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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農業中農民保障的制度創新

2024-04-07 00:00
關鍵詞:農民數字農業

于 霄

(上海師范大學 哲學與法政學院,上海 200234)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的數字化發展,數字社會也越來越完整地反映真實的社會關系。消費關系數字化是最為人熟知的領域,而生產領域的數字化卻可能給社會帶來更深刻的改變。從200多年前的鋼犁和收割機的大規模使用,到現代的大規模種植機械和轉基因種子等的進步,人類不斷尋找新的方法來養活世界上不斷增長的人口。每當農作物生產與人口的增長面臨失衡的時候,各種技術的融合總能推動農業生產的新發展,化解新馬爾薩斯主義的挑戰。而數字農業也試圖通過高性能計算、自動化、智能化和大數據的力量來實現農業的新轉型。

數字農業在我國正在快速發展。比如湖南、江西、重慶等地依托北斗衛星、物聯網、5G等數字技術,啟用智能化育秧工廠、自動插秧機等,大大提升了春播效率(1)參見劉潔:《各地搶抓有利農時 做好春耕春管生產工作》,載央視網,2022年04月07日,https://news.cctv.com/2022/04/07/ARTIVEVhhEj7hL3T5BvgsVpa220407.shtml。;內蒙古將信息化引入農業生產全過程,打造智慧農場和智能溫室大棚,實時采集監控土壤溫度、水分、pH值等參數,普及智能化溫度控制、濕度控制、灌溉等系統(2)參見富麗娟:《數字賦能 內蒙古農牧業盡顯“科技”范兒》,載人民網,2021年12月14日,http://nm.people.com.cn/n2/2021/1214/c196689-35050245.html。;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數字農業示范區”依據銷售終端的大數據形成的采購訂單確定采摘數量,根據銷售終端提供的數據分析,提前給種植大戶編制下一階段的種植規劃(3)參見陳平麗:《浙江衢州推行數字農業 大數據指導農民種地 助農增收》,載央視網,2021年03月26日,https://news.cctv.com/2021/03/26/ARTIJ6INA2unAU2rT0H4J8Hw210326.shtml。。

數字農業的發展將會深刻改變我國農民保障的制度邏輯。隨著農業數字化,數據成為與土地同等重要的基本生產要素,數字知識替代經驗知識成為主要決策依據,農業公司成為中心化的農業組織。這將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方面,會損害農民的權益。損害的可能是農民的既有權益,也可能是農民的發展權益,而發展權益是主要方面。比如我國現在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收益大都以傳統糧食生產收益為基礎(即糧食生產收益轉換成租金),農民很難享受技術進步帶來的發展收益。另一方面,可能使原有制度結構無法運行。比如農業自動化使農民在農業生產中進一步被邊緣化,使土地承包保障體系發生根本性改變。

我國高度重視數字農業的發展。數字農業是較“精準農業”更為系統化的概念,不但涵蓋生產,也包括銷售、服務等上下游產業。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要求“把信息化作為農業現代化的制高點,推動信息技術和智能裝備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的應用”(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gov.cn/xinwen/2016-07/27/content_5095336.htm。。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將“大力發展數字農業”作為構建現代農業體系的一部分(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網站,www.moa.gov.cn/ztzl/xczx/zgzygwygyssxczxzldyj/201811/t20181129_6163945.htm。。2019年至今,《數字鄉村發展戰略綱要》《數字農業農村發展規劃(2019—2025年)》《“十四五”國家信息化規劃》《數字鄉村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等一批支持數字農業的文件公布。各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相關實施政策,比如《上海市推進農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1—2025年)》計劃打造10萬畝糧食生產無人農場和一批智能化菜(果)園,建立涉農數據標注和整合利用機制(6)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上海市推進農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1—2025年)》,滬府〔2020〕84號。。

目前國內外關于數字農業的研究更多地關注數字技術給農業帶來的效率提升,而忽略了其對農民的負面影響(7)See M.Kansanga,et al.,“Traditional agriculture in transition:Examining the impacts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on smallholder farming in Ghana under the new Green Revolution”,26 Int.J.Sustain.Dev.World Ecol.11,11 (2019),https://doi.org/10.1080/13504509.2018.1491429.。從過去技術驅動的農業生產方式轉型看,比如:綠色革命和生物技術,這些技術帶來經濟效益,也會產生社會和制度風險(8)See Kelly Bronson,“Responsible to whom? Seed innovations and the corporatization of agriculture”,Journal of Responsible Innovation,Vol.62,No.2,2015,pp.62-77.;轉基因生物種子專利,保護了種子研發公司,提高了作物產量,也損害了傳統農民的種植收益,加深了農民對種子公司的依賴(9)See Maurice E.Stucke &Allen P.Grunes,“An updated antitrust review of the bayermonsanto merger”,The Konkurrenz Group (Mar.6,2018),https://www.farmaid.org/wp-content/uploads/2018/03/An_Updated_Antitrust_Review_of_the_Bayer-Monsanto_Merger-03.06.2018.pdf.?,F在大型農業公司通過兼并公司、壟斷種子和化肥專利以及數字平臺的專有數據等方式來壟斷數字農業,將農民從獨立的經營戶轉變為從屬性極強的數字平臺用戶(10)See Kelly Bronson,“Looking through a responsible innovation lens at uneven engagements with digital farming”,90-91 NJAS-Wageningen J.Life Sci.100294 (2019),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1573521418302173.。

我國數字農業發展處于初級階段,所以數字農業對現有制度的沖擊尚未完全展現出來,但數字農業必將迎來高速發展。為了更好地在數字農業中保護農民權益,在制度層面對農業數字化做出應對,應當對數字農業對制度的沖擊進行深入研究,并對現有的農民保障制度進行創新。

