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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制度主義視角下的中國鄉村精英變遷歷程、邏輯與展望

2024-04-23 04:36羅曉
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 2024年2期
關鍵詞:基層治理鄉村振興

羅曉

摘 要:鄉村要振興,人才是關鍵,積極引導鄉村精英投身鄉村振興,是人才得以回歸的重要途徑。研究傳統社會中鄉村精英的變遷歷程,對回答當今社會“誰來治村”“怎樣治村”的問題可以提供歷史鏡鑒。通過歷史制度主義視角對鄉村精英治村的變遷歷程進行分析,將鄉村精英主體的變遷歷程劃分為傳統時期、混戰時期、集體化時期、后集體化時期以及新時代五個階段,揭示不同時期鄉村精英與制度的關系,可以對“誰來振興鄉村”提供一種制度自信。

關鍵詞:鄉村精英;鄉村振興;歷史制度主義;基層治理

中圖分類號:C9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621X(2024)02-0029-12

鄉村精英是指在鄉村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基于自身的智力、財力、經歷等方面的優勢在鄉村社會中具有較高威望和號召力的人群。一般來說他們在鄉村場域中代表著內生的非正式權威,在鄉村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往往充當著鄉村發展帶頭人的角色,是保證鄉村社會能得以長期穩定發展的關鍵因素。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鄉村也在不斷發展變化,無論是國家對鄉村的治理模式還是鄉民自身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針對當前鄉村社會存在的空心化、老齡化、精英缺失以及組織渙散等問題,急需挖掘出能扛起振興鄉村這一重要責任的精英人才。

現有對鄉村精英的研究大多都認同鄉村精英與鄉村發展、鄉村治理之間存在著緊密關系,但對于鄉村精英在鄉村發展過程中發揮的實際作用存在褒貶不一的評價。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鄉村精英代表,這些鄉村精英代表又在不同的時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運用歷史制度主義方法,以不同時期鄉村治理精英的更迭作為切入口,回顧鄉村精英治村的變遷歷程,嘗試對鄉村精英治村的變遷邏輯做出解釋,可以為當下鄉村振興中解決人才的問題提供歷史鏡鑒。

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框架主要表現為結構觀、歷史觀、行為觀,以探索制度變遷規律為研究目的,以時間序列分析為研究方法,強調歷史因素在制度變遷中的重要地位。選擇使用歷史制度主義的視角來分析鄉村精英治理的歷史變遷,既可以從社會政治經濟環境這一宏觀層面上的變化來把握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變遷歷程,探究國家與社會之間在鄉村場域內力量的此消彼長的博弈過程,探索新時期該如何實現國家與鄉村社會的良性互動;又可以從行為主體這一微觀層面上的發展變化來探尋適合承擔起鄉村振興這一偉大任務的群體特征,以此回答好“誰來振興鄉村”這一重要問題。

一、鄉村治理精英的變遷歷程

(一)傳統時期:鄉賢治村

在傳統時期,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治理有“皇權不下縣”的傳統。具體而言,歷代王權一般都僅將正式的官僚機構設在縣一級,對于縣以下的鄉村社會則往往會借助地方自治力量。特別是在明清時期,國家與鄉村之間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鄉賢”這一特殊的鄉村精英階層相聯系起來。

鄉賢這一精英群體又可以稱為紳士、鄉紳或士紳,他們既可以是致仕后返鄉生活的退休官員及他們的親屬,或功名在身但出仕未捷的讀書人,也可以是家境殷實擁有較多土地財富的地主、商賈,或家境貧寒但聲名遠揚的孝悌之人,還可以是在族中擁有較高聲望的宗族領袖或其他在鄉村社會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能夠成為鄉賢的這些鄉村精英,其身份地位雖然不盡相同,但是他們共同的核心特征在于,其雖然也是內生于村莊,生于斯長于斯的鄉土社會的一員,但他們往往又能憑借自身所具有的學識、財富或善舉獲得一定的德望并能憑此起到“率眾”的作用。其治理合法性來源于被村民廣泛認可的權威性,代表著當地的政治資本、經濟資本或象征資本,集三位于一體的更是常見。因而,可以在鄉村社會中構建起“無形之政府”,成為鄉村權力的實際擁有者,承擔起社會治理的職能,維護鄉村相對平穩的發展。

