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饑餓與權利

2009-06-15 03:13陳國富卿志瓊
讀書 2009年6期
關鍵詞:饑荒饑餓經濟學

陳國富 卿志瓊

曾經以為,中國經濟學家今天的使命就是在工業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弘揚“主旋律”,而對于在這一浪潮中被邊緣化的人群,則可將其劃歸為政府和社會的救助對象,他們是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必然存在; 曾經以為,二十世紀那場在中國持續了三年并奪去成千上萬生命的饑荒與經濟學家無關,因為那是一場“自然災害”,既然是“天災”,經濟學家就無須為這場災難承擔責任;曾經以為,中國目前尚有幾千萬人遭受饑餓的折磨肯定是由于耕地撂荒、糧食減產所致,自己所能做的就是呼吁保護耕地并做一些有限的捐獻而已。但是,當讀完阿瑪蒂亞·森(Sen)所著的《貧困與饑荒》和《饑餓與公共行為》之后,立刻令我們這些沒有經歷過大饑荒并自以為可以置身局外的經濟學工作者羞愧萬分。

這種羞愧首先源于中國經濟學家群體歷史意識的喪失。近半個世紀以來,隨著數學工具在經濟學中的廣泛運用,現代經濟學越來越凸顯“形式化”的特征。形式化傾向使經濟學家逐漸遠離社會現實,他們傾向于只重視分析技術,而忽略其假設的現實性。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中國經濟學家在追隨主流經濟學的同時,也習染了這種形式主義的傳統。一些經濟學家滿足于在狹窄的領域做“專家”,以適應經濟學研究日益專業化的要求。但是,“專業化意味著愈來愈多的形式主義,以及愈來愈少的歷史意識”(薩義德語),中國經濟學家的歷史責任被技術上的細節淹沒了。

就饑餓和饑荒的研究而言,中國本來擁有世界上最豐富、最真切的現實素材,但奇怪的是,專門從事這一研究并有建樹的中國學者少之又少。在有關二十世紀那場曠古至今的大饑荒的經濟學文獻中,我們卻找不出幾份出自大陸經濟學家之手,哪怕是描述性的或實證性的系統記錄。在中國經濟學家的集體失語中,有關那場饑荒的記憶逐漸淡去,人們有意不再提它,好讓它盡快成為過去,永遠不再出現。但是,這種有意遮蔽的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如果不對造成饑荒的原因做深刻的學理研究,我們就找不到防范的措施,饑荒就隨時可能再次襲來。因此,無論如何,“忘卻”不是防范饑餓和根治饑荒的有效辦法。

相比之下,身居主流經濟學大本營的阿瑪蒂亞·森,卻一直秉懷歷史意識,頑強地堅守現實主義立場。森后來回憶道,自己之所以把畢生的精力投入福利經濟學,與他童年的饑餓經歷有關。一九四三年,森九歲的時候,他的家鄉印度孟加拉邦發生大饑荒,數百萬人在饑荒中死去。森親眼目睹了饑荒所造的慘狀,“成群結隊的人在尋找糧食”,“數千饑餓的乞丐充斥街頭”,“城市到處都可以看到未被處理的死尸”……(《貧困與饑荒》,74頁)。后來他負笈英倫學習經濟學,但經濟學中那些華麗的模型似乎沖不淡他兒時饑餓的記憶,他決定研究饑餓和貧困。當時,他的導師、著名經濟學家羅賓遜夫人告誡他遠離福利經濟學,遠離那些“道德垃圾”,但森的道德情懷還是促使他沿著福利經濟學的方向前行,終于在一九九八年摘取諾貝爾經濟學獎。瑞典皇家科學院在授獎公告中指出,森在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問題上做出了多項關鍵性的貢獻,這些問題包括福利的定義與社會選擇、貧困的度量與收入分配、饑民的救助和權利促進等等。這些研究成果為人類應對饑餓提供了寶貴的智識資源。

在研究視野和理論的解釋力方面,阿瑪蒂亞·森同樣讓中國同行感到羞愧。研究饑餓的理論淵源可以追溯到一七九八年馬爾薩斯的《人口論》,而傳統的研究視角則側重于食物的供應方面,通常只考察食物總量和人均食物量等指標,因此,饑荒通常被認為是糧食供給下降(即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FAD)引起的。這樣一來,饑餓就常常被歸咎于“自然災害”,提高糧食產量和發展農業就成了經濟學家最重要的政策主張。