二、數字農業社會轉型的特殊性

(一)從數據控制到知識替代

數字農業在很多國家已經有深入實踐,這從一些側面揭示了數字農業的技術路徑。20世紀60年代,精準農業出現?!熬珳兽r業是將有關生長條件的信息與復雜的、由計算機控制的農業設備連接起來,以便農民能夠以不同的方式耕作單一區域內的不同土地?!?11)J.Kim Kaplan,et al.,“High-tech fattens the bottom line”,AGRIC.RES.,Apr.1996,pp.4,http://www.ars.usda.gov/is/AR/archive/apr96/tech0496.pdf.比如通過產量測繪系統,農民可以獲得更充分的信息來決定下一季的農業生產安排。精準農業本質上是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數據分析、智能算法、網絡傳輸等技術,為農業生產提供更準確、更精細和更經常的決策輔助生態。

農業公司正在通過控制數據的方式控制農業生產。其一,農業公司通過投資獲取主要數據搜集渠道。數字技術的使用需要大量初始投資,并且數字農業投資一般回收期較長。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更傾向于更直觀見效的投資,比如修建更多大棚。其二,農業公司通過壟斷技術獲取主要數據搜集渠道。數字農業具有一定的技術依賴性(12)參見鐘文晶等:《數字農業發展的國際經驗及其啟示》,《改革》2021年第5期。。數字農業的運營包含數據的采集、傳輸與分析,農業決策的形成,農業機械的數字化操作與控制,等等。但即使是數據采集所用傳感設備的安裝這種相對比較簡單的操作,也并非普通農民可以完成。加之,我國農民基本條件差異性極大,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也會影響數字技術在農業中的應用。對于認識與行動能力較弱的農民來說,數字農業可能是一種復雜、昂貴和難以預期的生產手段。

農業公司與一般平臺的數據控制有相似之處,但在程度上具有很大差異。在投資上,一般平臺具有廣泛的融資渠道,甚至大眾平臺的用戶也同時是投資人。而農業公司的投資大都來源于非農民群體,投資人與用戶具有明顯的利益區隔。在數據的采集上,一般平臺搜集的是用戶相關數據,而農業公司采集的則是農業生產相關數據。這一點對后續的知識壟斷和身份從屬有決定性的影響。

數字農業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以經驗為主體的農業知識系統,這相較于以工商業為代表的其他行業更具顛覆性。數字農業的知識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數字農業知識載體數據具有數據量大、形式復雜、難以讀取(加密技術)的特點,超出農民的認知能力。二是數字農業系統的決策更值得信任。在輸入端,傳感器比人更不容易出錯;在知識端,數據量大,可以更精細地認知環境與條件;在決策端,算法可以納入決策考量的變量更多,權重更科學;在驗證端,決策更具可重復性和可驗證性,數字決策幾乎可以保留完整記錄。三是數字知識傳輸效率高,決策更便捷。相較工商業知識體系,農業知識體系更為傳統與分散。農民一旦產生關于生產的疑問,主要靠“打聽”獲取知識。而相較于口耳相傳的知識,數字農業系統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由其提供算法決策建議更加便捷,成本更低。數字農業知識系統取代傳統知識系統更為容易。

數字農業導致的知識替代與一般意義上的數據控制具有本質不同。首先,知識不僅包含信息,更是被證明為真的信息;而數據是客觀信息的數字形式,其范圍非常廣泛,真實性能為人接受的數據僅占很少比例。其次,盡管一般平臺通過數據控制也可以獲得信息優勢,但信息不對稱所形成的行為影響遠弱于知識替代的效果。信息不對稱是平臺控制數據的后果,但知識替代描述的是在獲取信息、分辨信息和評價信息上的地位差異。

(二)從知識替代到身份固化

知識系統的替代會引發農民身份的改變,農民逐步成為數字農業系統的從屬主體(13)即數字農業系統的主體。參見胡耀輝:《安全配置:??轮卫硇g的運轉機制》,《社會科學研究》2021年第1期。。購買和使用產量監測系統通常是使用數字農業技術的第一步。產量監測系統是由大量傳感器、網絡傳輸設備、中央服務器和軟件技術支持(包括算法與技術人員等)組成,用于在收獲期間實時收集、計算、顯示和記錄農作物產量的系統。當農民完成以上系統建設后,傳統知識就失效了。傳統知識與數字農業知識只能選擇其一,兩者并不相容。農民也會對數據的使用有所擔心,但只能依賴專業機構進行指導與維護(14)See Thomas Dietz,et al.,“Support for climate change policy:Soci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structural influences”,Rural Sociol,Vol.72,No.2,2007,pp.185-214.。已采用數字農業技術的農民很難回歸傳統農業生產。同時,很多傳感器不能收集的地方性信息也隨之失效,傳統農業知識中的一些重要經驗也將遺失。這一過程可以被看作??滤f的治理術,即通過制造用戶身份來管理行為和影響社會身份的權利行使技術。通過身份在新環境下進行治理,有很長的歷史。比如美國在印第安人居住區以森林管理為借口為土著印第安人創建了行政身份,而印第安人在這一身份引導下為保護森林權益將身份內部化(15)See Purabi Bose,et al.,“‘Forest governmentality’:A genealogy of subject-making of forest-dependent ‘scheduled tribes’ in India”,Land Use Pol,Vol.29,No.3,2012,pp.664-673.,政府正是通過新身份維持了對森林和印第安人的治理。