(二)混戰時期:“土豪劣紳”粉墨登場

混戰時期主要指清末頒布新政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這段時期軍閥混戰、多方割據的內憂外患尤為突出。因此,在現代化浪潮的沖擊下,救亡圖存成為這一時代的主題。在特定歷史背景下,為擺脫民族危機,“民族國家”“民主”“自治”等代表政治現代化的話語開始主導中國鄉村社會的權力分配,傳統鄉村治理精英也受此影響發生質變,“土豪劣紳”借此機會登上歷史舞臺。

此時期內的一個關鍵節點是腐朽的清政府為了能夠延續封建統治,于1901年頒布清末新政,其中“廢科舉”的舉措直接中斷了傳統士紳的常規繼替,引致鄉紳階層的流變。這是因為,雖然鄉賢群體的構成是多元的,但在儒道正統的影響下,已致仕的官員以及經歷過科舉有功名在身的舉子為主體的士紳階層是這一精英群體的中流砥柱??婆e制的廢除,不僅是政治上的變革,還引起了廣泛的社會變遷、造成了深遠的社會影響。一方面,斬斷了讀書與做官之間的制度化橋梁,使得喪失“半官僚”身份的士紳階層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再為村莊提供貢獻后,面臨著失去地方治理公共權威的危機;另一方面,宣告了儒家意識形態的哲學觀、社會觀以及價值觀的破產,傳統儒家思想中的仁義道德理念開始逐漸不再能夠約束鄉村精英行為。

因此,無論是因為從制度上與國家權力相聯系的橋梁被切斷了,還是因為在時代洪流的裹挾下被動陷入到社會持續動蕩的割據混戰狀態的社會現實,原有鄉賢群體在新的環境下逐漸分化甚至出現了異化。在分化的過程中,仍然堅守傳統價值觀的那部分人選擇了“退出”,關起門來過自己的生活或是帶著家產去到城市中尋求新的生機,鄉村精英大量流失。與此同時,鄉賢群體中存在明顯的“去倫理化”趨勢,一部分人在失去了內心律令的約束后就此墮落,由“士紳”轉為“劣紳”。而那些一貫奉行利己主義并覬覦“鄉村代言人”位置的痞子、流氓更是趁此時機開始進入到鄉村權力的中心,搖身一變成為鄉村公職人員,憑借財力或武力在鄉村里作威作福,魚肉鄉里。

(三)集體化時期:以社隊干部為核心單一的政治精英

集體化時期主要是指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78年改革開放前,這段時期以計劃經濟為主,由國家權力主導基層社會的運作。中國的鄉村治理由此真正開啟了向現代化轉型發展的進程,鄉村精英的特征在此階段也發生了重要的變化。

中國共產黨走的是“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革命期間就一直耕耘在鄉村社區。早在土地革命時期就提出“打土豪、分田地”的主張,后續的減租減息、土地改革等舉措推動了對鄉村社會的整合,傳統的鄉村精英與村民之間的互動關系被徹底改變。原先族權、紳權主導的治理模式在混戰時期就逐步被瓦解,殘留下來的在鄉村中有勢力的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大多數被打上地主或是富農的標簽,原有的優勢成為原罪,在鄉村社會的管理過程中被邊緣化。因此,進入集體化時期,為進一步鞏固革命果實、加強對鄉村社區的管控,政府依據革命化和政治化標準來挑選出符合干部標準的人對鄉村社會進行治理。至此,鄉村精英群體實現了“整體性更替”,鄉村治理主要由單一的政治精英來負責,形成了以社隊干部為核心的新的鄉村精英群體。

(四)后集體化時期:多元化的鄉村治理精英

人民公社解體后,國家與鄉村之間的關系又有新的變化,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鄉村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入,鄉村精英的授權來源及其構成也隨之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這一時期中國的變化主要是由經濟體制變化推動政治體制變化,其最顯著的特征就是開放了市場經濟,進入到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越來越多的人從農村流向城市。隨著務農、務工、經商等增多,鄉村精英也日趨多元化。

首先,從政治精英看,黨支部、村委會的成員仍然是得到國家承認和認可的政治精英,能夠繼續在鄉村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其次,從經濟精英看,很多人跟隨時代的潮流去往城市尋求新的發展并借此取得成功,在財富上領先于村里普通群眾。憑借其手上所掌握的豐富資源能夠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對村民生活產生影響甚至有可能會影響諸如選舉這樣的政治事件。再次,從文化精英看,以宗族文化為首的傳統文化雖然受到過打壓,但從未像鄉紳階層一樣徹底在鄉村領域中消失。中國農村社會受血緣、地緣關系影響極深,雖然因為人口流動性增強導致村民之間的聯結出現減弱的趨勢,但同時鄉村社會自主性也得到增強,集體化時期一度銷聲匿跡的鄉村宗族、宗教等文化精英出現復興,直到現在都還在一些偏遠的鄉村中發揮著穩定社會治安的功能。

