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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與美國革命前后的政治文化變遷*

2024-03-29 19:58
史學月刊 2024年3期
關鍵詞:柯克憲章殖民地

薛 冰 清

在位于華盛頓市中心的美國國家檔案館里,陳列著幾件堪稱“國寶級”的文件——《獨立宣言》、聯邦憲法和《權利法案》的原件。除了這三件美國的立國文獻,國家檔案館還單獨開辟一個展室,用來陳列一份《大憲章》原件。在這個被稱為“權利的記錄”的展覽中,導覽手冊這樣寫道:“縱觀歷史,美國人一直就公民身份、言論自由、投票權利與平等機會等重要問題進行辯論和討論?!瓘?297年版《大憲章》開始你的探索吧?!洞髴椪隆芳盍私▏競儗ψ杂傻木S護?!?1)“權利的記錄”(“Records of Rights”)導覽手冊,該展覽介紹見https://www.archivesfoundation.org/archives_in_dc/records-of-rights/,[發布日期不詳]/2021—12—01。為何美國人會如此推崇一份13世紀的英國文獻,將其與自己國家的奠基性文獻置于幾乎同等的神圣地位?《大憲章》在美國的政治生活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為什么會被視為美國人自由精神、權利意識和憲政文化的重要源頭之一?回答上述問題,需要將這份文獻置于美國革命前后的歷史語境中加以考察。

自19世紀末開始,學者們便對《大憲章》與美國早期史的關系多有關注。多數研究依循法律史和憲政史的路徑,其中美國學者A.E.迪克·霍華德于1968年出版的《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堪稱該領域的經典之作。此書以《大憲章》為中心,著重探究英格蘭法律思想、制度和實踐如何移植到北美殖民地,如何推動了殖民地人的反叛,又如何對美國建國初期的憲政產生影響(2)A.E.迪克·霍華德:《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A.E.Dick Howard,The Road from Runnymede:Magna Carta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America),夏洛茨維爾:弗吉尼亞大學出版社1968年版。較早的研究參見H.D.哈澤爾廷:“《大憲章》對美國憲政發展的影響”(H.D.Hazeltine,“The Influence of Magna Carta o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 Law Review)第17卷第1期(1917年1月),第1~33頁;塞繆爾·E.索恩編:《偉大的憲章:論〈大憲章〉與我們自由的歷史的四篇論文》(Samuel.E.Thorne,ed.,The Great Charter:Four Essays on Magna Carta and the History of Our Liberty),紐約:萬神殿圖書1965年版。。以霍華德為代表的學者,大多將其視為一個法律文本,構建了一套自《大憲章》以降,經17世紀英國的《權利請愿書》《人身保護法》《權利法案》等一系列文件,再到18世紀美國的《獨立宣言》、聯邦憲法和《權利法案》的連貫性敘事。這是一套“自由”與“暴政”不斷對抗,“自由”不斷獲得勝利的歷史敘事。新近研究側重考察英國和殖民地人的政治辯論和部分圖像資料,指出英美雙方對《大憲章》的理解存在差異,一些美國革命者未必清楚其法律意涵,而是作為反抗英國權威的象征性符號(3)哈里·T.迪金森:“美國革命中的《大憲章》”(Harry T.Dickinson,“Magna Carta in the American Revolution”),勞倫斯·戈德曼編:《〈大憲章〉:歷史、語境與影響》(Lawrence Goldman,ed.,Magna Carta:History,Context and Influence),倫敦:歷史研究學院2018年版,第79~100頁;亞歷山大·洛克:“改革、激進主義與革命”(Alexander Lock,“Reform,Radicalism and Revolution”),勞倫斯·戈德曼編:《〈大憲章〉:歷史、語境與影響》,第101~116頁。。

這些不同的研究路徑揭示了《大憲章》在北美的多重面相。但是,不論是歷史文獻、法律文本還是政治圖騰,學者們普遍認為,作為一種人為構建的“政治神話”,《大憲章》在美國立國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進而言之,《大憲章》參與塑造了美國的“建國神話”,即這份文件被追溯為美國憲政的源頭,自由、民主、法治的精神和遺產從“母國”漂洋過海,被美國人一脈相承和發揚光大。

不過,考諸《大憲章》在美國革命前后的實際情形,要比上述線性敘事復雜得多,其中的沖突和張力并未得到充分的闡發。本文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依循政治文化的研究路徑,以跨大西洋的視角,重新梳理《大憲章》在北美殖民地的歷史,并著重分析以下幾個較少為學者所關注的問題:隨著英美憲政關系的演進,《大憲章》如何從規范英格蘭臣民關系的法律條文,轉變成一個具有帝國性質的文本?在成為一種“政治神話”的過程中,作為話語和圖像的《大憲章》分別發揮了什么作用?在“帝國危機”時期,大西洋兩岸、殖民地內部圍繞《大憲章》進行了怎樣的辯論,這種互動如何塑造了革命的合法性?在獨立后的共和實驗中,《大憲章》為何從美國政治中退卻,應如何評價其遺產?

一 柯克與佩恩:《大憲章》神話與北美自治傳統

英國學者威廉·夏普·麥克尼奇曾說,存在著兩種《大憲章》,或者說一個憲章的兩個面相:一個是最初的封建憲章,另一個則是17世紀時經過闡釋的憲章(4)威廉·夏普·麥克尼奇:《大憲章(1215—1915)——大憲章700周年之際向皇家歷史學會及大憲章慶典委員會的致辭》,氏著,李紅海等編譯:《大憲章的歷史導讀》,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25~226頁。。眾所周知,作為一份封建文獻的《大憲章》簽署于1215年的蘭尼米德。最初的《大憲章》共63個條款,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貴族和英格蘭教會的特權,以及教士和自由民的部分權利。事實上,這份旨在限制王權的文件很快被約翰王撕毀,并未產生持久的政治效力。此后,中世紀晚期的英國君主們迫于貴族們的壓力,曾多次對《大憲章》予以重新確認,但在英國君主專制不斷強化的15—16世紀,政治生活中已經很難尋覓到《大憲章》的蹤跡。直到17世紀初的斯圖亞特王朝,在議會派與國王的斗爭中,蒙塵已久的《大憲章》才以一種新的形式“復活”,產生強大的政治能量(5)對《大憲章》的權威研究,參見詹姆斯·C.霍爾特:《大憲章》(James C.Holt,Magna Carta),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3版;戴維·A.卡彭特:《大憲章》(David A.Carpenter,Magna Carta),紐約:企鵝圖書2015年版。對《大憲章》在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的研究,參見費斯·湯普森:《〈大憲章〉在英國憲法形成中的角色》(Faith Thompson,Magna Carta:Its Role in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紐約:八邊形圖書1972年版;赫伯特·巴特菲爾德:《16和17世紀史學中的〈大憲章〉》(Herbert Butterfield,Magna Carta in the Historiography of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雷丁:雷丁大學1969年版。。

在“重新發現”《大憲章》并將其塑造為一種“神話”的過程中,法學家和政治家愛德華·柯克爵士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由他撰寫的《英國法總論》對《大憲章》的38個條文進行了細致的解讀(6)愛德華·柯克:《英國法總論》(Edward Coke,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第2部,史蒂夫·謝潑德編:《愛德華·柯克爵士著作與演說選集》(Steve Sheppard,ed.,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第2卷,印第安納波利斯:自由基金會2003年版,第755~914頁??驴怂罁氖?225年版《大憲章》,這一版本刪去了1215年版本中的不少條款。相較而言,1225年《大憲章》是中世紀和近代早期更為廣泛承認和引用的版本。??驴瞬粌H抬高《大憲章》的法律地位來否定“君權神授論”,還特別強調其對臣民自由和權利的保護。經由他的闡釋,《大憲章》中的部分條款成為議會有權決定征稅與否的“歷史證據”。與征稅問題息息相關的是司法問題??驴擞葹橹匾?225年版《大憲章》第29條(也即1215年版的第39、40條)的重要性(7)該條款為:“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合法裁判,或依據本國法律裁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與權利、剝奪法律權益、流亡,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朕亦不可親自或派人對之采取敵對行動。朕將不向任何人出售權利與正義,亦將不拒絕或延擱任何人之權利與正義?!?225年版《大憲章》(Magna Carta,1225),詹姆斯·C.霍爾特:《大憲章》,第425頁。中譯文參見藺志強譯:《1215年〈大憲章〉》,錢乘旦、高岱主編:《英國史新探:中古英國社會與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262頁。,有意將其與陪審團制度和都鐸時期的“人身保護令”聯系起來,并寫入1628年議會派的《權利請愿書》,其目的在于維護“法律正當程序”的重要性,否認國王有任意拘禁臣民并剝奪其財產的權力。