農業公司正在成為數字農業的組織中心。在知識替代過程中,農業生產越來越遠離小農式的分散經營,走向“信息數字化、傳輸網絡化和決策中心化”的新模式。在數字農業技術的持續運用中,農民開始“像算法一樣行動”(16)See M.Carolan,“Acting like an algorithm:Digital farming platforms and the trajectories they (need not) lock-in”,Agric Hum Val,Vol.37,No.4,2020,pp.1041-1053.。比如,John Deere拖拉機不允許用戶自行維修,拖拉機一旦故障,用戶只能到公司授權維修處進行維修,因為拖拉機上安裝了大量傳感器,為平臺服務系統提供數據,而公司并不希望用戶訪問、控制或擁有這些信息(17)See Michael Carolan,“Automated agrifood futures:Robotics,labor and the distributive politics of digital agriculture”,Peasant Stud,Vol.41,No.1,2020,pp.184,201.。農業公司利用技術手段(比如安裝電子鎖)、合同與知識產權來保證自身對數據的控制權。高效技術的使用,使農民產生了依賴性,更多的設備、更大的投入、更日常的數據上傳建構與固化了新的生產秩序,形成“結構性鎖定”(18)參見張欣:《從算法危機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方案和本土化路徑》,《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6期。。在這一秩序中,農民更依賴農業公司提供的種子、化肥、新設備、農業生產決策等。

數字農業在我國具有一些特殊性,使農民形成身份從屬更為可能。其一,政府將其作為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途徑加以支持。近年我國技術條件取得很大進步,數字農業發展具有很好基礎,特別是在人造衛星、無人機、無人駕駛、遙感、云計算等方面已經跨入世界先進行列(19)參見王士英等:《關于加快中國精準農業發展的思考》,《世界農業》2021年第4期。。在這種背景下,農民通過數字技術改進農業生產以提高自身生活水平的愿望,變成了其應當接受的一種行政推廣命令(20)See Declan Kuch,et al.,“The promise of precision:Datafication in medicine,agriculture and education”,Pol.Stud,Vol.41,2020,pp.527-546.。其二,農業公司利用資本推動農民接受技術改造。數字農業使技術密集型的大規模農業生產較其他農業生產方式更具優勢(21)See StartupAUS,Powering growth:Realising the potential of AgTech for Australia,2016,https://www.commbank.com.au/content/dam/commbank/assets/business/can/agri/ag-tech.pdf.。而數字農業的資本密集性對農業公司具有重要意義。相較農業生產效率的提升,農業公司更重視資本在農業技術轉型中的參與度與預期紅利。其三,社會價值觀推動數字技術應用。因為數字農業技術更具效率,支持者將“農業創新”“公共利益”“綠色環?!钡冗@些具有社會價值指向的表述與之聯系,這使對接受新技術的農民的鼓勵成為對不接受的農民的譴責(22)See H.Godfray,et al.,“Food security:The challenge of feeding 9 billion people”,Science,Vol.327,2010,pp.812-818.。接受新技術的農民沒有成為被贊揚的先進者,而未接受新技術的農民卻成為對糧食增產的威脅、環境污染的原因和公共利益的破壞者(23)See Michael Carolan,“Automated agrifood futures:Robotics,labor and the distributive politics of digital agriculture”,Peasant Stud,Vol.47,No.1,2020,pp.184-207.。所以,我國也正在或正要面臨以上這些技術轉型中的問題,甚至面臨更多挑戰。

三、數字農業對既有制度解構的三個維度

從理論上分析,農業的數字技術轉型將會對我國農村制度總體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影響。其一,生產資料結構的轉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使我國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從幾乎完全的人民公社公有轉變成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個人所有。而數字農業在發展初期需要大量基礎性投入,但其收入卻是遠期的(24)參見李淑芳:《中國精準農業推廣對策研究》,《科學管理研究》2019年第4期。,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個人都難以完成(25)參見倪浩、劉志民:《家庭農場互聯網農業技術采納行為及影響因素研究——以江蘇省9市270戶家庭農場為例》,《南京社會科學》2019年第2期。,需要農業公司的參與。所以,農業的投入結構改變可能導致農業生產資料的資本化。其二,農業生產勞動結構的轉變。在農業生產決策的過程中,數字知識逐步替代傳統農業經驗知識,而物理勞作也逐步由自動化機械替代,這使大量傳統農業生產者脫離農業生產,而由于大量技術工人加入農業生產,農業生產更加社會化。其三,社會關系結構的轉變。生產結構轉變意味著我國農村社會關系的變化。當資本、機械、技術工人大量進入農村社會,農村原本的治理模式、熟人社會、地域依賴、文化認同等也將轉變。

具體到對農民保障制度的沖擊,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研究。

(一)土地保障能力受到數據生產地位提升的削弱

傳統上,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所謂基本生產要素是指缺少這一要素生產無法進行,并且這一要素對生產效果具有決定性作用。所以,掌握這一要素就可以從要素控制的生產中穩定獲取收益。對于土地,清朝張英認為,其“不憂水火,不憂盜賊,雖有強暴之人,不能競奪尺寸;雖有萬鈞之力,亦不能負之而趨”(26)張英:《篤素堂文集》卷十四,康熙刊本,第392頁。,是穩定的財富形式。囤積土地在保守的農耕社會成為最好的財富積累手段。清朝龐尚鵬在家訓中強調,“如商賈無厚利,而妄意強為,必至盡虧資本;不如力田,猶為上策”(27)龐尚鵬:《龐氏家訓》,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頁。。正因為土地傳統上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我國才將土地作為農民保障的基礎。

我國現行的農民保障機制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即生活保障、勞動機會保障和其他保障。人民公社時期,農民的三重保障由生產隊負責。經過改革開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農村逐步普及,農民保障制度發生了質的改變,形成了以宅基地為中心的生活保障、以農耕為主的勞動機會保障和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托的其他保障的基本形態,其中前兩者為土地保障,后者為組織保障。集體組織的保障以集體財產為依托,而集體財產很大部分來源于土地。所以,我國農民保障可以說是以土地為基礎的保障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城市化的推進,大量農民進城務工,給我國農民收入結構帶來了重大改變,我國農民的保障體系也受到極大影響。2014年,三權分置改革試圖將農村土地從農民保障功能中解放出來。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民保障的制度體系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初期相比沒有本質變化。