(五)新時代:“新鄉賢”是鄉村治理的可靠力量

當前我國發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鄉發展不平衡,發展最不充分的地方在農村,所以在新時代必須要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鄉村振興的一大目標就是要實現治理有效,而治理有效關鍵就在于作為治理主體的鄉村精英。雖然在后集體化時期,鄉村精英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但稅費改革后國家政權懸浮于鄉村社會之上,鄉村精英人才大量流失。在國家全力推動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戰略之前,很多地方因為人才的流失導致村委會成員老齡化嚴重,村民“等、靠、要”的思想更其嚴重。鄉村社會缺少權威整合和動員資源,鄉村治理面臨“無主體化”“外生權威缺乏”“內生權威缺失”等棘手難題。

為更好地推動鄉村發展,針對“外生權威缺乏”這一問題,在精準扶貧期間,從中央到地方就先后選派了幾百萬名干部動身前往這些落后村莊擔任駐村第一書記。駐村干部作為外嵌型精英雖然能夠為鄉村帶來很多資源,但由于鄉村至今仍存在一定的“熟人關系壁壘”,駐村干部在鄉村場域面臨一定的“嵌入難”困境。為改變駐村干部在推動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助力脫貧攻堅方面有所建樹,但在組織動員村民持續參與鄉村建設上略顯乏力的現狀,就要推動鄉村內生精英群體的發展,重建鄉村“內生權威”?!班l賢治村”作為中國傳統社會治理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當下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受傳統鄉賢文化的影響,出身鄉村、在外有所成就并且還愿意回報鄉村的“新鄉賢”群體進入人們的視野,號召“鄉賢回歸”成為各地推動鄉村人才建設的重要舉措。

“新鄉賢”是鄉村社會中各種精英人才的合稱,十三屆中國農村發展論壇將其定義為心系鄉土、有公益心的社會賢達。與傳統鄉賢相比,首先“新”在主體范圍:“在場型”是傳統鄉賢的重要特征,而新鄉賢既可以是“在場型”也可以是“不在場型”?!霸趫鲂汀毙锣l賢可以是宗族老人、老支書、老主任、老黨員等非制度性精英,還可以是在職優秀基層干部這種制度性精英?!安辉趫鲂汀毙锣l賢主要指因參軍入伍、外出經商、異地求學、外地任職等原因而在外奮斗的相關群體。其次,“新”在核心價值:傳統鄉賢受儒學影響,而新鄉賢不僅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價值導向,還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耦合。再次,“新”在治理方式:傳統鄉賢以傳統禮治為主,新鄉賢則發揮自身特色多樣化參與推動鄉村治理。

由此可見,新鄉賢助力鄉村振興既有現實意義又有歷史淵源,特別是一批有見識、有能力、有熱情的新鄉賢正逐漸發展成為鄉村治理的可靠力量,是新時代鄉村治理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鄉村精英治村的變遷邏輯

(一)制度情境:國家力量對鄉村的滲透程度

我國鄉村精英的更替不是自然發展的結果,而是由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權力滲透鄉村社會的強弱程度不同而導致的。從近代開始,國家就開始向鄉村下沉權力,隨后經歷了全面下沉、有限退出、強力整合幾個階段。在不同的制度情境下,鄉村精英能夠發揮作用的空間不同,所呈現出來的精英格局自然也不同。

1.傳統雙軌政治:鄉賢是國家權力在鄉村的延伸

費孝通認為,傳統時期這種在縣級以上由國家正式行政權力進行治理,縣以下由地方權威來負責維持秩序、推行教化的鄉村治理模式是一種“雙軌”的結構。其中,一條是以君主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權軌道,另一條是以鄉賢為主體的基層組織自治軌道。

這種“雙軌”結構的形成,一方面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這是因為,古代中國地域廣闊但交通不便,從財力、物力、人力等客觀因素綜合考慮,若中央政府要直接管理鄉村社會,往往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轉而借由地方鄉紳來傳達于民。另一方面是傳統小農經濟可提供的經濟利益太少,而且中國傳統皇權為了國家長治久安的發展而奉行“無為主義”的傳統。因此,使用橫暴權力汲取鄉村資源不僅不夠維持官僚機構的損耗還易引起動亂。