柯克堅持認為,作為英國現存最為古老的成文法,《大憲章》并非13世紀的發明創造,而是對更為久遠的“普通法的確認和再次恢復”(8)愛德華·柯克:《英國法總論》第1部,史蒂夫·謝潑德編:《愛德華·柯克爵士著作與演說選集》第2卷,第697頁。。早在17世紀,托利派學者羅伯特·布蘭迪就對柯克等人的上述解釋提出了嚴厲的指責,批評他略去《大憲章》的封建法本質,有意混淆古代法律與當代解釋,強行在兩者之間建立起關聯(9)羅伯特·布蘭迪:《英國古代法導論》(Robert Brandy,Introduction to the Old English History),詹姆斯·C.霍爾特編:《〈大憲章〉與自由觀念》(James C.Holt,ed.,Magna Carta and the Idea of Liberty),倫敦: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8~19頁。。巴特菲爾德、波科克等現代學者也指出,這種為現實政治需要進行的個人解讀類似于后來的“輝格史觀”(10)赫伯特·巴特菲爾德:《16和17世紀史學中的〈大憲章〉》,第17頁;詹姆斯·C.霍爾特:《大憲章》,第47~48頁;J.G.A.波科克:《古代憲法與封建法:17世紀英國歷史思想研究》(J.G.A.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A Study of English Historical Thought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4~45頁。。不過,正因為這些“誤讀”和“曲解”,使得柯克對《大憲章》的重構具有了重要的政治意義:通過《大憲章》這一“英格蘭自由權與普遍自由的憲章”,將中世紀實為少數貴族所有的“特權”(libertas)轉化為近代意義上、更具廣泛性的各種“自由權”(liberties),構建了一套保護所有臣民的財產和自由免受專斷權力侵害的政治論述;把這一法律文本抽象為一種政治圖騰和神話,使之具有高于一切“主權者”的崇高的神圣性;賦予英國人民反對國王專制的歷史和法理依據,形成了一種激進的革命意識形態話語,在英美政治文化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對于柯克所重構的《大憲章》在17世紀英國內戰中的角色,學者們已多有論述。一個較少被提及的問題是:這種蘊含了權利意識和激進色彩的“政治神話”,是何時以及如何與大西洋彼岸的北美殖民地產生了連接的?或者說,在柯克的視野中,那些遠離故土的“英國臣民”是否能夠享受《大憲章》所涵蓋的種種“自由”?

當議會反對派與斯圖亞特君主激烈交鋒之時,英帝國也開始了在北美的殖民歷程。早期的移民不僅帶來了原有的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也將母國的政治體制、法律體系和權利觀念移植到了新的環境中。在各殖民地建立的過程中,英國國王以頒布特許狀(與“憲章”的英文同為charter)的方式,明文規定殖民地人作為英國人所擁有的義務和權利。例如,1606年由柯克參與起草的第一份弗吉尼亞公司特許狀宣稱,殖民地人及其后代都是英國的臣民,“無論出于什么意圖和目的,在上述殖民地或種植園范圍內出生的子孫后代,同樣應享受我們在其他領土范圍內的全部自由權、特權與豁免權(all liberties,franchises and immunities),如同他們居住在英格蘭王國和其他領土一樣”(11)“第一份弗吉尼亞特許狀”(“The First Charter ofthe Virginia,1606”),弗蘭西斯·紐頓·索普編:《美國聯邦和各州憲法、殖民地特許狀和其他基本法匯編》(Francis Newton Thorpe,ed.,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Colonial Charters,and Other Organic Laws of the State,Territories,and Colonies Now or Heretofore Form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7卷,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美國政府印刷局1909年版,第3783~3789頁,引文見第3788頁。。和《大憲章》類似,特許狀對英國人擁有的權利加以確認,由統治者賦予拓殖海外的本國臣民。此后,馬里蘭、卡羅來納、紐約和新澤西等地的特許狀大多采用了相似的權利語言。

雖然各殖民地的特許狀中很少直接出現《大憲章》的字眼及其條文,但其中蘊含的權利觀念與后者的精神有頗多共通之處。在由殖民地人自己制定的法令中,這種關聯性體現得更為明顯。例如,馬里蘭殖民地于1638年通過的法令中,《大憲章》被視為該殖民地法律的一部分,“居民得享英格蘭偉大憲章所給予的所有權利和自由”(12)A.E.迪克·霍華德:《〈大憲章〉:文本與評注》(A.E.Dick Howard,Magna Carta:Text and Commentary),夏洛茨維爾:弗吉尼亞大學出版社1968年版,第28頁。。紐約殖民地議會于1683年制定的《自由權和特權憲章》則通過援引《大憲章》《權利請愿書》《人身保護法》,強調人民擁有陪審團審判(trial by jury)等權利(13)李劍鳴:《美國的奠基時代(1585—1775)》,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39頁。。在早期新英格蘭地區,1641年通過的馬薩諸塞《自由權法典》在起草時參考了《大憲章》,強調涉及個體生命和財產的問題不得有違“我國的法律”(14)A.E.迪克·霍華德:《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第41~45頁。。1646年,羅伯特·柴爾德等人向馬薩諸塞總督和議會遞交請愿書,希望專門立法以保障“和英國生而自由的臣民一樣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在這份請愿書中,他們“以《大憲章》為起點”,將英國的基本法、普通法和習俗一一列舉,指出《大憲章》仍然在9個方面具有現實意義,值得立法者們參考(15)“馬薩諸塞法律與英國法律的對照”(The Massachusetts “Parallels” of 1646),A.E.迪克·霍華德:《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第401~404頁。。和柯克類似,殖民地人此舉是基于現實需要進行的“再詮釋”和“選擇性解讀”,目的是保障清教徒、商人和土地擁有者的諸項自由,特別是免遭罰金和非法審判的個人權利。

盡管17世紀的殖民地人已經開始訴諸《大憲章》中的權利話語,但對于擴張中的早期帝國來說,如何界定海外領土的性質和海外臣民的身份,判定他們是否有資格適用英國法律(以及何種法律),是帝國邊緣與中心長期爭論的核心問題之一。有學者指出,柯克本人并不認為殖民地人可以享受與英國本土居民完全相同的普通法保護(16)參見丹尼爾·J.霍斯博斯:“古代憲法和擴展的帝國:愛德華·柯克爵士的英國法學”(Daniel.J.Hulsebosch,“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Expanding Empire:Sir Edward Coke’s BritishJurisprudence”),《法律與歷史評論》(Law and History Review)第21卷第3期(2003年秋季號),第439~482頁。。有意思的是,殖民地人對此并不了解或者有意忽視,反而將柯克的論點加以引申,指出特許狀的性質和《大憲章》一樣,都是在宣示那些早已存在、“與生俱來的”權利和特權(17)杰克·P.格林:《邊緣與中心:1607—1788年英帝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延伸政體的憲制發展》(Jack P.Greene,Peripheries and Center: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Extended Polities of the British Empire and the United States,1607—1788),阿森斯:佐治亞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42頁,特別是第36頁。。到了18世紀中葉的“帝國危機”時期,英美雙方對《大憲章》的理解差異愈加凸顯,殖民地人頻頻摘引柯克的論述以否定英國議會的法案,甚至將其視為北美權利的捍衛者??梢哉f,在柯克創造了《大憲章》的“神話”之后,殖民地人也在塑造一種“柯克爵士的神話”。

在將《大憲章》文本與柯克思想引入北美殖民地的過程中,賓夕法尼亞殖民地業主威廉·佩恩是一個十分關鍵的人物。1670年,佩恩以妨害社會治安之名遭到逮捕,在庭審中他引用柯克的觀點為自己辯護,指出“普通法就是共有的權利,就是偉大憲章中的特權”(18)威廉·佩恩:“人民古老而公正的自由申論”(William Penn,“The Peoples Ancient and Just Liberties Asserted”),安德魯·R.墨菲編:《威廉·佩恩政治著作選》(Andrew R.Murphy,ed.,William Penn:Political Writings),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41頁。。1680年,佩恩從查理二世手中獲得一片土地,來到北美建立起賓夕法尼亞殖民地。1687年佩恩出版了小冊子《卓越的自由和財產權利:生而自由的英格蘭臣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匯集了1225年版《大憲章》和相關文獻,并加以注釋。佩恩告訴讀者,在北美出版和介紹《大憲章》等古老法律具有特別的意義:“有理由認為,在世界的這一部分,許多人(不分老少)在很大程度上難以真正理解,每個生而自由的英國人最珍貴的傳承,就是他們生來具有的權利,也就是無與倫比的自由和財產權利,足以傲視全世界?!倍庉?、評注和出版這些“英格蘭基本法”的目的,就是讓殖民地人“了解這些權利是什么,以及如何保護這些權利,使之免遭不公正與不可理喻之人的侵犯”。佩恩還呼吁讀者們用“謹慎和行動”來為自己和子孫后代捍衛這些自由的基礎,因為“舍棄或放棄這些偉大的權利很容易,不過一旦失去,就再難獲得了”(19)威廉·佩恩:“致讀者”(William Penn,“To the Reader”),《卓越的自由和財產權利:生而自由的英格蘭臣民與生俱來的權利》(The Excellent Priviledge of Liberty and Property:Being the Birth-Right of the Free-born Subjects of England),費城1687年版。。

