共同體成為政社合作治理的根本內涵[17],從政策執行角度分析,公民作為個體難以將切實所需的體育需求直接向政府提出,此時體育社會組織的存在就成為了表達個體意愿、 維護體育權益的最佳選擇[18]。 然而,我國政府主導體育治理模式內部常出現上下聯動通路不暢、政府集權優勢突顯、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部門孤島”問題[19],借鑒英格蘭協議實踐經驗破解現實難題的核心要素在于打通政社合作的上下聯動通路,由此建議我國打造政府與體育組織承接方之間的“契約”關系,以新型合作模式推動社會組織主動造血,設計體育產品生產與供給方案,配合政府提高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效能。 一方面,以合作治理共同目標強化合作雙方治理思維,共推共辦治理政策落地,打造真正以人民為中心的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實現深層次合作治理目標。 另一方面,增加代表群眾之聲的社會組織融入政策制定討論過程,扎根基層公共體育服務開展難題,展開合作治理預案設計,增強共治共建共享合作治理各主體責任感。

3.2 合作結構:打造軟硬約束治理模式,健全政社合作治理網絡

英國政府、社會組織同治理對象的治理關系呈現出一種松散耦合的網絡化關系架構[20]。 這種網絡化組織關系伴隨“Compact”的更迭不斷發展,通過凝聚零散社會組織力量形成較為完善的資源分配、合作激勵、條款約束的治理網絡。 從整體來看,“Compact” 在合作治理中發揮的作用不僅是一系列的文件,而是一股政府扶持賦權合作的軟性約束力量,在不斷完善基礎設施落實民眾需求的合作進程中持續發力,在約束范圍內最大限度地吸納整合行政調配力量與體育社會組織自治力量,從而形成政府與社會組織協同合力,解決社會矛盾,提供多樣化、多層次和高銜接性的公共體育服務。 鑒于此,建議我國政府同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合作治理之前調整準入條件和考核措施做好頂層設計以優化合作結構,一方面對于政府部門合作結構方面而言,發揮政府部門宏觀調控和協同定向作用,厘清合作雙方權責關系,承擔起負責宏觀政策和社會發展總體協調工作,通過設立輔助機構或類似“Compact”協議內容框架,進行合作貢獻宣傳及約束條例的監管,借助契約關系及協議范本的軟約束配合政策法規的硬約束推動體育治理轉型升級,給予基層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執行工作的空間。 另一方面對于體育社會組織參與合作結構方面而言,體育社會組織作為政社合作治理過程中的執行官,主要扛起處理微觀、具體、貼近基層的落實事務,應充分發揮接近群眾的天然優勢,引導群眾表達需求,定制精細化服務方案,推進體育治理結構的重塑,共筑多中心合作治理網絡結構。 達成健全有效的治理網絡實現資源合理分配,推動合作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能,降低合作成本,提升治理效率。

3.3 合作運營:凝聚合作力量聚點圍圓,共創互補關系實現善治

“Compact”發展更迭進程中注重凝聚社會組織力量,借以實現各地區治理的試點推廣,嘗試培育政社合作運營可復制成果,并以專項資金資助群眾基礎廣泛的社會組織,吸收合并其他社會組織力量反映出聚點圍圓的容納特征。 從合作運營層面看,“Compact”不論是地方政府投資結合社會力量運營模式,還是社會力量自主運營結合地方政府支持模式,均體現了體育社會組織的實踐價值,以協議簽訂規范了合作運營方式,實現了高質量的政社合作運營績效。 國內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呈現行業、群體、單項及混合型的特征[21],結合域外經驗對標國內體育組織發展現狀,建議通過地方試點投入的形式,設計地方體育組織針對性扶持方案,通過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通力并舉以優化稅收程序、完善政府招標購買機制、擴大人才輸送通路,以培養政策協議下的地方明星體育組織,再向全國推廣合作治理經驗,形成反哺前期投入的良性循環,幫助明星體育組織提高自治能力。 體育行政部門自上而下地“有意培養”同體育社會組織自下而上地“接受轉化”,助使合作主體之間充分互動互補,使得散狀分布于社會中的體育組織主動接受,聚點圍圓積極參與合作治理之中。 誠然,外部力量輸入只能幫助合作伙伴進入治理環節,真正有效參與治理需要體育社會組織在優化政策供給之上[22],構建組織內部治理的框架制度,淡化治理中“被組織”的色彩,改變“他組織”的形態,形成體育社會組織自我發展、 自我協調的內部治理機制。 使得體育社會組織真正成為實體化獨立運作的政府幫手,更好的承擔政府轉移職能,實現體育社會組織善治的終極目標。

4 結語

英格蘭“Compact”作為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磋商的產物,雖不具法律的強制性約束力,但其作為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新形式,借以共約范本的形式在合作雙方之間營造一種軟約束力,同政策、法規等硬性約束力有機融合,共同營造政社合作良性生長環境,構建體育治理均衡結構新手段。 “Compact”的推行與發展給我國政府與體育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框架搭建留下寶貴經驗,從宏觀層面打造本土契約關系厘清合作雙方治理職責邊界,從微觀層面注重優化執行激勵與約束機制,以探索適用國內環境的發展新模式,形塑體育社會組織在合作中的主體地位,以挖掘其在推動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價值,充分發揮體育社會組織在全民健身發展長效機制中的載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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