在“硬條件”和“軟約束”的共同作用下,國家正式行政權力通常只達郡縣之上,在縣以下則是由有能力、有資源、有情懷的鄉賢依循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村規民約等來進行自我管理和服務。對于封建君主來說,與其費力不討好地直接治理鄉村,不如將稅收勞役、司法治安之外的地方公共事務交由鄉村社會自治力量來完成。在這種地方自治過程中,國家力量與自治力量之間既共存又互補,在合作和博弈中共存共生。鄉賢等地方精英群體作為自治力量的代表,在“雙軌政治”中發揮著重要的上下溝通與緩沖的作用,在推動鄉村治理過程中與國家政權存在互動關系。雖然國家政權沒有直達鄉村一級,但因其與鄉賢群體之間的互動,實際上實現了國家權力向基層的延伸。

2.雙軌制轉向單軌制:國家權力開始向鄉村下沉

傳統時期的地方自治更多的是一種由鄉村精英作為代表的“鄉賢自治”,而非現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然而,正是因為“鄉賢”這股中堅力量,使得在當時的基層治理體系中能得以形成自上而下的皇權與自下而上的紳權、族權相結合的“雙軌政治”模式。自清末新政伊始,清末民初的政府都一直大力推行地方自治,為此還頒布了許多帶有民主色彩的自治方案。雖然打著“自治”的旗號,但在鄉村治理一事上,清末新政的真實目的是要實現國家對鄉村權力的滲透,擺脫鄉村社會被鄉村精英所控制的局面,其本質是對“官治”的補充。

盡管清末新政中關于城鄉自治的相關法令沒有得到真正的執行,但這種國家權力向鄉村下沉的觀念一直影響著混戰時期政府的選擇。后來,國民政府想要在鄉村地區擴大其影響力,讓國家和民眾之間能夠建立起直接聯系,一方面表示要對鄉村中橫行霸道的“土豪劣紳”進行嚴厲懲治;另一方面試圖結合自治與保甲,推行“新縣制”,使鄉鎮成為一級行政單位。然而受當時惡劣、動蕩的環境所影響,這種帶有國家意志的“自治”的推行并沒有取得理想的結果。國家對鄉村的滲透雖有形式上的官僚機構卻無實際的控制權力,不僅未能繞開鄉村精英勢力,反倒堵住了自下而上的軌道,陷入“政權內卷化”的陷阱當中。受此影響,劣化的鄉村精英仍然在鄉村治理占據主導地位,而原來由鄉賢所主導的“上下并行”的雙軌治理也轉為了由國家與土豪劣紳相聯合的自上而下的單軌治理。

3.“政社合一”的行政體制:國家權力全面介入鄉村

在推動鄉村社會整合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通過強制性的手段消滅了國家與村民之間的中間層,將離散的鄉村整合到現有政權體系中,在鄉村社會實行了自上而下的單軌治理,推行由國家主導的“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

這就使得國家權力能夠迅速滲透到鄉村社會的方方面面,也為選用極具革命代表性的政治精英來治理鄉村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全能主義”的治理模式下,鄉村事務的決策權高度集中于黨的各級組織,用普適標準來選拔單一化的政治精英既存在可能性又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4.“鄉政村治”模式:國家權力有限退出鄉村

隨著改革開放的到來以及人民公社的解體,農村原有的生產關系跟不上生產力的發展,高度集權的鄉村治理體系開始崩潰,整個農村基層組織走向渙散。為了更好地推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鄉村治理體制相應地從“政社合一”的“全能主義”逐步過渡到“鄉村政治”的政府主導型模式。盡管此時國家權力開始有限退出鄉村,但在實踐過程中仍表現為控制大于自治。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了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于是鄉鎮與村莊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由上下級的“領導關系”變為了“指導關系”。

在這種新的鄉村社會背景下,一元治理主體的局面被打破,市場主體開始進入到鄉村治理的場域當中。而且在2006年農村稅費改革后,國家開始反哺鄉村,由“資源汲取”轉向“資源輸入”,促使產生鄉村精英的土壤變得更加多樣。這種多樣性不僅出現在鄉村社會的經濟領域、社會文化領域甚至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于鄉村社會的政治領域。一方面,在經濟、文化上表現突出的人可以參加選舉成為村干部;另一方面,即使不參加選舉,經濟精英、文化精英也可以通過自己的方式參與到鄉村治理中來。例如,富商可以自己回村里做項目或爭取其他資源來推動鄉村發展,宗族老人可以號召大家一起重啟村規民約。但值得注意的是,農村稅費改革改變的不只是精英產生的土壤,還改變了干群之間的聯結方式,國家權力的退出導致村莊公共權威出現“真空狀態”,基層權力存在“懸浮”的現象。體制外精英憑借其所掌握的資源不僅能對普通村民產生支配關系,甚至還能影響體制內精英的決策。