在一系列保障英國人自由與權利的法律文獻中,佩恩首推《大憲章》的地位:“這一杰出的法律在我們的法學典籍中占據首位,因為毫無疑問的是,更早的議會法案都已不存了?!迸宥髦苯诱驴恕队傉摗分械脑?指出《大憲章》的價值在于其“偉大的重要性和重要的分量”,因為“創造和保護了人民的自由”而被稱為“自由憲章”。佩恩不僅混淆了中世紀的貴族特權與近代早期的臣民權利,同時也接受了柯克對《大憲章》的歷史解釋,即這份文獻“名義上是國王頒布的特許狀,實質上卻是由議會通過的(法案)”,是對“英格蘭基本法律和自由權”的一種“恢復”。正因如此,“這些自由決不能被理解為王室賜予的必然產物,也決不能被理解為人民無法公正地加以挑戰、或無權挑戰的新的賞賜”??驴藢ε宥鞯闹苯佑绊?充分體現在對《大憲章》第29條的重視。他幾乎照搬柯克的原文,分列9點對這一條款進行條分縷析的解讀。在佩恩看來,“迄今為止,對我們法律神諭的解讀,首推賢明和博學的柯克,他如此充分而出色地解釋了這一無與倫比的法律,以至于在此基礎上添加任何東西都顯得多余?!?20)威廉·佩恩:“《大憲章》評論”(William Penn,“The Comment on Magna Charta”),《卓越的自由和財產權利:生而自由的英格蘭臣民與生俱來的權利》,第19~20、23~29、34頁??偠灾?佩恩之所以如此推重《大憲章》,乃是為了強調法律在保證殖民地居民權利方面的重要性:“法律不會剝奪權利,卻會使個人和財產免于專斷的暴力和壓迫。正如柯克法官所說,相對于我們的父母,我們從法律那里得到了更大的遺產?!?21)威廉·佩恩:“導言”(William Penn,“Introduction”),《卓越的自由和財產權利:生而自由的英格蘭臣民與生俱來的權利》。

盡管對《大憲章》的理解幾乎全部來自柯克,但佩恩顯然是在殖民地這一新的社會政治語境中加以論述的,即思考如何用英國法律來保護那些“外省和海外領土”上的居民。在他本人草擬的1681年《賓夕法尼亞基本法》中,寫入了“包含在英格蘭偉大憲章”和《權利請愿書》中的自由、財產、公正審判等諸項權利(22)威廉·佩恩:“賓夕法尼亞基本法”(William Penn,“The Fundamentall Constitutions of Pennsilvania”),安德魯·R.墨菲編:《威廉·佩恩政治著作選》,第312~313頁。。學者們對《卓越的自由和財產權利》更是推崇有加,因為這是《大憲章》第一次在殖民地印刷出版,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不過,該文獻的流通范圍及其影響有待商榷。事實上,借助近代早期大西洋世界的出版物網絡,殖民地人有諸多途徑了解和學習《大憲章》??驴说闹骱茉缇驮诒泵懒鱾?是馬薩諸塞和弗吉尼亞等地議會起草本地法令的參考書。在1757年費城圖書館的一份藏書目錄中,有多種與《大憲章》有關的書籍(23)《費城圖書公司的章程、法規和圖書目錄》(The Charter,Laws,and Catalogue of Books,of the Library Company of Philadelphia),費城1757年版,第16、18、78、81、117頁。。美國革命時期,殖民地人更多是將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在《英國法釋義》中的《大憲章》版本作為標準。雖然布萊克斯通強調英國議會主權的至高無上和不可分割,卻并不妨礙北美激進派將《大憲章》作為抵制母國權威的有力工具(24)邁克爾·狄龍:“《大憲章》與美國憲法:構筑圍欄的一次行動”(Michael Dillon,“Magna Carta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An Exercise in Building Fences”),丹尼爾·巴斯托·馬格勞等編:《〈大憲章〉與法治》(Daniel Barstow Magraw,et al.,eds.,Magna Carta and the Rule of Law),芝加哥:美國律師協會2014年版,第81~82頁。。

文本的流傳和權利的宣示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對于殖民地人來說,《大憲章》不僅僅是書本中的法條,也是在日常的司法和政治斗爭中的利器,這一點或許更為重要。例如,在1734年的曾格案中,曾格的辯護律師詹姆斯·漢密爾頓向法官提交《大憲章》《權利請愿書》《人身保護法》等文件,并在法庭陳述時多次列舉“英格蘭人民的自由和特權”,用來對抗“壓迫性的法庭”,竭力爭取陪審團審判這一“古老而神圣的權利”(25)《紐約印刷商約翰·彼得·曾格的審判》(The Tryal of John Peter Zenger,of New-York,Printer),倫敦1738年版,第5、25頁。??梢哉f,在觀念與實踐兩個層面上,《大憲章》都已融入北美殖民地的自治傳統。

總而言之,由柯克重構的《大憲章》開創了17—18世紀英美激進主義的一大傳統。到了美國革命時期,殖民地人所使用的《大憲章》語言,已不僅僅是對17世紀初英國憲政原則的簡單回歸。經過一個多世紀以來政論家、律師、法學家、激進派人士的一再解釋,《大憲章》因時而變,不斷加入論述者希望其具有的內容?!洞髴椪隆凡粌H是對英國歷史和傳統權利的記錄,也在殖民地語境中契合了重視書面同意和契約的自治傳統,同時開始涉及英帝國及其海外臣民的關系問題。但是,在18世紀60年代開始的殖民地與英國的爭端中,《大憲章》最為核心的政治意涵并未改變,即保障被統治者的權利和自由,反抗一切“主權者”的專制和暴政,無論他是國王、大臣抑或是英國議會。

二 話語與圖像:北美反英運動中的《大憲章》

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后,1689年《權利法案》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大憲章》的神圣地位,成為輝格黨人限制王權、強調議會主權至上的基石。但在輝格黨的長期執政下,腐敗滋生,議會代表性不足,國家財政問題嚴重,個人的言論自由遭到鉗制。到了喬治三世統治時期,對現有憲政體制的挑戰愈演愈烈,在英國本土表現為議會改革運動和此起彼伏的城市騷亂;在海外則體現在北美殖民地人對母國政策的激烈抵制。對現實不滿的英國反對派和北美激進主義者再次撿拾起《大憲章》這一武器。

在18世紀60年代聲勢浩大的民眾抗議運動中,約翰·威爾克斯將《大憲章》的象征意義和抗爭精神發揮得淋漓盡致。威爾克斯是英國議會的激進派議員,因公開發表對國王和大臣的批評言論而遭到“通用逮捕令”的拘捕,他所創辦的政論報刊《蘇格蘭人報》也被查禁。在監獄中和法庭上,威爾克斯效法當年身陷囹圄的約翰·李爾本,多次引用《大憲章》和《人身保護法》為自己辯護(26)愛德華·瓦蘭斯:“重生的約翰?18世紀約翰·李爾本的再世”,(Edward Vallance,“Reborn John?:The Eighteenth-century Afterlife of John Lilburne”),《歷史工作坊雜志》(History Workshop Journal)第74卷第1期(2012年10月),第1~26頁。。他的支持者們熱情響應其發揚“《大憲章》真正精神”的呼吁,在英國和殖民地廣為散發包含《大憲章》摘要的小冊子,并爆發了大規模的街頭抗議活動(27)《針對威爾克斯先生訴訟的真實記錄》(An Authentick Account of the Proceedings against John Wilkes,Esq.),費城1763年版。。威爾克斯公開宣稱,他的主要政治訴求之一就是在英國政治生活中重新恢復《大憲章》的原則(28)安妮·帕里斯特:《〈大憲章〉:自由的遺產》(Anne Pallister,Magna Carta:The Heritage of Liberty),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1971年版,第61頁。。

作為一個高明的政治動員者,威爾克斯不僅用《大憲章》的語言為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辯護,還充分運用媒體和商業方式,將自己塑造為《大憲章》、英國憲法和英國人權利的堅定捍衛者。一時間,茶壺、酒杯、塑像、歷書、紀念章、瓷器上隨處可見威爾克斯的肖像和《大憲章》的圖案。借助各類出版物和可視化的形象,自由和權利等抽象的政治理念變得通俗易懂,《大憲章》也得以進入英美大眾政治領域,發揮了更大的政治動能。

這似乎是一個有些吊詭的現象:當權者將《大憲章》視為維持憲政體制不容挑戰的法律基石,反對派則訴諸其中的自由傳統和權利意識,作為反對權力壓迫,進而改革現有體制的理據。這一方面表現了《大憲章》的靈活性與可塑性,即各方政治勢力都能借助其權威來傳達自己的主張;另一方面也說明《大憲章》更容易為被統治者所用,成為他們的重要思想資源。正如歷史學家霍爾特所說,“柯克真正的繼承者并非輝格黨人,而是17世紀的‘拉平派’、18世紀的約翰·威爾克斯以及他們在19世紀初的某些激進派繼承人”(29)詹姆斯·C.霍爾特:《大憲章》,第45頁。。