以數據為依托的數字農業具有以土地為依托的傳統農業所不具備的優勢。其一,數據使農業生產創造更大效益。隨著數字農業各項技術手段的運用,農村土地地理數據、農作物產量數據、農業機械運作數據、農作物銷量數據等各種數據,逐年積累形成一個龐大的數據庫。巨量的數據輔之以相適的算法,農民、農業公司、農產品銷售平臺等可以在農業的生產、經營、銷售和投資等方面做出更科學合理的決策,并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其二,數據使農業生產更加精細(28)參見姜靖、劉永功:《美國精準農業發展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科學管理研究》2018年第5期。。數字農業系統基于大量的數據分析、科學算法的設計所得出的農業運作模式是傳統農民基于一般經驗與猜測無法比擬的,甚至數字農業的模型也遠遠優于一般農業科學家的知識經驗。數字農業系統可以隨時提供農民所需要的決策建議,更為便捷,成本更低。其三,數據使農業生產更具市場性。市場數據在生產中的參與使農業生產可以更適應市場需要,客觀上提高了農產品的價值。更先進的智能數據分析甚至可以發現潛在的市場需求,從而引導農業生產更有效進行。此外,數據可以優化農產品流通,使農產品分配更迅速與合理。

在數字農業中,數據成為與土地同等的基本生產要素,甚至比土地更具基本性?!八Y源、土地資源等傳統要素對于農業的制約逐漸下降?!?29)趙敏娟:《智慧農業的經濟學解釋與突破路徑》,《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0年第24期。因為數字農業的優勢,傳統農業無法與之競爭。沒有土地無法進行農業生產,而沒有數據將會使農業生產價值受到根本性的損害。隨著農產品的市場化越來越深入,缺乏競爭力可能使部分農產品無法商品化。農業生產中,土地可以提供實物保障,而數據才能保障經濟收益(30)參見聶召英、王伊歡:《鏈接與斷裂:小農戶與互聯網市場銜接機制研究——以農村電商的生產經營實踐為例》,《農業經濟問題》2021年第1期。。于是,數據在農業生產中越來越成為不可或缺與具有決定性的要素(31)參見阮俊虎等:《數字農業運營管理:關鍵問題、理論方法與示范工程》,《管理世界》2020年第8期。。

農業公司通過控制數據控制農業生產會損害農民的既有利益。農業公司意識到農業數據的商業價值之后,會更積極地攫取這些數據,但我國農民大多還沒有數據保護意識。數據控制權的喪失就意味著競爭力下降和收益減損,甚至意味著受到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的損害。農業公司利用數據既可以與農民實現雙贏,也可以損害農民利益(32)參見胡鍵:《算法治理及其倫理》,《行政論壇》2021年第4期。。比如種業公司可以根據數據更精準地提供產品,減少物流費用和錯配,幫助農民優化農業運營;但同時,農產品銷售平臺也可以利用數據預測產量,從而壓低收購價格。但如果沒有對損害的正確應對,那么這種損害則會不可避免地發生。

農業公司控制農業生產會剝奪農民的發展利益。我國通過特殊的制度安排,利用土地要素的基礎性來為農民提供保障。在數字農業的發展過程中,這種保障表面上可能并不會減弱。比如農業公司通過長期租賃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然而,農業公司通過數據取得了相對于擁有土地權利的農民或集體的談判優勢地位,農民在三權分置中享有的土地承包權就退化成一種極低價的固定收益。

所以,隨著數字農業的發展,農業公司通過對數據的控制可以逐步控制農業生產,進一步通過支付極低價的固定收益,獲取土地使用權。而以土地為中心的保障體系由此喪失了發展性,甚至農民原有利益也會在此過程中受到損害。

(二)知識替代使農民在農業生產中被邊緣化

隨著上傳的數據越來越多,新舊設備不斷更替,決策習慣也在潛移默化地發生改變,農民逐步將數字農業系統輔助內化為自身的行為模式。農民開始接受并依賴數字系統的決策,這包括農業生產本身,也包括對數字農業的新增投入建議。農民在與數字農業系統的互動中,依賴性逐步增強,最終形成一種農民單方面接受數字農業系統指令的新行為結構。在數字農業的指令中,既有為農民服務的、基于技術分析的農業生產建議,也有從農業公司利益出發的、被偽裝成有利信息的建議。這種依賴性成為農業公司新控制權的基礎(33)See Deborah Lupton,“Digital sociology”,London:Routledge,2015,pp.24-26.。

農民的社會身份最終也會隨之改變。雖然農民在數字農業中的用戶身份主要通過自身的使用行為創建與強化,但數字治理權力主要控制在農業公司手中。數字用戶身份在人與算法的互動中被不斷加強,并最終反過來影響農民的社會身份。農民數字身份的基礎是農民對數字農業系統的信任,而在這種身份穩定之后,農民便以一種道德視角來觀察數字農業。農民在向現代農民、數字化農民、創新型農民轉變的過程中,越來越將數字農業視為一個道德社區(34)See Dario Castiglione,ed.,“The handbook of social capital”,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01-121.,他們認為收集數據、接受算法和運用自動化機械是一種道德實踐。所以,對數字農業的接受逐步轉變為一種理想化的價值觀,而非量化精確的風險與利益評估。由此,農民的用戶身份在社會上得以固化。