5.黨建引領“三治融合”:國家權力的再嵌入

中國基層政治變遷過程強調的是法律政治,呈現出“去道義化”的傾向。值得注意的是,法治建設固然重要,但法律并不能夠涵蓋生活中的一切,溫情的道義倫理同樣也能夠在基層治理中發揮出巨大的作用。為此,黨的十九大在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同時,還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其最終目的是達成鄉村善治,為實現這一目的,在這個過程中離不開治理主體間的合作和治理事務穩定有序的發展。

農村基層黨組織是鄉村振興的領導者、組織者和實施者,更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不可缺少的關鍵力量。目前,新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主要模式主要有以成立自組織為主的鄉賢理事會模式、以個體參與為主的補位模式以及以挖掘、傳承當地文化資源為主的鄉賢研究會模式。新鄉賢群體在地緣、親緣、人緣上的先天優勢,可以利用其所具備的新觀念、新思想、新技能,發揮引領作用并激發“虹吸效應”。在帶動村民實際行動過程中激活鄉村自治體系;在黨組織同新鄉賢一起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中培育鄉村法治精神;在挖掘、重尋、傳承鄉村優良傳統道德文化的過程中喚醒鄉村德治傳統。在新鄉賢參與鄉村建設,推動“三治融合”發展的過程中自然離不開黨的領導,現在很多地方已在探索發展“村兩委+鄉賢會”的治理新模式。新鄉賢不僅是傳承傳統鄉賢文化的代表,更是在黨的領導下受中國特色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刻影響的復合型人才。

與之前強硬的以下沉權力的方式介入鄉村治理不同,“黨建+新鄉賢”的方式其主體是新鄉賢,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挖掘精英、搭建平臺、保駕護航。政府通過黨建引領的方式,既能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又能通過一種較為柔性的手段實現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再嵌入。中國共產黨所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和鄉村傳統鄉賢文化在“三治”實踐中相融合,能夠進一步培育新鄉賢文化,塑造起符合鄉村振興的先進新鄉村文化。因此,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發展起來的符合新時代發展的新鄉村文化,既能夠引領農村治理現代化,又能夠引導激勵廣大村民紛紛投身于鄉村振興實踐中。在保證自治的基礎上,由黨來保障法治,新鄉賢來引領德治。

(二)動力機制:個人利益的實現方式

逐利是人的天性,如果只強調地方精英人士的社會責任,要求其奉獻卻不顧其個人利益,很難激發出精英群體為地方共同體作貢獻的積極性。不同時期,鄉村精英在治理鄉村過程中的變遷除了受制度情境的影響,還受個人利益實現方式的影響,人總是趨利避害的,精英階層更是如此。

1.傳統時期:鄉賢群體在鄉村社會發揮“安全閥”作用

鄉賢階層似官非官、是民非民,是傳統鄉村社會中連接國家權力體系與基層社會的中介橋梁。一方面,鄉賢是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的代表。這是因為,士紳雖在野但因功名在身,具有“半官僚”的身份,是在傳統儒家思想的浸染之下成長起來的?!叭逭咴诒境瘎t美政, 在下位則美俗”,作為儒家文化信徒,鄉賢尤其是士紳群體傳承君主專制文化、維護封建皇權,因此鄉賢大多數時候愿意協助地方官員共同管理村莊事務。另一方面,鄉賢是村民的訴求表達者與利益代表者。其一,從“在鄉性”來看,鄉賢本身就是鄉村社會的一員。這些鄉村精英內生于鄉村,生于斯長于斯,使得他們具有為宗族、為家鄉做事的鄉土情結,而且鄉民的利益訴求與他們自身利益訴求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其二,從“率眾性”來看,鄉賢們想要保有對鄉村的控制權,必須要保持自身在村莊內的道德威望。鄉賢治理的權威合法性源于村民們的廣泛認可以及為地方謀取福利而贏得的威望,因此為地方社會共同利益做貢獻有助于強化其治理權威。