柯克的繼承者們并不局限于英國本土,也包括北美殖民地的激進主義者們。17—18世紀的英美政治文化無疑具有很強的同步性和互動性。當威爾克斯等激進派在帝國的中心發起政治抗爭時,殖民地與母國的矛盾也逐漸浮上臺面。在18世紀中葉以前的殖民地政治中,《大憲章》曾偶有出現。直到英國開始調整殖民地政策,強化對北美的管控之時,《大憲章》及其蘊含的反抗精神猶如突然被喚醒一般,大量出現在殖民地人的政治話語和行動中。

在北美殖民地的反英運動中,《大憲章》大致在兩個層面上得到運用:其一,作為抵制母國“高壓政策”的話語工具;其二,作為更大意義上的權利和自由的象征符號。

在具體的議題上,相關討論主要圍繞征稅問題展開,這也是引燃殖民地與英國矛盾的導火索。在1764年反對《糖稅法》的政治辯論中,波士頓律師詹姆斯·奧蒂斯強調,英國人的“絕對權利”包括“個體安全、個體自由和私有財產”。他引述柯克的相關評注并將其引申到當下,指出“當英國議會認為適合在下院中給予殖民地人一個席位”,那么對他們征稅還有些許正當性可言。簡而言之,英國議會不經殖民地人同意不得對其征稅,因為“這種權利可以最遠追溯到《大憲章》,它是普通法的一部分,也是英國臣民與生俱來之權利的一部分,與效忠義務一樣,都是與生俱來的和永恒不變的;權利和義務被同時帶到這些殖民地,至今仍被視為神圣不可侵犯,我希望也相信它們將永遠存在”(30)詹姆斯·奧蒂斯:《英屬殖民地權利申論》(James Otis,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 Proved),伯納德·貝林編:《美國革命小冊子(1750—1776)》(Bernard Bailyn,ed.,Pamphle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50—1776)第1卷,坎布里奇:哈佛大學出版社1965年版,第474、465~466頁。。

在其后1765—1766年的反《印花稅法》斗爭中,奧蒂斯、本杰明·富蘭克林、約翰·亞當斯、帕特里克·亨利、約翰·迪金森、丹尼爾·杜拉尼和理查德·布蘭德等人紛紛訴諸《大憲章》的語言,將其作為反對英國議會強行征收“內部稅”的歷史和法律依據(31)A.E.迪克·霍華德:《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第144~146頁。。在這場論戰中,對《大憲章》的理解成為英美雙方激烈辯論的焦點之一。贊成英國政策的人認為,“普通法、《大憲章》和《權利法案》都一致宣稱,英國議會是唯一能夠對殖民地居民征稅的機關”。馬里蘭律師杜拉尼對此大加抨擊,認為英國議會頒行的《印花稅法》恰恰違背了“普通法的原則”,即“未經英國臣民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奪取他們的任何財產”,而“這一原則是由《大憲章》的宣言和《權利法案》所強力施行的”。他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前英國議會的所作所為,有悖于“這一宣言的精神和原則”,“其目的只不過是要限制和壓制納稅人的特權”,聲稱已經獲得了他們的所謂同意(32)丹尼爾·杜拉尼:《論在英屬殖民地強行征稅的適當性》(Daniel Dulany,Considerations on the Propriety of Imposing Taxes in the British Colonies),伯納德·貝林編:《美國革命小冊子(1750—1776)》第1卷,第635~636頁。。約翰·亞當斯在《布倫特里村鎮會議決議書》中摘引《大憲章》,指出《印花稅法》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憲章》,‘除非得到相關地區誠實而合法的居民們的誓約,無權強行攤派罰金’,并且‘任何自由民,如未經其同儕之合法裁決,或依據本國法律,均不得被逮捕、監禁,或侵犯其財產和自由,亦不得被判決和定罪’”。約翰·亞當斯認為,《大憲章》中的這些規定已經是被普遍接受的原則,是英國憲法的一部分?!熬臀覀円话愕恼J識,英國憲法的一個重要而基本的原則是,在沒有得到自由民本人或是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得被征收任何稅款?!?33)“布倫特里村鎮會議決議書”(“Instructions Adopted by the Braintree Town Meeting,24 September 1765”),羅伯特·泰勒編:《約翰·亞當斯文集》(Robert J.Taylor,ed.,Papers of John Adams)第1卷,坎布里奇:哈佛大學出版社1977年版,第137~140頁。弗吉尼亞的理查德·布蘭德則將《大憲章》視為英國君主與其臣民之間的一種契約,也是政府得以建立的基本原則,《印花稅法》無疑是對這種契約的單方面破壞(34)理查德·布蘭德:《英屬殖民地權利探尋》(Richard Bland,An E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戈登·S.伍德編:《美國革命:小冊子辯論著作集(1764—1772)》(Gordon S.Wood,ed.,The American Revolution:Writings from the Pamphlet Debate,1764—1772),紐約:美國文庫2015年版,第317頁。。

1765年下半年,各殖民地議會紛紛通過決議,訴諸《大憲章》《權利法案》和殖民地特許狀中的權利話語,以表明自己在征稅問題上的立場。例如,馬里蘭殖民地的決議摘引《權利宣言》的部分內容,表示“由《大憲章》和其他英格蘭的良好法律法規所授予,由權利請愿書和權利宣言所確認,未經議會一致同意,臣民不得被迫繳納任何稅款、租稅、捐獻或其他費用”(35)“馬里蘭決議”(“The Maryland Resolves”),埃德蒙·摩根編:《革命的序曲:關于〈印花稅法〉危機的資料和文件(1764—1766)》(Edmund S.Morgan,ed.,Prologue to Revolution:Sources and Documents on the Stamp Act Crisis,1764—1766),查珀希爾:北卡羅來納大學出版社1959年版,第12頁。。馬薩諸塞殖民地議會宣稱,“大不列顛人民的這一固有權利,連同所有其他的基本權利、自由、特權和豁免權,已由《大憲章》以及英國議會的各項新舊法案所充分確認”(36)“馬薩諸塞決議”(“The Massachusetts Resolves”),埃德蒙·摩根編:《革命的序曲:關于〈印花稅法〉危機的資料和文件(1764—1766)》,第56頁。。帕特里克·亨利參與起草的弗吉尼亞議會決議則回顧了詹姆斯一世頒布的兩份殖民地特許狀,重申本地居民所享有的“全部自由權、特權與豁免權”(37)“弗吉尼亞決議”(“The Virginia Resolves”),埃德蒙·摩根編:《革命的序曲:關于〈印花稅法〉危機的資料和文件(1764—1766)》,第47~48頁。。

在反《印花稅法》的運動中,各殖民地遙相呼應,第一次以組織“(各殖民地聯合)大會”(Congress)的形式展開抗稅斗爭。在1765年10月通過的“反印花稅法大會權利宣言”中,充分表達了上述的權利語言:殖民地人和“大英王國內所有自然出生的臣民一樣,都享有全部的與生俱來的權利和自由”;“人類的自由和英國人毋庸置疑的權利,就是在未經本人或其代表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對他們征稅”;“陪審團審判是這些殖民地的每一個英國臣民與生俱來的寶貴權利”,等等(38)“反印花稅法大會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s of the Stamp Act Congress”),埃德蒙·摩根編:《革命的序曲:關于〈印花稅法〉危機的資料和文件(1764—1766)》,第62~63頁。。在大會隨后呈遞喬治三世的請愿書中,“未經同意不得征稅”和“陪審團審判”等依然是殖民地人關切的重點(39)“給國王的請愿書”(“The Petition to the King”),埃德蒙·摩根編:《革命的序曲:關于〈印花稅法〉危機的資料和文件(1764—1766)》,第65頁。。

在殖民地人抵制《印花稅法》的同時,本杰明·富蘭克林等人則在帝國的中心為他們積極辯護。1766年,英國議會下院在討論是否應廢除《印花稅法》時,如此質詢賓夕法尼亞的代理人本杰明·富蘭克林:“為何賓夕法尼亞議會聲稱,對他們課以《印花稅法》是對其權利的侵犯呢?”本杰明·富蘭克林這樣辯護道:“他們(賓夕法尼亞人——引者注)作這樣的理解:根據特許狀及其他文件,他們享有作為英國人的所有特權與自由。在《大憲章》和《權利請愿書》中,他們發現,英國臣民的一項特權是,未經他們的普遍同意,不得被征稅。自從該殖民地建立以來,他們就堅持這一點,即依據憲章中的條款,英國議會從來不應該、也不能夠濫用對他們的征稅權?!?40)“本杰明·富蘭克林博士在英國議會下院對于廢除美洲印花稅法的質詢”(“The Examination of Dr.Benjamin Franklin in the British House of Commons,Relative to the Repeal of the American Stamp Act,in 1766”),杰瑞德·斯帕克斯編:《本杰明·富蘭克林著作集》(Jared Sparks,ed.,The Works of Benjamin Franklin)第4卷,波士頓1856年版,第195頁??梢?殖民地人在《大憲章》中“發現”了尊重個人財產權利,特別是“無代表權不得征稅”這一原則的“歷史依據”,并在政治斗爭中充分加以利用;并且,對他們來說,這早已經是一種“常識”,無需加以特別論證。