知識系統的替代與農民身份的轉變意味著農民退出農業決策機制而成為農業工人。在數字農業生產中,農民只是算法輔助的主體(35)See Declan Kuch,et al.,“The promise of precision:Datafication in medicine,agriculture and education”,Pol.Stud,Vol.41,2020,pp.527-546.。智能化機械會進一步替代農業勞動,農業勞動將會被重新分配,農民與生產之間逐步被數字鴻溝分割(36)這包括信息、設備與投資差距。參見陳潭、王鵬:《信息鴻溝與數字鄉村建設的實踐癥候》,《電子政務》2020年第12期。,農民越來越不能理解農業生產的過程。人工智能和非標自動化的普及還可能導致農業工人失業的高風險(37)See Martin Ford,“Rise of the robots:Technology and the threat of a jobless future”,New York:Basic Books,2016,pp.83-86.。然而,集體經濟組織原本提供的保障具有實物性、地理限制和管理能力限制。在新的條件下,單一地理條件的保障限制了邊緣化農民的生存和發展權。

知識替代改變了以傳統農耕為主的保障邏輯。農民的勞動機會保障這里主要指提供經常性的勞動機會。在人民公社時期,我國農民的勞動機會由生產隊提供。1961年頒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規定,“生產隊應該組織一切有勞動能力的人,參加勞動”(第30條);生產隊負責包產、包工、包成本和超產獎勵的三包一獎分配制(第20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打破了人民公社的勞動機會保障體系。1982年,《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中發〔1982〕1號)要求實行聯產計酬的生產隊占生產隊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聯產就需要承包。承包形式多樣,主要是包干,即“包交提留”,取消工分分配。所以,從歷史上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時是建立在人民公社公有制經營基礎上的一種計酬制,但隨著土地承包制的發展,其優越性得到了體現,承包的農民越來越多,希望承包的面積也越來越大,就出現了土地需過于供的情況。于是,生產隊平均的勞動機會保障就逐步轉變為承包機會保障,即土地承包經營權成了一種具有保障性的權利。數字農業時代,知識替代一方面替代了一部分的人工勞動,更重要的是使農民從農業勞動主體轉變成了從屬主體。農民不再可以憑借集體成員身份獲得平等的勞動機會。

(三)集體經濟組織的保障能力受到農業公司的減弱

集體經濟組織是我國傳統的農業基本生產組織,也是我國農民保障的經濟依托?!傲畻l”規定,“生產隊是直接組織社員的生產和生活的單位”,也是“人民公社這個聯合經濟組織當中的獨立經營單位”(第2條第2款)?;谏a的收益,集體經濟組織也是我國農民保障的經濟依托。首先,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醫療保障的經濟依托。2003年,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3〕3號)建立了現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的基本框架,規定新農合由縣政府統籌,而籌資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機制。雖然該意見規定農民個人和地方財政每年的籌資標準不低于10元,但農民數量多、地方財政壓力大,而個人繳費過高會影響參保率,所以集體經濟組織的籌資至關重要。并且,新農合只能解決農村醫療保障的部分問題,并非所有農民都參加了新農合,新農合報銷比例有限?,F在,新農合報銷比例根據就診級別不同分為20%—60%不等,并且設有限額。所以,一旦農民因病致困,集體組織仍然是救助紓困的重要主體。其次,集體經濟組織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養老保障的經濟和組織依托。2009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與新農合相同,新農保也面臨繳費與參保率沖突的問題,這需要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協調。并且,新農保遠不能滿足農民養老保障的需求,比如每年繳費500元,繳費15年,實際領取每月只有117元。更為重要的是,養老保障是人財物一體的保障體系,僅有養老保險很難達到農民養老保障的目的。所以,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積極采取建設養老設施、組織養老服務人員、提供五保老人救助等措施,才有可能實現農村養老保障。

農業公司一般是指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在數字農業中指農業數字服務平臺,但因為農業數字服務很多都與機械和設備緊密相關,所以在此簡稱為“農業公司”。農業公司是與數字農業相關的數據搜集和處理、算法應用和信號傳輸等軟硬件基礎設施的運營主體。數字農業技術的最初工具是地理信息系統,而隨著技術的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和智能化應用的發展,數字農業技術已經遠遠超出農業生產的范圍,擴大到農業運營的整個鏈條。我國數字農業的發展模式是數字生產與網絡銷售、全國物聯并行發展,所以在數字農業的語境下,農業公司包含的范圍更大,包括所有與農業有關的公司,比如農業生產公司、農業上游產業公司、農業技術服務公司、農業物流公司、農業銷售公司等。

農業公司通過弱化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組織地位,弱化了其保障組織能力。農業公司在數字農業全流程中居于核心地位,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地位受到弱化(38)參見韓慶齡:《從“脫嵌”到“嵌入”:農村電商產業與土地秩序的關系博弈》,《現代經濟探討》2019年第2期。。一是農業公司運營數字化。農業公司掌握數據、算法和端口準入。數字農業系統需要搜集數據的傳感器、網絡的基礎設施、算法的開發、與現有或新進農業生產設備的連接等,必須由專業技術團隊來運營。前期的投入與技術的控制給予農業公司獲得農業數據的機會,也為它們為其他目的使用這些數據提供可能(39)Se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Precision agriculture in the 21 century:Geospatial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 crop management”,Washington DC:Th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1997,pp.108-109.。端口是數字系統的接入權,是農業公司身份控制的手段(40)控制主體性的方法,參見彭樹濤、李建強:《從??碌摹爸卫硇g”到阿甘本的“原始結構”——生命政治現代性構序的暴力雙曲線》,《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6期。。二是農業公司通過算法進行決策更具效率和規模性(41)孟山都、嘉吉、先正達和杜邦4家公司在世界農資領域的行業集中度已超過 50%。參見劉麗偉、高中理:《美國發展“智慧農業”促進農業產業鏈變革的做法及啟示》,《經濟縱橫》2016年第12期。。因為數字農業成本更低、收益更高,農業公司可以通過擴大使用規模來搜集更多數據。在深度學習技術的幫助下,更多數據意味著更科學的算法和更有效率的決策。在這一技術促進效率的循環中,數字農業可以吸收更多要素(土地、勞動力和資金)參與,并實現所需的規模性。