所以,無論是真的有奉獻精神還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亦或是為了獲得、鞏固地方活動的權威,鄉賢這一精英群體都會萌發庇護所在鄉村社會的意愿。具體表現為對“上”,鄉賢們會配合官府做好基本的基層維穩工作,并在征派稅賦徭役、組織武裝團練等公共事務上配合官府行動;對“下”,督導村民生產、維護鄉村秩序,帶領村民們興修道路、水利等公共工程, 并且還會私人設立善堂施舍、賑濟困難村民。在必要時更是會作為民間領袖與政府協商談判, 站在村民立場與國家討價還價,維護本地區村民集體的利益以保護鄉村不受國家的過分掠奪。傳統時期的鄉村精英發揮著平衡鄉村治理結構、調節國家與社會關系、促進基層整合的重要作用,是傳統政治體系能夠保持穩定緩慢發展的一個“安全閥”。

2.混戰時期:“千萬無賴之尤”巧取豪奪

傳統鄉紳的退出為土豪劣紳的登場提供了空間,這些劣化的鄉村精英的權力合法性基礎,從以往的功名、學識、聲望等傳統資源轉為了以財富、 武力等“強力”為基礎的控制能力。這些新的鄉村精英謀求的是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發展鄉村社區的共同利益,相比起以往的鄉賢他們不再在乎賢名,自然就不會再從事教化村民、提供公共福利等有助于鄉村社區共同發展的服務活動。于是不再扮演“中介者”“保護者”角色的土豪劣紳成了與國家一同汲取鄉村社會的“掠奪者”。

因此,他們對“下”手段強硬,不斷侵蝕普通人的權益,走到了村民的對立面;對“上”與政府相勾結,通過充任官吏利用國家政策,在為國家征取不合理稅款的同時為自己創造機會撈取好處。鄉村從一“獨夫”的帝王統治變為“千萬無賴之尤”的混治,基層治理結構也從“保護型經紀”變為“贏利型經紀”。值得注意的是,劣化的鄉村精英既沒有群眾作為后盾,也無法對國家起到輔助作用。同時站在人民和國家的對立面,只憑借一些卑劣的手段自保,使其成為了革命的對象,最后不可避免地會走向消亡。

3.集體化時期:唯上的國家權力代理人

受當時國際、國內環境的影響,我國建立的是一個高度集權化的政治、經濟、社會體制,基層干部的權力地位不再源于自身所擁有的各種條件,而是來自于黨和國家的授權。很多以前處于村落權力體系的外圍邊緣人物,因為其階級成分優勢以及積極的個人表現得以入黨,從而獲得黨和國家的認可,走上村落治理的舞臺。

因為權力是國家給予的,所以他們往往是國家意志在鄉村場域的執行者。更重要的是,他們的精英地位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取決于其工作過程中的“政治表現”活動。因此,為了不失去得之不易的精英地位,在日常工作中易形成唯上主義,充當國家權力在鄉村的代理人。對于國家決定,不論對錯,執行到位最為重要。

4.后集體化時代:劣化的鄉村治理

改革開放后,村民自治制度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確立使得村干部不再由國家任命而是經由村民選舉產生,這再次改變了鄉村精英的權力來源。鄉村精英的授權來源,從集體化時期的國家授權轉為了村民認可,在政治、經濟、文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都有可能得到村民支持并發展成為鄉村治理的主體。應然狀態下,經濟、文化精英都被吸納成為政治精英,村委會成員擁有政府代理人和村民當家人的雙重身份:一方面在政府主導下能夠體現黨和國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其憑借自身實力能為廣大村民謀福利成為村民代言人。但在現實生活中,鄉村精英一般會做出兩種選擇。

其一是利用自身資源優勢許下承諾以換取村民支持贏得選舉,成為體制內的政治精英。典型案例就是曾在沿海地區風靡一時的“富人治村”,但是賄選和選上后不兌現承諾等事都時常發生。這是因為以個體利益為導向的富人回村當干部,主要是受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驅動,想要從進村項目中獲取一定利益或是通過村干部這個基本的政治身份接觸到體制性資源。例如,富人能夠以此為橋梁,進入到“人大代表”這一更好的政治平臺。其二是專注自身發展,不再滿足于鄉村社會的生產、生活,把目光投入到挑戰與機遇并存的城市環境中去尋求表現和滿足。這部分人的出走導致鄉村精英流失,為農村基層黨組織干部隊伍老齡化嚴重、領導力供給不足埋下隱患。雖然從表面上來看鄉村精英是多元的,但最后呈現出的結果卻是鄉村治理主體萎縮、鄉村治理劣化。