與征稅問題密切相關的是涉及人身自由的司法問題。早在1761年,馬薩諸塞殖民地議會在討論“援助令狀”時,奧蒂斯引用了柯克在1610年“邦漢姆醫生案”中的判詞強烈加以反對?!队』ǘ惙ā肺C加劇了殖民地人對遭到任意拘捕和缺少陪審團審判的擔憂。在他們的觀念中,這同樣也是經由《大憲章》和一系列法律所早已確立的原則。例如,1765年9月21日通過的賓夕法尼亞殖民地議會決議中說:“海事法庭有權決定《印花稅法》和其他事項的訴訟,這些并非在其原本的管轄范圍內,因而對陛下之美洲臣民的自由極度危險,有違《大憲章》這一英國自由的偉大憲章與源泉,也破壞了他們最為珍視和公認的權利,即陪審團審判?!?41)“賓夕法尼亞決議”(“The Pennsylvania Resolves”),埃德蒙·摩根編:《革命的序曲:關于〈印花稅法〉危機的資料和文件(1764—1766)》,第52頁??的腋裰趁竦氐臎Q議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強調陪審團審判“被公認為是英國憲法的一項主要優點,也是英國自由的主要堡壘”(42)“康涅狄格決議”(“The Connecticut Resolves”),埃德蒙·摩根編:《革命的序曲:關于〈印花稅法〉危機的資料和文件(1764—1766)》,第55頁。。紐約殖民地同樣聲明作為英國人所擁有的權利,尤其是“未經他們允許而免遭征稅的特權,以及得到同儕陪審團之審判的權利”(43)“紐約決議”(“The New York Resolves”),埃德蒙·摩根編:《革命的序曲:關于〈印花稅法〉危機的資料和文件(1764—1766)》,第61頁。。

總之,在北美反英運動的初期,殖民地的激進派將《大憲章》作為捍衛權利和自由的基石,主要因為其在兩個問題上能夠提供給他們以抵制母國政策的合法性:“未經同意不得征稅”和“未經正當程序不得限制人身自由”。這也正是當年柯克從英國法律史的故紙堆中重新發掘并大書特書的所在。和柯克一樣,殖民地人或許并不清楚中世紀是否已經有了近代意義上的代表制機構和陪審團制度;他們也根本無意稽考《大憲章》的原初含義和真實發生過的事件,而是基于現實需要加以解釋和運用。弗吉尼亞的阿瑟·李的這番話或許最能說明問題:

我們的英國祖先是怎樣獲得《大憲章》的呢?對此我無意加以探究。在我看來,只要普遍承認,這是對他們長期享有的特權和正義的一種概括,就已經足夠了。我們所主張的權利,就是一百多年來一直強調的對財產的保護。我之所以說不間斷,乃是因為我們的權利和英國的憲法一樣古老,因為我們是英國人的直系后裔(44)阿瑟·李:《監管人第4篇》(Arthur Lee,Monitor,No.4),《農場主和監管人給英屬殖民地居民的信》(The Farmer’s and Monitor’s Letters to the Inhabitan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威廉斯堡1769年版,第76頁。。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正因這些“扭曲”“虛構”和有意的“忽視”,才使得《大憲章》成為一個與時俱進的政治“神話”,既能為柯克和“拉平派”所用,也可以被美國革命者嫻熟地加以發揮。正如歷史學家巴特菲爾德所說,“如果英國人對《大憲章》有更符合歷史的理解,或許就不會在自由的事業中發揮如此巨大的作用”(45)赫伯特·巴特菲爾德:《16和17世紀史學中的〈大憲章〉》,第3頁。。這里的“英國人”,當然也包括英帝國的北美臣民。

除了出現在法庭辯論和政治決議中,以聲張殖民地人的權利之外,反英運動時期《大憲章》作為政治圖騰和政治符號的象征意義更加直觀而突出,尤其體現在一些繪畫、實物和儀式中。仔細考察這類特殊的文本,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將《大憲章》具象化并非殖民地人的發明,最初是對英國政治文化的效仿,并在這一過程中加入部分北美要素。例如,1767年馬里蘭畫家查爾斯·威爾遜·皮爾為老威廉·皮特繪制了一幅古典風格的肖像畫。畫面背景是倫敦的懷特霍爾宮(Palace of Whitehall),即查理一世遭公開處決之處。老皮特身著羅馬式服飾,左手持《大憲章》,右手指向自由女神。老皮特前方的圣壇上雕刻著英國革命時期的議會派領袖約翰·漢普頓與共和思想家阿爾杰農·西德尼的頭像。畫面的左下方是一個代表美洲的印第安人形象,體現了老皮特對北美人民的同情和關注(46)查爾斯·威爾遜·皮爾:《自由的價值,皮特先生對侵犯他人自由的蔑視》(Charles Willson Peale,Worthy of Liberty,Mr.Pitt scorns to invade the Liberties of other People),1769年。費城藝術博物館藏。。

第二,隨著反英運動的展開,殖民地藝術家開始以北美政治事件為題材,創作有關《大憲章》的作品。例如,在1766年波士頓“自由之子”成員保羅·里維爾繪制的一幅宣傳畫中,一個波士頓人右手揮劍,率領著各個殖民地的代表,與象征《印花稅法》的惡龍進行搏斗,試圖從它手中奪回《大憲章》(47)保羅·里維爾:《1765年的景象》(Paul Revere,A View of the Year),1765年。馬薩諸塞歷史協會藏。。類似人物形象在美國革命時期流傳甚廣。馬薩諸塞殖民地發行的一版三先令紙幣背面,即是一個左手握《大憲章》,右手持劍的男子,上方標示“為捍衛美利堅自由而發行”的字樣。

第三,《大憲章》的形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一系列憲政符號(如“憲法”、《權利法案》《人身保護令》等)、政治思想(如柯克、洛克、西德尼等人的著作)以及象征物(如自由樹、自由帽、自由桿等)結合在一起,強化并凸顯了其捍衛自由的意涵。如在一幅名為“愛國的美洲農場主”的版畫中,約翰·迪金森手持他所撰寫的《賓夕法尼亞農場主信札》,倚靠著一本《大憲章》,背后的書架上擺放著柯克的著作。保羅·里維爾設計打造的一款“自由碗”,利用《大憲章》《權利法案》和自由帽等元素,將威爾克斯事件與殖民地反《湯森稅法》斗爭結合在一起(48)保羅·里維爾:《自由之子碗》(Paul Revere,Sons of Liberty Bowl),1768年。波士頓美術博物館藏。。

第四,《大憲章》不僅是革命精英的話語,也被用在民眾的抗爭和集體儀式中?!队』ǘ惙ā窂U除前,波士頓人在自由樹下舉行了一場審判印花的儀式。經過當庭辯論,由群眾扮演的陪審團裁決“該犯違背《大憲章》,蓄意顛覆英國憲制”。法庭宣判將英國權臣比尤特和格倫維爾的模擬像游街示眾,并在絞刑架下燒毀(49)李劍鳴:《美國建國時期政治文化的主流》,北京:商務印書館2023年版,第154~155頁。??梢?即便是沒有受過法學訓練的民眾也了解《大憲章》的政治意義,知道用英國憲法回擊帝國的政策與邪惡的大臣??傊?身處跨大西洋的印刷品、商品和信息流通網絡,殖民地人不僅能夠接收到英國的政治文化資源,還將其轉化成更易理解的形象,在傳播和實踐中大大增強了《大憲章》的抗爭力量。

帝國中心的當權者和殖民地的官員們顯然注意到了革命者有關《大憲章》的言行,并展開回擊。他們堅持認為,英國議會擁有包括北美殖民地在內的整個帝國的最高權威,這一點毋庸置疑也不容挑戰。威斯敏斯特有權通過、修改或否決任何法律,甚至能夠變更和廢除《大憲章》所承諾的權利和自由。對殖民地的管轄權和立法權自然包括其中,這是光榮革命后英國逐漸占據主流地位的憲政思想。在反《印花稅法》運動期間,馬薩諸塞副總督托馬斯·哈欽森批評殖民地人對《大憲章》的曲解和濫用,“這對任何政府來說都是致命的”,并將引發暴力行為(50)哈里·T.迪金森:“美國革命中的《大憲章》”,勞倫斯·戈德曼編:《〈大憲章〉:歷史、語境與影響》,第91頁。。1773年時,已經升任總督的哈欽森繼續為帝國的政策辯護,強調英國議會制定的法律并沒有違背《大憲章》和英國憲法的原則(51)《總督哈欽森閣下對馬薩諸塞灣大議會的演講》(The Speeches of His Excellency Governor Hutchinson,to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Massachusetts-Bay,at a Session Begun and Held on the Sixth of January,1773,With the Answers of His Majesty’s Council and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Respectively,Boston,1773),戈登·S.伍德編:《美國革命:小冊子辯論著作集(1773—1776)》(Gordon S.Wood,ed.,The American Revolution:Writings from the Pamphlet Debate,1773—1776),紐約:美國文庫2015年版,第5~84頁。。有的北美效忠派則駁斥激進派論的論點,表示《權利法案》《權利請愿書》《王位繼承法》乃至《大憲章》都必須“服從于議會的控制”,也都“確認了帝國的權威”(52)(佚名):《署名自由人的信中的一些暫時想法》[(Anonymous)Some Fugitive Thoughts on a Letter Signed Freeman,Addressed to the Deputies,Assembled at the High Court of Congress in Philadelphia,Charleston,1774],戈登·S.伍德編:《美國革命:小冊子辯論著作集(1773—1776)》,第196~198頁。。有意思的是,帝國的辯護者們并不否認《大憲章》的價值,而是在爭奪其解釋權。這一點也體現在對英王的形象刻畫上。北美效忠派鑄造了一尊喬治三世的銅像,國王手扶《大憲章》和《權利法案》,顯示其才是英國人自由的真正捍衛者(53)戴維·哈克特·費舍爾:《自由:一部美國建國思想的圖像史》(David Hackett Fischer,Liberty and Freedom:A Visual History of America’s Founding Ideas),紐約:牛津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頁。。