農業公司的規模性決定了其具有中心化的特征,受影響的農民范圍廣泛。雖然農業公司并非一個主體,但在細分領域數字服務平臺的中心化是技術趨勢。隨著農業公司規模的擴大,在一個或多個領域中,中心服務提供者將會越來越集中,正如在移動互聯時代商業領域發生的一樣。此外,數字農業的效率與壟斷使被排除在數字農業之外的農民易受負面影響。數字農業新的投入和協作會更傾向于受信任的農民(用戶),使這部分農民更深度地參與并結合在數字農業系統之中。而農業公司通過對用戶與非用戶的區分,精細地控制接入權,可以進一步穩定其中心化地位。

四、數字轉型中農民保障的制度創新

人民公社對農村進行公有化改造,是我國集體經濟的基礎,而農民保障是公有化改造的制度承諾。我國脫貧攻堅已經取得全面勝利,但城鄉二元社會尚未取得實質改變,維護這一來之不易的成果更需要堅持和完善農民保障制度。數字農業有利于提高農業的總體效率,有利于改善供求關系,但因為在技術轉型中土地在農業生產中的基礎性發生了改變,經驗知識為數字知識所替代,農業公司也成為中心化的基本生產組織,傳統農民保障制度邏輯被打破。所以,應適應新的技術條件,創新數字農業條件下的農民保障制度。

(一)在數據形成過程中為農民設定保障

數據為農民提供保障具有可能性。生活保障是最基本的保障,主要包含居住權、獲得食物和其他最基本生活物資的權利。為農民提供保障的物質基礎應當具有人身性、穩定性和持續性三個特點。我國城市社會保障通過國家信用提供穩定性與持續性,而傳統農村社會保障是通過土地實現這一目的。數據與土地一并成為數字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意味著數據如同土地一樣可以提供保障,其收益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也可以人身化。

法律上確認農民對數據的所有權無法解決農民保護的問題(42)See James R.Walter,“A brand new harvest:Issues regarding precision agriculture data ownership and control”,Drake J.Agric.L.,Vol.2,1977,pp.431,440.。一是農業數據不一定受到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钡?農業數據很多是生產數據、地理信息,這些數據不屬于“與自然人有關”的信息。二是農業數據保護的現有方案可追責性差。世界上現有農業數據保護方案可歸納為以下幾種:保證獲得數據的企業或個人不會不適當地使用或披露數據;必須合理地、最低限度地使用和披露數據;必須制定和執行數據訪問程序;必須為保證被披露的其他人也制定保障措施(43)See Jacob Strobel,“Agriculture precision farming:Who owns the property of information:Is it the farmer,the company who helps consults the farmer on how to use the information best,of the mechanical company who built the technology itself”,Drakej.Agric.L.,Vol.19,2014,pp.239,252-253.。而現有農業數據的保護方案缺乏責任與監督機制。三是在某種程度上以傳統形式保護農業數據事實上不可能。數據與有形財產存在重大差異,甚至與知識產權也存在很大不同,數據的復制、傳輸與使用都可以以隱匿的方式進行。數據通過算法做出決策,回溯與追查都極為困難。

綜上,只有在數據形成的過程中為農民設定保障,才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即農民應當在農業數據采集(包括傳感器的安裝和持續使用、帶有傳感器的機械的使用等)的過程中獲得收益。這種方式更為直觀,農民和農民集體更容易掌握,并且難以受到信息差的影響。農業數據范圍非常廣泛,其中可以作為保障的數據主要有農業土地數據(不管由國家、農業公司或農民個人提供)、農業生產數據(不管是由農業機械自動上傳還是由農民上傳)、農產品數據。農業土地在制度上具有對農民保障的功能,土地數據在新技術條件下也應當承擔這部分功能。而生產數據在傳統上本由農民掌握,由于傳感器的普及,使生產數據由農業公司掌握成為可能,但為了保護農民傳統上的知識地位,生產數據也應當成為農民保障的基礎數據。農產品數據是農業生產的衍生數據,很多屬于農業公司的商業數據,但因為其與前兩項數據存在密切聯系,也可以成為農民保障的部分基礎。

農業數據的提供者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農業公司、農民個人。比如地理信息主要由地理信息系統提供,而可以為農民提供保障的數據則主要是農民提供的數據和農業公司通過在農民土地上安裝和使用傳感器或通過農民安裝的傳感器等收集的數據。

經驗上,對數據保護通常是通過保密協議實現的。保密協議是一種信息被披露方向披露方承諾不向第三方泄露信息的協議,它廣泛地應用在各種重要市場交易之中,特別是技術類交易和股份類交易。農業數據保護也可以通過保密協議實現。比如美國農業機械數據采集協議由 John Deere和HarvestMax等公司提供,協議內容主要包括保密信息的內容、保密手段、保密期限、保密人員等。但是,在我國僅以保密協議難以實現對數據的有效保護。一是,違反保密協議的證明非常困難,特別是在智能技術應用的時代。借助算法,公司可能沒必要為了利用保密數據而披露保密數據(44)See David V.Radack,“Understanding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s”,J.Of Minerals,Vol.46,No.5,1994,p.68.,只需要向第三方開放數據庫。受害方有時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受到的損害是由數據泄露導致的。二是,保密信息的除外條款有時會成為數據泄露的漏洞,比如平行開發或獲取條款。三是,農民或其他披露方法律經驗不足。農民沒有經驗也沒有經濟實力去獲取專業的法律服務。在受到侵害時,農民也沒有意識和能力采取有效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動。所以,在我國可以在保密協議之外簽訂數據采集協議,約定農業公司一次性或周期性地向農民支付數據搜集費用,以平衡農民可能受到的損害。