但是,阿瑪蒂亞·森發現,在二十世紀,印度、博茨瓦納、津巴布韋和肯尼亞等國在人均可得食物大量增長時期,饑荒還是無情地發生了。并且,在饑荒蔓延的時期,不少受災國家和地區還在出口糧食。許多人竟然在盛滿糧食的倉庫旁被餓死!這些發現讓他確信,FAD觀點對饑餓的解釋存在誤導,“它不能告訴我們在糧食供給沒有減少的情況下,饑餓為何發生;也不能告訴我們即使伴隨著糧食供給減少的情況下,為什么一些人啼饑號寒,而另一些人卻腦滿腸肥”。一些人挨餓是因為他們沒有足夠的食物,但他們為什么沒有足夠的食物?為什么是一些人而不是另一些人控制了現有的糧食?通過對這些問題連續性追問,他們形成了一種更有一般性、也更具解釋力的方法——權利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這是一種透過經濟現象,深入到社會、政治和法律層面去探究饑餓原因的方法。

與傳統的FAD方法比較,權利方法在饑餓原因的分析方面遠為深刻,提出的防范饑餓和根治饑荒的措施也更為根本。

在造成饑餓的原因分析上,權利方法實際上做了兩個方面的跨越:一是從強調食物供給轉為強調食物權利; 二是進一步從強調食物權利過渡到強調非食物權利。

“對饑餓者來說,食物總量是一個太過遙遠的變量”(《貧困與饑荒》,154頁)。因此,一個人是否挨餓不是由這個國家(地區)的食物總量決定的,而是由他個人所控制的食物數量決定的,而他能控制的食物數量是由他能夠利用的獲取食物的渠道以及他可選擇的商品束的集合決定的,即他在控制食物方面的權利決定的。一個人對食物所能實施的控制權利又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經濟因素決定的,即使在食物總量和人均食物量大量增長的條件下,那些失去食物控制權的人群仍然會成為“饑民”?;谶@種發現,作者將饑餓歸結于“權利的喪失”,是一個人“失去了包含有足夠食物消費組合的權利的結果”。因此,從其本性上說,饑餓是“權利的失敗”,它是一種病態的社會現象。

饑餓是個體的主觀感受。因此,權利方法重視的是個人控制包括食物在內的商品組合的權利。在市場經濟中,個人的這種權利是由他初始的財產稟賦和他能夠利用的貿易機會決定的。一個人避免饑餓的能力依賴于他的所有權,以及他所面對的交換權利。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變化,一個人可能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失去控制食物及其他必需品的能力。例如,“權利的喪失”可能由于他的稟賦下降(如土地的轉讓,或因不健康而失去勞動能力),也可能因為他在“交換權利”(exchange entitlement)上發生了不利變化(失業、工資的下降、食物價格的上漲、他所出售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下跌等)。在市場經濟中,一個人可以將自己所擁有的商品轉換成另一組商品。這種轉換可以通過貿易、生產或兩者的結合來實現。一般來說,食物供給的減少,會通過價格上漲,對一個人交換權利造成不利的影響,并使他面臨饑餓的威脅。所以,即使饑餓是由食物短缺引起的,饑餓的直接原因也是個人交換權利的下降。

但一個人交換權利的惡化完全可以是食物供給之外的原因造成的。例如,“商人的勾結行為會妨礙食物從低價地區向高價地區的預期流動。商人的共同利益常常導致對市場的分割,并且在這一方面,他們可能希望通過限制貿易來阻止遭受饑荒地區價格的緩和”(《饑餓與公共行為》,96頁)。因此,我們不僅需要關注所有權模式和交換權利,還要關注隱藏在它們背后的因素。這就要求我們認真思考生產方式、經濟結構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但是,僅有食物權利還不足以消除饑餓引起的人口死亡。因為,“即使在饑荒時,絕大部分死去的人都是被各種疾病殺死的,而非直接被餓死”。因此,要消除饑餓帶來的生病與死亡,只關注獲取食物的能力是遠遠不夠的。保全性命不僅依賴于直接的食物供給,更依賴于對疾病的有效預防,而后者依賴于每個人從非食物事項——如醫療照顧、衛生服務、基礎教育、公共衛生設施、純凈水的供應、傳染病的控制等方面獲得的服務。正是這些非食物權利的分配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國民生活質量的分布。例如,斯里蘭卡和不丹人均卡路里的消費值相差無幾(分別為2385和2572),但兩個國家的預期壽命卻相差懸殊,前者為七十歲,后者僅有四十四歲。作者將這種差別歸結為國民在公共衛生服務上的不公平分配。在斯里蘭卡,93%的人口可以獲得公共衛生服務,而不丹的這一數字只有19%(《饑餓與公共行為》,186頁)。