與之針鋒相對地,北美的激進分子并不認可議會主權至上的18世紀憲政觀念。他們秉持柯克以降的權利話語和殖民地的自治傳統,堅持其基本權利既是與生俱來的,也是經由《大憲章》《權利法案》和殖民地特許狀等法律文件一再加以確認的,英國議會不僅不能凌駕其上,還應受到傳統和習俗的制約。這一立場不僅來自對歷史的詮釋,也得益于英國同情者的聲援和鼓舞。如威爾克斯在寫給波士頓自由之子的信中說:“從你們的精神和堅持中,我毫不懷疑你們會小心翼翼地將這無比珍貴的權利和特權傳之后世,而它們得自于你們的祖先。我把自由視為英帝國每一個臣民與生俱來的權利。我堅持認為,美利堅應該和歐洲一樣,讓《大憲章》發揮其全部的力量?!?54)“約翰·威爾克斯致波士頓自由之子”(“John Wilkes to Boston Sons of Liberty,” July 19,1768),沃辛頓·C.福特編:“約翰·威爾克斯與波士頓”(Worthington C.Ford,ed.,“John Wilkes and Boston”),《馬薩諸塞歷史協會會刊》(Proceedings of the Massachusetts Historical Society)第3系列第47卷(1913年10月至1914年6月),第192~193頁。紐約的代理人埃德蒙·伯克雖不認可殖民地人的所有主張,但也認為美洲居民可依循愛爾蘭之舊例,與英國人享有同等的自由,一起坐下來“享用《大憲章》的盛宴”(55)埃德蒙·伯克:《論與美洲和解的演講》(Edmund Burke,Speech on Conciliation with America,March 22,1775),戈登·S.伍德編:《美國革命:小冊子辯論著作集(1773—1776)》,第563頁。。

在“帝國危機”時期,圍繞《大憲章》的性質、內容和適用范圍,殖民地與母國之間、革命者與效忠派之間、英美激進派之間進行了一場激烈的對話。雖然《大憲章》被大西洋兩岸的英國人普遍視為權利的基石,但他們對英國議會的角色認知分歧甚大。光榮革命后,英國當權者為維護議會的主權權力,開始較少提及《大憲章》這一曾經用來戰勝王權的利器;殖民地人則將英國議會視為專制權力的所在,盡可能地發揮《大憲章》中的反抗精神。在辯論過程中,《大憲章》的性質也在悄然發生轉變:從規范英格蘭君臣關系到界定殖民地和帝國關系,從保障英國臣民的權利到強調北美居民的自由,為即將到來的美國革命提供了進一步的合法性基礎。

三 獨立與制憲:《大憲章》與美國革命時期的憲政文化

1774年,殖民地人為第一屆大陸會議的召開設計了一款徽章,13只手臂緊握住同一根柱子(最初為12只,代表除缺席的佐治亞之外的12個殖民地),柱子的頂端是一頂自由帽,奠基石上刻有“大憲章”的字樣?;照颅h繞著一圈拉丁文:“吾輩保衛之,吾輩依賴之”(Hanc Tuemur,Hac Nitimur)(56)《費城大陸會議議程記錄》(Journal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ongress Held at Philadelphia,September 5th,1774),封面圖,費城1774年版。。而在論及大陸會議的性質時,革命者認為其類似于“在蘭尼米德簽署《大憲章》時的男爵會議,召回查理二世的非常議會,以及將國王威廉推上王座的貴族院和平民院全體會議”(57)伯納德·貝林:《美國革命的意識形態起源》(Bern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坎布里奇:哈佛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頁。。那么,《大憲章》為何會成為各殖民地聯合的基礎,它又如何為北美反英運動轉向獨立提供了辯護?

1773年年底的“波士頓傾茶事件”后,英國議會通過了“不可容忍法令”,北美與母國矛盾越發尖銳,殖民地人的抗爭也越發激進。當然,此時的殖民地人仍保持著英國人的身份認同,許多時候仍以訴諸英國普通法傳統來“包裝”自己的主張??的腋竦哪翈熌ξ鳌ゑR瑟認為,《大憲章》“早已在整個王國的范圍內樹立起權利的標準,任何與之違背的決斷都是無效的”(58)摩西·馬瑟:《美利堅向公正世界發出的呼吁》(Moses Mather,America’s Appeal to the Impartial World,Hartford,1775),戈登·S.伍德編:《美國革命:小冊子辯論著作集(1773—1776)》,第599、610頁。。南卡羅來納的威廉·亨利·德雷頓更是強調美洲人才是“我們蘭尼米德那些愛國先輩的真正傳人”,應該發揚《大憲章》和普通法的雙重功能,其一是賦予英國臣民以權利,其二是對王權進行限制和約束。他還引用柯克的名言“《大憲章》是這樣的一位伙伴,它無需主權者與之為伍”,抨擊英國議會公然違背其精神,謀求在整個帝國內建立專制(59)威廉·亨利·德雷頓:《南卡羅來納自由人給北美代表們的信》(WilliamHenry Drayton,A Letter from Freeman of South Carolina to the Deputies of North America,Assembled in the High Court of Congress at Philadelphia,Charlston,1774),戈登·S.伍德編:《美國革命:小冊子辯論著作集(1773—1776)》,第183、156、166頁。。

1774年第一屆大陸會議通過的宣言和決議中表示,殖民地人的所作所為,“如同他們的英國人祖先在相似案例中所經常做的那樣,是在聲張和維護他們的權利和自由”。時光似乎再度倒流,與1215年的貴族和騎士、17世紀初的柯克和議會派一樣,面對專制權力的壓迫,殖民地人接過了捍衛《大憲章》的重任。但是,不同于北美革命者的祖先,此時權利話語的內涵已然大為擴充,被賦予了新的政治意涵。大陸會議宣言稱,“依據永恒的自然法、英國憲法的原則、諸多特許狀或契約”,“英屬北美殖民地居民”得享“生命、自由和財產”等權利(60)“第一屆大陸會議宣言和決議”(“Declaration and Resolves of the 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October 14,1774),沃辛頓·C.福特等編:《大陸會議記錄(1774—1789)》(Worthington C.Ford,et al.,eds.,Journals of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1774—1789)第1卷,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美國政府印刷局1904年版,第63~73頁。。稍早之前,由弗吉尼亞的喬治·梅森起草的《費爾法克斯縣決議》中也提到,當殖民地人的祖先背井離鄉,移居北美之時,他們同時帶來了母國的特許狀、憲法和政府架構,以及“依據自然法所享有的全部特權、豁免權和利益,這些都傳給了他們的后代,也就是我們,并且理應得到完全的享有,如同我們仍然居住在英格蘭王國內”(61)“費爾法克斯縣決議”(“Fairfax County Resolutions,” 1774),A.E.迪克·霍華德:《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第432~433頁。。

可見,僅僅依靠《大憲章》和英國普通法已經無法滿足革命者的需求,自然法理論成為他們解釋權利的最終來源。換言之,《大憲章》中的權利并非王權的授予,不過是對自然權利的確認和宣告。但在殖民地人的意識中,自然權利與作為英國人的傳統權利并不沖突,實為一體。1775年的一篇布道詞說得直截了當:“感謝上帝賦予我們作為人的自然權利,獨立于所有的人類法律。這些自然權利得到了英國自由的偉大憲章的確認?!?62)A.E.迪克·霍華德:《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第185頁。