為實現數據保障的功能,還應當采取一定行政措施。比如制定農業公司相關協議的指導版本,明確農業公司在進行數據采集行為中的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將部分重要農業數據(比如糧食生產細節數據)納入監管范圍等。

(二)特定農業公司股權中應設農民集體特留份

農業數據形成過程中的收益多數不具有持續性。它只能部分解決農民保障的問題,并不能解決農民在農業生產中被邊緣化的問題,農民很難享受既有土地權益的發展權益。將數據視為財產,使農業公司一次性買斷數據采集權的保護結構不能完全實現農民保障的目標。因為借此提供的權益不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并且在授權過程中,農業公司很容易憑借談判優勢地位侵害農民權益。

負責任創新要求農業公司不但要承擔一定的創新風險,還要在創新過程中考慮技術的社會道德因素(45)See Richard Owen,et al.,“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From science in society to science for society,with society”,Sci.Publ.Pol.,Vol.39,No.6,2012,pp.751-760.。因為在創新中,大量投資人與管理人并不參與創新與運營的整個過程,非追溯式的責任方式遠遠不能控制其追求短期利益的沖動?;ヂ摼W公司通過擴張、融資、上市的方式為管理人和前期投資人創造大量財富,而短期利益使管理人容易忽視創新的社會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是,數字社會創新很多處于傳統法治難以規范的領域,更容易滋生對社會產生負面效果的行為。農業公司創新與發展要避免互聯網公司的不良發展模式。

為農業公司設置保障責任存在合理基礎。一是農業公司是保護、使用和收益數據的最優主體。農民向數字農業系統提供的數據,對數字農業發展起到基礎性作用。本質上說,農民與農業公司在共同生產知識。然而,在此過程中,農民普遍缺乏保護意識,國家保障機制不完善、執行成本高導致農業公司與其他主體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46)參見王海燕等:《農村電商平臺交易信息不對稱困境及規避對策研究》,《情報科學》2020年第11期。,只有讓農業公司承擔責任才能實現數據的有效保護、使用和收益。二是農業公司享受了壟斷利益。農業公司從農民提供的數據中提煉出來的知識不可逆地替代了經驗知識。因為數據化的知識更精確、可復制、中心化、資本化,用農業數據替代農民的知識,部分實現了“知識鎖定”(knowledge lock-in),本質是一種資本積累策略,即用資本換取不可替代的資源以實現壟斷。這種壟斷對數字農業技術的發展是有利的,甚至是必要的,因為數字農業要求數據標準化、規?;?只有這樣算法才能夠通過數據訓練提高科學性,從而增進整體效率。三是農業公司享受了道德補貼(47)學術研究的道德傾向性,參見汪旭暉等:《數字農業模式創新研究——基于網易味央豬的案例》,《農業經濟問題》2020年第8期。。農業公司通過知識治理實現農民社會身份轉變,從而固化技術治理。經過宣傳、信任、知識生產、知識鎖定、知識治理、身份化、治理固化的過程,農業公司通過話語轉換將農民變為數字農業的道德主體,即不參與數字農業就是阻礙農業現代化。這有效降低了證成數字農業優越性的成本,也使大量數字農業得到了政府的政策支持(48)參見龍江、靳永輝:《我國智慧農業發展態勢、問題與戰略對策》,《經濟體制改革》2018年第3期。。

農業公司承擔農民保障責任的方式有多種,但不能影響其市場主體地位。農業公司向農民承擔保障責任應主要以股權的形式實現,以保證其持續性和發展性,這包括發行股權特留份、與合作社合股等。將特定股權保留給農民或為農民成立的基金等有成熟的參考模式,世界大多數國家比如澳大利亞、日本、印度、新加坡等都對外商投資在電信、資源、金融和農業等領域設有一定限制,其理論基礎有一部分就是對本土主體的保護。農業公司股權中設定一定比例用于保障農民利益與外商投資限制在機制上存在相似性,只不過前者是通過提供可持續收益的方式實現這種保護。合股的形式也比較成熟,比如政府主導、商農合辦、工農聯辦等(49)參見蔣璐聞、梅燕:《典型發達國家智慧農業發展模式對我國的啟示》,《經濟體制改革》2018年第5期。,只是要將農民保障特留份明確在土地、資金和勞動力投資股權之外。股權特留份可以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基金會持有,為不影響農業公司創新發展,一般不享有投票權,不參與公司的運營與管理。

農業公司承擔農民保障責任的主客體選定應當制定一定規則。農業公司承擔農民保障責任的基礎是壟斷地位,即農業公司通過排除農民選擇的方法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所以只有達到一定標準的農業公司才應當承擔為農民提供保障的法律義務。這一標準的設定可以參考數字平臺依據用戶數量、資本規模和市場占有率等分類。接受保障的農民應當是作為保障基礎的農業數據的利益享有者,包括農業土地數據基礎土地的承包權人、農業生產數據的傳感器所有人、管理人、數據上傳人、基礎農產品數據的生產者等。

(三)農業公司應承擔本地用工義務

進城務工已經部分實現了農民勞動機會保障的社會化,這種社會化已經深刻沖擊了改革開放初期構建的農民保障制度。一是宅基地的生活保障功能越來越趨近居住保障,而農民生活的其他方面越來越多地由進城務工的收入承擔,為新農村建設、農業建設用地開發、城鎮化提供了可能性。二是農業經營收入占農民總收入的比例減少,給農業生產規?;峁┝藱C會。更多農民可以脫離農業土地,獲得更大地理發展空間,從而獲得更高收入成為可能。三是農民收入的提高和自我保障能力的增強,為我國建立更完善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可貴的窗口期。