5.新時代: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新鄉賢

“對于占全國農村絕大多數比例的傳統村莊,其未來既不會有迅猛發展,又不可能很快衰落”。雖然現在鄉村社會已經從熟人社會轉為半熟人社會,與封建鄉土社會于“形”上有很大的不同,但于“神”上仍然存在同頻的地方。對于村民來說,他們仍然對和自己有地緣、血緣、親緣關系的人有天然的信任感。而對于有所成就的人來說,想讓每個人都無條件回報家鄉不太現實,但能夠衣錦還鄉在父老鄉親面前揚眉吐氣大概是每個人的理想。畢竟“落葉歸根”是很多外出打拼的人心中的追求,這是中國人特有的浪漫情懷。無論身在何處,鄉土出身的人對家鄉始終是有一份牽掛的,出于地緣身份認同的家鄉共同體意識以及綿延至今的宗族文化具有極強的向心力,使在外游子始終保有一份鄉愁情結。一方面,因為割不斷的血緣,成為他們與鄉村之間的“牽引線”的存在,他們會非常樂意用實際行動為家鄉引人才、引技術、引資金、引項目。另一方面,各種優惠政策招引鄉賢回歸,為他們反哺鄉村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將他們納入到鄉村治理主體中,既可以利用他們所掌握的外部資源來激發鄉村治理的內在動力能有效避免“鄉村治理內卷化”,讓其能夠獲得經濟和名譽上的雙重收入。

在雙重激勵下他們積極引領和組織村民參與、動員村莊內外資源,實現鄉村有效治理,進而實現精英治理和大眾參與的有機統一。返鄉務工人員本身在外工作經驗豐富,他們回鄉后可以主動參與產業建設,向沒有經驗的村民傳授先進經驗,帶動與引導鄉村民眾在本地就業、創業。而成功經商人士、知識分子等不在場的新鄉賢,大多數時候在外工作,只有節假日或有重要事情處理才回到村內。作為接受市場洗禮獲得社會認可的本土精英,他們能憑借其德高望重的社會地位起到引領作用,帶來智力或資金的支持推動鄉村發展。在新時代多元共治的鄉村治理格局中扮演“協同者”,是鄉村發展的增量行動者、推動者。

三、鄉村精英治村的未來展望

從“鄉賢”到“新鄉賢”,我國對鄉村的治理經歷了從“背對背”的間接治理模式到“面對面”的直接治理模式,各個精英主體在不同時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權威型人物參與村莊治理的過程中如果過分注重領導者的個人能力或依賴于他所能提供的資源,就會逐漸走向缺乏規范和監督的“人治”,這與鄉村振興治理有效中所倡導“三治融合”的精神相違背。與“富人治村”相比,新鄉賢除了出身鄉土這一身份要素外更強調品德和貢獻。富人治村曾給鄉村治理帶來一段黑暗時期,所以當下的“鄉賢回歸”除了能力更看重“賢”。國家推動新鄉賢參與治村,并不是希望能憑借其一己之力拯救鄉村,成為鄉村治理中的決定性因素。而是希望能夠挖掘出埋藏在新鄉賢群體中的道德力量,重建鄉村文化,引領、激勵村民積極參與村莊自治,構建一個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現代化治理體系。

(一)搭建能正確發揮鄉賢力量的法治平臺

新鄉賢對鄉村社會和城市生活都很熟悉,參與到鄉村治理中能夠優化治理結構、突破治理困境?;鶎狱h組織吸納新鄉賢參與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有利于增強黨政組織的執政能力;在新鄉賢的示范下村民自覺參與治理實踐,有利于深化黨的群眾路線形成合作共治的鄉村振興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當政府在號召“鄉賢下鄉”“鄉賢治村”的時候,更多的是在強調要培育好能夠讓新鄉賢發揮作用的環境,而非強調由新鄉賢這一群體本身單一參與到基層治理中來。新鄉賢的核心作用:一是愿意用自身所擁有的資源財富反哺鄉村;二是其作為鄉村原住民所擁有的凝聚力;因此新鄉賢發揮作用的土壤在于其感染力,在行政治理方面是作為補充力量存在的。

所以新鄉賢的本質應是還政于民,發揮引領的作用,以自己作為典范調動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幫助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激發內生型鄉村治理力量,為推動村民自治服務。在新鄉賢群體的發展過程中,必須加強意識形態領域的引導、堅持黨的領導、明確政府權責以及與新鄉賢的關系、強調其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農村基層黨組織對于新鄉賢等社會力量應進行規范化的整合與吸納,強調法治、避免人治,以防止鄉賢變鄉霸。