隨著政治主張的益發激進,尤其當面臨著與母國徹底決裂的可能性時,《大憲章》中所蘊含的革命和反叛精神被推到了極致??的腋竦哪翈煱2寄釢伞U德溫提醒讀者,《大憲章》“是由我們的祖先通過最艱苦卓絕的斗爭才得來的”,并非國王的賞賜(63)埃布尼澤·鮑德溫:“一份表達殖民地人對近期英國議會法案嚴重不滿的附錄”(Ebenezer Baldwin,“An Appendix,Stating the Heavy Grievances the Colonies Labour under from Several Late Acts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and Shewing What We Have Just Reason to Expect the Consequences of These Measures Will Be,” 1774),戈登·S.伍德編:《美國革命:小冊子辯論著作集(1773—1776)》,第358頁。。威爾遜也以1215年為例,為殖民地人的行為辯護,認為這并不違背《大憲章》和英國憲法的精神。反而是喬治三世違反“憲法的原則”在先,無視一再保證這些原則的歷史(64)詹姆斯·威爾遜:《致殖民地居民》(James Wilson,An Address to the Inhabitants of the Colonies),K.L.霍爾和M.D.霍爾編:《詹姆斯·威爾遜著作集》(K.L.Hall and M.D.Hall,eds.,The Collected Works of James Wilson)第1卷,印第安納波利斯:自由基金會2007年版,第49頁。。托馬斯·潘恩說得更加直接:“保證英國自由的憲章,不是在元老院而是在戰場上形成的。是由于人民的堅持,而不是王權的授予。王權在那種情況下沒有讓渡任何權力,僅僅是宣布放棄之前的暴政?!?65)托馬斯·潘恩:“林中居民的信第三篇”(Thomas Paine,“The Forester’s Letters,Ⅲ”),埃里克·方納編:《托馬斯·潘恩著作選》(Eric Foner,ed.,Thomas Paine:Collected Writings),紐約:美國文庫1995年版,第81頁。于是,《大憲章》從一份約束專制權力的法律文本,轉變成武力反抗專制權力、乃至謀求獨立的革命性文件。殖民地人不過是依循先例,與被迫起事造反的男爵們和議會派并無二致。

進而言之,《大憲章》之所以能為北美獨立提供合法性的辯護,是因為殖民地人并非對其進行歷史的解讀,而是注入了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人民主權等激進思想。波士頓的牧師約翰·塔克認為,“國家的偉大憲章”包含“人民的自由和特權”,在“事實上是國王和人民之間的契約”,國王要依循法律統治,但如果“超過這些范圍,或與之相悖,他就喪失了任何正當的權威”。(66)約翰·塔克:《在坎布里奇的布道詞》(John Tucker,A Sermon Preached at Cambridge,before his Excellency Thomas Hutchinson,Esq,Governor),波士頓1771年版,第17頁。馬瑟也認為,殖民地人與英王之間的原始契約類似《大憲章》和英國憲法,國王無權加以否認或破壞,否則殖民地與母國之間的唯一紐帶將自動失效(67)摩西·馬瑟:《美利堅向公正世界發出的呼吁》,戈登·S.伍德編:《美國革命:小冊子辯論著作集(1773—1776)》,第610頁。。1776年出現的一個更具顛覆性的解釋是,《大憲章》“不是王權的贈與,而是最早經由人民起草和建構,王權僅僅對此表示同意或接受”(68)J.L.馬爾科姆:《〈大憲章〉在美國:根深蒂固》(J.L.Malcolm,“Magna Carta in America:Entrenched”),N.文森特編:《〈大憲章〉:自由的基礎(1215—2015)》(N.Vincent,ed.,Magna Carta:The Foundation of Freedom 1215—2015),倫敦:第三千年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125頁。。此說無疑帶有很強的人民主權思想。不論如何,在革命者看來,是喬治三世不義在先,撕毀了與殖民地人的契約,沒有維護他們存在于《大憲章》和特許狀中的自然權利,因而也就失去了統治殖民地的權力。

這一時期有關《大憲章》的圖像,同樣能夠反映北美政治訴求的激進化。1774年,馬薩諸塞省區大會(Provincial Congress)通過了代表該殖民地的新紋章,一位愛國者左手持《大憲章》,右手握劍,周圍文字是“她用劍尋求自由之下的平靜與和平”(Ense petit placidam sub libertate quietem)。殖民地人還反向利用《大憲章》的形象,直接攻擊英國國王,以激發革命者的斗爭熱情。如1775年發行的馬里蘭肆元紙幣上,代表美洲的“自由”向代表英帝國的“不列顛尼亞”(Britannia)女神遞交請愿書,一旁的喬治三世不僅加以阻撓,還一邊踐踏《大憲章》,一邊用手中的火苗引燃身后的安納波利斯港。

在邁向獨立的道路上,一些美國革命者意識到,《大憲章》等英國憲政資源未能創造新的權利,也不能完全保證美利堅人已有的自由。和一百年前的“拉平派”一樣,他們提出應拋開舊有的《大憲章》,制定屬于美洲人自己的新憲章。早在1768年,阿瑟·李就主張將北美居民的訴求匯集成一份“權利請愿書”,進而形成一部“權利法案”,“使我們不再因為自由受到侵犯而恐懼,人人都能在自己的葡萄樹和無花果樹下安然無慮”。只有制定這樣一部專門旨在保障殖民地人自由的“權利法案”,“我們的權利”才能“建立在可靠和堅實的基礎之上,從而配得上《美洲大憲章》(MagnaChartaAmericana)的稱號”(69)阿瑟·李:《監管人第4篇》,《農場主和監管人給英屬殖民地居民的信》,第72~73、76頁。。潘恩在1776年年初出版的《常識》中也提出構想,應“對照英國的《大憲章》,創造一份《大陸憲章》(ContinentalCharter)或《聯合殖民地憲章》(CharteroftheUnitedColonies)”,從而“保證所有人的自由和財產,特別是宗教自由,以及憲章所必需的其他事項”(70)托馬斯·潘恩:《常識》(Thomas Paine,Common Sense),埃里克·方納編:《托馬斯·潘恩著作選》,第33~34頁。。

半年后美國革命者發布的《獨立宣言》,或許可以視作草創新《大憲章》的第一步?!丢毩⑿浴冯m然沒有直接提到《大憲章》,但在對英王的種種指控中,我們可以發現,那些殖民地人曾經用《大憲章》誓死捍衛的權利是怎樣受到侵犯的:“未經我們的同意而強行對我們征稅”“在諸多案件中剝奪我們享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以莫須有的指控把我們押往海外受審”,等等。正是基于這些理由,殖民地人聲明他們與英國國王的原有契約無效,正式宣告成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71)“美利堅聯合邦的一致宣言”(“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America,July 4,1776”),沃辛頓·C.福特等編:《大陸會議記錄(1774—1789)》第5卷,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美國政府印刷局1908年版,第510~515頁。。

殖民地獨立后,《大憲章》逐漸淡出了美國的政治生活,不過其影響并未消失。在第一批州憲法中,有7個州包含權利宣言或權利法案,從中不難發現《大憲章》的身影。例如,1776年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第9條規定,不得處以過高的保釋金和濫用殘忍的懲罰手段;第10條否定了可以進行任意搜查的“通用逮捕令”;第11條重申在處理有關財產的爭議時,“古老的陪審團審判仍然是最佳的方式”;等等(72)“弗吉尼亞權利宣言”(“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74),A.E.迪克·霍華德:《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第454頁。。同年通過的賓夕法尼亞權利宣言,規定了人民享有自由遷徙、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個人財產、依據“本地法律”由陪審團審判、免于過高罰金等權利,均可追溯至《大憲章》的條文(73)G.艾倫·塔爾:“美國州憲法與《大憲章》的三個面向”(G.Alan Tarr,“American State Constitutions and The Three Faces of Magna Carta”),蘭迪·J.霍蘭德編:《〈大憲章〉:繆斯與導師》(Randy J.Holland,ed.,Magna Carta:Muse &Mentor),華盛頓:國會圖書館2014年版,第126頁。。1780年的馬薩諸塞權利宣言將英國憲政傳統與自然權利、社會契約論、基督教“盟約”(covenant)等學說結合在一起,體現了美國早期憲政思想的豐富性和創造性(74)“馬薩諸塞居民的權利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 1780),A.E.迪克·霍華德:《從蘭尼米德開始的道路:〈大憲章〉與美國憲政》,第455~461頁。。在當時的政治語境中,援引《大憲章》和英國《權利法案》只是革命派激進主張的一部分,他們試圖“比1215年或1688年的英國人走得更遠”,永遠根除行政權力對人民自由的威脅(75)戈登·S.伍德:《美利堅共和國的締造(1776—1787)》(Gordon S.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查珀希爾:北卡羅來納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頁。。