但是,目前農民的勞動機會還是受到一些限制。城鄉二元機制中,農民在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還不能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保障,所以一些育兒、患病、年長、撫養老人的農民需要留鄉返鄉就業。雖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留鄉返鄉農民提供承包土地,但由于有些農民已經將承包土地流轉,勞動機會事實上還是難以實現。

數字農業中,農民會進一步喪失保障性勞動機會。農業數字化使農民逐步退出農業決策過程,而自動化和智能化使大量原本復雜的非標準化農業勞動變得可以替代(50)日本智慧農業相關技術發展情況,參見馬紅坤等:《小農生產條件下智慧農業發展的路徑選擇——基于中日兩國的比較分析》,《農業經濟問題》2020年第12期。。農業勞動需要參與的人力更少。美國農場工人的比例已經從1950年占勞動力總量的9.93%下降到2000年的3.19%,減少近三分之二(51)See 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https://www.ers.usda.gov/topics/farm-economy/farm-labor/.。此外,數字農業使農業勞動更需要技術工人而非農民(52)參見方向明、李姣媛:《精準農業:發展效益、國際經驗與中國實踐》,《農業經濟問題》2018年第11期。。在這種條件下,更多的農民會由于身體健康、缺少技術等原因而無法獲得勞動機會。

數字農業將從根本上改變農業勞動機會分配。農業生產和銷售鏈的中心化使農業整體協作中心化,所以農業勞動機會將在全社會按市場分配,這與小農經濟按土地分配勞動力的模式存在很大不同。數字農業有時在物流、銷售、二次加工等環節的勞動力分配與生產環節勞動力分配同等重要,并且前者的勞動與土地的關聯性遠不如農業生產本身強。所以,本地用工是在數字農業轉型中極為重要的舉措。本地用工是指農業公司在數據來源集體所在地開放一定數量以上的勞動崗位,承擔按一定比例在集體成員中用工的義務。崗位數額可以設定在10人或以上,比例以20%—40%為宜。本地用工義務應當是法定義務,用工主體是農業公司。

保護本土勞動者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比如新西蘭用人單位“必須在合適的新西蘭人可能會申請的全國性招聘網站或頻道上刊登至少兩周的招聘信息,并滿足其他廣告要求。廣告宣傳必須在您提交申請前的90天內進行。如果工作符合以下條件,則無須提供廣告宣傳證據:工資至少是新西蘭工資中位數的兩倍,或屬于綠名單上的職業”(53)Apply for employer accreditation,New Zealand Immigration (Oct.12,2023),https://www.immigration.govt.nz/employ-migrants/new-employer-accreditation-and-work-visa/steps-to-hiring-migrants-on-the-aewv.。很多國家并沒有明確的本土用工優先或按比例用工的規范要求,因為這可能引發對勞動權不平等的質疑,但多數國家都會通過工作簽證的限制來保護本土勞動者,比如美國2023年H-2B非移民工作簽證有64 716份(54)Temporary Increase in H-2B Nonimmigrant Visas for FY 2023,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Oct.12,2023),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h-2b-non-agricultural-workers/temporary-increase-in-h-2b-nonimmigrant-visas-for-fy-2023#:~:text=On%20Dec.%2015%2C%202022%2C%20the%20Department%20of%20Homeland,64%2C716%20additional%20visas%20for%20all%20of%20%28FY%29%202023.。少數國家會直接通過限制外國勞動者的比例來保障本土勞動者,比如泰國規定用人單位每使用1名外國勞動者就必須雇傭至少4名本土勞動者(55)Several incentives approved to attract long-staying foreign investors,wealthy foreigners,Thai PBS (Sep.14,2021),https://www.thaipbsworld.com/several-incentives-approved-to-attract-long-staying-foreign-investors-wealthy-foreigners/.。

保護本土勞動者與本地用工有相似之處。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有助于社會發展,但同時也會形成勞動市場的弱勢區域。弱勢區域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地區。比如對于移民目標國來說,大部分的低端工作需要保護,否則移民將會擠壓弱勢群體的工作機會。在一國境內,特定條件下勞動力流動也會引發這種問題。比如農民原本可以依靠土地承包經營來獲得勞動機會,而農業數字化后,保障性的勞動機會則轉變為固定收益(租金),而固定收益隨著通貨膨脹越來越難以維持其保障功能,并且本地農民在競爭中又不一定可以獲得市場化的勞動機會。

本地用工義務的設定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其一,作為原有保障基礎的土地資源具有本地性。由于技術條件的發展,以數據為代表的新型資源替代了土地,土地的保障性受到削弱。在數字農業推廣普及中,農業公司很容易完成從數據控制到知識替代再到身份固化的過程,但是直接通過新型資源進行保障會遇到很大困難。所以,在制度上規定勞動機會的本地屬性具有現實必要性。其二,農業公司在取得知識優勢和身份優勢后,本地用工是其應承擔的替代性保障義務。農業公司利用技術優勢消解了我國原本為農民設定的保障性利益,雖然技術優勢本身并不具有負面性,但它使農業公司與農民之間形成了主體上的不平衡,制度應當對此做出回應。這種回應在勞動法、反壟斷法等的形成中已經獲得了正當性的證成。其三,農業公司不會面臨股權特留份面臨的制度干預風險。事實上,股權保留會使農業公司面臨一些管理和財務上的困難和成本,所以只有部分農業公司需要承擔這種責任。而本地用工在多數情況下不會增加農業公司的用工成本。農業公司本地用工本身就有利于降低成本,新增的義務并不違背市場規律。并且,本地用工是按比例用工,并沒有剝奪農業公司的用工自主性。其四,本地用工有利于維護我國集體經濟制度。集體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數字農業的產業中心化、運營市場化對原有的集體經濟制度造成了沖擊。本地用工對于穩定農業保障、重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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