(二)重建鄉村道德規范

鄉村社會既是熟人社會也是人情社會,在國家權力向鄉村滲入之前,約定俗成的村規民約為鄉村有序發展做出過巨大貢獻。在一些偏遠落后的村莊里,以前因為交通不便,村民們少與外界接觸,親屬關系以及人情往來都局限在村寨周圍,一些老族長、老支書至今仍在村內大事上具有一定的話語權。

隨著社會發展,受外來思潮的影響,雖說當下鄉村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村民們的思想觀念也一直處在發展變化當中,但也出現了陳規陋習未除、傳統美德流失、價值取向功利的“奇葩景象”,文化感召作用日漸式微。所以在實現鄉村現代化治理過程中,急需重建符合當前社會發展所需的倫理道德,重塑鄉村文化生活環境、規范鄉村文化價值導向,提升鄉村成員的精神風貌來塑造價值共同體、提高凝聚力。

推動鄉村治理德治建設,一方面要接受返鄉精英帶來的新思想、新觀念,一方面也要為返鄉精英提供精神指導,幫助其克服回鄉之后出現的各種水土不服癥狀。返鄉精英作為新鄉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鄉村治理的參與者、引領者、推動者,是鄉村的傳統與現代之間的最佳結合點與平衡點。正確定位新鄉賢的作用,能夠最大限度發揮新鄉賢在新舊文化之間的聯結作用,構建起“新鄉賢文化”。

要繼承和弘揚先進的符合時代特征的新鄉賢文化,就要將傳統鄉村社會倫理道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相融合。通過合理利用新鄉賢,可以把德治融入鄉村治理體系中, 能夠增強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彌補法治的不足以及提高農村道德文化水平。

(三)構建“新雙軌”機制

黨的十八大后,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惠農力度越來越大,隨著國家投入到農村基層的資源越來越多,村干部職業化程度越來越高,村干部便越來越重視國家政策的執行而忽視村民的需求。當前村級組織在組織內部的管理上向行政化、正式化發展,村委成員的職業化、官僚化明顯,甚至有的村委會因為承接過多的行政工作幾乎像鎮政府的派出機構一樣運作。長期受困于辦公室不僅會使村委成員脫離群眾失去其“鄉土性”,還會削弱村級組織的回應性導致形式主義叢生,影響治理的有效性。而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這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下,鄉村治理從根本上來說是基層自主的治理,鄉村振興是基層治理主體的振興。而鄉村振興最重要的主體就是農民,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主體意愿、發揮農民主體作用。

新鄉賢的回歸,尤其是技術能人、知識分子、經濟能人的回歸,在助力群眾自治上發揮重要作用。發揮好新鄉賢作為經濟模范、道德模范、技術模范的模范引領作用,能夠增強群眾實力、調動起農民的積極性,帶領農民一起推動鄉村振興的實施,既可以補足自下而上的基層群眾自治這一環,又是對鄉村社會中缺失的社會力量的補位。而駐村幫扶工作機制目前也朝著常態化方向發展,駐村干部這類“嵌入型精英”代表的是自上而下的國家治理,新鄉賢這股鄉土內生力量作為“內生型精英”代表的則是自下而上的基層治理,兩股力量在鄉村場域中交互融合,形成符合當前鄉村社會發展的“新雙軌”機制。構建“新雙軌”機制,有助于完善鄉村多元化治理格局,推動多主體協同治理建設,在國家與鄉村之間建立起良好的互動關系使治理有效成為可能。

四、結語

鄉村的治理是個極其復雜的工程,只依靠國家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或是基層自下而上的單打獨斗都不能夠推動鄉村的正向發展。在國家和村莊之間一直存在著由鄉村精英構成的中間地帶,村莊精英的行為模式對村莊治理水平有重要影響。

運用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范式來研究鄉村精英的變遷可以發現國家權力塑造和改造鄉村精英,鄉村精英則會在不同的制度情境下去找尋能最大化實現自身利益的方式。無論在哪個時期,村治績效的高低取決于鄉村精英是否采取公益性的價值導向和行為模式來推動社會整合。所以當下品德要素是新鄉賢能被稱為“賢”的必備因素,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也明確了新鄉賢在提升鄉村德治水平中的重要地位。

總的來說,推動鄉村治理不斷向好,需要在鄉村場域內找到能夠鏈接、動員、集合各種力量的代表人物,以這種精英人才作為建設主力帶動更多的普通村民主動參與,然后發揮自身優勢讓各種勢力能得以形成合力。

[責任編輯:吳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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