然而,到了1787年的費城制憲會議,各州代表們對《大憲章》幾乎沒有提及。在其后批準憲法的論辯中,是否需要專門制定一部旨在保護個人自由的《權利法案》成為辯論的焦點。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很清楚地表明《權利法案》的起源和性質:“就《權利法案》的來源而言,它是國王及其臣民之間的規定,以支持臣民特權的形式來消減國王的特權,保留那些不讓渡給君主的權利。男爵們通過武力從約翰王手中獲得的《大憲章》就是這樣的一個例證?!洞髴椪隆繁粴v代英王一再加以確認,亦是如此。查理一世即位時所承認的《權利請愿書》也是如此。同樣地,1688年由貴族院與平民院呈遞奧蘭治親王的《權利宣言》也是如此,其后它成為議會的一項法案,即《權利法案》?!辈贿^,“根據其原始含義,它們不適用于以人民權力為基礎,由人民的代表和仆人所執行的憲法。嚴格來說,人民沒有交出任何東西,既然人民保留了全部權利,也就無需再宣布保留任何特殊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聯邦主義者看來,新的美國憲法已然能夠保障人民的權利,故而特別制定一部《權利法案》“不僅沒有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76)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聯邦主義者文集第84篇》(Alexander Hamilton,The Federalist Papers,No.84),伊薩卡·克拉姆尼克編:《聯邦主義者文集》(Isaac Kramnick,ed.,The Federalist Papers),紐約:企鵝出版社1987年版,第475~476頁。。威爾遜、麥迪遜、詹姆斯·艾爾德爾和諾亞·韋伯斯特等人也持類似觀點。

那么,為何這些曾經以《大憲章》為劍、與英王和英國議會作戰的革命者,會在此時避談《大憲章》甚至認為其有害呢?聯邦主義者認為,從歷史來看,《大憲章》只是國王與男爵之間的契約,與人民的權利無涉(77)“賈爾斯·??死?諾亞·韋伯斯特)第1篇”[“Giles Hickory (Noah Webster)Ⅰ”],伯納德·貝林編:《關于憲法的辯論: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在批準斗爭中的演講、文章和信件》(Bernard Bailyn,ed.,The Debate on the Constitution:Federalist and Antifederalist Speeches,Articles,and Letters during the Struggle over Ratification)第1卷,紐約:美國文庫1993年版,第669~672頁。;從性質來說,《大憲章》“只不過是議會的一項法案”,隨時可以被取消和廢除(78)“一位農夫(羅杰·謝爾曼?)第2篇”[“A Countryman (Roger Sherman?)Ⅱ”],伯納德·貝林編:《關于憲法的辯論: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在批準斗爭中的演講、文章和信件》第1卷,第413頁。,而在美國由人民制定憲法,其自由并非權力的賦予。用潘恩的話說,《大憲章》和《權利法案》“沒有像憲法一樣創造并賦予政府權力”,只不過是“對設想的權力加以限制”。戴維·拉姆齊也認為,人民與其統治者之間的社會契約并不適用于美國(79)戈登·S.伍德:《美利堅共和國的締造(1776—1787)》,第601頁。。不論是訴諸歷史還是現實,這些話語背后的政治意涵是無須多言的。在試圖創造一個新型的政府框架,建立權力更為集中的中央政府和抑制“多數的暴政”時,旨在保障個人自由和約束政府權力的文件顯然不會被聯邦主義者青睞。

不過,反聯邦主義者們并沒有放棄《大憲章》的原則和精神。為了論證《權利法案》的必要性,他們很自然地轉向熟悉的英國憲政資源?!安剪攬D”指出,“任何時代的統治者都設法擴大其權力,削弱公眾的自由”,因而在任何具有自由觀念的國家,人民必須“設置屏障,阻止統治者的侵犯”?!洞髴椪隆泛汀稒嗬ò浮房胺Q這方面的典范,是英國“榮耀”與“安全”的所在(80)“布魯圖第2篇”(“Essays of Brutus,Ⅱ”),默里·戴編:《反聯邦主義者文集簡編》(Murray Dry,ed.,The anti-Federalist:An Abridgement),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19頁。?!奥摪钷r場主”也主張,應像起草《大憲章》的英格蘭人一樣,將權利以“公告令”(declaratory act)的形式昭告世界,“制定書面的文件,列舉那些他們當時認為根本性的,或處于危險中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陪審團審判、法令不得溯及既往、人身保護令、司法程序、禁止士兵進駐民宅、言論出版自由,等等(81)“聯邦農場主第16篇”(“The Federal Farmer,ⅩⅥ”),默里·戴編:《反聯邦主義者文集簡編》,第79~86頁。。

這些主張不僅凸顯了新憲法反對者對個人權利的珍視,也體現了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對英美憲政體制的不同理解。在賓夕法尼亞州憲法批準大會上,威爾遜與約翰·斯邁勒就此展開了激烈辯論。前者追溯《大憲章》的歷史,指出英國人民的自由乃是國王的賦予,而美國人民通過革命“再次獲得”了所有的自然權利,既非授予(grant)亦非契約(contract),兩者無從比較。后者則延續州憲法的語言,將新體制視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偉大政治契約(compact)”,必須對權力和權利進行清晰、有力和準確的界定,否則很容易引發人民和政府的爭執(82)“詹姆斯·威爾遜和約翰·斯邁勒辯論《權利法案》的必要性”(“James Wilson and John Smilie Debate the Need for a Bill of Rights”),伯納德·貝林編:《關于憲法的辯論: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在批準斗爭中的演講、文章和信件》第1卷,第807~810頁。??偠灾?圍繞《權利法案》的討論,既能看出獨立后美國憲政觀念的新發展,也顯示了17—18世紀英美政治斗爭中反復出現的主題:如何限制政府的權力,從而真正保障民眾的自由和安全?正如當年的革命者以《大憲章》等否定“光榮革命”后的議會至上主張,此時的反聯邦主義者依然訴諸古老的權利話語,成為了柯克的又一批繼承者?!洞髴椪隆分械募みM力量被再度復活,它仍是被統治者防范專斷權力的“圍欄”,盡管已經不是他們唯一或最重要的武器。

經過多方力量的博弈和妥協,1791年的《權利法案》以十條修正案的形式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在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幾個條款中,第4~7條延續了1215年《大憲章》第39、40條的精神,第8條則可以發現《大憲章》第20條的影響。盡管聯邦憲法《權利法案》的部分條文與《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各州權利法案或宣言存在著一定的繼承性,但已然具有了全新的政治文化意義?!稒嗬ò浮贰皫в絮r明的民眾主義和州權主義的取向,肯定了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的至上性與神圣性,可視為新憲法反對者所代表的被統治者政治思維同費城制憲者的統治者政治思維相互博弈的產物,不僅對憲法前7條所體現的精英統治和聯邦集權加以平衡,而且為未來美國的政治民主化儲備了憲法資源”(83)李劍鳴:《美國建國時期政治文化的主流》,第590~591頁。。于是,美國憲法既融入了《大憲章》的精神,也實現了對英國憲政體制和思想的超越,不僅成為“掌權的人應當時時遵守的規則”,也是“保衛自由的永久憲章”(84)李劍鳴:《美國早期的國家構建及其啟示》,氏著:《學術的重和輕》,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124頁。。

從更大的歷史語境來看,《大憲章》從美國政治生活中的隱去,也伴隨著建國初期以憲法崇拜為核心的憲政文化的塑造?!丢毩⑿浴泛吐摪顟椃ū煌粕仙駢?具有了至上的崇高性,成為美國人自己的政治圖騰?!洞髴椪隆芬苍谀撤N程度上匯入了“建國神話”,并存留于美國人的記憶之中:最高法院的青銅大門上鐫刻著約翰王和男爵、柯克和詹姆斯一世的故事;而在《大憲章》的誕生地蘭尼米德,唯一的一處紀念碑亭由美國律師協會所立,以銘記這一“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的象征。

四 結 語

綜上所述,在不同的歷史語境中,《大憲章》被時人不斷地解釋和重構,添加進新的政治意涵。17世紀后的《大憲章》早已不再是一份封建文獻,而是容納了現代政治中的許多核心議題,包括權力和權利的來源、主權的歸屬、人民和政府的關系、個人權利的界定和保障等。對這些問題的分歧與爭論貫穿于17—18世紀的英美世界,也最終引燃了英帝國的幾次內戰與革命。從這個角度來看,美國革命不啻是英國憲政之爭的延續,甚至是其高潮。

《大憲章》的歷史并非是線性發展的,而是充滿了沖突和張力,折射出英美政治文化之間的深刻互動。借助英屬大西洋世界的人員、商品和思想流通網絡,在殖民地初期,柯克等人的憲政思想就已傳播到北美,并被運用于實踐。18世紀60年代開始,受英國激進主義影響,北美革命者在與英國的爭端中將《大憲章》等資源加以轉化,成為反抗議會權威并最終謀求獨立的合法性依據。從獨立轉向制憲運動的過程中,《大憲章》再次出現于辯論場上,繼續捍衛被統治者的權利。

《大憲章》在美國獨立前后的轉變,不僅體現了美國革命的階段性特征,而且再次凸顯了美國革命思想來源的多樣性。從抵制母國政策到爆發獨立戰爭,殖民地人秉持了一套以“權利和自由”為核心的政治理念。這一權利觀念的思想來源為何,學者們往往各有側重。從殖民地人對《大憲章》的解讀和詮釋來看,無論是“自由主義”抑或“共和主義”的標簽都無法涵蓋他們思想的豐富性和復雜性。英國普通法和傳統習俗、殖民地特許狀、自然法、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原則、“輝格史觀”等都是革命者得以仰賴并嫻熟使用的歷史和理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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