在防范饑餓和根治饑荒方面,權利方法提出了更為根本也更值得期待的措施:權利保障和權利促進。措施的有效性與原因分析的準確性直接相關。由于將饑餓視為權利的喪失,也就指明了防范饑餓和根治饑荒的方法。這種方法促使我們用更廣闊的視角去思考保障或促進公民權利的方式,包括生產關系的改變和法律框架的改革。

權利保障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弱勢群體不致面臨支配食物及其他必需品能力的崩潰??赡艿耐{不僅來自生產的失敗,而且也來自獲取基本必需品的機會的惡化(由于失業或貿易條件的惡化)。這里必須著重關注那些掙扎在饑餓邊緣人群的經濟狀況,因為輕微的市場波動就足以將他們推向饑餓的深淵。因此,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是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為失業者、老年人和赤貧者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可以讓他們避免因喪失食物權利而失去生命。

但是,比較而言,權利促進更為根本。它不僅要求擴展人們通過就業與生產來獲得的生存手段(食物),通過普遍增加收入以改善他們的生活,而且要求擴大某些關鍵性的非食物投入——如衛生保健、基礎教育、干凈的飲用水或公共衛生設施等。

在廣義上,預防饑餓依賴于非食物權利的促進。因為一個人食物權利(即人們對食物的支配)的實現其實高度依賴于非食物權利。一個人要過健康的生活,不僅需要食物,而且需要衛生保健與醫療護理。因為在營養不良的情況下,寄生蟲和其他疾病對健康的損害是致命的。此外,基礎教育對消除營養不良以及預防發病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霸陴囸I的境況下,需要關注的是人們過營養充分的生活能力,而不是他們食物攝取的數量?!保ā娥囸I與公共行為》,269頁)如果有關營養和健康的信息缺乏,就會削弱人們從某一食物和衛生保健權利中所獲取的能力。而教育不僅有助于人們在更多知識的指導下去購買食物與藥品,而且廣泛的基礎教育還能引導他們更好地利用公共衛生服務,并能產生更有效地提供這類服務的政治要求。再者,受過教育的民眾更容易參與到國家經濟發展中——部分通過有報酬的就業而擴大——從而使發展的成果得到更廣泛的分享。

食品供給與非食品供應所依賴的機制是不同的。一般地說,食物可以在市場上購得(即使受到津貼、定量配給等因素的影響),因此食物供給較多地依賴市場機制。但在全面推行基礎教育、衛生服務和控制傳染病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更加直接和迅速,因此,在教育、醫療以及相關設施等方面,更經常地——以更好的理由——須由國家來提供。如果說“市場失靈”有可能使民眾失去食物權利,那么“政府失靈”則必然使數量眾多的民眾喪失非食物權利。因此,饑餓實際上是由于“公共行為”的失調造成的。

但阿瑪蒂亞·森強調指出,這里的“公共行為”不僅包括國家為公眾做了什么,而且包括公眾為自己做了什么。后者不僅包括社會機構所做的直接有益的貢獻,還包括壓力集團和政治活動家的行為。在治理饑餓的公共行為中,公眾不應僅僅視為被關注的“對象”,更重要的是他們是一種“動因”,是一種能改變社會的力量。從對“公共行為”的這一理解中,我們可以導出權利方法所蘊含的道德意義。饑餓的生理感受是個體性的,但權利的本質卻是社會性的。因此,一個人挨餓表面上是他可支配食物的缺乏,但造成這一缺乏的原因則是社會(公眾)剝奪了這個人的食物權利。借助于權利的范疇,阿瑪蒂亞·森將社會中所有機構和個人緊緊地捆綁在一起。一個人挨餓表明他權利的喪失,但在保障這個人權利的關系網絡中的每個人都可能由于行為不當而促成了這一局面,因此,只要這個世界上還有一個人在挨餓,所有人都要在道德法庭上接受拷問。

(《貧困與饑荒》,阿瑪蒂亞·森著,商務印書館二○○四年版,19.00元;《饑餓與公共行為》,讓·德雷茲,阿瑪蒂亞·森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二○○六年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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